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农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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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豫财社[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0]110号)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7]10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保的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方式筹集的,用于参保农民养老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农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收支、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人社部发[2009]161号 新农保经办规程

人社部发[2009]161号 新农保经办规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刻认识建立新农保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入了解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深入了解新农保试点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明确要求。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

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规程》明确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1•【字号】藏政办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2]2号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第2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09]7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老有所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农牧区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制度。

第三条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农牧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一体化。

第四条凡具有我区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0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0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0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试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0]27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0.04.19
【实施日期】2010.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0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2010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

经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做好今年扩大新农保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0年扩大新农保试点实行重点扩面与普遍扩面相结合,全国总的试点覆盖范围扩大到 23%左右。

扩大试点的重点地区是:西藏自治区全区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4省藏区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的全部县市,阿克苏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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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哈政办综[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7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哈尔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平稳有序地组织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从农村实际出发,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积极改善民生,切实解决我市农村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等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效率与公平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

三、2011年度试点地区松北区、道里区、阿城区、尚志市、宾县、通河县、延寿县,南岗区、香坊区、道外区、平房区。

四、工作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09.07•【字号】陕农业发[2010]163号•【施行日期】201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陕农业发〔2010〕163号)各市、县农业(农机、畜牧)局(委):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农业发〔2009〕171号)和《关于对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发放养老补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陕农业发〔2010〕81号)下发后,各地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上文件精神,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主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并积极组织开展对基层农技人员的调查摸底和对享受养老补助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平稳有序地推进了这项政策落实。

但从各地情况看,工作进展不平衡,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在对享受补助人员的摸底、审核、认定工作中,农业部门直接操作较多,发挥乡镇人民政府作用不够;二是在认定享受补助人员资格和工作年数时,个人证明材料占比过大,而坚持以档案材料和原始材料为身份认定依据不够;三是有些地方对享受补助的人员把关不严,失之过宽,而坚持文件规定的人员范围和条件不够;,四是个别地方领导对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落实工作重视不够,工作进展缓慢。

最近,省政府要求各部门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年底前完成任务。

为进一步推动和落实好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根据陕西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第10次专项问题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解决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技人员待遇问题,是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维护农村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措施,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的落实,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基层农技人员的关怀。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临政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临政发〔2010〕20号)各镇、涉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9〕2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范围凡具有我区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遗属生活补助待遇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1.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已参保人员的缴费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新参保人员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参保人当年缴费后不得变更缴费档次,如需变动下年度的缴费标准,要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到所在村委会申报下一年度缴费标准,未作变更的人员,视同按上年度缴费标准缴纳。

2.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参保人员也可以选择超过500元的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区政府依据国家、自治区新农保政策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3.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金额为100元的,补贴标准为30元;缴费金额为200元的,补贴标准为35元;缴费金额为300元的,补贴标准为40元;缴费金额为400元的,补贴标准为45元;缴费金额为500元及其以上的,补贴标准为5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桂政办发[2009]216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2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我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保障方式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制度法制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农保制度。

二、基本原则我区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我区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4•【字号】广府函[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府函〔2012〕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0号)规定,我市苍溪县、剑阁县、利州区和元坝区相继开展了国家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2012年将实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我市旺苍县、青川县、朝天区也将开展国家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为确保各地严格按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抓好制度衔接(一)新农保制度与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规定的老农保制度(以下简称老农保)应平稳衔接。

1、60周岁以上并已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在按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2、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含按规定记账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二)我市先期按川劳社函〔2009〕190号文件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县区,要积极研究衔接办法,制度模式、筹资方式、经办管理和计发办法等要与国发〔2009〕32号、国发〔2011〕18号等文件相关政策一致,尽快规范完善,逐步平稳过渡。

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汉政发〔2009〕61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10元,400元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15元,500元及其以上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20元,增加财政补贴部分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5%、县区财政承担35%。

第十二条残疾人补贴。

农村残疾人按试点进展纳入新农保范围,享受新农保养老待遇。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补贴;其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由市、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70%。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三条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作和发放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并建立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档案。

参保人须持证缴费,农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录入缴费及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四条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新农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须做实,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有权向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养老金待遇第十八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关于印发庐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庐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庐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庐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凡本县范围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按照本办法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四条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农保的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参保等工作。

第五条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全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等日常工作。

各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本镇新农保的相关业务。

各村(居)民委员会的劳动保障协办员负责本村(居)新农保相关业务工作。

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建立新农保工作考核机制。

县政府将新农保的参保率、续保率以及相关业务工作列入政府考核目标。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七条新农保基金由统筹账户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

(一)统筹账户基金主要来源: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基础养老金补贴;2. 社会捐赠、利息等其他收入。

(二)个人账户基金主要来源:1.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2. 政府、集体给予个人的缴费补贴、补助和社会、组织、个人给予的缴费资助;3.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10日川府发[2009]3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切实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现将《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鄂州政规[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州政规〔2009〕16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经2009年第12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四条新农保工作由市、区(开发区、街道)、乡(镇)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以下统称各级政府)组织实施,新农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农保政策的制定宣传、组织落实和监督指导。

