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错案角度探讨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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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三性”刍议

刑事证据“三性”刍议

刑事证据“三性”刍议廖祥正【摘要】刑事证据能力包含三个要素:关联性、可印证性和合法性。

关联性是指从逻辑上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实质性联系;可印证性是指从主观经验上看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合法性是指从价值上看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

没有关联性或可印证性的证据首先排除有证据能力,不论其合法性有无。

可印证的关联性证据具有证明力,但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还需看其是否合法。

证据的"三性"具有不同质性和相对独立性。

%Criminal evidence contains three elements:relevancy,confirmability and legality.Relevancy refers to there is a substantial relation between evidence and the fact to be proved bylogic.Confirmability refers to evidence is the reflection of the fact to be proved by subjective experience.Legality refers to the subject and procedure of obtaining evidence and the form of evidence is lawful by value.There is no competency if evidence cannot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relevancy and confirmability.Confirmable and relevant evidence has probative force,but whether it has evidence competency also depends on whether it can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ty.The "3-elements" of evidence are essentially different and relative independent to each other.【期刊名称】《天中学刊》【年(卷),期】2012(027)003【总页数】5页(P55-59)【关键词】证据能力;可印证性;合法性;价值判断;不同质性【作者】廖祥正【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3证据能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证据资格”,是某一材料能够用作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该材料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可能性[1]150。

孙小果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孙小果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摘要:孙小果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通过对孙小果案件的分析,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相关法律制度,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一、引言孙小果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权钱交易、徇私舞弊案件。

案件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其中包括孙小果、周某、李某等。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孙小果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孙小果案件的法律问题1.权钱交易问题孙小果案件中,多名被告人通过权钱交易,使得案件得以“反转”。

这反映了我国在反腐败斗争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

具体表现在:(1)权力滥用。

被告人周某等人滥用职权,为孙小果等人提供保护,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

(2)司法不公。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法官和检察官受到利益驱动,对孙小果等人进行了偏袒。

2.徇私舞弊问题孙小果案件中,多名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孙小果等人提供帮助,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

具体表现在:(1)伪造证据。

被告人周某等人伪造证据,为孙小果等人洗脱罪名。

(2)滥用职权。

被告人李某等人滥用职权,为孙小果等人提供帮助。

3.法律适用问题在孙小果案件中,部分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例如,对于孙小果等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如何量刑等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

三、相关法律制度分析1.反腐败法律制度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

然而,在孙小果案件中,这些法律制度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导致案件得以“反转”。

2.司法制度我国司法制度主要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等。

在孙小果案件中,部分法官和检察官未能严格依法履职,导致案件审理出现偏差。

3.证据制度我国证据制度主要包括证据规则、证据收集、证据审查等。

在孙小果案件中,部分证据存在伪造、篡改等问题,导致案件审理出现争议。

四、法律建议1.加强反腐败法律制度建设(1)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杜培武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对杜培武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杜培武案件是指2000年发生在中国云南省的一起冤假错案。

杜培武,男,汉族,云南省文山县人,原系云南省文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

2000年4月,杜培武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文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文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过长时间审理,2002年7月,文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杜培武无罪,并依法对其作出的原审生效判决予以撤销。

二、案件的法律分析(一)侦查阶段的法律分析1. 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在杜培武案件中,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非法取证: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了杜培武的有罪供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证据链条不完整:侦查机关未能收集到充分、完整的证据证明杜培武有罪。

2. 侦查机关的程序违法(1)违法延长侦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然而,在杜培武案件中,侦查机关违法延长了侦查期限。

(2)违法传唤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侦查机关对证人可以采取传唤的方式,但应当出示传唤证。

在杜培武案件中,侦查机关未出示传唤证,违法传唤证人。

(二)起诉阶段的法律分析1. 检察机关的起诉决定在杜培武案件中,文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杜培武提起公诉。

然而,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的起诉决定存在以下问题:(1)起诉依据不足:检察机关未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杜培武有罪。

(2)起诉程序违法:检察机关在起诉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 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刑事案件法律分析论文题目(3篇)

刑事案件法律分析论文题目(3篇)

第1篇第2篇摘要:本文以XX刑事案例为研究对象,从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与运用角度出发,探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在证据认定、证据运用以及证据规则等方面的实践与理论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分析,旨在揭示刑事证据认定与运用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证据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刑事案件;证据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问题;XX案例一、引言刑事案件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其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其认定与运用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认定与运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以XX刑事案例为视角,对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认定与运用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XX刑事案例简介XX刑事案例涉及被告人XX涉嫌XX罪一案。

