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离DNA产前筛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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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PT技术规范

NIPT技术规范

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应用高通量基因测序等分子遗传技术检测孕期母体外周血中胎儿游离DNA片段,以评估胎儿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风险。

为规范该类技术的临床应用,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包括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的基本要求、适用范围、临床服务流程、检测技术流程以及质量控制指标等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要求一、机构要求(一)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获得产前诊断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采血机构)应当为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机构。

开展采血服务的产前筛查机构须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实验室检测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资质,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应检验项目应当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

二、人员要求(一)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二)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设备试剂要求(一)在具备细胞遗传学实验诊断设备的基础上,同时具备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相应的主要设备,包括DNA提取设备、PCR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或其他分子检测设备等。

设备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实际开展检测项目及检测量相匹配。

(二)设备、试剂和数据分析软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游离DNA产前筛查技术规范

游离DNA产前筛查技术规范

附件1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应用高通量基因测序等分子遗传技术检测孕期母体外周血中胎儿游离DNA片段,以评估胎儿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风险。

为规范该类技术的临床应用,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包括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的基本要求、适用范围、临床服务流程、检测技术流程以及质量控制指标等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要求一、机构要求(一)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获得产前诊断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采血机构)应当为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机构。

开展采血服务的产前筛查机构须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实验室检测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资质,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应检验项目应当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

二、人员要求(一)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二)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设备试剂要求(一)在具备细胞遗传学实验诊断设备的基础上,同时具备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相应的主要设备,包括DNA 提取设备、PCR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或其他分子检测设备等。

设备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实际开展检测项目及检测量相匹配。

(二)设备、试剂和数据分析软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产前筛查操作技术规范一、实验室操作技术规范1.严格质量控制,操作人员必须有资格或上岗证;2.对冷冻标本,监测前应恢复至室温;3.严格按试剂生产厂家提供的实验室程序操作;4.使用质量好的(卫生部或国家其它权威机构指定厂家)未过期的产品;5.检查仪器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如温度、时间、循环次数及器械刻度;6.做好标本的采集和保存工作,做到标本即采集即处理,对缓检标本必须妥善保存。

二、产前筛查实验室技术规范1.基本原则(1)筛查对象为35岁以下妊娠14-20周的一般孕妇;(2)按知情同意、孕妇自愿的原则,实验室只对已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孕妇做产前筛查;(3)负责筛查阳性病例后续实验室诊断。

2.筛查方案孕中期(14-20周)二联方案:β-HCG-AFP(1)实验室采用的筛查方案、筛查结果与已发表的预测值得有可比性;(2)筛查采用的设备和试剂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3.技术程序和质量控制(1)标本采集与接收①标本采集与接收时,认真核对送检单各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已签署知情同意书;②对所有筛查孕妇应再次确定年龄、孕周,对月经紊乱等原因影响准确计算孕周者,应超声测定胎儿双顶径确定胎龄,避免因年龄、孕周错误影响筛查结果;③采集静脉血2-3ml,不抗凝,置室温30分钟左右,200pm10分钟分离血清;④对送检的使用了抗凝剂的标本、溶血、高血脂等标本退回采血单位重采;⑤标本使用唯一编号。

4.实验室中的质量控制(1)实验仪器定期校正;(2)实验前必须校对试剂批号、效期、标本的编号、姓名;(3)每次实验都插入定值质控,质控品测定值得在参考范围内方可确认标本的测定值等;(4)严格按仪器和试剂和规定的实验步骤进行实验操作;(5)实验记录用包括实验室温度、湿度、仪器运作状况、标本实验结果,质控结果等;(6)对血清标记物MoM值异常者,应进行重复检测,以排除监测误差,确认结果后方可报告;(7)实验室报告在昌盛校正孕周后,假阳性率应控制在5%。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1.引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2.产前筛查技术概述2.1 产前筛查的定义2.2 产前筛查的目的2.3 产前筛查的常用技术2.3.1 确定高危人群2.3.2 常规检测项目2.3.3 高分子量DNA筛查2.3.4 羊水穿刺术2.3.5 绒毛活检术2.3.6 胎盘活检术3.质量控制要求3.1 实验室设备要求3.2 人员培训及资质要求3.3 样本采集、处理及储存要求3.4 检测程序及流程要求3.5 质控体系要求3.5.1 样本质量控制3.5.2 实验室内质控3.5.3 外部质控4.检测结果解读及报告4.1 结果说明4.2 结果分类及风险评估4.3 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4.4 结果解读的风险提示4.5 咨询与辅导5.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5.1 样本采集、处理与储存中的常见问题5.2 检测中的常见问题5.3 结果解读与报告中的常见问题5.4 辅导与咨询中的常见问题6.附件- 附件1:产前筛查工作流程图- 附件2:样本采集、处理及储存操作规范- 附件3:质量控制记录表格7.法律名词及注释- 产前筛查:通过对胎儿基因组的分析,检测可能存在的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或其他疾病风险的一系列检查和分析。

