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类别与法律关系的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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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研究

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研究
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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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概 民间借贷的 民间借贷的 民间借贷的 民间借贷的

法律关系 风险防范 纠纷解决 监管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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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民间借贷概述
02
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是一种合法、有效的融资方式,具有灵活、便捷、高效等特点。 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借贷合同的规范性
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借款金 额、利率、还款方式等
合同主体:确保合同双方具 备合法资格
合同履行:确保合同约定得 到有效执行
违约责任:明确约定违约情 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借贷后的风险控制
定期检查借款人 的还款能力,及
时发现风险
建立风险预警机 制,提前采取措

制定风险处置预 案,应对可能出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合法性:民间借 贷在法律上被承 认和保护
法律依据:《合 同法》和《民法 通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
合法形式:口头 协议、书面合同 等形式
合法利息:民间 借贷利息不得超 过银行同类贷款 利率的4倍
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03
借贷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借款人有权要求 借款人按照约定 用途使用借款, 并按时还款。
约金等
担保法律责任: 担保人需承担连 带责任或一般保
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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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法律问题(3篇)

民间借贷案件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融资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从民间借贷的定义、法律关系、主要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间借贷的定义及法律关系1. 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其他财产权益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

2. 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为债权人,借款人为债务人。

(2)担保关系:在民间借贷中,为保证债权实现,借款人可能会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形成担保法律关系。

(3)合同关系:民间借贷行为是基于借贷合同而产生的,借贷合同是借贷法律关系的基础。

三、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法律问题1. 合同效力问题(1)合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若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条款等。

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利率问题(1)高利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

超过部分,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

(2)复利计算:在民间借贷中,部分借款人可能会要求借款人支付复利。

若合同约定复利计算方式,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还款期限问题(1)还款期限的约定:借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包括到期还款日和宽限期。

(2)逾期还款:若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4. 担保问题(1)担保合同效力: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物权的实现: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出借人可以依法实现担保物权。

我国民间借贷利率问题法律研究

我国民间借贷利率问题法律研究

我国民间借贷利率问题法律研究[摘要]文章通过分析温州地区民间借贷活动的基本特征与利率现状,探究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影响因素和价格形成机制,并对合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定价以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认定标准;市场化改革一、民间借贷的界定(一)借贷主体方面民间借贷是一个与金融市场借贷相对应的概念。

由于银行借贷与民间借贷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将这两个借贷领域区分开来是必要的。

民间借贷和银行借贷主要存在以下差别:第一,借贷主体不同: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都为民事主体,而商业银行借贷中多为商主体;第二,两者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民间借贷适用的法律规范较为宽松,多由民法调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商业银行借贷的法律规制较为严格,因为其对社会经济的总体影响更大,对商业银行存贷款的规制是公私兼具的经济法层面。

(二)借贷方式方面民间借贷是典型的合同关系,借贷双方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订立借款合同来约定金额、利息率和还款期限等相关问题,这与金融机构的借贷,主要是银行借贷存在很大的区别。

在银行借贷中,存款人与贷款人两者分别与银行发生存贷关系,从而实现资金流转,有效地将社会闲余资金集中并投入到需要资金进行发展的领域中去,以实现资金的最大效益。

与之相比,民间借贷形成的是资金所有者和资金使用者之间的直接法律关系,借贷方式更加直接,法律关系更加明确。

(三)借贷对象方面在当今社会,虽然民间借贷中,仍然存在以货币以外的种类物为借贷物的情况,但是其影响和数量都无法与以货币为借贷物的借贷相提并论。

鉴于此,民间借贷的范围限定在通常所说的货币借贷上。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民间借贷的直接官方定义,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民间借贷做了界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温州民间借贷活动现状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历史悠久,是民间融资的重要渠道,也是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摘要]民间借贷是对正规金融的补充,对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方面具有一定作用。

文章阐述了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探讨江苏省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现状,并在基础上剖析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法律规制;江苏省一、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的背景和意义(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所谓“民间借贷”,指是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

民间借贷是对正规金融的补充,是实现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手段。

它在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有利于解决民营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短缺问题。

(二)研究背景民间借贷虽然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但是在现代金融社会中实现了重大的转型并展现出新鲜的活力。

传统的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多用于生活消费;而现在其更多用于生产经营,如用于企业更新固定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进行项目投资开发或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民间借贷以其手续简便、利润丰厚等优势逐渐发展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但是,由于监管上的缺漏和法律制度的不成熟,民间借贷也存在诸多消极影响。

