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简析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对策作者:谭明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对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应。
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包括刑事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错误的鉴定结论导致的,司法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的缺乏、审判程序易受外来因素的影响等等。
针对以上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提出防范冤假错案的对策,即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加强程序公正与监督、保证审判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加大责任追究机制等等。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刑事司法理念程序公正责任追究作者简介:谭明星,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二年级,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16-02一、冤假错案的内涵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二条规定,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明确错案的概念,但是在 1998 年 9 月 3 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以上是我国法律对错案的一个界定,但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的概念予以明确。
本人认为,冤假错案就是由于刑事侦查或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错误证据或审判中的错误导致的对案件事实认识不清,从而对案件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决而使无辜的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的错案。
二、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一)刑事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刑事侦查真的刑讯逼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刑讯逼供发生在刑事侦查阶段,即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的方式逼取嫌疑人口供,以便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刑事冤案的危害及对策
国家赔偿法考查卷刑事冤案的危害及对策班级:2012级法学六班学号:20123301140649姓名:钟* 毅时间:2015年6月17日成绩:中国近年来的冤假错案:继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蒙冤奇案之后,2010年5月,赵作海以11年的冤狱再次唤起人们对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极大关注。
像此前的相关案件一样,该案秉承了冤假错案的一贯特征:刑讯逼供、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片断、多家司法机关“协调配合”。
在冤案形成的背后,是司法理念的错位、程序正义的缺失、法律保障的空乏、责任追究的无奈。
面对冤案的发生,不只法学界、司法界,整个社会都在对赵作海冤案所展现的法治问题表示极大的关注。
赵作海冤案掀起了人们对司法制度变革和司法理念革新期盼的又一高潮,然而更深层次的分析,冤假错案的预防已不只是刑事诉讼法律所涉及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甚至必须有刑法的参与。
刑事冤案会产生比较严重的危害。
首先,其带来的直接危害:冤案一旦形成,案件当事人在全部法律规范客体中,所占的份额可能微不足道,但就当事人个人而言,则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受冤枉者,从此会身败名裂,肉体和精神都陷于无限的痛苦之中。
他们的社会地位可能因之丧失殆尽;他们自身可能从此名誉扫地;他们的家庭可能因此破裂,家人永远受其牵连;他们中有人会自暴自弃,对生活失去信心,走上绝路;他们中有人会因在狱中沾染上罪犯的恶习,破罐子破摔,产生报复心理。
总之,刑事冤案会改变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命运。
具体地讲,刑事冤案给当事人造成的危害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即物质上的危害和精神上的危害。
物质上的危害包括对案件当事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进行的刑罚所导致的财产性损失,也包括当事人为追求公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付出的诉讼成本。
精神上的危害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受到冤案的不公正对待后,在精神上产生的危害。
与物质损害相比,精神上的危害更为显著。
由于刑事冤案的发生,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属的身心必然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和打击,严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家庭破碎,对生活和社会失去希望。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刑事错案的原因探析
案 关键 的一 步是 湖北警 方错 误地 把 无名 女尸 当成
佘 祥林 妻子 张在 玉 。把无 名女 尸 当成张 在玉 ,下
一
表。 县上 差役 为 了邀功 请 赏 , 意 罗致 多人 。 官 故 县 对案情 不 加审 核 , 听偏 信 , 偏 形成 冤案 。如果不 是
东 西 。在此 基础 上 , 出减 少错 案 的对策 。 提
一
、
侦 查 失误 导 致 的错 案
侦查是 诉讼 的第一 道 关 口,如 果侦查 存 在失 误 ,极 可能 导致 其后 的诉 讼程 序发 生连 环错误 。 “ 侦查 中所 犯 的错误往 往具 有 不可 弥补性 , 多实 许
何似吾 二姨 娘之 甚也 。乡保 喜 ,饲 之 以果 ,研 诘 之。 子日: 童 吾二 姨 娘昨往 人 家索逋 , 至今未 归 , 岂
是 灾难性 的。引发刑事错 案的原 因非常复杂 , 不仅有 侦查 中的失误 、 程序上 的失灵等 因素 , 甚至带有造化 弄人 的
[ 键 词 】 刑 事 错 案 ; 查 失 误 ; 序 失 灵 关 侦 程
[ 中图 分 类 号 】F 2 9 [ 献 标 识 码 】A 文 [ 章 编 号 】17 -0 0 2 0 ) 10 3 —5 文 6 2O 4 (0 8 0 -0 20
( ) 张冠李 戴” 一 “
