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标准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1. 引言矿业权设置方案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的分布特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结果和矿业开发利用规划,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矿业权进行合理划分和配置的方案。
本文档旨在规范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要求,确保矿业权的划分和配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矿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2. 编制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国有矿山企业、民营矿业企业、政府相关部门等。
3. 编制原则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3.1 法律依据矿业权的划分和配置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矿产资源管理法、矿业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3.2 公平公正矿业权的划分和配置应公平、公正、透明,确保各方在矿业权设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3.3 利益共享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充分考虑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诉求,尽可能实现矿业资源利益的公平共享。
3.4 可持续发展矿业权设置方案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开发难度等因素,确保矿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4. 编制内容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4.1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前,应进行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包括矿产资源储量、品位、分布特征等方面的调查评价结果。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应按照现行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标准进行。
4.2 矿业权划分原则根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结果,制定矿业权划分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开采方式、矿权范围、矿区划分、矿产资源权属等方面的规定。
4.3 矿业权划分方案根据矿业权划分原则,编制具体的矿业权划分方案,包括矿权划分的范围、区域矿权划分方案、矿区划分方案等。
4.4 矿业权设置程序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程序,包括矿权变更申请、审批程序、公示程序等。
4.5 矿业权设置监管措施为了确保矿业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矿权登记、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方面的措施。
5. 编制要求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5.1 数据准确性调查评价数据、划分原则和方案等内容应准确无误,数据来源应明确并可查。
潮州市矿业权设置方案
潮州市矿业权设置方案2015年度修编方案潮州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3月潮州市矿业权设置方案2015年度修编方案申报单位:潮州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单位: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三一队编写人员:钱龙兵苏艳华余庆亮林传旭审核人员: 卜安总工程师:卜安单位负责:胡胜雄编制时间:2015年3月目录一、总则 (1)二、社会经济发展分析与地质成矿背景 (2)(一)自然地理位置、交通 (2)(二)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4)(三)矿产资源勘查及地质调查工作概况 (5)(四)地质成矿背景 (6)(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9)三、矿业权划分方案 (13)(一)总体部署 (13)(二)矿业权设置现状 (15)(三)找矿工作部置 (16)(四)矿业权区块划分 (23)(五)矿业权区块划分合理性分析 (40)(六)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41)四、矿业权设置方案 (41)五、保障措施 (42)(一)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新机制 (42)(二)强化《方案》管理制度 (42)六、附则 (43)一、总则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潮州市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区通过科学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提高潮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布局更加合理性,推动潮州市找矿战略突破行动顺利实施并取得重大突破,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提出的“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地质找矿新机制;努力实现“三年有重大进展,五年有重大突破,八年重塑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新格局”的“358”目标,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地勘发[2011]55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1]167号)的要求,编制《潮州市矿业权设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潮州市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是加强进一步矿产资源管理和宏观调控,提高合理布局完善矿业权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举措,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附表3 X X区已设采矿权基本情况表
序号
图面号
许可证号
采矿权人名称
矿山名称
开采主矿种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矿区面积(km2)
资源储量单位
占用资源储量
服务年限(年)
开采设计规模
实际产能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登记
发证
机关
备注
注:1.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已设采矿权的图面编号;
(七)为加快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根据近期勘查工作部署,可以突出主攻矿种和重点区域
二、技术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由方案文本、附图、附表组成。矿业权设置方案文本应包括总则、地质成矿背景及社会经济发展分析、矿业权划分方案及结论、保障措施、附则等主要内容。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一)概述编制区域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交通、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地质工作情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
(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方面保障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的措施。
