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情况下如何保证其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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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持股比例低于30%的控股股东的认定案例

ipo持股比例低于30%的控股股东的认定案例

IPO持股比例低于30的控股股东的认定案例1. 概述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来实现资本的市场化配置和扩大融资规模。

然而,在IPO过程中,对控股股东的认定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尤其是当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30时,其权利和责任的界定成为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分析相关案例,探讨IPO持股比例低于30的控股股东的认定问题。

2. 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关于控股股东的定义和认定主要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公司法》规定,控股公司是指对其下属公司有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力的公司。

而《证券法》则规定,控股股东是指通过持有股份或者其他方式对发行上市公司有着重大影响力的股东。

3. 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公司申请IPO,其实际控制人A持股比例为25,但在公司决策中具有决定性影响。

监管部门对此进行了认定,认为A具有实际控制权,进而将其列为控股股东。

在上市过程中,A需要履行控股股东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2)案例二另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持股比例为28,在公司中对重大事项具有否决权。

监管部门审查后认定B具有实际控制权,将其列为控股股东。

在IPO过程中,B也需要履行控股股东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4. 认定标准在上述案例中,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的认定主要依据实际控制力和影响力来判断,而不仅仅是看股权比例。

实际控制力的判断主要考虑控股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影响程度、是否具有否决权等因素。

5. 对投资者的影响对于投资者来说,控股股东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和投资风险。

如果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30却具有实际控制权,投资者需要更加谨慎地对待这种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受到损失。

6. 总结IPO持股比例低于30的控股股东的认定案例,需要综合考虑控股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实际影响力和是否具有否决权等因素。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需要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力的判断,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大股东标准

大股东标准

大股东标准大股东标准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对公司治理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股东所需要满足的一定条件。

大股东标准一般包括股份比例、背景实力、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护公司利益和小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以下是关于大股东标准的一份详细说明。

一、股份比例要求1. 控股股东:一般情况下,控股股东要求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0%。

持有超过50%的股份可以确保其在公司决策中具有话语权,并能对公司进行有效控制。

2. 实际控制人:对于采取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如双重股权结构或特殊表决权股权结构等,要求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较高,以确保实际控制人能有效掌控公司的经营和决策。

3. 达到关键阈值股份:对于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型的公司,可能会要求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一定的关键阈值,以保证其能够对公司的战略、方向和发展做出重要影响。

二、背景实力要求1. 资金实力:大股东应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以确保能够支持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活动。

这可以包括持有或能够直接获取充足的资金,以及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2. 经验和能力:大股东应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以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决策,并确保公司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更好地发展。

3. 商业声誉:大股东应具备良好的商业声誉和道德操守,以保证其能够以公司利益为先,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进行经营活动。

三、行为规范要求1. 违法违规行为:大股东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违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否则将被视为不符合大股东标准。

2. 长期稳定持股:大股东应承诺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并不得擅自减持或转让股份,以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长期发展。

3. 存在利益冲突时的处理:大股东应当合法合规地处理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的情况,如披露利益冲突、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等。

四、其他要求除了上述核心要素外,大股东标准还可能针对不同行业、国家或地区的特点和需要,提出其他补充要求。

如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可能要求其为公司提供政府资源、技术支持等。

间接控股的标准

间接控股的标准

间接控股的标准一、引言间接控股是指一个公司通过持有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或股份,从而实现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个公司可能并不直接持有另一个公司的全部股份,而是通过控制一个或多个中间公司,间接实现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

本文将探讨间接控股的标准,包括股权比例、控制力、实际控制人等方面。

二、股权比例1.股权比例的概念股权比例是指一个公司持有的另一个公司股份的百分比。

在间接控股的情况下,一个公司可能并不直接持有另一个公司的全部股份,而是通过控制一个或多个中间公司,间接实现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

因此,股权比例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直接持股比例、间接持股比例、股权结构等。

2.股权比例的确定在确定股权比例时,需要考虑直接持股比例和间接持股比例。

直接持股比例是指一个公司直接持有的另一个公司股份的百分比;间接持股比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控制一个或多个中间公司,间接持有的另一个公司股份的百分比。

在计算股权比例时,需要将直接持股比例和间接持股比例相加。

同时,还需要考虑股权结构的影响。

在复杂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多个层级和多个中间公司,因此需要逐级向上追溯计算最终的实际控股方所持有的股份比例。

三、控制力1.控制力的概念控制力是指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的实际影响力。

在间接控股的情况下,即使一个公司持有的股份比例较低,只要其对中间公司的控制力足够强大,仍然可以通过中间公司实现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

因此,控制力的判断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席位、高管人员任免等。

2.控制力的判断在判断控制力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股权结构:如果一个公司对中间公司的股权比例较高,且中间公司的其他股东对公司的决策影响力较小,那么该公司的控制力较强。

(2)董事会席位:如果一个公司在中间公司的董事会中拥有较多的席位,且能够决定其他席位的选举结果,那么该公司的控制力较强。

(3)高管人员任免:如果一个公司能够决定中间公司的高管人员的任免和薪酬待遇,那么该公司的控制力较强。

大股东和小股东的界定

大股东和小股东的界定

大股东和小股东的界定大股东和小股东的界定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或组织,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分享公司的收益和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股东的角色至关重要,其持股比例决定了其在公司中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根据个人或组织持股比例的不同,可以将股东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大股东和小股东。

