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不同类别与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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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类别与法律关系的研究

民间借贷的类别与法律关系的研究

民间借贷的类别与法律关系的研究一、关于以借据形式发生的民间借贷,按照借贷中是否发生现金转移,可把现代民间借贷分为三大类别:(一)全部现金转移的民间借贷。

这种民间借贷方式,确实是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方式,由贷方把现金转移给借方,借方给贷方出借据为凭。

关于这种借贷方式,在借贷之间形成了一种单向的借贷关系,即贷方给借方现金,借方给贷方提供借据,一旦双方的法律行为完成并双方认可,借贷之间就形成了单向的法律权益义务关系,即贷方享有并到时收回借据金额的权益而不负有义务,借方负有承担并到时归还借据金额(本息)的义务而不享有权益。

这种借贷方式,我国合同法把它规范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这种合同的性质是单务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这种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明了,处理起来也比较容易。

(二)全部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

这种民间借贷方式,是借方与贷方双方约定,由贷方自己出资金或者向他方借款代为借方进行某项或多项事宜,借方向贷方出借据,认可贷方所出的资金或者向他方的借款。

这种借贷方式实际存在着,并容易发生纠纷,有了纠纷,提起诉讼后,审理裁判起来比较复杂困难。

这种借贷方式与传统意义上的借贷方式有着全然的不同,要紧有以下几方面的全然差异:1、不发生现金的转移。

确实是说,贷方不把现金交给借方,而借方仍旧要给借方出借据,借方给贷方出了借据,但并没有收到贷方的现金,现金仍旧把握在贷方手里。

2、形成了双向等量借贷关系。

在全部现金转移的借贷方式里,全部现金由贷方转移给借方,形成的是单向借贷关系,即借方向贷方借钱的关系。

而在全部现金不转移的借贷方式里,由于现金并没有转移到贷方手里,因此,它形成了双向等量借贷关系,即一方面是借方向贷方借钱的关系,另一方面是贷方向借方借钱,确实是说借方以向贷方出借据的方式,实际上等于向贷方提供了与借据上等量的现金金额。

假如从借贷资金运动的角度来说,关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现金只转移一次,即只是从贷方转移给借方,借贷方就形成了借贷关系。

民间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民间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民间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民间借款律关系是怎么的呢?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是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上有以下几个特点:(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最高 ___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今日上午通报《最高 ___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7] (下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该司法解释要点如下:(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

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

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 ___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讲座课件PPT(通用精选)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讲座课件PPT(通用精选)
民间借贷合同需 满足当事人意思 表示真实、不违 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等要件。
无效合同情形
包括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 ,合同将被认定为无 效。
合同效力认定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 纠纷时,将依据相关 法律规定对合同效力 进行认定。
利率与利息计算问题
利率约定
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 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法 律规定的上限。
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1
针对民间借贷领域制定专门的法律
法规,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借贷行为。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2
建立健全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配套制 度,如征信体系、担保制度等,提
高借贷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加强法律执行力度
3
加大对民间借贷违法行为的打击力 度,提高法律威慑力,维护市场秩
序和投资者权益。
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监管力度
(约定多种费用的处理)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 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 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与抵押权实现问题
担保方式 民间借贷可采用保证 、抵押、质押等担保 方式,确保债权人权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分析及案例汇报人Βιβλιοθήκη XXX2024-02-25
目录
• 民间借贷概述 •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分析 • 典型案例分析 •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 总结与展望
01
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定义与特点
民间借贷定义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的行为。 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 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法典》民间借贷常见问题答疑

《民法典》民间借贷常见问题答疑

《民法典》民间借贷常见问题答疑民法典知识之民间借贷常见问题答疑民法典合同篇借款合同部分一共14个条款,其中完全吸收原合同法借款合同部分的条款有13个,对利息约定的条款做了完善和补充。

1、什么事民间借贷?答:“民间借贷”并非一个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只是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约定俗成的一个称谓,是没有经过官方金融机构注册的,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的私人资金融通活动。

非官方性、非正规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传统的、狭义的民间借贷指自然人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或无记名有价证券转移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还包括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较之官方正规金融,具有灵活、简便、快捷、门槛低等诸多优势。

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融资需求,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有利于强化我国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能力,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2、民间借贷的主体有哪些?民间借贷的行为主体是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非金融机构及自然人。

非金融机构既包括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一些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等以及新型的一些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借贷的人人贷公司、P2P,以及带有互助性质的合会、轮会、摇会、标会、私人钱庄、基金会等等各类民间组织。