依然 无 恙 。 大喜 , 抬 以轿 , 十人拥 簇入 县 , 立 数 齐鸣 冤苦 。 得其 情 , 官 急释二 十 七人 , 而各 不肯 出 。 役再 询 童子 , 涕泣 而 已 。 官窘 甚 , 乃杖 乡保 差役 , 彼二 谢
十 七人 , 各归 家结 案 。然其 家咸 碎 矣 ” 2l 。【9 J 本 案错 在对 女尸是 否 就是 “ 二姨 娘 ” 没有 查证 属 实 , 有查 证属 实 的原 因 , 不是 缺 少查证 的 客 没 并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浅谈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文章摘要:不断见诸于媒体的冤假错案,其血腥和荒谬无不强烈地震撼人民的心灵,其给冤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动摇了国人对刑事司法权威的认同感,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死穴。
面对这些冤假错案的暴露与纠正,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且必须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体制。
关键字:冤假错案、成因、对策、制度、理念、监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假错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给予准确界定,通常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给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案件被称为冤假错案。
所谓冤案一般是指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案件,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实体法或程序法错误,都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所谓假案一般是指故意捏造法律事实造成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冤案和假案应当都属于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是当今中国单独所有,古今中外都有发生。
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不知发生了多少冤假错案,而且绝大部分最终是冤沉海底,得不到平反昭雪。
这些有据可查的案件散见于《后汉书》、《三国志》、《北史》等正史中。
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社会同样充斥冤假错案,连美国政府自己也承认自1973年至2003年这三十年间认定200多名囚犯有冤屈,比较突出的案例如在上一世纪60年代,美国人罗伯特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犯有抢劫罪,由此无辜蒙冤坐牢整整42年,直到2004年才被无罪释放。
剖析司法误判案件中的原因与解决方案
司法误判是指在司法过程中,由于一系列原因导致错误的判决结果。
这种情况不仅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也损害了法治的权威性和司法机构的公信力。
然而,司法误判并非偶然事件,其原因复杂多样。
在本文中,将剖析司法误判案件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首先,司法误判的原因之一是证据收集不全面或不准确。
在某些案件中,因为调查不细致或证据丢失,导致相关证据无法用于辩证推理和判断。
此外,有些证据可能存在虚假、失真或篡改,而相关技术手段也难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调查和证据收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通过采用高科技手段,如DNA鉴定、图像识别等,可以提高证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此外,加强警察执法和调查技能的培训,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其次,司法误判的原因还包括审判程序中的瑕疵。
审判程序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但在现实中,存在着审判不公、程序违法等问题。
例如,审判人员可能受到政治压力或个人偏见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的错误。
此外,审判程序中的程序性错误,如审讯中的不当引导、关键证人的失实陈述等,也容易导致误判。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同时,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司法误判的原因还包括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漏洞。
法律本身的模糊、不完善或缺乏时效性,容易导致判决结果的错误。
例如,一些法律条文的解释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和歧义。
此外,法律对于一些新兴犯罪形式的规定滞后,没有及时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法律的修订和完善,确保法律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同时,加强法官和律师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培训,提高其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最后,解决司法误判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加强司法监督和公众参与。
建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可以有效防止司法权力滥用和误判案件的发生。
同时,加强法庭的公开和透明,让公众可以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对审判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适应法律错误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错误案件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主观或客观原因导致的案件处理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的现象。
法律错误案件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
本文将从法律错误案件的原因分析、影响以及如何适应和改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错误案件的原因分析1. 法律理解偏差法律理解偏差是指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条文、原则和立法精神的理解与立法原意不符。
这可能是由于司法人员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缺乏实践经验或对法律条文理解不透彻等原因造成的。
