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效果评估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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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范文

《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立法前评估制度作为确保法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性的重要环节,其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提供参考。

二、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的现状1. 评估制度的基本内容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是指在地方性法规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之前,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对立法项目的前期调研、社会风险预测、经济效益分析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估。

2. 评估制度的意义(1)增强法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2)提高法规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3)减少法规实施过程中的社会风险和成本。

三、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1. 评估流程不规范当前部分地区在立法前评估中存在流程不清晰、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导致评估结果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

2. 评估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不同地区在评估过程中可能存在标准不一、尺度不均的问题,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公众参与度不高立法前评估往往忽视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导致公众对法规的认知度不高,缺乏参与立法讨论的热情和动力。

四、完善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的措施1. 完善评估流程和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流程和统一、明确的评估标准,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专业的立法前评估人才,提高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同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为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3. 提高公众参与度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如听证会、座谈会等,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公众对立法前评估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同时,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高公众参与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五、结论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是确保地方性法规质量的重要环节。

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化探讨

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化探讨

立 法 后评 估 作 为 一个 新 生 事物 , 在评 估 目标 、 评估 主 体 、 评 估 对 象 以及 评估 程 序 和 方 法等 基本 问题 上还 处 于探 索性 阶段 , 需要从 理论 上 予 以梳 理 , 从制 度上 予 以构 建 。
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化探讨
口 王 欢 陈加 云
出现在行政许可法中。该法第二十条规定 : “ 行政许 的法律文本与制度操作中 , 也往往将提高立法质量 可 的设 定机关 应定期 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 作为立法后评估最重要 的价值 目标。例如, 《 西安市 价; 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 , 认为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明确规定 , “ 为了 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立法质量 , 促进经济社会发 组织能够 自主决定的 ;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
方案可供选择 , 而行政机关没有选择 时必须说明理 范为对象的 , 每一部地方性法规 、 政府规章应当接受 由。 ” 据此 , 笔者认为 , 立法后评估尤其是地方性立 事后评估 的检验 。但这只是一种理想说法 。实际 法后评估制度 的构建应 当解决“ 立法质量” 的外延 , 上, 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 , 经受评估 的地方性法规和 即主要评估 的是地方性法规 、 规章与实际的一致性 , 规章相比较现行有效 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言 , 只 还是成本效益抑或其他 。当然 , 基于地方性法规 、 规 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0以地方政府规章为例 , 安徽省 章所涉领域 的不 同, 其基本价值取 向也应当有所差 政 府 法 制 办 开 始 得 比较 早 , 数 量 也 比较 多 , 从2 0 0 0 别。具体说来 , 笔者倾 向于在食 品药品安全标准等 年到2 0 0 5 年, 省政府法制办先后对 1 2 部省政府规章 问题上适宜于风险和产 品危害分析评估 ; 在一般行 实施效果进行 了测评 , 而制定 的规章不少于 5 O 部, 能够接受评估 的尚不足 四分之一。广东省尽管从 政管制领域侧重于必要性评估 ; 在基础设施 、 公共福

立法也需有个“质检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开展评估探索

立法也需有个“质检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开展评估探索

法“ 成本——收益” 的效益评估 , 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对立法的再次调试 。
立 法 也 需 有 “ 检 个 质 大
— —
,,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 立法开展评估探索
口 黄 兴 旺
改革开放 以来 , 国各 级立 法 我
的变 化 , 法部 门需 要对 静态 性 的 立
支 撑 ,实 际 效 果 并 不 是 很 明 显 。
20 06年 ,全 国人 大代 表 童保 海 在 “ 两会 ” 上提 出 了《 于建立 立法效 关
我 国现 行 立 法 中虽 然 设 置 了

果评估制度的议案》 议案中建议 , 。
应建 立立 法效果 评估 制度 , 以确保 立 法 理念 的先 进 性 、导 向 的正 确 性、 内容 的系统性 和 实施 中 的可操
关 注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地 方人 大 的积 极 探 索
省 、 圳 市 、 州 市 人 大 常委 会 分 深 杭
别 就 已颁 行 的殡 葬管 理 、 阆 中古 城保 护 、 绘管 理 、 测 中小 学 校 学 生
由于 没有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的
委员 会 以及很 多媒 体 都 对 其 作 出
挥 作用 。 法效果 陆的重点有 三 立
个方面: 一是 增设 明确 的合 宪性 审
查 程序 ; 二是 法律 法规 实施 的绩效 以及 法律 法规 所 取 得 的 社 会 和经
象。 同时, 从法律 的运作情况来看 ,
立法 工作也 并非 是 “ 一劳永 逸 ” 的 工 作 , 着社 会 现 实 的 发展 、 境 随 环
机 关 和 政府 部 门制 定 了大量 的 法 律、 章 , 规 但从 目前 的法 律实 施 状 况来 看 ,由于立 法 主体 的数 量 较 多 , 得法 律 冲突产生 的可 能性 增 使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讨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讨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讨地方行政立法的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旨在评估立法的有效性、合规性和可行性,从而指导地方行政立法的改进和完善。