随着“温贷危机”等事件的浮出水面和“吴英案”引起全民关注,民间借贷行业逐渐暴露出资本市场秩序混乱、监管不善以及民间借贷机构组织结构不规范等诸多问题。

另外,民间借贷过程中还伴生着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严重损害了放贷人与借款人双方的利益,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与冲突。

一时间,民间借贷的利弊如何权衡,应该走向何方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

鉴于民间借贷突出性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党和国家给予了高度关注。

央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主流媒体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在制度层面上具有合法性,各有关部门应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分析

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分析

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分析作者:明小兰来源:《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7年第03期[摘要]代理制度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被代理人可借助代理人的行为弥补自己能力和精力的不足。

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也可能存在代理关系。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十分灵活。

再结合代理中的三方结构,会导致法律关系复杂难辨。

[关键词]民间借贷;代理;表见代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也可以通过代理行为完成。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有其自身的特点,如没有借款合同或者借据等书面材料,借款通常以转账形式交付,借款的原因、用途隐秘等,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的当事人也较多。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产生三种法律关系。

再结合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会导致法律关系复杂难辨。

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可能因为没有充足、准确的证据而导致主张的法律关系难以在诉讼中得到认定,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务中,准确辨别法律关系对于纠纷的有效解决十分重要。

一、案例介绍及争议焦点(一)案情简介2010年,刘某通过其亲家(董某的堂兄)介绍认识了董某。

2010年10月30日,董某与刘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董某为刘某投标到某工程后,刘某一次性支付董某报酬人民币130万元。

在支付报酬时,刘某分成三次支付。

在支付报酬的过程中,于2010年12月1日,董某收到了来自杨某账号的30万元转款。

董某就认为这30万元是刘某支付的部分投标报酬。

而杨某系帮刘某管理工地的人员,月工资3000元左右。

杨某不认识董某,从未与董某联系过。

系刘某找到杨某,称其亲家需要借钱,本来是找刘某借,但刘某没有多余的资金可以外借,便找到杨某提出给董某借款30万元,还款时不会亏待。

之后,杨某便按照被告知的银行账号转款30万元。

2012年12月13日,杨某以董某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董某返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

董某辩称:30万元只是刘某通过杨某的账号支付的部分投标报酬;自己没有向刘某提出借款,更没有请托刘某代为向杨某借款,与杨某不构成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扩大,民间借贷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财务活动。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度保障,民间借贷往往伴随着法律风险。

因此,本文旨在对民间借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便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民间借贷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非金融机构为媒介进行的借贷行为。

2. 特点:a) 高利率:相比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往往面临较高的利息负担。

b) 灵活性:民间借贷不受金融机构的限制,借款用途多样且审批流程相对简单。

c) 风险高:因为缺乏监管,借款人和出借人在民间借贷中存在更高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二、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存在1. 利息超出法定利率:由于民间借贷往往以高利息为特征,很容易超过国家法定的利率上限。

2. 缺乏适用的法律法规:目前民间借贷领域缺乏对应的法律法规,使得借贷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缺乏法律保障。

3. 债权无法得到保障: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出借人往往难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缴债权。

三、解决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明确利率上限、借贷合同规范和争议解决机制等,为借贷双方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构,监督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提高信息透明度:推动民间借贷市场的信息透明化,网上平台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建设,为借贷双方提供更准确的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

4. 加强教育宣传:加强对民众的金融知识教育,提高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金融素质,增强对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认识。

结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活动,目前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立法和监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通过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加强教育宣传来增强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研究报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研究报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研究报告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研究报告(超经典)10月26日最高法院课题组法律讲坛来源‖本文节选于《建立和完善中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由调研课题组组长:杜万华;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编著。

转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辑(总第49辑),《人民司法.应用》第9期,《公检法办案指南》第8辑。

最高院民一庭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禁不如疏。

在法律制度史上,国家对民间盛行行为的禁止往往并不成功,更为合理的法律态度是疏导,为社会关系中的各主体提供利益安排与纠纷解决。

诸如小额贷款公司之类只是国家金融专营的另一种表现,能够填补某些需求领域,但不能替代民间借贷本身。

“法律按其真正的涵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有而有智慧之人去追求她的正当利益”。

在经济的发展中,政府的首要职责应当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不是不合理地限制权利的行使,更不是经过与公民争夺利益来垄断金融市场,排斥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一项财产权利,“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力的一种调整会比其它安排产生更多的价值”。

