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错案之现状_成因及对策_以呼格冤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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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现状及改进思考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现状及改进思考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现状及改进思考作者:王艺霖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8期摘要:刑事冤假错案不仅会对刑事相对人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更是我国司法制度发展的阻碍。

司法工作人员、个案中的事实与法律认定以及相对人权利的行使都会影响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率。

应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完善问责制度以及保障人权等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我国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

关键词:冤假错案;实体公正;保护人权;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30-01作者简介:王艺霖(1993-),女,汉族,黑龙江海林人,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对刑事相对人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的伤害的同时,也会使百姓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必须建立并且不断完善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从而降低错误发生的几率。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对刑事冤假错案产生原因思考(一)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直接原因1、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

在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尽职尽责,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冤假错案的产生,极大多数始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

2、对事实的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

除了司法工作人员对证据收集的错误,冤假错案的产生还受到审查错误或裁判错误的影响。

即使在证据收集过程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证据的串联方式不同也会导致还原事实的不同结果。

3、刑事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难以保障。

刑事冤假错案的产生无疑是对刑事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侵害,给当事人及其家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与其说这是冤假错案发生的结果,不如说对刑事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忽视更是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深入探讨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本原因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裁判三个阶段环环相扣,每个阶段的失误都可能导致整个案件的发展向错误的方向进行,这些直接原因背后的根本原因更值得重视和检讨。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浅谈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文章摘要:不断见诸于媒体的冤假错案,其血腥和荒谬无不强烈地震撼人民的心灵,其给冤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动摇了国人对刑事司法权威的认同感,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死穴。

面对这些冤假错案的暴露与纠正,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且必须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体制。

关键字:冤假错案、成因、对策、制度、理念、监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假错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给予准确界定,通常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给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案件被称为冤假错案。

所谓冤案一般是指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案件,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实体法或程序法错误,都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所谓假案一般是指故意捏造法律事实造成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冤案和假案应当都属于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是当今中国单独所有,古今中外都有发生。

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不知发生了多少冤假错案,而且绝大部分最终是冤沉海底,得不到平反昭雪。

这些有据可查的案件散见于《后汉书》、《三国志》、《北史》等正史中。

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社会同样充斥冤假错案,连美国政府自己也承认自1973年至2003年这三十年间认定200多名囚犯有冤屈,比较突出的案例如在上一世纪60年代,美国人罗伯特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犯有抢劫罪,由此无辜蒙冤坐牢整整42年,直到2004年才被无罪释放。

论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现状及完善途径

论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现状及完善途径

论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现状及完善途径公安机关错案是指在公安民警侦查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而办理的依法应予纠正,并应追究违法责任的案件。

错案责任的追究,其实是一种监督方式,为了保障公民的人权不受侵犯,国家司法的威严性得以保障,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错案追究机制。

标签:侦查;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监督公安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掌握着执行权,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规范执行权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中之重。

近些年来,因执法不严导致的冤假错案并不鲜见,有些“犯罪嫌疑人”因此牢底坐穿,沉冤昭雪之时已是白发苍苍的耄耋老人,更有甚者,顶着“罪犯”的帽子,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纵观这些冤假错案,基本都在“取证”这一环节出现了问题。

由于公安机关手中掌握着侦查权,直接操控着调查取证这一环节,因此其行为将直接影响着最终案件的审判以及最后的定罪量刑。

因此要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要从“侦查”这一源头治起。

一、对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现状的思考——基于“呼格案”的后续问题处理“呼格吉勒图案”是一起在国内引发极大关注的冤假错案,案件从再审到翻案再到错案追责,中间的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2014年12月19日,内蒙古公、检、法等部门启动“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调查程序。

2016年2月,“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结果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对错案相关的27人进行了追责。

但除了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冯谋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人员均仅获警告、记过等处分,不免让人感慨犯错成本太低。

一条鲜活的生命,一个家庭的平静就此消散殆尽,而背后的作俑者却没能为自己的错误付出应有的代价,这种结果极其容易使广大公民对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产生怀疑。

在此案中,公安机关取证、侦查方面的违规,是导致“呼格案”最终成为冤案的一个重要的起因,后续的审理与判决,深受其影响。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了多起重大冤假错案。

这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使司法公正在人们心中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刑事错案长期以来都是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的难以避免的难题,能有效适当控制刑事冤假错案会成为直接影响司法机制有序运行的关键因素。

刑事错案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危害,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容置疑的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中,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解读原因及提出预防对策。

标签:刑事错案;成因;预防对策由于刑事错案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且其出发点有可能不同,导致最终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