案件事实如下:XX在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室,因个人恩怨,持刀将被害人XX杀害。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最终将被告人XX抓获归案。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证据的认定与运用存在较大争议。

三、证据认定与运用中的法律问题(一)证据认定问题1. 证据的合法性在XX刑事案例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合法手段收集到的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均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也存在部分证据可能存在合法性瑕疵的情况。

2. 证据的真实性在XX刑事案例中,部分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可能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

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二)证据运用问题1. 证据的关联性在XX刑事案例中,部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不强,如被告人XX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有限。

2. 证据的证明力在XX刑事案例中,部分证据的证明力较弱,如被告人XX的辩解证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证据的证明力,避免因证据证明力不足而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论口供的审查与规制——以错案预防为视角

论口供的审查与规制——以错案预防为视角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No.3,2020 General No.108,Vol.192020年第3期第19卷(总第108期)论口供的审查与规制——以错案预防为视角张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50)【摘要】刑事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多数错案仅凭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定案。

非法取供及"重庭前供述、轻庭审翻供”现象多发,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僵化。

为减少错案的发生,有必要对口供的获取与审查进行规制。

强化检查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构建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内外合力监督取供行为。

同时,健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助力法官全面审查庭审翻供,细化证据印证规则,以更好实现庭审实质化,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关键字】口供;刑事错案;合法取得;合理审查【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一、选题背景与意义近年来,随着各类刑事错案的涌现,公众开始不断重视。

刑事错案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不仅让受害者承受了无法磨灭的身体及心理损伤,同时又使民众对司法活动丧失信心。

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则成为理论与实务共同关注的焦点。

在“金哲红案”①中,金哲红本人因涉嫌故意杀害被害人李某而被锁定为嫌犯,历经三次一审,两次发回重审,四次被判处死缓。

死缓判决生效,金哲红不服,在狱中持续申诉。

最终,吉林省高院经过审查后认定,金哲红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金哲红无罪。

作为“吉林版叔侄冤案”,“金哲红案”的问题焦点在于本案主要定案依据是被告人金哲红的口供。

侦查人员对金哲红录有数份口供,其中有罪供述存在不稳定、前后内容矛盾,有供认犯罪,也有否认犯罪,而原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金哲红的有罪口供。

但该有罪口供的获取无法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且与其他的在案证据无法相互印证。

【文章编号]1671-5101(2020)03-0053-06类似于金哲红这样仅凭“以被告人有罪口供为主要定案依据”、“有罪口供与其他证据仅表面上相互印证”的疑罪从有的案件不在少数,凸显了我国“口供定案”的顽疾。

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读后感

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读后感

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读后感一、内容理解类。

1. 请简述刑事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性。

答案:刑事证据法是规范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等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司法体系中,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它保障了查明案件事实的准确性,通过规定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等要求,筛选出能够真实反映案件情况的证据。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只有符合证据法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有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它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确保控辩双方在证据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如证据开示制度等,使双方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诉讼对抗。

它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通过明确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规则,避免了无意义的证据收集和冗长的证据审查过程。

解析:本题考查对刑事证据法基本概念的掌握以及对其重要性的理解。

需要明确从概念本身出发,阐述其在司法体系中的多方面意义。

2. 书中提到的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请举例说明它们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

答案:刑事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例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物证可能是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如撬棍),它能直接证明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书证可能是被盗物品的购买发票,用于证明被盗物品的价值;证人证言是目睹犯罪过程的邻居的陈述,能够描述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况;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对被盗经过的描述,包括被盗物品的数量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则是其对是否实施盗窃行为及相关情节的陈述;鉴定意见可能是对现场指纹的鉴定,确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留;勘验笔录记录了现场的勘查情况,如门窗的损坏情况等;视听资料可能是监控录像,直观地显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电子数据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手机中的与销赃有关的聊天记录等。

解析:本题要求掌握刑事证据的种类,并能结合实际案例说明其应用。

法律案件证据的重要性(3篇)

法律案件证据的重要性(3篇)

第1篇在法律案件中,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认定法律责任的基础。

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关乎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律案件证据的重要性。

一、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的基础1.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法律案件中,法院需要根据事实来认定责任,而证据是证明事实的唯一途径。

只有当证据充分、确凿时,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权;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

如果没有证据,法院无法认定案件事实,也就无法作出判决。

2. 证据有助于还原案件真相证据可以揭示案件发生的经过、当事人的行为以及相关事实。

通过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可以还原案件真相,使当事人得到应有的公正待遇。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原因。

