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错案之现状_成因及对策_以呼格冤案为视角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经纬
2015 · 3(中)
中国刑事错案之现状、成因及对策
——以呼格冤案为视角
周跃飞
摘 要 中国进入近代法制社会后,冤案错案的发生仍然屡见不鲜 。近期才得以平反的呼格吉勒图冤案,再次暴露出我国
刑事诉讼在体制、制度以及理念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弊端。本文将以呼格吉勒图案为视角,立足于我国错案频发的现状,
供等非法手段获取有罪供述,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这让人不 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救济和纠错功能。笔者认为,呼格冤案的发
由得发问:既然有法律明文禁止,为什么现实中非法取证行为仍 生也与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弊端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如此猖獗?笔者认为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规则的具体落 实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侦查工作具有隐蔽性,对嫌犯的讯问
三个方面的规则:一、疑罪从无规则。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 序,因为办案人员为了保住乌纱帽一直想方设法阻止翻案。当年
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控诉方提出的控诉被告人有罪的证 这批制造冤案的司法人员,不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反而得到
据达不到证明标准,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就会形成疑案,应当 了不同程度的升迁。
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 行政化运作的特点。 第一,死刑复核程序自动报核、自动适用的
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 原则与审判程序中的“不告不理”原则背道而驰,且死刑复核程序
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 只查阅卷宗笔录,不开庭审理,实际上是一种内部的、单方面的
高的年份为 30.49%,11 年的总比值为 8.11%。 在呼格吉勒图案
首先,要完善证据制度,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于我国
中,在受害女性体内曾发现并提取了作案人的精斑,可是办案人 当前的证据制度很不完善,非法证据难以排除,所以侦查人员经
司法人员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的 法救济;第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期限,超长
权利。但在现实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人员为了尽快获取证据 期限的审理会拖延诉讼时效,不利于证据材料的保全,被告人权
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往往使用刑讯逼供、诱供、指明问 利也就得不到保护。所以,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由于立法的缺陷
相配合多于制约,“三家变一家”也使得被告人对非法取证的陈述 案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流于形式或者处于搁置状
得不到重视和调查。因此非法取证行为一般难以被发现,非法证 态。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警察法》的规定,可以对有违法
据顺利通过各个环节最终成功将被告人定罪也就在所难免。
行为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进行惩罚,但是,这些都是司法机关内
没能举出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即认定其有罪并作出不利的判 在重要位置上,为了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往往牺牲
决是不合理的。 辩方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仅对公诉人 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就是完成了辩护的任务。三、沉默权规则。 又称为“米兰达规则”,与控方举证规则密不可分,保护辩方不被 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沉默权赋予了被告人自由决定是否行使
个人的利益和权利。因此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侦查起诉阶段犯罪 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没有保障,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频发;案件 审理阶段控辩双方不平等,被告人常被当做诉讼客体对待。由于 传统政治文化根深蒂固,漠视人权保障的司法观念一直是导致错
反驳控诉的权利。
案频发的根本原因之一。
相比国际社会所公认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立法实际上并未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因此可以说我国法律尚未确立 与国际接轨的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这是在立法上的缺 陷。而在司法实务中司法人员也没有遵守这一规则的已有规定,
2.无罪推定原则立法和实施尚不成熟。刑事司法的主要任 部的惩戒规则,并缺乏应有运行机制,这使得有不法行为的司法
务是在法庭上用证据证明嫌犯有罪,而不是在侦查人员认定某人 有罪之后,履行一个有罪判决的包装。 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包括
工作人员得不到应有惩戒。 2005 年内蒙古呼格冤案真凶赵志 红承认犯罪行为并指认犯罪现场后,该案却长期没有启动重审程
在法律上作无罪处理。二、控方举证规则。在法庭上由控方承担 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反对控方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相 对于拥有公权力及大量调查取证资源的控方,如果仅仅因被告人
(三)刑事司法观念传统陈旧 1.漠视人权保障。长期以来,中国受到中央集权政治和封建 专制思想的影响,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较为淡漠。人权没有被放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漠视, 在刑事诉讼各阶段被当做诉讼客体来看待。司法人员违反刑事 诉讼法规定,为获取有罪供述随意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更严重的是,司法人员对被追诉人的无罪申诉和非法取证的陈述 置之不理。呼格吉勒图在被追诉期间曾向检察人员陈述自己受