所以在我国,刑事错案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本文将针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和预防对策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刑事错案的主要成因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小觑的,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刑事错案的分析,可以找到以下几点共性,追根溯源,主要还是制度、立法以及司法环境三方面。

(一)司法体制存在缺陷伴随着案件真相的浮出水面,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也暴露在公众面前,如:1.部分司法人员素质较低:观念落后,能力不足刑事诉讼就很难避免不受司法工作人员观念与认知的影响。

诚然我国刑事立法中有无罪推定,但历史经验证明,执法者观念中还是有被告人就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看法,很容易把被立案侦查的人视为罪犯。

这种观念扎根在有些司法人员的思维中,使他们更重视有罪推定的应用,在这种思想的耳濡目染下,司法实践间接地被干预,进而导致错案的产生。

有数据显示,我国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其中从正统法学专业毕业的人员仅占很少的比例,而未从法学专业毕业,工作后能再接受系统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也是非常之少。

把案件交给这些可以说不是很专业的人来办理,其风险不言而喻。

2.司法决策行政化司法决策行政化,主要是指审判和检察过程的行政化,即法院和检察院内部案件处理决定的作出受到了行政体制运作模式的干扰。

毕业论文:论我国当代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1

毕业论文:论我国当代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1

中文题目论我国当代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学校名称:广播电视大学指导教师:学生姓名:学号:专业:法学专业入学时间: 2010年9月论文提纲一、刑事冤案产生的危害(一)直接危害(二)间接危害二、造成刑事冤案的原因分析(一)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罪魁祸首(二)执法主体的观念和素质问题是刑事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三)民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刑事冤案的重要原因(四)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造成刑事冤案的客观原因1、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2、我国一直不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3、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三、预防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几点对策(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加大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查处力度(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治意识(三)开展教育培训, 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四)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1、完善无罪推定原则2、完善证人出庭制度3、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论我国当代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新闻媒体陆续曝光了好几起影响较大的刑事冤案,如云南民警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河南农民胥敬祥“抢劫”案等等。

这些刑事冤案的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社会上造成了广泛而恶劣的影响。

尤其是去年的赵作海案,再一次把公众和法学界的专家们对于刑事冤案的讨论引向深入。

刑事冤案频繁发生的原因何在?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发生?各界观点不一。

本文试图从以赵作海案为主的典型性冤案出发,对刑事冤案所产生的危害及其频繁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富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够有效地预防、减少和避免刑事冤案的发生,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关键词】赵作海案;刑事冤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近些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相继出现了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孙万刚案等刑事冤案,它们使得许多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有罪的人却逍遥法外。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收稿日期:2017—10—12作者简介:王岩(1986—),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为刑法理论。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王岩(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黑龙江泰来162400)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了多起重大冤假错案。

这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使司法公正在人们心中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刑事错案长期以来都是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的难以避免的难题,能有效适当控制刑事冤假错案会成为直接影响司法机制有序运行的关键因素。

刑事错案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危害,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容置疑的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中,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解读原因及提出预防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预防对策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18)01—0127—03由于刑事错案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且其出发点有可能不同,导致最终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

所以在我国,刑事错案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本文将针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和预防对策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刑事错案的主要成因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小觑的,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刑事错案的分析,可以找到以下几点共性,追根溯源,主要还是制度、立法以及司法环境三方面。

(一)司法体制存在缺陷伴随着案件真相的浮出水面,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也暴露在公众面前,如:1.部分司法人员素质较低:观念落后,能力不足刑事诉讼就很难避免不受司法工作人员观念与认知的影响。

诚然我国刑事立法中有无罪推定,但历史经验证明,执法者观念中还是有被告人就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看法,很容易把被立案侦查的人视为罪犯。

这种观念扎根在有些司法人员的思维中,使他们更重视有罪推定的应用,在这种思想的耳濡目染下,司法实践间接地被干预,进而导致错案的产生。

有数据显示,我国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其中从正统法学专业毕业的人员仅占很少的比例,而未从法学专业毕业,工作后能再接受系统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也是非常之少。

浅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和解决的策略

浅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和解决的策略

浅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和解决的策略一、刑事错案的定义从古代到现在,刑事错案在国内外都有发生的,它已成为难以避免的问题在司法领域。

刑事错案在司法领域,会损害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司法公信力。

刑事错案如何识别,也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们所说的刑事错案,是指司法机关,机关的法律处理刑事案件,案件的过程中造成的主观错误和故意的基本事实。

