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中动物保护立法比较及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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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中动物保护立法比较及启迪3
欧阳杉,甘开鹏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1)
摘 要:比较德中动物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的动物福利立法,改善动物的生存状态,实现可持续发展.与德国相比,中国动物保护立法存在较大差距,表现在:立法理念尚停留在对动物“利用”而非关怀的层次;在宪法中尚无关于对动物地位和权益的规定;现有的动物保护立法仅涉及野生动物有限,没有对伴侣动物、家畜和试验动物的统一法规.完善中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要做到:在立法理念中引入“动物福利”;规范动物的屠宰制度;为动物保护NG O的存在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动物福利;德国动物保护法;牲畜屠宰管理;NG O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28(2007)01-0057-04
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的观念,在发达国家,比如德国、美国、加拿大,不但得到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并且已经通过较为完善的动物保护立法,在实际生活中指导和制约着人类的行为.然而,在中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的国家,动物的保护和福利似乎还是一种比较激进的话语.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的反对者们,秉持“人类中心主义”,在将动物等其他物种作为人类生存资源进行利用的同时,从来不认为人类还应该对它们予以适当地尊重与关怀.中国很多的公民也认为:在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都没有完全解决之前,是没有必要来谈论动物的福利的.对此想法,我们虽可以理解却不能赞同.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特别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人类应关爱地球生物圈中的其他生命形式的理念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共识.从中国的文化传统来说,“天人合一”的观念源远流长,我们的祖先是很重视和其他物种和谐共存的.就当今我国的发展而言,无论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建构和谐社会”的长远战略目标,还是与W T O的相关规则接轨以促进我国动物产业经济的发展,乃至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及推动人类现代文明的进步,都需要提升善待动物的理念,完善动物保护立法.因此,本文对德中动物立法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借鉴德国的动物保护法,对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提出或有裨益的建议.[1]1德中动物保护立法简介
1.1德国的动物保护立法概况
德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于动物保护的条款.2002年6月德国宪法(Verfassung)进行修改,加入了动物保护内容.宪法第20a条写道:“同样作为对后代的责任,国家在宪法的框架下,通过立法和依照法规的执法和判决,对自然生活基础和动物加以保护.”①在第20a条中,“和动物”三字为新添加的.这为已有的德国“动物保护法”的真正实施提供了宪法依据.在这之前,如果动物保护与宪法中的其他条例(如艺术自由,宗教自由,科学自由等人权)相冲突时,动物保护就无法落实,必须向其他利益主体让步.现在,由于宪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动物是对后代的责任,动物的地位有所提升,动物保护法的执行力得到了提高.
此外,德国还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Tiers2 chutzgesetz).Tierschutzgesetz于2001年4月得到修改,由德联邦消费保护,饮食和农业部颁发.这部法律对保护动物的各个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它分为九章.第一章总则(Grundsatz).总则中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从人对动物作为同类的职责出发来保护其生命和生活质量.任何人都不允许对动物无正当理由的施加痛苦或损害.”第二章为动物饲养(Tierhaltung).该章明确规定:在饲养动物时,不能限制动物活动的天性,不允许强迫进食(例如中国的填鸭),也不允许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痛苦.[2]总第2条、第3条.第
第5卷 第2期2007年4月
红河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onghe University
Vol.5 No.2
Ap r.2007
3收稿日期:2007-01-15
第一作者:欧阳杉(1981-),女,湖北荆州人,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和环境资源法.
三章名为“杀死动物”(Toeten v on Tieren).这一章的中心是保障各类动物能够在无痛苦和恐惧的状态下结束生命:对脊椎动物,只允许在被麻痹的状态下屠宰;对于热血动物,放血之前必须麻痹;对于鱼类及其他冷血动物的屠宰也进行规范.此外,除了紧急情况或者是宗教献祭,屠宰者必须提供一份屠宰的资格证书,证明自己有能力和资格来合理地杀死动物.第四章是“动物手术”.该章规定了动物手术必须由专门的兽医来实施,指定了必须进行麻醉的手术种类.第五章是动物试验(Tierversuche).第六章是用于教学,进修或培训的动物手术与治疗(Eingriffe und Behand2 lung zur Aus/,Fort-oder W eiterbildung).第七章是用于原料,产品或有机物的生产提取,保存或繁殖的动物手术与治疗(Eingriffe und Behandlung zur Her2 stellung,Ge winnung,Aufbe wahrung oder Ver mehrung von St offen,Pr odukten oder O rganis men).这三章的内容规定得非常详细和具体.概括来说,对于试验动物的来源(必须是专门饲养用于试验的),试验和手术的实施者(必须是专业人员),试验和手术的方式(相当一部分的试验和手术都要求麻痹)和试验的目的都是有着严格限制和要求的,倘若未达标准就进行试验和手术,就是违法.第八章是培育,饲养和买卖动物(Zucht,Halten von Tieren,Handel m it Tieren).第九章是转运,经营和饲养的禁止(Verbringungs-, Verkehrs-und Haltungsverbot).这两章规定:培育、饲养和买卖动物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授权和颁发许可证,并且,只有当培育、饲养和买卖人具有专门的动物知识时主管部门才可以下发许可证;如果培育新的品种,会给动物带来身体器官的损害或其他痛苦,这种培育是被禁止的;没有监护人的同意,不允许将脊椎动物出售或者交给未满16周岁的少年;如果有违这些规定,将被取消资格证,禁止再饲养、出售和展示动物.[2]
1.2中国的动物保护立法概况
目前,我国专门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仅有一部,即1988年出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此外,还有零星关于动物保护的条款散见于《森林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第一次修改,分为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共42条.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野生动物保护和野生动物管理两章,对野生动物的捕猎方式和捕猎时间、野生动物及制品的销售出口、外国人对中国野生动物的考察及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捕猎场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2.1法律禁止捕猎和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果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在捕猎的方式上,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是不允许的,持猎枪捕猎则要受到限制(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此外,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进行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1.2.2法律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如因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等特殊目的,需要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1.2.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
如果违反了上述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4]对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
2中德动物保护立法的差距
和德国动物保护立法相比,应该承认,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2.1立法指导思想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德国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使动物免遭不正当的痛苦或伤害.这无疑体现了动物福利的观念.这样的立法指导思想,意味着在德国人的眼中,动物不是一种普通的“物”,而是和我们人类一样有感知、有痛苦、有恐惧、有情感需求的.因此,动物应该享有五大自由: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威胁的自由;生活
85红河学院学报 2007.2/经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