下面将从立法目标、立法过程和立法效果等方面探讨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立法目标的评估指标1.目标明确性指标:评估立法目标是否明确具体,是否能够引导政府行为,指标可以是目标的具体表述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程度等。

2.合规性指标:评估立法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政策等,指标可以是立法是否与国家法律政策相一致,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等。

3.社会问题解决效果指标:评估立法是否有效解决社会问题,指标可以是社会问题的减少程度、解决问题所需资源的投入程度等。

二、立法过程的评估指标1.立法程序规范性指标:评估立法是否按照程序规定进行,指标可以是立法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立法机关的工作制度等。

2.公众参与程度指标:评估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程度,指标可以是公众参与的机会、渠道和方式,以及公众参与结果的反映程度等。

3.立法质量指标:评估立法文本的质量,包括文字表述是否精炼明确、规章制度是否完善等方面的指标。

三、立法效果的评估指标1.政策推动指标:评估立法是否推动了地方政策的实施,指标可以是立法是否促进政府各部门协同配合、推动政策措施的贯彻等。

2.法规执行指标:评估立法的法规执行情况,指标可以是法规相关行政机关是否按照立法要求制定具体措施、相关行政机关和人员是否按规定执行等。

3.社会影响指标:评估立法的社会影响,指标可以是立法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的指标。

总之,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需要综合考虑立法目标、立法过程和立法效果等方面的指标。

在构建指标体系时,应充分考虑立法的实际需求和评估的可操作性,同时注重量化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以客观、全面、科学的方式进行评估,为地方行政立法的改进和完善提供有力的参考和指导。

河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效果评估制度探析

河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效果评估制度探析

规 实施 效果评 估制 度 。随着《 立 法法》 修 改 和 时代 变迁 , 《 地 方 立 法质 量 反馈 办 法 ( 试行 ) 》已经 落 后 于 时代 发展 , 有 必要将 其升 格 为《 地 方 立 法质 量 反馈 条例 》 , 将 河 南省境 内的地 方 性 法 规 全部 纳
入 评估 对 象 , 建立 分层 次、 多元 化 的评估 主体 , 将评 4  ̄- T - 作 与法规 的修 改 或废 止 、 备 案 审查 、 执 法检
查等有机结合起 来, 促进地方立法质量的提 高。 关键词 : 地方性法规 ; 评估 ; 河南省 ; 《 地方立法质量反馈 办法( 试行 ) 》 中 图分类号 : D 9 2 7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3 09 - 4( 6 2 0 1 7 ) 0 4 - 0 0 2 3 - 0 5
律 施行一 段 时间后 , 采取 多种 方式进 行调 查研究 , 对
不仅 应 当成 为 大 多 数 立 法 者 和 各 级 立 法 机 关 的共 识, 而且应 当成 为 新 世 纪立 法 工 作 的重 要 原则 。法 律法 规实施 效果 评估 作 为 “ 二 次立 法 ”, 能够 有 效 提
高立 法质 量 , 因而开 始 逐 渐 受 到 党 和 国家 的高 度 重
法律 的实制
视 。 比如 , 2 0 1 3年 十 八 届 三 中全 会 通 过 的 《 中 共 中 央关 于全 面深化 改 革若 干重 大 问题 的决 定 》 即 明确 提 出“ 建立科 学 的法 治建 设 指标 体 系和 考核 标 准 ” 。 这表 明党 中央从 全 面 深 化 改革 的高 度 出发 , 十 分 重 视法律 法规 实施 效果 及其评 估 工作 。作 为 中国特 色

论文摘要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是受到...

