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错案的形成机制
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及解决机制
了杜培武案 、佘祥林案等类似的案件。这些错案的发 毋庸 置疑 , 公安 机关 行使 的权力 是人 民赋 予 的 , 是为 也 生, 不仅 严重 侵害 了公 民 的合法利 益 , 时在社 会上 也 保护 公 民 的权 利服 务 的 ,但这 种权 力 的享有 并不 是无 同
造 成 了广 泛而恶 劣 的影 响 。2 1 的赵 作海 案 , 再 限制 的 ,若 公 安机关 拥有 的权力 超 出 了这 个 合理 的范 0 0年 则 次 把公众 对 于开事 错案 的讨 论引 向深入 。正如 培根 所 围 , 必会 对公 民 的权利 造成威 胁 和损害 。 0 势
说 :一 次错误 的审 判 , 胜 于十次 犯罪 , “ 有 因为犯 罪污 染
我 国侦查 阶段 的主要 任务 是收集 证据 , 明案 情 , 查
的是水 流 , 而错误 的判决 污 染 的确 是水 源 。” 事错 案 查获 犯罪 嫌疑人 , 刑 为打击 犯罪 和预 防犯罪 、 障诉讼 的 保 的发生使 无 辜者受 刑 而罪犯 却逍 遥法 外 ,这不 仅严 重 顺 利进 行 提供 可 靠 的根 据 。I 由于侦查 活动 的特 殊 2 侵害 了公 民的合法 权益 ,也 使刑 事诉 讼 的 目的无从 实 性 ,整 个侦查 过程基本是 在对外保 密的情况下 进行 的。 现 。因此 , 真 了解我 国现行 司法 体制 的不 足 , 认 从错 误 侦查机 关依 法也 可 以采取 一系列 侦查 行 为或 相应 的强 中找 出问题 的关键 所在 , 加 以解 决 , 并 成为 完善 我 国现 制措施 。 然刑事诉讼法 规定在整个侦查 过程 中应 当依 虽 行法治 刻不 容缓 的任务 。
On C u e n et me tMeh ns o su g d Cr n lC ss a ss a d S t e n c a i l m fMi d e i a a e j mi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法律】刑事错案的逻辑矛盾及处理
刑事错案的逻辑矛盾及处理刑事错案的逻辑矛盾及处理定罪量刑应遵循不矛盾律,排除逻辑矛盾。
如此,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笔者结合刑事法、证据法原理及司法实践,运用逻辑推理和论证方法,从逻辑矛盾这一维度探究刑事错案成因,以期有效防范和纠正刑事错案。
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逻辑矛盾,是刑事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在事实认定上,证据之间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逻辑矛盾。
一是单个证据自相矛盾,即同一证据内容的不同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矛盾;二是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三是证据内容与案件已知事实之间相互矛盾。
另一方面,法律适用存在逻辑矛盾。
例如,根据法律规定,关押期间怀孕妇女做人工流产的,仍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能适用死刑。
但是,二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
这一量刑结论与禁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判处死刑之间,存在逻辑矛盾,系法律适用错误。
为有效防范和纠正刑事错案,应当探究逻辑矛盾的内在成因,发现、分析、解释并排除逻辑矛盾,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第一,遵循程序公正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其一,为了确保证据真实性,应当保障取证程序合法。
在刑事错案中,被告人虚假供述等证据通常系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
如果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会严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因此,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其二,不得为了消除逻辑矛盾,而隐藏、毁灭无罪证据、罪轻证据。
在逻辑上,无罪、罪轻证据与有罪、罪重证据之间系矛盾关系。
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不得隐藏、毁灭无罪、罪轻证据,以消除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矛盾。
其三,不得先供后证。
先供后证可能会人为地消除证据之间的逻辑矛盾。
例如,在张玉环案中,原审认定的被告人有罪供述虽能与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但系先供后证。
此外,对于言词证据,应当注意审查高度一致的情形。
刑事错案原因探析
声 中 . 事 诉 讼 之 检 察 监 督 以及 法 院 无 罪 判 决 等 程 序 纠 错 功 刑 能 必 然被 消弱 、 强 制 侦查 权得 不 到 有效 监督 和制 约 的 情况 在
下 . 国家 发 动 针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破 案 过 程 中 造 成 刑 事 错 案 由 也 就顺 理成 章
在 着 不 可 调 和 的 矛 盾 和 冲 突 .决 定 了刑 事 错 案 的 发 生 有 其
传 统 诉 讼 文 化 观 念 的不 利 影 响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 统 法 传
客 观 必 然 性 : 观念 的层 面 来 说 , 国传 统 诉 讼 法 律 文 化 观 从 中 念 潜 移 默化 的 消 极 影 响 是 造 成 刑 事 司 法 者 办 理 刑 事 案件 出
律 文 化 观 念 的 消极 影 响 尽 管 不 是 刑 事 错 案 的 直 接 原 因 却 是
具 有 深 层 意义 上 的观 念 根 源