只有通过证据,才能还原案件真相,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证据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关键1. 证据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在法律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证据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

只有当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存在过错时,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例如,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违约案件中,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存在过错,法院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证据有助于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在法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

例如,在刑事责任案件中,被告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者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从而减轻或免除刑罚。

在民事责任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从而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三、证据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1. 证据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案件中,证据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李锦莲案件法律剖析(3篇)

李锦莲案件法律剖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锦莲案件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

李锦莲,男,原系湖南省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官,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9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宣告李锦莲无罪。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证据问题李锦莲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证据问题。

原审判决认定李锦莲杀害了被害人,主要依据是现场勘查、尸体检验、证人证言等证据。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严重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现场勘查证据存在瑕疵。

现场勘查过程中,勘查人员未能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勘查,导致部分关键证据被遗漏。

(2)尸体检验结论存在疑问。

尸体检验结论显示被害人死于机械性窒息,但检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导致结论可信度降低。

(3)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部分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且与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等证据存在明显冲突。

2. 侦查程序问题李锦莲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讯逼供。

侦查人员对李锦莲进行了长时间的刑讯逼供,导致其被迫承认犯罪事实。

(2)非法取证。

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了部分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非法搜查获取的物品等。

(3)程序违法。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未依法进行搜查、扣押、鉴定等。

三、法律剖析1. 证据规则李锦莲案件充分体现了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证据规则是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审理的基础,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关联性等方面。

在本案中,原审判决未能充分审查证据,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再审过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证据,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宣告李锦莲无罪。

2. 侦查程序侦查程序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李锦莲案件暴露出侦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程序违法等。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证据法中的合法性原则研究

证据法中的合法性原则研究

证据法中的合法性原则研究证据法作为刑事法律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关乎案件的审理和公正。

而在证据法中的合法性原则更是影响着案件的正当性和公正判断。

本文将研究证据法中的合法性原则,以期提供对该原则的更深入理解和探讨。

首先,让我们来看证据法中的合法性原则是如何定义的。

合法性原则强调凭借合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对案件的审理起重要作用。

换言之,任何非法或违反程序规定获得的证据都将被视为无效。

这一原则的核心意义在于保障司法公正,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合法性原则在实践中的体现具有多样性。

首先,严格排除违法所得的证据是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这意味着任何非法获取的证据都应被视为不可采用,无论该证据是否利于公诉或辩护方。

这一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违法行为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从而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其次,合法性原则还包括对证据采集程序的限制和规范。

严格的规定如何采集、保管、转交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性。

例如,现场勘查、调查问询等程序都需要依法合规进行,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这种程序上的限制非常重要,因为严格遵守程序可以避免证据的操纵和篡改。

此外,合法性原则还要求对证据来源进行严格审查。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一些没有明确规定的证据获取方式,此时就需要法院审查其合法性。

合法性原则要求对这些证据来源进行审查,以确定其可信度和合法性。

只有在严格审查过程中确认证据来源合法,才能使用这些证据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

合法性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打击犯罪活动或确保社会稳定,可能会对一些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灵活解读”。

这种情况下,一些不符合合法性原则的证据可能被视为有效。

尽管在特定情况下确保社会秩序的需要是合理的,但仍然需要审慎权衡社会利益和公正原则之间的平衡。

其次,在实践中,根据一些普遍的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常常会否认获得证据的合法性。

这使得合法性原则需要更多的审查和解释。

刑事犯罪事实认定中的证据评价

刑事犯罪事实认定中的证据评价

刑事犯罪事实认定中的证据评价在刑事审判中,对于被告人的罪责认定是一个核心问题。

而要确定一个人是否犯罪,至关重要的就是对相关证据的评价。

证据评价是刑事审判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围绕刑事犯罪事实认定中的证据评价展开探讨。

一、证据的合法性首先,评价证据的合法性是刑事犯罪事实认定的基础。

合法的证据是指依法采集、保存和使用的证据,包括相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证据、证人证言等。

在评价证据的时候,要首先关注其来源的合法性,即证据是经过合法途径获取的。

例如,警方在采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此外,还要查明证据在保存和运输过程中是否受到污染或篡改,是否因为技术原因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只有确保证据的合法性,才能使其在案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证据的可信度其次,评价证据的可信度对于刑事犯罪事实认定至关重要。

可信度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刑事审判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常见的证据形式。

对于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评价,一般要考虑证人的能力、机会、动机和内外一致性等方面因素。