我们在承认民间借贷存在正当性的基础上,应当经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明确合法与非法融资的界限,消除不合理的限制条款,保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转入“地上”,从而将这类非正规金融活动尽可能地纳入信用可控的范围,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在当前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泛滥无序的情况下,要根据不同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清晰界定其风险性质.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疏堵并举、促进规范、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保护合法借贷行为、依法支持金融创新,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甄别各种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从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具体的法律规制内容能够考虑以下几方面: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非法转贷牟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罪与非罪的界限,“手拉手调解”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虚假诉讼,出借人、借款人相对集中涉及“地下钱庄”等职业放贷人的违法行为,以及赌债等非法、虚假债务的鉴别等合法性认定问题,应当经过法律规范的进一步明确细化,对借贷关系合法真实性审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进行界定,从而有效甄别、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和“问题借贷”。

民间借贷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民间借贷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合 理 性 内 容与 禁 止 性 内 容 ,确 立 合 法 民 间
借贷疏于监管 ,非法的借贷 活动 可能会扰 从以下几个层 面进行 :一是要完善监管的 而且 随着 民间借贷的进 一步 发展 ,其活动 领域可能会逐 渐向担保 、 保险 、 证券等各个
与 出借 人 双 方 确定 ,但 不 得 超 出 同期 银 行 贷款利率。 ( ) 强 对 民 间借 贷 活 动 的监 管 。 民 四 加
银行 、 贷款公 司、 农村资金互助 社 、 小额贷 条件的前 四类机构可以申请加入企业 和个 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将 民间借贷纳入
征 信 系统 . 立 放 贷 人 子 系 统 . 其开 放 登 设 向 记 、 据报 送 、 数 查询 等 功 能 , 其数 据 报送 、 对 查 询使 用 行 为 进行 监 督 检查 。由 民 间借 贷
法融资等不法活动的工具 ,而民间借贷的 和查处难度。如何在民间借贷合法化过程 中, 防范不法资金 的进入 , 是应 当关注的重
要同题。 二、 规范 民间借 货 的 建 议
途和利率。借款人在借款时应出具借 款事 途进行详细说明 ,禁止利用 民间借贷 从事 赌博等非法行 为。民间借贷利率 由借款人
时 的燃 眉 之 急 .但 财 务 支 出随 之 进 一 步 扩
( ) 规 范的 民 间借 贷 容 易 引发 债务 大 , 本 来 不 好 的效 益 更 是 雪上 加 霜 . 业 三 不 使 企
“ 出 多 门 ”立 法 技 术 欠 缺 等 因 素影 响 . 政 、 部 纠纷 和 违 法 活动 .影 响 社 会 安 定 和 正 常 的 难 以支 付 到 期 债 务 ,往 往 通 过 吸 收 新 的 高 分 法 律 规 范 内容 存 在 冲 突 。二 是 操 作 性 不 金 融环 境 。 间借 贷 是 一 种 自发 、 目的信 息 本 金 来 偿 还 到 期 的高 息 负 债 ,严 重 影 响 民 盲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定(3篇)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需求而发生的借贷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借贷纠纷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规定1. 民间借贷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需求而发生的借贷关系。

2. 民间借贷的合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 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规定,并公布基准利率。

4. 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民间借贷可以采用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进行担保。

三、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规定1. 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 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因民间借贷发生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4. 民间借贷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可以申请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5. 民间借贷纠纷的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将民间借贷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民间借贷民法问题的研究

民间借贷民法问题的研究

民间借贷民法问题的研究从本质上来说,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的自然行为,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利大于弊的。

近年来,我国各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呈现出增加的趋势,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为了改善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一些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从各个角度分析民间借贷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改善的措施。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分类及特征(一)民间借贷的含义民间借贷是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而日益兴起的一个行业,它是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国内外学者都有自己的定义,定义也始终不够明确,存在很大的争议,其中国外很多学者认为民间借贷应该归属于个人与个人之间所进行的一些金融活动,是一种私人关系或行为。

而我国国内的专家学者则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与公民在不经过国家的金融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的情况下,按照双方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关于进行现金借贷的口头或书面约定,从法律上来说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从国内外的定义中可以找出共同点,即民间借贷行为属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民间借贷的分类关于民间借贷的分类,可以采取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其中按是否存在抵押可以将其分为民间抵押贷款和民间信用借贷两种类型;按照是否具有盈利性可以将其分为盈利性贷款和互助性贷款,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后者。

(三)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1.民间借贷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民间借贷行为往往是借贷双方经过一定的协商达成的意愿,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比较灵活,完全取决于双方的意愿进行的自由活动。

