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大纲 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07年修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贯彻落实《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适应新时期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二○○七年十月十八日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学分分类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六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11•【文号】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申报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办发〔2023〕1号)要求,现将1450项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附件1、附件2)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通过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一)项目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登录管理系统,上传开班通知及培训日程安排表。
(二)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将《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以下简称《学员信息登记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相关材料上传至管理系统。
(三)《学员信息登记表》上传至管理系统,并审核通过后将生成电子版学分证书,学员可根据需要自行注册登录“中医药继教项目管理平台”微信公众号查询下载。
二、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
(一)请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办发〔2015〕1号)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压实各方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责任,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提高项目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抽取部分项目进行飞行检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要根据《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价表》(附件4)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学员调查表》(附件5)对项目举办真实性、项目内容实用性、收费情况、学分发放情况等进行重点核查,抽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总数的20%(项目数在10项以内的抽查1项)。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连续教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连续和成长中医药学,进步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本质,推动中医药连续教诲工作,加强中医药连续教诲治理,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全国专业技巧人员连续教诲暂行规定》等,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中医药连续教诲是连续成长中医药特点优势的重要举措,是中医药专业技巧部队扶植的重要内容。
中医药连续教诲应当适应中医药事业成长和社会的实际须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今后。
第三条中医药连续教诲的义务是使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保持崇高的职业道德,连续、增新、补偿、拓展专业常识和技能,赓续进步专业技巧水平和立异才能。
第四条中医药连续教诲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巧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收连续教诲是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章治理与实施第六条中医药连续教诲实施行业治理。
国度中医药治理局负责全国的中医药连续教诲筹划、筹划、治理和实施。
处所各级中医药治理部分负责本地区的中医药连续教诲筹划、筹划、治理和实施。
第七条国度中医药治理局成立中医药连续教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中医药连续教诲工作。
其重要本能机能是:(一)研究中医药连续教诲的政策,提出中医药连续教诲筹划建议;(二)制订中医药连续教诲学分担理方法和国度级中医药连续教诲项目治理方法;(三)核定和颁布国度级中医药连续教诲项目,并对项目标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判;(四)负责国度中医药治理局局级中医药连续教诲基地的评审和营业指导;(五)负责编制中医药连续教诲科目指南;(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连续教诲工作进行营业指导。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治理部分成立中医药连续教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中医药连续教诲工作。
其重要本能机能是:(一)研究和提出本地区中医药连续教诲筹划建议;(二)核定和颁布省级中医药连续教诲项目,对项目标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判;并向国度中医药治理局中医药连续教诲委员会举荐国度级中医药连续教诲项目;(三)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连续教诲基地的评审和营业指导;(四)对本地区中医药连续教诲工作进行营业指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2007年10月1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下,组织和指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职能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贯彻执行《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其主要职能如下:(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建议;(二)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三)审定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四)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五)负责编制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组织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部分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中医药学术团体的领导,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5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
主任委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成员如有工作变动等情况,由委员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选,经主任委员批准后,进行调整。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情或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临时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会议。
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由秘书长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行使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职能。
第六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组。
各学科组成员由委员会聘请本学科专家若干人组成。
学科组每年召开1-2次会议。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研究并提出开展本学科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建议和意见;(二)审定本学科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三)编制本学科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四)对本学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进行业务指导;(五)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提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医药效劳能力和水平,结合我省中医药事业开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和开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其任务是增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继承、更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我省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护理人员。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西医学习中医〞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的领导,提供条件和制度上的保证。
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工作任务落实。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委员会下设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挂靠**省卫生和方案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综合处〕,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方案、管理和实施。
具体职责为:1.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政策,拟定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展指导、检查和评估。
2.依据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制订相应实施细则和政策措施。
3.负责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工程的组织申报、初评与推荐;负责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工程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依据;负责对工程的实施进展指导、检查和评价。
4.负责省内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初评、推荐。
负责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和指导中医药继续教育文字、声像教材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负责开展远程教育。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1992.12.16【实施日期】1992.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12月16日)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是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客观需要,是把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人员素质轨道上来的基本对策之一。
在各级党和政府关心下,近几年,中医药继续教育有了一定的发展,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目前中医药继续教育正在各地逐步展开,但是进展不快,它的意义和作用尚未被充分认识,管理不够完善,政策还不配套,远不能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
为了推进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和任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对在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旨在补充、增新、拓宽与提高知识和能力的一种追加教育,是中医药教育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着力于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直接有效地为振兴中医药事业服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任务是: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增新知识的教育,使他们不断补充所需的知识,拓宽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提高专业技能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先进科学技术,增强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组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掌握科学方法,提高他们的综合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二、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中医、中药单位及其它医药卫生单位中从事医疗、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并已聘任初级以上专业。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1.08•【文号】国药监人〔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人〔2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现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年1月8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执业药师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建设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执业药师队伍,为服务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导向,坚持人才引领驱动,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执业药师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服务人民。
(二)以人为本,学以致用。
把握执业药师行业特点,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引导执业药师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能力,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提升执业药师社会价值。
(三)破立并举,改革创新。