比如,证人的能力指证人是否具备正常的观察力、记忆力和回忆能力;证人的机会指证人是否在事发时刻确实有机会亲眼目击事件的发生;证人的动机指证人是否存在欺诈、虚假证言等不正当目的;内外一致性指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是否与事实情况相符合等。

在评价物证可信度时,也要考虑物证的获取、保存和提取过程是否规范,是否受到了外界干扰。

同时,科学技术的进步也为评价证据的可信度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如DNA鉴定、图像分析等。

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证据的鉴定,可以更客观、准确地评估证据的可信度。

三、证据的充分性除了可信度外,证据的充分性也是刑事犯罪事实认定中的重要因素。

充分的证据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足以推翻疑点或证实事实。

在评价证据的充分性时,要综合考虑所有证据的矛盾、印证、权威性等因素。

有时候,一项证据可能单独看并不足以推翻疑点,但多项证据的交叉印证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而使得事实得以证实。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证据三性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证据三性

If you want to wear a crown, you must bear its weigh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如何理解刑事诉讼证据三性导读:1、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的关联性要求3、证据的客观性要求。

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我们都知道在警察破案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讲证据,所以在对于刑事案件中对于证据的要求是很高的,想要用一个作为认定整个案件发生的证明,那么它就必须要满足刑事诉讼证据三性才行。

那么,你知道刑事诉讼证据三性是怎么样的吗?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简称为证据“三性”。

审查证据“三性”是公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ls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或少的重要一环,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知道,某个证据材料要被用来作为定案的根据,就必须是合法可采、客观和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三个特性缺一不可。

如果收集来的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非客观的或者与本案无关联的,就不得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事案件法律论辩特点(3篇)

刑事案件法律论辩特点(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论辩是指在法律领域内,各方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某一法律问题进行争论、辩论的活动。

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使得法律论辩在刑事案件中具有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刑事案件法律论辩的特点。

二、刑事案件法律论辩的特点1. 法律性质明确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涉及的是犯罪行为,因此法律性质明确。

在法律论辩中,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辩论。

法律性质的明确使得论辩双方在辩论过程中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2. 程序性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法律论辩在刑事案件中表现为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质证、辩论。

程序性特点要求论辩双方在辩论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庭纪律,确保辩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刑事案件的审理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

在法律论辩中,控辩双方不仅要关注实体法问题,如犯罪构成要件、刑罚适用等,还要关注程序法问题,如证据收集、法庭调查等。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使得法律论辩更加复杂和深入。

4. 强调证据规则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关键。

法律论辩强调证据规则,要求控辩双方在辩论过程中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

证据规则的特点包括:(1)证据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2)证据有效性:证据必须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应当予以排除。

5. 注重辩护策略在刑事案件中,辩护方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采取多种辩护策略。

法律论辩注重辩护策略的特点表现在:(1)事实辩护:通过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犯罪情节轻微,从而减轻或免除刑罚。

(2)法律辩护:从法律角度论证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受到刑事追究。

(3)心理辩护:通过心理测试、心理评估等方式,证明被告人心理状态正常,不存在犯罪故意。

6. 公众关注度较高刑事案件的审理往往受到公众的高度关注。

张玉环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张玉环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摘要:张玉环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冤假错案,其背后反映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本文将从张玉环案件入手,探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张玉环案件概述张玉环案件是我国近年来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

1995年,江西省上饶市发生一起命案,受害者家属指认张玉环为凶手。

在缺乏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张玉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此案,最终认定张玉环无罪,并依法宣告其无罪。

二、张玉环案件的法律思考1. 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原则未得到充分体现张玉环案件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的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张玉环的犯罪事实,但法院仍然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处其死刑。

这一现象表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在执行疑罪从无原则方面存在不足。

2. 刑事辩护制度不完善张玉环案件中的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未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导致辩护效果不佳。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尚不完善,律师在庭审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待加强。

这导致被告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增加。

3. 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张玉环案件中的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嫌刑讯逼供。

这种非法取证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人权,而且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国应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严厉打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4. 再审机制不健全张玉环案件在再审过程中,暴露出我国再审机制的不健全。

一方面,再审程序繁琐,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可能受到原判决的影响,导致再审结果难以公正。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再审机制,提高再审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改进建议1. 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严格依法收集和审查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保障被告人权益我国应加强对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提高律师在庭审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错判案件数据(3篇)

法律错判案件数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公正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错判案件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我国法律错判案件数据进行分析,并就相关问题和对策进行探讨。

二、我国法律错判案件数据概述1. 数据来源我国法律错判案件数据主要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媒体报道、学术研究等。