论文摘要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是受到...
、整理和分析,并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召开座谈会和专家研讨会,对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信息进行调研、论证和研究,对评估工作进行初步的总结;在地方立法后评估的评价阶段,评估主体要针对评估对象、评估方案、评估目的、评估程序、评估标准、评估依据、评估结论等方面撰写综合的评估报告,并提交给立法部门或相关机构,作为对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的依据。
其次,在地方立法的工作中,往往会出现权力滥用、为某个部门谋私利、扩大公民义务、公权力大于私权利等情况,一些执法部门在工作中过于强调职权,义务少于权力,服务力度不够,行政处罚过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就使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处在失衡状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需要得到更高度的重视和保障。立法
④梁平:《地方立法质量和实越效果的关系》,《北京人大》2012年第1期,第32页。
还有一些地区在地方立法后评估工作中采取了比较分析法、系统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定量分析法等。总之,各地方在进行立法后评估时,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综合采用多种评估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侧重点来进行地方立法后评估工作。
(四)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功能
立法质量是立法机关工作的最终追求,是客观评价立法活动优劣程度的重要标准,是~个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明的体现。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能有有效的提高立法质量。“地方性法规作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其立法质量,确保其实施效果,是我们在新形势下需要探索和解决的重要问题。”①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能够及时有效的反映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对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进一步完善。
1、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有助于提高地方立法的民主性
首先,有人民群众参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扩大了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有效的调动起公民对立法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立法机关和社会的互动,使人民更广泛的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及时反映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这样立法机关就会在立法工作中多多吸取群众的建议,更能满足民众的法律诉求,优先考虑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促进社会民主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监督,改善政治制度的民主技能。

地方立法问题初探

地方立法问题初探
时 间不 明确 的情 况 .不 容 易直 接 掌 握 该 文 件是 政 府 规 章 还 是 职 能 部 门 的规 范 性 文 件 . 致适 用 的范 围和 时 间 不 明 确 。 导
高立法质量。
第 三 ,对 立 法 本 身 还 要 进 行 科 学 评 估 . “ ” 实施 效 果 开 展 调 研 . 时 发 对 法 的 及 现 问 题 、提 出 问 题 并 找 到 解 决 问 题 的 办 法 。一 是 立 法 计 划 和 规 划 的 可 行 性 有 必 要 进 行 专 家 论 证 , 出可 行 性 评 估 报 告 : 作 二 是 法 规 草 案 向 社 会 公 布 .在 公 开 征 求
的 意 见 中 可 以 体 现 出 人 民 群 众 对 法 规 适 时 性 的 判 断 ,我 们 可 以 有 的 放 矢 的 进行 修 正 .甚 至 删 除 掉 某 些 反 对 强 烈确 实存
在 问题 的 条 款 。 三 是 进 行 执 法 检查 等 活
展 的 实 际 工作 要 求 .为 地 方 立 法 工 作 服 好务 , 当好 地 方 立 法 工 作 的 参 谋 、 问 。 顾 这 是 对地 方立 法 个 体 围绕 地 方 党 委 和 政 府 中 心工 作 开 展 工 作 的要 求 。
委 、 府 的 工作 重心 . 政 团结 一 致 。 具 体 到 地方 立 法 工 作 中来 。 有 两点 准 备 , 是 要 一 必须具备服务 中心工作 的思想 准备 : 二 是必须具备服务 中心工பைடு நூலகம் 的能力 准备 。
在更 好 地 服 务 于 地 方 经 济 科 学 发 展 的 同 时 , 现地 方 立 法 的 自身科 学 发 展 。 实 在 立 法 过 程 中 .更 要 掌 握 地 方党 委

立法后评估 调研报告

立法后评估 调研报告

立法后评估调研报告一、引言立法是国家治理的基石,通过制定法律,国家可以对社会进行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等。

然而,立法后的评估工作同样重要。

立法后评估是指对已经实施的法律进行全面评估和研究,以了解法律的效果、问题和改进方向,为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依据。

本调研报告旨在对立法后评估的重要性、现状和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二、立法后评估的重要性1. 了解法律的实施效果立法后评估可以对法律的实施效果进行客观评估,了解法律在实践中的效果和问题。

通过评估,可以了解法律的预期目标是否达到,对照法律的初衷,找出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短板,为进一步的法律修订提供依据。

2. 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立法后评估可以发现法律的不足和问题,为立法提供反馈和改进的机会。

评估结果可以指导立法者和决策者,使他们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法律,避免立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果。

3. 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公正立法后评估可以帮助发现法律实施中可能存在的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和不公正现象。

通过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公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正。

三、立法后评估的现状1. 立法后评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立法后评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重视立法后评估工作,建立了相应的评估机制和体系。

立法者和决策者意识到,仅仅通过立法不能解决问题,还需要对法律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以便更好地完善法律。