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均为民间借贷。

3、借据上没有写出借人的名字,怎么证明出借人是谁?借据等债权凭证未写明出借人的,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精读详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精读详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精读详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者: ————————————————————————————————日期:精读详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条文+解析+建议+关联法规阅读提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公布以后,关于如何理解适用的讨论一直是法律人的热点话题,可谓观点纷呈,认识不一。

本期特别推荐一位法官的近两万字长文,针对司法解释逐条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思考分析。

作者个人微信公号:法徒,微信号:appprentice。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逐条解析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解析解读一个法律文件,我的习惯是首先看一看它的渊源,不仅因为从渊源中可以大致了解这个文件可能涉及到哪些问题,而且对于文件中出现的争议可以知晓运用哪些“准据法”来帮助寻求答案。

因此,不要放过,可以一读。

根据本解释的“准据法”可知:1、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体现出民事到商事理念的传承与转变;2、从物权法到担保法,体现了本件对民间借贷中出现的担保与担保物权会有具体规定;3、从民诉法到刑诉法,必然是对刑民交叉的问题有所涉及。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解析本解释不适用金融借贷领域。

1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但不准从事贷款业务或从事超批准限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如证券、信托、小额贷款公司等),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是否适用本规定呢?个人认为,严格根据该条解释的字面意思,应当为:除合法从事金融放贷业务的机构因放贷引发纠纷外,其他均为民间借贷,受本解释调整。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它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分别加以规定,并适用不同的法律和政策予以调整。

但这种以合同主体身份的不同作为划分标准的规定一直受到理论界的质疑。

现《合同法》第12章中,既规定了出借人为金融机构的一般意义上的借款合同,也规定了出借人为自然人等其它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并将其统一称为借款合同。

当然,由于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在审判实践中区分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也是必要的。

与银行借款合同相比,民间借贷合同主要有如下特征:一、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它组织)之间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是否包含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它组织),理论界一直有着不同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主,但不但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有的学者则认为,在中国,法人之间,甚至一切企业之间的借贷都是不合法的,中国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

既然不允许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目的在于维护金融秩序,那么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也不应当允许,否则也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样扰乱金融秩序。

因此,民间借贷只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司法实践中大多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民间借贷一般来说数额不会太大,相互间也往往有着一定的信赖和帮助关系,手续也比较简便,有利于公民的生活和生产,因此对此不必加以严格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颁布施行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二、民间借贷合同能够为有偿合同,也能够为无偿合同与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不同,民间借贷合同能够为有偿,也能够为无偿,这一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爆炸式增长,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

“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

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本文关键词:法理,借贷,规制,民间,建议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本文简介:摘要:民间借贷行为在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合意,但是一旦涉及到了国家宏观的金融管控秩序就需要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对于民间借贷的两种主要分类: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和偶发性的民间借贷,由于各自的作用与影响不同,我国在立法以及行政管理上有必要加以区分,区别对待。

一方面要看清民间借贷对活跃市场,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本文内容:摘要:民间借贷行为在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合意,但是一旦涉及到了国家宏观的金融管控秩序就需要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对于民间借贷的两种主要分类: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和偶发性的民间借贷,由于各自的作用与影响不同,我国在立法以及行政管理上有必要加以区分,区别对待。

一方面要看清民间借贷对活跃市场,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更要明晰利弊,防范金融风险,稳定社会秩序。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制;管控民间借贷行为在各国历史上都由来已久,并且发展至今与更为规范的金融借贷竞争中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重视程度远不及金融借贷,在法律中也无专篇专节进行规制,仅在司法解释以及一些零星的法律条款中可以觅得其踪迹。

对于民间借贷较为体系完整的条文规定当属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民间借贷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民间借贷行为仅包括相互间的资金融通行为不包含其他形式的财物有偿借用。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对民间借贷最核心的利率问题进行了规定,分别以24%和36%的年利率为界划定了:受司法强制保护的利息与应认定为自然债务的利息;应认定为自然债务的利息与利率超过上限无效的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虽然认定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在民事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并未明确提及“高利贷”的概念,也没有规定行政处罚,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高利转贷罪目的也仅在打击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牟利行为。

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点

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点

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民间借贷在中国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解决了很多人群的资金需求,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然而,由于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法律保护,常常会出现借贷纠纷。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点。

首先,民间借贷与银行借贷的法律地位不同。

在我国,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活动,而银行借贷则属于金融活动。

银行是经过国家批准并受到严格监管的金融机构,其借贷活动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保护和限制。

