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分几类 分类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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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图文

三十六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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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疲劳驾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疲劳驾驶是指驾驶员因疲劳而无法保持正常驾驶状态的情况。疲劳驾驶会导致驾驶员反应迟钝 、判断力下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疲劳驾驶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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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图解
• 当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划分主要依据是事故 发生时双方的行驶状态和交通规则的遵守情况。例如,如 果一方违反了交通信号灯或者闯入了对方的行驶路线,那 么这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图解
•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的划分需要考虑非 机动车的行驶状态和道路使用权限。例如,如果非机动车在机 动车道行驶或者违反了交通信号灯,那么非机动车一方将承担 相应的责任。同时,如果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距离 或者超速行驶,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事故的责任方。
无证驾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无证驾驶事故中,若无证驾驶者未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无证驾驶者全责。
若正常行驶车辆存在违法行为或过失,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碰撞,正常行驶车辆负 主要责任。
若因第三方障碍物或动物导致碰撞,双方车辆均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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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酒驾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酒驾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次要责任
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次要过错方要承担次要责任。例如,当两车相撞时, 如果一方未保持安全距离,另一方闯红灯,那么未保持安全距离的一方要承担 次要责任。
机动车责任和非机动车责任
机动车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事故涉及机动车,那么机动车一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时,如果机动车一方有过错,那么机动车一方要承担 相应的责任。

交通事故分类 全国统一标准分类

交通事故分类 全国统一标准分类

交通事故分类全国统一标准分类交通事故分类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财产损失(车辆)不足1000元。

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至6万元。

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考核驾驶员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罚当事人200-1000元;负同等或次要责任的罚当事人100-500元。

驾驶员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罚当事人1000-2000元;负同等或次要责任的罚当事人200-500元。

驾驶员在执行任务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罚当事人2000-10000元,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

负同等责任以下的罚当事人2000-5000元,给予待岗6个月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罚。

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

驾驶员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并产生事故赔偿的,驾驶员承担事故赔偿金的3%-5%。

专职驾驶员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私自出车的每次罚款500-5000元;私自出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负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待岗3个月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罚。

此外,负全部责任的给予当事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0%的处罚,负主要责任的给予当事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5%处罚,负同等责任的给予当事人10%处罚,负次要责任的给予当事人8%处罚,无责任的给予当事人5%处罚。

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

严禁酒后驾车。

因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给予待岗3个月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罚。

严禁超速行驶。

车辆要严格按照道路限速交通标识行驶,在无限速的国道行驶时9座以上车辆速度最高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最高不得超过100公里/小时;在无限速的国道行驶时9座以下车辆速度最高不得超过10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最高不得超过120公里/小时。

各类事故分级

各类事故分级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题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一、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 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 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

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交通事故法

交通事故法

交通事故法
交通事故法是指用于规范和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条款和规章制
度的总称。

交通事故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交通安全和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交通事故法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交通事故的定义和分类: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中的车辆、行人、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在行驶中发生的碰撞、撞击、侧翻等事件。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程度,可以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严重事故。

2. 交通事故责任的界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造成事故的责任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进行责任界定。

责任界定的主要原则包括事实原则、法律原则、过错原则和损害赔偿原则等。

3.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程序: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程序有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需要及时通知交警、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事故处理和赔偿。

4.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在交通事故中,对于受害者的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计算。

5. 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安全管理: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交通管理不当、驾驶员违法行为等原因导致的。

因此,交通事故法也要求相关部门和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总之,交通事故法是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制
度,需要广泛宣传和执行,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将实行 要按AB类处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将实行 要按AB类处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将实行要按AB类处理发生事故后,事故双方责任的确定一直没有一个成文的标准。

昨天,市交管局宣布,全国首部地方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即将出台,并于5月1日起实行。

“老百姓碰到事故,自己就可以从《标准》中查找相关标准,也增发生事故后,事故双方责任的确定一直没有一个成文的标准。

昨天,市交管局宣布,全国首部地方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即将出台,并于5月1日起实行。

“老百姓碰到事故,自己就可以从《标准》中查找相关标准,也增发生事故后,事故双方责任的确定一直没有一个成文的标准。

昨天,市交管局宣布,全国首部地方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即将出台,并于5月1日起实行。