2015 · 3(中)
2.有罪推定理念。我国侦查人员初步确定犯罪嫌疑人后,往 往先入为主,将嫌犯推定为罪犯,然后不择手段地获得口供后再 行证据调查之实。在有罪推定的观念指导下,加之司法人员“宁 枉不纵”的倾向,发生错案在所难免。
体现在:一、司法人员一旦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就将其认定为罪 犯,在羁押状态下进行讯问以获取承认有罪的口供;二、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一旦不能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有
4.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形同虚设。我国规定刑事错案责 任追究制度,目的在于使在办案过程中因自己的错误而酿成错案
多在讯问室秘密进行,检察机关在这一环节不能发挥监督作用, 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承担不利后果,起到既严惩刑事司
律师在侦查阶段也被排除在刑事诉讼活动之外。另外,公检法互 法活动中枉法失职的司法人员,又警戒其他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
图谎称被害人没死,利用呼格尿急的内在生理压力,以让其上厕 所为诱,并作出“讲完就可以回家”的许诺,诱使呼格作出了有罪 供述。
2.检察院作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拥有侦 查监督权。《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 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检机关配合得多,制 约得少。并且,刑事司法活动中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行 为缺乏强有力的机制进行约束。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明显的置后 性和被动性,从而难以有效地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侦查行为,也 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公民的权益免受非法侵犯。 检察 院监督权没有发挥应有的纠错和预防功能,是导致侦查人员滥用 权力酿成冤案的原因之一。
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 “案件流转过程”,行政色彩浓厚;第二,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缺乏
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立法机关将非法证据排除 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的参与,控辩双方无法充分参与和监督,在
规则写入《刑事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司法人员的取证行为,防止 法院提审被告人时没有辩护律师的介入,被告无法获得最后的司
分析其成因,就如何减少错案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刑事错案 体制 制度 理念
作者简介:周跃飞,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54-04
2014 年 12 月 15 日,内蒙古高院宣布再审结果,认定早在 18 年前被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图无罪。 至此,经历十八载,呼格冤案终得昭雪。但是,高达 206 万元的国 家赔偿金没办法挽回对当事人的伤害和对司法公正的损害。错 案不仅对无辜者及其家属的人身、精神和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伤 害,而且挑衅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因此,立足于我 国错案频发的现状,分析导致错案的成因,针对如何防范错案提 出有效的解决之策,显得至关重要。
◆法律经纬
到引诱取供,其在被枪决一个月前在接受呼和浩特市检察官的讯 罪,进而被定罪处理;三、犯罪嫌疑人如果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保
问中也坚称自己是无辜的,但是都没有引起检察人员的重视,逞 持沉默,可能被以“拒不交代”的理由加重量刑。这是在实施上的
论进行调查了。漠视人权,可以说是错案频发的根本原因。
缺陷。基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无罪推定原则在立法和实施上
3.轻视 DNA 鉴定。DNA 鉴定已经成为今天极为重要的生 物识别的工具和科学方法,在排除了假性材料和偶然性之后, DNA 鉴定是最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但是国内司法人员并不重视
Leabharlann Baidu
◆法律经纬
2015 · 3(中)
DNA 鉴定,运用 DNA 鉴定作为判案证据的案件不仅在数量上非
(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保障刑事诉讼制度的实施
3.法院受到各种法外因素的影响,难以独立行使审判权。我 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独 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实 际上审判活动常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导致法官不根据案件事实 和法律而屈从于法外因素作出裁判。首先是政法委的干涉。政 法委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个内设机构,与同级的公检法机关具有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法委可以干涉个案的公 正审判。因其并不具备完全的专业司法知识,政法委的干涉会影 响法官对案件的正确和独立审判,导致错案发生。其次是民意和 媒体的消极影响。媒体有时为了追求报道的及时性,博取公众的 眼球,在还没有完全掌握案件实情的情况下就作出一些不规范 的、未经证实的误导性报道,极易使公众产生认识上的偏差,无形 中对审判施加了“民意”压力,迫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考虑得比 较多的不是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而是如何减轻民意和媒体 所施加的巨大压力问题”,最后作出违背法律迎合民意和媒体的 裁判。错案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法律向民意妥协的产物。
(二)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缺陷