2. 法律适用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是指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选择、解释和适用不当。
这可能是由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忽视法律原则或未充分考虑案件事实等原因导致的。
3. 证据不足或证据认定错误证据不足或证据认定错误是指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存在缺陷。
这可能是由于侦查机关取证不力、司法人员对证据审查不严格或对证据认定存在主观臆断等原因造成的。
4. 司法腐败司法腐败是指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这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导致法律错误案件的发生。
三、法律错误案件的影响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错误案件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使案件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和痛苦。
2. 影响司法公信力法律错误案件的发生,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3. 侵犯法治权威法律错误案件的存在,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
四、适应法律错误案件的方法1. 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加强对法律条文、原则和立法精神的理解,减少法律理解偏差。
2. 完善法律适用机制建立法律适用指导制度,对法律条文进行细化解释,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3. 强化证据审查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4. 严格司法监督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严惩司法腐败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刑事疑难案件的成因与对策
产 生 了拜 金 主 义 、 人 享 乐 主 义 思想 。 个 使
个 别 刑 事 案 件 在 能 够及 时 查 获 充 分 证据
经 济成 分 并 存 。各 类 新 的 社会 关 系 逐 步 确立 。 经 济 和政 治 制 约 的犯 罪 行 为 . 受 就
商活动 。 大部分精力投入到商潮中去。 把
证据不足 , 充分 , 生的疑难 案件 ; 不 发 四
不 能 及 时 获 取 确 实 充 分 的 证 据 ,造 成 事
实不 清 . 据 不 足 . 成 疑 难 案 件 。 证 形 2 .个 案 本 身 带 有 一 定 的 复 杂 性 . 是 造 成 疑 难 案件 原 因之 二 。 干世 界 . 大 无奇
判 为借 口 ,形 成 疑 难 案 件 。再 次 以权 扰 法 。 国 虽然 逐 步 走 向 依 法 治 国道 路 。 我 但
人 治 的 现 象 也 时 有 发 生 ,特权 思 想 仍 然 存 在 。个 别 人利 用 自己手 中 的权 力 为 个 别 案件 说情 , 干 扰 法 律 的 正 确 实施 。 去 在 侦 查 领 导子 女 或 其 亲 属 有 关 联 犯 罪 案 件 时 , 导一句话 , 有些 干警心有余 悸 。 领 使 就 不 能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办 事 。本 来 案 件事
难 案件 。初 步 总 结 出 五 种 类 型 的 疑 难 案 件 : 是罪 疑 。 是 指 对 案 件 罪 与 非罪 难 一 就 以 掌握 , 生 分 歧 , 生 的 疑 难 案 件 ; 产 发 二
是性疑 。 是指案件的定性难以区分 , 就 此
情 况 下 .由 于个 人 和集 体 得 到 某 些 经 济 利 益 时 , 意 采 取 久拖 不结 。 有 些 能查 故 将
如何避免刑事错案——-从检察环节入手
( 中国 人 民大 学 法 学 院 ,0 82 10 7 )
l 犯 罪 嫌 疑 人 辩护 权 虚 化 、 我 困现 行 刑 事诉 讼 法 及 其 实 践 看 , 刑 事 诉讼 中 被 指 控 者 的 防 御 机 制 还 相 当弱 化 , 出表 现 任 审 判前 阶段 [。辩 护 权 是 突 被 指 控 者 最 为 重 要 防 御 武 器 。犯 罪 嫌 疑 人 、 护 人 提 出 证 明 其 无罪 或 者 罪 轻 的证 辩 据 或 意见 , 利 于检 察 人 员 发 现 疑 点 和 矛 有 盾 , 使 检 察 人 员 更加 全 面 、 入 、 致 而 促 深 细 有针 对 性 地 进 行 审 查 把 关 。 罪 嫌 疑 人 辩 犯 护 权 的虚 化 现 象 又 突 出表 现 在 以下 两 个 方 面 : 一 法 律 对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的辩 其 , 护 权 缺 乏 肯定 、 确 、 体 、 善 的规 定 , 明 具 完 即没 有 明确 肯定犯 罪嫌 疑 人 的辩 护 权 ; 其 ■, 法 实 践 巾无 视 法 律 f已经 确 认 的犯 司 _ . 罪 嫌 疑 人 的辩 护 权 , 限制 、 夺 犯 罪 嫌 疑 剥 人 的辩 护 权 , 者 对 于 犯罪 嫌 疑 人 的辩 护 或 行 为 和 辩 护 意 见置 之 不 理 。审 前 程 序 中 , 犯 嫌疑 人 自己是 否 享 有 辩护 权 、 何 行 如 使辩护权 , 如何保 障其 行使辩护权 , 律 法 并 无 具体 明确 的规 定 。 帅 帮 助 犯 罪 嫌 疑 律 人行 使 辩 护 权 的 作 用 空 间 也非 常 有 限 。 2 知 悉 权 有 限 、 “ 须将 指 控 犯 罪 的证 据 告 知被 告人 必 以便 其 答 辩 , 个 要 求 历来 被 视 为 自然 正 这 义 的 中心 原 则 。 如 果 刑 事 诉讼 想 达 到 公 ‘ 正 和 效 葺 的 双 重 目的 , 墨 控辩 双 方 之 间交 换 和 共 享 信 息 的程 序 是 很 重 要 的 。 是 审 ”正 前 阶 段 双 方 证 据 信 息 互 相 保 密 的 习惯 做 法 , 一 些 本 可 以 避免 的无 罪 判 决 或 者 撤 使 诉变得 不可 避 免 。控 方证 据 信 息 垄 断 , 使 辩 护 方无 法 及 时 地 、 针 对 性 地 向 控方 提 有 出 异 议, 出 有 价 值 的 辩 护 意 见 , 时 也 提 同 不 会 让 无 罪 证据 提前 让 控 方 了解 , 就 使 这 得 案 件 事 实 和 证 据 认 定 方 面 存 在 的 矛 盾 和 疑 点 难 以及 时暴 露 , 方 既 失去 了及 时 控 补 充 核 实 证据 、制 定 有 效 对 策 的机 会 , 也 失 去 了及 时 发现 和 纠 正 错 案 的机 会 。 3 不恰 当 的 诉讼 配 合 义 务 、 犯 罪 嫌 疑 人 所 负 有 的不 恰 当 的诉 讼 配 合 义 务严 重 削 弱 了 自我 防御 的机 制 , 成 为 错案 的义 一 个 原 。 ( ) 人 作 证 笔 录 代 替 证 人 m 庭 - 证 作 证 删 事 诉 讼 法规 定 证人 有 作 证 的 义 务 , 但 对 于汪 人 出庭 作证 并 没 有 刚 性 规 则 , 以 致 是 否 出庭 作 证 常 由 控 辩 双 方 各 自根 据 自己的 需 要 决 定 。 践 e 空 证 人 不 出 庭 实 训 方 作 证 , 山公 诉 人 当庭 宣 读 证 人 作 证笔 录 而 成 为 惯 例 。证 人 不 出庭 作 证 , 过 质 证 发 通 观 伪 证 、 证 或 者 无 证 明 力 的 可能 性 就 大 错
侦查行为诱发刑事错案原因分析
由于 人 类 的认 识 活 动 受 到 主 客观 因素 的影 响 .
