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业务操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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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业务操作内容

更新日期:2011-8-2浏览次数:744

为防范出口骗税,规范出口退税管理,我局在2011年7月28日召开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会议,现将委托方企业与受托方企业业务简要操作流程登载如下:

受托方简要操作流程

一、委托方企业与受托方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合同(协议)。受托方在报关时,应注意的是在报关单上区分“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

二、受托方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在申报系统生成《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通过永康国税网的“税企邮箱交互平台”上传,到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受托代理出口的企业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须附送的资料:1.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2.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合同(协议)副本; 3.委托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复印件(委托方企业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受托方出口企业须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中说明原因);4.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5.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原件及复印件。

受托代理出口的企业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不能按期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一式三份,一份由受托方出口企业转交委托方企业,一份受托方出口企业留存备查,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四、受托方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原

件等相关凭证资料转交委托方企业,委托方企业凭以上凭证资料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

五、对受托出口货物外销发票的开具暂由受托方企业负责。

委托方简要操作规程

委托企业在收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相关资料后,按现行的生产型出口企业的规定作“免抵退”税申报。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委托方在向所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前,应凭以下资料向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有些企业因没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可凭以下资料中的第一条第一、三、四、六、七款向税务部门办理简要的出口退税暂认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非对外贸易经营者无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新开业并被暂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其他资格证明材料(小规模纳税人无须提供);

7、开户银行及帐号(出口退税指定帐户);

8、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即予受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将上述证件资料1之外的原件退还给出口企业,将其复印件和资料1留存。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

出口企业因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户等事项的,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应提供下例资料:

1、有关证明文件;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表》(一式二份)。

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即予受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将上述资料2的原件退还给出口企业,将上述资料3的原件及资料1的复印件留存。

二、委托企业的申报程序

(一)、委托企业收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对报关出口的货物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并按征退税率之差和当期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生产企业于次月申报期限前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本月出口业务的相关

数据,产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应注意的是,一般企业在单证不齐时是记“BH”标志,而代理企业则是用“D”作为标志。同时将出口信息通过网络传递给主管退税机关作电子预申报,并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向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份)及其规定的附表;

(2)当月出口业务(包括单证不齐)对应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四份);

(3)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二份);

征收部门在受理申报后,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报送的“免、抵、退”有关报表中的相关项目进行核对。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并退还企业用于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四)、退税部门在受理企业电子预申报后,即时将企业传递信息和口岸传递信息通过审核系统进行电子预审。并将企业本次预审结果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反馈给企业。

(五)、生产企业根据退税部门预审后的反馈信息及当月收齐当月及以前月份单证的情况调整相关数据,并将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相关数据录入申报系统,生成“免、抵、退”税的有关报表,于每月申报期限内办理正式申报。

(六)、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四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月全部出口业务)(一份);

3、经征收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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