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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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联盟名称“”,英文名称“”。
第二条、本联盟性质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面向郑州市知识产权产业领域内所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放的非盈利性团体。
第三条、本联盟宗旨是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信息平台,增强成员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立沟通交流平台,提升成员的知识产权能力;建立企业保护自律机制,防止联盟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建立成员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内部协调机制,高效快捷解决纠纷;建立成员间的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成员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技术引进和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方针政策,遵守行业规范。
第五条、本联盟接受郑州市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联盟任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本联盟任务是在联盟成员之间搭建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形成国外公知公用专利及时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程,将已经被外国授权,但并未在我国申请注册,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国外有效高端发明专利,以及其他国内外先进的公知公用专利技术或项目免费引进郑州市,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增强郑州市重点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重点产业的关键领域实现技术突破,为联盟成员科研投入、知识产权战略运用、进出口贸易以及涉外知识产权等相关事宜提供预警和预测。
第七条、联盟主要工作内容:
(一)通过委托中介机构对国外公知公用专利技术进行项目分析,为企业引进优秀技术项目,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帮助企业提高运用专利信息的能力,进而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
(三)集合政府、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各方面资源,建立专利库、专利产品库、专利人才库和专利需求库并持续更新,为企业提供行业专利技术信息交流平台。
(四)对企业需求的项目进行分析、指导和推荐;
(五)加强联盟成员的信息沟通,提供交流与讨论平台,推动联盟成员之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六)促进联盟内部成员相互之间开展专利技术许可、转让。
(七)协调联盟成员间知识产权纠纷,促进企业互相尊重知识产权。
(八)联盟其他事务
第三章联盟组织
第七条、联盟组织机构包括:成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长单位、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
理事长单位由常务理事单位轮流担任。联盟秘书处设在市知识产权信息中心,负责日常的联络与沟通工作。
第八条、联盟成员组成联盟大会,联盟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
联盟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制订联盟章程;
(二)制订联盟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讨论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六)讨论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联盟设理事单位名,由联盟发起成员担任,共同组成联盟理事会。
联盟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修改联盟章程,监督联盟章程的实施;
(二)监督联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的落实;
(三)制订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制订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批准联盟成员加入;
(六)监督联盟秘书处与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八)其他由联盟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联盟设常务理事单位名,由理事单位推荐产生,组成联盟常务理事会,指导联盟的日常工作。
联盟常务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指导和监督联盟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二)决定联盟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联盟秘书处由常务理事会在郑州市知识产权局指导下讨论决定,负责联盟的日常组织、联络及其他工作。联盟秘书处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联盟秘书处履行如下职责:
(一)落实联盟大会制订的联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执行联盟各级会议决议,组织开展联盟各项日常工作;
(三)召集召开联盟各级会议;
(四)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五)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受托向联盟成员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六)受托管理联盟的资金;
(七)受托选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专利技术项目分析报告,实施技术引进工程;
(八)其他应由联盟秘书处负责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联盟设立专家委员会,由联盟理事会委托秘书处选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法院、海关、工商及联盟成员内等方面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联盟成员提出的项目及问题进行分析、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联盟会议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均由秘书处召集。
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理事会根据联盟设立及发展情况
决定召开时间。联盟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秘书处根据联盟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时间。联盟常务理事指导和监督联盟日常工作,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提议,可召开联盟理事会或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联盟各级会议须有五分之三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出席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联盟成员
第十五条、加入联盟的成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三)自愿加入联盟;
(四)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五)有志于自主创新、树立企业知识产权品牌形象;
(六)符合联盟发展方向与目标。
第十六条、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出席联盟大会,投票表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的培训、讲座及其他活动;
(三)优先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四)监督联盟工作;
(五)针对企业需求提出国外公知公用专利技术分析申请;
(六)引进技术,对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对创新结果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