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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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txt和英俊的男人握握手,和深刻的男人谈谈心,和成功的男人多交流,和普通的男人过日子。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1998〕10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03〕 51号)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的,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进行其他财务活动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河南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式样和印制技术规范,负责全省财政票据印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和印制价格以及防伪用品生产企业和价格,负责省本级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县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等。各省辖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等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不含作废空白财政票据的销毁)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票据由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使用和管理。凡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医疗票据、统一收款收据及其他财政票据。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使用。
第八条罚没票据适用于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罚没款、赃款和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时使用。
第九条医疗票据适用于各类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及相关卫生服务时使用。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禁止使用财政票据。
第十条统一收款收据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内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发生资金划拨、暂存、暂付、应收、应付等往来结算业务时使用。
统一收款收据禁止用于收取非税收入和经营性收入。
第十一条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上述财政票据以外,按规定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十二条各种财政票据之间、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严禁混用。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式样、内容、规格、联次等,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财政票据原则上由省财政厅和各省辖市财政局分别印制。省财政厅负责省属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各省辖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含扩权县、市)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各省辖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使用“河南省财政厅(XXX市)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由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制作,发放给各省辖市财政局分别保管和使用。财政票据印制完毕后,省财政厅、省辖市财政局应及时从印制企业收回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及票据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和印制价格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并由省财政厅统一颁发《河南省财政票据准印证》(以下简称《财政票据准印证》,附件1),有效期为三年。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实行动态定点管理,省财政厅、各省辖市财政局应加强财政票据印制情况的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的印制企业,省财政厅和省辖市财政局应及时终止合同,直至收回其《财政票据准印证》。财政票据印制企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各省辖市财政局应选择具有《财政票据准印证》的印制企业印制财政票据,签订印制合同;并根据财政票据使用计划,分批次向财政票据印制企业下达《财政票据印制通知书》(附件2)。省辖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票据印制通知书》中票据起始号码、终止号码由省辖市自行设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各省辖市财政局按照印制合同约定与印制企业结算印制费用。
第十八条财政票据的防伪用品生产企业和价格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财政票据印制企业需要使用防伪用品时,须经省辖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到防伪用品生产企业购买。
第十九条禁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印制、伪造财政票据。
第四章财政票据的购领
第二十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验旧购新”的购领制度。
第二十一条财政票据的购领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财务部门专职财会人员到规定的财政部门购领。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票据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到省财政厅购领并发放给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使用。
第二十二条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时,应到财政部门办理《河南省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凭证购领。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办理《购领证》,需提交财政票据购领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用于收取政府性基金的,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文件及复印件。
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及复印件。
(二)购领罚没票据,提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执罚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购领医疗票据,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证书》(非营利性)及复印件。
(四)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