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继续医学(含中医学、药学)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吉林省继芝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及《吉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继续教育统一实行学分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全员参加(不含乡村医生),分级管理。
第三条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学科带头人选拔、医师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第四条全省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将通过吉林卫生科技教育综合管理网络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全州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将通过延边州卫生科技教育管理网络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学分分类第五条继续教育学分分为工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六条工类学分(一)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省级以上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人才培养专项。
(三)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第七条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科研立项、获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继续医学(含中医学、药学)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吉林省继芝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及《吉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继续教育统一实行学分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全员参加(不含乡村医生),分级管理。
第三条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学科带头人选拔、医师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第四条全省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将通过吉林卫生科技教育综合管理网络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全州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将通过延边州卫生科技教育管理网络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学分分类第五条继续教育学分分为工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六条工类学分(一)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省级以上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人才培养专项。
(三)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第七条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科研立项、获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中医主治医师是中医领域的专家,他们拥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到的诊疗技能,能够为患者提供全面的中医治疗服务。
为了不断提升中医主治医师的专业水平和临床能力,中医界规定中医主治医师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和新理念,以保持自身的竞争力和教研能力。
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是中医界对中医主治医师制定的学习目标和标准,通过学分的获取,评估医师的学习成果和继续教育效果。
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包括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和学习形式等方面的要求。
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还包括学习内容的要求。
中医主治医师需要学习包括中医基础理论、临床实践、诊断与治疗技术、中医药材与药方、中医养生保健、中医科研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学习内容的要求旨在让中医主治医师全面掌握中医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主要知识,提高临床诊疗水平和科研能力。
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是中医界对中医主治医师提出的学习要求和标准,通过继续教育学分的获取,评估医师的学习成果和继续教育效果,进一步提高中医主治医师的专业水平和临床能力,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中医主治医师应该认真履行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努力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为患者提供更好的中医治疗服务。
【字数:499】第二篇示例:中医主治医师是中医医疗团队中的重要成员,他们承担着中医诊疗的重要责任。
为了提高中医主治医师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中医界对中医主治医师的继续教育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其中学分要求是其中一项。
本文将就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进行详细探讨。
一、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的背景意义学分是衡量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重要指标,通过学分制度可以监督中医主治医师的学习情况和学习成果。
中医主治医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的制定,有利于督促中医主治医师积极参与继续教育学习,提高自身的医学水平和技术能力。
1. 学习时间要求:中医主治医师每年需要参加一定时长的继续教育学习活动,并达到相应的学时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中医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中医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中医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是指对中医师进行继续教育的一项要求,以使中医师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和提高临床技术水平。
在中国,中医师通过取得中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参加一定学分的继续教育活动,来保持自己的专业能力。
1.参加学术研讨会、学术交流活动:中医师可以通过参加学术研讨会、学术交流活动来积累学分。
这些活动可以是由国家、省、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也可以是由专业学会、医院等单位组织的。
参加一次学术研讨会或学术交流活动,可以获取一定的学分,具体的学分要求由相关管理部门制定。
2.参加培训班、学习班:中医师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学习班来获得学分。
这些培训班、学习班可以由相关中医药管理部门、专业学会等单位组织,内容涵盖中医药理论、中医诊疗技术、中医药现代化等方面。
参加培训班、学习班的学时一般与学分挂钩,例如每学时获得一定的学分。
3.发表论文或撰写学术著作:中医师可以通过发表论文、撰写学术著作来获得学分。
这些论文、学术著作可以是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也可以是由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
发表一篇论文或出版一本学术著作,可以获得一定的学分。
4.参加临床实践、进行科研项目:中医师可以通过参加临床实践、进行科研项目来获得学分。
临床实践可以包括在医院、诊所等单位开展中医临床工作,科研项目可以包括参与科研课题的研究等。
参与一次临床实践或科研项目,可以获取一定的学分。
中医师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是为了促进中医师的专业能力提高和知识更新,同时也是为了保障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中医师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各种继续教育活动,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临床技术和科研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中医诊所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中医诊所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进一步提高中医诊所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制订本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落实继续教育政策,规范中医诊所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医疗安全水平。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医诊所所有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四、继续教育要求1.中医诊所医务人员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每年参加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
2.在参加继续教育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大力加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3.医务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高自我管理意识,增强责任感,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
五、继续教育管理1.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2.中医诊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继续教育计划,明确继续教育的目标和任务。
3.中医诊所应定期组织继续教育培训,为医务人员提供学习机会,确保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4.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档案,记录医务人员的学习情况和学分情况,作为评定医务人员绩效的重要依据。
5.中医诊所应对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进行考核,对继续教育学分不足的医务人员进行督促和管理。
六、奖惩措施1.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较好成绩的医务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于拒绝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学习成绩较差的医务人员,可以采取警告、扣减工资、调整岗位等措施进行处罚。
七、保障措施1.中医诊所应为医务人员提供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习机会,并对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经济扶持。
2.中医诊所应提供必要的学习设施和条件,如图书馆、图书、电子阅览室、网络资源等。
八、监督管理1.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医诊所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中医诊所继续教育工作的全面推进。
2.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管理评估制度,定期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和提高继续教育管理水平。
本制度由中医诊所负责人负责解释,并适时进行修订。
河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河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分Ⅰ类学分项目和Ⅱ类学分项目两类。
Ⅰ类学分项目(认可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级,其形式为: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学习班、远程中医药继续教育和网络中医药教育。
