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第五章 汉代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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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改革的内容:①文帝时;②景帝时
3)改革的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
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
①首匿罪
②通行饮食罪
③见知故纵罪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 ②欺谩、诋欺、诬罔罪
春秋决狱:原❤定罪 儒学在司法领域的介入,并由此而深入至于立 法领域,开启法律指导思想的儒家化进程(案例见下页)
《太平御览》六百四十引中讲:乙与丙争吵打架,丙 用佩刀刺乙,乙的儿子甲(见此情况)用棍子打丙, 却误伤其父。对甲应如何处理?有人说甲应该因殴父 论罪。董仲舒认为:父子是至亲,儿子看见别人与父 亲打架十分担心,(在情急之下)拿着棍子去帮忙, 他并非有意要伤到父亲。《春秋》大义中有许止进药 的故事,许止的父亲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 死了。审案的君子原心定罪,赦免了许止死罪。甲并 非法律上所谓殴父,不应依此定罪处罚。
经学:经学是指中国古代,研究儒家经典,解释其字面意义、 阐明其蕴含义理的学问。经学是中国古代学术的主体,仅《四 库全书》经部就收录了经学著作一千七百七十三部、二万零四 百二十七卷。经学中蕴藏了丰富而深刻的思想,保存了大量珍 贵的史料,是儒家学说的核心组成部分。
汉朝是经学最为昌盛的时代,朝野内外诵读经书蔚然成风, 《汉书·韦贤传》引民间谚语说“遗子黄金满赢,不如一经”。 汉朝的“以经义决狱”是汉朝经学与王朝政治相结合的一大特 色,也是汉朝经学繁盛的一大标志。儒生通过司法实践并官学 私学教育,移风易俗,把经学思想深深的植入了普通民众之中。
第二节、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

第5章 汉代法律制度

第5章 汉代法律制度

《韩非子·五蠹》: 韩非子·五蠹》
直躬, 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 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 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 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 仲尼以为孝, ‘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仲尼以为孝, 举而上之” 举而上之”。 结论: 结论: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 ……父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 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四、汉律的特点 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一些法律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1、一些法律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司法中以儒家理论为指导,实行“ 2、司法中以儒家理论为指导,实行“春秋 决狱” 决狱”。 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3、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第五章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 1.基本概念: 德主刑辅;《九章律》; 上请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 秋冬行刑;《春秋》决狱 2.汉初法制思想及其对封建时代的重大影响。 3.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及其意义。 4.汉代法律儒家化特点的表现。 5.汉代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6.引经决狱制度评析。
张咏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 张咏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富民命 其婿主家赀,而遗以书曰: 他日分财, 其婿主家赀,而遗以书曰:‘他日分财,以十之三与 而七与婿。 其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 子,而七与婿。’其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咏 阅之,以酒酬地曰: 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 阅之,以酒酬地曰:‘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 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 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乃命三分其财与 而子与七。 婿,而子与七。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朝旳法律制度
(公元前223年—223年)
学习要点:本章要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封建法 律儒家化旳新局面旳发展走向和特点。详细体 现为汉朝前后不同旳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 旳变化等。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二、汉朝旳立法概况 三、汉朝时律学旳发展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 五、汉朝旳司法制度
五、司法制度(二)
(二)诉讼判制度旳发展
6、《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
代旳法律极难推倒重订;②完备旳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
出来。
2)定义:
3)原则:①原心定罪 ②利弊分析
4)影响:①对律学旳推动 ②对审判原则旳修正 ③
增进了法律儒家化旳 。
②通行饮食罪
③见知故纵罪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 ②欺谩、诋欺、诬罔罪
③左道
(3)危害中央集权罪
①左官罪 ②漏泄省中语 ③王侯逾制罪
(4)思想言论罪
①非所宜言罪 ②腹诽罪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四)
(二)民事法制
继承制度;王位继承仍实施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继承上实施诸子均分。
1)改革旳背景原因:背景:缇萦上书。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旳需要
2)改革旳内容:①文帝时;②景帝时
3)改革旳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旳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旳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横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旳标志。
(2)女徒顾山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三)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
①首匿罪
汉朝旳疆域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 主,辅之以儒、法思想,体现为“与民休息”、 “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第五章 汉代法制

第五章 汉代法制
—— 《左氏传》、《公羊传》、《谷 梁传》。董仲舒属公羊派,《公羊春秋》 被作为最高经典
春秋决狱
“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 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 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 以经对,言之详矣‛ ——廷尉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 (汉武帝)皆以为是‛,春秋决狱盛 极一时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叔孙通作《傍章律》十八篇(又叫《汉 仪》)
(二)武帝以后的立法活动:

张汤 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
( 《越宫律》——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 的法律)

赵禹 制定《朝律》六篇;
(《朝律》又叫《朝会律》——关于朝贺制 度的专门法律)

《沈命法》:假如发生‚群盗‛,当地官
吏未能发觉,或者发觉后未能破案或全部 捕获,郡守以下,直到小吏都要处死。 ‚腹诽之法‛:当权者认为有人对法令有 不同看法而心怀不满的,尽管是不说话, 微反唇,而没有犯罪行为,也要以腹诽罪 处死。 削夺地方诸侯势力:《 酎金律》《左官律》
二、主要的法律形式:


——是汉代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九章
律》、《越宫律》、《朝会律》、《酎金 律》、《上计律》、《左官律》、《尚方 律》、《田租税律》、《沈命法》、《见 知故纵之法》


——是皇帝发布的诏令,汉律主要渊源之 一。 效力高于律 。廷尉杜周 :‚三尺法安在?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 为是,何古之法乎?‛

文帝下诏:‚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
不息‛,是‚不德‛ ——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

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 弃市

即:以徒刑五年、笞三百、笞五百、弃市, 来取代原来的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 刑

法制史第五章 汉代法制[整理版]

法制史第五章 汉代法制[整理版]

(1)“三公”是垂相、太尉、御史大夫,垂相协助皇帝处理政务, 其地位在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太尉主管军事;御史大夫主管监 察。
(2)“九卿”是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宗正、大鸿 肪、大司农、少府,分管礼仪、宫廷守卫、皇室事务、司法、外 交、财政、赋税,等等。 (3)汉武帝为加强其权力,采取了削弱相权的措施,主要有:把 丞相改为大司空(主管土木工程);三公互不隶属,而是全部隶 属于皇帝;原来作为丞相下属的九卿也改为由三公分属。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1、中央审判机构由皇帝、承相、御史大夫和廷尉组成。皇帝掌握 最高审判权,对疑难、重大案件有最后裁决权。 2、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二级,郡守、县令兼理司法。 3、东汉时期,汉灵帝曾在郡之上设立了州,长官叫州牧,州牧便 成了地方上最高一级的司法长官。
二、具体诉讼制度
4.见知故纵罪 5.欺谩罪 6.不直罪 7.选举不实罪
二、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文景废肉刑)
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肉刑,进行 刑制改革。具体的改革方案:
1、把黔(脸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凳钳城旦(有期刑附 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
2、把剔(割鼻子并服无期刑)改为答三百(有期刑附加打 三百板子) 3、把斩左止(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答五百(有期刑 附加打五百板子) 4、把斩右止(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刑)
1无为而治思想与汉初政治2汉代法律的儒家化3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4汉代刑法的基本内容5汉代法律原则的发展6汉代的司法制度第一节第一节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思想二独尊儒术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的原因与过程三法律的三法律的儒家化儒家化及其影响及其影响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三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三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如下数种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董仲舒
郑玄
郑玄注论语残简 5
第三、徇私枉法趋势的必然 英美判例法——思维之因 个别,归纳 中国古判例——政治之因 德>法,政治>法律,行政>司法
6
认识论 对象
方法论 政治
近代英国经验论 感性
(五官) 个别
(确实可靠性)
归纳
(个别→一般)
个人主义
近代大陆唯理论 理性
(人脑) 一般
(普遍必然性)
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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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报皇帝裁决后 第四、执行
均由郡县执行
一般案件不必上报
其中,死刑:秋冬行刑(霜降前冬至后不可处决)
(乡骂:砍秋头的)
27
三、春秋决狱
律无明文规定时,引经决狱(《春秋》为代表的儒 典)
董仲舒:《春秋决狱》(232篇) 应劭: 《春秋断狱》(250篇) 缘由: a、司法理论上,独尊儒术的结果 b、司法实践上,引经注律的先声 c、司法心理上,崇敬先圣的情结
国家抑制土地兼并,并要求“依律占租”
20
2、债权 买卖契约(“券书”) 租佃契约(“租契”) 双方各执一份 借贷契约
注意:合同条款详细; 地租、借贷利率高,赔偿不 了者,沦为奴婢
21
三、婚姻家庭
结婚:一夫一妻多妾, 女先30(西汉)后(东汉)20,男30不婚, 五倍纳税
离婚(休妻):“七出”,但“三不去”
景帝(刘启)
13
第一、废除肉刑、保留宫刑、减少死刑
肉刑:黥、劓、剕(刖、膑)、宫
文帝废肉刑:

髡钳城旦舂(5年徒刑)

笞(300)
斩左趾 剕 斩右趾
笞(500) 弃市
结果:死得更多
宫:未改
死:减少,
改“磔”为“弃市”

法制史之两汉法律制度

法制史之两汉法律制度
文景之治、汉武大帝、昭宣中兴、光武中 兴
西汉历史概述 西汉帝国统治共210年(前202至8年),其间可分为三 个阶段: 1、由刘邦统一全国(前202年)到汉武帝初年(前134 年)约七十年 主要是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削弱地方割据势力,巩固中 央集权,为汉帝国出现作了充分的准备。 高祖:稳定封建秩序(组织军队复员;赐军卒爵位,扶持 军功地主;招抚流亡;释放因饥饿沦为奴婢者。为汉王朝 培植阶级基础)、重建国家机器(皇帝制度;三公九卿; 郡县制;封国)、再建赋税制度、加强武装力量(中央设 南军、北军;地方设材官和骑士)、制定法律(约法三章; 萧何《九章律》;叔孙通《傍章》)、剪除异姓王。
9、我们的市场行为主要的导向因素,第一个是市场需求的导向,第二个是技术进步的导向,第三大导向是竞争对手的行为导向。21.8.1721.8.17Tuesday, August 17, 2021 10、市场销售中最重要的字就是“问”。15:55:0815:55:0815:558/17/2021 3:55:08 PM 11、现今,每个人都在谈论着创意,坦白讲,我害怕我们会假创意之名犯下一切过失。21.8.1715:55:0815:55Aug-2117-Aug-21 12、在购买时,你可以用任何语言;但在销售时,你必须使用购买者的语言。15:55:0815:55:0815:55Tuesday, August 17, 2021 13、He who seize the right moment, is the right man.谁把握机遇,谁就心想事成。21.8.1721.8.1715:55:0815:55:08August 17, 2021 14、市场营销观念:目标市场,顾客需求,协调市场营销,通过满足消费者需求来创造利润。2021年8月17日星期二下午3时55分8秒15:55:0821.8.17 15、我就像一个厨师,喜欢品尝食物。如果不好吃,我就不要它。2021年8月下午3时55分21.8.1715:55August 17, 2021 16、我总是站在顾客的角度看待即将推出的产品或服务,因为我就是顾客。2021年8月17日星期二3时55分8秒15:55:0817 August 2021 17、利人为利已的根基,市场营销上老是为自己着想,而不顾及到他人,他人也不会顾及你。下午3时55分8秒下午3时55分15:55:0821.8.17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2.基本刑罚体系


耻辱刑:仍沿用秦朝的髡、耐、完等耻 辱刑,并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 徙边: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 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 赎刑:凡犯罪可以宽贷者,允许以钱、 谷等赎刑。对于犯罪官吏,也采取罚俸 入赎之法。
(二)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
1.关于官僚贵族犯罪案件的上请制 度 2.关于羁押老幼残疾犯罪嫌疑人的 恤刑制度 3.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制度 4.“三纲”原则的法律化 5.“先自告除其罪”原则

第四节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一、确立德主刑辅的 法律思想 二、严格维护封建纲 常关系 三、规定儒家化的刑 罚原则和司法制度
董仲舒像
思考题:
1.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经历的发展阶段及其变 化原因。 2.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3.西汉中期法律开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4.汉朝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点。 5.汉朝的官吏选拔制度和考核制度。 6.汉朝的录囚制度及其评价。 7.试评述“春秋决狱”现象。
作业:

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2.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岁为成人年龄,具有完全行 为能力,须缴纳成年人头税。
(二)所有权

汉朝土地所 有权分为国 有和私有两 种。
武威出土 东汉木简
(三)债与契约
契约称为“券”或“券书”。 主要有买卖、租赁、借贷等契约。 “振贷”:将钱、粮、种子或土地 借给穷困百姓,以维持生存并发展 生产。 普遍存在租佃关系。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西汉全国形势图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 立
(一)汉初黄老无为、“宽省刑罚” 思想的产生 (二)武帝以后“礼法并用”、“德 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中国法制史-汉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汉代的法律制度