一、持股比例界定1. 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较大的个人或组织通常被称为大股东。

由于其持股比例较高,大股东在公司中享有较高的话语权和控制权。

在某些情况下,大股东甚至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经营和决策。

2. 小股东:相对而言,持有公司股份较少的个人或组织被称为小股东。

由于持股比例较低,小股东在公司中的话语权和控制权较小。

一般来说,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能力较弱,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大股东的决策。

二、投资额度界定1. 大股东:在界定股东类型时,除了考虑持股比例外,还可以考虑投资额度。

大股东通常是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他们投入大量的资金来购买股份,以获取更多的回报。

大股东的投资额度通常远高于小股东。

2. 小股东:小股东的投资额度相对较小,可能只是公司总股本的一小部分。

小股东常常是公司的雇员、普通投资者或一些投资基金。

他们投入的资金较少,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决策影响有限。

三、参与公司治理界定1. 大股东:大股东由于持股比例和投资额度的优势,通常可以参与公司的治理和决策。

他们可以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参与重要决策的制定过程。

大股东向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更多责任和义务。

2. 小股东:相对而言,小股东对公司治理和决策的参与机会有限。

在一般情况下,小股东只能行使他们作为股东的基本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等。

他们对公司经营和决策的影响力相对较弱。

四、对公司发展的影响界定1. 大股东:大股东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其控制公司的能力上,还体现在对公司发展的影响上。

大股东往往拥有更多的资源和经验,可以为公司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在战略决策、资金筹措、人才引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大股东控制力与信息披露质量——基于深市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

大股东控制力与信息披露质量——基于深市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
侵 害 从 根 本 h讲 ,在 非 对 称 信 息 条 件 下 ,是 通 过 隐 瞒 信 息 来 实 现 的 。 L a P ra( 9 9 o t 1 9 )发现 ,股 权集 中度 与财务 报告质 量 负相关 ,只要 大股 东不持 有百 分之 百的股 份 ,就不 可能享 有全 部的监 督收 益 ,就 不会 对信息 披露 全力进 行监 督和 干预 。这两 方面 观点可 归纳 为 “ 壕 沟 防御效 应” 另一方 面 ,“ 。 利益 协 同效 应 ” 认 为控股股 东在 公司 中存在 重大 经 济 利益 ,他 们 既有动机 又有 能力 监督管 理层 ,大 股东控 制 力越强 ,其控 制权 利 益所 产生 的激 励越高 ,“ 空”公司 的边 掏 际成本越 大 ,因此 ,越有 可能 发挥积极 作 用 ,监 督管 理 层 提高 信 息披 露 质量 , 降低 信 息 不对 称 程度 。M j akhi a和 P to ( 0 4 发 现 , 当 外 部 股 东 持 股 at n 2 0 ) 比例高 于 内部 股东 ,并 且外部 股东 的初 始 持股 比例 较低时 ,信 息披露 水平 与股 权 集 中度正相 关 。 可 见 ,国外关 于大股 东控 制力 与信
露质量。
与 小 股 东 之 间 新 一 轮 博 弈 正 在 悄 然 展 开 ,上 市公 司信 息披露程 度和 方式对 双 方都 显得更 为至 关重要 ,探 究大 股东控 制力 与公 司信息 披露 质量 的关系 ,从 信 息披 露 的角度 反思我 国股权 分置 改革 是 否达 到预 定成效 ,是否对保 护 中小投 资 者 起 到 应有 的 作 用 具 有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尽 管近 几年 我国上 市公 司第 ・ 股 大 东持 股 比例 略有 下降 ,但 均值 _一 - 直维 持 任 3 %以上 , 0 说明我 国股权 集 中度 较高 。 根据 代理理 论 :股权 越分散 ,单个股 东 保 护 其 利益 的行 动 越 困难 ,成 本 也越 高 ,则 经营者侵 犯投 资者 利益 的 叮能 性 越 大 ,而大股 东具有 限制管 理层 侵犯 股 东利益 、谋取 自身利益行 为 的经济激 励 及能力 。虽 然 能排 除大股 东 利用各 种 手段侵 占中小 股东 利益 的可能 ,但相 关 研 究结 果表 明 ,故 意隐 藏信息 讦不 是尺 股 东谋 取 控 制 权 私 利 的 主 要 方 式 。 同 时 ,在 公众舆 论监督 下 ,人股 东 为 r获 取资本 市场 的正 面形象 ,也 会有 意识地 监督管 理层 ,提 高信息 披露质 量 的动机 较大 。因此 ,提 出假 说 l : H1 :大股东控 制 力与信息披 露质岛 呈正 相 关关 系。 同样 是大 股 东 ,但 小 同性 质 的控 制 人其 目标 函数和 对待信 息披 露的 态度有 所不 同 ,因此有 必要从 l 东性 质上进 夫股 步考察大 股东 控制 力与信 息披露 质 量 的 关系 。首先 ,国有控 股 公司 与非 国有 控股 公 司追求 的 目标 有所 不同 ,同 有控 股 公 司更 有可 能 追 求社 会 或政 治 目标 , 有 时甚 至高于 经济 目标 ,为 了实现 社会 福 利 、解 决就 业 问题 可能使 信息 披露 问 题 变得 无关 紧要 ,而公 司的高 管 出于对 政 绩的 追求 ,也可 能使 公司 的行 为 服从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对策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对策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对策作者:张健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第5期一、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1.高度集中股权结构下的公司治理加强法制建设和政府监管行为对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至关重要,当产权清晰时,大股东对产权有完整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有足够的激励和能力对管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