其中,裁判文书是最权威的数据来源。

2. 数据统计据统计,我国近年来法律错判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以下是部分年份的数据:2010年:约1000件2011年:约1200件2012年:约1500件2013年:约1800件2014年:约2000件2015年:约2300件2016年:约2600件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法律错判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形势严峻。

三、法律错判案件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导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出现偏差。

2.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法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法官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

3. 证据不足或证据认定错误部分法律错判案件源于证据不足或证据认定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4. 诉讼程序不规范诉讼程序不规范,导致部分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瑕疵,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5. 外部干预部分法律错判案件受到外部干预,如地方保护主义、关系网等,影响司法公正。

四、法律错判案件的影响1. 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错判案件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

2. 影响司法权威法律错判案件损害了司法权威,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3. 加剧社会矛盾法律错判案件可能加剧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五、对策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填补法律漏洞,提高法律的适用性。

2.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 规范诉讼程序严格规范诉讼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法律刑事案件分析思路(3篇)

法律刑事案件分析思路(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分析是法律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分析刑事案件时,法律工作者需要运用一系列的思维方式和方法,以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估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律刑事案件分析的思路。

二、案件事实分析1. 证据收集与审查(1)收集证据:首先,法律工作者要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物证提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2)审查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充分性。

2. 事实认定(1)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要素的确认。

(2)案件事实的归纳与整理,形成完整的案件事实。

三、法律适用分析1. 法律依据(1)明确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2)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

2.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犯罪主体: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如年龄、精神状态等。

(2)犯罪客体:明确案件侵害的客体,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3)犯罪主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故意或过失等。

(4)犯罪客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行为过程、危害后果等。

3. 刑法责任分析(1)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刑罚。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分析1.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背景(1)了解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历史,如家庭、朋友、同事等。

(2)分析双方关系的发展过程,如矛盾、冲突、化解等。

2. 犯罪原因分析(1)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如心理、社会、经济等因素。

(2)分析被害人的受害原因,如疏忽、防范不足等。

3.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分析(1)分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互动,如沟通、威胁、施暴等。

(2)分析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态度,如悔罪、复仇等。

五、案件处理建议1. 侦查建议(1)针对案件事实,提出侦查方向和重点。

对张玉环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对张玉环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摘要:张玉环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

本文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

一、案件背景张玉环,男,江西省九江市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1年,张玉环因一起杀人案被判刑,入狱17年后,2019年6月2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最终宣告张玉环无罪。

二、案件分析1. 证据不足:张玉环案件的主要问题在于证据不足。

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证明张玉环有罪。

再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张玉环有罪的证据不足,故宣告其无罪。

2. 侦查程序违法:张玉环案件暴露出侦查程序违法的问题。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采用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导致案件事实失真。

3. 审判程序不规范:张玉环案件反映出审判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4. 法律制度不完善:张玉环案件暴露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例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不够严格,导致非法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得以使用。

三、法律思考1.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张玉环案件提醒我们,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

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

2. 加强侦查程序规范化:为防止类似张玉环案件的发生,应加强侦查程序的规范化。

侦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3. 完善审判程序:审判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应进一步完善审判程序,确保审判人员依法行使审判权,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4. 完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一些漏洞,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不够严格。

为保障司法公正,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1. 严格证据标准:在刑事诉讼中,应严格证据标准,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

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法院对案件进行裁决时,应当依据证据的真实、合法和充分来作出判断。

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和客观性。

本文将就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进行阐述,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应当真实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应当审查案件中提供的各种证据,验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院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来收集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法院应当注重证据的来源,查验证据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或捏造的情况,确保所收集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

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和检察官应当采取严格的审查标准,排除一切虚假、不实和不能证实的证据。

在举证责任上,控辩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以便法院能够根据证据裁判原则作出公正的判断。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程序的合法性。

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守合法程序,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在取证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比如刑讯逼供、非法窃听、非法侵入等手段。

在证人证言的收集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传唤并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证人实施欺诈、胁迫或其他不当手段。

法院应当对所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进行审查,验证其来源和合法性,排除一切可能存在的非法证据。

在证据的使用过程中,法院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审查和裁判。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应当足以证明事实的存在和证明相应的法律关系。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充分性是法院审判的重要标准,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裁判原则来判断证据的充分性,并用以作出合理的裁判。

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法院应当重视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应当进行充分的审查和核实,确保证据足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法律,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是关键环节。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探讨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运用等相关内容。

一、刑事证据的收集刑事证据的收集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获取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物证等。