❖ 以无为为前提的文武并用、生杀并举的基本法律主张: ❖ 陆贾曾提出“逆取顺守,文武并用”的“长久之计”。
“逆”为法家的夺取之道,“顺”为儒家的守成之法, ❖ 因天之生也以养住,谓之文;
因天之杀也以伐死,谓之武。
6
“礼”文化理论
❖ 汉儒对礼的定义作了更明晰的规范,“夫礼者,所以定亲 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是判定社会成员一切 言行是否适宜的统一尺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每个社会成 员都必须自觉熟悉它的内容,接受它的制约。
❖ 元旦(汉武帝太初元年恢复夏历,以正月初一为岁首) ❖ 元宵节(前180年文帝即位) ❖ 清明节 ❖ 上巳节(三月上旬巳日,三月三)、 ❖ 乞巧节 ❖ 重阳节 ❖ 春秋社日(立春、立秋后第五个戊日,祭社神即土地神) ❖ 冬祭腊日(冬至后第三个戊日,祭祖先)
9
儒学的经学化
❖ 经的内容,起初只限于孔子删定的“六经”,即《诗经》、 《书经》、《易经》、《礼经》、《乐经》、《春秋经》。
治的严重犯罪,处以重刑。 ❖ 4、通行饮食: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提供饮食
,以大辟(斩首)处之。
24
❖ 5、见知故纵: ❖ 无论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盗贼
”,必须举告,否则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 同罪。 ❖ 监临部主:上级长官对其所辖的主管官吏的犯法行 为,要及时纠举,不然同负刑事责任。 ❖ 沈命法:惩处隐匿盗贼之法。敢蔽匿盗贼者,没其 命也。如“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发觉了未 全部捕获,郡守以下皆处死。
22
(三)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 1、不敬、大不敬:对皇帝轻蔑失礼。 ❖ 2、阑入宫殿门: ❖ 阑入,无凭证擅自闯入。 ❖ 守卫宫门的官吏失职为“失阑”或“不卫宫”。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4
( 二 ) 西汉其他立法活动 西汉建立时 , 刘邦为了巩固政权 , 分封了若 干同姓和异姓诸侯王 。 但是 , 分封诸侯王对于中 央集权却是极为不利的 。 于是中央政府制定了 一 系 列 法律来打击和控制诸侯王日益扩大的权力 , 如文帝时制定了 《 酌金律 》, 武帝时制定了 《 左官律 》 等 。
13
( 二 ) 职官管理制度 1. 职官的选拔 汉朝建立之初选拔官吏采取以 ‚ 功 ‛ 任 ‚ 官 ‛ 的 方式 , 其后 逐步明 确 选官 以 ‚ 德才兼 备 ‛ 为基本标准 。 在 ‚ 德才兼备 ‛ 的标准下 , 汉朝确立了 以 ‚ 荐举 ‛ 和 ‚ 考试 ‛ 相结合 的选拔官吏的方法 。
14
6
( 四 ) 东汉的立法活动 由于光武帝刘秀建立的东汉王朝自诩为西汉的 正统继承者革创新 。 而这种制度上的突破要 等到二百年后由曹魏来完成 。 东汉的立法活动走 了一条几乎和西汉完全相同的道路 。 刘秀称帝时 , 同样面临着恢复生产 , 缓和矛盾的局面 。
8
(二)令 ‚ 令 ‛ 为皇帝颁布的诏令 。 内 容广泛 , 法律效力 最高 , 是汉朝一种主要的 法律形式 。 它和律一样是处理各项国家事务和解决具体纠 纷 的 重要依据 。 如 片税方面 《 田 令 》、 财产登 记方面的 《 缗钱令 》 等 。 ‚ 天子诏 所增 损 , 不在律上者为令 ‛,‚ 前主所是著为律 , 后主所 是疏为令 ‛。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一 轻徭薄赋,宽法缓刑( 汉初 ) 汉朝继秦朝而起,封建生产关系得到巩固, 封建政治制度也有很大发展。与此相适应,在秦 朝的基础上,汉朝法制有了一些重要改革,是中 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确立时期。
1
二 德主刑辅 ( 汉武帝以后 ) 汉武帝即位前 , 经过汉初七十多年的积累 , 物质财富已经比较雄厚 , 国 家府库也相当充实 。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复兴 , 严重的社会问 题也接 踵而来 : 一方面 , 分封的诸侯日益壮大 , 危害 渐生 ; 另 一方面 , 社会上产生了 一批虽无官职 爵位却横行不法 、 骄奢淫逸的富豪吏民 , 严重破 坏了封建等级秩序 。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董仲舒从两个方面论证了这种德、刑间的关系: 首先,从天道上讲,他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
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就人类社会统治方式而言 :教化为德,德为阳,刑罚为杀,刑为阴。
其次,从人性上讲,董仲舒根据人性中善恶的多少,人 可分为三品,即“圣人之性”:不经教化便可从善,并劝导天 下人向善之人,这种人是极少数;“中人之性”:身兼善恶两 性,经教化可为善者,此种人为大多数;三是斗筲之性: 即恶性根深蒂固,冥顽不化,须以刑罚威吓方可收敛者, 此种人为少数。有“斗筲之性”,故刑不可废;而“中性之人” 为大多数,故应以教为主,“德多而刑少”。
汉宣帝地节四年颁布诏令:“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 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 ,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 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 请廷尉以闻。”从这一诏令可以看出:卑幼首匿尊亲长,不 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 也不负刑事责任。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
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 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 要省减,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的倾向。法律上主张约法省 禁,轻刑轻罚;政治上主张统治者清静无为,与民休息。
汉初统治者受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思想的影响,在政治 上贯彻重德轻刑的原则,宽简刑罚、削除烦苛、约法省刑 。经济上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轻徭薄赋,减轻对人民的 剥削。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3、先自告除其罪 汉律中的自首叫“自告”或“自出”。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3、科 科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科是律之外关于犯罪与 刑罚的单行禁令,又称“科条”或“事条”。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立法概况一、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1.西汉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建国之初,天下破败,民不堪命。

