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新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新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新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新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列举的170余种交通行为以10分、6分、3分的形式进行过错量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如何划分,本人帮你分析。

2009年1月起实施的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囊括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170余种交通行为在各种交通事故中所占据的分值,不但如此,新标准还将普通道路与高速公路分别进行量化分析。在普通公路上,有20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10分,有82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6分,有48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3分。在高速公路上,有6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15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6分、3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3分。

除此之外,该规定将全部过错责任、主要过错责任、加重一档事故过错责任等三种情况共9种情形进行单独列举。至于那些未造成人身伤亡,车辆碰损单车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依然适用今年7月实施的《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进行现场处理解决。

82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6分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未领取号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车辆上路行驶的;

同车道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时超车的;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车的;

超车时违反规定行驶的;

在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左转弯的;

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

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未停车让行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的;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同车道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安全距离的;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停车让行人通行的;

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妨碍被放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客运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货运车超载百分之三十的;

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的;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超速行驶的;

1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五十米以内时超速行驶的;

在冰雪、泥泞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牵引发生故障机动车时超速行驶的;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超速行驶的;

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驶入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的;

机动车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停止线或路口以外的;

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待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

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的;

有障碍的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在狭窄坡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在狭窄的山路,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行驶的;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非机动车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

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非专用车道的车辆进入专用车道行驶的;

机动车超车后,未同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通行的;

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段左转弯、掉头未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

机动车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未依次停车或缓慢行驶的;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未避让的;

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和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夜间行驶或在容易发生危险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的;

公共汽车进站未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的;

公共汽车驶离站点时,未单排依顺序行驶的;

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的;

车辆行驶未避让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的;

违反警告、指示标志标线的;

2

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驶出单位、居民小区、乡村小路等,未让行其它车辆的;

非机动车驶过受阻路段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

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驾驶非机动车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的;

驾驶非机动车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非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或未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未依次等候的;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附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行经交叉路口等危险路段未下车推行的;

跨越、倚坐隔离设施,追车、拦车、抛物击车、扒车或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乘车人上下车辆的;

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的;

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候车点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上的,乘车人未直行通过非机动车道的;

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20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10分

驾驶车辆违反右侧通行的;

车辆和行人通过有信号灯控制交叉路口,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机件失效的;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已经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驾驶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路口,没有停车瞭望,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路口内机动车先行的;

同车道行驶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3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百分之五十的;

机动车倒车与车后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通过没有方向指示灯交叉路口,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和行人先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交叉路口,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路口未让优先通行一方先行的;

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刮碰同方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的;

驾驶非机动车超越同向行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违反禁止性交通标志的。

48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3分

通过有黄灯闪烁路口,未确认安全通过的;

车辆未按规定载人的;

客运车违反规定载货、载人的;

货运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机动车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

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靠路边停车、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未按规定开启转向灯的;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灯光,未设置警告标志的;

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故障车的;

机动车车门、车厢没关好时行车的;

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出租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候客、揽客的;

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机动车下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的;

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汽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机动车雾天行驶未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机动车夜间在通过急弯、坡度、拱桥、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低速通过的;

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有让行条件,前车未减速靠右让行的;

4

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的;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

机动车夜间会车违反规定使用灯光的;

机动车制动力、夜间使用灯光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

持已失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不满十二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

不满十六周岁在道路上驾驶畜力车、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在道路上骑独轮车或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右转弯非机动车未让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

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驾驶非机动车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进入路口的;

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在路上行驶的;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

无监护带领的学龄前儿童、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在道路上通行的;

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部分伸出车外的;

机动车未停稳开车门和上下人的;

行人未走人行道或没有人行道未靠边行走的;

行人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未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

在交叉路口、车行道、桥梁、地道、涵洞、过街天桥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乞讨的;

在道路上从事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反光服饰的;

未经许可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

未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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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三、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特殊原则。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新编版)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32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新编版) 1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1.1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 1.1.2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在施工生产活动中的人身事故、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1.1. 2.1人身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1. 2.2火灾爆炸事故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1. 2.3设备事故是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1.1. 2.4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1.1. 2.5重大未遂事故是由于设备或者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 有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有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但侥幸未造成事实的事故。 1.1. 2.6承包商事故是指在工程分包合同范围内,承包商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 1.1.3发生事故的单位的安全产第一负责人是指各单位、部门正职。 1.1.4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完整版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与管理 ⒈事故按性质分类可分为生产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交通事故以及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环保事故、伤亡事故。 ⑴生产事故,指生产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流程、岗位操作法、误操作或控制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⑵设备事故,指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损失或流产的事故。 ⑶质量事故,指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国家和企业规定的有关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出现原料、中间体、成品使用差错以及混淆、混药、异物混入或变质等问题,使该物料不符合既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物料损失或整批退货的事故。 ⑷交通事故,指在企业生产活动区域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⑸火灾事故,指发生着火,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⑹爆炸事故,指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⑺环保事故,指发生生产或“三废”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职工、居民和行人受到危害或影响周围农业生产的事故。 ⑻伤亡事故,指企业员工(包括在厂内施工作业的外来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⒉生产事故、爆炸事故和伤亡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

