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大民事诉讼法课件 第11章 第一、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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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一章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具有监督权的机关对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使监督权,认为其确有错 误时,根据法律规定提起或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次 审理,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有利于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中 的错误予以纠正,从而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合 法性,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审判监督程序 的设立能实现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和制衡,从而 避免或减少人民法院裁判的随意性,维护国家法律的严 肃性。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种类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 定提出抗诉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 定提出抗诉
(四)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1.立案审查 2.决定提出抗诉 3.制作抗诉书 4.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某省A市人民检察院发现,A市基层人民法院对某案 件作出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于是A市人民 检察院向A市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 人民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 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适用条件
1.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提出抗诉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 3.具备法定事由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
(一)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 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所谓“中止原判 决的执行”,是指暂时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待案件 再审后再确定是否继续执行。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十一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一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一章第二审程序[考试大纲要求]本部份考查的知识点有:上诉提起的条件与程序,上诉的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审理方式与地址,二审中的调解,对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人民法院适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对争议案件通过审理作出裁判后,若是当事人不服即可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二审,因此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确实是二审程序。

对二审程序应当偏重于二审程序相关规定的具体运用。

第二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一、上诉的提起上诉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其法律后果是引发二审程序的发生,因此,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具有必然的条件。

(一)上诉的实质条件上诉的实质条件,即当事人能够针对哪些裁决与裁定提起上诉。

1.许诺上诉的裁决,即地址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裁决,和人民法院对发还重审与依照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后作出的裁决。

这就排除两类不能上诉的裁决: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决;二是法院适用专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裁决。

2.许诺上诉的裁定,即管辖权异议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上诉的形式条件当事人提起上诉除具有实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形式条件: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法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上诉而成为上诉人的应当是一审裁决中的实体权利义务经受人。

具体包括一审中的原告、被告、一起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也确实是说,当事人是不是享有上诉权取决于依据一审裁决是不是享有实体权利或承担实体义务。

另外还需注意两个问题的处置:(1)上诉人都上诉问题的处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假设干意见》第176条的规定,两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二审程序不同于一审程序,由于一审程序审理的是两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因此必需要有两边当事人;而二审程序审理的是当事人对一审裁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内容,因此,二审程序中既能够存在两边当事人,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也能够只有上诉人一方当事人,而没有被上诉人。

第十一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PPT课件)

第十一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PPT课件)

(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分别向原、被
告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合议庭组成后,应当在3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
人,以便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进
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 组织交换证据。 5. 归纳争议焦点。 6. 进行调解。
(七)审理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1. 对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案件, 转入督促程序处理。
2. 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第四节 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的概念和形式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 三、庭审笔录 四、审理期限
在被告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之前,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需 要召集庭前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2. 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
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3.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 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4.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 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5.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 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 法院应当受理。
6.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 养关系的案件,被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三)受理的法律效果
1. 受诉法院取得了该案的审判权。 2. 确定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 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 4. 诉讼时效中断。

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改

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改
到,则乙的上诉仍然有效 • D、双方的上诉期间均是5月8日 •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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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诉讼保障制度与 程序改
•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 邮的,不算过期。
• 所谓在途时间,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邮寄送达 的诉讼文书,或者是当事人通过邮寄递交的诉讼 文书,在途中所用去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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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诉讼保障制度与 程序改
• ,“五谷道场”被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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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诉讼保障制度与 程序改
•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 1. 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
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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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诉讼保障制度与 程序改
第四节 先予执行
•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 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
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 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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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诉讼保障制度与 程序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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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诉讼保障制度与 程序改
•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 • 1、查封、扣押财产。 • 2、冻结。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一次冻结
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期限的而当事人没 有继续要求财产保全且法院没有裁定继续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原冻结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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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 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第11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第11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1. 受诉法院取得了该案的审判权。 2. 确定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 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 4. 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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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予受理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 对于下列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1.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一)开庭准备
开庭准备是开庭审理的最初阶段,其任务是保证开庭审理能 够顺利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1. 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和地点。 2. 发布开庭审理公告。 3. 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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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布开庭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在进入法庭调查之前, 审判长的工作主要有:
4.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 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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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 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 法院应当受理。
6.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 养关系的案件,被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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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审判人员通过对起诉状和答辩状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了解并明 确案件的争点,为庭审做好准备。
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以及法院认 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调查收集。调查收集时,应当制作调查 笔录,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一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一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一章第二审程序教学内容简介: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教学重点:上诉的提起的条件;上诉案件的审理的范围、方式、地点、审理期限;教学难点:审级制度课前准备:查阅有关的教学资料和教学案例课时安排:4学时教学手段:讲授,教学观摩、模拟法庭◆第一学时(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说)●教学目的:学习二审程序的概念、特点及与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教学过程:1.课堂考勤2.复习旧课提问(1)什么是简易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什么要规定简易程序?(2)怎样正确理解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认定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3)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有哪些不同于普通程序的特点?(4)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好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3.引入新课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并撤销或者变更第一审裁判的诉讼行为。