(五)在附则中说明方案编制的资料来源、与相关规划、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的衔接等情况;方案的审批、修改与解释权限。
(六)用表格形式列出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证号、名称、拐点坐标、面积、有效期、查明和占用的资源储量、开采设计规模等详细情况(具体见附表)。
(二)对高风险勘查区域,要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对低风险勘查区域,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其中,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按已有文件要求执行。对无风险矿种,由国家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篇一: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详细版)一、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目的与意义1.1 目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旨在提供一个完整、详细的指南,以确定和管理矿业权的配置和使用。
1.2 意义通过矿业权设置方案,可以确保在矿业开采过程中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原则2.1 合规性原则矿业权设置方案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在矿业权配置和使用过程中的合规性。
2.2 公平性原则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公平、公正地分配矿业权,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3 可行性原则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基于实际情况,确保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4 公众参与原则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过程应谨慎考虑公众的利益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内容3.1 矿产资源概况包括矿产资源类型、储量、分布、开采条件等。
3.2 矿业权管理机构明确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管理机构,包括其职责和权限。
3.3 矿业权类型与分类规定矿业权的类型与分类,例如勘查权、开采权等,以及不同类型的矿业权的配置原则和条件。
3.4 矿业权配置程序包括矿业权申请、审批、评估、签发和监督等环节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3.5 矿业权期限和延期规定矿业权的期限以及延期申请、审核和批准的流程与条件。
3.6 矿业权转让与继承明确矿业权转让和继承的相关规定、程序和条件。
3.7 矿业权的限制与撤销规定矿业权受到限制或被撤销的情况、程序和条件。
3.8 矿业权管理与监督包括矿业权管理的具体要求、监督机制和惩罚措施等。
四、附件列表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矿业权设置方案申请表2. 矿业权审批流程图3. 矿业权期限延期申请表4. 矿业权转让登记表5. 矿业权撤销申请表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矿产资源:指位于地壳中、经济价值较高、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具有一定自然界存在的矿种。
2. 矿业权:指国家授予的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的特许权。
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是指在矿业开发领域中,根据国家的规定,对矿产资源进行权益分配和管理的一种具体方案。
下面将对矿业权的设置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矿业权的分类矿业权是指利用矿产资源所获得的特定权益,主要分为两类:1、勘查权:探明矿体位置和规模,对矿产资源进行初步评估和预估,以寻找开发的可能性。
2、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包括资源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二、矿业权的设置原则1、公平原则:矿业权分配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遵循市场规律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2、保护原则:矿业权分配应注重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破坏环境和自然生态。
3、管理原则:矿业权分配应遵循管理规范、科学规划、依法治理的原则,防止无序竞争和过度开采。
三、矿业权的设置程序1、确定勘查区域:选择矿山地质条件比较优越的区域进行勘查,防止盲目开采和浪费资源。
2、勘查资格审批:在勘查区域内进行勘查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勘查资格,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勘查工作。
3、勘查合同签订:在获得勘查资格之后,需要与地方政府及采矿权持有者签订勘查合同,明确勘查范围、时间和勘查内容等问题。
4、勘查工作执行:勘查工作包括地质勘查、地勘评价、资源储量估算等科学探矿作业,期间应注意保护环境和防范安全事故。
5、采矿权申请:勘查完毕、确认矿体规模之后,开采者可向政府部门申请采矿权,经过审核通过后,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6、资金筹措:获得采矿权后,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开采工作,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资源开发状况制定相应的资金策略。
7、制定采矿计划:根据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等条件,制定采矿计划,目的是保证稳定生产和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四、矿业权的管理机制1、权益披露机制: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公告等途径公示矿权权益,避免矿权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
2、矿产资源信息公开机制:对矿产资源的储量、产量等信息应实行公开透明,促进矿业健康持续发展。
3、先占原则:具有勘查权和采矿权的人拥有先用权,应保证其在规定条件下的优先获得资源开发的机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2011]5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以来,矿业权分类管理全面实施,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率先推行,在规范矿业权管理,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分类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石油、天然气除外),促进整装勘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业权分类管理(一)细化完善勘查风险分类。
继续按照12号文的规定,实行矿业权分类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12号文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勘查深度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报部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对于高风险勘查,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根据地质构造条件,区域成矿规律,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划分探矿权区块。
对整装勘查区以外的高风险勘查,也要积极推进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
对于煤炭以外的其他低风险勘查,参照13号文关于煤炭资源的管理,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
