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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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概念的深层次分析

刑事错案概念的深层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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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学 者认 为 :
学 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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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 案是

个 具 有 很 大模 糊性 与 流 动 性 的 非科
产 生 的错 误


简言 之 错 案 都 是 办 案 人 员 基 于 认 识 错 误 而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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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的 因 而 从 广 义 而 言 错 案也 属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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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 它 是



然 而 刑 事 司 法 过 程 中存 在 错 案 现 象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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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错 案持 否 定 观 点 的学 者 认 为 没
他 们 认 为 此 概 念 隐 含着 这 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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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 是 刑 事错 案


古往今来 严重
有 错案而 只有违 法 审判
理论 即

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及解决机制

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及解决机制

了杜培武案 、佘祥林案等类似的案件。这些错案的发 毋庸 置疑 , 公安 机关 行使 的权力 是人 民赋 予 的 , 是为 也 生, 不仅 严重 侵害 了公 民 的合法利 益 , 时在社 会上 也 保护 公 民 的权 利服 务 的 ,但这 种权 力 的享有 并不 是无 同
造 成 了广 泛而恶 劣 的影 响 。2 1 的赵 作海 案 , 再 限制 的 ,若 公 安机关 拥有 的权力 超 出 了这 个 合理 的范 0 0年 则 次 把公众 对 于开事 错案 的讨 论引 向深入 。正如 培根 所 围 , 必会 对公 民 的权利 造成威 胁 和损害 。 0 势
说 :一 次错误 的审 判 , 胜 于十次 犯罪 , “ 有 因为犯 罪污 染
我 国侦查 阶段 的主要 任务 是收集 证据 , 明案 情 , 查
的是水 流 , 而错误 的判决 污 染 的确 是水 源 。” 事错 案 查获 犯罪 嫌疑人 , 刑 为打击 犯罪 和预 防犯罪 、 障诉讼 的 保 的发生使 无 辜者受 刑 而罪犯 却逍 遥法 外 ,这不 仅严 重 顺 利进 行 提供 可 靠 的根 据 。I 由于侦查 活动 的特 殊 2 侵害 了公 民的合法 权益 ,也 使刑 事诉 讼 的 目的无从 实 性 ,整 个侦查 过程基本是 在对外保 密的情况下 进行 的。 现 。因此 , 真 了解我 国现行 司法 体制 的不 足 , 认 从错 误 侦查机 关依 法也 可 以采取 一系列 侦查 行 为或 相应 的强 中找 出问题 的关键 所在 , 加 以解 决 , 并 成为 完善 我 国现 制措施 。 然刑事诉讼法 规定在整个侦查 过程 中应 当依 虽 行法治 刻不 容缓 的任务 。
On C u e n et me tMeh ns o su g d Cr n lC ss a ss a d S t e n c a i l m fMi d e i a a e j mi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建议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建议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建议作者:杨瑞芳郑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6期摘要冤假错案的频频爆料,使得刑事法官内心的压力越来越大,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也越来越难。

其危害性很大,从人权保障角度来看,毁被冤者人生;从社会安定角度来看,诱发当事人上访;从司法公信角度看,降低法院公信力;从审判人员角度来看,加重法官心理负担。

其形成的原因,一是公安的办案陋习,二是检察院监督权缺位,三法院缺乏疑罪从无理念。

对冤假错案,要从坚持证据裁判意识、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排除案外因素影响、降低追求办案效率意识等四个方面来防范。

关键词冤假错案司法审判司法公信作者简介:杨瑞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郑茜,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77-02近年来被媒体爆料的冤假错案层出不穷,让人触目惊心: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案……。

一时间公众纷纷把矛头指向法院,令法院颜面尽失,公众由最初的震惊、愤怒转而不足为奇。

这是十分危险的一个信号,昭示着法院公信力受到重重冲击。

冤假错案的频频爆料,使得刑事法官内心的压力越来越大,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也越来越难。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近日撰文《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他指出我们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此语字字敲心,引人深思。

那么刑事审判法官应当吸取什么样的教训呢?从目前爆料的冤假错案本身,我们在某些方面值得总结和提升。

一、冤假错案造成的危害(一)从人权保障角度来看,毁被冤者人生冤假错案对于被冤者来说是毁灭性的,无论是佘祥林、还是赵作海,都经历过长达十余年的牢狱之灾,期间家破人散,骨肉分离,精神上的打击,肉体上的折磨使他们现在已经不能像正常人一样生活,他们原本平静幸福的生活遭受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刑事错案原因探析

