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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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

——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

李建明

一、引言

一些典型的重大刑事错案(如佘祥林错案) 与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三机关都有关系。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相比,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承担着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所有公诉刑事案件审前阶段逮捕措施的审查批准和所有公诉案件的起诉,由此决定了大多数刑事错案都与检察活动相关:不是在检察环节[1]上发生,就是在检察环节上发展,这意味着刑事错案预防的重点环节在检察机关,检察环节预防错案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着眼于此,本文探讨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主要以检察环节为中心。

刑事错案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实质错案,即确实存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的错误;二是形式错案,即以法律名义宣告的错案,是法律意义上的错案。形式错案与实质错案大多相一致,但也常有二者发生分离的现象。我们探讨检察环节错案原因,主要是研究形成实质错案的原因,但也不能不关注形成形式错案的原因,因为我们既要防止那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错案,也要防止实质上没错而只是形式上被宣告为错案从而最终实质上放纵了犯罪的错案。笔者认为,探究错案原因,不仅要注意那些直接导致错案或错案未能及时纠正的具体原因,而且

更为重要的是要认识那些深层次的错案原因;不仅要探讨错案的个别原因,还要探讨错案现象的系统原因。系统地研究、认识深层原因,才有可能构建治标又治本的错案预防机制。

各个错案的具体原因不尽相同。但就实质错案来说,较为普遍的深层原因可以概括为四个层面:第一类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群体利益绝对优位的观念弱化了检察环节对刑事错案的警惕和预防。第二类是诉讼机制方面的原因。诉讼机制的不健全制约了诉讼过程本身防止错案发生发展的功能。第三类是司法机关工作机制或者说司法管理机制方面的非科学性。不科学的工作机制使错案的发生难以避免,已发生的错案难以发现和纠正。第四类是刑事司法机关外部关系方面的原因。外部关系构成了执法的外部环境,它们能够对检察环节的诉讼决策形成制约,甚至直接予以否定评价,从而形成错案。所有这些被称为原因的因素,有些实为导致错案的原因,有些属于未能有效发现错案的原因。针对这些原因,消解或转化这些原因,正是我们错案预防对策的任务所在。

二、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

刑事司法过程中错案现象的深层次原因之一,便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它使刑事错案的发生具有了深刻的文化基础和内在动因。

关于法律文化的概念理解,学者并无统一认识但也有形成共识的部分。即都认为法律文化中包含着法律制度文化与法律观念文化。换言之,法律文化既包含了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也包含了人们对法律制

度及其设施的认识、情感与态度等观念层面的内容。[2]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律文化,法学界主要着眼于观念层面的法律文化。就观念层面的法律文化而言,“主要指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这表明,法律文化本质上是一种观念、原则和价值体系,但它内在于思想、制度、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通过它们表现出来。”[3]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何以成为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错案的深层原因之一?与检察环节上的错案现象有何因果联系? 回答这些问题需从如下两个方面分析。

1.传统文化对人们行为模式的深刻、持久的影响

人类的社会实践是一个不断地解决问题的过程,而文化就产生于这一过程之中。文化“一经确立,它们便能长久地存在,直到其起源时的特殊社会条件消失之后。”文化产生实践又影响实践。作为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本质上是一种法的观念、原则和价值体系,引导或制约着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引导或制约着人们的法律行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正在走向法治现代化的当代中国来说,既有其积极的意义,也有其消极的影响。[4]就刑事司法领域而言,我们某些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我们刑事司法机关的某些行为模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到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例如,中国封建社会刑事司法的非程序化和刑讯逼供的合法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成为封建社会冤狱遍地的最直接的原因。时至今

日,从大多数刑事错案形成与发展的情形来看,都依然反映出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的影响和对刑讯逼供的依赖,足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影响之深。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群体性特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群体性特征,是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集体的利益而轻视个体的权利,所以牺牲个体权利以维护共同体利益被理解为天经地义。日本寺田浩明教授曾就个体与群体的关系将中国与西欧加以比较。在他看来,“西欧似乎选择以个人作为秩序形成出发点的发展道路。把秩序理解为就是保护每个个体所拥有的正当利益而得到的总和。个体所拥有的正当利益被称为…权利‟,而权利完全实现的状态则被称为…法‟。权力就是实现这个法的机关。其观念形态的发展最终归结为社会契约论。与其相对,中国则是以全部个体的共存为基础。首先有全体的存在,才会有个体的生存。代表全体的利益要求每个个体互助互让,同时对于每个个体有时会出现的膨胀予以抑制和处罚,这些都被看作是公共权力应该履行的职责。”[5]对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多民族共同生活的国度来说,重视和强调社会共同体利益的安全与和谐,这样一种法律思维无论在古代中国还是在当代中国都无可厚非,至今仍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是,这样一种传统法律文化却也有其消极的影响,因为传统法律文化中对于群体利益的重视与维护被置于至高无上的绝对地位,它容忍甚至要求以牺牲个体利益来维护群体利益,暗含着群体利益对于个体权利的否定倾向。

从本质上说,犯罪是个体与社会共同体的冲突以此维护社会共同体的

利益安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追诉机关,是个体对社会共同体生活秩序的破坏,而刑事司法的任务就在于揭露并惩罚犯罪,较之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来说,具有更为强烈的揭露和惩罚犯罪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于是,有些检察人员在采用违反法定程序、侵害被追诉者合法权益的方法完成揭露犯罪的任务时理直气壮,似乎由于目的正当手段变得无关紧要;当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了非法证据时,便容易采取对于侦查违法行为和非法证据容忍的态度;当其发现指控犯罪的证据有疑问或证据不充分而有可能导致错案时,对于放纵坏人的担忧往往超过了对于可能冤枉一个无辜者的担忧。其结果是,理论上或政策上以“不枉不纵”为理想目标,实践中却往往被异化为“宁枉不纵”的司法决策。传统法律文化的这种消极影响是深刻的、普遍的,也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原因,错案不仅可能在检察环节上形成,而且多数能在检察环节上发展。

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成为刑事错案的原因之一,这在针对严重危害社会利益的犯罪的追诉过程中表现得更为明显。犯罪对社会安全的破坏越严重、越直接,其诉讼过程中侵犯人权的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行为也就越容易发生,错案出现的机率也越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群体利益绝对优于个体权利;“中国传统法律不是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为自己的价值目标,而是以确认人的职责和义务为明确目的”[6],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这种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刑事司法中侵犯被指控者权利的现象和错案现象的原因。

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作为刑事错案的原因之一,特别是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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