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桩)方桩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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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桩)工程施工合同

字()第[ ]号

合同附号: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工程施工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承包方式:

1、乙方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凿桩(切桩)的形式承包该工程。

2、工程量计算办法:,打桩深度以甲方驻工地

代表签证确认为准。

3、静力压×预应力C 砼预制方桩综合含税单价为¥元/

米,工程量暂定为米,桩尖含税单价为¥元/个,工程量暂定为个。

4、以上含税综合单价包括购桩、打桩、桩机进退场费、包打试验桩费、包

凿桩费、包切桩费、水电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施工费用。若桩尖单价含在综合含税单价中请在此项加入桩尖费。

第四条工程范围:

1、甲方负责与市规划局管线部门定出建筑红线的外边线,交由乙方确定桩

基工程的桩号定位。

2、所有接头采用焊接,接头不多于4个,乙方在施工前必须报技术措施给

甲方审批,桩的最后收锤一定要满足设计要求的贯入度。

第五条工程造价:

1、本工程含税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元整(¥元),实际含税总造价以合同含税承包单价结合实际工程量(甲方驻工地代表验收签证确认方为有效)结算为准。

2、施工过程中, 因实际需要增加工程量,涉及金额小于人民币壹万元办理签证手续(甲方驻工地代表签认有效),作为结算依据;大于等于壹万元则补签《增加工程补充协议》。

第六条工程付款办法:

1、合同签定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造价的25%做为备料款。

2、工程每完成管桩4000米,乙方将完成的实物合格工程量上报甲方工程部(该工程量必须经甲方驻工地代表验收签证方为有效),经核实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80%(含备料款)。当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工程总造价的80%(含备料款)时,甲方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备料款按比例扣回,在工程完成到总造价的80%时全部扣回。

3、在工程完成试桩验收合格并在土建基础部位完成施工时办理结算,工程款在办理结算(结算书须经甲方主管副主席签字并盖章方为有效)后支付。

4、国家规定由乙方上缴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合同造价内,由乙方向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甲方通知乙方开单后,乙方每次收取甲方工程款须持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等额有效之建筑安装发票收款。

第七条工程期限:

1、经双方商定,本工程乙方必须自甲方工程部发出开工通知单之日起每台桩机一个工作日施打管桩数量不得少于根,并于年月日之前完成全部工程。或开工之日起个日历天内完成。

2、经甲方确认有以下原因之一者,由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后工期可以顺延:

(1)甲方在施工期间修改设计或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等其它原因。

(2)甲方未能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内交出施工场地。

(3)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事件影响,或甲方原因连续停水或停电八小时以上。

3、因乙方原因工期拖延时间超过合同总工期的10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须按合同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实际损失的,应按甲方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甲方责任:

1、办理全项工程的规划报建手续。

2、提供本工程的基础设计图纸(壹式两份)、地质钻探资料、场地的规划标志、轴线定位等施工依据(壹式壹份),并协助乙方作好轴线复检。

3、办理施工现场通道的、电源电表、水源水表的连接,平整场地等有关事宜。

4、原有旧基础需要处理,按实际发生并经甲方工程部核准,确认工期顺延签证及所增加按实发生的费用。

5、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现场监督、验收签证及工地协调工作,并唯一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工程的所有签证等权力。

第九条乙方负责:

1、必须办理施工报建的有关手续。

2、按轴线定好桩位,确定施工顺序,保证桩位准确。乙方须提供桩施工相关的桩编号图、桩编位图。桩编位图须经监理、上部土建施工单位会签确认并保证图纸与土方开挖基线复核表一致。

3、办妥材料运输进城手续。

4、工程验收检测合格后提供准确、完整、合格的竣工档案壹式肆套给甲方。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甲方的签证制度,所有的现场签证,须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名确认才有效。所有签证必须在签证工程完成之日起两天内完成,超过两天,甲方不再给乙方签证(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时签证,则签证日期顺延)。

6、负责上缴水电费(在结算中按定额含量和实际表用量扣除最大值)。

7、乙方应按时送报每月进度报表,以便甲方及时了解工程施工实际完成的情况,并根据此情况书面通知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若乙方未按时送报每月进度报表,甲方将不支付当期工程款。

8、凡在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工程所在地城建管理部门所发生的档案审核费、材料费、整理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

1、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建筑施工的规定,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尺寸和有关说明及要求,结合地质勘察资料,确保单桩极限承载力达到图纸要求,进行桩基础工程施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2、桩尖必须压入硬塑一坚硬层内(按设计要求)。

3、乙方必须编制合理、完整的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并按现行的基础规范要求,做好一切施工资料记录,作为甲方提供给整体工程验收的依据。

4、施工期间,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工程的监督检查及签证,在现场双方确认桩的长度,以及确认桩的容许承载力的记录,作为结算的依据。

5、在施工现场如发现不足之处,甲乙双方必须及时会同有关人员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以防止扩大损失,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的顺利进行。

6、静压桩机最终压桩力按图纸要求。

7、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单项工程)甲方提前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

8、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断桩、偏桩造成相关费用增加时,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属非乙方责任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必须在工程完工当日起15~30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式肆份)。(日期与施工单位谈定,控制在此范围内)。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

1、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如确因变更时,须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通知书给乙方和质监部门,经乙方和质监部门复查认可后,方可继续施工,同时作为竣工结算与交工验收的依据。

2、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材料损失,由甲方负责。

3、如工程内容发生增减变化,按现行定额和双方确定的单价计算,相应增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停工、窝工损失处理办法:

1、乙方根据施工合同进场后,由于甲方原因(中途停建、缓建、设计变更等)造成的返工、停工、窝工损失,由甲方负责。

2、由意外情况引起的停工、窝工损失,双方应共同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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