都存在缺陷,可以说类似于呼格吉勒图案这样的冤案仍然会在相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存实亡。证据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 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发生。
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极大地影响案件的审判,甚至决定被追诉
3.死刑复核制度有待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之自动报核、自动
者的命运。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五十四条第一 适用的启动方式以及单方审核、书面审核、秘密审核的方式具有
一、中国刑事错案的现状 中国进入近代法制社会后,司法实践中冤案错案的发生仍屡 见不鲜。河南赵作海杀人冤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云南杜培 武杀妻冤案,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冤案,广东孙志刚被收容遣送 伤害致死冤案,以及近期才得以平反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 等,都让人感到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在追究犯罪时冤假错案频 发,现状不容乐观。被发现并得以平反的冤案尚有如此之多,那 么那些最后死无对证导致没有被发现的错案又有多少呢?我国 冤假错案的不断暴露使得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和 诉讼制度等诸方面的弊端。 二、中国刑事错案的成因 刑事错案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个不同阶段,这决 定了刑事错案的成因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呼格冤案 中,呼格吉勒图仅在案发 62 天后就被枪决。这其中与公权力滥 用、刑讯逼供、诱供、漠视被追诉人权利等原因有关。但究其根 本,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 1.公安机关“命案必破”的原则规定和“限期破案”的督办命 令,使承办人员为快速取得证据采取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诱供 等。可以说,“在每一起刑事错案背后,基本上都有刑讯逼供的黑 影”。 在内部规定和上级命令的压力下,为求快速破案了事,公 安人员往往不管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确有罪行可供交代,而把 精力由全面调查取证转移到想方设法让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 从媒体披露的呼格案取证情况看,呼格吉勒图在侦查阶段的有罪 供述是在其人身完全失去自由,警方采用了多种为刑事诉讼法明 令禁止的方法进行了逼供和诱供后产生的。 警方曾对呼格吉勒
常有限,而且在案件类型上也不多。一项对 1998 年至 2008 年的
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除了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以
23427 份刑事裁判文书的案例分析发现,在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 外,还需要有与司法体制相配套的制度保障,在立法和执法两个
有 DNA 鉴定的案件占全部死刑案件的比值,最低的年份为 0,最 层面减少错案的发生。
2015 · 3(中)
中国刑事错案之现状、成因及对策
——以呼格冤案为视角
周跃飞
摘 要 中国进入近代法制社会后,冤案错案的发生仍然屡见不鲜 。近期才得以平反的呼格吉勒图冤案,再次暴露出我国
刑事诉讼在体制、制度以及理念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弊端。本文将以呼格吉勒图案为视角,立足于我国错案频发的现状,
供等非法手段获取有罪供述,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这让人不 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救济和纠错功能。笔者认为,呼格冤案的发
由得发问:既然有法律明文禁止,为什么现实中非法取证行为仍 生也与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弊端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如此猖獗?笔者认为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规则的具体落 实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侦查工作具有隐蔽性,对嫌犯的讯问
三个方面的规则:一、疑罪从无规则。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 序,因为办案人员为了保住乌纱帽一直想方设法阻止翻案。当年
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控诉方提出的控诉被告人有罪的证 这批制造冤案的司法人员,不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反而得到
据达不到证明标准,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就会形成疑案,应当 了不同程度的升迁。
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 行政化运作的特点。 第一,死刑复核程序自动报核、自动适用的
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 原则与审判程序中的“不告不理”原则背道而驰,且死刑复核程序
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 只查阅卷宗笔录,不开庭审理,实际上是一种内部的、单方面的
高的年份为 30.49%,11 年的总比值为 8.11%。 在呼格吉勒图案
首先,要完善证据制度,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于我国
中,在受害女性体内曾发现并提取了作案人的精斑,可是办案人 当前的证据制度很不完善,非法证据难以排除,所以侦查人员经
司法人员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的 法救济;第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期限,超长
权利。但在现实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人员为了尽快获取证据 期限的审理会拖延诉讼时效,不利于证据材料的保全,被告人权
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往往使用刑讯逼供、诱供、指明问 利也就得不到保护。所以,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由于立法的缺陷