2. 立法后评估的难点和挑战立法后评估面临一些难点和挑战。

首先,评估的对象和范围广泛,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和数据的支持。

其次,评估的方法和指标需要科学合理,否则评估结果可能不准确。

此外,评估的结果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应用,才能真正起到改进法律的作用。

四、立法后评估的方法1. 定性研究方法定性研究方法主要通过深入访谈、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等方式,对立法的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这种方法可以从多个维度和层面对立法的影响进行分析,深入挖掘法律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建设研究

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建设研究

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建设研究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对于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建设的研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立法影响评估是指在制定新法律或修改现有法律时,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系统、全面的评估,以确定法律立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一种在立法阶段进行的预防性管理措施。

本文将对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建设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立法工作提供参考与指导。

一、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开始重视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建设,但整体来看,立法影响评估的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立法影响评估工作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了立法影响评估的要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法律的通过过程并没有进行充分的影响评估,导致一些法律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我国缺乏专业的立法影响评估机构和人员,导致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不够。

立法影响评估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手段相对滞后,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够,使得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不高。

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建设的进程,需要我们在未来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建设完善的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通过对影响评估的开展,可以充分调研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找出立法可能带来的利弊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而在立法前就进行预防性管理,避免不良后果的产生。

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建设有助于提高法律的质量和效力。

通过科学评估,可以及早发现法律存在的问题,进而对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完善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可以提高政府的决策科学性和透明度,增加政府的公信力和民众的满意度,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实现。

为了加强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建设,需要采取以下对策和建议。

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立法影响评估的程序和标准,规定评估的范围和要求,确保立法工作有科学的管理和约束。

要进一步加大对立法影响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评估能力,使其能够独立、客观地开展评估工作。

浅谈地方立法评估指标体系

浅谈地方立法评估指标体系

地方立法评估指标体系随着我国地方立法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化,政府和民众对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果的关注也愈发密切。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完备、可操作的地方立法评估指标体系,不仅有助于提升地方立法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更能够为政府、社会、学界等多方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促进地方立法建设走向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一、地方立法评估指标体系的概念与分类地方立法评估指标体系是指用于对地方立法质量与效果进行量化评价的一组指标,其目的是通过对地方立法的程序、内容、效果等诸多方面进行评估,为提供立法参考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提供科学指导和反思借鉴。

根据评估指标的性质和类别可将研究对象分为如下几类:1、程序性指标:即用来评价地方立法制定过程中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立法程序要求。

它包括:地方立法的宪法法律依据、程序公开透明度、讨论表决程序等。

2、内容性指标:即用来评价地方立法的内容质量是否满足制定立法的目的要求,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等。

具体包括:法律格式、条款的清晰性与逻辑性、法律内容、前后衔接等方面。

3、效果性指标:即用来评价地方立法实施后,对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影响和作用是否符合立法目标和预期,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它包括:立法目标达到程度、立法效果评估、制定成本效益等方面。

二、地方立法评估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在建立地方立法评估指标体系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

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必须遵循自然科学的方法,确保指标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使其可以测量、分析和解释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果。

2、客观性原则。

评估指标体系对地方立法的评估应当建立在数据和事实基础的总结和整理之上,避免主观臆断和应试思维。

3、实际性原则。

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应当基于实际权益、需求和受众等,反映现实和未来的需求和发展方向,服务于地方立法的实际工作需要。

4、可操作性原则。

评估指标体系的评估指标应当具备可操作性、提高其评估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5、开放性原则。

立法后评估初探

立法后评估初探
原标题 : 立 法后 评 估 初 探
为 受 法 体 制 、机 制 和 制 度 的 影 施 了 《 淮 南 市 政 府 立 法 跟 踪 效 试 办
响, 我 国的法律 、 法规 、 规章 适应 经济 社 法》( 淮府办 [ 2 0 O 1 ] 2 6号) , 对建市 矗 : 浊后
会 发 展 需 要 , 相 旺冲 突 的现 象 比较 普 遍 , 评 估 制 度 进 行 有 益 探 索 。2 0 0 6年 财 政 在 一 定 程 度 影 响 了 我 国 的法 律 权 威 和 部 对 《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相 关 规 章 的 实 施 情
实施效 果 , 克服 中立法 数量 、 轻 法质 量 况进行了评估 。 自2 0 0 6年以来 , 务院法
的 倾 向 已成 为 法 工 作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制 办 先后 启 动 厂 1 5个 估 项 , 受到 / ’ 。
收 录 日期 : 2 0 1 2年 1 2月 1 9日
估、 风 险评估 、 教学评估 , 等等。 笔者认为,
白2 0 0 0年 以来 , J l I 东、 甘肃 、 重庆 、
的作用。 当然 , 作为 一 项 新牛 事 物 , 屯浊 后 评 估 尚处 在 起 步 阶 段 , 还 面 临着 ‘ 题
在 界 定 立 法 后 评 估 的概 念 时 , 我 们 应 当 根 南 、 福 建、 海南、 吉林、 太原 、 武 汉、 北京 、
体 的立法过程, 然而一些部委和地方政府 法 律 、 法规 、 规章 的立法质量 、 实 施绩效 、 海I l 人 大 常 委 会 还 专 门 听 取 和 审 议 了这
注重立法数量 、 轻 视 立 法 质 量 的取 向 彰 明 存在 问题及其影 响 素等进 行跟踪调 项 评 估 活动 的报 告 。 I 【 J 东省 自 2 0 0 0午 以来 对 多部 地