而民间借贷是由个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没有类似的法律保障。

其次,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备受争议。

在中国,银行借贷的利率受到国家的严格限制,超过规定利率的借贷行为将被认为是高利贷。

但对于民间借贷,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利率标准。

尽管《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自由的原则,但也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应当有诚实信用的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没有明确的利率限制,但《利息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控制的金融机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公开标价形式提供支付利息的非法金融业务。

”这一规定为借贷利率的限制提供了空间。

因此,双方在借贷时,应当注重协商好借贷利率,以免发生纠纷。

此外,在民间借贷中,许多人倾向于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这给双方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困难。

因此,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建议双方尽可能以书面形式进行借贷合同的订立,包括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还款责任等。

这样一来,在借贷纠纷出现时,可以通过合同的明确内容来解决纠纷,减少争议。

在民间借贷纠纷发生时,寻求法律救济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还款。

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借贷合同和相关证据来判断是否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借贷纠纷中,法院通常会要求双方提供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以及约定的借贷事项。

【口袋律师】民间借贷全解读

【口袋律师】民间借贷全解读

民间借贷全解读●民间借贷定义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

●民间借贷的效力1.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就是说,仅仅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未实际交付款项的,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未生效,出借人不能依据未生效的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归还所谓的借款。

2.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3.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

基于上述规定,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民间借贷利息问题1.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民间借贷的法律类别及其区分意义_刘道云

民间借贷的法律类别及其区分意义_刘道云

民间借贷的法律类别及其区分意义_刘道云2013总第287期1JANUARY 民间借贷的基本内涵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存在多种表现形式。

为了更科学、有效地规范民间借贷,必须对民间不同类别的借贷加以区分,对不同性质的借贷进行准确定性。

根据现行法律框架下民间借贷的法律效力不同,可将民间借贷区分为民间合法借贷和民间非法借贷。

根据民间合法借贷在经营性、营利性等特征上的差异,还可将民间合法借贷区分为民间民事借贷和民间商事信贷。

民间发生的法律法规许可范围之外的借贷则为民间非法借贷,包括非法经营性借贷、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类借贷。

一、区分民间合法借贷民间借贷是民间资金融通的重要方式,但只有合法的民间借贷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和具有法律效力。

民间合法借贷中,主要根据放贷人主体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采取经营的方式从事放贷业务为标准,可将其区分为民间民事借贷和民间商事信贷。

有学者认为,在民间借贷立法中,以营利性为标准将民间借贷划分为民事性民间借贷和商事性民间借贷,是设计和检验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科学性的重要依据,这一观点与笔者关于民间民事借贷和民间商事信贷之划分不谋而合。

民事借贷由于不具有营利性和高担保要求,虽然需要考虑借款人的信用,但主要是建立在借贷双方的信任关系基础上,而商事信贷基本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需要有借贷业务经营机构、放贷审核标准、还款计划、清偿能力证明、抵押担保要求等,因此本文称其为商事信贷,而非“商事借贷”。

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规范性文件中提及的无论是“自然人间”还是“公民与非金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有一方以长期经营贷款业务为手段实现营利目的,从事放贷活动,即可认定为民间商事信贷,纳入商事行为范畴。

然而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却将民间商事信贷与民间民事借贷不加区分、同等对待,在保护方法和利率限制上执行同一标准,没有考虑区别规制,也没有根据商事行为的特征作出特别规定,这是我国立法与司法不严格区分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表现。

民间借贷基本法律知识讲解

民间借贷基本法律知识讲解

民间借贷基本法律知识讲解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如今,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但是很多人对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不了解,本文就为大家带来民间借贷基本法律知识讲解,请阅读了解。

▲民间借贷基本法律常识讲解1.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一对一"民对民: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一对一"民对企: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多对一"民对企: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律师提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案例: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

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中国公民民事借贷法律解析

中国公民民事借贷法律解析

中国公民民事借贷法律解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之间的借贷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

民事借贷法作为我国民法总则的一部分,为借贷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措施。

本文将对中国公民民事借贷法进行详细解析。

一、借贷关系的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贷是基于自愿达成的合同行为。

借贷关系的形成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 借款人的合法身份:借款人必须是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2. 出借人提供财产或者货币:出借人提供财产或货币给借款人,作为借贷的标的物。

3. 借贷合同的成立:借贷双方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借贷合同的效力借贷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具备法律效力。

在借贷关系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借贷关系的正常进行。

1. 合同自由原则:借贷合同的订立应遵循自愿、平等、自主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被迫进行借贷行为。

2. 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应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3. 借贷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借贷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遵守并履行合同内容。