统治者采取“清静无为”的治国指导思想,这就是所谓“黄老思想”。

2.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经过七十余年的稳定发展,西汉至武帝时达到了空前繁盛。

而此时,外有匈奴之扰,内有封国之乱,为了应对内外困局,也需要改变原有思路,采取“有为”的方式巩固政权。

当此之时,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学思想受到了重视。

*新儒学的政治法律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1)王权天授,王权至尊;(2)“天人感应”,“王者法天”;(3)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先教后刑;(4)“三纲五常”为国本。

二、立法活动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

汉高祖刘邦入关中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

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3)《傍章律》。

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制定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傍章律》十八篇。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1)《越宫律》。

武帝命张汤制《越宫律》,是关于宫廷警卫事务的法律,计有二十七篇。

(2)《朝律》。

汉武帝命赵禹制《朝律》,又称“朝仪”,是朝会正见律,即关于王侯大臣觐见朝贺奏事制度之法律,共六篇。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东汉王朝继承汉律,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婢,二是减轻刑罚。

“三互法”。

应劭奉命删定律令为汉仪。

三、法律形式1.律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涉及刑、民、经济的多个方面。

2.令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诏令,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

3.科科是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

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官比附律典中最相近似的条文拟出判决意见并上报皇帝审批;皇帝批准判决后常同时确定这种处理也适用于后来的一切同类案件,形成对刑律的补充和扩展。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汉初礼法融合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立法以儒家提 倡的伦理道德为指导,直接明确地把儒家思想变成 国家法律。 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体现礼所提倡的精 神。最突出的表现是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指在 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 定但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 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引经决狱——引经注律——律学的产生
3、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①不敬、大不敬:不敬就是对皇帝未尽规定的礼节。大不敬 就是对皇帝未尽规定的礼节而且程度很重。汉朝对犯此罪 者予以严惩,或削爵,或处死。 ②阑入宫门罪:阑入,即无凭证擅自闯入。无籍而擅入宫门 者,罚为城旦;无籍而擅入殿门者弃市。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①大逆不道:指反抗封建朝廷,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 ②群饮酒罪:指聚众饮酒,这是为了防止民众聚众造反。 ③首匿罪:首匿是指主谋藏匿罪人。 ④通行饮食: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 律规定以大辟处之。 ⑤见知故纵:无论是民众与官吏,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若 不举报就是“故纵”,即故意纵容犯罪,依律与犯法者同 罪。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张汤制定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朝律》 六篇,这样再加上以前制定的《九章律》和《傍章律》十 八篇,共计六十篇,合称“汉律六十篇”。 除此之外,汉武帝还颁布了一些单行法,如《左官律》 、 《沈命法》 。文帝时制定了《酎金律》。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王朝在近二百多年的时间里,虽然主要是继承了汉 律,但也有一定的改变。这种改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释放奴隶,二是减轻刑罚。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 “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 董仲舒改造了先秦儒学,提出了维护 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新儒学。这种 “大一统”的主张,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 主集权,将一切权力集中到汉武帝手里; 在思想上,要求“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以“孔子之术”来统一诸子百家的思想; 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