行勘 验检 查 和对事 主 、 被害人 、 证 人 进行 调查 访 问 的 活动 现 场勘 查工 作包 括对 犯 罪现 场 的勘 验检 查 和 现场访 问两 项工 作 法 国著名 侦查 学家埃 德蒙 . 洛 卡 德首 次提 出 的物质 交换 理论 指 出一 旦物 体 间发 生接 触. 就会 发 生微量 物质 的转换 。 对 于这些 物质 与痕迹 的发 现和 提取 . 就 成为 了侦查 破案 的关 键 而 这些 物
一
质 与痕迹 , 必 须进 行 全面 、 细致 的现场勘 查 。但 是 我 们还 应 看到 现场勘 查 工作 的艰 巨性 .由于主 客观 条 件 的制约 . 现场 勘查 工作极 易 出现失 误 。 现场 勘查 工
作 不全 面 、 不及 时、 现场 访 问工作 未 及 时 开展 、 现 场
勘 验 、检 查 笔 录的制 作存 在瑕 疵等 问题是 现场 勘 查
2 0 1 3年 7月
江 西警 察 学 院 学报
J OURN AL OF J I ANGXI P 0L I CE I NS T I T U T E
J u 1 .2 0 1 3
No. 4 S u m. 1 68
第 4期 总 第 1 6 8期
侦查 行为诱发 刑事错案原 因分析
王 恒 认
( 中 国人 民公安 大 学 , 北京 1 0 0 0 3 8 )
摘要 : 我 国刑 事错 案 曝 光 率 不 断 提 高 引起 民众 的广 泛 关 注 , 刑 事 案件 的侦 查 、 起诉 、 审 理 阶 段 都 可能 导 致 刑 事 错
案 的产 生。 具 体 侦 查行 为诱 发 刑 事 错 案 的 原 因在 于 : 现 场勘 查 工作 失误 , 拘留、 逮捕等强制侦查行为的滥用, 不 当、 非 法 取证 行 为的 引 发 , 辨认错误 , 刑 事技 术鉴 定错 误 以及 诱 惑侦 查 使 用不 当等 。预 防刑 事错 案 , 必 须 立 足执 法规 范化 以
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
2 . 非法证据难 以排 除。非法证据就像毒瘤一样 侵蚀着正常 的诉讼机体 。一方面,执法机关为 了完 成高难度 的追诉任务 ,不得不依赖非法方法收集证 据,而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的行为恰恰是导致错
案最主要的危 险因素 : 隐瞒、 伪造证据, 阻止证人作
公诉 , 无一例外地要求法 院判决有罪, 显然不符合刑
刑事错 案产生 的原 因及其 预防对策
应敏骏
( 宁海县人 民检察 院, 浙江 宁海 3 1 5 6 0 0 )
【 摘 要】 刑事错案会对被告人的生命和 自由权利产生重大影响。 错案的发生有侦查机关、 检 察机关和 司法机关 的原 因, 也 与 多种 外部 因素的 影响 有 关 。应树 立程 序 正 义理 念 , 遵 守 司法客 观规 律 , 做好 错 案 的预 防工作 , 以避 免 冤
2 0 1 3 年 lபைடு நூலகம்2月
湖北 警 官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 u b e j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c e
De c . 201 3
第1 2期 总第 1 4 7期
NO. 1 2 Se r . NO . 1 47
假 错 案 的发 生 。 ・
【 关键词】 刑事错案 ; 程序 正义 ; 原 因; 对策
【 中图分 类 号】 D 9 l 5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1 2 -0 1 3 3 -0 3
近几年来, 以湖南滕 兴善“ 杀人碎尸” 案、 湖 北佘 祥林 “ 杀妻” 案、 吉林孙邵华杀人案 、 云南孙万 刚案、
被称 为“ 浙 江赵 作海” 的吴 大全死 刑案、 杭州张辉、 张 高平 叔侄奸 杀案等 “ 为代表 的冤假错 案屡屡 发生,
法律纠错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纠错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纠错案件为例,剖析其案情、纠错过程以及所引发的思考。
(一)案情简介2016年,某市居民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在侦查阶段,李某的辩护律师发现案件存在重大疑点,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
经过调查,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的供述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于是向法院提出不予批捕的申请。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李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随后,李某被取保候审。
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的辩护律师再次发现案件存在疑点,认为李某可能被误抓。
于是,律师再次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
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确实存在被误抓的情况,于是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决的申请。
(二)纠错过程1. 律师提出异议李某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取保候审期间,多次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认为李某的供述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2. 检察机关调查检察机关接到律师的异议后,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的供述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3.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的申请理由充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李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4. 撤销原判决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的辩护律师再次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确实存在被误抓的情况,于是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决的申请。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撤销了原判决。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原因1. 侦查人员取证不充分本案中,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未能充分收集证据,导致李某的供述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2. 检察机关审查不严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导致案件被错误批捕。
3. 法院审理不严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未能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导致错误判决。