2.借贷的内容往往是资金:发生民间借贷行为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自然人在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缺乏一定的资金,导致经济行为无法周转,为了缓解资金的紧张状况,而去跟那些拥有资金资源的自然人去协商,承诺借款后在还款时还本付息的行为。

从这种角度来说,民间借贷的主要内容应该是资金。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本文关键词:法理,借贷,规制,民间,建议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本文简介:摘要:民间借贷行为在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合意,但是一旦涉及到了国家宏观的金融管控秩序就需要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对于民间借贷的两种主要分类: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和偶发性的民间借贷,由于各自的作用与影响不同,我国在立法以及行政管理上有必要加以区分,区别对待。

一方面要看清民间借贷对活跃市场,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本文内容:摘要:民间借贷行为在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合意,但是一旦涉及到了国家宏观的金融管控秩序就需要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对于民间借贷的两种主要分类: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和偶发性的民间借贷,由于各自的作用与影响不同,我国在立法以及行政管理上有必要加以区分,区别对待。

一方面要看清民间借贷对活跃市场,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更要明晰利弊,防范金融风险,稳定社会秩序。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制;管控民间借贷行为在各国历史上都由来已久,并且发展至今与更为规范的金融借贷竞争中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重视程度远不及金融借贷,在法律中也无专篇专节进行规制,仅在司法解释以及一些零星的法律条款中可以觅得其踪迹。

对于民间借贷较为体系完整的条文规定当属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民间借贷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民间借贷行为仅包括相互间的资金融通行为不包含其他形式的财物有偿借用。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对民间借贷最核心的利率问题进行了规定,分别以24%和36%的年利率为界划定了:受司法强制保护的利息与应认定为自然债务的利息;应认定为自然债务的利息与利率超过上限无效的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虽然认定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在民事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并未明确提及“高利贷”的概念,也没有规定行政处罚,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高利转贷罪目的也仅在打击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牟利行为。

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民间借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文从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成因、法律适用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借贷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迅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挑战。

本文将从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成因、法律适用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1.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据统计,我国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已占民事案件总数的很大比例。

2. 案件类型多样化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借款、企业借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等。

案件类型多样化,使得司法实践中需要面对各种复杂情况。

3. 案件标的额较大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扩大,案件标的额也呈上升趋势。

一些案件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较大影响。

4. 证据收集困难民间借贷案件往往涉及现金交易,当事人之间缺乏书面证据,导致证据收集困难。

部分当事人为了证明借贷关系,不得不提供虚假证据,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5. 案件处理周期较长由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收集困难,导致案件处理周期较长。

一些案件可能经过多次审理,甚至长达数年。

三、民间借贷案件成因分析1. 监管政策不完善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缺乏完善的监管政策,导致部分借款人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非法集资、欺诈等违法行为。

同时,监管机构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力度不足,使得一些违法借贷行为得以滋生。

2. 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相对较少,部分法律条款存在模糊地带,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此外,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也使得民间借贷案件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农村民间借贷制度法律性研究

农村民间借贷制度法律性研究

农村民间借贷制度法律性研究廖建业 白晓勇(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518028;中国人民大学深圳研究院广东深圳518057)摘 要: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地区进行融资的重要表现形式,但是也相应的出现一些相关法律上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解决,势必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性;立法;农村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6-0325-01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廖建业(),男,广东紫金县人,从事民商法方向的研究。

白晓勇(),男,河南新郑人,从事民商法方向的研究。

一、当前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我国目前农村的民间借贷行为十分活跃,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民间借贷的主体多样化民间借贷的主体十分复杂,以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

(二)民间借贷用途广泛在民间借贷中,其生产性借贷与生活性借贷平分秋色。

生产性借贷主要用于投资大棚蔬菜瓜果、养殖奶牛、承包土地、购买农机具等;生活性借贷主要用于看病就医、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

另外,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一次性大额支出经常会超过农户的支付能力,这也是导致农户借贷的主要原因。

(三)借贷方式灵活,贷款标的额不等民间借贷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口头约定型。

这种类型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依靠血缘、道德来维持。

另一种是简单借据型。

这种形式主要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以及数额较大的借贷之间,借据形式简单,易发生纠纷。

以上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之后,一旦诉诸法院,法院无法查明事实,当事人无法借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和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最直接法律规定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尚没有专门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的存在,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自然地受到相应的民事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法》的直接调整。

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解释(3篇)

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扩大,纠纷也随之增多。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解释及实务分析进行探讨。