法制史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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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立法
1. 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皇帝(君主集权、神秘化) 三公九卿,丞相为核心 中期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武帝) 三公九卿、尚书台 (大司马、大司空、大司徒) 三公互不统属
汉武帝时,将太尉改为大司马,仍掌管 军事,但其职位常为大将军、骠骑将军、车 骑将军联用。 汉成帝时,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土木 建筑),御史中丞掌管监察。 汉哀帝时,将丞相改为大司徒(财政、 赋税、民政)。
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
• 东汉王朝继承汉律,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是释放奴婢,二是减轻刑罚。
西汉中期——末期(日益庞杂) (1)《越宫律》:由张汤制定,有关宫廷 警卫的法律,共二十七篇; (2)《朝律》:由赵禹制定,有关朝贺制 度的法律,共六篇。
东汉(由烦到简、由简到烦) (1)光武帝废《新律》用西汉旧律; (2)汉献帝时期应劭主持制定《汉仪》。
1. 罪名 (1)侵犯中央集权犯罪 谋反罪:推翻政权、君主统治; 左官罪: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就职于封国; 阿党罪:诸侯王有罪,封国内官员知而不报; 附益罪:朝中大臣为诸侯王谋取利益而从中 渔利; 酎金罪:诸侯王奉献天子的酒和金不达质量 要求。
(2)侵犯皇权与皇帝尊严
矫制、矫诏罪:假称篡改皇帝命令; 巫蛊罪:借用鬼神、咒术等加害皇帝; 大不敬罪:侵犯皇帝尊严(失人臣之礼); 不道罪:违背皇帝旨意; 废格诏令罪:有意阻止、不执行皇帝命令; 僭越罪:违规僭用象征皇帝身份的特权; 犯跸罪:冲撞皇帝仪仗或车骑; 腹诽罪:对皇帝无微词而心有异议。
(3)意义: 废除了一些残酷肉刑,保护了 生产力,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 刑罚由野蛮走向文明,为封建 制刑法奠定基础; 仍存在很大局限性:文帝时笞 数较多,名为减轻,实则加重(笞五 百、三百,笞未毕,人已死;斩右趾 改为弃市)。景帝时减少了笞数,但 又不同程度恢复肉刑(斩左右趾、宫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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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左官律》 酎金律》 另外 , 有 《 左官律 》 、 《 酎金律 》 、 《 沈 命法》 命法》等。 3、其他,令、科、比等。 比等。 、其他, 4、律学 、 杜周、杜延年《大杜律》 小杜律》 杜周、杜延年《大杜律》、《小杜律》。 马融、郑玄等,章句。 马融、郑玄等,章句。 以律注经” 以经注律” “以律注经” 和“以经注律” 。
六、财产法
1、所有权 、 西汉成帝“置私田于民间” 西汉成帝“置私田于民间”。 董仲舒“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 地”。 2、债权 、 有书面契约。 有书面契约。 取息过律”要受到处罚。 “取息过律”要受到处罚。
七、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 廷尉府、 廷尉。 廷尉府、 廷尉。 2、诉讼制度 、 告、劾。 复审制度:乞鞫。 复审制度:乞鞫。
三、法律渊源
1、律 、 刘邦“约法三章” 刘邦“约法三章”。 萧何《九章律》 萧何《九章律》, 傍章》 韩信定军法、张苍作章程、 《傍章》(韩信定军法、张苍作章程、叔孙 通定朝仪)十八篇, 通定朝仪)十八篇, 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 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 赵禹《朝律》六篇, 赵禹《朝律》六篇, ——以上合称汉律六十篇。 以上合称汉律六十篇。 以上合称汉律六十篇
(3)继承制度 财产均分制。 财产均分制。 有遗嘱继承。 有遗嘱继承。 案例: 何武断剑” 案例:“何武断剑”。
五、刑事法
1、原则 、 (1)矜恤老幼。 )矜恤老幼。 (2)上请。 )上请。 (3)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
宣帝地节四年( 夏五月,诏曰: 宣帝地节四年 ( 前 66年) , 夏五月 , 诏曰 : 年 父子之亲, 夫妇之道, 天性也。 “ 父子之亲 , 夫妇之道 , 天性也 。 虽有患 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 祸 , 犹蒙死而存之 。 诚爱结于心 , 仁厚之 至也,岂能违之哉! 至也,岂能违之哉! 自今, 子首匿父母, 妻匿夫, 孙匿大父母, 自今 , 子首匿父母 , 妻匿夫 , 孙匿大父母 , 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 夫匿妻, 皆勿坐 。 其父母匿子 , 夫匿妻 , 大父母匿 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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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地方上,汉初在沿袭秦代的郡县两级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在地方上,汉初在沿袭秦代的郡县两级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又复立诸侯国,出现了郡县制与封国制并存的态势。 景帝、武帝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削弱其势力,最终结束了诸 侯割据的局面。之后,西汉王朝在地方上完全确立了郡、县两级 行政管理体制。 (1)郡是中央直属的地方行政机构,其长官是郡守; 的行政长官称“ (2)县的行政长官称“令”或“长”,下设县垂主管司法审 判,县尉主管军事。 (3)县之下设乡、里、亭。 )县之下设乡、里、亭。 (4)东汉时期,又设立了州这样一级行政组织,形成了州、 )东汉时期,又设立了州 郡、县三级制。