- 高分子量DNA筛查:通过分析孕妇血液中的胎儿游离DNA,检测染色体异常和遗传疾病的筛查方法。

- 羊水穿刺术:通过从子宫中取出羊水样本进行分析,诊断胎儿染色体异常和遗传疾病的方法。

- 绒毛活检术:通过取出胎盘组织进行分析,诊断胎儿染色体异常和遗传疾病的方法。

- 胎盘活检术:通过取出胎盘组织进行分析,诊断胎儿染色体异常和遗传疾病的方法。

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2016版)

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2016版)

附件1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应用高通量基因测序等分子遗传技术检测孕期母体外周血中胎儿游离DNA片段,以评估胎儿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风险。

为规范该类技术的临床应用,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包括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的基本要求、适用范围、临床服务流程、检测技术流程以及质量控制指标等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要求一、机构要求(一)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获得产前诊断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采血机构)应当为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机构。

开展采血服务的产前筛查机构须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实验室检测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资质,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应检验项目应当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

二、人员要求(一)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二)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设备试剂要求(一)在具备细胞遗传学实验诊断设备的基础上,同时具备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相应的主要设备,包括DNA提取设备、PCR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或其他分子检测设备等。

设备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实际开展检测项目及检测量相匹配。

(二)设备、试剂和数据分析软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XX省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技术(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省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技术(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省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技术(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2)第三章技术服务 (9)第四章监督管理 (12)第五章质量控制 (16)第六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安全有效实施,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按照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的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产前筛查技术项目包括孕妇外周血生化免疫筛查、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筛查与诊断、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进行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及与产前筛查相关的产前咨询等。

产前诊断、产前筛查人员执业项目包括:临床/遗传咨询、医学影像、实验室技术。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分别简称“产前诊断机构”、“产前筛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

第五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知情选择和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产前筛查。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逐步建立健全全省产前诊断技术网络。

新申请开展的产前诊断技术应当配置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设区的市级卫健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或组建辖区内产前筛查机构,新申请开展的产前筛查技术应当配置在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第七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符合《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省属省管医疗保健机构向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其他申请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健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医疗保健机构基本情况和开展相关专项技术服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省级、设区的市级卫健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当地产前诊断技术设置现状和机构情况等,作出是否同意纳入产前诊断机构设置的决定书;(三)申请机构收到审批机关同意其纳入产前诊断机构设置的决定后,开展相关专项技术的筹备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并于收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卫健行政部门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无创产前检测国际指南与中国规范

无创产前检测国际指南与中国规范

无创产前检测国际指南与中国规范国际指南对于无创产前检测的应用范围和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般来说,产前检测在怀孕10-13周之间进行,通过采集孕妇的血液样本,分离出胎儿的游离DNA进行筛查。

国际上推荐的无创产前检测方法主要有羊水穿刺(Amniocentesis)、绒毛活检(Chorionic villus sampling)和脐带穿刺(Cordocentesis)等。

这些方法在胚胎的早期进行,准确度相对较高,但对孕妇和胎儿的风险也较高,且无法实现全面筛查。

相比之下,无创产前检测是一种更加安全和方便的方法。

通过血液中的胎儿DNA分析,可以检测出染色体异常,如唐氏综合征、爱德华综合征和帕塔综合征等。

这种方法的准确度较高,能够准确识别风险,同时无需进行刺激性操作,对胎儿和孕妇的风险相对较小。

然而,中国在无创产前检测方面的规范还不够完善。

目前,中国官方发布的关于无创产前检测的规范文件主要包括《无创产前基因检测实验室质控技术指南》和《无创产前基因检测临床应用规范》,但这些文件只是对实验室质控和临床应用的一些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对于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技术指导并不详细。

与国际上的指南相比,中国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更为详尽的操作流程,包括血液采集、样本处理、DNA提取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其次,应该明确无创产前检测的应用范围和适用人群,以及对高风险群体的处理方法。

此外,还需要建立起严格的质控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除了完善规范文件之外,还应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他们对无创产前检测技术的认识和应用能力。

此外,对于无创产前检测的费用问题也需要进行规范,使得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这项技术的福祉。

总体而言,无创产前检测在国际上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指南和规范相对较为成熟。

而中国在这方面的规范还需进一步完善,包括操作流程、应用范围、质控体系等方面。

通过加强规范的建立和培训,提高技术的水平和准确性,无创产前检测的应用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实验室技术【专家共识】

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实验室技术【专家共识】

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实验室技术【专家共识】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non-invasive prenatal testing,NIPT)是应用高通量基因测序等分子生物学技术检测孕妇外周血中胎儿游离DNA片段,以评估胎儿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T13)风险的一种产前筛查方式[1,2,3,4]。

相对于传统的孕妇外周血血清学筛查,NIPT具有高检出率及低假阳性率的优点[5,6,7]。

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NIPT的临床应用日益增加,其临床适用范围参见《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国卫办妇幼发[2016]45号附件1)[8]。

为规范NIPT的应用,国家卫健委临床检验中心产前筛查与诊断实验室室间质评专家委员会《产前筛查与诊断实验室技术专家共识》专家组进行充分讨论,制订本共识对NIPT 实验室技术的临床应用作出要求和建议。

本共识着重在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详细描述,并将随着技术的发展持续更新以满足临床需求。