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建设研究

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建设研究

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建设研究引言立法影响评估是一种能够评估法律、政策制定的可能影响和效果的手段,是一种在法律、政策决策中,合理有效的评估工具。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健全的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对于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建设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定义立法影响评估是指对于立法规定和政策进行评估分析,研究其可能引起的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其目的是在立法制定之前,预测和分析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以期避免或减轻这些负面影响。

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提高立法质量,减少立法风险。

1. 提高立法质量在立法制定过程中,往往受到各种利益诉求的影响,如果没有科学的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可能会导致立法的盲目性和不科学性。

通过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建设,可以对法律、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预测和评估,从而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健全的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了解立法对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可能影响,从而在立法过程中更好地考虑各方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3. 保障公民权利有了立法影响评估制度,政府在立法过程中更加重视公众利益和民生需求,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我国自2007年开始在《立法法》中规定了对于影响较大的法律进行影响评估的要求,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对于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认识不足,执行力度不够,导致立法影响评估的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如预测不足、数据不科学、评估不准确等。

所以,我国在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 加强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加强对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理论研究,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形成一支立法影响评估的专业队伍。

通过宣传推广等工作,引导各界对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认识和重视。

2. 完善立法影响评估的机制建立和完善立法影响评估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包括根据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加强对立法影响评估结果的监督和评价,提高立法影响评估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

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

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引言地方立法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其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法规。

地方立法的出台对于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地方立法的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制定的预期目标,却是一个需要评估的问题。

为了确保地方立法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完善的评估制度势在必行。

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地方立法是地方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

地方立法能够帮助地方政府解决特定地区特定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地方立法可以适应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使得政府的决策更加灵活、精细化。

同时,地方立法也是地方政府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

地方立法可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地方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地方立法后评估是对地方立法工作的一种监督和反馈机制。

通过评估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地方立法的不足之处,及时调整政策措施,实现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另外,地方立法后评估可以帮助地方政府更好地了解政策的实际效果。

通过评估结果,地方政府能够更加准确地知道政策是否取得了预期目标,是否对社会经济产生了积极影响。

设计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原则建立一个科学合理、有效完善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性原则评估制度要全面考虑各个层面的因素,包括政策目标的实现情况、政策实施的过程和效果、政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等。

只有全面评估,才能够得到一个准确的评估结果。

2. 可行性原则评估制度的设计要符合实际情况,考虑到评估的可行性。

评估方法要简单可操作,评估指标要明确易测量,评估过程要顺畅高效。

只有可行的评估制度才能够得到有效的结果。

3. 可持续性原则评估制度应该是一个长效机制,需要建立起一套稳定可靠的评估体系。

评估工作要持续进行,形成一个评估的闭环,不断改进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

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设计1. 评估体系的建立建立一个完整的评估体系是评估制度设计的核心。

评估体系应该包括评估目标、评估指标、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的反馈机制等。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讨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讨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探讨地方行政立法是指国家授权地方政府在其行政范围内依法制定具有地方性特点的法律。

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地方行政立法在推动地方治理、促进地方发展、服务和保障地方人民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地方行政立法的实践中,我们也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以确保其质量和效果。

构建一份关于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地方行政立法的意义及存在问题地方行政立法对于维护地方政权和加强地方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行政立法可以更好地适应地方的经济、文化、社会和自然环境特点,更好地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

地方行政立法也有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更多的政策手段和法律依据。

在地方行政立法的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着法律法规的制定不规范、不严谨,甚至出现了违法违规情况。