错 的 深 层 根 源 :而 我 国追 诉 型 刑 事 诉 来自 模 式 以及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方 面 的 内 在 缺 陷 构 成 了刑 事 错 案 发 生 的 制 度 性 障 碍 . 外 界舆 论 对 重 大 案 件 的不 当影 响 .虽 然 不 是 错 案 发 生 最 重
二 、 观 原 因 主
从 “ 案必破 ” 命 的社 会 大 视 野 来 看 . 检 法 三 机 关 办 案 公 刑 事 案 件 还 受 到 了社 会 方 方 面 面 的关 注 和重 视 其 严 格 依 法 办 案 就 不 能 单 纯 的 仅 仅 根 据 法 律 的 规 定 作 出司 法 决 定 . 还 必 须 考 虑 到办 案 的社 会 效 果 和 政 治 效 果 .为 大 局 服 务 的 司法价 值观表 明刑事司法必 须接受 以执政 党领导 和监督 . 接 受 新 闻媒 体 、 害 人 以及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 外 界 舆 论 不 被 当 恰 当 的 期 待 、要 求 和 评 价 与刑 事 司 法 机 关 严 格 依 法 办 事 形 成 激 烈 冲 突 之 时 . 能 也 就 是 刑 事错 案 发 生 之 日。 可 总 而 言 之 . 事 错 案 发 生 的 原 因是 千 差 万 别 . 总 有 一 刑 但 些 共 同 的 规 律可 供遵 从 从 客 观 的方 面而 言 , 于特 定 时 期 由 个 人 相 对 有 限 的 认 知 能 力 对 于 无 限 的社 会 犯 罪 现 象来 说 存
略论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与制度防范
略论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与制度防范从词语含义来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错案分为两种,一种是无罪者被判决有罪,一种是有罪者被判无罪,本文探讨第一种类型,这种错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冤案。
张氏叔侄二人因为所开货车搭乘过的女子被奸杀后弃尸河中,遂被认为是凶手,经两审被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和死缓。
由于当年的狱侦耳目在另起案件中的伪证被揭穿,张氏叔侄偶然看到报道后继续申诉,最终经被害人八枚指甲中所留下的DNA确证,真凶已经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判处死刑并已经执行。
张氏叔侄得以在服刑十年后被无罪释放。
当年被作为以零口供定案的典型而大肆宣传的案件,竟是一起人为炮制的荒唐冤案。
错案具有理念和制度层面原因,需系统、客观地进行分析。
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理念及司法制度视角,分析冤案产生的原因与防范。
一、破坏罪刑法定原则:错案产生的深层根源在西方,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来自于费尔巴哈,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该原则一方面强调刑事违法性,以刑法明文规定作为定罪判刑的唯一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其背后的思想出发点是刑法应发挥人权保障机能,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也即,罪刑法定原则的初衷是限制司法权,保障人权和维护法治。
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被规定在刑法典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首先以积极的态度表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这种立法表达的优点是突出犯罪认定中的刑法规定性因素,缺点是并没有显示出罪刑法定的人权保障取向,其思想的出发点仍是刑法工具主义。
事实上,积极的罪刑法定在很多国家宪法或法律中没有规定,而我国刑法典对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分别进行规定。
但是,积极罪刑法定是为了保护社会,扩张刑罚权;消极的罪刑法定是为了保障人权,限制刑罚权。
当二者冲突时,应以消极的罪刑法定优先,否则就违背了罪刑法定的本意。
张氏叔侄冤案中,积极的罪刑法定过分发动,而消极的罪刑法定不被遵循,最终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本意,也就是违背刑法的基本理念。
刑事“冤假错案”成因浅析
刑事“冤假错案”成因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频发严重地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人民大众对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的重大质疑,浪费司法资源,影响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摧毁了公众的法治中国梦。
为加强对人权的进一步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重树司法公正的权威也成为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法制化不断加速的进程中,法学界对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研究也渐进增多,本文从我国“冤假错案”的成因入手并参考了国外的相关规则进行探索分析。
标签:“冤假错案”;米兰达规则;刑事2016年11月30日对“聂树斌案”判决书的做出,“沉冤昭雪”的同时,“死刑错案”又深深地刺痛着人们的神经,巨大地挑战了我国的司法公正。
以往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媒体有过深度报道,公众广泛关注,一次次地触碰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底线,一次次地挑战法律的权威与正义。
这类“冤假错案”的产生,不仅严重侵犯无辜被追诉人的人身合法权益,而且某种程度上讲是在放纵真正实施违法行为的犯罪者,使其逍遥法外,继续侵犯潜在受害者的人权,不断地危害社会。