一、实验室总体要求开展NIPT检测的实验室在机构要求、实验室资质、设备试剂要求、质量管理及工作要求等方面必须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国卫办妇幼发[2016]45号附件1)、《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疗政发[2010]194号)等相关规定。

(一)人员资质要求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当经过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实验室审核NIPT检测结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临床报告必须由产前诊断机构中具备产前诊断资质的副高及以上职称临床医师审核签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有序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有序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有序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27•【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有序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推动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满足广大孕妇对产前筛查与诊断分子遗传新技术服务的需求,规范有序开展以胎儿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和13三体综合征为目标疾病的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布局,完善服务网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将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纳入辖区内产前诊断技术统一管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合理规划,建立以产前诊断机构为核心、以产前筛查机构为采血点、以具备能力的医学检验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为技术支撑的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网络,优化服务流程,建立转诊机制,满足群众需求。

产前诊断机构可独立或与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医学检验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

产前筛查机构应当在产前诊断机构指导下承担采血服务,并与其建立合作机制,落实后续检测与产前诊断服务。

二、规范技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我委在总结前期产前诊断机构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临床应用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见附件1,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指导全国规范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完善规章制度,做好筛查、诊断和随访等环节的有效衔接,规范提供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2月3日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通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诊断。

产前筛查是指通过临床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等技术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筛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并遵循孕妇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五条建立以产前诊断机构为核心,产前筛查机构、血样采集机构为辅助的全省产前筛查、诊断技术服务网络。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全省人口发展与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全省产前诊断机构的数量与规模,确保有序发展。

省级可设置若干个产前诊断机构,满足服务需求。

原则上每个市至少规划设置1家产前诊断机构,优先设在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能力的,可设在其他三级医疗机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同级产前诊断机构的业务管理工作。