刑事错案原因探析

声 中 . 事 诉 讼 之 检 察 监 督 以及 法 院 无 罪 判 决 等 程 序 纠 错 功 刑 能 必 然被 消弱 、 强 制 侦查 权得 不 到 有效 监督 和制 约 的 情况 在
下 . 国家 发 动 针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破 案 过 程 中 造 成 刑 事 错 案 由 也 就顺 理成 章
在 着 不 可 调 和 的 矛 盾 和 冲 突 .决 定 了刑 事 错 案 的 发 生 有 其
传 统 诉 讼 文 化 观 念 的不 利 影 响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 统 法 传
客 观 必 然 性 : 观念 的层 面 来 说 , 国传 统 诉 讼 法 律 文 化 观 从 中 念 潜 移 默化 的 消 极 影 响 是 造 成 刑 事 司 法 者 办 理 刑 事 案件 出
律 文 化 观 念 的 消极 影 响 尽 管 不 是 刑 事 错 案 的 直 接 原 因 却 是
具 有 深 层 意义 上 的观 念 根 源
错 的 深 层 根 源 :而 我 国追 诉 型 刑 事 诉 来自 模 式 以及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方 面 的 内 在 缺 陷 构 成 了刑 事 错 案 发 生 的 制 度 性 障 碍 . 外 界舆 论 对 重 大 案 件 的不 当影 响 .虽 然 不 是 错 案 发 生 最 重
二 、 观 原 因 主
从 “ 案必破 ” 命 的社 会 大 视 野 来 看 . 检 法 三 机 关 办 案 公 刑 事 案 件 还 受 到 了社 会 方 方 面 面 的关 注 和重 视 其 严 格 依 法 办 案 就 不 能 单 纯 的 仅 仅 根 据 法 律 的 规 定 作 出司 法 决 定 . 还 必 须 考 虑 到办 案 的社 会 效 果 和 政 治 效 果 .为 大 局 服 务 的 司法价 值观表 明刑事司法必 须接受 以执政 党领导 和监督 . 接 受 新 闻媒 体 、 害 人 以及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 外 界 舆 论 不 被 当 恰 当 的 期 待 、要 求 和 评 价 与刑 事 司 法 机 关 严 格 依 法 办 事 形 成 激 烈 冲 突 之 时 . 能 也 就 是 刑 事错 案 发 生 之 日。 可 总 而 言 之 . 事 错 案 发 生 的 原 因是 千 差 万 别 . 总 有 一 刑 但 些 共 同 的 规 律可 供遵 从 从 客 观 的方 面而 言 , 于特 定 时 期 由 个 人 相 对 有 限 的 认 知 能 力 对 于 无 限 的社 会 犯 罪 现 象来 说 存

错案教训总结报告范文(3篇)

错案教训总结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错案则是这最后一道防线上的漏洞。

为了深刻反思错案背后的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本报告对近年来发生的典型错案进行梳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二、错案基本情况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一些错案,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1. 事实认定错误:由于调查取证不充分、证据审查不严格等原因,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2. 法律适用错误:由于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适用不当等原因,导致案件法律适用错误。

3. 程序违法:由于违反法定程序、超期羁押等原因,导致案件程序违法。

4. 审判人员违纪违法:由于审判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原因,导致案件错判。

三、错案原因分析1. 执法观念偏差:一些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重实体轻程序,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

2. 证据收集和审查不严格:部分案件证据收集不全面,审查不严格,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3. 法律适用不当:部分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准确,导致案件法律适用错误。

4. 程序违法:部分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错判。

5. 审判人员违纪违法:部分审判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导致案件错判。

四、错案教训总结1. 强化法治观念教育: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确保执法公正。

2. 严格证据收集和审查:严格执行证据收集和审查制度,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准确。

3. 加强法律适用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适用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适用能力。

4. 完善程序规定:完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程序规定,确保案件依法进行。

5. 加强监督制约: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监督制约,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五、改进措施1. 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错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错案教训总结报告范文

错案教训总结报告范文

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司法公正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错案,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为深刻反思错案原因,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司法工作质量,现将有关错案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错案基本情况1. 错案类型本次总结的错案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认定事实错误:因调查取证不全面、证据收集不充分等原因,导致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2)适用法律错误:因对法律理解不准确、法律适用不当等原因,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3)程序违法:因程序不规范、违法操作等原因,导致案件审理程序违法。

2. 错案数量据统计,近三年来,我单位共发生错案5起,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

三、错案原因分析1. 主观原因(1)法官业务水平不足:部分法官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全面,导致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出现偏差。

(2)责任心不强:个别法官对案件审理不够认真,对证据审查不严格,导致错案发生。

2. 客观原因(1)证据不足:部分案件因证据收集不充分、证人证言不稳定等原因,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2)外部环境干扰:个别案件受到当事人、媒体等外部环境干扰,影响案件审理。

四、教训总结1. 提高法官业务水平(1)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2)鼓励法官参加学术研讨,拓宽法律视野,提高法律素养。

2. 强化责任意识(1)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完善考核机制,将错案责任追究与法官考核挂钩。

3. 严格证据审查(1)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完善证据认定标准,确保证据认定准确无误。

4. 规范审理程序(1)严格执行案件审理程序,确保案件审理公开、公平、公正。

(2)加强案件监督,防止程序违法现象发生。

五、改进措施1. 建立错案分析机制(1)对每起错案进行全面分析,查找原因,总结教训。

(2)对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形成错案分析报告,供全体法官学习借鉴。

略论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与制度防范

略论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与制度防范

略论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与制度防范从词语含义来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错案分为两种,一种是无罪者被判决有罪,一种是有罪者被判无罪,本文探讨第一种类型,这种错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冤案。