新农保保险费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收缴;市劳动保障部门下设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金核定、给付、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对象与保险费缴纳第六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保:(一)持有本市户口;(二)年满16周岁;(三)非在校学生;(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11.10•【文号】财社[2009]211号•【施行日期】2009.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1月10日财社[2009]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做好中央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助范围和标准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

对各地的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农保试点县(市、区、旗,以下简称试点县)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参保农业户籍人口总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核定。

二、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新农保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经两部审核同意后,核拨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上报的申报材料,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地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情况,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内容完整,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

包括本地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准备情况、政策规定和资金安排情况、试点启动和实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通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通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通知
各位村民:
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筹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筹资对象:全体村民,包括在村居住、务工、经商等人员。

二、筹资标准:每人每年XX元。

三、筹资时间: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四、筹资方式:村卫生室现场收费或银行代扣。

五、筹资优惠政策:对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政府将给予资助。

六、注意事项:
请村民按时缴纳费用,避免因延误缴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请村民妥善保管好缴费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如有疑问或困难,请及时与村卫生室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特此通知!
XXXX年XX月XX日。

2024新农合报销比例及流程规定

2024新农合报销比例及流程规定

2024新农合报销比例及流程规定新农合是中国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报销比例和流程规定每年都会发生一些变化。

以下是关于2024年新农合报销比例及流程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2024年新农合报销比例规定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2024年新农合报销比例进行了一些调整。

具体的报销比例如下:1.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住院费用按照不同的等级划分进行报销。

一、二、三级医院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75%、80%、85%。

这意味着,在新农合制度下,农村居民在住院时可享受到高达85%的报销比例。

2.门诊费用报销比例:门诊费用按照不同的医院性质进行报销。

乡村诊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50%、55%、60%、70%。

农村居民在就诊时可根据就诊医院的性质获得不同比例的报销。

3.大病医疗报销比例:大病医疗报销比例为80%。

对于患有罕见病、疑难重症等特殊疾病的新农合参保人员,报销比例可达到85%。

4.扶贫地区报销比例提高:扶贫地区农村居民的新农合报销比例相较于其他地区有所提高。

一、二、三级医院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0%、85%、90%。

大病医疗的报销比例也同样提高到85%。

二、2024年新农合报销流程规定2024年新农合报销流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缴费:新农合参保人员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将个人和单位的医保缴费交至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

2.就医:3.报销凭证:就诊后,农村居民可以索取到病历本、诊断证明书等报销凭证。

4.报销申请:农村居民可以在治疗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报销申请。

报销申请包括填写报销申请表和提交相关的报销凭证。

医保经办机构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将相应的费用以电子方式打款至农民居民的个人账户。

6.验证:农民居民可以通过新农合官方网站、手机APP等渠道,查询报销金额及报销进度。

关于明确新农保捆绑参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新农保捆绑参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新农保捆绑参保问题的通知近日,部分群众来电反映有关家庭捆绑参保的问题,根据鹤山市新农保实施办法规定,现对捆绑参保问题明确如下:
1、实施新农保制度时,年满60周岁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月,其捆绑条件是:该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且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及子女的配偶须参保缴费。

子女在外地参保的须提交参保证明,外嫁女户籍未迁出的须出具村委的证明。

2、新农保自愿参保原则。

对实施新农保制度时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享受新农保待遇,仅与其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及子女配偶有捆绑参保的要求,其孙(女)、孙媳妇可以自愿参保;若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均不满60周岁,家庭成员可以自愿参保,不需要捆绑参保。

希望各镇(街)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新农保政策规定层级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保证在实施时政策不走样、不扭曲。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农保个人账户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96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农保个人账户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96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农保个人账户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农保个人账户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函[2011]96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精神,我省新农保个人账户计息标准,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上年新农保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本年享受待遇和一次性支出,结算本年个人账户利息时,采用上年个人账户计息标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结束——。