游离DNA产前筛查技术规范

游离DNA产前筛查技术规范

附件1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应用高通量基因测序等分子遗传技术检测孕期母体外周血中胎儿游离DNA片段,以评估胎儿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风险;为规范该类技术的临床应用,制订本规范;本规范主要包括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的基本要求、适用范围、临床服务流程、检测技术流程以及质量控制指标等内容;第一部分基本要求一、机构要求一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获得产前诊断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采血机构应当为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机构;开展采血服务的产前筛查机构须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三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实验室检测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资质,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应检验项目应当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二、人员要求一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相应资质;二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三、设备试剂要求一在具备细胞遗传学实验诊断设备的基础上,同时具备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相应的主要设备,包括DNA提取设备、PCR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或其他分子检测设备等;设备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实际开展检测项目及检测量相匹配;二设备、试剂和数据分析软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四、工作要求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二产前诊断机构与产前筛查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时,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具体要求如下:1.产前筛查机构主要负责制订产前筛查方案、检测前咨询、检测申请包括签署知情同意书、标本采集、检测信息采集、对检测结果为低风险人群进行后续咨询、妊娠结局随访等;产前筛查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标本送至有合作关系的产前诊断机构,由产前诊断机构安排进行后续检测;2.产前诊断机构主要负责确定产前筛查与诊断方案、标本检测、出具发放临床报告、对检测结果为高风险人群进行后续咨询、诊断与妊娠结局随访等;产前诊断机构负责对具有合作关系的产前筛查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三产前诊断机构与其他具备高通量基因测序等分子遗传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合作时,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具体要求如下:1.产前诊断机构负责临床服务;主要包括确定产前筛查与诊断方案、检测前咨询、检测申请包括签署知情同意书、标本采集、检测信息采集、依据检测结果出具发放临床报告、后续咨询、诊断与妊娠结局随访等;2.检测机构负责提供检测技术;包括检测技术平台建设、技术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评价、标本转运与检测, 提供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按照本规定保存相关标本、信息资料等,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测机构不可直接面向孕妇开展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临床服务;四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定期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按要求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五相关医疗机构要按照医学伦理原则,自觉维护孕妇权益,保护孕妇隐私;医务人员要坚持知情选择原则,全面、客观介绍各类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的适用人群、优缺点以及可供选择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方案等,取得孕妇或其家属同意后方可开展;重要事项需经过本单位伦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六严禁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和信息,严禁夸大本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七严禁任何机构或人员利用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第二部分适用范围一、目标疾病根据目前技术发展水平,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目标疾病为3种常见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即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二、适宜时间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检测适宜孕周为12+0~22+6周;三、适用人群一血清学筛查显示胎儿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风险值介于高风险切割值与1/1000之间的孕妇;二有介入性产前诊断禁忌证者如先兆流产、发热、出血倾向、慢性病原体感染活动期、孕妇Rh阴性血型等;三孕20+6周以上,错过血清学筛查最佳时间,但要求评估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风险者;四、慎用人群有下列情形的孕妇进行检测时,检测准确性有一定程度下降,检出效果尚不明确;或按有关规定应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的情形;包括:一早、中孕期产前筛查高风险;二预产期年龄≥35岁;三重度肥胖体重指数>40;四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方式受孕;五有染色体异常胎儿分娩史,但除外夫妇染色体异常的情形;六双胎及多胎妊娠;七医师认为可能影响结果准确性的其他情形;五、不适用人群有下列情形的孕妇进行检测时,可能严重影响结果准确性;包括:一孕周<12+0周;二夫妇一方有明确染色体异常;三1年内接受过异体输血、移植手术、异体细胞治疗等;四胎儿超声检查提示有结构异常须进行产前诊断;五有基因遗传病家族史或提示胎儿罹患基因病高风险;六孕期合并恶性肿瘤;七医师认为有明显影响结果准确性的其他情形;除外上述不适用情形的,孕妇或其家属在充分知情同意情况下,可选择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第三部分临床服务流程一、检测前咨询及知情同意一对符合适用人群情形并自愿进行检测的,或符合慎用人群情形但在充分告知并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仍自愿要求进行检测的孕妇,医师应当对孕妇本人及其家属详细告知该检测的目标疾病、目的、意义、准确率、局限性、风险以及其他筛查与诊断方案,与孕妇本人或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填写申请单;二知情同意书应当包括以下要点参考模板见附表1:1.告知本技术的目标疾病;2.告知本技术的检出率、假阳性和假阴性率,强调该检测结果不是产前诊断结果,高风险结果必须进行介入性产前诊断以确诊,以及检测费用及流程等;3.告知本技术有因检测失败重新采血的可能;4.告知影响该检测准确性的相关因素;5.医师对病例个案认为应该说明的相关问题;三对未接受中孕期血清学筛查直接选择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孕妇,应当在中孕期进行胎儿神经管缺陷风险评估;四产前筛查机构承担采血服务时,知情同意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产前筛查机构,一份随标本运转至有合作关系的产前诊断机构;二、检测信息采集医师应当仔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孕产史、本次妊娠情况、既往史和家族史等,如实、准确、详细填写检测申请单参考模板见附表2;检测申请单第一联由产前诊断机构留存,第二联由检测机构留存;三、标本采集及运转一标本编号;采血机构应当对采血管进行唯一编号;该编号应当与知情同意书、检测申请单和临床报告单编号一致;二标本采集;按照无菌操作要求,采取孕妇外周静脉血;标本的采集和处理均应当按照标准操作流程和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三标本的分离、保存和运转;1.采用常规乙二胺四乙酸以下简称EDTA抗凝采血管采集的标本应当自离体后8小时内完成血浆分离,在干冰冷链状态下暂时保存及运转;采用专用血浆保存管的,可在室温下完成暂时保存与运转;此操作环节须双人复核;2.标本应当与知情同意书、检测申请单等资料同时运转;运转过程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和环境要求,同时做好交接记录;四、临床报告的出具发放一自采血至发放临床报告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发出因检测失败须重新采血通知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二)临床报告应当由副高以上职称并具备产前诊断资质的临床医师出具发放;(三)临床报告应当以开展相关技术的产前诊断机构名义出具,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受检者;四临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参考模板见附表3:1.送检单位和送检医师姓名;2.孕妇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末次月经时间、孕周等;3.标本信息,包括标本编号、标本状态、采血日期等;4.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5.目标疾病检测值、参考范围、低风险或高风险结果;6.结果描述与建议;7.检测单位、检测时间、检测人员及审核人员签名;8.