张氏叔侄二人因为所开货车搭乘过的女子被奸杀后弃尸河中,遂被认为是凶手,经两审被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和死缓。

由于当年的狱侦耳目在另起案件中的伪证被揭穿,张氏叔侄偶然看到报道后继续申诉,最终经被害人八枚指甲中所留下的DNA确证,真凶已经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判处死刑并已经执行。

张氏叔侄得以在服刑十年后被无罪释放。

当年被作为以零口供定案的典型而大肆宣传的案件,竟是一起人为炮制的荒唐冤案。

错案具有理念和制度层面原因,需系统、客观地进行分析。

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理念及司法制度视角,分析冤案产生的原因与防范。

一、破坏罪刑法定原则:错案产生的深层根源在西方,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来自于费尔巴哈,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该原则一方面强调刑事违法性,以刑法明文规定作为定罪判刑的唯一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其背后的思想出发点是刑法应发挥人权保障机能,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也即,罪刑法定原则的初衷是限制司法权,保障人权和维护法治。

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被规定在刑法典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首先以积极的态度表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这种立法表达的优点是突出犯罪认定中的刑法规定性因素,缺点是并没有显示出罪刑法定的人权保障取向,其思想的出发点仍是刑法工具主义。

事实上,积极的罪刑法定在很多国家宪法或法律中没有规定,而我国刑法典对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分别进行规定。

但是,积极罪刑法定是为了保护社会,扩张刑罚权;消极的罪刑法定是为了保障人权,限制刑罚权。

当二者冲突时,应以消极的罪刑法定优先,否则就违背了罪刑法定的本意。

张氏叔侄冤案中,积极的罪刑法定过分发动,而消极的罪刑法定不被遵循,最终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本意,也就是违背刑法的基本理念。

侦查行为诱发刑事错案原因分析

侦查行为诱发刑事错案原因分析

由于 人 类 的认 识 活 动 受 到 主 客观 因素 的影 响 .
行勘 验检 查 和对事 主 、 被害人 、 证 人 进行 调查 访 问 的 活动 现 场勘 查工 作包 括对 犯 罪现 场 的勘 验检 查 和 现场访 问两 项工 作 法 国著名 侦查 学家埃 德蒙 . 洛 卡 德首 次提 出 的物质 交换 理论 指 出一 旦物 体 间发 生接 触. 就会 发 生微量 物质 的转换 。 对 于这些 物质 与痕迹 的发 现和 提取 . 就 成为 了侦查 破案 的关 键 而 这些 物

质 与痕迹 , 必 须进 行 全面 、 细致 的现场勘 查 。但 是 我 们还 应 看到 现场勘 查 工作 的艰 巨性 .由于主 客观 条 件 的制约 . 现场 勘查 工作极 易 出现失 误 。 现场 勘查 工
作 不全 面 、 不及 时、 现场 访 问工作 未 及 时 开展 、 现 场
勘 验 、检 查 笔 录的制 作存 在瑕 疵等 问题是 现场 勘 查
2 0 1 3年 7月
江 西警 察 学 院 学报
J OURN AL OF J I ANGXI P 0L I CE I NS T I T U T E
J u 1 .2 0 1 3
No. 4 S u m. 1 68
第 4期 总 第 1 6 8期
侦查 行为诱发 刑事错案原 因分析
王 恒 认
( 中 国人 民公安 大 学 , 北京 1 0 0 0 3 8 )
摘要 : 我 国刑 事错 案 曝 光 率 不 断 提 高 引起 民众 的广 泛 关 注 , 刑 事 案件 的侦 查 、 起诉 、 审 理 阶 段 都 可能 导 致 刑 事 错
案 的产 生。 具 体 侦 查行 为诱 发 刑 事 错 案 的 原 因在 于 : 现 场勘 查 工作 失误 , 拘留、 逮捕等强制侦查行为的滥用, 不 当、 非 法 取证 行 为的 引 发 , 辨认错误 , 刑 事技 术鉴 定错 误 以及 诱 惑侦 查 使 用不 当等 。预 防刑 事错 案 , 必 须 立 足执 法规 范化 以

刑事“冤假错案”成因浅析

刑事“冤假错案”成因浅析

刑事“冤假错案”成因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频发严重地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人民大众对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的重大质疑,浪费司法资源,影响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摧毁了公众的法治中国梦。

为加强对人权的进一步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重树司法公正的权威也成为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法制化不断加速的进程中,法学界对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研究也渐进增多,本文从我国“冤假错案”的成因入手并参考了国外的相关规则进行探索分析。

标签:“冤假错案”;米兰达规则;刑事2016年11月30日对“聂树斌案”判决书的做出,“沉冤昭雪”的同时,“死刑错案”又深深地刺痛着人们的神经,巨大地挑战了我国的司法公正。

以往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媒体有过深度报道,公众广泛关注,一次次地触碰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底线,一次次地挑战法律的权威与正义。

这类“冤假错案”的产生,不仅严重侵犯无辜被追诉人的人身合法权益,而且某种程度上讲是在放纵真正实施违法行为的犯罪者,使其逍遥法外,继续侵犯潜在受害者的人权,不断地危害社会。