一些地方政府在立法的过程中缺乏对社会大众的广泛征求意见,导致立法的公平性和民主性受到了质疑。

地方政府在立法后的落实和执行方面不够到位,导致了许多立法目标无法达成。

二、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鉴于上述问题,进行地方行政立法后的评估变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地方行政立法后的评估可以客观地评价立法的效果和质量,找出问题所在,进而加以改进和提升。

评估可以有力地推动地方政府在立法中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和严谨性,更加注重对社会大众的广泛征求意见,更加注重立法的落实和执行力度。

为了进行科学、客观、全面的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需要构建一份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指标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和严谨性评估指标这一部分主要评估地方行政立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主要包括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权威性、适用性等方面的评估指标。

评估方法可以包括对立法文件的文字审查和逻辑分析。

2. 社会公众参与程度评估指标这一部分主要评估立法过程中对社会公众的广泛征求意见程度。

主要包括立法的开放性、民主性、参与程度等方面的评估指标。

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制度研究

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制度研究

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级政府在制定重要的地方立法事项时,往往需要进行第三方评估,以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这一评估制度在实践中往往受到各种争议,包括评估对象的选择、评估标准的确定、评估结果的公正性等方面。

对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制度进行研究,对于完善评估制度、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第三方评估的背景和意义第三方评估是指由不属于被评估对象和评估机构的独立第三方组织进行的评估活动。

在地方立法事项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有助于减少政府官员的个人主观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增加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第三方评估还可以为政府提供独立的决策依据,为立法事项的修正和改进提供重要参考。

1. 评估对象的选择在进行地方立法事项的第三方评估时,评估对象的选择往往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一些人认为应该由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来确定评估对象,而另一些人认为应该由公众参与决定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的选择涉及到权力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容易引发各方的争议。

2. 评估标准的确定评估标准的确定是第三方评估中的关键环节,其科学性、合理性将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在现实情况下,评估标准常常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和科学。

1. 加强评估对象的民主参与在地方立法事项的第三方评估过程中,应当加强评估对象的民主参与,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减少政府官员和相关部门的主观干预,提高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2.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社会效益,提高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应当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避免政治、经济等利益的干扰。

3. 强化评估结果的透明公开政府应当加强对评估结果的透明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和评价,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应当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对评估结果的公正性进行约束和监督。

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建设研究

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建设研究

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建设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立法工作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环节,也越发显得重要。

在立法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问题,比如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效果性难以保障,导致部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为了加强对立法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提高法律的质量和效果,我国亟需建立健全立法影响评估制度。

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建设,能够通过对立法合理性、符合性、可操作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前预测法律法规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和问题,促进立法质量的提升,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支撑。

对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建设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分析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索国外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经验借鉴,进而提出具体建设路径和建议,以促进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健全发展。

通过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和把握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重要性,为我国立法过程提供科学决策支持,促进政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民主性。

对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建设进行深入研究,可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提升法治精细化水平,为建设法治化政府和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最终实现立法过程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目标,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1.3 研究意义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着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健全的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可以提高我国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确保各项立法能够真正符合社会需要和国家发展方向,避免因立法过程不科学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建设有助于增强立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提高立法质量和效果,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研究我国立法影响评估制度建设也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立法过程,促进我国立法制度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研究立法影响评估制度的意义在于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推动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和现代化进程,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民族发展。

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理论基础探析

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理论基础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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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初探

立法后评估初探

立法后评估初探尽管评估是近年来流行语汇中的一个高频词,但对什么是评估,并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从不同角度可以对评估作不同的理解。

从广义上来讲,评估是借助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对评估客体的价值大小或高低、趋势或发展的评价、判断、预测的活动,是人们认识、把握事物或活动的价值或规律的行为。

按照不同的标准,对于评估可以作不同种类的划分。

按照评估的对象划分,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对物的评价,主要是评估物的价值大小或高低,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

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等就属于这一类。

二是对活动成果的评价,主要是评估活动绩效的好坏、高低。

绩效一般解释为成绩、成效、业绩等,是对工作成果的一种评价。

三是对事物现状、发展趋势的评估,既包括对人类活动、个体行为现状、趋势的评估,也包括对自然界的现状、发展趋势的评估,评估趋势与走向,以便作出最佳选择与判断。

立法评估应当属于第二类,是对立法活动成果的评估,属于绩效评估的一种。

一、评估运动方兴未艾目前在管理实践中广为流行的是绩效评估。

它既包括对个体绩效的评估,如企业员工、公务员等人员工作绩效的评估,又包括对组织绩效的评估,如企业绩效评估、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政府绩效评估等。