Ⅱ类学分项目形式为:自学笔记、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和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研究报告,医学译文,单位组织的学术讲座等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条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的项目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按《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规定,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国内发展前沿;(二)国内外中医药研究新进展;(三)中医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四)运用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研究中医药的新进展;(五)国内外中医药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六)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应用与推广;(七)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中医药新技术和新方法的推广。
第三条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包括:经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的项目;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并向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简称省级备案项目);或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举办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中医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的项目。
省级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国内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研究中医药的新进展;(三)获省级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四)国内中医药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五)有显著社会效益的中医药技术和方法.第四条由市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审批公布的项目为市级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市级中医药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二)国内、省内中医药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三)有较显著社会效益的中医药技术和方法.第五条项目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申报国家级项目,须填写《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各市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或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底以前将拟于下年举办的国家级项目申报表一式四份报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17•【文号】国中医药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要求,从2009年开始,我局将对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Ⅰ类学分进行统一管理,鼓励和引导有条件和能力的继续教育机构(基地)申报我局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现将《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的管理与登记工作,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附件: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方案二○○九年四月十七日附件: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方案中医药继续教育是对完成中医药专业基础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的以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的教育,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和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实施对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适应科学技术和中医药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于2007年10月印发了《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以下简称“学分证书”)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国家级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的凭证。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一)学分分类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学分项目分类 (2)第三章学分计算方法 (4)第四章学分标准 (7)第五章学分登记与管理 (8)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院校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目的是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全程教育,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三条XX自治区范围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及学分记录全部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实行学分制管理,对年度考核合格人员授予电子学分证书。
XX自治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情况,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乡医聘任等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XX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监督管理;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区继续医学教育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分项目分类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六条Ⅰ类学分项目包括:(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XX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XX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XX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专业必修课。
必修项目是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学习、研修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
主要包括:(1)国家和XX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培训项目,如疫情、突发事件处理等。
(3)国家和XX自治区确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本专业医学学科或相关医学学科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2024版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2024版解读文件制订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坚持继承创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为基层减负。
一、《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学分要求。
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推进供给侧改革,增强针对性、有效性。
一是进一步丰富拓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和内涵。
除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都是继续医学教育的有效形式。
二是进一步明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定位和产出途径。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其中,推荐项目自下而上遴选,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注重紧缺专业、新兴和交叉学科,向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倾斜;推广项目自上而下设立,重点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国家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而设立。
包括面向基层开展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
第三部分学分授予标准。
优化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授予标准,简化计算方式,拓宽获得途径,落实为基层减负。
一是对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统一标准授予学分。
二是进一步鼓励有效的自主学习。
参加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考核合格后可视为完成25学分;参加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每年最多可获得15学分;开展有计划的自学每年最多可获得10学分。
该类活动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
此外,省级卫生健康委还可结合实际确定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及学分授予标准,提供更加符合地方需求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导言:中医药是我国传统医学,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理论和临床经验。
为了保持和传承中医药的优秀传统,提高中医药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临床水平,山东省制定了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以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一、目标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目标是提升中医药人才的知识水平、更新医学技术和临床技能,加强中医药管理和服务能力,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创新发展。
二、主体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主体包括中医药从业人员、注册中医师和中医药机构、中医药培训机构等。
三、内容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医基础理论:包括中医的基本理论、中医药学、方剂学等。
2.中医临床技能:包括中医诊断、治疗、中药制剂和配方等。
3.现代医学知识:包括现代医学的基础理论、疾病诊断和治疗的新技术、新方法等。
4.医患沟通与管理:包括医患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患者管理与综合能力等。
四、学分管理中医药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根据学习内容和学时,授予学员相应的学分。
学分达到一定要求后,方可获得继续教育证书。
五、培训机构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为学员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六、继续教育计划中医药继续教育应当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学时、学分要求等,定期进行继续教育考核。
七、考核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考核评定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采取考试、论文、临床操作等方式进行,评定结果应及时公示。
八、继续教育证书学员经过继续教育并达到学分要求后,被授予中医药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参加临床技术操作和医疗行为的资格凭证,可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行业竞争力。
九、监督管理结语: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利于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高中医药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临床能力,为医疗服务提供更好的保障。
因此,山东省应积极推进这一工作,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正文:----------------------------------------------------------------------------------------------------------------------------------------------------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二○○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学技术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对已完成专业基础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终身教育活动。