定义判断标准有许多标准,结合各种不同的观点,我认为一个犯罪的判断标准应该是这样的: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有错的处理的证据是否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每个阶段。

任何诉讼的决定必须经过两个领域:一是案件事实,二是法律的应用。

如果这个案件事实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或适用法律不符合客观事实情况,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错误,确定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处理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情况,当然,如果证据过程中收集的案例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每一个阶段,案件的结果不符合客观案件事实。

二、刑事错案的原因(一)侦查机关调查行为的片面行为起诉前侦查机关职能是注意收集有罪证据,以打击犯罪,所以调查是最基本问题在刑事诉讼,也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

但在这个过程中侦查机关会出现有虐待、暴力、法医、隐匿篡改证据、拘留、虚假鉴定、错误识别、错误识别等程序违法行为。

此外,个别侦查机关调取证过程中片面强调有罪证据,忽略的无罪证据,因为传统的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深深扎根于侦查机关的工作。

法律禁止非法证据的在我们的国家的适用,因为非法证据的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违反程序正义,导致证据刑事错案。

(二)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查机关逮捕行为也很重要,如果检察机关逮捕和逮捕行为不当会导致无辜的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因为个别检察官对侦查机关的逮捕意见没有仔细观研究而作出决定。

一些检察官主观意图和疏忽造成的不应该逮捕和逮捕的司法现象。

这显示了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中不当,不当行为常常导致刑事错案发生。

(三)司法机关的审判行使司法权力的过程中的判断必须根据法律,法官必须是中性的,保护的被告合法权益,,但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在被告不认罪,错误的举证、质证,秘密审判犯罪嫌疑人,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不符合程序现象。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防范建议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防范建议
错误判断
由于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存在错误,或者对案件 事实的认定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导致案件被错误处理。
司法机关不当行为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滥用职 权、隐瞒证据、误导法官等,导致案件存在重大错误。
技术手段限制
在办案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和局限性,可能存在 证据无法得到充分验证或者无法发现关键证据的情况,从 而造成冤假错案。
对涉案人员的身心健康和人身 自由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甚 至可能导致终身无法弥补的伤 害。
对整个社会的公正和稳定造成 负面影响,导致公众对司法制 度的信任下降,对社会安全感 的降低。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分类
证据不足
由于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证据不足或者缺乏可靠的证 据支持,导致案件无法得到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从而造成 冤假错案。
研究意义
通过对刑事冤假错案成因的研究,为防范和减少冤假错案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
研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刑事冤假错案成因的分析,提出针对性的防范建议, 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专家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 ,对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 建议。
缺乏科学证据支持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缺乏科学证据支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例如,在某些涉及 DNA证据的案件中,如果没有足够的DNA证据支持,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
主观原因
01
办案人员的素质不高
办案人员的素质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些办案人员可能缺
乏专业知识、经验或责任心,导致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不准确或不

从“呼格吉勒图”案看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纠错机制

从“呼格吉勒图”案看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纠错机制

从“呼格吉勒图”案看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纠错机制作者:徐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3期摘要“呼格吉勒图案”最终以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而终,又是一起冤假错案。

冤案的形成是由于侦查人员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侦查观念和落后的侦查意识,刑讯逼供等非法侦查手段的采用,给当事人造成基本人权的严重伤害。

因此公安机关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时应该转变侦查观念,采用科学的侦查手段和新的证据规则,完善监督机制。

另外,防止冤案经久不解决,解决重审申请难的问题,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呼格吉勒图案人权侦查人员冤假错案作者简介:徐腾,青岛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87-02一、引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法律规定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任务,有其在当今习总书记的“依法治国”理念的领导下,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律理念。

2005年初,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引起18年前的一起强奸杀人案——“呼格吉勒图案“的重新审视。

又经过了9年,直到2014年12月日重审结果得出,呼格吉勒图被宣判无罪,全国哗然:这是一宗冤假错案。

这起案件暴漏了公检法机关执法的漏洞,严重影响了公检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严,反映了我国对人权保护的不足现状,具有警示意义,也开启了纠正冤假错案的新篇章,引起人们对如何完善冤假错案纠错机制的思考。

鉴于此,笔者试从“呼格吉勒图案”分析这起冤假错案的成因,探究如何完善冤假错案的纠错机制。

二、“呼格吉勒图案”(一)案情简介1996年4月9日晚,被害人杨某某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四九”女尸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2016年7⽉8⽇中国近年来刑事冤案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讨论背景•佘祥林案:1994年1⽉2⽇,佘妻张在⽟失踪,张的家⼈怀疑张在⽟被丈夫杀害。

