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第五章 汉代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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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春秋决狱
1、“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 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 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根 据《春秋》经义断案,这就在实际上赋予了《春秋》经义极高的 春秋》经义断案,这就在实际上赋予了《春秋》 法律效力,使其成为凌驾于各种法律之上的一种法律形式了。 2、所谓《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 、所谓《春秋》 罪之类。 3、“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汉儒把它 原心定罪” 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
重点问题: 重点问题:
1、“无为而治”思想与汉初政治 无为而治” 2、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3、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汉代刑法的基本内容 5、汉代法律原则的发展 6、汉代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 二、“独尊儒术”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 三、法律的“儒家化” 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5)赃百万以上罪。 (6)诬罔主上罪。 (7)上僭罪。 (8)谋反罪。 (9)巫蛊罪。 (10)怨望诽谤政治罪。 10)怨望诽谤政治罪。 (11)妖言罪。 11)妖言罪。 (12)殴辱王杖主罪。 12)殴辱王杖主罪。
2.不孝罪 3.不敬罪 (1)失礼罪 (2)醉歌堂下罪 (3)戏殿上罪 (4)不下公门罪 (5)不朝不请罪 (6)挟诏书罪 (7)废格罪 (8)非所宜言罪
1.告劾 “告劾”即起诉,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直接到官府 告劾” 告诉,相当于今日的“自诉” 告诉,相当于今日的“自诉”;一是由政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御 史和司隶校尉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相当于今日的“公诉” 史和司隶校尉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相当于今日的“公诉”。 2.逮捕 3.鞫狱 4.覆案
(二)汉代的行政管理体制分为中央与地方两个系列 1、中央确立了“三公九卿”制: 、中央确立了“三公九卿” (1)“三公”是垂相、太尉、御史大夫,垂相协助皇帝处理政务, 三公” 其地位在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太尉主管军事;御史大夫主管监 察。 (2)“九卿”是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宗正、大鸿 九卿” 肪、大司农、少府,分管礼仪、宫廷守卫、皇室事务、司法、外 交、财政、赋税,等等。 (3)汉武帝为加强其权力,采取了削弱相权的措施,主要有:把 丞相改为大司空(主管土木工程);三公互不隶属,而是全部隶 属于皇帝;原来作为丞相下属的九卿也改为由三公分属。
二、民事制度
1、汉律还规定了男子可一妻多妾。 2、在调整家庭关系方面,汉代法律规定了“不孝”罪,以维护父权。 、在调整家庭关系方面,汉代法律规定了“不孝”
三、经济制度
1、在经济立法方面,其首要任务是发展农业生产。 2、汉代在财政制度方面还进行了改革,币制改革是其中一项。 3、西汉政府为了增加国库收人,还采取了盐铁官营的措施。 4、在调整赋税征收方面,汉代有《田律》、《租掣》等等。 、在调整赋税征收方面,汉代有《田律》 租掣》
(三)吏治 1、在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方面,汉初开始实行察举制度,由 中央与地方的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 2、在官吏的考核和奖惩方面,汉代行政法律多有规定。 3、汉代统治者还很重视地方官吏的监督,汉初曾由丞相派 出监御史监察地方官吏。汉武帝时,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 每个监察区都派刺史一人作为监察官,以监察地方官,等等。在 中央设司隶校尉,主管监察。
四、秋冬行刑 五、录囚制度
所谓“录囚” 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 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 案。
六、监察制度的发展
1、西汉初年,中央监察权由御史大夫执掌,御史大夫有权 监督垂相,从而构成了对相权的制衡。西汉末年,设御史台,此 乃中央监察机关,其长官为御史中丞。 2、在对地方的监察方面,汉初废除了秦代在各郡设置的监御 史,设丞相史(由丞相派出)监察数郡。
2、在地方上,汉初在沿袭秦代的郡县两级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在地方上,汉初在沿袭秦代的郡县两级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又复立诸侯国,出现了郡县制与封国制并存的态势。 景帝、武帝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削弱其势力,最终结束了诸 侯割据的局面。之后,西汉王朝在地方上完全确立了郡、县两级 行政管理体制。 (1)郡是中央直属的地方行政机构,其长官是郡守; 的行政长官称“ (2)县的行政长官称“令”或“长”,下设县垂主管司法审 判,县尉主管军事。 (3)县之下设乡、里、亭。 )县之下设乡、里、亭。 (4)东汉时期,又设立了州这样一级行政组织,形成了州、 )东汉时期,又设立了州 郡、县三级制。