安全生产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环保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调查、统计和存档。 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与救护 ⒈公司、车间(科室)、班组及危险岗位必须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防范。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根据预案的要求进行抢救,妥善处理,切忌盲目涉险,以防事故的蔓延扩大。 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各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疏散、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⒊对有害物质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请就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⒈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在半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动态。 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企业各部门和员工要积极配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

各类事故分级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 一、火灾等级增加为四个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二、根据《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2017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2017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如下: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责任。] 认定书责任划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责任、同等责任 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其承担的比例不超过10% 具体内容请以我国法律、法规为准

各类不安全事件等级划分及处罚标准

航空油料不安全事件等级划分及处罚标准 一、不安全事件定义: 已发生的威胁到安全的所有事件在未定性前都称为不安全事件,定性后的不安全事件分为三类,即:事故、责任差错、一般不安全事件。 二、不安全事件等级 (一)事故 一级事故: 1、责任原因造成人员死亡。 2、重伤致残,直接损失50000-100000元以上者。 3、责任原因造成火灾、爆炸。 4、拉坏飞机接头或撞坏飞机。 5、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10吨以上者。 6、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者。 7、油品污染、损坏油料器材、设备、建筑物或丢失、错填加油单据(已无法追回)或计量、化验差错,造成损失,价值在50000 元以上者。 8、其它损失50000-100000元以上者(包括交通事故)。 二级事故: 1、重伤致残,直接损失10000-50000元以上者。 2、责任原因造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5-10吨者。 3、责任原因造混油混入量50-100吨。 4、油品污染、损坏油料器材、设备、建筑物或丢失、错填加油单据(已无法追回)或计量、化验差错,造成损失,价值在10000-50000 元者。 5、其它损失10000-50000元者(包括交通事故)。 三级事故: 1、重伤致残,直接损失5000-10000元以上者。 第1页共3页

2、责任原因造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1-5吨。 3、责任原因造混油混入量10-50吨者。 4、油品污染、损坏油料器材、设备、建筑物或丢失、错填加油单据(已无法追回)或计量、化验差错,造成损失,价值在5000-10000 元者 5、其它损失5000-10000元者(包括交通事故)。 (二)责任差错 严重责任差错: 1、责任原因造成人员受伤需住院治疗30天以内; 2、油品污染、损失、变质油料和损坏油料器材、设备、建筑物或丢失错、填加油单据(已无法追回)价值在5000元以下1000元 以上或没有让航空公司代表在加油单据上签字或主观原因延误飞行半小时以上; 3、工作失误造成一、二级事故征候或对一、二级事故征候隐瞒不报。 责任差错: 1、油品污染、损失、变质油料和损坏油料器材、设备、建筑物、丢失工具或丢失、错填加油单据(已无法追回)价值在1000元 以下,300元以上或主观原因延误飞行15分钟以上; 2、工作失误造成三级事故征兆或对三级事故征兆及严重差错隐瞒不报。 (三)一般不安全事件 1、工作中因“三违”(违章、违纪、违章指挥)造成的后果在差错等级以下的事件。 2、被第三方通报的在差错等级以下的事件。 3、因责任原因造成的后果在差错等级以下的事件。 注:一、火灾定义按国家《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为准。 二、事故造成的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 三、重伤致残,见国家劳动安全保护有关规定。 四、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1、设备及建筑物损坏无法修复使用者,按固定资产原值计算。 2、设备能修复使用者,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为准。 3、跑、冒、漏油及变质油料者,按油品进货价计算。 4、混油者,按油品差价及加工整理费计算。 5、火灾经济损失按公安部门的计算方法。 第2页共3页