政府绩效评估是近年来公共管理中的一个热门话题。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西方国家普遍面临财政压力、管理危机、公众信任危机等情况,为了解决公共管理机构臃肿、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问题,一些国家相继推行公共部门管理改革,将私人企业的管理方法和理念引入到公共管理中,用企业家精神重塑政府。

企业绩效评估被应用到公共管理中,侧重于对公共部门服务的质量和效益进行评价。

英国政府率先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绩效评估。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共部门的绩效评估在西方国家达到鼎盛时期。

1993年美国政府成立全国绩效评估委员会,制定颁布了《政府绩效评估与结果法》。

除美国和英国外,公共部门绩效评估在加拿大、丹麦、芬兰、挪威、德国、法国、新西兰、荷兰、澳大利亚等国都得到广泛应用。

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以地方立法为视角

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以地方立法为视角

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以地方立法为视角作者:周怡萍来源:《人大研究》 2014年第8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随着过去大规模立法时代的结束,立法由粗放型走向精细化成为必要和首选目标。

立法前评估能够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立法或不必要的内容入法、减少立法资源浪费,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前评估的现状及内涵立法评估,作为提高立法科学性、民主性的重要举措,是近年来各省市正在开展并积极实践的制度。

但我国大陆实务界和理论界普遍侧重于立法后评估的探索和研究,对立法前评估鲜有论及。

立法后评估固然可以为修改完善立法提供全面的分析论证,却无法在立法之初就保证立法的正当性、有效性,使法律从颁布起就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一)立法前评估的现状2008 年12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来自香港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罗范椒芬列席会议时建议,每一部法律在向省、市、县征求意见的时候,是否也可以要求各级政府评估法律草案在当地实施的可行性、实施的能力和实施的规划,并介绍了香港的经验。

香港每提出一项法律,提交立法会审议的时候,一定要提供财政编制的评估,还要评估公民、舆论的反应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以及是否可以长期维持这个政策[1]。

201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欧盟立法项目考察团,赴法国、西班牙、波兰三国就立法评估制度进行考察,了解了立法前评估的相关工作。

但是我国人大系统,尚未有组织、开展立法前评估的实践。

2010 年起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立法前分析评估制度的探索,评估结果作为法规制定的重要依据。

未来四川省级部门负责起草的每一部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都要通过成本和效益“测试”。

评估的目的在于寻求立法的实际价值,判断制度投入是否大于社会效益[2]。

在《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四川省政府令第235 号)制定前,省法制办会同省气象局进行了专门调研,出具了一份长达10 页的成本效益分析报告,不仅包含传统立项申请中必不可少的立法必要性,更详细测算了立法成本和实施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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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作为地 方性 法规 进 一步 修改 完 方 立法 效果 评估 所运 用 的实证 调 查 作 的宣传报道 , 但宣传仍然 集 中在评 善的重要依据 。 它本质上 是立法活动 和定量分析 的方 法 , 尝试 了科学 立法 估 工作开展初期 , 中间过程究竟评 对
的 延 续 ,是 对 法 规 质 量 的全 面 检 验 。 的新 途径 。评估 中对 评估 信 息 的收 什么 、 如何 评 , 没有 一个 同步 的报 却
利 益的最大化 , 虑立 法是否能 够满 信息收集渠道 , 考 各方面信息 的获取还
足社会 的现 实需 求 以及社 会 对立 法 不 充分 , 仍具有 一定的 片面性 和偶然 产品 的接受 能力 ; 另一方 面在立 法过 性 , 信息 的传 递也存在一 定程度 的失
地方立法效 果评估 , 主要 是评估 程 中合理利用立 法手段 , 在达 到相 同 真。
工 作 研 究
地方 立法效 果评估法 机关 在评估 者 、社 会公 众虽 然 有不 同程 度 的参 过 程 中通过开展 广泛的社会调查 , 听 与 , 都介入不深 , 但 且不具有独 立性 。 公 在 21 0 0年十一届 全 国人 大三次 取公众对法规 的意见和建议 , 开评 这在 一定 程度 上 削弱 了评估 工 作 的
主体根据一定 的标准 , 已经颁布实 效 果 的前提下 , 择更为经济 的方式 对 评估 过程 的公开性有待加强 。 从 选 施的地方性法规 的实施效果 、 总体 质 方法 。 各地 开展立法效 果评估 的过程 来看 , 量和基本价值进行 评价 , 并将评 价 的 推动了立 法方法的创新 。 开展地 虽然 立法 机关 已经 关 注到对 评 估工
法 的实施效果 , 原为可度量 的数据 及评估结论对 法规修 改 、 还 废止 的作用
那 从近 l 0年全 国各地 的实践 情况 加以 比较 。 这些 既可以说是评估方法 或者影 响 , 么评估工作 最终还是会 看, 地方立法效 果评估 H益 成为发现 的创新 , 又可 以认 为是评估工作 所带 流于形式 。 地方法规 冲突的有效途径 , 弥补地方 来的地方立法 的创新 。 法规漏洞 的有效渠道 , 促进 公众参 与 地 方立法 效果 评估 中 立法 的重要平 台 , 为提高地 方立法质
它通过收集 各种与法规制 定 、 法规执 集 , 了采 用诸 如座 谈会 、 题论 证 道 。 除 专 行有关 的信 息 , 来判断法规 本身 的内 会等常规方式外 , 还运用 问卷调 查 的 评估结论 的采信有待 明确 。 评估
容和形式 是否具有科学性 、合理性 , 方法来拓宽信息 的来源 。 通过对信息 本身并不是 目的 , 评估最 终落脚 于对
为主 , 量的评估 方法运用 较少 。单 定

