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大民事诉讼法课件 第11章 第一、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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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庭笔录 法庭笔录
133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133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 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法律意义: 法律意义: 1.权利必须有救济 权利必须有救济, 无救济就无权利” 1.权利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就无权利”。 2.法官的偏私不可避免,“必须给审判者设立审判者”。 2.法官的偏私不可避免, 必须给审判者设立审判者” 法官的偏私不可避免
二、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 1.上诉 1.上诉
第11章 第一审、第二审程序 11章 第一审、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
争讼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非讼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特殊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本章主要内容: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第一审简易程序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
2.法庭调查阶段 2.法庭调查阶段
124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第124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 (1)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 (4)宣读鉴定结论; 宣读勘验笔录。 (5)宣读勘验笔录。
3.告知权利 告知权利
135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第135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 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 院批准。 院批准。
第3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 入普通程序审理。 入普通程序审理。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三、开庭审理
(一)含义: 含义:
是指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是指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 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二)开庭审理的步骤
1.开庭前的准备 1.开庭前的准备
2.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
134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第134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二、适用范围
1.适用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 2.适用的案件:数额式、概括式和列举式 数额式、
(1)“概括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 (1)“概括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民诉法》142条 民事案件
3.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关于适用简易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第2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
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 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易程序进行审理。 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4.合议判决阶段 4.合议判决阶段
第128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 128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 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三)法庭笔录、宣判方式、告知权利 法庭笔录、宣判方式、
(四)实行独任制审判 (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六)举证期限和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四、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1.有无必要设置专门的简易法院或者简易法庭? 1.有无必要设置专门的简易法院或者简易法庭?以贯 有无必要设置专门的简易法院或者简易法庭 彻繁简分流的纠纷解决理念? 彻繁简分流的纠纷解决理念? 2.简易程序仅仅作为普通程序的简易化处理, 2.简易程序仅仅作为普通程序的简易化处理,还是有 简易程序仅仅作为普通程序的简易化处理 必要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 必要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 3.简易程序能否考虑设计一些独特的制度, 3.简易程序能否考虑设计一些独特的制度,如一审终 简易程序能否考虑设计一些独特的制度 禁止反诉、全日制审判、律师或助理法官审判? 审、禁止反诉、全日制审判、律师或助理法官审判? 4.诉讼程序的效率提高, 4.诉讼程序的效率提高,除了简易程序之外的有哪些 诉讼程序的效率提高 思路? 思路?
第二节 第一审简易程序
一、概念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法理基础: 法理基础: 1.实现司法大众化 1.实现司法大众化 2.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2.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3.民事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 3.民事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 4.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4.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第123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123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123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审理前的准备 1.概念
审理前的准备,也称审前准备程序, 审理前的准备,也称审前准备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2.内容
(一)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送达《应诉通 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向被告送达《 知书》 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二)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向原告送达答辩状副本 向双方送达《举证通知书》 (三)向双方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 (四)适时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 审核诉讼材料, (五)审核诉讼材料,整理争点 (六)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追加当事人(必要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七)追加当事人(必要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2)“列举式” (2)“列举式”:下列案件不适用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发回重审的案件; 发回重审的案件;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 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 《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条
(1)提起的原因不同; (2)提起的目的不同; (3)提起的时间不同; (4)提起的形式不同; (5)受理的法院不同。
2.上诉的条件和程序
(1)上诉必须针对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提出 (1)上诉必须针对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提出 (2)上诉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上诉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书面形式) 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书面形式) 提起上诉的程序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
一、概念和意义
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作 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上诉至上一级法院要求撤销或变 更一审判决或裁定, 更一审判决或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判所适 用的程序。 用的程序。
3.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阶段
第127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27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 方最后意见。 方最后意见。
是指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 是指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请求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作出评价, 请求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作出评价,从 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诉与起诉的区别: 上诉与起诉的区别:
参考资料: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 参考资料:谭兵主编: 民事诉讼法学》 法律出版社。
第一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的阶段: 普通程序的阶段:
起诉 受理
审理前 的准备
开庭 审理
宣告 判决
一、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条件(108 (108条 1. 起诉的条件(108条)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2)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的受理(112条 2. 法院的受理(112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 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 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 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 提起上诉。 提起上诉。