临床报告审核发放时间、审核医师签名;五、检测后咨询及处置对检测结果为低风险的孕妇,采血机构应当建议其定期进行常规产前检查;如果同时存在胎儿影像学检查异常,应当对其进行后续咨询及相应产前诊断;对检测结果为高风险的孕妇,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尽快通知其到本机构进行后续咨询及相应产前诊断;咨询率应达到100%,产前诊断率应达到95%以上;对于目标疾病以外的其他异常高风险结果,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孕妇本人或其家属进行进一步咨询和诊断;六、妊娠结局随访一采血机构应当负责对孕妇的妊娠结局进行追踪随访;对检测结果为高风险的孕妇,妊娠结局随访率应达到100%;对检测结果为低风险的孕妇,妊娠结局随访率应达到90%以上;随访应至少至分娩后12周,有条件的可随访至分娩后1年;二随访内容应包括:后期流产、引产、早产或足月产、死产、死胎等妊娠结局,是否为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患儿,有条件的可将后期流产、死胎的遗传学诊断纳入妊娠结局随访内容;七、标本与资料信息的保存采血机构负责保存知情同意书,产前诊断机构负责保存检测申请单第一联;检测机构负责保存检测申请单第二联、实验室检测核心数据信息和剩余标本;标本、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年;第四部分检测技术流程一、标本的接收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标本接收和拒收原则;拒绝接收不符合要求的标本时应当书面反馈拒收原因,具体拒收情况包括:一标本采集不当,如抗凝剂使用不正确、容器使用不正确、严重溶血或有血凝块、采血管破裂或开盖、标本标识不清等;二标本未按照规定的温度、时限等保存和运输;三检测申请单填写不完整;二、信息记录要求在标本检测过程中,应当及时、准确、如实记录操作人员、仪器、试剂及检测数据等相关信息;三、血浆DNA的提取血浆DNA提取应当在标本制备区进行,各项操作应当符合标准操作流程和说明书要求;如提取2次仍不符合质量标准,应当与采血机构充分进行沟通后决定后续处理;剩余的血浆标本应当在-70℃以下保存不少于3年,避免反复冻融;四、文库构建文库构建流程和上机文库质量评估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实验操作应当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文库检测浓度及文库片段分布范围应当符合试剂说明书的要求;五、DNA序列分析DNA序列分析应当在扩增产物分析区如测序区域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实验室分区温度和湿度应当符合设备说明书要求;每个标本有效数据量、唯一比对序列数目等均应当符合试剂说明书要求;DNA序列分析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具体要求进行;六、数据分析与结果判断一检测质量合格的标本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实验室结果判读;二检测质量不合格的标本应当重新提取DNA再次检测,再次检测后仍不符合数据分析或结果判断质量要求的标本,检测机构应当与产前诊断机构充分沟通后确定后续处理;三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检测方法相关说明书要求建立有关数据质量参考标准;七、检测结果的出具一检测机构填写临床报告中检测结果部分,描述目标疾病的高风险或低风险结果;二对检测失败的样本,检测机构应当发放检测失败报告并注明原因;八、检测数据的存储与安全相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保护孕妇隐私,严禁泄漏受检者信息,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检测数据应当进行安全备份,并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可追溯原始序列的核心数据保存应当不少于3年;第五部分质量控制指标一、检出率21三体综合征检出率不低于95%,18三体综合征检出率不低于85%,13三体综合征检出率不低于70%;二、假阳性率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的复合假阳性率不高于%;三、阳性预测值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的复合阳性预测值不低于50%;四、检测失败率由于凝血、溶血、DNA质量控制不合格等标本原因造成的检测失败率不超过5%;附表1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知情同意书参考模板本检测是应用高通量基因测序等分子遗传技术检测孕期母体外周血中胎儿游离DNA片段,以评估胎儿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风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1.本检测适宜检测孕周为12+0~22+6周;2.本检测仅针对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和13三体综合征3种常见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3.有下列情形的孕妇为慎用人群,进行检测时检测准确性有一定程度下降,检出效果尚不明确;或按有关规定应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的情形;包括:1早、中孕期产前筛查高风险;2预产期年龄≥35岁;3重度肥胖体重指数>40;4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方式受孕;5有染色体异常胎儿分娩史,但除外夫妇染色体异常的情形;6双胎及多胎妊娠;7医师认为可能影响结果准确性的其他情形;4.有下列情形的孕妇进行检测时,可能严重影响结果准确性;包括:1孕周<12+0周;2夫妇一方有明确染色体异常;31年内接受过异体输血、移植手术、异体细胞治疗等;4胎儿超声检查提示有结构异常须进行产前诊断;5有基因遗传病家族史或提示胎儿罹患基因病高风险;6孕期合并恶性肿瘤;7医师认为有明显影响结果准确性的其他情形;5.鉴于当前医学检测技术水平的限制和孕妇个体差异胎盘局限性嵌合、孕妇自身为染色体异常患者等原因,本检测有可能出现假阳性或假阴性的结果;6.如出现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样品损耗或其他特殊情形如因个体差异血浆中胎儿游离DNA含量过低,有可能需重新抽血取样;7.本检测结果为筛查结果,不作为最终诊断结果;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孕妇在充分知晓上述情况的基础上,承诺以下事项:1.已阅读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知情同意书相关内容,充分了解本检测的性质、适用范围、目标疾病和局限性,其中的疑问已得到医生的解答,经本人及家属慎重考虑,自愿进行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2.本人承诺提供的相关信息真实可靠;3.知晓并同意院方对妊娠结局进行随访;4.授权院方处理本次检测涉及的血液、血浆和医疗废弃物;为确认上述内容为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院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孕妇已享有充分知情和选择的权利,签字生效;编号:_________________孕妇身份证号:□□□□□□□□□□□□□□□□□□孕妇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医师: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知情同意书补充条款孕周超过22+6周的孕妇需同时签署本人现孕周已超过22+6周,已知晓存在错过最佳产前诊断时间的风险,本人自愿要求进行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并承担检测风险及因错过最佳产前诊断时间所致无足够时间进行后续临床处理等后果;孕妇签字:_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附表2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申请单第一联参考模板标本采集时间:_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____时____分编号:___________ 门诊号/住院号:___________孕妇姓名: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年 _____月 ____日末次月经:____ 年____ 月____日孕_____次;产_____次孕周: _____周____天体重:_______公斤身高:_______厘米本次妊娠情况:自然受孕:是□否□促排卵:是□否□ IUI:是□否□ IVF:是□否□临床诊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既往史:异体输血:□无□有移植手术:□无□有异体细胞治疗:□无□有干细胞治疗:□无□有家族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良孕产史:□无□有若有,自然流产_____次;死胎____次;新生儿死亡____次;畸形儿史____次辅助检查:超:□单胎□双胎□多胎□异常 ____________________2.筛查模式:□未做□NT筛查□早孕期筛查□中孕期筛查□早中孕期联合筛查超声NT测定孕周:_____周____天 NT测定值____mm母体血清筛查风险:□高风险□低风险□临界风险21三体综合征1 / 18三体综合征1 /3.夫妻双方染色体检查结果:孕妇染色体核型:□未做□正常□异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丈夫染色体核型:□未做□正常□异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电话: 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送检单位::________________ 送检医师:____________联系电话:申请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_日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申请单第二联参考模板标本采集时间:__ __年__ _月__ __日____时____分编号:____门诊号/住院号:___________孕妇姓名: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 __年 _ __月 ____日末次月经:____ 年____ 月____日孕_ _次;产_ _次孕周: _____周____天体重:_______公斤身高:_______厘米本次妊娠情况:自然受孕:是□否□促排卵:是□否□ IUI:是□否□ IVF:是□否□临床诊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既往史:异体输血:□无□有移植手术:□无□有异体细胞治疗:□无□有干细胞治疗:□无□有家族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良孕产史:□无□有若有,自然流产_____次;死胎____次;新生儿死亡____次;畸形儿史____次辅助检查:超:□单胎□双胎□多胎□异常 ____________________2.筛查模式:□未做□NT筛查□早孕期筛查□中孕期筛查□早中孕期联合筛查超声NT测定孕周:_____周____天 NT测定值____mm母体血清筛查风险:□高风险□低风险□临界风险21三体综合征1 / 18三体综合征1 /3.夫妻双方染色体检查结果:孕妇染色体核型:□未做□正常□异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丈夫染色体核型:□未做□正常□异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送检单位:_________________ 送检医师: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_日附表3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送检单位:送检医师:标本编号:孕妇姓名:年龄: 住院/门诊号: 末次月经: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筛查孕周:标本采集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标本类型:标本状态:标本检测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临床报告单参考模板检测项目: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T13检测结果:。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审批服务指南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审批服务指南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审批服务指南一、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五)《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

