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视野下的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与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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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视野下刑事错案成因分析与防范对策

杜文海*

实物证据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体和痕迹”[1],具有客观性,以实物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已成为刑事诉讼证明的发展方向,其证明优势已毋庸置疑。但是,无庸讳言,实物证据的证明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是引发刑事错案的重要因素。

一、实物证据视野下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

美国实物证据技术领域的专家赫伯特·麦克唐纳曾指出:“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会说谎,唯有实物证据不会说谎。”

[2]从案例分析上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因素:

(一)、对实物证据内容认识上发生误差

“物证是死的,它本身不会说话,但物证所包含的信息具有重要的证明力,这种证明力需要人去获取。因此,物证本身不会成为形成错案的原因,关键还是对物证内容认识上可能发生误差从而导致错判。”[3]

在赵作海案中,公安机关发现了一具高度腐烂的尸体,其特征是身高一米七,其本身是可以作为杀人案的实物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但由于公安机关将尸体误认为赵振晌,基于赵振响的被杀立案,并据此确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导致冤案的发生。公安机关在使用尸体这一实物证据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情节,赵振响身高只有一米六五,这样,对实物证据内容上的认识错误为刑事错案的形成埋下了伏笔。

在杨云忠案中,司法机关认为杨云忠犯罪的主要证据是杨云忠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及其鞋上的血迹。关于杨云忠鞋上的血迹,证人张景江证实是杨云忠案发前一个月一次打架时留下的,该证言证明了杨云忠鞋子上的血迹和本案没有关联,但如此关键的证据却未得到侦查人员的重视,从而进一步铸就错案。

(二)侦查人员伪造或授意伪造实物证据

侦查机关的取证是形成案件证据材料的中心环节,也是非法证据产生的关键环节,侦查阶段对实物证据进行伪造或授意伪造的不当取证行为是引发刑事错案的最重要原因。

在杜培武案中,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上附着的泥土与杜培武所随身携带的钞票上的泥土属同类被用来证明杜培武曾到过犯罪现场,从而认定杜培武的杀人行为。但是在本案《破案报告》中记载的是:“车内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被害人王某座椅的靠背后发现有泥土的痕迹”,[4]其根本就没有任何关于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上的泥土的记载。在该案中,作为重要证据的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上的泥土是伪造的。

在李志平案中,警方为了“寻找”作案工具—棍棒,来到李志平家,把他家的鸡窝拆了,拿走了几根木棍,拍照后入卷,于是乎这几根木棍摇身一变便成了杀人凶器。[5]

在陈金昌案中,“在侦查阶段警察闯入共犯姚泽坤家搜查,在其找不到作案证据‘敲车窗的铁锤’的情况下,竟威胁‘罪犯’姚泽坤的姐姐姚美莲说:‘你不交出凶器,就永远跪在这里!你今天怎么也要变出一把锤子来!’最后办案警察竟然允许姚美莲去借‘犯罪凶器’,而这把借来的锤子作为‘查实无误’的作案凶器出现在法庭上。”[6]

(三)科学技术手段的不完善或使用不当

实物证据通常需要运用技术手段来分析和鉴定才能解读实物证据背后的案件真相,科学技术手段由于本身的不完善或使用不当会严重制约着实物证据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

*杜文海,检察员,研究生学历,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铜川新区长虹北路3号),

在杜培武案中,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的结果是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上附着的泥土与杜培武所随身携带的钞票上的泥土属同类,这个证据先不论证据来源,单说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的结果是泥土系同类而非同一,就不能排除杜培武没有到过犯罪现场,而身上的钞票沾上的是其他地方泥土的可能性。

在李久明案中,办案人员请有关专家作了同一人穿不同鞋的检验,结论是:“现场提取的皮鞋,与嫌疑人李久明的皮鞋是同一人所穿。”还作了两次警犬气味鉴别,结论为:“现场提取鞋垫气味与犯罪嫌疑人李久明鞋垫气味同一。”事实证明,这两次鉴定结论均属错误[7]。

在徐东辰案中,警方据以认定徐东辰为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根据是“不排除沙某阴道擦拭用的卫生纸上的精斑是嫌疑人徐东辰所留”的DNA鉴定结论。[8]但事实证明,该DNA鉴定结论是错误的。错误的原因也许是科学实验的误差,也许是采样的不规范及鉴定人员的水平问题,也许是DNA鉴定技术本身存在的缺陷,但不可否认的是,DNA 鉴定这个“最接近事实真相的证据武器”有时并不能揭示事实真相。

(四)、夸大实物证据的证明力

相比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无法单独反映案件主要事实,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环节,不如言词证据的证明范围宽泛,可以将整个案件从头到尾的形象描述。如被告人口供,其内容可从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状态、悔罪程度等多方而进行反映。而现场提取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到过现场,而不能证明系其作案,更不能证明作案经过,它只能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共同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

在杜培武案中,公安机关利用了先进的射击残留物鉴定技术,鉴定出杜培武身上有射击残留物,就据此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杜培武的杀人行为。但事实上,就算该证据取证程序合法,鉴定真实有效,其证明力也仅限于杜培武曾有过射击行为,但不能证明此射击行为就发生在4 月20 日案发当晚。另外,杜培武的身份是民警,其有过合法的射击行为是很正常的,其的合法射击行为也被戒毒所的多名干警证实。所以,在杜培武衣袖上查出射击残留物是很正常的,该证据不能认定杜培武实行了杀人行为。

在石东玉案中,公安机关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是石东玉衣服上的A型血迹与被害人的血迹吻合的鉴定结论,但当真凶被揭发后,司法人员和开棺提取被害人的骨头、毛发后重新作出的鉴定表明,被害人的血型是AB型。[9]不得不说此案中的司法鉴定错的离谱,退一步来说,即使被害人的血型是A型,也不能据此认定石东玉衣服上的血为被害人所留,更不能据此认定石东玉有罪,因为世上血型相同的人何其多也。

在呼格吉勒图案中,办案人员盲目把血型鉴定当成“铁证”,而没有对死者的阴道分泌物进行DNA鉴定,[10]如果当初并未省略这一步,那么基本上就可以排除呼格吉勒图的作案嫌疑,就不会酿成这一起错案。

(五)、实物证据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每一个犯罪现场和罪犯停留过的场所不可重现,罪犯在这些场所留下的实物证据都是产生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一旦这些证据被毁坏,就无法反应案件的真实情况。然而,“在侦查实践中,我们通常采用静态的眼光看待证据,尤其是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实际上,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都有可能受到破坏或者改变。”[11]这既可能是自然因素所致,也可能是人为因素造成。前者而言,如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场的血液和精液会逐渐干涸,下雨、刮风、炎热或者寒冷等自然现象都可能改变甚至破坏现场证据等。后者而言,在实物证据收集、保管及鉴定的过程中,接触实物证据的人员都可能无意或有意破坏、改变证据。如,侦查人员如果不熟悉特定物证、书证的收集、保管方法,就可能会污染证据或者改变证据的外表形态。

在陈世江案中,“警方在现场提取到了很可能是杀人凶器的沾有被害人血迹的菜刀,却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并没有对菜刀进行有关指纹等方面的鉴定,到审判时需要相关证据时,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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