刑事证据的收集需要严格依法进行,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 直接证据的收集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等。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需积极调取和固定相关证据,如走访目击证人、勘查现场等。

同时,法庭在开庭审理时,应充分利用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认。

2. 间接证据的收集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推断出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通过出入记录、通信记录等可以间接证明被告人与案件有关。

在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推理非常重要,需要采取合法手段予以收集。

3. 书证、物证的收集书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证据,如合同、收据等。

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如血迹、指纹等。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需妥善保管和固定相关书证、物证,并在法庭上予以呈现,以支持案件事实的证明。

二、刑事证据的保存刑事证据的保存是指相关机关在证据收集完毕后,需妥善保存证据原件,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电子证据,应当进行数据提取和备份,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

1. 实物证据的保存实物证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如毒品、凶器等。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需要对实物证据进行分类、登记和封存,并妥善保管。

在法庭上,公安机关应当带齐实物证据,以供法庭审议。

2. 书证、电子证据的保存书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证据,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证据。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需将书证、电子证据予以保存,并在法庭上通过呈现等方式提供给法庭和辩护人查阅。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确切性和权威性对于审判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合法和可信性,各国都建立了一系列的证据裁判原则,以确保证据的获取、审查和运用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本文将围绕着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1. 证据合法性原则证据合法性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所有的证据都必须是合法获得的。

这意味着在证据获取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能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只有在合法的程序和方法下获取的证据才能成为合法证据,才能被法院接受和应用。

证据客观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准确,不能夹杂主观偏见和个人情绪。

在证据审查和运用过程中,法院必须坚持客观的立场和态度,对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判,不能擅自扭曲证据的真实意义和含义,更不能违背事实真相。

证据权威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来源权威可信的渠道,不能是无根据、无依据的猜测和揣测。

证据的权威性源于其来源的合法性和专业性,只有在法定的机构和专业人士提供的证据才能具有权威性,才能被法院采信和应用。

证据全面性原则要求在证据审查和运用过程中,必须充分、完整地考虑和评估所有的相关证据,不能因为片面的、不完整的证据而偏颇地作出裁判。

法院必须全面收集和审查各方提供的证据,全面了解案件的各个方面和细节,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1. 证据收集和审核证据收集和审核是证据裁判原则的第一道关口,也是最重要的一环。

在证据收集阶段,必须根据法定程序和程序严格进行,不能违法乱纪,否则获得的证据将丧失合法性。

在证据审核阶段,法院必须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必须采用专业、客观的态度和方法,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进行评估和验证。

2. 证据审查和证据运用证据审查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查,从而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运用是指将合法、客观、权威的证据运用到案件的审判中,并根据证据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判。

一个法律案件的分析角度(3篇)

一个法律案件的分析角度(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分析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规范和伦理原则的深入剖析,为司法裁判提供理论支撑。

本文以某重大环境污染案为例,从伦理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探讨法律与伦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互动关系。

二、案件背景某市某工业园区内,一家化工企业长期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导致周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在多次举报和上级政府督办下,该企业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处。

经调查,该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严重超过国家标准。

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一起重大环境污染案件。

三、伦理角度分析1. 公平正义伦理公平正义是伦理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法律追求的基本目标。

从伦理角度分析,本案涉及以下公平正义问题:(1)企业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公平。

本案中,化工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顾环保法规,损害了周边居民的生态环境权益。

这体现了企业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不公平。

(2)司法公正与行政公正之间的公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和环保部门应依法公正处理,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2. 诚信伦理诚信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准则,也是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

从伦理角度分析,本案涉及以下诚信问题:(1)企业诚信。

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规,排放有害物质,损害公众利益,违背了诚信原则。

(2)司法诚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和环保部门应坚持诚信原则,公正审理案件,维护法律尊严。

3. 责任伦理责任伦理强调个人或组织在行为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

从伦理角度分析,本案涉及以下责任问题:(1)企业责任。

化工企业应承担因其违规排放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包括修复生态环境、赔偿受害者等。

(2)政府责任。

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应承担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监管,防止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4. 生态伦理生态伦理强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关注生态环境的保护。

从伦理角度分析,本案涉及以下生态伦理问题:(1)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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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据的合法性是公正审理案件的基础,近年因证据因素而导致刑事错案的现象,引起关注。

司法领域迫切需要解决“重口供、轻证据”的执法弊端。

本文从司法实践角度,阐述了目前我国司法界漠视证据合法性等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阐述了证据的取证方式、证据的主体等方面问题,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建全证据合法性的监督机制等建议,维护证据的合法性,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证据的合法性;刑事错案;司法公正一、刑事错案发生的证据原因在刑事错案发生的诸多因素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为证据。