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

附件1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应用高通量基因测序等分子遗传技术检测孕期母体外周血中胎儿游离DNA片段,以评估胎儿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风险。

为规范该类技术的临床应用,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包括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的基本要求、适用范围、临床服务流程、检测技术流程以及质量控制指标等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要求一、机构要求(一)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获得产前诊断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采血机构)应当为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机构。

开展采血服务的产前筛查机构须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实验室检测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资质,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应检验项目应当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

二、人员要求(一)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二)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设备试剂要求(一)在具备细胞遗传学实验诊断设备的基础上,同时具备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相应的主要设备,包括DNA提取设备、PCR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或其他分子检测设备等。

设备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实际开展检测项目及检测量相匹配。

(二)设备、试剂和数据分析软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流程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流程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流程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产前筛查技术的操作流程,并提供质量控制措施,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技术规范
2.1 产前筛查技术的选择应基于其准确性、灵敏度和特异性等指标。

常见的技术包括无创产前基因检测、血清学筛查和超声筛查等。

2.2 技术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厂家提供的操作手册进行操作,确保每一步骤的正确执行。

2.3 产前筛查技术的样本采集应符合相关规范,避免样本受到污染或损坏。

2.4 数据分析和解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 质量控制流程
3.1 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校准设备、确认试剂品质、检验设备性能稳定性等。

3.2 定期参加外部质量评估,并跟踪、分析评估结果,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3.3 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文件和操作规范,并进行培训和教育,确保所有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3.4 做好管理和追溯工作,记录每一步骤的执行情况、样本信息、操作人员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

4. 结论
产前筛查技术的规范操作和质量控制是确保产前筛查结果准确可靠的关键。

通过遵守操作规范、实施质量控制措施,我们能够提高技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更好地为孕妇和胎儿的健康保驾护航。

> 注: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无创DNA产前检测技术

无创DNA产前检测技术

无创DNA产前检测技术无创DNA产前检测,又称为无创产前DNA检测、无创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检测等。

根据国际权威学术组织美国妇产科医师学院委员会,无创产前DNA检测(Non-invasive Prenatal Testing)是应用最广泛的技术名称。

无创DNA产前检测技术仅需采取孕妇静脉血,利用新一代DNA测序技术对母体外周血浆中的游离DNA 片段(包含胎儿游离DNA)进行测序,并将测序结果进行生物信息分析,可以从中得到胎儿的遗传信息,从而检测胎儿是否患三大染色体疾病。

一、理论依据母体血浆中含有胎儿游离DNA,为该项目提供现实依据。

胎儿染色体异常会带来母体中DNA含量微量变化,通过深度测序及生物信息可分析检测到该变化,为项目提供理论依据。

新一代高通量测序、信息分析平台为深度挖掘母体血浆中胎儿游离DNA信息提供技术依据。

二、研究进展作为一种对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筛查手段,无创产前DNA测试,使用来自于孕妇血浆的无细胞胎儿DNA进行检测。

这些DNA 学术上也被称为循环游离胎儿DNA,浓度约3-13%,被认为主要来自胎盘,并在分娩后数小时内从母体血液中清除。

无创产前DNA 分析已在临床上用于胎儿非整倍体风险检测。

1969年首次报道发现母体外周血中存在胎儿细胞,经过几十年研究发现其含量极低且存在时间较长,这些特点使其在产前诊断领域的应用受到较大的限制。

1997年香港中文大学卢煜明 (Dennis Lo) 教授发现母体外周血浆中存在游离胎儿DNA ,随孕周增加稳定存在,且随孕妇分娩快速消失,可以作为非创伤性产前诊断的理想材料。

