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绩[2011]3号(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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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9]19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切实加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强化预算主管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责任,提高预算分配、使用、管理整体绩效,现将《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7月5日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本市《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强化预算主管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责任,提高预算分配、使用、管理整体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对整体支出组织开展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整体支出是指部门(单位)为履行职责所分配、使用、管理的财政资金。

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应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的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制度,并对本部门的整体支出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健全财务和业务之间的工作协同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制度,指导、推行财政本级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绩效管理依据)整体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二)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保障部门(单位)履职的各项管理制度;(三)当年部门(单位)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重大政策和项目安排情况;(四)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五)当年预算、执行、决算及公开情况;(六)部门(单位)财政管理工作考核情况;(七)与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相关的其他资料。

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沪府办发〔2011〕1号

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沪府办发〔2011〕1号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四日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发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本市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主体)本市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各区县财政局。

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适用范围)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

绩效评价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

绩效评价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

绩效评价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评价依据)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二)国家、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区县及以下各级政府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七)部门(单位)决算报表及报告;(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九)其他相关材料。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水平,现将《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3月27日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本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项目支出所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原则上应按照相关要求通过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绩效管理办法,对本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结果应用,落实整改意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绩效跟踪结果报告

绩效跟踪结果报告

绩效跟踪结果报告项目名称:关爱少儿成长系列项目拍摄制作项目单位:中国福利会儿童教育电视制作中心主管部门:中国福利会委托单位:中国福利会评价机构: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9年9月26日摘要 (1)一、项目基本情况 (3)(一) 项目名称 (3)(二) 项目起止日期 (4)(三) 项目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4)(四) 项目资金投入安排情况 (5)二、绩效目标的核对和确定情况 (6)(一) 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 (6)(二) 项目绩效目标核对和确定情况 (7)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8)(一) 项目组织情况 (8)(二) 项目管理情况 (9)(三) 项目组织实施的实际情况与目标的差异情况说明 (10)四、项目绩效情况 (12)(一) 项目产出目标、效果目标的实现情况 (12)(二) 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13)(三) 项目实际绩效与目标的差异情况以及差异原因 (13)五、改进措施和建议 (14)●概述中国福利会儿童教育电视制作中心主要拍摄和制作育儿节目、原创绘本动画、多元智能科创节目、少儿艺术展示类项目、少儿成长记录、摄影夏令营等项目。

中国福利会儿童教育电视制作中心2019年绩效管理项目——《关爱少儿成长系列项目拍摄制作》,经费预算总额为649,000.00元。

其中:子项目1——“育儿节目、多元智能、原创绘本动画等系列少儿教育节目的拍摄制作” 351,000.00元;子项目2——“少儿成长记录、少儿艺术展示系列拍摄制作” 200,000.00元;子项目3——“儿童教育、亲子育儿等活动” 98,000.00元。

该预算纳入2019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由上海市级财政资金全额承担。

●项目绩效情况(一)项目产出目标、效果目标的实现情况1、项目产出目标(1)数量目标:成片不少于30部、剪辑时长不少于90分钟、拍摄素材时长不少于1000分钟。

跟踪时的目标完成度100%。

(2)质量目标:创意构思——令人感动、触及内心;主题思想——健康向上、引导向往真善美、传播正能量。

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急件沪财绩〔2011〕3号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的要求,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一)总体要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从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1客观公正地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是强化部门预算支出责任、改善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部门(单位)”是落实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责任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的相关领导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要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部门,有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相关工作;要根据本部门(单位)的特点,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引入绩效管理理念,逐步建立绩效问责制度。

本市绩效评价工作将从项目支出开始,通过项目绩效目标管理、项目绩效跟踪监控、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应用等环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条件成熟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将向基本支出、部门整体绩效拓展。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找准切入点和路径,扎实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及时总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