其任务是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受聘初级(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行业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家继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结合行业实际,确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目标和规划,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地方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定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领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建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分别管理和指导全国和本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管理和指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其职能是:(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二)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三)评审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四)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五)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教学指导,编制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组织编写有关的文字材料、声像教材和教学资料;(六)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现代远程教育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发现代远程教育软件;(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学分分类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六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二)经上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1.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2.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3.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4. 出版学术着作。
5. 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6. 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7. 外出进修。
第三章学分要求第七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5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5学分。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省级中医医院和三级中医医院的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10学分。
中医继教管理制度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对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人员的考核,实行学分制.为了加强对学分的管理,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和《四川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学分分类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指经各级中医药继续教育教育委员会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批准认可并授予学分的继续教育活动.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分为三类:1、国家级项目(I类学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批准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师承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2、省级项目(I类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或由其授权单位举办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师承工作);四川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经批准举办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3、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项目(Ⅱ类学分):(1)各市、州、县中医药机构举办并向四川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2)参加各类进修、研修、培训、在职学历教育、业务考察、技术操作示范、带教授课、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等;(3)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撰写并公开出版学术著作;(4)承担科研项目;(5)按《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参加有举办资格的远程医学教育教学和网站举办的教学活动。
继续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1、参加上述1、2项继续教育项目的,授予I类学分;2、参加上述第3项继续教育项目的,授予Ⅱ类学分。
二、继续教育学分的考核要求1、已受聘初级(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0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少于5学分.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可不再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对他们的考核,按四川省《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已受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必须至少取得2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少于10学分。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l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l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l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学分分类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六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二)经上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1.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2.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3.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4. 出版学术着作。
5. 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6. 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7. 外出进修。
第三章学分要求
第七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5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5学分。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省级中医医院和三级中医医院的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10学分。
第八条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内,可不另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按照《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对其进行考核。
第四章学分计算方法
第九条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2学分计算。
(二)参加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每年授予25学分;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每年授予25学分。
(四)经单位批准,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实验室以及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进修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授予25学分。
(五)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或指定的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包括上网学习、光盘等形式),学习后经考核,按该项目所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
第十条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向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2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二)以自学形式接受继续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先制定计划,经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自学后经考核核定,授予5—10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三)去外单位短期进修,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5学分。
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四)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按会议类别授予学分:
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省际、省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
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3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
参加学术会议,但未宣读或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五)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
国内外公开发行(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国内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
内部刊物:授予1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六)出版学术着作,在出版年度内每2000字授予1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七)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每4000字授予1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八)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主讲者2学分、参加者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九)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五章学分授予权限
第十一条参加第五条第(一)、(二)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二条参加第五条第(三)、(四)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三条参加第六条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授予学分。
第六章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十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所辖地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