对于无风险矿种,由国家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应与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相衔接。
通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
矿业权设置方案布局优化评估研究——以云南保山-龙陵地区铅锌矿勘查示范区为例
型。
个 ,总面积为7 6 9 . 9 9 k n。( 具体情 况见表2 )。
通过方案设置 ,主攻矿种数量 由9 个增 加到 1 7 个, 总面积达 ̄ 1 ] 7 6 9 . 9 9 k m ;探矿权平均面积由3 8 . t 7 k n i 增 加为4 5 . 2 9 k m ,进一步优化了矿业权布局 。
才 司 司 土 货 滹 锺 冲
面积为3 4 3 . 4 9 k n i ( 具体情况见表 1 )。 方案拟设探 矿权 区块3 1 个 ,总面积1 3 0 0 . 1 l k m , 占整装勘查 区面积 的5 4 . 9 3 %。其 中铅锌 矿及铅矿共1 7
查区的矿产资源特 点 ,结 合矿区实 际,整 装勘 查区 以 铅锌矿为 主攻矿种 ;以喷流沉积型 ( S E D E X)、构造
特征等地质 工作 ,为方 案编制 区域划分 、矿业权 区块 设置等提供 了依据 ,使得 方案编制更加 合理 。 ( 3 ) 分 析 矿产 资源 储量 及 资源潜 力 。经 综合 分析 已有地 、物 、化 、遥科研 资料 ,研判该 区成 矿条件 ,
从潜力分析来 看 ,该 区域 内铅锌资源 会有进 一步 的突
( 中国国土 资源经济研 究院 ,北京 1 0 1 1 4 9 )
摘 要:云南保 山一龙陵地区目前 已设置探矿权1 8 个,主攻矿种为铅锌矿 ,已 有铅锌矿探矿权共g 个;优化方
案拟设探矿权区块3 1 个,其中铅锌矿及铅矿共1 7 个。已有探矿权 区块 中5 个位于禁止区内的探矿权区块要经调 整逐步退出禁止区。编制实施该矿业权设置方案 ,从源头上杜绝大矿小开,解决矿业权布局不合理 问题 ,增强
2方案编制技术方法分 析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8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2012年10月12日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8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第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第七条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八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矿权设置方案
矿权设置方案引言矿权设置方案指的是在矿业开发过程中,对矿产资源的使用、支配和管理进行合理分配和规范化管理的方案。
本文将介绍矿权设置方案的内容和目标,以及实施矿权设置方案的步骤和相关政策法规。
目标矿权设置方案的目标是确保矿业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具体目标包括:1.确保矿权设置的公平性和公正性;2.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3.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4.提高矿业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5.加强矿权管理和监督。
内容1. 矿权设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矿权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和基本要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依法行政的原则;•绿色开发、循环利用的原则。
2. 矿权设置的程序和流程矿权设置的程序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矿权资源调查和评估:对矿产资源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估,确定是否具有开采价值和开采潜力。
2.矿权申请和审批: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提交矿权申请,经过审批程序后,授予合格申请人矿权证书。
3.矿权登记和公示:矿权证书持有人需办理矿权登记手续,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确保矿权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4.矿权交易和转让:矿权证书持有人可根据需要,与其他合法主体进行矿权交易和转让,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5.矿权管理和监督:矿权证书持有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矿权管理和监督的义务。
3. 矿权设置的政策法规矿权设置的实施需要依据一系列政策法规,主要包括:•《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分类、开采许可制度以及矿业权益的保护等内容。
•《矿业权管理条例》:规定了矿业权的设置和变更程序、矿业权许可的管理要求等内容。
•《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矿业开发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
此外,还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矿权设置与管理实施提供了具体指导。
4. 矿权管理的主要问题和挑战矿权管理在实施中可能面临以下主要问题和挑战:1.矿权设置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问题:矿权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平、不透明的情况,导致资源分配不均。
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点
专家审查要点1.方案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国土资发〔2011〕55号文件附件)的要求2.文、图、表是否内容一致3.方案编制区域概况。
是否清晰反映了编制区域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交通、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地质工作情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内容4.方案编制区域是否涉及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成矿地质条件的地区,专家论证结果5.矿业权区块划分是否合理6.与矿产资源规划、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其他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进行了有效衔接是否对确定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数量、布局、位置、范围等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论证7.矿业权设置方案结论。
是否对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数量、位置、范围、面积、拐点坐标、标高、资源储量等进行描述,结论是否合理,符合政策规定8.保障措施。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是否从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方面制订了保障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的措施,措施是否符合实际,可操作执行9.表格。
矿业权设置方案基本情况、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拟设探矿权采矿权是否用表格表示清楚,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有关数据是否真实合理,数据年份是否合乎要求10.附图。
是否清楚展示地理要素、地质矿产要素、地质勘查程度、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和范围、拟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或编号)和范围、探矿权采矿权整合的范围等基本信息。
图面是否已附表形式简要列出已设和拟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基本信息;要素信息是否清晰明了11.信息化的要求。