佘祥林因涉嫌杀⼈被批捕,最终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佘妻张在⽟突然从⼭东回到京⼭。

京⼭县⼈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罪。

•赵作海案:2010年5⽉9⽇,“杀害”同村⼈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罪释放。

•浙江叔侄冤案:张辉、张⾼平系叔侄关系,因涉及2003年发⽣在杭州的⼀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刑、缓期⼆年执⾏和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浙江省⾼级⼈民法院依法再审此案,宣告张辉、张⾼平⽆罪。

•内蒙古呼格案:1996年4⽉9⽇,内蒙古⾃治区呼和浩特市⽑纺⼚年仅18周岁的职⼯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起奸杀案凶⼿。

案发仅仅62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即执⾏。

2005年,真正凶⼿落⽹并交待犯罪事实。

2014年,内蒙古⾃治区⾼级⼈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呼格吉勒图⽆罪。

因为刑事冤案,很多⽆辜的⼈的⽣活受到了沉重的打击,甚⾄失去了⽣命。

刑事冤案不仅对公民的⽣命、⾃由和财产造成了威胁,还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性。

在这⼀桩桩惨剧之后,我们更应该反思这些悲剧发⽣的原因,并且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

⼆.刑事冤案的成因不难发现,在这些刑事冤案中都存在刑讯逼供现象。

刑讯逼供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直接原因。

在赵作海案中,审讯⼈员为了尽快破案,采⽤不让赵作海吃饭休息、⽤⽊棒和⼿枪猛敲颅⾻等刑讯逼供的⽅式对赵作海进⾏了轮番不停歇地审讯。

就在两天之后,赵作海第⼀次做了杀害赵振晌的有罪供述。

虽然我国法律已明⽂规定禁⽌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

为何刑讯逼供屡禁不⽌,审讯⼈员知法犯法,刑事冤案不绝?主要有以下⼏点原因。

1.制度⽅⾯①有罪推定我国现⾏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司法体系也日趋完善。

然而,我国的司法活动中仍是产生了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

这些冤假错案的产生,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反响巨大。

冤假错案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因素,阻碍了民众法治意识的提升。

这些现象,都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

审判,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的最后一道希望。

对于冤假错案建立完善的预防机制是当今社会的一种必然选择。

标签:冤假错案;错案成因;预防机制1 我国冤假错案概述1.1 冤假错案的概念冤假错案,指的是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相符,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刑事案件。

其中冤案指将无辜者判为有罪,存在冤屈情况的案件;假案指虚假,不存在,无中生有的案件;错案指量刑过轻或过重,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符或程序不合法的案件。

總而言之,冤假错案是指因为程序上的错误或人为因素,导致判断与判决出现错误的案件。

其本质是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

1.2 冤假错案的危害冤假错案对于个人而言,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

从审判前的调查(甚至存在刑讯逼供)开始,到审判后的牢狱之灾,再到出狱后的社会评价低,缺少赖以生存的一技之长,被社会所抛弃。

这整个过程中,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极大程度上受到了侵犯,并且其承受的巨大的身体上的折磨、心理上的压力也是不可估量的。

与此同时,冤假错案同样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不可逆转的巨大打击——家庭的顶梁柱倒塌,就此土崩瓦解,频频上访无果者大有人在。

冤假错案对社会的影响来看,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巨大。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法律权威、道德底线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民对于法律的不良认知,可以说是使法律趋近于形同虚设,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从而在方方面面动摇了社会的稳定。