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发展变化,深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破解发展瓶颈,营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体制顺、人才聚、质量高的发展环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二○○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提高继续教育基地的办学质量和效益,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依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基地是面向行业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办学单位。
其主要任务是实施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培训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基地建在具有相应学科优势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具备条件的其它单位。
第二章继续教育基地条件第四条继续教育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博士授权点,或国家级、局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局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
(二)近五年内获得至少一项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至少一项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三)近三年内举办过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具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具有举办一定规模的培训班、研修班的教学生活用房和相关设施。
(五)具有明确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部门和健全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制度。
第三章继续教育基地申请、审批程序第五条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局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局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公布。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试行)-国中医药教[2000]13号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试行)正文:----------------------------------------------------------------------------------------------------------------------------------------------------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试行)(国中医药教[2000]13号2000年6月16日)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管理,进一步健全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保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登记工作。
各中医药机构是具体实施登记的单位;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开展项目活动、授予学分和出具证明。
第三条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工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已受聘初级(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在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登记。
第五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系登记对象参加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基本情况的真实记载。
登记的内容主要有:(一)继续教育活动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实施形式、学时量和学分数。
(二)发表学术论文、译文和出版专著、编写教材等项目的名称、刊物和出版社的名称,论著出版或发表的时间、考核结果(如字符数等)及所得学分数。
(三)科研成果项目的名称、获奖档次、共同成果中的排名顺序、考核结果及所得学分数等。
第六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
凡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完成相应的任务,考核合格,均可获得继续教育学分。
其学分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采用《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和相配套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17•【文号】国中医药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要求,从2009年开始,我局将对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Ⅰ类学分进行统一管理,鼓励和引导有条件和能力的继续教育机构(基地)申报我局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现将《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的管理与登记工作,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附件: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方案二○○九年四月十七日附件: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方案中医药继续教育是对完成中医药专业基础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的以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的教育,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和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实施对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适应科学技术和中医药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于2007年10月印发了《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以下简称“学分证书”)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国家级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的凭证。
河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河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指对已完成专业基础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为主的终身教育活动。
目的是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适应科学技术和中医药学术的发展。
第三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受聘初级(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参加和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市、县设立相应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机构。
省设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具体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教育委员会的规定、计划和要求,组织各类活动及考核管理。
各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河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的职能(一)贯彻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研究、制定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总体规划以及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
(三)负责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征集、审查和推荐。
(四)评审和公布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五)负责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六)组织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文字、声像教材的编辑出版,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教学协调与考核工作。
(七)对各市、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第七条市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的职能:(一)贯彻执行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市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所辖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的项目管理,组织年度国家级、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三)审批并公布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2007年10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统称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项目”)。
第三条承办继续教育项目的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称为项目主办单位。
第二章申报审定第四条项目主办单位要同时具备开展项目培训所必需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规程等条件,并符合以下资质之一:(一)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教育部登记注册的开设中医药类专业的教育机构。
(三)省级以上中医药科研机构。
(四)省级以上中医药学术团体。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专病)。
(六)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委托开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
第五条授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高级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长期从事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中药产业等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三)有独到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第六条继续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中医经典著作、名家流派的学术思想传承与临床应用研究新进展。
(二)中医药新兴学科学术内容;国内外中医药研究新进展;运用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研究中医药的新进展。
(三)国内外中医药先进技术及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和科研成果的引进应用与推广。
(四)中医药教育新理论、新方法、新教材、教改新成果等的推广。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总则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大纲。
一、培训对象(一)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高等中医药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从事中医住院医师工作的往届本科毕业生。
(三)具有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的中医住院医师。
二、培训目标经过规范化培训,使培训对象达到中医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所规定的中医主治医师水平。
三、培训年限高等中医药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培训五年。
往届本科毕业生按其毕业年份及临床工作实际水平参加相应年度的培训。
非本科毕业的中医住院医师,按其取得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年份及现有知识和能力,比照相应各届本科毕业生的要求确定年限。
四、培训内容和方法(一)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原则上按二级学科进行培训,参照目前中医院科室设置情况,现阶段暂设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针灸科、中医眼科、中医耳鼻咽喉科、推拿科、中医皮肤科、中医肛肠科、中医骨伤科等11科。
(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注重临床工作能力的培养,加强专业知识的补缺培训,同时重视医德医风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临床实践、专业理论以及医古文、专业外语、计算机应用等。
(三)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强调在岗实践训练,主要在科室负责人和上级医师指导下,通过临床实践进行。
整个培训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学科基础培训,时间为三年。
培训对象参加本学科及相关科室的医疗工作,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严格的临床工作训练,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基本诊断、治疗技术以及相关的专业技能。
同时,学习有关的医学理论和专业外语、计算机应用等,巩固和提高专业理论知识,成为能独立从事本学科工作的住院医师。
第二阶段为专业定向培训,时间为两年。
在第一阶段培训的基础上,进行专业培训,进一步学习和掌握本学科临床工作的各种技能,继续学习有关专业理论,使培训对象全面具备独立从事本学科临床医疗工作的能力,能担负住院总医师工作,达到中医主治医师水平。
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导言:中医药是我国传统医学,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理论和临床经验。
为了保持和传承中医药的优秀传统,提高中医药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临床水平,山东省制定了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以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一、目标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目标是提升中医药人才的知识水平、更新医学技术和临床技能,加强中医药管理和服务能力,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创新发展。
二、主体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主体包括中医药从业人员、注册中医师和中医药机构、中医药培训机构等。
三、内容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医基础理论:包括中医的基本理论、中医药学、方剂学等。
2.中医临床技能:包括中医诊断、治疗、中药制剂和配方等。
3.现代医学知识:包括现代医学的基础理论、疾病诊断和治疗的新技术、新方法等。
4.医患沟通与管理:包括医患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患者管理与综合能力等。