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称为第二审程序或者上诉审程序。

在审理上诉案件时,法院要围绕上诉请求,从事实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上诉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裁判。

4.重点讲授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一)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1.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解决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者诉讼标的是相同的。

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存在时间上的前后相继关系。

3.从审理范围来看,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终结。

民诉ppt2012——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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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 民事诉讼反映民事主体权益之争,而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 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 再审程序 第十七章 特殊程序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章 破产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开始与执行措施 第二十三章 执行阻却与执行回转 第二十四章 涉外民事诉讼
课程共计54课时、24章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关于民事诉讼法理论 及其适用的学科。内容包括民事诉讼的 基本理论、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程 序等基本内容。
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 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的方式解 决纠纷。
调解和仲裁的共同点是,第三者对争议处理 起着重要作用;
两者的不同之处是,调解结果更多地体现 了主体的意愿,而仲裁的结果还体现了仲裁 者的意愿。
(三)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诉讼。诉讼的实质是由特定的 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 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三种形式:
(一)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 己的权益。包括自决与和解。
自决:在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侵害,而国家机关未 能及时提供保护的情况下,以自身的力量自助 性的救济行为。
中国没有自力救济的现行立法。
国外和台湾地区对于自力救济的立法是普 遍的。如:《德国民法典》229条、《瑞士 民法典》926条、台湾地区《民法典》151 条,都规定了允许自力救济。
和解:是指纠纷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
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 决争议,无须第三者参与。
(二)社会救济

高辉《民事诉讼法》精品教学:11章 诉讼保障程序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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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 收;
▪ 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 件的人签收;
▪ 4、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 5、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 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
▪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泛指由有关法律规定的除 上述三种方法以外的其他保全方法,如变卖财物、 保存价款等。
实用文档
其他方法
▪ 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 期保存的物品,可以变卖后由法院保存价款。
▪ 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可以扣 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 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 押该项财产。
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
期为送达日期。
实用文档
留置送达
▪ 适用情形:
1、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 2、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
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或者盖章 的,适用留置送达。 4、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 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
前交邮的,不算过期。பைடு நூலகம்
▪ 特殊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实用文档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 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 内的期间;延期审理超过一个月的时间,仍应计入案件的审 结期限;

民诉第11章 二审程序

民诉第11章 二审程序

第11章二审程序第一节二审的启动和审理一、上诉审的概念(一)定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也称第二审程序(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1、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1)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解决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者诉讼标的是相同的。

(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存在时间上的前后相继关系。

(3)从审理范围来看,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终结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1)适用的法院与审级不同。

(2)程序发生的原因与启动程序的主体不同。

(3)程序的目的与任务不同。

(4)审理的对象与内部结构不同。

(5)审理的方式与审结期限不同。

(6)裁判生效的时间与条件不同。

二、上诉的提起条件(一)法定期限内:1、判152、裁10(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同)。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格: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资格(1)双方必须都是一审当事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3)只有被判令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才有权上诉。