当股权结构高度集中时,控股股东会派出代表担任董事长。

由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高,股东结构稳定,公司被收购的可能性很小,代理权争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在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下,不利于经理的更换,而且小股东可能会受到占绝对控制权的大股东的剥削。

2.高度分散股权结构下的公司治理通常,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股权结构的分散在外部治理机制上对接管有利,公司的股权结构越分散,委托人有效监督代理人的程度越低,对公司绩效的影响越不利。

一方面,在分散的股权结构下,公司的管理者都是从人才市场聘用的,股东不能对其进行直接控制,二者的利益很难一致。

另一方面,分散的股东之间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持股比例小的股东侧重关心股票的短期收益,不重视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1.国有股比重过高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持股主体通常是以深圳投资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其中管理机构有行政机构、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等。

在公司股权中的国有股权的最终所有人均由中央政府来代为行使的,流通性极差,在相关法律中限制其流通和运作,来保持资产的价值,但是国有股的比重过高,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出现。

在现阶段的我国上市公司总的股本中,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所占的比重相当的高,大约占到了百分之六十左右,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不但表现出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过高,而且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上市公司的前五大股东之间具有关联交易,存在极为密切的内部关联关系,他们不能独立为企业做决策,使公司发展滞后。

2.国有大股东的所有者缺位,中小股东利益被损害国有股大股东的所有者缺位,具体表现在,国家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具有两个不合理的状态:由于所有者的缺位表现在经济上是责任心的控制而不是资本性的控制管理,而处于的状态是超弱的控制状态;由于行政级别和权利的设置使得国有股股东在政治上处于超强控制状态,两种状态十分极端,均不能使得上市公司治理进一步完善,反而使得公司治理变动缺失,最明显的表现是国有企业的领导实行行政任命制度,最终使得企业不能够长远的发展,也同时损害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市值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市值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市值管理的方法有哪些(一)、突出而优异的主业溢价上市公司主业讲究集中而突出,不能过于分散,更忌讳定位的不清晰。

纵观中外大蓝筹,只有专注于其中一领域的公司才能具备持久的核心竞争力,包括品牌、技术和精准的生产经营控制等。

主业相对稳定且具有广阔市场空间和一定产品定价权的公司会享受更多市场溢价。

(二)、良好的公司治理与规范管理溢价伟大的企业都是由优秀的管理层造就的。

公司治理能带来溢价的原因,是因为管理是企业持续成长的根本,可以影响公司对社会资本的吸纳能力,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看好的程度和社会资本在公司内部的积聚程度。

(三)、资源垄断类资产溢价农业资源、矿产资源、金融资源等都是机构投资者长期青睐的投资对象与投资品种。

如果上市公司或集团公司拥有相关稀缺或垄断资源,则必然享受资源垄断溢价。

在这里特别强调一下金融资源,未来的混业经营大趋势,使得中国的金融资源将受到市场的格外追捧。

(四)、整体上市溢价整体上市一方面可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及增长速度;另一方面也可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提高业务经营的透明度。

因此市场将会对这类上市公司给出较高定价,公司市值自然也会得到提升,这体现了资本市场的价值创造效应。

(五)、合理利用市场周期提升溢价市值管理必须充分考量和利用证券市场的运行特点,研究、把握和利用上市公司股价周期性的变动规律,在合适的时机运用不同的策略服务于做大做强上市公司。

在牛市中,可实施增发、配股等再融资、适当减持股权等主动措施;在股市低迷期则适宜低价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还可以收购兼并以及趁股价低迷实施员工激励。

(六)、投资者偏好溢价其根本是要完善公司的资本市场营销职能。

即做好四大关系管理:投资者关系(IR)、媒体关系(MR)、研究者关系(RR)和监管者关系(AR)。

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实现公司与资本市场和社会各界的有效沟通。

需要声明的是,这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或特殊时期的工作重点。

(七)、资产配置溢价一些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上市公司或是行业领袖,可能会被纳入特定指数,成为机构投资者不得不配置的投资标的,形成了资产配置溢价。

“一股独大”背景下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的困境与出路

“一股独大”背景下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的困境与出路

“一股独大”背景下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的困境与出路一、“一股独大”对董事会治理的影响1.1 控制力失衡在“一股独大”背景下,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往往可以通过持股比例的优势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对董事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导致董事会治理的控制力失衡。