(二)纠错过程分析1. 律师提出异议本案中,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取保候审期间,多次提出异议,发挥了法律监督的作用。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摘要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释放。
该案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再次让司法正义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也掀起了新一轮刑事错案研究探讨。
而该案与五年前的余祥林冤案如出一辙,两起雷同的冤案绝非巧合。
笔者就赵作海案为代表的典型冤案进行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冤案的产生提一些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对策刑事错案是近年来我国社会领域中一个沉重的话题,而冤案的昭雪却是由偶然因素所导致的。
究其原因,无非有二:一类是真凶出现,如杜培武杀人案、聂树斌杀人案、李久明杀人案等;一类是“死者复活”,如佘祥林杀人案、滕兴善杀人案以及最近出现的赵作海杀人案都是此类。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这些冤案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痛定思痛,我们必须理性地指出,刑事错案带给司法的影响是双重的。
它一方面必然会损害司法尊严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为改革司法体制提供了标本和契机。
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并加以改善,刑事错案才能产生对司法改革的积极意义。
下文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刑事错案的对策进行一些思考。
一、刑事错案的判定标准刑事错案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然而对于错案的判定标准在刑法理论界存在分歧。
传统观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凡是裁判所以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都是错案。
除此以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刑事错案的概念表述还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客观说”。
这种观点强调某一案件是否属于错案,关键要看案件的处理结果情况。
认为司法机关最终作无罪处理或者进行刑事赔偿即为错案。
第二种是“主观说”。
即是司法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强调对司法人员的监控。
第三种是“主客观统一说”。
即认为刑事错案的界定应当坚持法律标准、客观标准、主观标准相互统一。
这种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片面性。
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管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案件的基本证据采信错误、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监管活动的裁判、决定或者措施发生错误,或者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并造成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后果的案件。
刑事错案成因及对策分析
2 刑 事证据 制度 问题 , . 非法 证据 难 以排 除 。 法证据 即违 反 案 , 是侦 查案 件之 捷 径 。当然过 分 依赖 口供 , 至采 用 非法方 非 这 甚
法定 程序 所取得 之证 据, 主要是 控诉 证据 。控诉 方 违反 法定程 序 式 获 取 口供 ,恰 恰是 走 向错 案 的必 由之 路 。大多 数刑 事错 案 背
本 保证 , 但在 认识 上 , 多数 人还 是 固执 的认为 只有 实体才 是真 警证 据意 识 不强 , 能充 分利 用证 据去 揭露犯 罪 、 大 不 打击 犯罪 。二 正存 在 的 , 讼程序 只 依附于 诉讼 实体 , 使诉讼 程序 出了 问题 是一 些 民警 在办 案 中缺乏 诉讼 意识 。 诉 即 主要 表现 : 是在接 受 案件 一 也 不 影响诉 讼 结果 的正 当性 。 比如侦 查 阶段 中律 师虽 然有 权在 时 , 不重视 对案 件细 节 的核实 , 造成 案件情节 不清 , 别案 件造 给甄 犯 罪嫌 疑人 在被 侦查 机 关第一 次 讯 问后或 者采 取 强制 措施 之 日 成 困难 ; 二是 在讯 问犯 罪嫌 疑人 时 , 不对犯 罪嫌 疑人 的基 本情 况 起, 即侦 查阶段介 入 , 犯罪嫌 疑人 进行 法律上 的帮 助 , 对 但是 在刑 和掌握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 制定切实可行的讯问计划, 便仓促 等到“ 久攻 不下 ” 分析研 究 , 件 已形 成“ 生饭 致使 案 再 案 夹 , 事 司法 实践 中 , 由于对律 师介 入存 在抵 触情 绪 , 多数侦 查机 关会 上阵 , 无法 认 定 。 严格 限制 律师 会见 当事人 的 次数 、 时间 , 甚至 以各 种理 由予 以拒 件 关 键情节 不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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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错判误判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司法公正一直被视为法治社会的基石。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法律错判误判现象仍然存在。
本案例选取一起因法律错判误判导致的冤假错案,旨在通过分析案例,揭示法律错判误判的原因、影响及对策,为我国司法公正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0年,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
受害人刘某被杀害,其女友李某被怀疑为凶手。
经侦查,警方将李某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供述了自己杀害刘某的经过。
然而,李某的供述存在诸多疑点,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有作案动机。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的供述真实可信,判处其无期徒刑。
李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此后,李某一直坚称自己是冤枉的。
2018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案进行再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供述存在诸多疑点,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有作案动机,遂改判李某无罪。
(二)案件特点1. 法律错判误判:李某被错误地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再审改判无罪。