证据的重要性及合法性,历来是敏感的问题,是司法界公正、公平的具体体现。

加大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力度,责任追究力度,是推进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证据的缺失及不合法性是导致错案的源头因素之一。

(一)调查取证程序的不规范防范刑事错案的重要环节是坚持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取证程序的合法。

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调查取证程序仍存在问题。

针对因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而导致的刑事错案,著名法学家何家弘教授曾提出,刑事诉讼过程中冤假错案的生成存在违反规律的限期破案、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等问题。

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为尽快破案,有时会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段来获取疑犯“口供”作为证据,尤其是社会影响大的重案要案,办案人员面临巨大压力,往往会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以求早日破案。

在这种情况下为刑事错案造成隐患。

近年,案过程中,受“有罪”推定思维的引导及影响,主观方面错误地倾向于将“疑罪从轻”处理,以致没有遵守以证据定罪的原则,办案过程中,出现了取证不合法的现象,导致没有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

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产生了价值追求的迷失,出现了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盲目追求办案,“重口供轻证据”的现象。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建议,司法机关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是要坚守无罪推定原则,坚持用证据说话。

当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需严格遵守疑罪从无、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

因此,坚守疑罪从无及证据的合法性非常重要。

在我国,目前审理案件时,司法实践中仍然仍存在“疑罪从有”的思想倾向,调查取证程序存在不合法及漠视证据的现象。

办案人员忽视合法证据,草率断案,是某些刑事错案产生的源头因素之一。

(二)重口供导致的刑讯逼供办案过程中仍然存在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采取刑讯逼供方式获取不合法证据的现状。

很多错案的发生和办案人员所采取的“重口供”思想及采取的刑讯逼供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迫于社会舆论或者上级机关的压力,某些办案人员希望在短时间内将案件审结,动用了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之所以履禁不止,导致这种状况的产生有办案人员自身的原因。

也有办案人员无法控制的因素。

当大案要案发生的时候,上级机关迫于社会公众的压力,希望案件能够尽快侦破,往往忽略承办案件机关所动用的具体破案方式。

此时办案机关通过刑讯获得,侦破了案件,往往在皆大欢喜的局面下无人追究。

法官在此种情况下,也采取了仅仅凭口供定案的方法,在我国,犯罪嫌疑人及其被告人所享有的沉默权一直被忽视。

在上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其没有权利沉默。

某些侦查人员在先入为主的主观思想支配之下,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口供不符合其预先判断,会动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交待。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控诉方与被告人的地位丧失了平等性。

控诉方负责举证来证明被告人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受《刑法》处罚。

治裁有罪的责任,而被告人所谓的供述义务,从实质上而言,等于在接受强迫的状况下,协助追诉方提供自己有罪的证据,事实上,在这种状况下,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被削弱了,其不可能充分行使其辩护权,助长了刑讯逼供的不正风气。

二、刑事证据合法性的判断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们国家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证据的合法性及取证的环节上仍存在缺失,应吸取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加以完善。

(一)国外刑事证据合法性的判断目前,西方法治发达国家针对刑事证据定罪基础的证据合法性的判定均有规定。

美国非常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己形成具有完备体系的证据法则,规定证据具有合法性才可以做为定案量刑的证据。

美国《证据法》于1885年起源,在鲍得亚诉政府一案中,规定了违法证据排除法则。

联帮政府官员采取搜查、扣押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英国规定,刑讯逼供及其它任何强迫方式获得的证据不认可其合法性,不可作为定案证据。

以法国及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均在立法中规定证据的审查程序,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排除不合法证据的应用。

法国于1959年的《刑事诉讼法典》,意大利的《刑事诉讼法典》以及德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均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作了明文规定,对判断证据的合法性极为重视。

综上所述,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对证据的合法性及审查做了规定,证据的合法性被世界各国公认。

(二)我国刑事证据合法性的判断“证据合法性又叫证据的可采性即证据必须被法律所允许,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它要求证据及其取得要符合法律规定,它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之一。

”证据的合法性是公正执法的前提条件和保障,因此我国也非常重视证据的合法性。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侦查与立案活动,法院进行起诉与审理活动,以及定罪与量刑的客观依据,证据作为查明案件事实与认定是否犯罪的前提条件,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决定案件是否能公正审理。