安全事故差错标准汇总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运行安全质量严重差错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运行不正常事件。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 146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 (GB 18432)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 3145) 《公共航空运输服务事故等级》(MH/T 1011) 《海航航空安全严重差错标准》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运行管理类手册 3 定义 本规定使用与引用文件中相同的术语和定义,还使用 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严重差错 在运行活动中,由于人或组织原因造成严重威胁、危 害运行安全,但未构成事故征候的行为 3.2 质量严重差错

在运行活动中,由于人或组织原因未执行程序、标准, 造成严重降低公司运行品质但未危及运行安全的行 为。 4 飞行严重差错 4.1 飞行安全严重差错 4.1.1 飞行运行标准未满足局方或厂家要求,影响运行安全 的。 样例1 手册、技术文件编写出现数据、程序等(包含但不限于)重大错误,影响运行安全的。 4.1.2 未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影响运行安全的。 样例1 未经许可将航空器推出、开车或滑行。 样例2 未经管制许可驾驶航空器进入跑道。 样例3 未按管制指令飞行,造成与其他航空器冲突或需要指挥其他航空器避让等后果,但未构成事故征候的。 样例4 驾驶航空器未按操作程序或规定使用手柄、电门、开关等操作部件,造成影响飞行安全后果的。 样例5 航空器起落架安全销未取下,飞机起飞的。 样例6 航空器在起飞或着陆过程中尾撬擦地,但未超标。 样例7 由于机组原因,在区域范围内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5分钟(含)至10分钟内,进近或塔台范围内双向陆空 通信联系中断1分钟(含)至3分钟内,但未构成事故 征候的。 样例8 航空器进近过程中认错降落跑道或NDB进近调错导航

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和依据

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和依 据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 现在随着交通工具的使用率上升,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越来越多,发生了交通事故,最重要的就是责任的划分,那么对于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大家都清楚了吗?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为大家简单的说明一下。 一、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二、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 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243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标准版本

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差错事故是指药学部在处方调剂、药品分装、中药煎药中发生的违反正常程序的操作或过失错误,并给正常工作、药品管理或患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后果的情节较轻的行 2.差错可分为内部差错和发出差错两类;事故为已造成不良后果的不良行为。 3.在制剂生产或配方发药等工作中发生的,被本人或其他人员发现,及时更正,未发生无法纠正的情况或药已发出而在患者未使用前追回的,按内部差错论。 4.发出差错包括以下情况:

4.1外部发现的发错药、错量(少发、多发、漏发)、发错患者、配伍禁忌(包括十八反、十九畏)和过期变质,不论患者使用与否,或内部发现而患者已用药的(限于对病情、健康无影响的)。 4.2分装药品:药品标签与内装药品不符者;数量不对而发给患者的。 4.3毒麻药品的实耗与统计数量不符而无法溯源的。 4.4计价或审核错误,造成患者或医院重大经济损失者(金额≥500元) 。 4.8因保管不善,造成错药、混药、标签不清、过期失效的;调剂室、药库的药品产地、规格、批号等与库存药品验收记录不符的(包括以自购药品换取医院药品)。 4.9账物管理混乱,造成账物严重不符的(≥

500元,自行发现原因并及时、正确处理者除外)。 4.10精密、贵重仪器不注意维护、保养,使用时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器械损坏或性能下降的。 4.11中药煎药中漏煎、错煎(包括方法和用药人)而影响患者正常服药或造成严重浪费的(≥500元)。中药加工炮制,不符合要求而无法补救的。 4.12错购假冒伪劣药品的。 5.进修、实习人员发生的差错由带教老师承担。 6.差错、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药学部视情节轻重逐级上报至医院主管院长。如不及时报告或有意隐瞒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7.差错、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所在部门领导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或消除由于差错、事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1.目的 为进一步对加强航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安全管理从细、从严原则,指导和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对企业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各类人为责任原因安全差错进行定性。 2.依据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标准和《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以及民航有关安全管理规章。 3.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航系各航空企业运营的飞机以及所管辖的单位和人员。 4.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航空安全差错 在组织实施生产运行及与之相关的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或人为责任原因危及航空安全,其性质和程度尚未构成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或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但已接近航空地面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航空不安全事件。根据不安全事件的性质及对安全的影响程度,航空安全差错划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两个等级。 4.2机坪 在机场上划定的一块供飞机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和邮件,加