这种控制力失衡既容易导致公司治理的混乱和不公平,也容易导致公司在经营决策、资源配置等方面出现不合理的情况,进而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

1.2 董事会独立性受损“一股独大”现象还容易导致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受损。

因为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往往可以通过提名董事、操控股东大会、控制公司的重大决策等手段来影响董事会的独立性,使得董事会成为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傀儡”,失去监督公司经营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功能,从而容易导致公司治理不规范,加重了公司内部矛盾和冲突。

1.3 信息不对称2.1 加强公司治理的法制化建设要解决“一股独大”背景下的董事会治理困境,首先需要加强公司治理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行为,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从而有效地防范“一股独大”现象对董事会治理的影响。

2.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的董事会组成和运行机制,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高董事会的监督和决策效能,避免董事会成为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傀儡”,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公司治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为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3 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还需要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要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准则公开披露公司关键信息,包括财务信息、经营信息、治理信息等,通过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所有股东对公司的了解和监督能力,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

2.4 强化股东监督和参与还需要强化股东的监督和参与,鼓励和推动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增强他们的监督和参与能力,通过建立健全的股东大会制度、完善的监管机制和有效的诉讼途径等手段,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防范“一股独大”现象对董事会治理的影响,促进公司治理的均衡和稳健发展。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公司治理与绩效研究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公司治理与绩效研究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公司治理与绩效研究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公司治理与绩效研究一、引言作为全球最大的资本市场之一,中国股市自1990年代初兴起以来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的势头。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上市公司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然而,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着相对集中的特征,即少数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具有较高的集中度。

这种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和绩效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治理股权集中度是指股东持股相对集中的程度。

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股权集中度相对较高,即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较为集中。

这种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决策权的集中在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公司中,大股东往往具有较高的决策权。

他们能够对公司的重要决策进行干预和控制,从而影响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

这种集中的决策权可能导致公司的经营方向不够多元化,过度依赖大股东的个人意志和偏好,限制了公司的发展空间。

2. 优惠交易和自私行为大股东在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公司中往往能够通过优惠交易等方式获得私利。

例如,他们可以以不公平的价格从公司中获取资产,或者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将公司的利益转移给自己的其他实体。

这种自私行为不仅损害了小股东的权益,也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负面影响。

3. 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在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公司中,往往存在着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

大股东往往可以通过控制董事会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忽视了对公司的整体利益的考虑。

同时,小股东往往难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利益往往被较高股权的股东所忽视。

三、股权集中度、公司治理与绩效的关系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的绩效产生着重要影响。

在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公司中,公司治理的不合理和自私行为往往会对公司的绩效产生负面影响。

1. 绩效下降相对于股权分散的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公司往往具有较低的绩效水平。

这是由于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公司在决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主体代理问题,大股东往往追求个人利益而忽视了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分析——以长园集团为例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分析——以长园集团为例

-管XIANDAIYINGXIAO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分析—以长园集团为例李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北京100070)摘要:在我国改革不断深化、产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上市公司间多有兼并重组,控制权争夺屡见不鲜。

本文选取我国A 股市场长园集团控制权争夺案为例进行研究,分阶段对整个案例进行回顾,分析其控制权争夺的原因,以及对公司治理产生的 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丰富控制权争夺研究的内容,为同样面临着控制权争夺问题的公司提供启示。

关键词:控制权争夺;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中图分类号:F文献识别码:A DOI:10.19932/ki.22-1256/F.2021.05.1541.引言一直以来,控制权都是上市公司追逐的对象。

在我国改 革不断深化、产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上市公司间多有兼并重 组,控制权不断转移,控制权争夺的案例屡见不鲜,愈演愈烈。

控制权争夺大多涉及大股东减持、机构举牌、董事变更等事 项,很大程度上会引起公司股东结构的重大变动,对上市公司 治理形成新的挑战。

因此,亟须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原 因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进行探究。

2.案例概述长园集团控制权争夺事件,是我国首例通过调解成功和 解的案例,持续时间长,案例过程完整,可以称之为控制权争 夺的经典案例。

长园集团控制权争夺始于2014年5月,到 2018年丨月长园集团宣布与沃尔核材就控制权纠纷事项达成 和解协议,长达4年的控制权之争终于落下帷幕。

2.1控制权争夺双方2.1.1长园集团管理层长和投资于1996年人股长园集团,成为第一大股东。

许 晓文被派往长园集团管理公司工作,担任集团董事长。

上任 后,调整企业战略,加快科技创新,公司业绩扭亏为盈,2013年 公司年报显示,长园集团净利润增长42.25%〇抓住电子领域 发展机遇的长园集团迅速成为行业龙头。

作为长园集团的创 始人之一,许晓文在长园集团威信极高,长园集团日常经营管 理以及大政方针都由许晓文为主的管理层决定,虽然所持股 份不多,但实际上管理层掌握了长园集团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下限

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下限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持股下限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对于公司的治理结构、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都有深远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持股下限通常为30%。

这一比例确保了大股东对公司的重要决策有足够的影响力,同时也避免了过于集中或垄断的股权结构。

首先,30%的持股下限有助于维护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当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适中时,其他股东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有利于防止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进行不公平的操作或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样可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增强投资者信心。