方案文本和附图附表是否满足矿业权设置方案信息化管理要求,能否与“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无缝对接报部备案的方案的合规性审查要点1.方案电子报盘数据是否经过系统检查。
2.材料是否齐全(应包含报备的函、方案文本及附图附表各3份、方案编制说明及相关电子文档)3.方案是否经过论证。
包括方案是否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是否进行论证,相关图件资料是否齐备;是否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
4. 方案是否经过专家审查,有无专家审查意见及审查专家名单。
矿权设置方案
矿权设置方案1. 矿权概述在矿业开发中,矿权是指对某一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合法权益。
矿权设置方案旨在规范矿权的划分和管理,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2. 矿权划分原则矿权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2.1 公平原则矿权的划分应公平、公正、公开,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有机会获得矿权。
2.2 高效原则矿权划分过程应高效运作,减少行政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2.3 合理原则矿权划分应根据矿产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等综合因素进行合理规划,确保资源开发的最大效益。
2.4 透明原则矿权划分过程应透明,公众可以获取相关信息,监督矿权划分的公正性。
3. 矿权划分流程矿权划分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批、批准和公告等环节。
3.1 申请申请人需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矿权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
3.2 审批政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矿产资源储量的评估等。
3.3 批准审核合格的申请,将由政府部门进行批准,授予矿权。
3.4 公告政府部门将批准的矿权公告,公示一定时间,接受公众监督和提出异议。
4. 矿权管理矿权的管理应包括权属登记、年度费用、安全监测等方面。
4.1 权属登记矿权获得者需要向相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确保矿权合法有效。
4.2 年度费用矿权获得者需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年度费用,用于资源管理和保护。
4.3 安全监测矿权获得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制,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5. 矿权纠纷解决矿权纠纷的解决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包括仲裁、诉讼等方式。
5.1 仲裁矿权相关纠纷可以通过矿业仲裁进行解决,由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
5.2 诉讼矿权相关纠纷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进行解决,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
6. 结束语矿权设置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是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矿权的划分应坚持公平、高效、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资源开发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内容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既是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依据也是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扩大矿区围的依据,同时也是对已有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整合的重要依据。
对已有矿山“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编制整合方案,要参照此“要求”执行。
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不能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和调整勘查区块或矿区围。
一、编制原则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分析和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趋势,遵循国家产业政策,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条件,按照“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原则,安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二)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根据区域地质条件、成矿规律、矿床赋存状态、开采条件,矿石品位及其变化规律、共伴生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不同矿体的合理开发顺序等,科学规划设置;要统筹考虑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
(三)规模开发,集约发展要在充分收集已有地质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矿区自然界限和构造、矿体赋存状况以及目前国外的开采技术经济水平、矿区的水、电、路布局,考虑国家建设的产能布局要求,按照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规模和服务年限,能集中规模开发的不能人为分设矿业权,避免大矿小开。
(四)推进技术进步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考虑技术进步与矿业发展的关系,落实科学发展观。
分析现有的技术、管理现状,鼓励采用先进找矿理论、找矿方法以及采、选技术工艺,禁止采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方法,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不能违背国家法规和产业政策,应严格遵守地质矿产勘查规、矿山建设设计规、采矿、选矿的各种技术标准。
(六)保护环境、保障安全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要充分考虑将来的矿业活动对当地环境的影响。
分析论证对当地植被、水源、大气和自然景观的破坏程度和恢复治理的可能性,避免出现严重的地质环境灾害,同时要充分考虑矿山安全以及地表建筑物安全的需要。
矿业权设置区划技术要求
附件2矿业权设置区划技术要求矿业权设置区划是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做好规划中矿业权设置区划的编制工作,按照《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5〕9号)的有关要求,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一、矿业权设置区划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的原则。
矿业权设置区划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产业政策,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
(二)矿业权合理布局的原则。
矿业权设置区划要统筹考虑区域资源特点、地质勘查工作程度、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条件、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等因素,合理设置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推进已有矿业权整合,促进整装勘查、规模开发。
(三)紧缺和重要矿产优先的原则。