重新审视近期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呈现出与以往错案的不同特点。
像上面提到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被司法纠正,基本上是因出现了“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而近期错案的纠正并未出现此闹剧,比如说“聂树斌案”,其判决书上明确写明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未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聂树斌有罪。
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①这是案件存疑,重新审理,最终进行了改判。
这也正是我国司法的进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早在2013年5月人民法院报撰文提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微探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微探随着中国司法体系的日益完善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刑事错案已经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刑事错案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权,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形象,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因此,建立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是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首先要有明确的理论基础。
在我国,罪刑法定、证明责任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所以我国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和侵权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这些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刑事责任和侵权赔偿是两个比较独立的法律概念,它们的追究方式和责任主体有所不同。
其中,刑事责任是指以刑事处罚作为主要方式,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惩罚的责任;而侵权赔偿是指以经济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对受到侵害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补偿的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惩罚的责任。
对于刑事错案,应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对于因司法错误而导致误判的案件,若责任在判决人员,则应该据此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惩戒罪犯的效果。
同时,应该严格执行国家法律,保证刑罚的执行都是合法、公正的。
侵权赔偿是指以经济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对受到侵害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补偿的责任。
对于刑事错案,受害人或其家属可以向有关机关或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请求。
同时,国家应该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对于精神或身体严重受损的刑事自由人员进行追责,进行经济赔偿,并提供精神援助等服务。
3、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的重要补充,其主要作用是加强对司法人员行为的监督,避免司法人员有失公正、违法行为。
以建立刑事案件审判管理办公室,健全相应法律法规的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判决,保障公平公正的审判。
另外,还可以通过开展专项检察、司法考评、评估考核等方式,保证司法力量在审判中的公正、正义。
从实践角度出发,以下几点可以对刑事错案追究机制进行完善:1、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追究机制是建立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
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
2 . 非法证据难 以排 除。非法证据就像毒瘤一样 侵蚀着正常 的诉讼机体 。一方面,执法机关为 了完 成高难度 的追诉任务 ,不得不依赖非法方法收集证 据,而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的行为恰恰是导致错
案最主要的危 险因素 : 隐瞒、 伪造证据, 阻止证人作
公诉 , 无一例外地要求法 院判决有罪, 显然不符合刑
刑事错 案产生 的原 因及其 预防对策
应敏骏
( 宁海县人 民检察 院, 浙江 宁海 3 1 5 6 0 0 )
【 摘 要】 刑事错案会对被告人的生命和 自由权利产生重大影响。 错案的发生有侦查机关、 检 察机关和 司法机关 的原 因, 也 与 多种 外部 因素的 影响 有 关 。应树 立程 序 正 义理 念 , 遵 守 司法客 观规 律 , 做好 错 案 的预 防工作 , 以避 免 冤
2 0 1 3 年 lபைடு நூலகம்2月
湖北 警 官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 u b e j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c e