“老百姓碰到事故,自己就可以从《标准》中查找相关标准,也增加了民警事故处理的透明度。

”《标准》强调事故发生原因“‘这起事故是怎样发生的,到底怨谁’是《标准》中强调的关键。

”交管局副局长王立详解了《标准》出台过程,“其真正意义在于强调事故发生的原因。

”199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了规定。

由于没有公开、统一的事故定责标准的规范,办案民警对经手案件的因果关系及作用大小的认识难免不同,往往导致认定的责任因时、因地、因人而异。

由于个人观点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认定结果,甚至同一起交通事故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而且都能自圆其说。

对此,群众认为事故办案随意性大,甚至怀疑事故处理民警“暗箱操作”。

《标准》对事故进行分类在《标准》中,对事故进行分类。

其中列举了12种当事人为全部责任的情形;并将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且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确定为A类行为(严重过错行为);将促成事故发生的条件,且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确定为B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

交通事故的分类

交通事故的分类

交通事故的分类对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目的在于对其进行分析、研究与处理;便于确定交通事故处理标准、进行案卷管理与事故统计工作,对研究交通事故的发生规律,制定针对性的、有效的预防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工作中,依据交通事故分析研究的角度和方法不同,分类也有不同。

通常,交通事故的分类有如下几种方法:一、按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分类根据公安部1991年《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或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上述分类中的财产损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物品等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其中,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中的死亡,是指因交通事故致伤而当场死亡或者受伤后7天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重伤,主要是指下列情况: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损毁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具体重伤的确定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轻伤指表皮挫裂、皮下溢血、轻度脑震荡等情况,具体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执行。

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的数额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二、按交通事故责任分类在统计工作中,根据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方涉及的车辆种类和人员,常将交通事故分为四类。

最新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最新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最新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近年来,各种类型的伤亡事故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更好地防范和应对各类事故,对伤亡事故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是非常必要的。

针对最新的伤亡事故情况,我们制定了以下分类标准,以期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由于车辆、行人、动物等交通参与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伤亡程度和事故原因,可将交通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特大事故。

轻伤事故指造成轻伤或财产损失较小的事故;重伤事故指造成重伤或部分财产损失的事故;特大事故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工业事故。

工业事故是指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工业领域中发生的事故。

根据事故类型和原因,可将工业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化学泄漏事故、机械伤害事故等。

火灾事故指因火灾导致的伤亡和财产损失;爆炸事故指因爆炸导致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化学泄漏事故指因化学品泄漏导致的伤亡和环境污染;机械伤害事故指因机械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导致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由自然力量引起的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涝、滑坡等。

根据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可将自然灾害分为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文灾害等。

地质灾害指由地质因素引起的灾害,如地震、滑坡、泥石流等;气象灾害指由气象因素引起的灾害,如台风、暴雨、干旱等;水文灾害指由水文因素引起的灾害,如洪涝、山洪等。

四、公共安全事故。

公共安全事故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中发生的事故,如建筑坍塌、群体性事件、食品安全事件等。

根据事故性质和影响范围,可将公共安全事故分为建筑事故、群体性事件和食品安全事件。

建筑事故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发生的事故,如坍塌、倒塌等;群体性事件指在公共场所或集会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如踩踏事件、恐慌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指与食品相关的安全事故,如食物中毒、食品添加剂超标等。

以上就是最新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希望能够为相关部门的事故防范和应对提供参考,减少伤亡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

关于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

关于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

关于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范本一:一、交通事故的定义和分类1.1 交通事故的概念1.2 交通事故的分类1.2.1 碰撞事故1.2.2 非碰撞事故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2.1 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2.2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标准2.3 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2.4 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方式三、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和程序3.1 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3.2 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3.3 交通事故的赔偿程序3.4 交通事故的赔偿方式四、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和程序4.1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处理4.2 交通事故记录和证据收集4.3 交通事故的报案和调解4.4 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取证4.5 交通事故的保险处理五、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追责5.1 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5.2 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5.3 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六、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安全管理6.1 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6.2 交通事故的安全管理措施6.3 交通事故的交通规则宣传教育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证据保全通知书》3.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交通事故:指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车辆或行人发生的碰撞、刮擦等交通事故。

2. 交通事故责任:指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的一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碰撞事故:指车辆之间或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的直接碰撞的交通事故。