相配合多于制约,“三家变一家”也使得被告人对非法取证的陈述 案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流于形式或者处于搁置状
得不到重视和调查。因此非法取证行为一般难以被发现,非法证 态。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警察法》的规定,可以对有违法
据顺利通过各个环节最终成功将被告人定罪也就在所难免。
行为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进行惩罚,但是,这些都是司法机关内
没能举出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即认定其有罪并作出不利的判 在重要位置上,为了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往往牺牲
决是不合理的。 辩方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仅对公诉人 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就是完成了辩护的任务。三、沉默权规则。 又称为“米兰达规则”,与控方举证规则密不可分,保护辩方不被 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沉默权赋予了被告人自由决定是否行使
个人的利益和权利。因此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侦查起诉阶段犯罪 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没有保障,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频发;案件 审理阶段控辩双方不平等,被告人常被当做诉讼客体对待。由于 传统政治文化根深蒂固,漠视人权保障的司法观念一直是导致错
反驳控诉的权利。
案频发的根本原因之一。
相比国际社会所公认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立法实际上并未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因此可以说我国法律尚未确立 与国际接轨的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这是在立法上的缺 陷。而在司法实务中司法人员也没有遵守这一规则的已有规定,
2.无罪推定原则立法和实施尚不成熟。刑事司法的主要任 部的惩戒规则,并缺乏应有运行机制,这使得有不法行为的司法
务是在法庭上用证据证明嫌犯有罪,而不是在侦查人员认定某人 有罪之后,履行一个有罪判决的包装。 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包括
工作人员得不到应有惩戒。 2005 年内蒙古呼格冤案真凶赵志 红承认犯罪行为并指认犯罪现场后,该案却长期没有启动重审程
在法律上作无罪处理。二、控方举证规则。在法庭上由控方承担 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反对控方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相 对于拥有公权力及大量调查取证资源的控方,如果仅仅因被告人
(三)刑事司法观念传统陈旧 1.漠视人权保障。长期以来,中国受到中央集权政治和封建 专制思想的影响,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较为淡漠。人权没有被放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漠视, 在刑事诉讼各阶段被当做诉讼客体来看待。司法人员违反刑事 诉讼法规定,为获取有罪供述随意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更严重的是,司法人员对被追诉人的无罪申诉和非法取证的陈述 置之不理。呼格吉勒图在被追诉期间曾向检察人员陈述自己受
2015 · 3(中)
2.有罪推定理念。我国侦查人员初步确定犯罪嫌疑人后,往 往先入为主,将嫌犯推定为罪犯,然后不择手段地获得口供后再 行证据调查之实。在有罪推定的观念指导下,加之司法人员“宁 枉不纵”的倾向,发生错案在所难免。
体现在:一、司法人员一旦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就将其认定为罪 犯,在羁押状态下进行讯问以获取承认有罪的口供;二、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一旦不能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有
4.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形同虚设。我国规定刑事错案责 任追究制度,目的在于使在办案过程中因自己的错误而酿成错案
多在讯问室秘密进行,检察机关在这一环节不能发挥监督作用, 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承担不利后果,起到既严惩刑事司
律师在侦查阶段也被排除在刑事诉讼活动之外。另外,公检法互 法活动中枉法失职的司法人员,又警戒其他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
图谎称被害人没死,利用呼格尿急的内在生理压力,以让其上厕 所为诱,并作出“讲完就可以回家”的许诺,诱使呼格作出了有罪 供述。
2.检察院作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拥有侦 查监督权。《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 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检机关配合得多,制 约得少。并且,刑事司法活动中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行 为缺乏强有力的机制进行约束。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明显的置后 性和被动性,从而难以有效地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侦查行为,也 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公民的权益免受非法侵犯。 检察 院监督权没有发挥应有的纠错和预防功能,是导致侦查人员滥用 权力酿成冤案的原因之一。
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 “案件流转过程”,行政色彩浓厚;第二,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缺乏
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立法机关将非法证据排除 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的参与,控辩双方无法充分参与和监督,在
规则写入《刑事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司法人员的取证行为,防止 法院提审被告人时没有辩护律师的介入,被告无法获得最后的司
分析其成因,就如何减少错案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刑事错案 体制 制度 理念
作者简介:周跃飞,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54-04