2. 案件争议较大: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李某有罪,再审法院则改判李某无罪。
3. 案件影响恶劣: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对司法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三、法律错判误判的原因分析(一)证据不足1. 缺乏直接证据:李某的供述是案件的主要证据,但存在诸多疑点,无法作为定罪的直接证据。
2. 间接证据存在矛盾: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间接证据的认定存在矛盾,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
(二)侦查取证不规范1. 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现象:李某的供述是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存在虚假供述的可能。
2. 侦查取证手段不严格: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导致证据存在瑕疵。
(三)审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1. 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偏差: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
2. 审判人员对法律适用存在误解: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法律适用存在误解,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四、法律错判误判的影响(一)损害司法公信力法律错判误判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引发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生的思维能力, 又发展语言能力。
4 、 凭借课文, 感受说话。 如学习《 一次成功的实 验》 一课 后, 让学生谈谈从这一件事中受到什么启
发?这样不仅使学生加深对课文的理解 , 同时还加 强 了思想教育。
部分。读是通过语言文字理解思想 内容 , 重在理解 能力的培养; 说。 是用口头语言表达思想 , 重在表达 能力的培养。读与 说虽是两种不同的训练, 具有独 立性, 各有规律, 但二者又有内在联系, 关系密切。 读 是说的基础 , 说是读的发展。 —般来说. 读的正确 . 能 力高。 说的就规范, 能力就相应提高。说与读是相辅 相成、 相互作用的, 读可以带动说, 说又能促进读。 读 与说关系密切 , 必须重视阅读教学过程中的说话训 练, 把阅读教学与说话训练紧密结合起来。 在阅读教学中, 读与说的训练如何结合昵?笔 者现以新课标人教版三上语文教材为例 , 谈谈 自己 肤浅的做法: 1 、 凭借课文 , 问答说话。在讲读课文的过程中, 注意设计问题 , 多给学生说话的机会 , 让更多的学 生得到说的锻炼。如学习《 听听, 秋的声音》 —课后 , 可设计问题 : 你在秋天还能听到哪些声音呢?有的 学生说: 我还能听到“ 哗哗” 的声音, 这是秋雨在快活 地笑着跳着。 我还能听到“ 嘿呦嘿呦” 的声音。 这是小 蚂蚁忙着准备粮食过冬呢! 我还能听到“ 呱呱呱呱” 的声音 , 这是青蛙加紧挖涧建造房屋 ……经常设计 问题让学生说话, 久而久之 , 就形成了能力。 2 、 凭借课文, 复述说话。复述可 以 培养学生口 头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复述既是阅读教学的
5 、 利用课文插图练习说话。每册语文课本者 阳 有一定数量的插图,它是教材的有机组成部分 , 是 教材内容的形象表现 , 是绘画艺术和语言艺术的统 体, 富有启发性 , 是帮助学生理 解课 文内容的极
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出错(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法律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
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律程序出错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本文将分析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出错的原因,探讨其危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出错的原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立法空白、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导致法律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模糊地带,为出错提供了空间。
2. 司法人员素质不高部分司法人员缺乏法律素养,对法律程序理解不透彻,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错误。
3. 程序执行不规范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司法人员存在程序执行不规范、随意性大等问题,使得法律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变形、走样。
4.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刑事法律程序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法律程序出错后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5. 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动接受错误的程序。
三、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出错的危害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程序出错可能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不公,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当事人心理创伤。
2. 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法律程序出错会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3. 加剧社会矛盾法律程序出错可能使案件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进而引发上访、缠诉等行为,加剧社会矛盾。
4. 影响社会稳定法律程序出错可能导致案件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四、改进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法律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立法空白,明确法律程序的具体要求。
2.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程序。