De c . 201 3
第1 2期 总第 1 4 7期
NO. 1 2 Se r . NO . 1 47
假 错 案 的发 生 。 ・
【 关键词】 刑事错案 ; 程序 正义 ; 原 因; 对策
【 中图分 类 号】 D 9 l 5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1 2 -0 1 3 3 -0 3
近几年来, 以湖南滕 兴善“ 杀人碎尸” 案、 湖 北佘 祥林 “ 杀妻” 案、 吉林孙邵华杀人案 、 云南孙万 刚案、
被称 为“ 浙 江赵 作海” 的吴 大全死 刑案、 杭州张辉、 张 高平 叔侄奸 杀案等 “ 为代表 的冤假错 案屡屡 发生,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预防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预防翻开历史我们会发现,冤假错案一直都像幽灵一样动摇着着司法的权威,冤假错案的原因五花八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中抽象出最本质、最核心、最重要的原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设计良好的制度解决这些问题。
一、冤假错案形成原因探究(一)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公检法三机关尽管职责不同,但三机关对错案的发生都有责。
侦查阶段是找出证据,查明事实的重要阶段,这一阶段的侦查人员行为违法、草率与否直接决定了整件案件是否会成为冤假错案。
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时应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过度依赖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把关不严、审查不细,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除此之外,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差,缺乏办案经验,而这些审判人员的能力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破案率。
(二)伪证假证过度重视口供证据,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大原因。
有调查表明在七种证据中,最容易直接导致错案的两种言词证据是口供和证人证言,一旦犯罪嫌疑人、证人做出了错误供述,就会误导侦查人员,使他们在调查取证的道路上离事实真相越来越远。
而当真相难以澄清时,一些容易疏忽的办案人员难免采取一些非法的措施来获取证据。
(三)刑讯逼供尽管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作了相关的处理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在实践中,刑讯者在刑讯时却无所顾忌。
究其原因有两个:一是刑讯逼供通常是隐蔽进行的,不容易为逼供以外的人所知晓,这样不仅刑讯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刑讯所得的证据也不会被排除。
二是刑讯逼供的收益要远远大于风险,尽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公、检、法三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但检察机关几乎不可能主动追诉刑讯逼供行为。
(四)有罪推定从理论上讲,被捕后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仍然只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犯人,然而在实践办案中,办案人员往往形成了肯定其有罪的思维模式,更有甚者通过在讯问进行不顺利时,怀着对犯罪嫌疑人的痛恨和犯罪分子不打不招的心态,实施刑讯。
论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
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2015.4科学实践作者简介:李士光(1990-),男,河北武邑人,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一、问题的由来2014年,我国保持了十八大以来加速纠正冤假错案的势头,这一趋势在年末经由呼格吉勒图案的昭雪推向高潮。
根据澎湃新闻的不完全统计,2014年共有12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
如此之多的刑事错案,决非偶然,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司法环境、社会因素到底为刑事错案提供了何种温床?这恰恰是值得我们仔细探索,深深反思的。
何谓刑事错案,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
究其实质,刑事错案的核心内容便是无辜者被错误定罪层面。
这也契合我国司法实践屡屡发生的错案现象。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关注刑事错案的终极目的都是错案的防范,预防错案前提在于原因的剖析,为此本文集中展开探讨。
二、主体素质的良莠不齐这里的主体特指司法职业主体,主要包括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
这两大类主体对于刑事错案的形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一,办案人员的原因。
“在某种程度上,中国的公检法在对待刑讯逼供的问题上,已经达成了某种心照不宣的默契”,陈瑞华教授的评论可谓一针见血点出了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素质偏低的现状。
办案人员的素质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命运。
然而,实践中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却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效率、轻公正等落后的司法观念;再加之个别办案人员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等综合能力的良莠不齐,很容易造成错案。