重新审视近期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呈现出与以往错案的不同特点。

像上面提到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被司法纠正,基本上是因出现了“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而近期错案的纠正并未出现此闹剧,比如说“聂树斌案”,其判决书上明确写明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未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聂树斌有罪。

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①这是案件存疑,重新审理,最终进行了改判。

这也正是我国司法的进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早在2013年5月人民法院报撰文提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

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

法律理解错误
法律条文理解不准确,导致适 用错误
法律解释存在争议,导致适用 错误
法律适用标准不明确,导致适 用错误
法律适用程序不规范,导致适 用错误
法律适用不当
法律理解错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准确,导致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错误: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不准确,导致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冲突: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导致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滞后:法律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导致适用错误
社会舆论压力
媒体炒作:过度 渲染案件细节, 引发公众关注
网络舆论:社交 媒体上的言论和 观点,影响公众 认知
公众压力:公众 对案件的关注和 期待,影响司法 公正
司法压力:司法 机关受到舆论压 力,影响案件处 理
媒体炒作干扰
媒体过度渲染案件细节,误导公众认知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缺乏客观性,导致公众产生偏见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过于片面,导致公众无法全面了解案件真相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过于频繁,导致公众产生疲劳感,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判断
添加 标题
认知偏差:当事人的认知偏差可能会导致 其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和描述出现偏差,从 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添加 标题
情绪波动:当事人的情绪波动可能会影响 其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描述,导致其陈述 出现偏差。
添加 标题
心理防御机制:当事人在面对刑事指控时, 可能会启动心理防御机制,如否认、合理 化、投射等,从而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
证据保管不当,可能导致证据 丢失或损坏
证据审查不严格
证据收集不规范: 证据来源不明确, 证据真实性存疑
证据审查不严格: 对证据的审查不够 细致,容易遗漏重 要信息
证据使用不规范: 证据使用不当,可 能导致冤错案件的 发生
证据保存不规范: 证据保存不当,可 能导致证据丢失或 损坏,影响案件审 理

侦查视角下刑事错案探析

侦查视角下刑事错案探析

侦查视角下刑事错案探析作者:邓肯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5期摘要:侦查是特别且专业性极强的活动,它基于怀疑和线索,有着偶然性和因果繁杂性的特征,而这些因素导致了侦查活动不可能完全保证准确。

因为侦查是建立在人的认识上的,所以度基于偶然性事件很难辨别认知,而刑侦错案多是出現在偶然和例外的案件当中。

在加上在犯罪中一些无关情况的加入,导致刑事错案也不能完全避免。

而刑事错案的根源在侦查上,所以要基于侦查视角条例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才能更好的避免错案的出现。

一、侦查主体因素导致的错案(一)急于立功导致的错案侦查有着其法律规定的价值追求,如果受到干扰的话就可能会出错误。

刑事诉讼法早就将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作为侦查的价值,而对侦查人员而言,他还会考虑自己个人价值的实现,比如升职。

如果侦查人员过分看重个人价值实现,判断能力就会被感染,导致错案的出现。

侦查最忌未能客观审查案件证据,死查一个目标不放,不能按情况修正侦查方向,错案就很容易出现。

(二)刚愎自用导致错案侦查实际上更多的是脑力劳动需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力,需要司法人员通力合作。

但有一些指挥人员不注重听取不同意见,当造成错案时,又觉得自己委屈,而他们不反省自己的自己自命不凡的作风正是导致错案的症结所在。

在侦查中不愿进行深度细致调查,也缺少对案件的复杂性和偶然性认识,导致在办案中只靠冲劲调查,而越是复杂的案件,这种办案形式就越容易出现错案[1]。

二、侦查行为因素导致的错案(一)案件线索导致错案对于一起刑事案件,侦查人员主要任务是对嫌疑人进行排查,而这种排查是基于线索的。

它没有证据的三重属性,只是为侦查提供方向[2]。

如果判断有误就会导致错案出现。

在破案的压力下,侦查人员急切希望得到证据。

比如一起刑事案件出现后,警方还未获得线索时,却从案外人员口中获得一些传闻,而传播传闻的人也因此被传讯和受审,这时如果有别有用心的人编造情报,警察却照听全信的话,冤案就极有可能出现。