(二)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职责分工1.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范,包括制定绩效目标编审、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的规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预算部门(单位)及区县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落实结果应用措施;2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等;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实施的绩效评价进行再评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沪财绩[2011]6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绩[2011]6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市财政监督局:为了加强对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绩效评价评审专家的聘用和管理,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现将《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略)3.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需求表(略)4.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略)上海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1: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绩效评价评审专家的聘用和管理,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财政局、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统称“组织评审机构”)聘用评审专家参与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评审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包括参与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跟踪监控报告评审、绩效评价方案评审和绩效评价报告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暂行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组织评审机构聘用的,以独立身份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第四条(评审专家的条件)市财政局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征集、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5.11•【字号】沪财预[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各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依据《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预〔2010〕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加入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资格由市财政局委托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管理,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审核确定。

市财政局负责对评审专家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专家库。

评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负责本市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评审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开展评审等工作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胜任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四日○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发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本市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主体本市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各区县财政局。

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适用范围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

绩效评价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

绩效评价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

绩效评价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评价依据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二国家、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区县及以下各级政府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七部门(单位决算报表及报告;(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九其他相关材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预[2011]28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1.04.02【实施日期】2011.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项目名称:2017年嘉定区统计局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项目项目单位:上海市嘉定区统计局主管部门:上海市嘉定区统计局委托单位:上海市嘉定区统计局评价机构:上海闻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9月目录一、基本情况 (1)(一)项目基本背景及绩效目标 (1)(二)预算资金规模、来源及使用情况 (2)(三)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情况 (6)(四)评价依据及数据采集情况 (7)二、评价结论和绩效分析 (8)(一)评价结果 (8)(二)主要绩效及分析: (23)三、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建议 (24)(一)存在的问题 (24)(二)改进措施和建议 (24)2017年嘉定区统计局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一、基本情况(一)项目基本背景及绩效目标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

农业普查作为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我国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

通过完成第三次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7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农业普查进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我国农业普查每10年开展一次,在尾数逢6的年份实施。

我国分别在1996年和2006年开展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2016年开展的是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沪府〔2015〕69号)要求,于2015年12月28日印发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嘉府发〔2015〕70号),通知明确“定于2016年开展嘉定区区第三次农业普查”,同时明确了“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绩效评价服务合同协议书

绩效评价服务合同协议书

绩效评价服务合同协议书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服务合同合同各方:甲方(委托方):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乙方(受托方):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开户银行: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 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名称:“绩效评价服务合同金额:本合同的合同价为人民币伍万元整。

与评价服务有关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2. 完成时间乙方应于2012年月日前,向甲方递交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乙方应于2012年月日前,向甲方递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初稿),并于甲方组织召开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相关评审会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修订稿)。

3. 服务内容及要求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财绩[2011]3号)文件和甲方有关要求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服务。

服务内容及要求如下:1、开展前期调研:准确掌握项目概况,充分了解与项目绩效评价有关的政策文件及资料;与被评单位充分沟通,确定合适的绩效目标。

2、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格式及编写要求编写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评价思路、评价指标体系、社会调查方案等,并根据甲方的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按时递交甲方,。

3、调查取数:严格按照修改完善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进行调查取数,调查方法应路径科学合理,取数准确。

乙方须保证数据来源和取数过程合理合规。

4、撰写绩效评价报告:严格按照甲方的格式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报告应内容翔实,依据真实、论证充分,底稿及附件齐全;绩效目标、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成绩、问题分析以及对策建议应有鲜明逻辑关系;对策建议应具有针对性,对策建议还应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1]285号

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1]285号

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
[2011]285号
佚名
【期刊名称】《《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35-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5
【相关文献】
1.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7]43号 [J], ;
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
4.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J],
5.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1.05•【字号】沪财库[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7]1号)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各甲(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对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与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二OO七年一月五日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与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评审专家实行分级管理,由资深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组成。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各级预算单位。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和各甲(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分级使用、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本市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招聘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入选专家库,并实行集中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1•【字号】浦府[2007]147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浦府[2007]14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新区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管理,深化绩效预算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浦府〔2005〕277号)、《浦东新区绩效预算改革试点方案》(浦府〔2006〕53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绩效预算管理,是指在新区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全过程中,对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基金(资金)安排的预算支出,实施绩效预算管理。