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 三、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如下数种。 1.律 2.令 3.比 4.法律注释著作 5.《春秋》经 5.《春秋》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一、汉代对秦代刑法的继承与发展
汉代的罪名也多继承秦制,如盗窃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 杀伤罪、不敬罪、诽谤妖言罪,等等。但也新增了一些罪名,下 面择其要者加以述说。 1.大逆无道罪 (1)祝诅上罪。 (2)迷国阁上罪。 (3)左道罪。 (4)漏泄省中语罪。
(三)吏治 1、在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方面,汉初开始实行察举制度,由 中央与地方的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 2、在官吏的考核和奖惩方面,汉代行政法律多有规定。 3、汉代统治者还很重视地方官吏的监督,汉初曾由丞相派 出监御史监察地方官吏。汉武帝时,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 每个监察区都派刺史一人作为监察官,以监察地方官,等等。在 中央设司隶校尉,主管监察。
汉景帝时曾两次下诏减少答数: 汉景帝时曾两次下诏减少答数: 第一次:是把答五百减为答三百,答三百减为答二百。 第二次:把答三百减为答二百,答二百减成答一百。 还规定:竹板长五尺,宽一寸,末梢薄半寸,并削平竹节; 答打的部位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得换人。
三、法律原则的发展
1.关于尊老恤幼的原则 2.关于亲属相隐的原则 3.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则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一、行政制度
(一)汉代与行政制度有关的法律: 1、《附益律》—系抑制诸侯势力的法律; 附益律》 2、《尚方律》—系抑制官吏私自提高品级待遇的法律; 尚方律》 3、《史律》—系规范史官撰写史书的法律; 史律》 4、《上计律》—系考核官吏的法律; 上计律》 5、《汉官旧议》—系规定官制的法律,等等。 汉官旧而治”的理论? .汉初统治者为何采纳“无为而治” 2.略述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略述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3.简述汉代独尊儒术的原因及过程。 4.汉初主要的立法活动有哪些? 5.简述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并说明其相互关系。 6.西汉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7.汉代有哪些基本罪名? 8.儒家思想与汉代法律原则的形成有什么关系? 9.汉代的行政、民事和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0.简述汉代的司法制度。 10.简述汉代的司法制度。
(二)汉代的行政管理体制分为中央与地方两个系列 1、中央确立了“三公九卿”制: 、中央确立了“三公九卿” (1)“三公”是垂相、太尉、御史大夫,垂相协助皇帝处理政务, 三公” 其地位在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太尉主管军事;御史大夫主管监 察。 (2)“九卿”是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宗正、大鸿 九卿” 肪、大司农、少府,分管礼仪、宫廷守卫、皇室事务、司法、外 交、财政、赋税,等等。 (3)汉武帝为加强其权力,采取了削弱相权的措施,主要有:把 丞相改为大司空(主管土木工程);三公互不隶属,而是全部隶 属于皇帝;原来作为丞相下属的九卿也改为由三公分属。
四、秋冬行刑 五、录囚制度
所谓“录囚” 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 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 案。
六、监察制度的发展
1、西汉初年,中央监察权由御史大夫执掌,御史大夫有权 监督垂相,从而构成了对相权的制衡。西汉末年,设御史台,此 乃中央监察机关,其长官为御史中丞。 2、在对地方的监察方面,汉初废除了秦代在各郡设置的监御 史,设丞相史(由丞相派出)监察数郡。
1.告劾 “告劾”即起诉,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直接到官府 告劾” 告诉,相当于今日的“自诉” 告诉,相当于今日的“自诉”;一是由政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御 史和司隶校尉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相当于今日的“公诉” 史和司隶校尉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相当于今日的“公诉”。 2.逮捕 3.鞫狱 4.覆案