2014 年 12 月 15 日,内蒙古高院宣布再审结果,认定早在 18 年前被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图无罪。 至此,经历十八载,呼格冤案终得昭雪。但是,高达 206 万元的国 家赔偿金没办法挽回对当事人的伤害和对司法公正的损害。错 案不仅对无辜者及其家属的人身、精神和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伤 害,而且挑衅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因此,立足于我 国错案频发的现状,分析导致错案的成因,针对如何防范错案提 出有效的解决之策,显得至关重要。
◆法律经纬
到引诱取供,其在被枪决一个月前在接受呼和浩特市检察官的讯 罪,进而被定罪处理;三、犯罪嫌疑人如果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保
问中也坚称自己是无辜的,但是都没有引起检察人员的重视,逞 持沉默,可能被以“拒不交代”的理由加重量刑。这是在实施上的
论进行调查了。漠视人权,可以说是错案频发的根本原因。
缺陷。基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无罪推定原则在立法和实施上
3.轻视 DNA 鉴定。DNA 鉴定已经成为今天极为重要的生 物识别的工具和科学方法,在排除了假性材料和偶然性之后, DNA 鉴定是最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但是国内司法人员并不重视
Leabharlann Baidu
◆法律经纬
2015 · 3(中)
DNA 鉴定,运用 DNA 鉴定作为判案证据的案件不仅在数量上非
(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保障刑事诉讼制度的实施
3.法院受到各种法外因素的影响,难以独立行使审判权。我 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独 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实 际上审判活动常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导致法官不根据案件事实 和法律而屈从于法外因素作出裁判。首先是政法委的干涉。政 法委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个内设机构,与同级的公检法机关具有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法委可以干涉个案的公 正审判。因其并不具备完全的专业司法知识,政法委的干涉会影 响法官对案件的正确和独立审判,导致错案发生。其次是民意和 媒体的消极影响。媒体有时为了追求报道的及时性,博取公众的 眼球,在还没有完全掌握案件实情的情况下就作出一些不规范 的、未经证实的误导性报道,极易使公众产生认识上的偏差,无形 中对审判施加了“民意”压力,迫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考虑得比 较多的不是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而是如何减轻民意和媒体 所施加的巨大压力问题”,最后作出违背法律迎合民意和媒体的 裁判。错案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法律向民意妥协的产物。
(二)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缺陷
都存在缺陷,可以说类似于呼格吉勒图案这样的冤案仍然会在相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存实亡。证据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 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发生。
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极大地影响案件的审判,甚至决定被追诉
3.死刑复核制度有待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之自动报核、自动
者的命运。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五十四条第一 适用的启动方式以及单方审核、书面审核、秘密审核的方式具有
一、中国刑事错案的现状 中国进入近代法制社会后,司法实践中冤案错案的发生仍屡 见不鲜。河南赵作海杀人冤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云南杜培 武杀妻冤案,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冤案,广东孙志刚被收容遣送 伤害致死冤案,以及近期才得以平反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 等,都让人感到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在追究犯罪时冤假错案频 发,现状不容乐观。被发现并得以平反的冤案尚有如此之多,那 么那些最后死无对证导致没有被发现的错案又有多少呢?我国 冤假错案的不断暴露使得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和 诉讼制度等诸方面的弊端。 二、中国刑事错案的成因 刑事错案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个不同阶段,这决 定了刑事错案的成因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呼格冤案 中,呼格吉勒图仅在案发 62 天后就被枪决。这其中与公权力滥 用、刑讯逼供、诱供、漠视被追诉人权利等原因有关。但究其根 本,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 1.公安机关“命案必破”的原则规定和“限期破案”的督办命 令,使承办人员为快速取得证据采取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诱供 等。可以说,“在每一起刑事错案背后,基本上都有刑讯逼供的黑 影”。 在内部规定和上级命令的压力下,为求快速破案了事,公 安人员往往不管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确有罪行可供交代,而把 精力由全面调查取证转移到想方设法让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 从媒体披露的呼格案取证情况看,呼格吉勒图在侦查阶段的有罪 供述是在其人身完全失去自由,警方采用了多种为刑事诉讼法明 令禁止的方法进行了逼供和诱供后产生的。 警方曾对呼格吉勒
常有限,而且在案件类型上也不多。一项对 1998 年至 2008 年的
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除了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以
23427 份刑事裁判文书的案例分析发现,在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 外,还需要有与司法体制相配套的制度保障,在立法和执法两个
有 DNA 鉴定的案件占全部死刑案件的比值,最低的年份为 0,最 层面减少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