3. 规范程序执行加强对司法人员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执行法律程序,防止程序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法律误杀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杀案件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错误地将无辜者当作罪犯进行处罚或杀害的案件。
这类案件往往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一起典型的法律误杀案件入手,分析其成因、处理结果及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二、案例背景2008年,河南省新郑市发生一起法律误杀案件。
被告人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新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赵某在案发时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属于误杀。
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三、案件分析1. 案件成因(1)侦查机关错误认定事实。
在侦查阶段,由于证据不足,侦查机关错误地将赵某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导致后续审判过程中,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偏差。
(2)审判机关认定事实错误。
在审判阶段,由于证据不足,审判机关未能准确判断案件事实,导致判决结果出现误杀。
(3)执行机关执行错误。
在执行阶段,由于对判决结果的错误理解,执行机关错误地将赵某执行死刑。
2. 案件处理结果(1)撤销原判决。
新郑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发现误杀事实后,依法撤销了原判决。
(2)向赵某家属赔偿。
新郑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赵某家属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
(3)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新郑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侦查、审判、执行环节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
3. 案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1)提高证据意识。
此案提醒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证据收集和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2)加强法律监督。
此案暴露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监督不足问题,要求司法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3)完善法律程序。
此案反映出我国司法程序中存在漏洞,要求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结论法律误杀案件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对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本文揭示了法律误杀案件的成因、处理结果及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司法机关应提高证据意识,加强法律监督,完善法律程序,确保司法公正。
刑事错案的成因及程序性预防对策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2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7 期摘 要:本文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监督环节以及案外因素等方面分析刑事错案的成因,并以“程序正义”为切入点探讨刑事错案的程序性预防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分析;程序性预防近些年来一些曾经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开始被人民法院纠正,尤其是在2014年以后,我国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标,希望能够借此重树司法公信力。
根据201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2013-2016)》白皮书披露,在2016年全年,纠正重大冤假错案共11件涉及17人,数量达到历年最高。
但是,必须认清当前的刑事司法现状:还有很多的刑事错案尚未纠正,可能还有很多新的错案会产生。
因此,应当对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进行总结,也应当研究如何预防刑事错案发生的程序性对策。
一、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1.侦查阶段刑事案件发生后首先由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在这一阶段侦查人员习惯与采取“先供后证”的侦查方式,即希望能够先获得口供,再通过口供找到能够辅助侦查结果的证据,而其在讯问中又往往因为急于侦破破案、先入为主的印象、迫于舆论或者被害人家属的压力等因素,采取刑讯逼供等极端方式暴力取证,并以此作为起诉的主要证据。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实践中,“重口供、轻取证”的状况比较常见,凸显了侦查技术的落后与司法程序的不规范。
2.起诉阶段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并没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实质审查,而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尤其是带着有罪推定的主观司法思维下,将侦查机关获得的口供奉为圭臬,忽视了程序的重要性,而将依靠口供取得的有罪证据作为提起公诉的凭据。
因而非法证据未能在起诉阶段被依法排除,程序正义在此时存在的必要性也被忽视。
3.审判阶段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事件中,检察机关承担着公诉方的角色,这样检察机关就从一个监督者的身份变为了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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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简析
刑事错案既是天灾,也是人祸。
铸成刑事错案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而这些因素集中体现于取证与推理方面,即由不当地获取和使用证据所致。
这是酿成错案的关键性因素。
结合本学期所学课程,我试图从几个经典错案中找出一些规律,并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概言之,造成错案的原因总与确证偏见密切相关。