冤假错案的存在,极大地践踏了司法公正,威胁到社会公平正义。

以刑诉三大原则为视角探讨我国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其预防措施

以刑诉三大原则为视角探讨我国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其预防措施
公民法律意识的缺乏
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中,被告人有权拒绝陈述即享有沉默权。但很显然的是我国的绝大多数的被告人未认识到自己拥有这项权利。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缺少最起码的自我保护和防卫意识。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的缺乏同样影响着案件的发展,在赵作海案中,村民怀疑所发现的无头、无四肢的男尸是失踪的赵振晌,遂向柘城县公安机关报案。又因为赵作海和赵振晌之间曾经有过矛盾,于是怀疑赵作海是凶手。现在舆论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一旦真理只是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也即舆论乃假时又该怎么办呢。
预防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几点对策
从实践情况来看,刑事冤案大多数是由于偶然事件而被揭发,最典型的是真凶重现和死者“复活”这两种情形。尽管国家给予受害人赔偿,但是冤案仍旧频繁出现,让人们产生对司法对法律的怀疑。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冤案发生,应当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加大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查处力度,开展教育培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以有效地减少、避免刑事冤案的发生。?
都说存在即合理,我国的刑讯逼供存在也有其特殊性。侦查机关在审问过程如果借助刑讯获得重要口供使得案件破解,那么不论是警民还是上下级都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又怎么会来事后追究施刑者的法律责任呢。而施刑者又是有着执法者的身份来庇护着,有着这个天然的保护伞,又怎么会有所顾忌呢。中国自古以来便有着刑讯逼供的历史了,这也是一种文化遗留下来的问题吧。
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
刑事冤案在任何一个时代都不可能完全消除,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地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推进司法改革,促进人权保护,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如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综上所述,刑事冤案导致认为司法不公的人不只是被冤枉的人,还包括该被冤枉人的家人、其家族的人、其村子里的人,甚至社会上知道这起冤案的人。总而言之,刑事冤案一旦发生就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为有效地避免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再次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我们应该吸取教训,努力建立一个更科学、更完善的刑事诉讼体制。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预防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预防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预防翻开历史我们会发现,冤假错案一直都像幽灵一样动摇着着司法的权威,冤假错案的原因五花八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中抽象出最本质、最核心、最重要的原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设计良好的制度解决这些问题。

一、冤假错案形成原因探究(一)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公检法三机关尽管职责不同,但三机关对错案的发生都有责。

侦查阶段是找出证据,查明事实的重要阶段,这一阶段的侦查人员行为违法、草率与否直接决定了整件案件是否会成为冤假错案。

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时应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过度依赖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把关不严、审查不细,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除此之外,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差,缺乏办案经验,而这些审判人员的能力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破案率。

(二)伪证假证过度重视口供证据,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大原因。

有调查表明在七种证据中,最容易直接导致错案的两种言词证据是口供和证人证言,一旦犯罪嫌疑人、证人做出了错误供述,就会误导侦查人员,使他们在调查取证的道路上离事实真相越来越远。

而当真相难以澄清时,一些容易疏忽的办案人员难免采取一些非法的措施来获取证据。

(三)刑讯逼供尽管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作了相关的处理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在实践中,刑讯者在刑讯时却无所顾忌。

究其原因有两个:一是刑讯逼供通常是隐蔽进行的,不容易为逼供以外的人所知晓,这样不仅刑讯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刑讯所得的证据也不会被排除。

二是刑讯逼供的收益要远远大于风险,尽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公、检、法三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但检察机关几乎不可能主动追诉刑讯逼供行为。

(四)有罪推定从理论上讲,被捕后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仍然只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犯人,然而在实践办案中,办案人员往往形成了肯定其有罪的思维模式,更有甚者通过在讯问进行不顺利时,怀着对犯罪嫌疑人的痛恨和犯罪分子不打不招的心态,实施刑讯。

刑事错案的原因和对策

刑事错案的原因和对策

二、美国模式 三权分立:司法权专属法院,侦查权和 检察权属于行政权 警察负责侦查,检查官负责起诉(也可 以参与侦查工作) 法院对于侦查活动享有“审查之权”。
改革公检法关系的启示: 1、警检关系:建立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主 导指挥机制。 2、检法关系:改革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
四、不当的绩效考核制
单纯追求破案率, 美国命案破案率在30%,我国要求“命案 必破”,80%就要受到批评。 导致司法人员压力过大
五、不良的司法环境
一、行政力量的不当干预 人民法院缺乏独立,接受党委领导和人 大监督。 “政法委”---党委将强政法工作的助手。
二、民意舆论的压力 1、民众根据生活经验对于某一问题的意 见表达。往往偏激。 2、新闻媒体哗众取宠的炒作。比如药家 鑫案件。
刑事错案的成因及对策
刑事错案的成因及对策
刑事错案的理论标准 刑事错案的成因 刑事错案的对策
什么是刑事错案?
主观说 客观说 综合标准说
主观标准说
也称为“过错错案说”,该说认为刑事错案 的关键在于确定司法人员主观上有过错,即 司法人员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刑法或是刑事诉 讼法的规定审判案件,后被依法纠正的案件。
一、平等诉讼程序规则的失位
强力的侦查权侵蚀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控方证据垄断妨害辩护权的正当行使
二、证据立法的疏漏
一、不完善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36条:侦查阶段可以委托 律师。(新《刑事诉讼法》改革亮点之一) 现状:侦查阶段辩护人只能查到诉讼文书卷 (拘留、逮捕、移送起诉意见书等诉讼文书 和技术性鉴定资料),不能查看证据卷。反 之,辩护方也采取类似措施,如此大大削弱 了刑事诉讼的对抗性,加剧双方不平等