2、上诉人、被上诉人的确定(1)一对一(2)各方都上诉,均为上诉人。

(3)必要共同诉讼的一人或者部分人上诉:(三)上诉的客体:1、除依照特别程序、除权判决不能上诉外,其他判决可以上诉;(注意:督促程序一律使用裁定,没有判决)2.可上诉的裁定:(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驳回破产申请(4)管辖权异议(注意: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原告可以提起上诉)(四)上诉的对象和提交上诉状的法院:1.只能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不能向原审法院提起,也不能越级提起上诉。

2.既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上诉状,也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五)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上诉状的,视为没有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准许撤回上诉旳 裁定,立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第二审程序终结; 2、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3、原审裁判生效。 各方当事人均为上诉人时,一方当事人申
第三节 上诉案件旳审理
一、上诉案件旳审理范围
世界各国旳民事诉讼立法关于上诉案件旳审 理范围有三种不同旳模式:复审模式、事后 审模式和续审模式。
• (二)撤消原裁定旳裁定
三、上诉审裁判需要处理旳几种特殊情况
• (一)对不应该由人民法院受理旳案件旳处理
人民法院根据第二审程序审理旳案件,以为 依法不应该由人民法院受理旳,能够由第二 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消原判,驳回起诉, 而不需要发回重审。
• (二)二审中当事人旳诉讼承担
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旳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分立或合并旳,应该由分立或者合并 后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原当事人旳权利 义务,直接将分立或者合并后旳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列为当事人,而没有必要将案件发回 重审。
三、上诉案件旳审理地点
•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能够在本院进 行,也能够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 在地进行。
四、上诉案件旳证据
• (一)上诉案件中“新旳证据”旳认定
•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当事人在法庭上能够提出 新旳证据。”
•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要求》第41条旳要求, 这里旳“新旳证据”涉及:
• (三)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1、第二审人民法院以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旳,一 般应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第二审人民法院以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旳裁定撤消原判决,发 回原审法院重审.
二、对一审裁定不服旳上诉案件旳裁判

民事诉讼法课件 第十一章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课件 第十一章普通程序
〔二〕诉讼终结的原因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 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
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三〕诉讼终结裁定的效力
诉讼终结的原因出现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终 结诉讼的裁定。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送达当事 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得上诉,也 不得申请复议。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 〔一〕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二〕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
的组成人员 〔三〕指定举证时限 〔四〕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五〕审核诉讼材料,整理争点 〔六〕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七〕追加当事人
第四节 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概说 〔一〕开庭审理的含义 275 〔二〕开庭审理的任务、方式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 〔一〕庭审准备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2.出示证据和质证 〔三〕法庭辩论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三、法庭笔录 四、审结期限
现住××市××区××街××号。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岁,×族,××省××市人,××市××厂职工,现住 ××市××区××街××号。 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遗产; 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原被告之父C主要遗产清单。 原告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有姑姑D可以作证。她现住××市××区×× 街××号。 被告擅自将父亲遗留房屋租与蒋××居住,有蒋××现居住在××区×× 路××号的事实为证。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份; 2.证人D证言一份; 3.原告之父C遗产清单一份。 起诉人:A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课件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课件

(三)按撤诉处理的概念及其具体适用
《民诉法》NO.129《适用意见》 NO.143、158、159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 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 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 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按撤诉处理。
四、简易程序的特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 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 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 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直接审理,是相对于间接审理而言的,它是指作出裁判的 法官必须直接参与当事人的辩论及证据调查,否则判决无效 。
二、开见》NO.1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 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NO.10-18
法庭调查: 《民诉法》NO.138
3.不正确;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4.不能上诉,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 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 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可以向法院申请 再审。
5.如果上级法院决定提审,应当按照二审 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 事人不可以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提审 案件时,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 ,由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原生效的判决 书视为撤消。
5.如果上级法院决定提审,应如何 进行?可否继续主持调解?