4.见知故纵罪 5.欺谩罪 6.不直罪 7.选举不实罪
二、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文景废肉刑)
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肉刑,进行 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肉刑,进行 刑制改革。具体的改革方案: 1、把黔(脸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凳钳城旦(有期刑附 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 2、把剔(割鼻子并服无期刑)改为答三百(有期刑附加打 三百板子) 3、把斩左止(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答五百(有期刑 附加打五百板子) 4、把斩右止(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刑)
二、民事制度
1、汉律还规定了男子可一妻多妾。 2、在调整家庭关系方面,汉代法律规定了“不孝”罪,以维护父权。 、在调整家庭关系方面,汉代法律规定了“不孝”
三、经济制度
1、在经济立法方面,其首要任务是发展农业生产。 2、汉代在财政制度方面还进行了改革,币制改革是其中一项。 3、西汉政府为了增加国库收人,还采取了盐铁官营的措施。 4、在调整赋税征收方面,汉代有《田律》、《租掣》等等。 、在调整赋税征收方面,汉代有《田律》 租掣》
(5)赃百万以上罪。 (6)诬罔主上罪。 (7)上僭罪。 (8)谋反罪。 (9)巫蛊罪。 (10)怨望诽谤政治罪。 10)怨望诽谤政治罪。 (11)妖言罪。 11)妖言罪。 (12)殴辱王杖主罪。 12)殴辱王杖主罪。
2.不孝罪 3.不敬罪 (1)失礼罪 (2)醉歌堂下罪 (3)戏殿上罪 (4)不下公门罪 (5)不朝不请罪 (6)挟诏书罪 (7)废格罪 (8)非所宜言罪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1、中央审判机构由皇帝、承相、御史大夫和廷尉组成。皇帝掌握 最高审判权,对疑难、重大案件有最后裁决权。 2、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二级,郡守、县令兼理司法。 3、东汉时期,汉灵帝曾在郡之上设立了州,长官叫州牧,州牧便 成了地方上最高一级的司法长官。
二、具体诉讼制度
重点问题: 重点问题:
1、“无为而治”思想与汉初政治 无为而治” 2、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3、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汉代刑法的基本内容 5、汉代法律原则的发展 6、汉代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 二、“独尊儒术”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 三、法律的“儒家化” 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秦朝灭亡后,又爆发了长达4年之久的“楚汉战争” 秦朝灭亡后,又爆发了长达4年之久的“楚汉战争”,公元前 202年,刘邦打败项羽,登基称帝,定都长安,国号“ 202年,刘邦打败项羽,登基称帝,定都长安,国号“汉”,史 称西汉。西汉末年,社会矛盾激化,外戚王莽趁乱夺权,自称皇 帝,建立“ 帝,建立“新”朝。新朝是一个短命王朝,只存在了17年,公元 朝。新朝是一个短命王朝,只存在了17年,公元 24年,被农民起义军推翻。公元23年,刘秀称帝,重建汉朝,定 24年,被农民起义军推翻。公元23年,刘秀称帝,重建汉朝,定 都洛阳,史称东汉。东汉末年,爆发了黄巾起义。公元220年, 都洛阳,史称东汉。东汉末年,爆发了黄巾起义。公元220年, 东汉灭亡。 两汉时期,在政治方面,中央集权的专制政治体制得到了进 两汉时期,在政治方面,中央集权的专制政治体制得到了进 一步的加强。中央政府组织同秦朝一样,设丞相、太尉、御史大 夫与诸卿。但东汉时期出现了尚书台制度,削弱了丞相和诸卿的 权力。在地方,西汉初期实行郡国并行制,在汉景帝平定“ 权力。在地方,西汉初期实行郡国并行制,在汉景帝平定“七国 之乱” 之乱”后,改行郡县制。东汉时,出现了州、郡、县三级制。在 经济方面,广泛使用铁制农具和牛耕,生产力有很大提高。在思 经济方面,广泛使用铁制农具和牛耕,生产力有很大提高。在思 想文化方面,汉惠帝废除《挟书律》 想文化方面,汉惠帝废除《挟书律》之后,学术思想开始活跃, 特别是在经学上有很大的发展,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春秋决狱
1、“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 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 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根 据《春秋》经义断案,这就在实际上赋予了《春秋》经义极高的 春秋》经义断案,这就在实际上赋予了《春秋》 法律效力,使其成为凌驾于各种法律之上的一种法律形式了。 2、所谓《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 、所谓《春秋》 罪之类。 3、“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汉儒把它 原心定罪” 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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