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板桩支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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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板桩支护、防渗、降水监理细则

1.支护及防渗:

根据工程特点、场地关系、地质、地下水的情况及工程造价、施工工期、土方开挖等综合考虑,本工程基坑开挖拟采用热轧锁口钢板桩(拉森Ⅲ型)的支护及防渗措施,采用该方式进行基坑支护的优点在于施工方便、速度快,可靠性高,有较为成熟的施工工艺和管理经验。

为增加支护的整体刚度和稳定性,在适当部位设置2[22角撑。2.降水措施

拟在基坑内设置降水井,共计2口,降水井井深7m,用水泵抽排水天然降水和地下水的降水措施。并在基坑支护顶部久的地面周围设置排水沟和过滤池,以满足天然降水及施工排水要求。

3.主要项目施工方法

施工顺序为:施工场地周围建筑及地下障碍物调查→施工支护位置地面挖低0.50m→拉森Ⅲ型钢板桩、基坑周围降水井施工→角撑、压顶梁施工→周围排水沟施工、地面挖低5.00m及角石换土→回填土方、拔除拉森Ⅲ型钢板桩。

3.1.拉森钢板桩施工:采用吊车配NIPEEI振动锤施工,采用单桩打入

法施工。

3.2.降水井施工:采用XY-1型回转钻机成井,成孔后进行清孔,然后

设滤管,注入清水,稀释泥浆比重接近1.05后,在滤管周围填埋碎石反滤层,再将滤管内泥浆抽出而成。

3.3.锚杆工程施工程序:

锚杆张拉锚固 腰梁

3.4.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4. 监理控制要点

监理在钢板桩、锚杆施工全过程,按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面严格而有效的控制。

4.1. 审查钢板桩、锚杆分项工程施工队伍及其施组方案。

4.1.1. 本分项工程必须由有认可资质的专业化施工队伍施工。若系分

包,要求对拟选分包单位资质、施工营业执照、施工业绩进行申报,得到监理与业主的批准后方可进场。

4.1.2. 施工单位须编制分项工程的实施性施组方案、并要报监理审查。

监理要对方案、工艺的可行性、技术合理性及技术安全措施进行

审查。

4.1.3.审查计划投入施工的设备型号、规格、技术状况,判定其能否

满足钢板桩、锚杆等施工工艺要求。

4.1.4.对进场的设备—液压振动锤、汽车起重机、经纬仪、水准仪、

切割机、电焊机、水泵、钻机、张拉千斤顶、高压油泵、油压表的计量认证书、使用许可证进行检验确认。

4.1.

5.审查上岗人员的上岗证书,要求必须持证上岗,必要时进行考

核。

4.1.6.审查工程用主要材料---钢铰线、Ⅲ级钢筋、各型锚具的许可使

用证书,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场。

4.1.7.材料进场后,要检验出厂合格证书上,并按规定抽样送检测中

心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4.1.8.上层基坑土方挖到标高后,可为锚杆进行放线定位,经监理检

验合格后,方可进入锚杆的施工。

4.1.9.钻孔对位后,监理着重检查:开口位置、钻孔(钻杆)方向;

施钻过程注意检查位置、方向的变化;完成后要检查深度、成孔情况、清孔情况。

4.1.10.对锚杆制作要求施工单位按锚杆分区编号、位置、规格、长

度、锚固长度、自由长度(包括不同的定位器、隔离层、连接方式),分别制作,挂牌编号,要逐一按设计表列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4.1.11.对锚杆及钻孔验收后,方可安装锚杆。

4.1.12.锚固注浆须在监理对锚杆隐蔽验收后及时进行。注浆要求分

两次进行,二次压浆要按施工设计所定并经试验后确定的时间间隔进行,要求做好施工记录,并要制作28d检查试件及确定张拉时间的试件。

4.1.13.对腰梁的监理照一般钢筋砼的细则进行。

4.1.14.锚杆张拉前监理要对锚固体砂浆、腰梁砼强度的试验报告先

进行查证,确认都达到规定的强度,方可同意实施。

4.1.1

5.张拉前要检查施工单位的设备状况、技术交底、技术安全措

施,确认全部落实后方可同意实施。

4.1.16.要求全部张拉工艺程序、加荷程序、锚固等务必按批准的方

案进行严格控制,不允许随意改变。

4.1.17.对各项施工数据跟踪检查,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控制在规定的

允许范围内。

4.1.18.抗拨力试验按设计规定的类型、数量进行,具体位置会同施

工、设计、检测单位确定,试验要按批准的方案进行。

4.1.19.全部工程完成后,按规范要求及批准的方案进行验收试验。

4.2.拉森钢板桩施工

4.2.1.凡拉森钢板桩有弯曲破损,锁口不合格的应先进行整修,达到

要求后方能使用。

4.2.2.钢板桩打入后要及时检查其垂直度,当有较大误差时要拔起重

新施打,使障碍物挤走或碎裂再将钢板桩打入。

4.2.3.振动锤和钢板桩纵轴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应保持垂直,平正。

4.2.4.所有连系梁及角撑驳长时接点为对接焊缝(或用加邦焊接)。

4.3.降水井施工

4.3.1.降水管井施工中连续钻曀,应及时进行洗井,不应搁置时间过

长,完成施工洗井后,应进行单井试验性抽水;试验性抽水时测量出水量,降深及影响半径,能否满足设计要求,或适当更改井点间距距离及井深。

4.3.2.抽水期间,施工单位应派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分三班,每班

2人。

4.4.对基坑开挖的要求

4.4.1.开挖前应编制好具针对性的土方开挖方案。基坑开挖自上而下

分段分层进行,及时支护,严禁超挖。基坑按“分层开挖,先撑后挖”的原则施工。

4.4.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

4.4.3.在基坑边缘地面严禁堆放超出设计允许荷载的材料,弃土和设

备(特别是重型机械)等。重型机械布置在基坑边作业,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如设平台、做深基础等。

4.4.4.基坑土方应均衡开挖,严格控制开挖高差。在软土基坑中,开

挖高差不宜大于1m。机械挖土时,应在基坑及坑壁留200至400m 厚土层用人工挖掘修整。土方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及时浇捣垫层,作到坑底满封闭,并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4.4.

5.运土方的汽车及挖掘机,不得勾、挖、碰撞支护桩;不得在支护

桩体上来回行驶、辗压。汽车出入的路口处要铺上钢板。

4.4.6.对支护地段施工完不久的边坡顶部,应避免重型设备和大量材

料堆放,禁止重型车辆通行。

4.4.7.地下结构完成并完成外防水施工后,地下室结构混凝土强度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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