二、民间借贷的定义及法律特征1. 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自愿原则,出借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

2. 法律特征(1)主体资格:民间借贷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是最主要的借贷主体。

(2)合同性质:民间借贷属于合同行为,借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借贷合同。

(3)自愿原则:民间借贷遵循自愿原则,借贷双方应当基于真实意愿进行借贷。

(4)利率限制: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四倍。

三、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解释1. 借贷合同的效力(1)合法有效:借贷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借贷双方真实意愿,合同内容明确,借贷合同合法有效。

(2)无效合同:借贷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高利转贷、非法集资等,借贷合同无效。

2. 借贷合同的履行(1)还款期限: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借款人应当按时还款。

(2)还款方式:借贷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方式还款。

(3)利息支付: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3. 违约责任(1)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出借人违约:出借人未按照约定出借资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案件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期间: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中断与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或当事人一方催告对方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

四、民间借贷案件实务分析1. 案例一: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出借人起诉追讨债务分析:本案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还款,构成违约。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法规与案例解析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法规与案例解析

一、民间借贷合同简介民间借贷纠纷的基础系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约定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转移给他方,他方到期后返还货币的协议。

交付货币给他人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贷款人或出借人,接受货币并于一定期限内返还货币给贷款人的一方为债务人、借款人或借用人。

在中国内地,根据出借人主体性质的不同,可将借款合同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和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货币);第二,借贷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第三,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使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第四,民间借贷合同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其他借贷合同为诺诚合同;第五,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其他其他民间借贷合同为要式合同。

二、规范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民事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即司法解释。

(六)《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三、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和利率《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利率成为争议点时,以下问题仍属常见:(一)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息但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处理一般而言,按照《借贷意见》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借贷合同中既未约定借期利率,又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案件法律关系(3篇)

民间借贷案件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相互借贷款项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普遍,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旨在分析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关系,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关系1.借贷双方的法律地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出借人享有债权,借款人负有债务。

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方式还款,借款人则有权要求出借人按照约定提供借款。

2.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民间借贷合同是借贷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借贷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借贷合同的履行借贷合同履行是指借贷双方按照约定实现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履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出借人按照约定提供借款;(2)借款人按照约定期限、数额、方式还款;(3)双方按照约定处理借款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4.借贷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变更:借贷合同履行过程中,借贷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如变更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

变更后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解除:在以下情况下,借贷合同可以解除:①当事人协商一致;②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③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④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5.借贷合同的终止借贷合同终止是指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在以下情况下,借贷合同终止:(1)借款人按照约定全部还款;(2)借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

6.借贷合同的纠纷解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协商:借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达成一致意见;(2)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仲裁: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条款,由仲裁机构裁决;(4)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逐条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逐条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逐条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体现在民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情况、在合同当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约定无利息借款的情况等。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法律常识: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较新司法解释修改了原年利率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合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较新司法解释修改了原年利率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较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一、较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二)关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界定(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二、正文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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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类别与法律关系的研究(一)
内容提要:现代的民间借贷实践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范畴,研究其类别及法律关系,对于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有利作用,更好地调解、仲裁和审理裁判民间借贷纠纷,进一步完善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规范等都有重要意义。

对于以借据形式发生的民间借贷,按照借贷中是否发生现金转移,可把现代民间借贷分为三大类别:一是全部现金转移的民间借贷。

二是全部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

三是部分现金转移、部分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

本文重点研究了全部现金不转移的现代民间借贷关系。

并对解决全部现金不转移的现代民间借贷关系提出了自己的新看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借贷形式及形成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由此产生的借贷纠纷也日益增加。

现代的民间借贷实践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范畴,研究其类别及法律关系,对于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有利作用,更好地调解、仲裁和审理裁判民间借贷纠纷,进一步完善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规范等都有重要意义。

民间借贷按照是否有借据可分为口头借贷和书面借贷两种基本形式。

对于大金额的民间借贷,我们主张要用书面形式,就是提倡以借据为凭,尽量少用口头形式。

一、对于以借据形式发生的民间借贷,按照借贷中是否发生现金转移,可把现代民间借贷分为三大类别:
(一)全部现金转移的民间借贷。

这种民间借贷方式,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方式,由贷方把现金转移给借方,借方给贷方出借据为凭。

对于这种借贷方式,在借贷之间形成了一种单向的借贷关系,即贷方给借方现金,借方给贷方提供借据,一旦双方的法律行为完成并双方认可,借贷之间就形成了单向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即贷方享有并到时收回借据金额的权利而不负有义务,借方负有承担并到时归还借据金额(本息)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这种借贷方式,我国合同法把它规范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这种合同的性质是单务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这种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明了,处理起来也比较容易。