第三条区财政部门、功能区域管委会、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结合各自职责,实施绩效预算管理。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新区各级部门预算应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工作部署,结合部门职责和区域实际,围绕年度工作绩效目标和相关工作任务编制。

其中人员和公用经费,按照机构编制及规定标准编制部门预算。

新区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完善人员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注重财政支出成本核算。

第五条部门预算编制(一上)时,除按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外,应当同时报送年度工作目标及相关工作任务。

部门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经费,必须与年度工作目标及相关工作任务相对应,并按轻重缓急程序列报。

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与机制优化的建议

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与机制优化的建议

DOI:10.19699/ki.issn2096-0298.2020.20.165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与机制优化的建议广西大学 赵林摘 要:本文在全面回顾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展历程,以及深入总结归纳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成效与不足的基础上,分别从制度建设与机制优化两个维度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是制度建设方面:需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从立法层面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刚性应用;进一步促进政府管理与部门履职的公开透明。

二是机制优化层面:强化绩效合力推进机制;优化预算绩效融合机制;改良信息平台支撑机制;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关键词:预算绩效;制度机制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10(b)-165-041 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发展历程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发展阶段:绩效评价先行试点阶段(2003年1月—2010年12月)和预算绩效管理全面推进阶段(2011年1月—至今)。

1.1 绩效评价先行试点阶段闵行区于2003年在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基建项目绩效评估等改革的基础上,实施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改革,吹响了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一声号角。

随后,浦东、长宁两区于2005年也相继开始了绩效评价方面的相关试点工作,与闵行区一起形成了绩效评价试点的“小三角”,并逐步向周边辐射。

1.2 预算绩效管理全面推进阶段2010年底,上海市财政局成立绩效评价处。

2011年1月,上海市发布《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财绩[2011]3号)。

在“先调研试点—形成报告—反复研究推敲—形成成熟方案—全面推广”的工作思路下,逐步形成以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单位)为评价主体、以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价为重要手段的多元化评价模式。

2013年10月,上海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5号),标志着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入新的里程。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沪财绩[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绩[2014]22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全面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55号)精神,现将《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4年4月30日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市《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和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主体)本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市级财政、各区县财政、各镇(乡)财政。

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适用范围)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一)绩效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的活动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2022年3月3日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第四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事中事后监管第七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建设财力主要用于需要市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领域。

第四条市级建设财力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拟定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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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的要求,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一)总体要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从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客观公正地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是强化部门预算支出责任、改善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部门(单位)”是落实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责任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的相关领导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要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部门,有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相关工作;要根据本部门(单位)的特点,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引入绩效管理理念,逐步建立绩效问责制度。

本市绩效评价工作将从项目支出开始,通过项目绩效目标管理、项目绩效跟踪监控、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应用等环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条件成熟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将向基本支出、部门整体绩效拓展。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找准切入点和路径,扎实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及时总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

(二)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职责分工1.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范,包括制定绩效目标编审、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的规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预算部门(单位)及区县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落实结果应用措施;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等;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实施的绩效评价进行再评价。

2.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包括预算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跟踪监控、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配合完成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

二、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管理财政支出的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预算部门(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从项目支出入手,在建立项目库和编制年度预算时,对项目支出进行梳理,选择目标清晰、资金来源相对单一、规模合适且在一个预算年度可以完成并充分体现本部门(单位)主要职能的项目进行试点,实施绩效目标管理。

(一)支出绩效目标财政支出绩效目标是指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应由使用财政资金的预算部门(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

(二)绩效目标内容绩效目标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预期产出,包括提供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2.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3.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4.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5.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6.其他。

(三)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系统的前提,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

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根据市政府关于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门的具体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测算资金需求,编制预算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应与部门目标高度相关,并且是具体的、可衡量的、一定时期内可实现的。

预算单位应当在分析项目目标对象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合理预测,制定出项目实施后达到的目标,并明确为达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资金需求和其他资源需求。