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通知

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通知

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通知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通知修府办字〔2021〕93号关于成立修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修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王丰鹏县人民政府县长副组长:胡荣军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付建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少华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成员:万华林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晏祖坚县委农村工作部副部长、县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汪子焱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徐高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外朱德清事侨务办公室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县财政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县统计局局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县农业局局长县移民办公室主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修水县支行行长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白岭镇人民政府镇长黄龙乡人民政府乡长路口乡人民政府乡长古市镇人民政府镇长全丰镇人民政府镇长匡四兵大桥镇人民政府镇长杨兴耀余段乡人民政府乡长潘雪峰上衫乡人民政府乡长邱庆辉水源乡人民政府乡长王平渣津镇人民政府镇长东港乡人民政府乡长石坳乡人民政府乡长马坳镇人民政府镇长程坊乡人民政府乡长西港镇人民政府镇长上杭乡人民政府乡长杭口镇人民政府镇长新湾乡人民政府乡长溪口镇人民政府镇长港口镇人民政府镇长布甲乡人民政府乡长大椿乡人民政府乡长山口镇人民政府镇长漫江乡人民政府乡长复原乡人民政府乡长征村乡人民政府乡长竹坪乡人民政府乡长庙岭乡人民政府乡长樊恩宝黄港镇人民政府镇长樊先华上奉镇人民政府镇长黄春霞何市镇人民政府镇长饶建中黄沙镇人民政府镇长卢有才黄坳乡人民政府乡长齐军义宁镇人民政府镇长甘清华太阳升镇人民政府镇长余于明四都镇人民政府镇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卢康翔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3•【字号】务府办发[2011]135号•【施行日期】2011.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务府办发〔2011〕1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务川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日务川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遵市人社局函〔2011〕80号)和《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务府发〔201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我县共有农业人口418000人,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28517人,其中60岁以上52900人,16-59周岁应参保人数为175617人。

二、总体目标结合本县实际,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重点推进村(居)为依托,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总体任务目标为:2011年12月30日前全县综合参保率达40%以上,2012年6月30日前全县综合参保率达90%以上,力争到2020年实现综合参保率达100%。

三、组织领导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县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编办、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县电信公司、各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试点工作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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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农保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
通知
各乡镇:
我县新农保试点工作自12月3日正式启动以来,各乡镇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措施,创新方式,新农保人员参保和基金征缴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截止到1月5日下午5时,全县21个乡镇完成参保缴费84071人,征缴基金871万元,整体参保率达69.13%。

其中,锅冲乡、杉木桥乡、江口乡、双江镇参保率分别达到88.97%、86.93%、83.12%、81.93%,率先完成参保缴费80%的工作任务目标。

对先进乡镇好的工作经验,我们将适时整理出来,通过简报形式发到各乡镇,以期对其他乡镇工作提供借鉴。

为把这项重大的民生实事抓好办实,确保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缴费时间。

考虑到2010年我省新农保试点启动时间较晚,为不影响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根据湘财社〔2010〕36号文件精神,决定将2010年新农保参保费财政补贴的时间延长至2011年2月28日。

2月28日之后缴纳2010年保险费的,只能按补缴处理,各级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

2、关于基金入库。

为保证工作进度,当前,对新农保参保缴费,我们采取的是乡镇代收的形式,这同时也给基金安全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请你们在搞好参保缴费工作的同时,务必加快抓紧做好已参保缴费人员的数据整理与批量缴费登记的上报工作,确保基金及时安全入库。

到银行解缴保费的前提是所有参保人员名单和批量缴费登记表需报经农保中心审核无误,接到农保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或网上通知后方可进行,以确保缴费金额和参保人员身份相对应,切不可自行将收缴到的保费存入信用社基金专户,从而造成基金无法回退的风险。

其基本流程是:乡镇将参保缴费人员名单和批量缴费登记表(确保名单与参保人身份、缴费金额相对应)报农保中心联系本乡镇相应工作人员--农保中心工作人员根据乡镇申报,将参保名单和缴费信息导入农保专网系统,计算缴费总金额--通知乡镇将本次参保缴费人员保费存入信用社新农保基金专户--农保中心凭银行进账单做到款登记。

开户行:湖南省通道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帐号:92121390001347490012
户名: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基金收入专户
3、关于基础工作。

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于业务经办。

新农保参保缴费工作结束后,如何使乡镇工作人员尽快熟悉经办规程,实现对参保缴费人员和领取待遇人员提供更方便、快捷、动态的业务经办服务,定期对领取待遇人员进行生存认证等是新农保试点后阶段工作的重中之重。

请各乡镇在参保缴费工作结束后,要尽快建立健全本乡镇参保缴费人员、领取待遇人员、人员数据等管理台帐(台帐样式已传到群共享),以期达到对新农保工作的制度化、动态化和常态化。

我中心将在《通道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试点培训资料》的基础上,再拟组织编写一本相关文件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资料汇编,以增加乡镇对新农保工作的可操作性。

4、关于考核奖惩。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新农保试点工作非常重视,从今年1月1日起,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办对全国第二批新农保试点进行全国调度,省厅也将从1月1日起,分督查组对各地的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业务督办。

为确保我县新农保参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从本月中下旬开始,由县委、政府督室牵头,分管副县长带队,将分赴各乡镇开展督查,督查结果将向全县通报。

年后,根据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签订的《通道侗族自治县2010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适时召开新农保试点总结表彰大会。

请工作进度暂时居后的乡镇,切实强化措施,迎头赶超,以确保全面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

(请将以上内容向乡镇主要领导汇报。

如有乡镇拟在春节期间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进行新农保政策宣传,我中心尚有少量宣传手册,可提前与我们联系。


通道县农保中心
201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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