择一 到两件 事关 群众 切 身利 益 的法 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机 制。 立法评估
培 养 了立法 成 本效 益 的价 值 观 方面在制度设计 中综 合考量经 济 、
的定 性分析 , 免使评估结论 有主 难 评估信息 收集制度有待完善 。由
为 了更 好 地开 展 地方 立法 效 果
兰 皿—一 豳
工 作 研 究
由其 要注重对 象个体 的 评估 报告提交 常委会 主任 会议 , 评估 , 立法 机关可 以考虑设立专 门 的 广泛性和代表性 , 采用灵活 多样 的沟 通方式来 保 决定是 否提请常 委会会 议审议。 常委 评估 部 门 。这 样有 助 于集 中或者 造 差 异 , 根 就专 门的评估 人 才从 事 评估 理论 研 证信 息提 供者 真实 意 思 的表达 。第 会 会议审议评估 报告 , 据下 列不 同 评估 发现地 方性 明确信 息 采集 的方 式 , 畅通 信 息 情 况做 出相应 处理 : 究和实践活动 , 推进评估工作 的深入 三 , 除 开展 ,提高评估 工作 的科学化水 平 , 采集的渠道 。 了采用常规 的专题报 法 规 的某 些规 定需 要 进一 步 明确 具
完善地 方 立法效 果评 估制 度的
存在 的 问题

路径 选择
是完善评 估 主体 制度 , 强化公
众参与 。
量 、完善立 法 机制 作 出 了积极 的贡
献。
评估 主体的多元化有待提 升。 在 现行 的地 方立法效果评估模 式下 , 立
搭建 了公众参 与立 法 、 监督立法 法 机关 是评估 工作 的主导 者 ,执法
律, 开展立 法后 评估 试点 工作 , 索 念 。 探 地方立法效果评估促 使立法 机关 观臆 断之嫌 。

公共健 康 、 社会 秩 序和安 全 等 于多 数地 方 目前 尚未建 立 常态 化 的 制度再一次 引起 了社会 的广泛关 注 。 环 境 、
立法 效果 评估 已成 为 提 高地 方立 法质量 的有 效途 径
评估方 法的科学性有待增强 。目
启动立法后 评估试点 , 结合 常委会执 面 , 众通 过参 与评 估 的过程 , 深 前 , 公 更 地方立法效 果评估所采用 的评估
法检 查 中发现 的 问题 和 法律 实施 中 入 地学习理解法规 , 遵循 法规 的内在 方法还 比较单一 , 然是 以定性 分析 仍 出现 的新情况新 问题 , 有针对性 地选 动力得 到强化。
林 纯 青
会议上 , 国人大常委会委 员长吴邦 估 的过程 , 全 将评估 工作置 于公众 的监 民主性 , 也影 响了评估结论 的全面客 国所作 的工作 报告 中强调 , 年要在 督 之下 , 既保 障了评估结论 的客观 观 。 今 这
又促使更 多人关 注立法 。另 一方 已有工作 的基础上取得新进 展 , 适时 性 ,
进 而从单 个法 规或 者是 单类 法规 的 的整合加工 , 如果不 能明确评估 借鉴 了数学 、 经济 学 、 统 评估结论 的利用 。
修 改完 善上 升到对 地方 立 法 的经验 计学 的一 些研究成果 , 原本抽象 的 报告 的处 理程序 、 将 评估 报告 的效 力 以
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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