4.见知故纵罪 5.欺谩罪 6.不直罪 7.选举不实罪
二、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文景废肉刑)
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肉刑,进行 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肉刑,进行 刑制改革。具体的改革方案: 1、把黔(脸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凳钳城旦(有期刑附 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 2、把剔(割鼻子并服无期刑)改为答三百(有期刑附加打 三百板子) 3、把斩左止(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答五百(有期刑 附加打五百板子) 4、把斩右止(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刑)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一、行政制度
(一)汉代与行政制度有关的法律: 1、《附益律》—系抑制诸侯势力的法律; 附益律》 2、《尚方律》—系抑制官吏私自提高品级待遇的法律; 尚方律》 3、《史律》—系规范史官撰写史书的法律; 史律》 4、《上计律》—系考核官吏的法律; 上计律》 5、《汉官旧议》—系规定官制的法律,等等。 汉官旧议》
复百度文库思考题:
1.汉初统治者为何采纳“无为而治”的理论? .汉初统治者为何采纳“无为而治” 2.略述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略述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3.简述汉代独尊儒术的原因及过程。 4.汉初主要的立法活动有哪些? 5.简述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并说明其相互关系。 6.西汉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7.汉代有哪些基本罪名? 8.儒家思想与汉代法律原则的形成有什么关系? 9.汉代的行政、民事和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0.简述汉代的司法制度。 10.简述汉代的司法制度。
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 三、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如下数种。 1.律 2.令 3.比 4.法律注释著作 5.《春秋》经 5.《春秋》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一、汉代对秦代刑法的继承与发展
汉代的罪名也多继承秦制,如盗窃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 杀伤罪、不敬罪、诽谤妖言罪,等等。但也新增了一些罪名,下 面择其要者加以述说。 1.大逆无道罪 (1)祝诅上罪。 (2)迷国阁上罪。 (3)左道罪。 (4)漏泄省中语罪。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秦朝灭亡后,又爆发了长达4年之久的“楚汉战争” 秦朝灭亡后,又爆发了长达4年之久的“楚汉战争”,公元前 202年,刘邦打败项羽,登基称帝,定都长安,国号“ 202年,刘邦打败项羽,登基称帝,定都长安,国号“汉”,史 称西汉。西汉末年,社会矛盾激化,外戚王莽趁乱夺权,自称皇 帝,建立“ 帝,建立“新”朝。新朝是一个短命王朝,只存在了17年,公元 朝。新朝是一个短命王朝,只存在了17年,公元 24年,被农民起义军推翻。公元23年,刘秀称帝,重建汉朝,定 24年,被农民起义军推翻。公元23年,刘秀称帝,重建汉朝,定 都洛阳,史称东汉。东汉末年,爆发了黄巾起义。公元220年, 都洛阳,史称东汉。东汉末年,爆发了黄巾起义。公元220年, 东汉灭亡。 两汉时期,在政治方面,中央集权的专制政治体制得到了进 两汉时期,在政治方面,中央集权的专制政治体制得到了进 一步的加强。中央政府组织同秦朝一样,设丞相、太尉、御史大 夫与诸卿。但东汉时期出现了尚书台制度,削弱了丞相和诸卿的 权力。在地方,西汉初期实行郡国并行制,在汉景帝平定“ 权力。在地方,西汉初期实行郡国并行制,在汉景帝平定“七国 之乱” 之乱”后,改行郡县制。东汉时,出现了州、郡、县三级制。在 经济方面,广泛使用铁制农具和牛耕,生产力有很大提高。在思 经济方面,广泛使用铁制农具和牛耕,生产力有很大提高。在思 想文化方面,汉惠帝废除《挟书律》 想文化方面,汉惠帝废除《挟书律》之后,学术思想开始活跃, 特别是在经学上有很大的发展,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汉景帝时曾两次下诏减少答数: 汉景帝时曾两次下诏减少答数: 第一次:是把答五百减为答三百,答三百减为答二百。 第二次:把答三百减为答二百,答二百减成答一百。 还规定:竹板长五尺,宽一寸,末梢薄半寸,并削平竹节; 答打的部位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得换人。
三、法律原则的发展
1.关于尊老恤幼的原则 2.关于亲属相隐的原则 3.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则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1、中央审判机构由皇帝、承相、御史大夫和廷尉组成。皇帝掌握 最高审判权,对疑难、重大案件有最后裁决权。 2、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二级,郡守、县令兼理司法。 3、东汉时期,汉灵帝曾在郡之上设立了州,长官叫州牧,州牧便 成了地方上最高一级的司法长官。
二、具体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