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及有害因素、危险源、事故隐患、风险等术语定义用逻辑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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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及有害因素、危险源、事故隐患、风险等 术语定义及逻辑关系分析
张涌 安瑞祺(北京)国际风险管理顾问公司
一、危险和有害因素、危险源、事故隐患、风险等术语在我国出台背景与应用
(一)危险和有害因素
危险和有害因素最早出现在1992年颁布的《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1992)中,当时没有明确的定义。
2009年修订颁布的《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对“危险和有害因素”(hazardous and harmful factors)进行了定义,其定义为: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
1992年,将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为: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心理/生理、行为性及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
2009年修改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及管理因素。
(二) 危险源
首次出现在2001年颁布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28001-2001),其定义为: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003年颁布的《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4部分:标准中涉及安全的内容》
(GB/T20000.4-2003)中将危险源定义为:可能导致伤害的
根源。
2007年,在第一个AQ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导则》(AQ2007.1-2006)中,对危害源的定义用回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中的定义。
2011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改版时,危险源定义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重大危险源
最早出现在2000年颁布的《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中,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2002年,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写进了颁布的《安全生产法》法中。
2009年修订颁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取代了原有《重大危险源辨识》,同时重大危险源的概念变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不是一个范畴内的定义,两者没有内在的联系,不是危险程度的不同,目前重大危险源定义主要应用在危险化学品行业。
(三)事故隐患
最早出现在1994年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GB/T15236-1994)中,其定义为: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
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1995年原劳动部出台《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将事故隐患定义为: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008年安监总局颁发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为: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依其造成危害后果程度及整改的难易度分为:一般分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
(四)风险
首次出现在2003年颁布的《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4部分:标准中涉及安全的内容》(GB/T20000.4-2003)中,风险(Ri s k)定义为:对伤害的一种综合衡量,包括伤害发生的概率和伤害的严重程度。
2009年,颁布的《风险管理 术语》
(GB/T23694-2009/ISO/IEC Gu i d e 73: 2002)中,对风险(Ri s k)的定义是:发生的概率和其后果的组合。
在2013年修订颁布的《风险管理 术语》(GB/T23694-2013/ISO/IEC Gu i d e 73: 2009)中,对风险(Ri s k)的定义是: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
通常用事件后果(包括情形的变化)和事件发生可能的组合来表示风险。
在2016年颁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中对安全风险(Ri s k)的定义是:发生危
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严重性的组合。
二、国际上与之相关的术语与定义
(一)危害(H azard)
危害的定义为: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条件或行为。
危害的分类为9类:物理、化学、生物、机械、人机工效、社会心理、行为、环境、能源。
(二)风险(Ri s k)
风险一词最早源于古意大利语“Ri s k car e”,意为“敢于”。
对风险的认识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战败的德国发生了严重的通货膨胀,造成经济衰竭,因此提出了包括风险管理在内的企业经营管理问题。
现有记载中通常将德国看作是风险管理的起源地。
1930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S olomon S ch b n e r博士在美国管理协会召开的一次关于保险问题的会议上首次提出风险管理概念,1931年,由美国管理协会保险部首先正式推出风险管理概念,但对风险没有明确的定义与描述。
20世纪50年代。
美国企业界发生了两件大事,其一为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自动变速器装置引发火灾,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其二为美国钢铁行业因团体人身保险福利问题及退休金问题诱发长达半年的工人罢工,给国民经济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这两件大事促进了风险管理在企业界的推广,风险管理从此得到了蓬勃发展。
随着风险管理的全球性发展,各国开始对风险一词进行正式
的定义,比如1995年,澳大利亚A S/NZS4360标准中将风险定义为:对目标产生影响的事件发生机会。
1999年,澳大利亚
A S/NZS4360标准进行修订,风险定义为:对目标产生影响的事件发生机会,通常用后果与可能性来测量。
2002年,在ISO 73号指南中对风险的定义为: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
2009年,ISO 73号指南中对风险的定义的解释进行修订,前提还是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但在解释中,影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积极的,一是消极的。
目标也可以有不同的方面(如财务、健康、安全和环境目标),也可指不同的层面(战略、全面管理、项目、产品和过程)。