4. 非碰撞事故:指非直接碰撞的交通事故,如刮擦、侧翻、撞墙等。

范本二:一、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1.1 交通事故的定义1.2 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2.2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章文件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2.2 交通事故责任的方式2.3 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明三、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和程序3.1 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3.2 交通事故的赔偿计算方法3.3 交通事故的赔偿程序3.4 交通事故的赔偿时效四、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流程4.1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处理4.2 交通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救助4.3 交通事故的报案和调解4.4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协商4.5 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五、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追责5.1 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5.2 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六、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安全管理6.1 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6.2 交通事故的安全管理制度6.3 交通事故的交通宣传教育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3.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保险公司出具,用于认定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比例。

事故分类与分级标准

事故分类与分级标准

事故分类与分级标准
事故分类与分级标准是指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事故进行分类和分级的标准。

根据不同的标准,事故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分级也有不同的方法。

一般来说,事故可以按照发生的场所进行分类,例如交通事故、工业事故、建筑事故等。

此外,还可以按照事故的性质进行分类,例如火灾、爆炸、溢油等。

这些分类方法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分和调整。

在对事故进行分级时,一般会考虑事故的影响程度、危害程度以及应急处置难度等因素。

例如,在工业事故中,一般会按照“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进行分类。

而在交通事故中,则会按照“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等级进行分类。

对于不同的事故类型,也有不同的分级标准。

例如,在火灾中,一般会按照火灾的起因、火势大小、扑灭难度等因素进行分级。

在建筑事故中,则会考虑建筑物的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分级。

在实际应用中,事故分类与分级标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各种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从而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和预防
措施。

同时,也可以帮助政府和企业更好地管理和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我国如何划分事故等级标准

我国如何划分事故等级标准

我国如何划分事故等级标准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

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

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

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类

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类, 目的在于对交通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 便于确定交通事故处 理标准、 进行档案管理和事故统计、 找出交通事故的发生规律和原因, 以便制定有针对性的 预防措施。

因分析的角度、方法不同,分类方法也不相同。

根据我国目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和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主要分类方法如下: 1.根据损害后果的程度分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6 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 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根据公安 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将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1至 2人,或者机动车财产损失不足 1000 元,非机动车1 至2 人,或者轻伤3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 3 万元1至2 人,或者重伤 3人以上 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 3(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人以上 30人以下;或者重伤 11人以上;或者死亡 1 人, 同时重伤 8 人以上;或者死亡 2 人,同时重伤 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 6 万元以上的事故。

上述分类中的财产损失, 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 财产直接损失折价。

直接损失不包括 现场抢救、 抢险及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 也不包括停工、 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 接损失。

轻伤: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执行。

重伤: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死亡:指事故发生后 7d 内死亡的为限,事故处理时不受此限制。

此外,根据我国《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一次死亡 30 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 失在 500 万元及其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

2.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分类(1) 机动车事故:是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 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驶, 机动车相对为强者。

(2) 非机动车事故:是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有几个判断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有几个判断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有几个判断标准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到赔偿问题时,会对双方的事故责任进行判定,划分好事故责任情形之后,双方根据自己承担的责任比例来确定赔偿数额,那么你知道交通事故责任有几个判断标准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责任有几个判断标准(一)全部责任与无责任在交通事故中。

一方当事人负全责任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则无责任。

负全部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2、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条之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5、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一般而言,因两方当事人(或两方以上)有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的,是引发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来确定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实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一般事故的分类标准及等级

一般事故的分类标准及等级

一般事故的分类标准及等级
以下是 7 条关于一般事故分类标准及等级的内容:
1. 轻微事故呀,就像是你不小心蹭了一下车,只是有点小刮痕,没造成啥大影响。

比如说,你在路上开着车,突然和旁边的车轻轻碰了一下,这就是轻微事故啦!
2. 一般事故呢,好比家里突然跳闸了,虽然有点麻烦,但还能处理。

就像有一次,两辆车撞在了一起,有人受了点轻伤,车辆也有一定损坏,这就是一般事故哟!
3. 较大事故,就像一场突然袭来的暴风雨,会带来不少麻烦呢!像是工厂里的一些设备出了故障,导致停产好几天,这算较大事故了吧!
4. 重大事故呀,如同房子着火了一样吓人!像那次矿难,好多人受伤,这可不是开玩笑的,这就是重大事故呀,多吓人!
5. 特大事故,那简直就是一场超级灾难呀!想想看,像那种特别严重的交通事故,死了好多人,这可就是特大事故啊,多悲催!
6. 等级划分很重要呀,这不就像给事情分个重要程度一样嘛!好比你要决定先做哪件事,得知道它们的轻重缓急呀,是不是?一般事故等级就是这样来帮助我们判断严重性的呀!
7. 知道了这些分类标准和等级,我们就能更好地应对呀!毕竟了解清楚了,遇到问题才不会手忙脚乱嘛!这难道不是很重要吗?
我的观点结论:清楚一般事故的分类标准及等级真的非常重要,能让我们在面对不同情况时有清晰的认识和应对策略。