借贷双方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借贷利息的规定利息是借贷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民事借贷法中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利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贷利息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1. 合同约定利息:根据借贷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一定利率的利息。

2. 法定利息:在没有明确约定利率的情况下,借款利息以法定利息为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法定利率可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或政府规定进行调整。

3. 无息借贷:在借贷合同中约定不收取利息的借贷行为。

四、借贷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借贷合同的履行是借贷关系的核心内容,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履行义务。

1. 还款义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还款。

2. 借贷违约:当借款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或违反其他合同约定时,构成借贷违约。

我国民间金融借贷法律体系

我国民间金融借贷法律体系

我国民间金融借贷法律体系作者:程雪梅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年第07期一,民间借贷的涵义广义的民间借贷泛指不通过官方正式金融机构的一切民间金融活动,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

通常包括一般居民间的借贷、社会集资,以及合会、钱庄、典当、担保机构等合法融资形式的融资活动。

狭义的民间借贷指的是以私人间的借贷为主,同时包括个人向企业或其他资金互助组织的借贷活动。

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的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成因高额借贷利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然而,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个人财富增加,居民闲置资金增多,在股市低迷、存款利率连续调低、储蓄存款加征20%利息税的情况下,人们这些方面无利可图就选择了获利较高的民间借贷,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拥有资金的拥有者在利益趋动下不断提高借贷利率,致使民间借贷利率也一路走高。

在收益过高回报之下,人们都趋之若鹜,而忽视了可能带来的融资风险。

高门槛的银行信贷政策。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越来越大,资金供需不平衡两者之间的资金缺口,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我国现行的融资条件、政策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大部分的正规金融机构往往以大企业为服务对象,追求规模效益,使中小企业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融通资金,只能依赖民间借贷的途径来融通资金。

同时市场中大量存在着小生产的生产方式,他们在发展过程中也需要资金,这为民间借贷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深厚的土壤。

民间借贷具有程序上简单、灵活的优势。

办理手续方便灵活,借贷主体的准入门槛低,能快速获取融通资金,资金使用效率较高等等,这些特点使得民间借贷恰好适应了中小企业及三农资金的特殊需求。

在手续上,民间融资不需要提供冗杂的一大堆材料报表,放贷者一般只需考察借款人的房产证明及还款来源和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签订合同即可生效,放贷的审批时间也要快捷很多。

司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纠纷

司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纠纷

司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纠纷在现代社会中,民间借贷纠纷成为了司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部分,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需要依靠司法机关的介入和判断。

本文将探讨司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问题,以及相关的解决途径。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个人或组织之间为实现权益、履行义务而建立起来的经济、社会关系。

它是市民之间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方式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存在上下级的关系。

其次,民事法律关系有着一定的目的性。

各方之间通过建立法律关系来实现自身的权益,并以此为约束,进行各项活动。

最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约束力和法律保护力。

当任何一方违反民事法律关系的约定或侵犯他人的权益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与原因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市民之间进行借贷活动产生的纠纷。

由于金融机构对于某些小额贷款的放贷并不方便,许多人选择与他人进行借贷。

然而,由于借贷双方对于风险和法律规定的了解程度不同,容易在借贷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民间借贷纠纷的纠纷双方是平等主体。

他们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而是通过借贷合同等方式建立起法律关系。

其次,民间借贷纠纷通常涉及小额款项。

由于大多数借贷双方都是普通市民,并没有太多财力和法律知识,借贷款项通常较小。

最后,民间借贷纠纷往往涉及亲友关系。

许多人在借贷时会选择自己的亲友,建立起借贷关系。

这种关系使得纠纷的解决更加复杂。

三、司法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途径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司法机关是一个重要的途径。

一旦纠纷发生,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寻求司法解决:首先,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将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依法进行判断和裁决。

其次,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

各种借贷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

各种借贷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

各种借贷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作者:来自网络一、关键词借款合同担保利息预扣禁止银行借贷民间借贷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两种借贷合同,法律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学习中应注意把握。

二、知识点1、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把握借款合同,应当注意下列要点:(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

合同法将其他可消耗的种类物的借用合同排除在借款合同之外,关于此类合同可以用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2)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

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一般都应当收取一定的利息。

而公民之间借款合同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所以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的。

(3)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

作为出借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及金额提供借款。

借款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到期应当返还借款支付利息。

(4)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即所有权的合同。

货币不同于一般的物,货币具有强制的通用力。

基本原则是,货币一经被占有,即对其拥有所有权,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权不能分离,出借人到期享有的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的权利不再是物权而是债权请求权。