风险通常以潜在的事件及其后果或这些因素的组合为特征。
因此常常以事件的后果(包括环境的变化)和发生的可能性相结合的方式来表示风险。
不确定性是指与某事物、其后果或可能性有关的信息缺乏的状态。
风险有其独特的属性:客观性、偶然性、复杂性、多变性。
三、影响危害、风险等术语的基础理论
(一)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1941年,美国著名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He r be rt Wi ll i am Hei nr i ch)统计了55万件机械事故,其中死亡、重伤事故1666件,轻伤48334件,其余则为无伤害事故。
从而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即在机械事故中,死亡、重伤、轻伤和无伤害事故的比例为1:29:300,国际上把这一法则叫事故法则。
在此研究成果上,海因里希首先提出了事故因果连锁论,用以阐明导致伤亡事故的各种原因及与事故间的关系。
该理论认为,伤亡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尽管伤害可能在某瞬间突然发生,却是一系列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
海因里希把工业伤害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描述为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事件的连锁发生过程,即:
(1)人员伤亡的发生是事故的结果。
(2)事故的发生是由于:①人的不安全行为;②物的不安全
状态。
(3)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由于人的缺点造成的。
(4)人的缺点是由于不良环境诱发的,或者是由先天的遗传
因素造成的。
(二)弗兰克.伯德风险控制理理论
弗兰克.伯德(F ran k B i rd)是国际损失控制协会主席和创始人。
1969年,弗兰克.伯德利用10年时间完成了一项重要研究,他对297家公司提出的1,753,498起事件的分析,这些公司代表了21个行业集团和1,750,000职员。
这项研究揭示了对于每个主要伤害和疾病(即死亡、残疾、损失时间或医学治疗)事件,就会发生9.8起次要伤害和疾病(与主要事件情况相同)事件。
对应每个主要伤害和疾病事件,大约会有30起财产损失事件和600起接近事故事件发生,其中许多事件潜藏着对环境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在此研究基础上,弗兰克伯德提出,一个组织如果存在一个过程来识别、研究和纠正与轻微事件、疾病和财产损害事件及未
遂事件相关的系统问题,就有可能预防严重事件和主要事件的发生。
此后,他建立了“总体损失控制”概念, 成立了国际损失控制协会,1993年,成立国际风险控制协会(IRC A)。
以下是伯德风险管控模型。
从理论上分析,危险和有害因素、危险源、事故隐患的定义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海因里希的事故因果连锁理论,从内容上一是关注事故或对人的伤害及是及健康影响,二是造成事故或伤害、健康影响的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而风险的定义与弗兰克.伯德的风险控制理论相关。
四、危险和有害因素、危险源、事故隐患、风险等基本概念逻辑分析
(一)危险和有害因素、危险源及危害
从国内及国际上关于危险和有害因素、危险源及危害这三术语的定义来看,他们在内容上基本相同,关注的焦点是人;考虑
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是人员的伤亡,二是人员的健康影响(职业病或职业性疾病);最后的落脚点在因素上,只是因素的分类上有轻微的差距。
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三个术语进行统一,个人认为统称为危险源(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比较合适,一是从定义的内容上,既考虑了国内应用的实际情况,二是与国际上的定义相通,易与国际接轨。
(二)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是目前在学术上争议比较多的一个定义,从早期的定义来看,它应与危险和有害因素、危险源及危害是同样的内涵,可以与其统一。
但在2008年颁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16号)中,事故隐患的定义进行很大的修改。
这个修改最大的歧义在于对隐患的分类不是基于其基本属性,而是基于其造成后果的严重度与整改的难易程度来分级。
这种分类分级的方法个人认为不科学,不严谨,比如,针对2013年6月3日,吉林长春德惠市宝源丰禽业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来看,这起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
从严重程度来说是特别重大事故,但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是以下几个方面:1、电气线路没有漏电保护,2、没有使用阻燃特性的装修和保温材料,3、工作场所堆放易燃性杂物,4、没有氨气泄漏报警装置,5、通风装置失效,6、逃生通
道不畅通,7、没有消防报警装置,8、员工没有接受应急逃生演练
等。
假设这个企业内部或地方安监部门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了上述隐患,那么这些隐患从定义来说,大部分都是一般事故隐患,但目前的事故后果却显示这此都应是重大事故隐患。
从这个案例来分析,目前对事故隐患的定义与分析是矛盾的,是事后型的,它不仅增加了现实工作的操作难度、同时也为遏制重特大事故暨双重机制建设工作带来困扰,尤其是给基层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带来基本概念上的混乱现象。
因此,有必要考虑对事故隐患重新定义,结合风险形成的机理,事故发生的链条分析,个人认为隐患应是风险管控失效所形成的缺陷或漏洞形成的过程或者状态。
(三)危险源、事故隐患、风险与事故的关系
危险源的存在,就意味着风险的存在,因此,危险源是风险源头。
有了风险,就需要进行风险管控。
在风险管控过程中,由于工作环境、设备设施本身运行环境与条件,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素养等原因,风险管控会出现失效的情况,这种失效所形成的缺陷或漏洞形成的过程或者状态就是隐患,隐患积累或量变到一定的程度,变会产生质的变化,这种变化可能通过设备或工作环境的一个具体的缺陷或漏洞,或一个事件来表现出来,这时,“隐患”就转化为“明患”被认识或有可能被认识。
不同的风险管控环节都存在这个“隐患”,“隐患”越多,风险的偶然性变成必然性的机会就大,风险程度就增加,事故发生的可能就增大,当某个“隐患”变成事故的触发点(也可说风险点),窜起整个事故链条时,风
险就变现了,以下是危险源、隐患、风险、事故的关系图。
上述逻辑关系体现了弗兰克.伯德的风险控制理论,也符合我们常说的档板理论,同时也充分证明:“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从理论上说是科学的、前沿的,符合现代风险管理理论的。
五 结论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存在是因为危险源的存在,当危险源确定是,风险就确定了,因此,首先要做好危险源的辨识与风险评估工作。
有了风险,就需要进行管控,这种管控是基于人对风险及其规律的认识。
清楚其规律,风险管控就会更全面、更充分,就不会形成漏洞;另一方面,无论管控手段或方法多好,最终是依赖人来执行的,但人的认识是有限的,正因为人的局限性,风险管控总是可能存在漏洞或失效的地方,这种失效所形成的缺陷或漏洞形成的过程或者状态就是隐患。
隐患没有严重不严重,重大不重大之分,隐患也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其存在的多少与风险的偶然性、复杂性、多变性是息息相关的,隐患多,风险
的偶然性变成必然性的机会就大,风险程度就增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就增大。
因此,我们的首要任务是管控风险、降低风险,真正实现关口前移,真正体现“预防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