133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133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 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法律意义: 法律意义: 1.权利必须有救济 权利必须有救济, 无救济就无权利” 1.权利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就无权利”。 2.法官的偏私不可避免,“必须给审判者设立审判者”。 2.法官的偏私不可避免, 必须给审判者设立审判者” 法官的偏私不可避免
二、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 1.上诉 1.上诉
第11章 第一审、第二审程序 11章 第一审、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
争讼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非讼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特殊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本章主要内容: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第一审简易程序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
2.法庭调查阶段 2.法庭调查阶段
124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第124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 (1)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 (4)宣读鉴定结论; 宣读勘验笔录。 (5)宣读勘验笔录。
3.告知权利 告知权利
135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第135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 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 院批准。 院批准。
第3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 入普通程序审理。 入普通程序审理。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三、开庭审理
(一)含义: 含义:
是指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是指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 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二)开庭审理的步骤
1.开庭前的准备 1.开庭前的准备
2.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
134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第134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二、适用范围
1.适用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 2.适用的案件:数额式、概括式和列举式 数额式、
(1)“概括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 (1)“概括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民诉法》142条 民事案件
3.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关于适用简易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第2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
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 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易程序进行审理。 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4.合议判决阶段 4.合议判决阶段
第128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 128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 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三)法庭笔录、宣判方式、告知权利 法庭笔录、宣判方式、
(四)实行独任制审判 (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六)举证期限和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四、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1.有无必要设置专门的简易法院或者简易法庭? 1.有无必要设置专门的简易法院或者简易法庭?以贯 有无必要设置专门的简易法院或者简易法庭 彻繁简分流的纠纷解决理念? 彻繁简分流的纠纷解决理念? 2.简易程序仅仅作为普通程序的简易化处理, 2.简易程序仅仅作为普通程序的简易化处理,还是有 简易程序仅仅作为普通程序的简易化处理 必要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 必要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 3.简易程序能否考虑设计一些独特的制度, 3.简易程序能否考虑设计一些独特的制度,如一审终 简易程序能否考虑设计一些独特的制度 禁止反诉、全日制审判、律师或助理法官审判? 审、禁止反诉、全日制审判、律师或助理法官审判? 4.诉讼程序的效率提高, 4.诉讼程序的效率提高,除了简易程序之外的有哪些 诉讼程序的效率提高 思路? 思路?
第二节 第一审简易程序
一、概念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法理基础: 法理基础: 1.实现司法大众化 1.实现司法大众化 2.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2.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3.民事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 3.民事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 4.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4.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第123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123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123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审理前的准备 1.概念
审理前的准备,也称审前准备程序, 审理前的准备,也称审前准备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2.内容
(一)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送达《应诉通 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向被告送达《 知书》 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二)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向原告送达答辩状副本 向双方送达《举证通知书》 (三)向双方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 (四)适时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 审核诉讼材料, (五)审核诉讼材料,整理争点 (六)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追加当事人(必要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七)追加当事人(必要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2)“列举式” (2)“列举式”:下列案件不适用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发回重审的案件; 发回重审的案件;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 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 《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条
(1)提起的原因不同; (2)提起的目的不同; (3)提起的时间不同; (4)提起的形式不同; (5)受理的法院不同。
2.上诉的条件和程序
(1)上诉必须针对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提出 (1)上诉必须针对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提出 (2)上诉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上诉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书面形式) 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书面形式) 提起上诉的程序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
一、概念和意义
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作 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上诉至上一级法院要求撤销或变 更一审判决或裁定, 更一审判决或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判所适 用的程序。 用的程序。
3.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阶段
第127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27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 方最后意见。 方最后意见。
是指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 是指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请求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作出评价, 请求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作出评价,从 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诉与起诉的区别: 上诉与起诉的区别:
参考资料: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 参考资料:谭兵主编: 民事诉讼法学》 法律出版社。
第一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的阶段: 普通程序的阶段:
起诉 受理
审理前 的准备
开庭 审理
宣告 判决
一、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条件(108 (108条 1. 起诉的条件(108条)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2)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的受理(112条 2. 法院的受理(112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 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 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 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 提起上诉。 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