论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及其预防——以刑事审判为视角

论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及其预防——以刑事审判为视角

论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及其预防———以刑事审判为视角王顺(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近些年,佘祥林案、王树红案、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聂树斌案等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从刑事审判的角度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包括审判机关对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制约不足,疑罪从无的司法观念没有贯彻落实,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不正当干预和辩护律师作用没有明显发挥等。

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探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有效措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职责。

【关键词】冤假错案;刑事审判;产生原因;应对措施【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18)01-0065-06一、刑事冤假错案现状2017年2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白皮书披露,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浙江张氏叔侄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起(参见表一),为相关当事人平反了名誉,重振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在2017年3月份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周强院长和曹建明检察长在作两院工作报告时,周强院长称,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曹建明检察长则表示,要深刻反思检察环节自身把关不严的沉痛教训。

这些“刑事冤假错案”究竟是如何产生的?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各自的看法和理解。

在以往的研究中,很多学者都认为“侦查环节”更容易出现漏洞,进而发生后续的刑事冤假错案,这种看法,可以说,与我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侦查环节存在刑讯逼供、重口供轻证据以及一系列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认识具有很大的关联性。

因为类似案件接二连三的发生,以至于有时候在社会公众潜意识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即刑事冤假错案都是由侦查机关造成的。

其实,从法学方法论角度上来看,这一结论是错误的,或者说是不全面的。

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

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

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摘要伴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与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的法制建设工作也开始变得越来越成熟。

然而,在近年来频频被曝光在大众目光下的多起冤案和错案不难看出,我国的司法程序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例如法律文化因素不完善、司法环境不和谐以及辩护律师的职能过于弱化等等。

为了能够尽快的解决和改善我国当前司法体制中所出现的这些问题,国家政法委与最高人民法院都相继出台了有关于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对策。