矿业权设置区划要统筹考虑各类矿产矿业权的合理设置,优先保证国家紧缺矿产和重要矿产的矿业权设置。
(四)矿业权排他的原则。
除属同一矿业权人的情形外,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不得重叠设置。
同一区域进行多个矿种矿业权设置区划时,要相互做好衔接(包括非油气与油气矿业权设置的衔接)。
(五)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将来的勘查、开采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避免引起严重的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
二、矿业权设置区划的技术方法矿业权设置区划要按上述原则,统筹考虑勘查开采布局,合理划分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和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一个完整的最小预测区或探明的一个完整矿体,应设置一个矿业权,即一个区块对应一个矿业权。
历史已形成的一个完整最小预测区或探明完整矿体分属不同主体的多个矿业权,应制定合理可行的措施,保障整装勘查、规模开发。
(一)总体要求。
1.对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一类的矿产,应依据勘查工作程度进行矿业权设置区划,原则上不要求划定勘查规划区块,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既是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依据也是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扩大矿区范围的依据,同时也是对已有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整合的重要依据。
对已有矿山“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编制整合方案,要参照此“要求”执行。
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不能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和调整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
一、编制原则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分析和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趋势,遵循国家产业政策,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条件,按照“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原则,安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二)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要根据区域地质条件、成矿规律、矿床赋存状态、开采条件,矿石品位及其变化规律、共伴生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不同矿体的合理开发顺序等,科学规划设置;要统筹考虑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
返工修改影响审批的效率和质量。
二、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及我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规划依据主要有:国家、省、市、县的矿产资源规划及地质勘查规划。
(三)地质矿产信息依据编制区的区域地质、矿区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矿产资源的赋存状况和特征、地质构造、矿石质量、共伴生矿产的资源储量类别、数量、质量等地质矿产信息资料。
三、设置方案的内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以市、县或成矿区域为单元编写,由文字说明书和图件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及要求包括:(一)分矿区分别概述矿区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所在地交通、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以及矿区内地质工作概述、地质特征、资源储量、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等情况。
(二)用表格的形式列出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证号、名称、矿区范围坐标、面积、有效期限等详细情况。
地热资源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附图1 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现状图(可选 用) 勘查现状图主要针对编制区域范围较广的设 置方案编制。 现状图要有地理要素和不同区域地质工作程 度(调查、预可行性勘查、可行性勘查、开 采)及范围。 地理要素。以经适当简化的本地区基础地理 图为底图绘制。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界限、 乡镇以上居民点、铁路和主干公路、重要水 系、重要山峰和标志点。
4.2 已有采矿权 介绍编制区域已有地热采矿权情况,必 要时逐个矿权进行介绍,包括已有采矿权的 名称、采矿权人、范围(拐点坐标)、面积、 生产规模、开采深度等,简述其实际采矿规 模、出水温度、尾水排放温度、造成的地质 环境影响,地热水动态特征等。
5 ××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5.1 新设探矿权 5.1.1 基本划分要求 (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文件、规划要求。 (2) 坚持适度超前原则,控制减小地热开采造成的地质 环境影响。 (3) 地热探矿权设置依据地热地质条件、可采资源量条 件、开发利用现状,分区域、分热储层控制;原则不新设上 第三系明化镇组热储探矿权。 (4) 单井探矿权:山区:对断裂构造型条带状热储原则 只设置1个探矿权;平原区:规划城区范围内原则不大于1/4 个勘查区块,即30″×30″,面积0.67km2;规划城区范围外 原则不大于1个勘查区块,即1′×1′,面积为2.68km2;山 间盆地参照平原区设置。 (5) 区域探矿权另行确定,其范围依据相关勘查实施方 案(经过相关主管部门评审)确定。 (6) 参考井距控制距离:上第三系明化镇组热储1200m, 上第三系馆陶组热储1000m,地热资源丰富的覆盖型基岩热储 800m,地热资源丰富程度较差的埋藏型基岩热储1500m。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国土资厅发[2006]26号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13号)的要求,为规范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部研究制定了《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2.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图图例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1: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一、总体要求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既是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已有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整合的重要依据。
(一)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要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坚持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
矿业权设置方案拟设区块或矿区范围要符合规划分区要求,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布局。
(二)要充分收集已有的地质资料,根据矿区自然界限和构造、矿体赋存形态变化以及目前国内外的开采技术经济水平、矿区的水、电、路布局,考虑国家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的产能布局要求,按照开采规模与井田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和规模,能集申规模开发的不能人为分设矿业权。