在办案过程中,严守证据合法性的底线,是公正客观办案审案的核心问题。

公安司法机关只有在准确掌握客观证据的基础上,才具有对整个案件做出符合事实真相的结论,因此,“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任务有三项,一是鉴别证据的真伪;二是判明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三是在对每一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把案内全部证据联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其内在联系,从而考察案内证据是否充分,”最终对案件事实做出结论。

(三)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在证据合法性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证据的合法性是公正审理案件的基础。

在侦查及审理刑事案件时,只有保障证据具有合法性,用法律手段制约非法取证行为,用法律武器保障证据的合法性,才能保障公正地审理案件,切实杜绝或者减少刑事错案,促进社会和谐。

证据的合法性内容包括收集证据的主体合法,还包括收集程序合法,在证据的取证方式、来源形式方面也应符合法律规定。

随着刑事错案的出现,证据合法性在审案定罪方面的重要性日益突现,目前,在立法及司法方面,国家司法部门及法律学术界越来越重视证据合法性的程度,但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影响,仍出现违背证据合法性的习惯做法,违背法律客观、公正的要求。

首先,一方面是对刑事取证主体的存在界定误区;第二个是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不科学,并且缺乏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监督机制;第三是司法认定问题,对证据判断需要一定的科技手段,有时受客观条件所制约,难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第四是执法人员的主观认识问题,导致忽视证据的合法性;有违客观公正司法。

基于以上现象,我们的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运用环节需改进、完善。

三、完善刑事证据合法性的若干探讨证据的缺失与不合法性是导致错案的源头因素之一,因此,应从取证的主体及审查程序等方面严格把关,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一)刑诉法修改后的证据探讨关于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主体,刑诉法修改后的证据审查主体和之前有所不同。

证据审查主体有被告人,还有辩护人与检察人员,修改后的刑诉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人范围扩大化了,没有加以限制,其原因在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采用不合法证据、“重口供”的现象是导致刑事错案频频发生的一个关键因素。

在办案过程中,因办案人员缺乏对证据合法性的重视,而过于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审理案件过程中,口供第一,合法证据第二,甚至在仅凭口供而缺乏合法性证据的情况下草率做出判决,导致刑事错案。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针对仅仅重视口供而做出判决的情况及刑讯逼供前提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认定问题均已做出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此方面也做出重证据以及不轻信口供的相关规定,这些立法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惟口供”的错误思想,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重口供的作风,并且成为导致刑事错案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针对这样的现实背景,将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人范围扩大,以维护司法的尊严、公正,杜绝非法取证行为。

(二)刑事取证主体的探讨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之一。

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的收集只能由公检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决定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三个要素合法,即主体、程序及形式其中一项很关键的因素是取证主体合法性。

取证主体的范围应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但是,我国现行刑诉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取证主体的范围。

虽缺乏法律条文支撑,但却在司法实践中至关重要,影响到证据合法性的判断问题。

依传统的司法理念,取证主体仅限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取证主体不应仅仅限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主体可以适当扩大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并且应将此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此外,针对目前渐渐兴起的私家侦探,对其取证资格也应制订法律加以规范。

(三)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的探讨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中的一个首要前提是由谁来审查。

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由谁来判断、确定。

即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主体是谁?是由司法机关承担审查证据合法性的职责,还是由当事人来承担审查证据合法性的职责,审查程序的第一步需要确定主体问题。

我国传统的模式是由具有审判权的法院承担审查证据合法性的职责,由法院来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固然有一定便利之处,但这种证据审查模式存在缺陷。

一是使法院增加工作量,使法院增加额外的责任,二是存在公权侵犯私权的问题,违背了当事人处分原则。

三是不利于发现事实真相。

另一种模式为由当事人申请的方式来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即对所有证据均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审查,这种方式和英美法系的美国所使用的非法证据排除方式一致,它虽然克服了由法院审查证据合法性的癖端,但是出现另一个癖端,即由当事人对所有证据一视同仁,来进行审查,易使法律实质意义上的正义受到损害。

依我国民诉法规定,法院有审查证据的义务,证据的合法性当事人也有权进行质证。

我国的证据审查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

要使当事人真正可以审查证据,应建立相关保障机制,使当事人能够真正履行此职责。

此外,审查证据的职责由法院和当事人双方履行,容易在证据的合法性认定问题上互相扯皮,造成证据认定不能落到实处的状况。

因此,笔者建议提升执法人员的素质及强化职业道德,完善监督机制,另设监督部门审查证据合法性。

以便切实保障证据的合法性。

四、结语证据的合法性至关重要,减少刑事错案的一个根本前提是在合法证据的基础上审理案件,杜绝非法取证行为,才能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维护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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