四、学分管理中医药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根据学习内容和学时,授予学员相应的学分。
学分达到一定要求后,方可获得继续教育证书。
五、培训机构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为学员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六、继续教育计划中医药继续教育应当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学时、学分要求等,定期进行继续教育考核。
七、考核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考核评定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采取考试、论文、临床操作等方式进行,评定结果应及时公示。
八、继续教育证书学员经过继续教育并达到学分要求后,被授予中医药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参加临床技术操作和医疗行为的资格凭证,可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行业竞争力。
九、监督管理结语: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利于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高中医药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临床能力,为医疗服务提供更好的保障。
因此,山东省应积极推进这一工作,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69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我局编制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二○○六年十二月六日附件: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中医药(包括民族医药)行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严峻的挑战。
为了切实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全面提高中医药队伍素质,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十五”期间,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进一步加强,已初步建立起全行业的继续教育管理网络。
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法规和制度逐步健全,保证了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健康发展。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内容不断丰富,形式更加多样化,以各类专门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的专项继续教育有了较快发展,如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等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推进了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规模和实施领域继续扩大,教育质量和效益有一定的提高,“十五”计划提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覆盖率和中医药人员受教育率的主要指标基本实现。
但是,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
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不平衡,农村、城市社区和西部一些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仍是薄弱环节;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网络尚不健全,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尚不完善,管理不够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途径还不能完全适应培养各类中医药人才的客观需要,教育质量和效益有待提高;经费投入不足,基地建设进展不快,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网络尚未建立。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五”计划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7.11•【文号】•【施行日期】2002.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五”计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我局编制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五”计划2001年至2005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新世纪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
为了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发展成人教育和其他继续教育,逐步形成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的要求,努力开发中医药人才资源,加快中医药队伍建设,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事业“十五”计划》和卫生部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部署,特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五”计划》。
一、发展现状“九五”期间,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取得较大成绩。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各地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的成立和《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覆盖面和受教育面逐步扩大,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一定的提高。
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率已达100%,县(市、区)覆盖率已达80%;医疗机构中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比率达60%。
但是,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不平衡,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教学内容和实施形式还不能满足广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要求,其规模数量和质量效益还不能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发展中医药继续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中医药队伍整体素质为根本出发点,把中医临床作为重点实施领域,突出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推动中医药学术的发展,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为推进中医药继承发展和实现中医药现代化服务。
湖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湖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实施“科教兴医”战略,逐步建立适应我省中医事业发展需要的继续教育体系,推进学习型行业建设,全面提高我省中医药人员业务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和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对已完成专业基础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教育活动。
其目的是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以适应医学科技和中医药学术的发展。
第三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参加和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湖北省中医管理局组织领导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结合行业实际,按照国家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确定我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目标,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规划和有关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定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湖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湖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和法规,提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二)负责制订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和申报、认可及学分授予办法等;(三)组织评审及公布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四)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教学指导,组织编写中医药继续教育文字教材、声像教材和远程中医药继续教育课件等教学资料;(五)组织评审及公布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并对基地的建设进行管理;(六)对全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五)负责编制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和提出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建议;
第三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行业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理办法;
(三)审定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是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医药继续教育应当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策大纲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依据人事部颁发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指对完成中医药专业基础教育之后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的以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的教育活动。
通过继续教育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适应科学技术和中医药学术的发展。
第三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受聘初级(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参加和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家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行业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宏观管
理,根据国家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结合行业实际,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确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目标,编制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定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分别管理和指导全国和本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领导下,管理和指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其职能是:
1.研究我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我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规划方案;
3.负责制订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认可标准和学分授予标准;
4.负责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批;
5.定期公布已认可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及其单位 ___;
6.负责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审批;
7.组织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的及出版工作;
8.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和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管理和指导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其职能是:
1.研究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发展规划;
2.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批;
3.定期公布已认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及其单位 ___,并向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4.组织中医药继续教育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的和出版工作,并向全国推荐;
5.组织和协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各层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实施;
6.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和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
第九条地、县两级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条中医药事业、企业单位要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管理中医药教育工作。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划与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本单位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十二条不同层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内容和重点应有所区别;
初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岗位工作的需要,加强专业培训,充实专业知识,培养独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初级中医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参加和接受中医住院医师培训。
中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专业工作,学习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增新和拓宽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