(三)对地质勘查工作达到精查程度的区域,应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对地质勘查工作在普查程度以上精查程度以下的区域,应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
对以往己经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项目,凡地质勘查工作尚未达到精查程度的,申请人在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时可以依据设计部门的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补做地质勘查工作的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申请人在限期内进行补充勘探。
(四)矿业权设置方案中拟设矿业权的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开发主体;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前已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应依法维护共合法权益;同时,对设置不合理,在方案划分的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内设置了多个矿业权的,要通过资源整合减少数量,不能增加新的主体矿业权转让时,要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应优先转让给毗邻的矿业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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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以来,矿业权分类管理全面实施,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率先推行,在规范矿业权管理,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分类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石油、天然气除外),促进整装勘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业权分类管理(一)细化完善勘查风险分类。
继续按照12号文的规定,实行矿业权分类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12号文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勘查深度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报部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对于高风险勘查,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根据地质构造条件,区域成矿规律,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划分探矿权区块。
对整装勘查区以外的高风险勘查,也要积极推进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
对于煤炭以外的其他低风险勘查,参照13号文关于煤炭资源的管理,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
对于无风险矿种,由国家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应与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相衔接。
通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
矿业权设置方案具体编制要求见附件。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审批,其中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的34个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报部备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新设低风险勘查和无风险矿种的矿业权,不得新设整装勘查区高风险勘查的探矿权,国家为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开展的勘查工作除外。
各地应根据矿业权出让的需要,选择重点地区优先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审批机关应保证审批时效,及时批复。
对各类已设矿业权,凡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的,应按方案逐步推进矿业权整合,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
涉及整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审批要件、办理程序、发证权限,以及相关优惠政策,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整装勘查区内,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暂停受理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22号)要求,暂缓审批的已受理矿业权申请,如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应按方案调整后进入审批程序。
(三)规范完善矿业权出让。
按照12号文规定,对高风险勘查,坚持申请在先的探矿权出让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勘查实施方案审查。
对整装勘查区高风险勘查,通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保障合理布局。
对低风险勘查和无风险矿种,坚持主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综合资金、技术、业绩、诚信等要素设置竞争条件,防止简单地“唯价高者得”。
全面执行矿业权出让进场公开公示相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
除按照12号文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四种情形之外,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
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协议出让范围。
矿业权协议出让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按照规定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34个重要矿种的协议出让,由国土资源部批准。
其中,因矿业权整合或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需要协议出让,属于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权限范围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34个重要矿种以外其它矿种协议出让的批准权限,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规定,报部备案后执行。
二、促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五)划定整装勘查区。
按照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总体部署,在全国重点成矿区带,以国家紧缺矿产为主攻矿种,优选成矿条件好、找矿风险大而又具有找矿突破潜力的地区设立整装勘查区,集中实施整装勘查。
整装勘查区名单及范围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统一发布。
(六)加快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和审查。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整装勘查区内主攻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勘查工作进展适时滚动修编,报部备案。
整装勘查区应优先保证主攻矿种勘查,非主攻矿种新设置的矿业权原则上不得影响主攻矿种的整装勘查。