其次,保持一定的持股下限也有助于维持公司的稳定性。

如果大股东持股过多,可能会导致公司过度依赖单一股东,降低其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而当大股东持股较少时,公司的决策过程将更为民主,各方股东可以共同参与公司决策,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稳定性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此外,适中的持股下限还有助于促进公司未来的发展。

保持一定的股权分散度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关注,增加公司的融资渠道和融资能力。

同时,持股下限的规定也有助于鼓励更多的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和创新能力。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持股下限设置为30%是一个重要的平衡点,既可以确保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又能保障其他股东的权益和公司治理的公正性、透明度、稳定性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

这一规定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康、公正、有序的资本市场环境,促进上市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情况下如何保证其控制力

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情况下如何保证其控制力

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情况下如何保证其控制力■上海办公室刘亚楠一、关于大股东持股和公司价值的理论我国《证券法》第86条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5%时,应在三曰内予以公告,此后每增加或减少5%时应再次公告。

这可能意味着持股5%以上股东可能对公司决策有重要影响。

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在法国、德国和西班牙,至少拥有5%选举权的股东必须公布其身份,而在意大利和英国则分别为2%、3%。

对于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公司价值的理论研究众多,而得出的结论却截然相反,现列举两种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1.利益协同假说( Interest Alignment Hypothesis)认为控股股东在公司中持股比例越大就越有动力监督管理层,会降低股东和管理层的委托代理成本,提高公司价值。

Lemmon和Lins也证明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与公司价值呈正向关系。

2.壕沟假说( Entrenchment Hypothesis) 认为大股东会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来获取控制权私利,从而会降低公司价值。

在现金流权和控制权分离以及缺乏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效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控股股东谋取控制权私利的动机会更加强烈,而且金字塔的链条越长,控股股东控制的资产规模就会越大,通过关联方交易等形式进行利益侵害的可能性越大。

二、大股东减持甚至失去原有地位未必导致控制权的丧失案例1:海通证券(600837)从2007年6月下旬以来,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是海通证券(600837)的大股东,持股比例稳定在6.75%。

但这种局面在2011年5月被打破。

海通证券5月12日公告,上实集团5月10日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减持2.29亿股公司股份,套现逾20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上实集团本次减持还让出了第一大股东的位置。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实集团还持有海通证券3.26亿股,占总股本的3.969%,持股比例在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5.87%之下,光明食品集团则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的控制对策探析

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的控制对策探析
要原 因。
二 、大股 东 占款的危 害
1 .对上市公 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将部分 上市公 司推到退市或破产的边 缘。近 日,*S T联 谊发 布公告 称 ,针 对大 股东大 庆联谊 石油 化工 总厂 对公 司2 3万元 欠款 ,大 股东 没有 偿 还公 司 资 金 759
收 稿 8期 :2 Y-31 ( > —6 I 0
关键词 :大股 东; 占用资金 ;控制对策
中 图 分 类 号 :F809 3 .1 文 献 标 志 码 :A 文 章编 号 : 17—4920 )00 8. 625o (06 1-020 2
长期以来 , 一些大股东凭借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 位, 通过种种手段将上市公司募集来的资金或经营所 得据为己有 ,甚至使上市公司沦为空壳 。据统计 ,截 至 20 年 6 3 15 3 月 0日,沪深两市有 40家上市公 司存在 8 大股东 占用 资金 的 问题 ,占款金 额 累计 近 40亿元 , 8 占款金额高于 1 亿元 的公 司有 18 ,其 中有 6家 占 0家 款金额超过 1亿元 ,严重 影响 了上市公 司 日常经 营 , 0 侵害了社会公众投 资者 的合法权益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上 市 公 司 大 股 东 占款 的控 制对 策探 析
李 金 峰
(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 院 ,河南 洛 阳 4 10 ) 70 3

要 :我 国上 市公 司大股 东占款严 重影响 了上市公司的 日常经 营,侵 害 了社会公众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解决的办法是 :实施 以股抵债 ;实行定向回购;监管部 门督促上 市公 司加 大清欠力度 ;加 强舆 论监督 ;市场 各 方共 同参与 ,形成监督 约束机制 ;改革完善 经营者的报酬激励机制 。

公司保持控制权的6大方法

公司保持控制权的6大方法

公司保持控制权的6大方法展开全文提要公司创始人失去控制权,对于创业者来说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如何避免公司上市后失去公司控制权,本文列举了六大方法,教创业者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指投资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

当公司无控股股东,也没有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可以和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保证自己对公司的控制力。

【新三板案例】根据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佳创科技”)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岱朝晖持有28.75%的股份,陈建杰持有9.75%的股份,关光周持有8.13%的股份,王金城持有8.13%的股份,颜财滨持有6.72%的股份,关光齐持有6.25%的股份,颜蓉蓉持有5.50%的股份,其他12位股东共计持有26.77%的股份,任何单个股东持有的股份均未超过总股本的30%,均无法决定董事会多数席位,均不能单独对佳创科技的决策形成决定性影响。