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

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

2 . 非法证据难 以排 除。非法证据就像毒瘤一样 侵蚀着正常 的诉讼机体 。一方面,执法机关为 了完 成高难度 的追诉任务 ,不得不依赖非法方法收集证 据,而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的行为恰恰是导致错
案最主要的危 险因素 : 隐瞒、 伪造证据, 阻止证人作
公诉 , 无一例外地要求法 院判决有罪, 显然不符合刑
刑事错 案产生 的原 因及其 预防对策
应敏骏
( 宁海县人 民检察 院, 浙江 宁海 3 1 5 6 0 0 )
【 摘 要】 刑事错案会对被告人的生命和 自由权利产生重大影响。 错案的发生有侦查机关、 检 察机关和 司法机关 的原 因, 也 与 多种 外部 因素的 影响 有 关 。应树 立程 序 正 义理 念 , 遵 守 司法客 观规 律 , 做好 错 案 的预 防工作 , 以避 免 冤
2 0 1 3 年 lபைடு நூலகம்2月
湖北 警 官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 u b e j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c e
De c . 201 3
第1 2期 总第 1 4 7期
NO. 1 2 Se r . NO . 1 47
假 错 案 的发 生 。 ・
【 关键词】 刑事错案 ; 程序 正义 ; 原 因; 对策
【 中图分 类 号】 D 9 l 5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1 2 -0 1 3 3 -0 3
近几年来, 以湖南滕 兴善“ 杀人碎尸” 案、 湖 北佘 祥林 “ 杀妻” 案、 吉林孙邵华杀人案 、 云南孙万 刚案、
被称 为“ 浙 江赵 作海” 的吴 大全死 刑案、 杭州张辉、 张 高平 叔侄奸 杀案等 “ 为代表 的冤假错 案屡屡 发生,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预防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预防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预防翻开历史我们会发现,冤假错案一直都像幽灵一样动摇着着司法的权威,冤假错案的原因五花八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中抽象出最本质、最核心、最重要的原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设计良好的制度解决这些问题。

一、冤假错案形成原因探究(一)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公检法三机关尽管职责不同,但三机关对错案的发生都有责。

侦查阶段是找出证据,查明事实的重要阶段,这一阶段的侦查人员行为违法、草率与否直接决定了整件案件是否会成为冤假错案。

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时应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过度依赖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把关不严、审查不细,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除此之外,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差,缺乏办案经验,而这些审判人员的能力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破案率。

(二)伪证假证过度重视口供证据,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大原因。

有调查表明在七种证据中,最容易直接导致错案的两种言词证据是口供和证人证言,一旦犯罪嫌疑人、证人做出了错误供述,就会误导侦查人员,使他们在调查取证的道路上离事实真相越来越远。

而当真相难以澄清时,一些容易疏忽的办案人员难免采取一些非法的措施来获取证据。

(三)刑讯逼供尽管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作了相关的处理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在实践中,刑讯者在刑讯时却无所顾忌。

究其原因有两个:一是刑讯逼供通常是隐蔽进行的,不容易为逼供以外的人所知晓,这样不仅刑讯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刑讯所得的证据也不会被排除。

二是刑讯逼供的收益要远远大于风险,尽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公、检、法三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但检察机关几乎不可能主动追诉刑讯逼供行为。

(四)有罪推定从理论上讲,被捕后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仍然只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犯人,然而在实践办案中,办案人员往往形成了肯定其有罪的思维模式,更有甚者通过在讯问进行不顺利时,怀着对犯罪嫌疑人的痛恨和犯罪分子不打不招的心态,实施刑讯。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摘要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释放。

该案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再次让司法正义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也掀起了新一轮刑事错案研究探讨。

而该案与五年前的余祥林冤案如出一辙,两起雷同的冤案绝非巧合。

笔者就赵作海案为代表的典型冤案进行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冤案的产生提一些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对策刑事错案是近年来我国社会领域中一个沉重的话题,而冤案的昭雪却是由偶然因素所导致的。

究其原因,无非有二:一类是真凶出现,如杜培武杀人案、聂树斌杀人案、李久明杀人案等;一类是“死者复活”,如佘祥林杀人案、滕兴善杀人案以及最近出现的赵作海杀人案都是此类。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这些冤案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痛定思痛,我们必须理性地指出,刑事错案带给司法的影响是双重的。

它一方面必然会损害司法尊严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为改革司法体制提供了标本和契机。

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并加以改善,刑事错案才能产生对司法改革的积极意义。

下文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刑事错案的对策进行一些思考。

一、刑事错案的判定标准刑事错案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然而对于错案的判定标准在刑法理论界存在分歧。

传统观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凡是裁判所以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都是错案。

除此以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刑事错案的概念表述还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客观说”。

这种观点强调某一案件是否属于错案,关键要看案件的处理结果情况。

认为司法机关最终作无罪处理或者进行刑事赔偿即为错案。

第二种是“主观说”。

即是司法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强调对司法人员的监控。

第三种是“主客观统一说”。

即认为刑事错案的界定应当坚持法律标准、客观标准、主观标准相互统一。

这种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片面性。

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管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案件的基本证据采信错误、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监管活动的裁判、决定或者措施发生错误,或者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并造成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后果的案件。

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出错(3篇)

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出错(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法律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

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律程序出错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本文将分析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出错的原因,探讨其危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出错的原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立法空白、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导致法律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模糊地带,为出错提供了空间。

2. 司法人员素质不高部分司法人员缺乏法律素养,对法律程序理解不透彻,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错误。

3. 程序执行不规范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司法人员存在程序执行不规范、随意性大等问题,使得法律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变形、走样。

4.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刑事法律程序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法律程序出错后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5. 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动接受错误的程序。

三、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出错的危害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程序出错可能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不公,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当事人心理创伤。

2. 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法律程序出错会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3. 加剧社会矛盾法律程序出错可能使案件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进而引发上访、缠诉等行为,加剧社会矛盾。

4. 影响社会稳定法律程序出错可能导致案件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四、改进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法律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立法空白,明确法律程序的具体要求。

