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供暖供热运行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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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供暖供热运行委托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小区供热运行管理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双方合作意愿

甲方同意将小区锅炉房及热力系统委托乙方进行运行管理,小区供暖建筑总面积约平方米(以实际供暖建筑面积为准)。乙方同意负责小区锅炉房及热力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二、甲方责任

1、提供锅炉房设备资料及供热系统的全套图纸资料(复印件);

2、提供完好的锅炉房设备交付给乙方使用,并提供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天然气、电、水供应系统;

3、提供与供热运行相关的各种技术资料;

4、负责锅炉房大型设备(锅炉本体、水处理、热交换器)的更新、改造及大修;

5、负责提供准确的供暖建筑面积和空置房面积;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保证甲方锅炉房内所有设备正常使用,因乙方操作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燃气锅炉操作证、水处理化验证及相关资质证书等),并送甲方备案,同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4、建立锅炉房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专业运行、管理及维修人员;

5、配置及完善节能控制系统,保证锅炉设备及热力系统在安全经济状态下运行;

6、确保小区供热,供热运行达到国家规定,供暖时间120天+7天(或按市政府规定时间),室温达到18℃±2℃;

7、确保小区24小时不间断供应生活热水,生活热水达到55℃±5℃;

8、因乙方供暖及生活热水温度达不到北京市政府规定要求,而引起业主投诉,导致采暖费及生活热水等费用不能收取的部分,甲方不予代付;

9、做好能源计量及运行数据记录并报甲方备案;

10、做好水质化验,确保炉水、补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11、负责锅炉房设备及户外热力管网系统的日常维护及保养;

12、负责锅炉自动节能控制运行及热力管网系统水利平衡调节;

13、负责锅炉年检,安全阀、仪表校验工作及锅炉房设备的安全档案管理;

14、负责全部所属锅炉系统能源及报验、检查费用;

15、负责向天然气、自来水、供电单位按时交纳消耗的能源费(包括燃气、水、电费)

1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每月楼检及安全防火工作,对存在的设备不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及时整改。

17、负责业主供热费(供暖费及生活热水费)的收缴工作;

18、负责业主室内散热器及管道的维修工作

四、乙方供热收费标准

1、冬季供暖收费标准:乙方按供暖建筑面积向甲方收取,住宅每平方米供暖季30元。

2、生活热水费按每吨12元向甲方收取;

3、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公用热收费标准,则上述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后可做相应调整。

五、供热费结算方式

1、供热费结算方式:

供暖费由乙方自行向使用方收取,及每供暖季的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前后收取。

2、生活热水供热结算方式:

生活热水按实际用水量向使用人收取。

六、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时间为三年(自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期满双方可续签本合同。如不续签,乙方须向甲方移交完好的设备及相关技术资料和检验报告,(乙方在此期间节能改造和维修过程中增加的设备应无偿交给甲方)。

七、乙方服务承诺

1、设常年运行管理机构和昼夜服务(监督)电话;

2、保证供热质量达到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标准;

3、保证维修及时率100%,接报修电话10分内到达现场;

4、维护好设备、安全运行、杜绝事故发生;

5、调节好自控系统和热力系统,经济节能运行;

6、提高室温的舒适性,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和物业管理形象。

八、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供热标准,甲方可根据用户投诉和实测结果对乙方提出警告和罚款等。如造成严重后果,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2、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供热费,如发生拖欠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3、双方遇有其他争议问题,应先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可向当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本合同未包括会所及游泳池供热(如需要乙方可与用热方另行签订供热合同)。

2、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留两份。

3、本合同附件共六个,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委托人)法人代表(委托人)

签字:签字:

2006 年 10 月 01 日 2006 年 10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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