母体外周血浆中胎儿游离DNA含量大概占全部游离DNA的3-13%,也有不同研究认为其含量稍高。

由于大量来源于母体背景的游离DNA影响,需要选择超级灵敏的新一代分子生物学技术才可以在大数据量水平上对胎儿游离DNA的碱基序列做出准确判断。

早期的研究中,无创产前DNA分析对三体胎儿检测需要多个胎盘DNA或RNA标记,这使得试验非常耗时和昂贵[2]。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鲁卫妇幼字〔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服务局,委属有关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9〕84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产前诊断机构是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全程服务的责任主体,在与其合作的采血机构、检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前要严格核实拟合作机构资质、人员配备、设备试剂和技术条件等情况,确保符合要求;在签订协议开展合作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主动公示;在履行协议开展合作期间,应指导监督合作机构规范开展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同时做好信息采集分析利用并定期报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进一步规范备案流程按照国家《通知》和《山东省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检测机构及采血服务的产前筛查机构与产前诊断机构合作备案办法》(鲁卫妇幼字〔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产前诊断机构与相关机构合作备案工作流程及要求如下:(一)产前诊断机构应在与采血(检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服务人群所在市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山东省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合作备案表》(原件;见附件)及《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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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离D N A产前筛查技术规范(总12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附件1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应用高通量基因测序等分子遗传技术检测孕期母体外周血中胎儿游离DNA片段,以评估胎儿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风险。

为规范该类技术的临床应用,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包括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的基本要求、适用范围、临床服务流程、检测技术流程以及质量控制指标等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要求一、机构要求(一)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获得产前诊断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采血机构)应当为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机构。

开展采血服务的产前筛查机构须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实验室检测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资质,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应检验项目应当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

二、人员要求(一)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二)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设备试剂要求(一)在具备细胞遗传学实验诊断设备的基础上,同时具备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相应的主要设备,包括DNA提取设备、PCR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或其他分子检测设备等。

设备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实际开展检测项目及检测量相匹配。

(二)设备、试剂和数据分析软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四、工作要求(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产前诊断机构与产前筛查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时,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

具体要求如下:1.产前筛查机构主要负责制订产前筛查方案、检测前咨询、检测申请(包括签署知情同意书、标本采集、检测信息采集)、对检测结果为低风险人群进行后续咨询、妊娠结局随访等。

产前筛查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标本送至有合作关系的产前诊断机构,由产前诊断机构安排进行后续检测。

2.产前诊断机构主要负责确定产前筛查与诊断方案、标本检测、出具发放临床报告、对检测结果为高风险人群进行后续咨询、诊断与妊娠结局随访等。

产前诊断机构负责对具有合作关系的产前筛查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

(三)产前诊断机构与其他具备高通量基因测序等分子遗传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合作时,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具体要求如下:1.产前诊断机构负责临床服务。

主要包括确定产前筛查与诊断方案、检测前咨询、检测申请(包括签署知情同意书、标本采集、检测信息采集)、依据检测结果出具发放临床报告、后续咨询、诊断与妊娠结局随访等。

2.检测机构负责提供检测技术。

包括检测技术平台建设、技术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评价、标本转运与检测, 提供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按照本规定保存相关标本、信息资料等,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检测机构不可直接面向孕妇开展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临床服务。

(四)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定期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按要求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五)相关医疗机构要按照医学伦理原则,自觉维护孕妇权益,保护孕妇隐私。

医务人员要坚持知情选择原则,全面、客观介绍各类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的适用人群、优缺点以及可供选择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方案等,取得孕妇或其家属同意后方可开展。

重要事项需经过本单位伦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严禁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和信息,严禁夸大本技术临床应用效果。

(七)严禁任何机构或人员利用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第二部分适用范围一、目标疾病根据目前技术发展水平,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目标疾病为3种常见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即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

二、适宜时间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检测适宜孕周为12+0~22+6周。

三、适用人群(一)血清学筛查显示胎儿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风险值介于高风险切割值与1/1000之间的孕妇。

(二)有介入性产前诊断禁忌证者(如先兆流产、发热、出血倾向、慢性病原体感染活动期、孕妇Rh阴性血型等)。

(三)孕20+6周以上,错过血清学筛查最佳时间,但要求评估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风险者。

四、慎用人群有下列情形的孕妇进行检测时,检测准确性有一定程度下降,检出效果尚不明确;或按有关规定应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的情形。