2.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程序。

3. 规范程序执行加强对司法人员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执行法律程序,防止程序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

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

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摘要: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近几年来,我国在大力主张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的情况之下,冤假错案仍一再发生,这就不得不让我们反思。

这里通过结合一些近年来为人们所熟知的案例,从几个角度分析讨论,阐明导致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几个重要原因。

关键词:疑罪从无;刑讯逼供;惟口供;律师辩护这里所讨论的冤假错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由于公安检查机关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证据,抑或其他违法的方法,结果使无辜的人被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即刑事冤假错案。

纵观诸多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总能找到许多共同点,总结有主要如下几点: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现象仍占主导,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根本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即使现在相关立法已经确立了这一原则。

这一现象一方面是因为办案人员受到上级机关、领导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追求办案效率。

虽然我们可以从先哲贝卡利亚那里得知,刑罚与犯罪的时间间隔越短,那么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就更加明显,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为了效率而忽略公正的理由。

每一个案件的侦破都具有其规律性和必然性,限期破案,片面追求破案率有悖客观规律,破案有奖,无可厚非,但限期破案,积案必罚的指令,则不应该出现,破案也需要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否则会给办案人员带来巨大的压力,以致为了不受罚而随便结案,这样就会造成冤假错案,甚至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托词或便利。

试想,当一味的追求效率而使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而无辜清白者被判刑入狱甚至被处以死刑时,这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司法的权威还能存在多久?我们不能为了效率而丧失了对公正的追求。

当这两者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在确保公正前提下去讲求效率。

另一方面是因为长期的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思想在影响着办案,司法实践中的这一做法不仅违背了我国刑法确立的罪行法定基本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还导致了冤假错案的频发。

论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及其预防——以刑事审判为视角

论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及其预防——以刑事审判为视角

论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及其预防———以刑事审判为视角王顺(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近些年,佘祥林案、王树红案、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聂树斌案等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从刑事审判的角度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包括审判机关对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制约不足,疑罪从无的司法观念没有贯彻落实,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不正当干预和辩护律师作用没有明显发挥等。

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探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有效措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职责。

【关键词】冤假错案;刑事审判;产生原因;应对措施【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18)01-0065-06一、刑事冤假错案现状2017年2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白皮书披露,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浙江张氏叔侄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起(参见表一),为相关当事人平反了名誉,重振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在2017年3月份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周强院长和曹建明检察长在作两院工作报告时,周强院长称,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曹建明检察长则表示,要深刻反思检察环节自身把关不严的沉痛教训。

这些“刑事冤假错案”究竟是如何产生的?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各自的看法和理解。

在以往的研究中,很多学者都认为“侦查环节”更容易出现漏洞,进而发生后续的刑事冤假错案,这种看法,可以说,与我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侦查环节存在刑讯逼供、重口供轻证据以及一系列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认识具有很大的关联性。

因为类似案件接二连三的发生,以至于有时候在社会公众潜意识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即刑事冤假错案都是由侦查机关造成的。

其实,从法学方法论角度上来看,这一结论是错误的,或者说是不全面的。

我国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哪些

我国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哪些

我国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哪些
1、偏听偏信,轻信被害人的指控;
2、警方先入为主,急功近利,执法观念陈旧,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实行有罪推定;
3、现场勘察不细致,调查访问不深入,证据材料失实;
4、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
5、刑讯逼供,引供诱供;
6、采用证明力薄弱的证据;
7、迷信所谓的科学证据如测谎结论;
8、用违法的方法调查收集证据和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9、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10、权力机关干涉,司法独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11、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如没有赋予被告人的沉默权等;
12、轻信口供,没有赋予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13、侦查权的强大与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监督权的缺位;
14、有案必破,破案有奖,积案受罚,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刑事错案的成因及程序性预防对策

刑事错案的成因及程序性预防对策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2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7 期摘 要:本文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监督环节以及案外因素等方面分析刑事错案的成因,并以“程序正义”为切入点探讨刑事错案的程序性预防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分析;程序性预防近些年来一些曾经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开始被人民法院纠正,尤其是在2014年以后,我国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标,希望能够借此重树司法公信力。

根据201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2013-2016)》白皮书披露,在2016年全年,纠正重大冤假错案共11件涉及17人,数量达到历年最高。

但是,必须认清当前的刑事司法现状:还有很多的刑事错案尚未纠正,可能还有很多新的错案会产生。

因此,应当对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进行总结,也应当研究如何预防刑事错案发生的程序性对策。

一、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1.侦查阶段刑事案件发生后首先由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在这一阶段侦查人员习惯与采取“先供后证”的侦查方式,即希望能够先获得口供,再通过口供找到能够辅助侦查结果的证据,而其在讯问中又往往因为急于侦破破案、先入为主的印象、迫于舆论或者被害人家属的压力等因素,采取刑讯逼供等极端方式暴力取证,并以此作为起诉的主要证据。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实践中,“重口供、轻取证”的状况比较常见,凸显了侦查技术的落后与司法程序的不规范。