2、借款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根据这一规定,借款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原则,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合同形式另有约定的为例外。

(1)出借方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我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均有相关的规定。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书面形式权利义务记载清晰,便于履行,即使发生纠纷,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以确保银行的信贷安全。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谨慎从事。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书面形式,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法律即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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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不同类别与法律的关系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点击数:30 更新时间:2009-7-6
对于以借据形式发生的民间借贷,按照借贷中是否发生现金转移,可把现代民间借贷分为三大类别:一是全部现金转移的民间借贷。

二是全部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

三是部分现金转移、部分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

本文重点研究了全部现金不转移的现代民间借贷关系。

并对解决全部现金不转移的现代民间借贷关系提出了自己的新看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借贷形式及形成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由此产生的借贷纠纷也日益增加。

现代的民间借贷实践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范畴,研究其类别及法律关系,对于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有利作用,更好地调解、仲裁和审理裁判民间借贷纠纷,进一步完善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规范等都有重要意义。

民间借贷按照是否有借据可分为口头借贷和书面借贷两种基本形式。

对于大金额的民间借贷,我们主张要用书面形式,就是提倡以借据为凭,尽量少用口头形式。

一、对于以借据形式发生的民间借贷,按照借贷中是否发生现金转移,可把现代民间借贷分为三大类别:
(一)全部现金转移的民间借贷。

这种民间借贷方式,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方式,由贷方把现金转移给借方,借方给贷方出借据为凭。

对于这种借贷方式,在借贷之间形成了一种单向的借贷关系,即贷方给借方现金,借方给贷方提供借据,一旦双方的法律行为完成并双方认可,借贷之间就形成了单向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即贷方享有并到时收回借据金额的权利而不负有义务,借方负有承担并到时归还借据金额(本息)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这种借贷方式,我国合同法把它规范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这种合同的性质是单务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这种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明了,处理起来也比较容易。

(二)全部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

这种民间借贷方式,是借方与贷方双方约定,由贷方自己出资金或者向他方借款代为借方进行某项或多项事宜,借方向贷方出借据,认可贷方所出的资金或者向他方的借款。

这种借贷方式实际存在着,并容易发生纠纷,有了纠纷,提起诉讼后,审理裁判起来比较复杂困难。

这种借贷方式与传统意义上的借贷方式有着根本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根本差异:
1、不发生现金的转移。

就是说,贷方不把现金交给借方,而借方仍然要给借方出借据,借方给贷方出了借据,但并没有收到贷方的现金,现金仍然掌握在贷方手里。

2、形成了双向等量借贷关系。

在全部现金转移的借贷方式里,全部现金由贷方转移给借方,形成的是单向借贷关系,即借方向贷方借钱的关系。

而在全部现金不转移的借贷方式里,由于现金并没有转移到贷方手里,所以,它形成了双向等量借贷关系,即一方面是借方向贷方借钱的关系,另一方面是贷方向借方借钱,就是说借方以向贷方出借据的方式,实际上等于向贷方提供了与借据上等量的现金金额。

如果从借贷资金运动的角度来说,对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现金只转移一次,即只是从贷方转移给借方,借贷方就形成了借贷关系。

而对于不转移现金的现代民间借贷来说,等于贷方给了借方现金,借方给贷方出了借据后,又把现金给了贷方,现金转移了两次,又返回给了贷方,现金实际上虽然没有转移运动,但进行了一去一回的两次虚拟性运动,即由贷方转移给借方,又从借方转移或者返回给贷方。

而真实的运动形式是仅仅是借方给贷方出了借据,没有收到贷方的钱,钱仍然在贷方手里,这同现金进行两次转移运动的结果是一致的。

例如,甲与乙约定,由甲自己出钱或者向他方借钱十万元为乙办理某事项,由乙向甲出借据十万元认可,乙就向甲出了十万元的借条,这时,不管钱是甲自己出的还是向他方借的,甲乙之间形成并存在的真实的借贷关系是,乙欠甲十万元,但并没有收到甲的一分钱,而甲依据借条却享有乙所承担的十万元债权,并且甲手里仍然掌握着十万元现金,这等于是乙以出借条的方式向甲提供了十万元现金,甲实际上也欠乙十万元,这就形成了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即甲作为贷方,乙作为借方,乙欠甲十万元,同时,甲也欠乙十万元,双方互为对方的借贷方。

只有承认这种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才符合客观实际,才能清楚地说明实际存在的这种借贷关系。

如果不承认这种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那么,在以出借条而现金不发生转移的借贷关系中,就很难找到借贷双方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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