包括:(一)早、中孕期产前筛查高风险。

(二)预产期年龄≥35岁。

(三)重度肥胖(体重指数>40)。

(四)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方式受孕。

(五)有染色体异常胎儿分娩史,但除外夫妇染色体异常的情形。

(六)双胎及多胎妊娠。

(七)医师认为可能影响结果准确性的其他情形。

五、不适用人群有下列情形的孕妇进行检测时,可能严重影响结果准确性。

包括:(一)孕周<12+0周。

(二)夫妇一方有明确染色体异常。

(三)1年内接受过异体输血、移植手术、异体细胞治疗等。

(四)胎儿超声检查提示有结构异常须进行产前诊断。

(五)有基因遗传病家族史或提示胎儿罹患基因病高风险。

(六)孕期合并恶性肿瘤。

(七)医师认为有明显影响结果准确性的其他情形。

除外上述不适用情形的,孕妇或其家属在充分知情同意情况下,可选择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

第三部分临床服务流程一、检测前咨询及知情同意(一)对符合适用人群情形并自愿进行检测的,或符合慎用人群情形但在充分告知并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仍自愿要求进行检测的孕妇,医师应当对孕妇本人及其家属详细告知该检测的目标疾病、目的、意义、准确率、局限性、风险以及其他筛查与诊断方案,与孕妇本人或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填写申请单。

(二)知情同意书应当包括以下要点(参考模板见附表1):1.告知本技术的目标疾病。

2.告知本技术的检出率、假阳性和假阴性率,强调该检测结果不是产前诊断结果,高风险结果必须进行介入性产前诊断以确诊,以及检测费用及流程等。

3.告知本技术有因检测失败重新采血的可能。

4.告知影响该检测准确性的相关因素。

5.医师对病例个案认为应该说明的相关问题。

(三)对未接受中孕期血清学筛查直接选择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孕妇,应当在中孕期进行胎儿神经管缺陷风险评估。

(四)产前筛查机构承担采血服务时,知情同意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产前筛查机构,一份随标本运转至有合作关系的产前诊断机构。

二、检测信息采集医师应当仔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孕产史、本次妊娠情况、既往史和家族史等,如实、准确、详细填写检测申请单(参考模板见附表2)。

检测申请单第一联由产前诊断机构留存,第二联由检测机构留存。

三、标本采集及运转(一)标本编号。

采血机构应当对采血管进行唯一编号。

该编号应当与知情同意书、检测申请单和临床报告单编号一致。

(二)标本采集。

按照无菌操作要求,采取孕妇外周静脉血。

标本的采集和处理均应当按照标准操作流程和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

(三)标本的分离、保存和运转。

1.采用常规乙二胺四乙酸(以下简称EDTA)抗凝采血管采集的标本应当自离体后8小时内完成血浆分离,在干冰冷链状态下暂时保存及运转。

采用专用血浆保存管的,可在室温下完成暂时保存与运转。

此操作环节须双人复核。

2.标本应当与知情同意书、检测申请单等资料同时运转。

运转过程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和环境要求,同时做好交接记录。

四、临床报告的出具发放(一)自采血至发放临床报告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发出因检测失败须重新采血通知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临床报告应当由副高以上职称并具备产前诊断资质的临床医师出具发放。

(三)临床报告应当以开展相关技术的产前诊断机构名义出具,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受检者。

(四)临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参考模板见附表3):1.送检单位和送检医师姓名。

2.孕妇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末次月经时间、孕周等。

3.标本信息,包括标本编号、标本状态、采血日期等。

4.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5.目标疾病检测值、参考范围、低风险或高风险结果。

6.结果描述与建议。

7.检测单位、检测时间、检测人员及审核人员签名。

8.临床报告审核发放时间、审核医师签名。

五、检测后咨询及处置对检测结果为低风险的孕妇,采血机构应当建议其定期进行常规产前检查;如果同时存在胎儿影像学检查异常,应当对其进行后续咨询及相应产前诊断。

对检测结果为高风险的孕妇,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尽快通知其到本机构进行后续咨询及相应产前诊断。

咨询率应达到100%,产前诊断率应达到95%以上。

对于目标疾病以外的其他异常高风险结果,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孕妇本人或其家属进行进一步咨询和诊断。

六、妊娠结局随访(一)采血机构应当负责对孕妇的妊娠结局进行追踪随访。

对检测结果为高风险的孕妇,妊娠结局随访率应达到100%;对检测结果为低风险的孕妇,妊娠结局随访率应达到90%以上。

随访应至少至分娩后12周,有条件的可随访至分娩后1年。

(二)随访内容应包括:后期流产、引产、早产或足月产、死产、死胎等妊娠结局,是否为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患儿,有条件的可将后期流产、死胎的遗传学诊断纳入妊娠结局随访内容。

七、标本与资料信息的保存采血机构负责保存知情同意书,产前诊断机构负责保存检测申请单第一联。

检测机构负责保存检测申请单第二联、实验室检测核心数据信息和剩余标本。

标本、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年。

第四部分检测技术流程一、标本的接收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标本接收和拒收原则。

拒绝接收不符合要求的标本时应当书面反馈拒收原因,具体拒收情况包括:(一)标本采集不当,如抗凝剂使用不正确、容器使用不正确、严重溶血或有血凝块、采血管破裂或开盖、标本标识不清等。

(二)标本未按照规定的温度、时限等保存和运输。

(三)检测申请单填写不完整。

二、信息记录要求在标本检测过程中,应当及时、准确、如实记录操作人员、仪器、试剂及检测数据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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