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幻灯片PPT

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幻灯片PPT
序终结,一审裁判生效 3.撤回上诉的当事人承担第二审诉讼费用
对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审理前的准备 1.组成合议庭 2.审阅案卷,熟悉案情,确定审理方式和地点 二、审理范围 第二审法院审理的内容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
法律问题,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三、审理方式 〔一〕开庭审理 〔二〕迳行判决 四、上诉案件的调解
第二审程序
本章重点:
1.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2.上诉的条件 3.上诉的撤回 4.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
的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 案件进展审理和裁判所适用的程序。 2.意义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一〕联系 〔二〕区别 1.性质不同 2.适用范围不同 3.程序的发生原因不同 4.程序的功能不同 5.适用的具体程序和制度不同 6.裁判的效力不同 7.审限不同
后、裁判宣告送达前主动放弃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行 为。
〔二〕撤回上诉的条件 1、能够撤回上诉的主体限于上诉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 2、撤回上诉的时间必须是在受理上诉后至第
二审法院宣判前的时间内 3、撤回上诉系出于自愿 〔三〕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 1.撤回上诉的当事人丧失对本案的上诉权 2.假设再无其他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程
2.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案件的裁定
(1)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护 原裁定;
(2)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缺乏, 适用法律错误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作 出正确的裁定。
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上诉案件裁判的种类 more 二、第二审裁判的效力 1、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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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第一审简易程序
一、概念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法理基础: 法理基础: 1.实现司法大众化 1.实现司法大众化 2.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2.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3.民事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 3.民事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 4.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4.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3.告知权利 告知权利
135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第135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 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 院批准。 院批准。
3.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阶段
第127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27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 方最后意见。 方最后意见。
第123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123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123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
一、概念和意义
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作 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上诉至上一级法院要求撤销或变 更一审判决或裁定, 更一审判决或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判所适 用的程序。 用的程序。
是指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 是指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请求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作出评价, 请求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作出评价,从 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诉与起诉的区别: 上诉与起诉的区别:
三、开庭审理
(一)含义: 含义:
是指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是指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 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二)开庭审理的步骤
1.开庭前的准备 1.开34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第134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3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 入普通程序审理。 入普通程序审理。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2.法庭调查阶段 2.法庭调查阶段
124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第124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 (1)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 (4)宣读鉴定结论; 宣读勘验笔录。 (5)宣读勘验笔录。
参考资料: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 参考资料:谭兵主编: 民事诉讼法学》 法律出版社。
第一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的阶段: 普通程序的阶段:
起诉 受理
审理前 的准备
开庭 审理
宣告 判决
一、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条件(108 (108条 1. 起诉的条件(108条)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2)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的受理(112条 2. 法院的受理(112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 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 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 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 提起上诉。 提起上诉。
二、适用范围
1.适用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 2.适用的案件:数额式、概括式和列举式 数额式、
(1)“概括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 (1)“概括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民诉法》142条 民事案件
第11章 第一审、第二审程序 11章 第一审、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
争讼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非讼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特殊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本章主要内容: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第一审简易程序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
4.合议判决阶段 4.合议判决阶段
第128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 128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 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三)法庭笔录、宣判方式、告知权利 法庭笔录、宣判方式、
3.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第2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
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 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易程序进行审理。 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2)“列举式” (2)“列举式”:下列案件不适用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发回重审的案件; 发回重审的案件;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 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 《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条
(1)提起的原因不同; (2)提起的目的不同; (3)提起的时间不同; (4)提起的形式不同; (5)受理的法院不同。
2.上诉的条件和程序
(1)上诉必须针对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提出 (1)上诉必须针对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提出 (2)上诉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上诉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书面形式) 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书面形式) 提起上诉的程序
二、审理前的准备 1.概念
审理前的准备,也称审前准备程序, 审理前的准备,也称审前准备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2.内容
(一)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送达《应诉通 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向被告送达《 知书》 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二)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向原告送达答辩状副本 向双方送达《举证通知书》 (三)向双方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 (四)适时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 审核诉讼材料, (五)审核诉讼材料,整理争点 (六)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追加当事人(必要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七)追加当事人(必要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法律意义: 法律意义: 1.权利必须有救济 权利必须有救济, 无救济就无权利” 1.权利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就无权利”。 2.法官的偏私不可避免,“必须给审判者设立审判者”。 2.法官的偏私不可避免, 必须给审判者设立审判者” 法官的偏私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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