(二)全部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

这种民间借贷方式,是借方与贷方双方约定,由贷方自己出资金或者向他方借款代为借方进行某项或多项事宜,借方向贷方出借据,认可贷方所出的资金或者向他方的借款。

这种借贷方式实际存在着,并容易发生纠纷,有了纠纷,提起诉讼后,审理裁判起来比较复杂困难。

这种借贷方式与传统意义上的借贷方式有着根本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根本差异:1、不发生现金的转移。

就是说,贷方不把现金交给借方,而借方仍然要给借方出借据,借方给贷方出了借据,但并没有收到贷方的现金,现金仍然掌握在贷方手里。

2、形成了双向等量借贷关系。

在全部现金转移的借贷方式里,全部现金由贷方转移给借方,形成的是单向借贷关系,即借方向贷方借钱的关系。

而在全部现金不转移的借贷方式里,由于现金并没有转移到贷方手里,所以,它形成了双向等量借贷关系,即一方面是借方向贷方借钱的关系,另一方面是贷方向借方借钱,就是说借方以向贷方出借据的方式,实际上等于向贷方提供了与借据上等量的现金金额。

如果从借贷资金运动的角度来说,对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现金只转移一次,即只是从贷方转移给借方,借贷方就形成了借贷关系。

而对于不转移现金的现代民间借贷来说,等于贷方给了借方现金,借方给贷方出了借据后,又把现金给了贷方,现金转移了两次,又返回给了贷方,现金实际上虽然没有转移运动,但进行了一去一回的两次虚拟性运动,即由贷方转移给借方,又从借方转移或者返回给贷方。

而真实的运动形式是仅仅是借方给贷方出了借据,没有收到贷方的钱,钱仍然在贷方手里,这同现金进行两次转移运动的结果是一
致的。

例如,甲与乙约定,由甲自己出钱或者向他方借钱十万元为乙办理某事项,由乙向甲出借据十万元认可,乙就向甲出了十万元的借条,这时,不管钱是甲自己出的还是向他方借的,甲乙之间形成并存在的真实的借贷关系是,乙欠甲十万元,但并没有收到甲的一分钱,而甲依据借条却享有乙所承担的十万元债权,并且甲手里仍然掌握着十万元现金,这等于是乙以出借条的方式向甲提供了十万元现金,甲实际上也欠乙十万元,这就形成了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即甲作为贷方,乙作为借方,乙欠甲十万元,同时,甲也欠乙十万元,双方互为对方的借贷方。

只有承认这种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才符合客观实际,才能清楚地说明实际存在的这种借贷关系。

如果不承认这种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那么,在以出借条而现金不发生转移的借贷关系中,就很难找到借贷双方的平衡点。

3、借贷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由于是一种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所以,借贷双方都是集债权人与债务人于一身。

而在传统意义的民间借贷中,是单向的借贷关系,借方仅仅是债务人,不同时是债权人,贷方仅仅是债权人,不同时是债务人。

4、借贷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在这种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都互享有债权权利,互负有债务义务,而且是一种互为等量的双向债权债务,一方的债务正是另一方的债权,而一方的债权正是另一方的债务。

而在传统的民间借贷关系中,仅仅是单向的债权债务关系。

5、这种现代民间借贷合同为双务合同、诺成性合同。

我国合同法把民间借贷合同规范为单务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这同现金不转移的现代民间借贷合同不太相符合。

实际上,现金不转移的现代民间借贷合同,即以出借条为凭证而不转移现金的民间借贷合同,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的范畴,具备了双务合同、诺成性合同的特征。

说它们是双务借贷合同,是因为它们是一种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借贷双方互享有债权和互负有债务,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如果否认它的双务性,那么,就不能真实反映实际存在的双向等量的债权债务关系。

说它是诺成性合同,是因为这种借贷关系,只要双方约定,贷方向借方出了借条,借贷关系就已经形成并存在,当事人就应该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也享有各自的权利。

因为,这种借贷关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而且双方之间确实形成了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应该给予支持和加以有效保护。

这样才能有利于充分发挥现代民间借贷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为民间提供较多的便利。

如果把这种现代民间借贷关系作为实践性合同来加以限制,就会否认它的合理性、有效性,不给于法律支持和保护,那么,是不利于这种实际存在并日益增多的民间借贷活动的有效开展的,并使其产生的纠纷更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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