2.起诉阶段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并没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实质审查,而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尤其是带着有罪推定的主观司法思维下,将侦查机关获得的口供奉为圭臬,忽视了程序的重要性,而将依靠口供取得的有罪证据作为提起公诉的凭据。

因而非法证据未能在起诉阶段被依法排除,程序正义在此时存在的必要性也被忽视。

3.审判阶段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事件中,检察机关承担着公诉方的角色,这样检察机关就从一个监督者的身份变为了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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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李建明一、引言一些典型的重大刑事错案(如佘祥林错案) 与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三机关都有关系。

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相比,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承担着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所有公诉刑事案件审前阶段逮捕措施的审查批准和所有公诉案件的起诉,由此决定了大多数刑事错案都与检察活动相关:不是在检察环节[1]上发生,就是在检察环节上发展,这意味着刑事错案预防的重点环节在检察机关,检察环节预防错案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着眼于此,本文探讨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主要以检察环节为中心。

刑事错案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实质错案,即确实存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的错误;二是形式错案,即以法律名义宣告的错案,是法律意义上的错案。

形式错案与实质错案大多相一致,但也常有二者发生分离的现象。

我们探讨检察环节错案原因,主要是研究形成实质错案的原因,但也不能不关注形成形式错案的原因,因为我们既要防止那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错案,也要防止实质上没错而只是形式上被宣告为错案从而最终实质上放纵了犯罪的错案。

笔者认为,探究错案原因,不仅要注意那些直接导致错案或错案未能及时纠正的具体原因,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认识那些深层次的错案原因;不仅要探讨错案的个别原因,还要探讨错案现象的系统原因。

系统地研究、认识深层原因,才有可能构建治标又治本的错案预防机制。

各个错案的具体原因不尽相同。

但就实质错案来说,较为普遍的深层原因可以概括为四个层面:第一类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群体利益绝对优位的观念弱化了检察环节对刑事错案的警惕和预防。

第二类是诉讼机制方面的原因。

诉讼机制的不健全制约了诉讼过程本身防止错案发生发展的功能。

第三类是司法机关工作机制或者说司法管理机制方面的非科学性。

不科学的工作机制使错案的发生难以避免,已发生的错案难以发现和纠正。

第四类是刑事司法机关外部关系方面的原因。

外部关系构成了执法的外部环境,它们能够对检察环节的诉讼决策形成制约,甚至直接予以否定评价,从而形成错案。

所有这些被称为原因的因素,有些实为导致错案的原因,有些属于未能有效发现错案的原因。

针对这些原因,消解或转化这些原因,正是我们错案预防对策的任务所在。

二、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刑事司法过程中错案现象的深层次原因之一,便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

它使刑事错案的发生具有了深刻的文化基础和内在动因。

关于法律文化的概念理解,学者并无统一认识但也有形成共识的部分。

即都认为法律文化中包含着法律制度文化与法律观念文化。

换言之,法律文化既包含了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也包含了人们对法律制度及其设施的认识、情感与态度等观念层面的内容。

[2]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律文化,法学界主要着眼于观念层面的法律文化。

就观念层面的法律文化而言,“主要指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

这表明,法律文化本质上是一种观念、原则和价值体系,但它内在于思想、制度、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通过它们表现出来。

”[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何以成为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错案的深层原因之一?与检察环节上的错案现象有何因果联系? 回答这些问题需从如下两个方面分析。

1.传统文化对人们行为模式的深刻、持久的影响人类的社会实践是一个不断地解决问题的过程,而文化就产生于这一过程之中。

文化“一经确立,它们便能长久地存在,直到其起源时的特殊社会条件消失之后。

”文化产生实践又影响实践。

作为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本质上是一种法的观念、原则和价值体系,引导或制约着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引导或制约着人们的法律行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正在走向法治现代化的当代中国来说,既有其积极的意义,也有其消极的影响。

[4]就刑事司法领域而言,我们某些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我们刑事司法机关的某些行为模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到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例如,中国封建社会刑事司法的非程序化和刑讯逼供的合法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成为封建社会冤狱遍地的最直接的原因。

时至今日,从大多数刑事错案形成与发展的情形来看,都依然反映出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的影响和对刑讯逼供的依赖,足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影响之深。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群体性特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群体性特征,是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集体的利益而轻视个体的权利,所以牺牲个体权利以维护共同体利益被理解为天经地义。

日本寺田浩明教授曾就个体与群体的关系将中国与西欧加以比较。

在他看来,“西欧似乎选择以个人作为秩序形成出发点的发展道路。

把秩序理解为就是保护每个个体所拥有的正当利益而得到的总和。

个体所拥有的正当利益被称为…权利‟,而权利完全实现的状态则被称为…法‟。

权力就是实现这个法的机关。

其观念形态的发展最终归结为社会契约论。

与其相对,中国则是以全部个体的共存为基础。

首先有全体的存在,才会有个体的生存。

代表全体的利益要求每个个体互助互让,同时对于每个个体有时会出现的膨胀予以抑制和处罚,这些都被看作是公共权力应该履行的职责。

”[5]对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多民族共同生活的国度来说,重视和强调社会共同体利益的安全与和谐,这样一种法律思维无论在古代中国还是在当代中国都无可厚非,至今仍有其积极的意义。