油、停放和维修的场地。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4.3运转区 机场内用于飞机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不包括机坪。 4.4机场活动区 机场内用于飞机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由运转区和机坪组成。 4.5机库 供飞机维修、停放,具有固定的设备、设施并设置为封闭式的专用场地。 4.6直接经济损失 指飞机、车辆、设备及设施的修复费用,包括器材费、工时费、运输费。 4.7机型最后一分钟修正值(LMC) 在舱单结算完毕后,飞机油量、旅客、货物、邮件、行李装载数据发生变化,需配载平衡人员决定是否重新制作舱单的机型限制数据值(LMC)。若装载变更情况未超出机型操作标准的最后一分钟修正值,则可以在机型剩余载量与重心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最后一分钟修正。具体执行标准见《载重平衡手册》。 4.8跑道侵入 在机场发生的任何航空器、车辆或人员误入指定用于航空器着陆和起飞的地面保护区的情况。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跑道侵入分为:

2019年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2019年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我们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要进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在认定之后要做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最后再进行交通事故赔偿,那么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是怎么划分的呢?下面就让小编为您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护理安全不良事件事故管理办法

护理安全不良事件事故管理办法

护理安全(不良)事件、事故管理办法 为了增强护理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减少护理缺陷的发生,持续改进护理质量,根据《医疗缺陷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修订管理办法。 一、非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激励机制 (一)不良事件报告原则及意义 非惩罚性、主动性报告的原则:护理部鼓励护理人员主动、自愿报告不良事件,包括本人的或本科室的,也可报告其它人或其它科室的,对主动报告的科室和个人的有关信息,护理部将严格保密。全院护理人员要提高主动报告护理不良事件的意识,经过报告不良事件,及时发现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可有效避免护理差错与纠纷的发生,保障病人安全,不良事件的全面报告,有利于发现医院安全系统存在的不足,提高医院系统安全水平,促进医院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不断提高对错误的识别能力,不良事件报告后的信息共存,能够使相关人员从她人的过失中吸取经验教训,以免重蹈覆辙。 (二)上报形式 1、书面报告:发现护理不良事件后24小时内,当事人或发现者按照要求将不良事件做好登记,填写《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单》上报护理部。 2、紧急电话报告: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护理人员应立即向护士长、科主任、总值班、护理部口头报告事件情况,并随后履

行书面补报。 (三)激励和处罚机制 1、鼓励自愿报告,对主动及时上报不良事件的人员或科室给予表扬并给予报告人保密。 2、对发生事件且主动上报,对病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原则上不予惩罚. 3、对发现事件,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搭班护士,将予以奖励;雷同事件科内一月内发生2起以上的扣护士长100-200元。 3、不良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虽未形成医疗纠纷,但被职能部门发现的,给予处罚人民币100-200元。 4、其余参照《医疗缺陷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二、护理不良事件分类及处理 护理不良事件是指与护理相关的损伤,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护理纠纷或事故的事件。包括护理事故、护理差错、护理缺陷。 (一)护理事故 1、定义:指在护理工作中,由于护理人员的过失造成病人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及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 2、分类:分一、二、三、四级 (1)一级护理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护理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交通责任书的划分

交通责任书的划分 篇一: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 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2] 制作原则 1、程序合法 2、事实清楚 3、证据确实充分 4、适用法律正确 5、责任划分公正

作出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无证、无牌等违法情形,或者为检验鉴定需要外,交警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因检验鉴定扣留机动车时限如下:现场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检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结束鉴定,超过20个工作日需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接到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县级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后另行委托检验机构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交警必须通知当事人领车) 交通事故扣车期限 XX-01-29 13:52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应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未规定扣留的期限。XX年开始实施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扣车的期限,只在第44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其级别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分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级: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三、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

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 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四、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等级评定: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新)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公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准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二、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外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标准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交通意外不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适用原则 3.1、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应当在事实基本清楚,相关证据基本查明当事人有过错,且过错与交通事故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3.2、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3.3、尊重交通参与者合法、平等使用道路权利。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权、优先通行权的,为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的首要因素。 四、本标准适用规则 4.1、一方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引发交通事故过错的,不论分值多少,均负全部责任。 4.2、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的,按计算分值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大的负主要责任,分值小的负次要责任。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同一档次的分值,或各方当事人的分值相差10个百分点以内的,负同等责任。 4.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4.4、未造成人员伤亡,车辆碰损单车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快速处理。 应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责令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5、遇有本标准未列举情形的交通事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门机构集体研究,可不适用本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4.6、本标准在实施中,需做出个别分值调整的,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公安局予以公告。 4.7、本标准自公布之日实施。实施前已认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的,不适用该标准。尚未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适用该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五、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的标准为: 5.1.1 前方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未领取号牌的车辆、严重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但车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夜间车辆后示宽灯、制动灯光处于正常开启状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28970011.html,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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