本篇文章以浙江省发生的叔侄冤案为主要切入点,同时结合了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文章共可分成四个主要部分,其中第一个部分主要是对浙江叔侄冤案案情的回顾与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刑事冤错案有关概念以及界定范围的介绍;第三部分结合了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对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了列举;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则是刑事冤假错案的几点预防对策。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叔侄冤案;法律证据Analysis of the Causes and Prevention of criminalinjustices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 of the country, our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work began to become more and more mature. However, in recent years frequently been exposed in the public eye more than injustice and wrong cases is not difficult to see that China's judicial process there are still many shortcomings, such as inadequate legal and cultural factors, legal environment of discord and defense counsel functions and so too weakened. To be able to address and improve our current justice system arising from these issues as soon as possible, the National Political and Law Commission and the Supreme Court have issued preventive measures are about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in criminal. This article nephew injustice to occur in Zhejiang Province is the main entry point,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conducted in-depth research. 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main parts, the first part of which is in Zhejiang nephew injustice of the case review and analysis; the second part is about the concept of the criminal injustice and wrong case to define the scope of the presentation; third part of our current The legal environment for causes of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have been cited; fourth part of the main content is a few preventive measures criminal miscarriages of justice.Keywords: criminal injustices; nephew injustice; legal evidence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2)Keywords (2)第1章引言 (4)第2章案例及其引发的思考 (4)2.1 案例回顾 (4)2.2 案例引发的思考 (5)第3章刑事冤假错案的界定 (6)第4章刑事冤假错案的主要成因 (7)4.1 法律文化因素的影响 (7)4.2 不良司法环境的影响 (8)4.2.1 党政权利部门的不良干预 (8)4.2.2 民意舆论的负面影响 (8)4.3 辩护律师辩护职能的弱化 (8)4.3.1 缺少职业操守 (9)4.3.2 参与积极性较差 (9)4.4证据意识单薄且证明标准过于简化 (9)4.4.1定案证据不充分 (9)4.4.2 无罪证据被忽视 (10)第5章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对策 (10)5.1 重塑新诉讼理念 (10)5.2 优化司法环境 (11)5.2.1 确保检查权于审判权的独立性 (11)5.2.2 减少民意舆论对诉讼过程的干扰 (11)5.3 提高律师与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12)5.3.1 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12)5.3.2 提升律师的业务能力 (12)5.4 充分利用科技的力量 (13)5.5 完善证据制度 (13)第6章结束语 (14)致谢 (15)参考文献 (15)第1章引言公平与正义是国家在社会环境下的唯一立法准则,不让任何一个不法分子逍遥法外、不让任何一个好人蒙受冤屈是我们所有人都共同期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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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谎称被害人没死,利用呼格尿急的内在生理压力,以让其上厕 所为诱,并作出“讲完就可以回家”的许诺,诱使呼格作出了有罪 供述。
2.检察院作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拥有侦 查监督权。《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 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检机关配合得多,制 约得少。并且,刑事司法活动中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行 为缺乏强有力的机制进行约束。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明显的置后 性和被动性,从而难以有效地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侦查行为,也 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公民的权益免受非法侵犯。 检察 院监督权没有发挥应有的纠错和预防功能,是导致侦查人员滥用 权力酿成冤案的原因之一。
4.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形同虚设。我国规定刑事错案责 任追究制度,目的在于使在办案过程中因自己的错误而酿成错案
多在讯问室秘密进行,检察机关在这一环节不能发挥监督作用, 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承担不利后果,起到既严惩刑事司
律师在侦查阶段也被排除在刑事诉讼活动之外。另外,公检法互 法活动中枉法失职的司法人员,又警戒其他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
◆法律经纬
2015 · 3(中)
中国刑事错案之现状、成因及对策
——以呼格冤案为视角
周跃飞
摘 要 中国进入近代法制社会后,冤案错案的发生仍然屡见不鲜 。近期才得以平反的呼格吉勒图冤案,再次暴露出我国
刑事诉讼在体制、制度以及理念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弊端。本文将以呼格吉勒图案为视角,立足于我国错案频发的现状,
2.有罪推定理念。我国侦查人员初步确定犯罪嫌疑人后,往 往先入为主,将嫌犯推定为罪犯,然后不择手段地获得口供后再 行证据调查之实。在有罪推定的观念指导下,加之司法人员“宁 枉不纵”的倾向,发生错案在所难免。
体现在:一、司法人员一旦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就将其认定为罪 犯,在羁押状态下进行讯问以获取承认有罪的口供;二、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一旦不能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有
常有限,而且在案件类型上也不多。一项对 1998 年至 2008 年的
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除了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以
23427 份刑事裁判文书的案例分析发现,在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 外,还需要有与司法体制相配套的制度保障,在立法和执法两个
有 DNA 鉴定的案件占全部死刑案件的比值,最低的年份为 0,最 层面减少错案的发生。
高的年份为 30.49%,11 年的总比值为 8.11%。 在呼格吉勒图案
首先,要完善证据制度,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于我国
中,在受害女性体内曾发现并提取了作案人的精斑,可是办案人 当前的证据制度很不完善,非法证据难以排除,所以侦查人员经
三个方面的规则:一、疑罪从无规则。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 序,因为办案人员为了保住乌纱帽一直想方设法阻止翻案。当年
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控诉方提出的控诉被告人有罪的证 这批制造冤案的司法人员,不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反而得到
据达不到证明标准,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就会形成疑案,应当 了不同程度的升迁。