因此理论上佳创科技无控股股东。

为了实现维持对佳创科技的共同控制,保证控制权的稳定性和重大决策的一致性,岱朝晖、陈建杰、关光周、王金城和颜蓉蓉五人于2014年10月26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新三板已经有不少企业认识到控制权的问题并开始采取措施。

就如上例的佳创科技,控股股东虽然持股比例低于30%,但是他通过和其他四位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掌握佳创科技的60.26%股份,从而保证对公司的控股权。

定向增发“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对于控股比例较低的大股东而言,通过定向增发可进一步强化对公司的控制力。

而且当公司估值尚处于较低位置时,大股东此时采取定向增发能获得更多的股份,从未来减持的角度考虑也更为有利。

对于新三板股本太少的公司,可以通过巧妙地运用定向增发,一方面实现对外融资功能,一方面保证大股东对企业的控股权。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的问题探究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的问题探究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的问题探究“一股独大”一般指在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某个股东能够绝对控制公司运作。

包括:占据51%以上的绝对控股份额;不占绝对控股地位,只是相对于其它股东股权比例高,但其它股东持股分散,而且联合困难,使该股东仍然可以控制公司运作。

关于中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讨论从来都不缺乏。

过去,这主要是国有资本在上市公司中的主导地位。

如今,随着民营企业上市的增多,尤其是创业板上市后,民营企业创始人一股独大的现象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国有股和家族股占主导地位的原因、结果及相应的对策是不同的。

因此,以下是对这两种主导形式的简要讨论。

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状及利弊分析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为主,尤其是国有股比例最大,股权结构非常不合理。

可以说,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中国国有企业的重组有关。

中国政府在寻求经济体制改革、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道路上,选择了国有企业法人改造的模式。

由此,形成了以国有股为主的中国特色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国有企业在改制的时候实行国有股一股独大还是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的,在市场经济初期,国有股的存在保证了市场的稳定。

因为有国家作为后盾,企业不管在融资还是在政策上都享受了很多便利,这些国有企业往往还是生存了下来。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国有企业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了,这种还依赖国家的经营方式是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的,与众多股权合理的民营企业相比,企业显得活力不足,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具体的弊端有:1.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内部人控制是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现象。

国有上市公司已经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但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制衡作用。

通常,大股东拥有最终决定权。

大股东可以代表国有股。

他的个人意志可以影响企业的重要决策。

这些决定对企业的影响实际上对他的个人利益几乎没有影响。

这使得大股东甚至可以随意做出一些决定,而支付账单的国家是错误的。

浅谈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建议

浅谈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建议

浅谈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建议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通常用于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

然而,这种行为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浅谈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

一、股权质押的定义和作用股权质押是股东将其所持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出借人融资的一种行为。

大股东股权质押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质押。

通过这种方式,大股东可以方便地获得资金,用于个人或企业的其他投资或融资需求。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对于上市公司以及大股东都有一定的好处。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它可以为公司提供流动性,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促进企业的发展。

对于大股东来说,股权质押可以帮助其实现资金变现,减轻个人压力,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

二、股权质押的风险虽然股权质押有利于企业和大股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风险:1. 融资成本风险:当大股东将股权质押给金融机构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融资成本,如利息、手续费等。

如果融资成本过高,将增加大股东的负担,降低其融资效益。

2. 股权损失风险:一旦大股东无法按时还款或违约,质押股权可能会被质权人行使处置权。

这意味着大股东可能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甚至可能面临股权丧失的风险。

这种情况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和股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3. 股价下跌风险:当大股东质押股权后,如果上市公司的股价大幅下跌,可能导致质押物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从而触发强制平仓,进一步加剧大股东的风险。

4. 市场波动风险:股权质押的风险还与市场的波动性密切相关。

如果市场出现剧烈波动,股权质押风险将进一步加剧。

如大股东在市场低迷时质押股权,可能需要支付较高利息,增加其负债压力。

三、股权质押的防范建议为了降低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带来的风险,以下是几点建议:1. 谨慎评估融资需求:大股东在决定进行股权质押之前,应仔细评估企业的真实融资需求,确保质押资金的合理使用。

占股少也想保障控制权5招教你公司控制权问题

占股少也想保障控制权5招教你公司控制权问题

占股少也想保障控制权?5招教你公司控制权问题只需5招就算占股少也能保住控制权现在的企业发展越发艰难,尤其初创期和成长型企业对资金的要求更高,这时往往就需要借助外力——融资。

大多数企业都是采用股权融资的方式,通过稀释股权比例吸引外部投资者,从而获得资金。

很多老板在融资时只想到为公司融进资金,却没有做好保障自己对公司控制权的措施,从而失去了对公司的话语权。

这种事例比比皆是,如真功夫蔡达标因为股权之争获刑14年,内斗也让真功夫发展降速,融资不畅,上市遇挫,估值缩水,痛失好局,险些被后来崛起的小企业“连根拔掉”。

如果在最初“潘、蔡”夫妻二人所掌握的股权为51%,三者签订了控制权明晰的《合伙协议》,或许结局会向另一个美好的方向发展。

可惜企业的发展和人生一样,不能重来。

经过这个事例说明,控制权对创始人来说尤其重要,那么如何在股权稀释的过程中依然保证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呢,今天股哥向各位企业家传授5个妙招。