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对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目的在于分析、研究和预防、处理交通事故;同时,也便于统计和从各个角度寻找对策。

分析的角度、方法不同,对交通事故的分类也不同。

通常,交通事故分类方法主要有以下6种:1.按事故责任分类根据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方涉及的车种和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常将交通事故分为4类。

1)机动车事故机动车事故是指事故当事方中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视为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相对为交通强者,而非机动车或行人则属于交通弱者。

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的事故包括:违反安全驾驶规程,违反限制车速的规定(如超速行驶等),强行超车、逆行,通过交叉路口不减速,左右转弯及掉头不适当,违反停车或临时停车规定,违反优先通行的原则,路口闯红灯,与前车不保持安全间距,装载不适当,酒后开车,机械故障,过度疲劳,违反铁路岔口通行规定以及摩托车、轻骑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行车等所造成的交通事故。

2)非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是指自行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残废人专用车等按非机动车管理的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在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负一半责任的应视为非机动车事故。

因为非机动车与行人相比,非机动车属于交通强者,而行人则属于交通弱者。

其中,骑自行车人违反交通法规,包括在快车道上骑车,逆行,骑快车,左右转弯时无视来往机动车而猛拐,在交叉路口闯红灯,双手或一只手离开车把骑车,车闸失效,雨天骑车打伞,骑车带人,在人行道上骑车以及载物不当等。

3)行人事故行人事故是指在事故各方当事人中,行人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

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包括无视交通信号,不走人行道,而在快车道或慢车道上行走,随意横穿公路,斜穿公路,在停车车辆前后横过公路,儿童在街上玩耍,行人在公路上作业或行走时精神不集中等。

4)其他事故其他事故是指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事故有关活动的人员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公司车辆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公司车辆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公司车辆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公司车辆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为了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确保生产任务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公司内部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包括停放)发生碰撞、翻覆、落水、碾压、失火等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损坏、财产损失等。

二、交通事故的分类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造成轻伤1至2人或财产损失折款不足1千元的交通事故。

2.一般事故: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机动车事故损失折款在1千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交通事故。

3.重大事故: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虽未造成人身伤亡,但危及首长、外宾、知名人士的安全,政治影响很坏的交通事故。

4.特大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在6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责任分类根据肇事者在事故中的不同责任,交通事故可分为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失费计算标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失费只计算直接损失费,不计算间接损失费。

直接经济损失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及伤残用具费、死亡安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损失费、交通事故现场处理费、现场抢救费、财产价值损失费、固定资产损失费、流动资产损失价值费等。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报告制度1.发生事故后,肇事者应立即抢救伤员,做好保护事故现场的工作。

如需要移动现场,要做好标志,同时报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司企业管理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2.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事故经过,所在项目事故后写出事故处理意见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3.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必须如实反映事故真相,不得隐瞒事故不报或私自处理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的标准。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责、主责、同责和次责四种情况。

全责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主责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同责是指两方或多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承担相等的责任;次责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在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交通信号灯、行车道、车速、车辆状况等。

同时,还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因此,在驾驶过程中,我们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本文由我为您介绍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包括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划分标准。

详情请看以下内容。

道路,是事故处理和统计工作中都要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

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为了适应事故处理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和收取事故处理费的需要,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等有关标准尽量协调起来,经商得国家统计局同意,决定对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标准略作修改,从1992年1月1日起在事故统计和处理中使用。

现将修订的道路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1984年11月10日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填报交通事故报表的通知》和1987年11月23日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事故统计分类的标准执行至1991年12月31日为止。

三、在事故统计中,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统计范围不变动。

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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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分几类?分类标准是什么?
导读: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类别。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交通事故责任有几类,是如何划...
导读: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类别。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交通事故责任有几类,是如何划分的。

一、交通事故责任分几类?分类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法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二、哪几种情况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十二种负全部交通事故责任的行为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十四种负主要交通事故责任的行为
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7.机动车未按规定调头事故。

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的事故。

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1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总之,应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交通事故责任有几类的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来源:/jiaotongshigu/jtsgld/jtsgzlwld/1215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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