一、中国刑事错案的现状 中国进入近代法制社会后,司法实践中冤案错案的发生仍屡 见不鲜。河南赵作海杀人冤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云南杜培 武杀妻冤案,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冤案,广东孙志刚被收容遣送 伤害致死冤案,以及近期才得以平反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 等,都让人感到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在追究犯罪时冤假错案频 发,现状不容乐观。被发现并得以平反的冤案尚有如此之多,那 么那些最后死无对证导致没有被发现的错案又有多少呢?我国 冤假错案的不断暴露使得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和 诉讼制度等诸方面的弊端。 二、中国刑事错案的成因 刑事错案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个不同阶段,这决 定了刑事错案的成因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呼格冤案 中,呼格吉勒图仅在案发 62 天后就被枪决。这其中与公权力滥 用、刑讯逼供、诱供、漠视被追诉人权利等原因有关。但究其根 本,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 1.公安机关“命案必破”的原则规定和“限期破案”的督办命 令,使承办人员为快速取得证据采取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诱供 等。可以说,“在每一起刑事错案背后,基本上都有刑讯逼供的黑 影”。 在内部规定和上级命令的压力下,为求快速破案了事,公 安人员往往不管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确有罪行可供交代,而把 精力由全面调查取证转移到想方设法让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 从媒体披露的呼格案取证情况看,呼格吉勒图在侦查阶段的有罪 供述是在其人身完全失去自由,警方采用了多种为刑事诉讼法明 令禁止的方法进行了逼供和诱供后产生的。 警方曾对呼格吉勒
没能举出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即认定其有罪并作出不利的判 在重要位置上,为了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往往牺牲
决是不合理的。 辩方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仅对公诉人 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就是完成了辩护的任务。三、沉默权规则。 又称为“米兰达规则”,与控方举证规则密不可分,保护辩方不被 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沉默权赋予了被告人自由决定是否行使
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 行政化运作的特点。 第一,死刑复核程序自动报核、自动适用的
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 原则与审判程序中的“不告不理”原则背道而驰,且死刑复核程序
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 只查阅卷宗笔录,不开庭审理,实际上是一种内部的、单方面的
相配合多于制约,“三家变一家”也使得被告人对非法取证的陈述 案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流于形式或者处于搁置状
得不到重视和调查。因此非法取证行为一般难以被发现,非法证 态。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警察法》的规定,可以对有违法
据顺利通过各个环节最终成功将被告人定罪也就在所难免。
行为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进行惩罚,但是,这些都是司法机关内
3.轻视 DNA 鉴定。DNA 鉴定已经成为今天极为重要的生 物识别的工具和科学方法,在排除了假性材料和偶然性之后, DNA 鉴定是最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但是国内司法人员并不重视
◆法律经纬
2015 · 3(中)
DNA 鉴定,运用 DNA 鉴定作为判案证据的案件不仅在数量上非
(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保障刑事诉讼制度的实施
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 “案件流转过程”,行政色彩浓厚;第二,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缺乏
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立法机关将非法证据排除 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的参与,控辩双方无法充分参与和监督,在
规则写入《刑事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司法人员的取证行为,防止 法院提审被告人时没有辩护律师的介入,被告无法获得最后的司
司法人员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的 法救济;第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期限,超长
权利。但在现实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人员为了尽快获取证据 期限的审理会拖延诉讼时效,不利于证据材料的保全,被告人权
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往往使用刑讯逼供、诱供、指明问 利也就得不到保护。所以,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由于立法的缺陷
供等非法手段获取有罪供述,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这让人不 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救济和纠错功能。笔者认为,呼格冤案的发
由得发问:既然有法律明文禁止,为什么现实中非法取证行为仍 生也与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弊端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如此猖獗?笔者认为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规则的具体落 实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侦查工作具有隐蔽性,对嫌犯的讯问
◆法律经纬
到引诱取供,其在被枪决一个月前在接受呼和浩特市检察官的讯 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而被定罪处理;三、犯罪嫌疑人如果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保
问中也坚称自己是无辜的,但是都没有引起检察人员的重视,逞 持沉默,可能被以“拒不交代”的理由加重量刑。这是在实施上的
论进行调查了。漠视人权,可以说是错案频发的根本原因。
缺陷。基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无罪推定原则在立法和实施上
个人的利益和权利。因此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侦查起诉阶段犯罪 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没有保障,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频发;案件 审理阶段控辩双方不平等,被告人常被当做诉讼客体对待。由于 传统政治文化根深蒂固,漠视人权保障的司法观念一直是导致错
反驳控诉的权利。
案频发的根本原因之一。
相比国际社会所公认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立法实际上并未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因此可以说我国法律尚未确立 与国际接轨的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这是在立法上的缺 陷。而在司法实务中司法人员也没有遵守这一规则的已有规定,
3.法院受到各种法外因素的影响,难以独立行使审判权。我 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独 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实 际上审判活动常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导致法官不根据案件事实 和法律而屈从于法外因素作出裁判。首先是政法委的干涉。政 法委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个内设机构,与同级的公检法机关具有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法委可以干涉个案的公 正审判。因其并不具备完全的专业司法知识,政法委的干涉会影 响法官对案件的正确和独立审判,导致错案发生。其次是民意和 媒体的消极影响。媒体有时为了追求报道的及时性,博取公众的 眼球,在还没有完全掌握案件实情的情况下就作出一些不规范 的、未经证实的误导性报道,极易使公众产生认识上的偏差,无形 中对审判施加了“民意”压力,迫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考虑得比 较多的不是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而是如何减轻民意和媒体 所施加的巨大压力问题”,最后作出违背法律迎合民意和媒体的 裁判。错案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法律向民意妥协的产物。
2.无罪推定原则立法和实施尚不成熟。刑事司法的主要任 部的惩戒规则,并缺乏应有运行机制,这使得有不法行为的司法
务是在法庭上用证据证明嫌犯有罪,而不是在侦查人员认定某人 有罪之后,履行一个有罪判决的包装。 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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