01.表决权委托表决权委托是股东不亲自行使表决权,而委托其代理人代为行使的行为。

现在通常所说的“表决权委托”,实质上还是在“代理投票”制度的范围内。

但是与通常的代理投票制度最大的差异,是把这种临时性的安排给常态化、固定化了,具体而言就是:在一段确定或不确定的较长时间内(通常在1年以上),对于公司事务的表决权,不是由股东自己,而是固定地由受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投票表决。

经典案例:京东上市前,11家投资方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刘强东形式,使得持股20%的刘强东通过委托投票权掌控京东上市前过半数的投票权。

02.持股平台持股平台也是目前市场上最为常见的保证创始人控制权的方式,就是持股平台成为公司的股东。

目前常见的持股平台是有限合伙企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担任合伙企业中执行事务合伙人(GP),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其好处就是不管实际控制人持有有限合伙企业多少出资比例,哪怕只有0.1%,都可以直接控制这个有限合伙企业,进而取得了这个持股平台这部分股权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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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情况下如何保证其控制力■上海办公室刘亚楠一、关于大股东持股和公司价值的理论我国《证券法》第86条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5%时,应在三曰内予以公告,此后每增加或减少5%时应再次公告。

这可能意味着持股5%以上股东可能对公司决策有重要影响。

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在法国、德国和西班牙,至少拥有5%选举权的股东必须公布其身份,而在意大利和英国则分别为2%、3%。

对于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公司价值的理论研究众多,而得出的结论却截然相反,现列举两种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1.利益协同假说( Interest Alignment Hypothesis)认为控股股东在公司中持股比例越大就越有动力监督管理层,会降低股东和管理层的委托代理成本,提高公司价值。

Lemmon和Lins也证明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与公司价值呈正向关系。

2.壕沟假说( Entrenchment Hypothesis) 认为大股东会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来获取控制权私利,从而会降低公司价值。

在现金流权和控制权分离以及缺乏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效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控股股东谋取控制权私利的动机会更加强烈,而且金字塔的链条越长,控股股东控制的资产规模就会越大,通过关联方交易等形式进行利益侵害的可能性越大。

二、大股东减持甚至失去原有地位未必导致控制权的丧失案例1:海通证券(600837)从2007年6月下旬以来,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是海通证券(600837)的大股东,持股比例稳定在6.75%。

但这种局面在2011年5月被打破。

海通证券5月12日公告,上实集团5月10日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减持2.29亿股公司股份,套现逾20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上实集团本次减持还让出了第一大股东的位置。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实集团还持有海通证券3.26亿股,占总股本的3.969%,持股比例在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5.87%之下,光明食品集团则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

上实集团和光明食品集团均属于上海国资,因此最终控制权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第一大股东发生了变更。

(参见2011年半年度报告第6页)三、提高大股东控制力的方法1.二级市场增持股份+协议转让案例2:渤海物流(000889)渤海物流2008年中报前十大股东名录中都没有出现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字,但随后中兆投资开启了对渤海物流的增持之旅。

渤海物流2008年10月16日公告,中兆投资自2008年8月起开始购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区为2.8元/股—3.4元/股,截至2008年10月15日收盘,中兆投资共计持有公司股票2263206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68%。

此次举牌之后,中兆投资仍在继续增持渤海物流股票。

2009年9月17日,中兆投资和大股东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15.27%。

2009年9月21日,中兆投资通过增持6万股,成为了渤海物流的大股东。

为了巩固第一大股东位置,中兆投资继续增持渤海物流。

根据渤海物流2009年12月8日披露,中兆投资与新长江公司于2009年12月3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新长江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公司流通股份2438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7.2%,协议转让至受让方中兆投资,总价款为17066万元,折合每股7元。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中兆投资持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9.90%。

案例3:万科A(000002)在万科A,因为公司盘面太大,公司大股东也只持有公司股票15%的股权,于2014年上半年遭到了其他公司的举牌,该公司应对方法是联合1320名员工成为事业合伙人,用14亿元资金去增持公司10%的股份,再加上最大个人股东刘元生的1.21%,26%的话语权在万科如此大的盘子里足够用于抵挡外来资本冲击。

2.一致行动人协议案例4:经纬电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树林先生张国祥和张秋凤于2009年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对一致行动关系进行了明确约定。

鉴于原协议中对有效期限约定为5年,现原协议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明确三方之间的一致行动人关系,董树林、张国祥和张秋凤同意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保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董树林先生、张国祥先生和张秋凤女士组成的一致行动人核心管理团队,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但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单一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保证控制力的做法通常控制力都比较“脆弱”,需要其他的措施予以补强。

3.通过MBO程序取得公司控制权案例5:浙江富润(600070)在3月下旬,浙江富润(600070)大股东富润控股集团81%国有股权转让公告刊登在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