但是,这样一种传统法律文化却也有其消极的影响,因为传统法律文化中对于群体利益的重视与维护被置于至高无上的绝对地位,它容忍甚至要求以牺牲个体利益来维护群体利益,暗含着群体利益对于个体权利的否定倾向。

从本质上说,犯罪是个体与社会共同体的冲突以此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安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追诉机关,是个体对社会共同体生活秩序的破坏,而刑事司法的任务就在于揭露并惩罚犯罪,较之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来说,具有更为强烈的揭露和惩罚犯罪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于是,有些检察人员在采用违反法定程序、侵害被追诉者合法权益的方法完成揭露犯罪的任务时理直气壮,似乎由于目的正当手段变得无关紧要;当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了非法证据时,便容易采取对于侦查违法行为和非法证据容忍的态度;当其发现指控犯罪的证据有疑问或证据不充分而有可能导致错案时,对于放纵坏人的担忧往往超过了对于可能冤枉一个无辜者的担忧。

其结果是,理论上或政策上以“不枉不纵”为理想目标,实践中却往往被异化为“宁枉不纵”的司法决策。

传统法律文化的这种消极影响是深刻的、普遍的,也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原因,错案不仅可能在检察环节上形成,而且多数能在检察环节上发展。

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成为刑事错案的原因之一,这在针对严重危害社会利益的犯罪的追诉过程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犯罪对社会安全的破坏越严重、越直接,其诉讼过程中侵犯人权的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行为也就越容易发生,错案出现的机率也越高。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群体利益绝对优于个体权利;“中国传统法律不是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为自己的价值目标,而是以确认人的职责和义务为明确目的”[6],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这种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刑事司法中侵犯被指控者权利的现象和错案现象的原因。

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作为刑事错案的原因之一,特别是检察环节的错案原因之一,必须解释两个疑问:一是西方国家如美国不存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为什么同样存在错案现象?二是同样受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为什么检察环节比审判环节更容易发生错案?据美国学者研究,美国自1973 年至1995 年间,一审法院作出的死刑裁判有68%在后来的程序中被推翻。

[7]尽管被推翻的并不一定是实质意义上的错案,但由这一数字可以看出美国的错案率并不低。

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法律文化特征是个人权利本位。

刑事诉讼强调被指控者的权利保护却同样出现了错案,我们只能用错案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作解释。

例如,在美国,种族偏见就被认为是部分案件中错误追究的原因之一,而在中国并不存在这样一种原因。

错案无论出现在检察环节还是审判环节,都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有关。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检察官与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不同,法官被要求以中立的仲裁者的身份出现,角色要求法官以无罪推定的原则和眼光审视检察官的起诉,冷静对待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指控,在保护社会利益与保护被指控者个体利益之间努力保持平衡。

但检察官所进行的追诉活动具有鲜明和强烈的社会利益保卫者的角色特征。

强烈的角色意识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感,使检察官的诉讼行为更倾向于完成追诉的任务而非保护被追诉者。

由此可见,检察官比法官更容易受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

换言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在检察环节更具有错案的原因意义。

三、刑事诉讼机制的缺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刑事错案现象的原因作用是广泛的、深刻的,但相对而言却是间接的。

刑事诉讼机制的不健全、不合理,对于错案的形成更具有直接的原因意义。

由诉讼原则、诉讼制度、诉讼程序以及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构成的诉讼机制,既包括及时有效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准确、公正地惩罚犯罪的机制,也包括能够有效地防范刑事错案的机制。

诉讼过程中发生错案或者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案,与我们的诉讼机制不健全、不合理有关。

诉讼机制方面的缺陷严重制约了错案预防机制在预防错案方面的功能和效果。

(一)被指控者防御机制弱化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存在着一种天然不平等,从实体意义上说,这种不平等是导致刑事错案最危险的因素。

为了防止这种错误发生,也为了防止诉讼过程中控方对被指控者造成权利侵害,人们提出了“平等武装”的概念。

由于控方总是处于强势地位,平等武装主要是武装辩方,使辩护方获得与控方平等对抗的手段,有效地防御控方对被指控者的侵害。

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实践看,刑事诉讼中被指控者的防御机制还相当弱化,突出表现在审判前阶段上。

防御机制的弱化使被指控者常常只能被动地接受错案的命运,无法通过辩方的抗争使自己免受错案的伤害。

被指控者防御机制的弱化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犯罪嫌疑人辩护权虚化辩护权是被指控者最为重要防御武器。

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指控,即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便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对于约束侦查人员依法行使侦查权,对于检察人员正确审查判断证据,监督侦查行为依法进行,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提出证明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或意见,有利于检察人员发现疑点和矛盾,促使检察人员更加全面、深入、细致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把关。

从我国现行的辩护制度看,法律上和司法实践中比较重视审判阶段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但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有名无实,严重虚化,使犯罪嫌疑人面对错误的司法追究却无还手之力。

2.辩方知悉权受限对辩护方而言,获得控方所持证据以便进行有效辩护,不仅是其辩护权的应有内容,而且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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