确证偏见主要是指对待证明观点存在轻信或偏执的信任,对自己的论点只满足于确认,而不反思它可能是错的,也拒绝承认别的可能性解释,以自我为中心取舍论据,漠视、贬损或掩盖对之不利证据,对论证缺乏批评性的表现。
案件中的确证偏见会由许多原因造成。
其中包括侦查过程中的偏见、邀功心切、成见难消、破案层级压力大等。
像这样的情况下,若是机缘巧合造成犯罪嫌疑人身上具有的“疑似”点,很可能引起侦查人员逻辑上的确证偏见,因而相信犯罪嫌疑人就是真正的罪犯。
以近年来的几起错案在为例:
在佘祥林案件中:佘祥林与某女青年关系暧昧,其妻张在玉精神不正常,夫妻关系不好。
此时,恰好张在玉下落不明,河边又发现一具无名女尸。
由于佘祥林平时与妻子关系不好,使得张在玉娘家人合理推测:张在玉一定是遇害了。
加之,河边出现的女尸无法辨认,这些因素的巧合进一步强化了张在玉娘家人的心理:女尸一定是张在玉。
张家人咬定无名女尸是张在玉,确证偏见直接误导警方对侦查方向的确定,这也是酿成冤案关键的一步。
在湖南的滕兴善冤案中,滕兴善身为屠夫,具有较高的解剖技巧,此点巧合了无名尸块解剖上的特点。
加之,石小荣下落不明,滕兴善与其有暧昧关系,女尸年龄又与石小荣相符。
这些诸多“疑似”集中在滕兴善身上,使得警方对滕兴善产生“合理”怀疑。
特别是在警方面临巨大破案压力之下,确证偏见心理愈发增长,不会放过对任何可疑人或事得“假象”。
在杜培武案件中,杜培武身上有枪弹遗留的痕迹,没有通过测谎测试,其妻王晓湘“红杏出墙”。
这一系列疑点都集中在杜培武身上,一些顶级刑侦专家也认为杜培武杀人至少有90%的可能性。
云南警方认定杜培武杀人,在当时看来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案件的最终结果证明了警方破案时的偏见——凶手另有其人。
清代纪昀曾言:“必不能断之狱,不必在情理之外也;愈在情理之中,乃愈不能明。
”
由此看来,尽管一个人身上的“疑似”再多,认定他犯罪非常符合情理,在没有得到其它证据印证之前,还是不能把他与真正罪犯划等号。
而确证偏见却使人常常失去了取证与推理时的理智,以致铸成大错。
同样,证人指证时的确证偏见也会造成的错案。
一个相对照的例子是,英国1889年的一个冤案——“国王诉贝克案”。
一个别名叫约翰·史密斯的人曾因欺诈被判过刑。
1896年发生类似系列罪案时警察逮捕了无辜的阿道夫·贝克。
侦办警官与另一位证人都指证他就是约翰·史密斯,尽管贝克辩解说案发时他在南非,但他仍被定罪获刑。
1904年,贝克因同样的带有偏见的指控再次被捕、被指认为史密斯并被定罪。
但幸运的是法官心存疑虑,他把判决拖到下个开庭期,此期间真正的约翰·史密斯被捕并认罪,阿道夫·贝克得以昭雪。
值得肯定的是,此案过后痛定思痛后的英国人想起当改革无上诉的刑事制度。
于是,1907年,英国终于通过了《刑事上诉法》,创立刑事上诉法院。
另一方面,通过这个例子,中国也应对产生冤案的制度进行一些改革,才有可能改善冤案错案频出的现状。
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一)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减少冤假错案的关键在于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至少包括以下方面内容:科学的知识、法治的素养、人文的情怀。
首先,科学知识能够提高侦查破案的水平,帮助侦查人员克服确证偏见并提高取证能力。
就像华裔侦探查李昌鈺博士无须刑讯逼供,他掌握的科学知识,足以提供法庭所需要的证据。
其次,法治的素养能使侦查人员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依法治国已经写入宪法,具体到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侦查权。
再次,人文的情怀能使侦查人员充满爱心,把犯罪嫌疑人当作人看待,给予他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尊严。
进而能够认真审查案件,做到“不枉不纵”。
(二)增强程序的纠错功能
从最近发现的几起错案看,要么是当初被认定为死者的人重新复活了,要么是在侦破其它案件的过程中顺带发现了真正的罪犯,要么是通过DNA鉴定发现犯罪嫌疑人是冤枉的。
这几起重大冤假错案都不是通过诉讼程序发现的,而是靠诉讼外因素发现的。
尽管诉讼程序在纠正冤假错案中起到一定作用,但与我们对诉讼程序纠错的期待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现有的诉讼程序在纠正重大冤假错案方面基本上是无所作为。
所以,有必要增加刑事诉讼程序的纠错功能。
增强程序的纠错功能,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提高侦查的透明度,让律师真正地介入侦查程序之中,通过律师介入来制止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是,由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转化,对重大案件要实行开庭审理,切实保护被告人程序性的权利。
三是,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制约功能,废除司法实践中个别地方存在由政法委协调定案的制度。
四是,扩大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扩大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
五是,重视被告人当庭口供的份量。
口供至上固然不对,但轻易地否定被告人当庭的供述也是不恰当的。
在当事人取证能力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重视被告人庭审中口供的份量,能迫使诉方收集更加充分的证据反驳被告人的口供,从而间接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三)遏制刑讯逼供
由刑讯逼供催生的冤假错案,一旦发生很难纠正,原因在于侦查机关有不当的利益渗透其中。
遏制刑讯逼供,首先,把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定性为非法证据,禁止在法庭上使用,从源头上减少刑讯逼供的动力。
其次,加大对刑讯者的惩处。
再次,实行举证倒置。
即侦查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不是由侦查人员来证明,而是由犯罪嫌疑人来证明。
基于刑讯逼供发生场所的特殊性,犯罪嫌疑人无法证明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
所以,要想制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必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最后,在侦查阶段应允许律师有条件地提前介入。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必须有律师在场,法律有规定的除外,否则,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警方的提问。
同时,加强录音录像制度,对重大案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四)延长死刑执行的等待时间
在美国,一个罪犯从被判处死刑到执行死刑,要经过十几年时间。
在这个漫长死刑执行等待过程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前难以使用的科技手段,现在可以使用了,一些犯罪嫌疑人因此洗脱了冤屈,错案得到了纠正。
就像佘祥林案件、杜培武案件也都是在多年后才发现真正的凶手,相反,而滕兴善却成了名副其实的冤死鬼。
冤案错案令人心中充满酸楚与恐惧,我们不能对同胞的冤情无动于衷,而要用理智的头脑分析案情,为社会塑造一方清明的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