该部分股权的评估净资产值为5.29亿元。

转让公告要求竞买人为境内上市公司的企业、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经辅导验收合格并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实收资本及净资产均不少于1亿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对受让方开出的资格条件简直就是为惠风投资量身定做。

而且转让公告中还提示,富润控股集团管理层有明确的受让意向,并由现富润控股集团管理层设立的惠风投资参与竞价。

浙江富润5月11日公告称,公司历时近两个月的大股东国有股权转让终于尘埃落定,唯一的竞买人惠风投资以5.29亿元获得大股东富润控股集团81%的国有股权。

4.资产重组+一致行动人协议案例6:大商股份(600694)因被举牌,大商股份在紧急停牌后于2013年5月27日,推出“毒丸计划”的详细内容:公司拟作价48.85亿元,向第一大股东大商国际的直接控股股东大商集团和间接控股股东大商管理,收购其下属的商业零售业务及有关资产。

该重组方案以发行股份方式进行,发行价为37元/股,共发行股份1.32亿股。

重组成功后,大商集团、大商管理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该公司34.46%股份。

5.定向增发案例7:银鸽投资(600069)通过非公开定增也是提高大股东控制力的常见做法之一。

银鸽投资2014年进行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约8.25亿股,其中银鸽集团持有约1.68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32%,河南能源持有银鸽集团100%的股权。

河南能源通过银鸽集团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合计持有公司约2.09亿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28%。

河南省国资委持有河南能源100%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423.73百万股股份,全部由银鸽集团认购,发行完成后银鸽集团合计持有公司591.44百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47.35%,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河南省国资委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此次增持后,降低因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而被收购,进而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发生变更的风险,有利于公司未来在经营管理以及战略方面的稳定性,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6.修订公司章程案例8:上海新梅(600732)上海新梅的原控股股东兴盛集团连续高位减持后仅持有上海新梅11.19%的股份,其控制力大幅减弱。

2014年6月9日,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公司(下称“兰州鸿祥”)与上海开南等五家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下称“举牌方”),合计持有上海新梅14.23%的股权,已然成为第一大股东。

面临突如其来的“夺权者”,兴盛集团一方面在4月举报举牌方涉嫌信披违规,希望能通过质疑其投票资格来狙击对方;另一方面在5月31日提出议案在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希望能通过对其有利的条款来增加举牌方接管的难度。

一方面,上海新梅的现有董事会希望限制新增股东的提案权与投票权。

新章程的第五十三条对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进行了持股时间上的限制,对原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东”新增条件“连续12个月”持有股份。

且新章程的第八十二条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董事、监事选举,也限制为“须由连续持股超过12个月有提案权股东书面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因为上海开南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时间均不足一年,这些条款变更的目的主要是阻止举牌方在未来提出临时提案,并限制累积投票制的采用。

新章程的第八十二条还增加规定,“提名人应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要求,提交候选人适合任职的专项说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人选提出审议意见,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赋予现任董事会审核其他股东对董事和监事提名的权力。

另一方面,兴盛集团一方还计划通过章程的修改增加上海新梅董事会被接管的时间与难度。

一是大幅缩小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更换比例,规定“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更换董事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每一提案所提候选人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非董事会换届选举时,选举或更换(不包括确认董事辞职)董事人数不得超过现任董事的四分之一”。

二是取消了副董事长的职务,并将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增加为“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此外,新章程还将关于董事长职权中的原有规定“董事长有权批准单笔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对其他公司出资和单笔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的两项单笔金额分别增加至2000万元及5000万元。

在上交所发函要求上海新梅说明这些章程修改的依据后,公司提供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法律意见,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该条款的修订做出禁止性规定”。

如果该法律意见准确,根据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这些章程修订似乎不应被禁止。

在6月20日发布的公告中上海新梅最终决定采用网络投票并取消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可以说是出于上交所、举牌股东及社会舆论等多方面的压力所致,但也表明了虽然法律规范未明确规定,但对于通过修改章程来保证股东控制力的做法在目前政策下有一定风险。

7.超级投票权此种主要适用于允许“同股不同权”的一些境外市场,如京东。

从持股比例来看,刘强东早已不具有绝对控股权,如果几家PE联合起来罢免刘强东,似乎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但是京东所实行的A/B股双层结构,令刘强东对京东拥有完全无法撼动的控制权。

根据京东招股书披露的数字,其法定总股本为30亿股,截至IPO前已发行股份为20.127亿股,刘强东通过两家控股公司持有其中的4.764亿股,其余股东共计持有剩余的15.363亿股。

按照京东的A/B 股规则,刘强东所持股票属于B类普通股,其1股拥有20票的投票权,而除刘强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票属于A类普通股,其1股只有1票的投票权。

那么据此计算,刘强东虽然持股比例仅有23.67%,但其投票权比例却高达86.12%。

四、结语控制权问题一直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而本文的目的只是想说明在控股比例较低或遭到削弱的情况下大股东们实则有多种方法去应对,而上文列举的案例和方法在实践中为了更好的达到目的,往往是以组合拳的方式出现,当然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更多加强控制权的方法也会被不断的挖掘出来,我们也会持续关注,以期为大家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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