(四)绩效目标填报预算部门(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在“财政预算管理平台(一体化系统)”上填报《部门(单位)职能及战略目标表》和《上海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2);未在财政预算管理平台申报的专项项目需通过纸质文件填报。

在报送部门预算的同时,连同项目立项的有关材料和项目目标制定依据,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五)绩效目标审核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预算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2.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3.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4.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

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调整、修改;审核合格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六)绩效目标综合评审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和重要性等原则,选择部分项目,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预算部门(单位)编制申报的绩效目标、主要绩效指标和指标目标值、项目资金与绩效目标匹配程度、以及投入、产出和结果的逻辑关系、项目的必要性、项目的实施对部门(单位)战略目标的相关性和贡献度等相关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对项目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等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将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绩效目标批复项目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八)绩效目标公开预算批复后,项目申报部门(单位)应将项目绩效目标在本部门(单位)内公开,接受监督检查。

三、财政支出绩效跟踪监控管理财政支出绩效跟踪监控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项目实施中,预算部门(单位)不仅要持续地监控项目各项活动的进展情况,同时还要监测和评估项目达到预期结果的可能性。

预算部门(单位)要建立绩效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纠偏扬长,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跟踪监控中发现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财政部门应根据(部门)单位制订的项目绩效目标,结合项目预算拨款管理,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跟踪监控。

财政部门可定期对预算部门(单位)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项目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指标、标准和方法(一)绩效评价指标根据绩效评价指标设置的相关性原则、重要性原则、系统性原则和经济性原则,考虑到不同部门、不同项目的适用性和可比性,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详见附件3),其中一级指标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二级指标根据评价对象具体情况可做局部调整,三级指标由绩效评价组织者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设定。

随着绩效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市财政部门将会同预算主管部门逐步建立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分类指标库,供绩效评价组织者选择使用。

(二)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

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等。

(三)绩效评价开展方式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绩效评价可由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单位)自行实施,也可部分环节或全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在评价过程中涉及聘请评审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须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评价方法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五)绩效评级标准绩效评价结果采用综合评分定级的方法。

各项三级指标分值总和为100分,评价得分高于9 0分(含90分)的,绩效评级为优;得分在75——90分的(含75分)为良;得分在60——75分(含6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或绩效无法显现。

五、绩效评价具体实施(一)计划制订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同时制订下一年度绩效评价计划,应主要包括评价对象、评价范围、项目金额、评价实施方式(即自行评价、部分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价)、计划开展日期和完成日期和评价经费预算等。

绩效评价计划应在部门预算“二上”前完成,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统筹。

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应从项目支出开始入手,项目的选择应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应选择项目已完成、绩效已显现、数据易收集、投入产出结果边界清楚的项目入手,逐步扩大项目范围,条件成熟后再开展预算部门(单位)整体评价等综合性的评价。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重点对下列项目开展绩效评价:1.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项目;2.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项目;3.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个项目;4.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高、公益性强的重要项目;5.对实现部门战略目标意义重大的项目;6.已制定绩效目标的项目。

(二)计划实施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确定绩效评价对象;2.确定绩效评价开展方式(财政或预算部门(单位)自行开展还是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开展);3.下达绩效评价通知;4.科学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包括项目概况、绩效评价框架、证据收集和分析方法、评价实施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原则上应进行适当形式的评审;5.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收集、核实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实地调研、访谈、问卷调查等);6.综合分析、多方征询意见,形成客观、全面的评价结论;7.撰写与报送评价报告;8.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六、绩效评价报告编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由评价实施机构负责撰写。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对向绩效评价实施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预算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应当在评价结束后1个月内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4):(一)摘要;(二)项目基本概况;(三)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四)绩效分析及评价结论;(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应用(一)评价结果反馈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组织者应在1个月内将评价结果以《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书》(附件5)形式反馈给被评价部门或单位(自评价除外),并开展结果利用工作。

(二)评价结果运用于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应予以表扬、推广其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对该实施单位或同类项目的支持力度等激励措施;对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自身原因导致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应予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调整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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