情形特殊的,须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七)优选实施整装勘查的探矿权人。
整装勘查区内已设探矿权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的,探矿权人应按照统一的整装勘查工作部署,保障勘查资金投入和勘查进度。
资金能力不足的,应引入社会资金合资勘查,也可申请国家资金联合勘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已设探矿权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要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促进矿业权整合,实施整装勘查。
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原探矿权人中产生整合主体;对原探矿权人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的,可以引入新的主体,整合矿业权。
暂不具备整合条件的探矿权人,应按照统一的整装勘查工作部署,保障勘查资金投入和整装勘查的工作进度。
不参加整合又达不到整装勘查要求的探矿权人,由整合主体给予合理的补偿后退出。
整装勘查区内主攻矿种空白区的矿业权设置,要与推进已设矿业权整装勘查相结合,可优先配置给整合主体;其他空白区,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出让,不收价款。
出让中应遵循“三优先”原则,即投入大、勇于进行深部钻探验证的优先;国有地勘单位和社会资本联合成立企业,实行资本和找矿技术相结合的优先;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联合成立企业,实行探采一体化的优先。
(八)落实探矿权人整装勘查责任。
整装勘查区内的探矿权人应按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编制探矿权范围内的勘查实施方案,保证勘查投入和勘查进度,并承诺如果投入和进度等未达到整装勘查要求,探矿权到期不再申请延续。
由于勘查进展等原因导致整装勘查要求发生变化的,探矿权人可申请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
经论证确认达到整装勘查要求的,可予以延续。
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的新设探矿权,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承诺书;已设探矿权,应在整装勘查实施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修编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承诺书,否则探矿权到期不予延续。
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应根据地质勘查工作进展滚动调整,探矿权范围内的勘查实施方案根据整装勘查区勘查实施方案及时修编。
(九)严格规范探矿权转让及矿种变更。
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的新设探矿权必须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地质勘查报告经评审备案后才能转让。
受让方必须具备实施整装勘查的能力。
勘查矿种变更、整装勘查区设立前已设探矿权的转让,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规定执行。
三、强化保障措施(十)进一步规范财政出资勘查行为。
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不含地质勘查基金,下同),主要用于基础性地质工作和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地质工作,为社会资金开展高风险勘查提供支撑。
社会资金不愿投入的高风险勘查,财政资金可投入开展勘查工作,原则上完成预查后,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向社会公开出让探矿权。
地质勘查基金主要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可与社会投资人联合开展高风险勘查,也可根据国家矿产地储备的需要,针对特殊矿种和特殊地区合资或独资开展相应的勘查工作。
对于青藏、新疆、西南三江和大兴安岭等地的生态环境敏感地区,应鼓励优势企业开展风险勘查,但要强化管理,明确开采时应服从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
社会资金不愿进入的地区,财政资金及地质勘查基金可投资勘查,并适当提高勘查程度。
对于适宜开采的大型矿产地,要引进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勘查开采。
(十一)发挥国有地勘单位地质找矿主力军作用。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国有地勘单位技术力量和矿业权持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分析,在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前提下,根据技术能力、勘查力量和找矿业绩,为国有地勘单位合理配置高风险勘查空白区的探矿权,调动其找矿积极性,鼓励走探采一体化道路。
中央驻地方国有地勘单位按属地原则,享受同等政策。
具体配置办法及转让处置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矿业权配置情况及时报部备案。
(十二)提高整装勘查区矿业权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开辟整装勘查区矿业权审批快速通道,主动服务,积极协调,加强联系,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十三)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
经批准或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要求,纳入“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信息化管理。
以往已经批准或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附件要求完成相关数据整理,报国土资源部。
不按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矿业权、擅自扩大协议出让范围、调整勘查风险类别未报部批准的,不予矿业权配号。
(十四)切实保障勘查质量。
整装勘查区内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相应的甲级勘查资质。
勘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地质勘查规范实施勘查工作,承担技术质量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整装勘查区的勘查项目组织抽查,发现质量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编造虚假地质资料等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和勘查单位,建立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申请探矿权采矿权资格和勘查资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八年。
12号文附件“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的调整要求及第五条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规定的整装勘查区矿业权管理措施,对其它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参照执行。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矿业权设置方案是在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上,对一定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空间布局的详细安排,是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一、总体要求(一)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要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矿产资源规划等为依据,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和既有地质矿产信息等资料,坚持整装勘查、集约开发的原则,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