第二,辩护律师的原因。
辩护律师,是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或者罪轻辩护维护其利益的律师。
辩护律师的功能在于,专就被告有利方面督促国家机关实践其应然的客观性义务,并且动摇其不利于被告事项之判断,以保证无罪推定原则在具体个案中实现。
可见,优秀的辩护律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错案的发生。
而司法实践中,我国辩护律师的辩护现状却不容乐观,辩护质量整体偏低;辩护质量好坏取决于辩护律师的综合素质的高低,辩护律师综合素质表现为专业知识、业务素质、文学功底、应变能力、道德水准、社会阅历等。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摘要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释放。
该案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再次让司法正义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也掀起了新一轮刑事错案研究探讨。
而该案与五年前的余祥林冤案如出一辙,两起雷同的冤案绝非巧合。
笔者就赵作海案为代表的典型冤案进行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冤案的产生提一些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对策刑事错案是近年来我国社会领域中一个沉重的话题,而冤案的昭雪却是由偶然因素所导致的。
究其原因,无非有二:一类是真凶出现,如杜培武杀人案、聂树斌杀人案、李久明杀人案等;一类是“死者复活”,如佘祥林杀人案、滕兴善杀人案以及最近出现的赵作海杀人案都是此类。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这些冤案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痛定思痛,我们必须理性地指出,刑事错案带给司法的影响是双重的。
它一方面必然会损害司法尊严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为改革司法体制提供了标本和契机。
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并加以改善,刑事错案才能产生对司法改革的积极意义。
下文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刑事错案的对策进行一些思考。
一、刑事错案的判定标准刑事错案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然而对于错案的判定标准在刑法理论界存在分歧。
传统观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凡是裁判所以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都是错案。
除此以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刑事错案的概念表述还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客观说”。
这种观点强调某一案件是否属于错案,关键要看案件的处理结果情况。
认为司法机关最终作无罪处理或者进行刑事赔偿即为错案。
第二种是“主观说”。
即是司法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强调对司法人员的监控。
第三种是“主客观统一说”。
即认为刑事错案的界定应当坚持法律标准、客观标准、主观标准相互统一。
这种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片面性。
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管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案件的基本证据采信错误、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监管活动的裁判、决定或者措施发生错误,或者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并造成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后果的案件。
刑事错案成因及对策分析
2 刑 事证据 制度 问题 , . 非法 证据 难 以排 除 。 法证据 即违 反 案 , 是侦 查案 件之 捷 径 。当然过 分 依赖 口供 , 至采 用 非法方 非 这 甚
法定 程序 所取得 之证 据, 主要是 控诉 证据 。控诉 方 违反 法定程 序 式 获 取 口供 ,恰 恰是 走 向错 案 的必 由之 路 。大多 数刑 事错 案 背
本 保证 , 但在 认识 上 , 多数 人还 是 固执 的认为 只有 实体才 是真 警证 据意 识 不强 , 能充 分利 用证 据去 揭露犯 罪 、 大 不 打击 犯罪 。二 正存 在 的 , 讼程序 只 依附于 诉讼 实体 , 使诉讼 程序 出了 问题 是一 些 民警 在办 案 中缺乏 诉讼 意识 。 诉 即 主要 表现 : 是在接 受 案件 一 也 不 影响诉 讼 结果 的正 当性 。 比如侦 查 阶段 中律 师虽 然有 权在 时 , 不重视 对案 件细 节 的核实 , 造成 案件情节 不清 , 别案 件造 给甄 犯 罪嫌 疑人 在被 侦查 机 关第一 次 讯 问后或 者采 取 强制 措施 之 日 成 困难 ; 二是 在讯 问犯 罪嫌 疑人 时 , 不对犯 罪嫌 疑人 的基 本情 况 起, 即侦 查阶段介 入 , 犯罪嫌 疑人 进行 法律上 的帮 助 , 对 但是 在刑 和掌握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 制定切实可行的讯问计划, 便仓促 等到“ 久攻 不下 ” 分析研 究 , 件 已形 成“ 生饭 致使 案 再 案 夹 , 事 司法 实践 中 , 由于对律 师介 入存 在抵 触情 绪 , 多数侦 查机 关会 上阵 , 无法 认 定 。 严格 限制 律师 会见 当事人 的 次数 、 时间 , 甚至 以各 种理 由予 以拒 件 关 键情节 不 清 ,
Lclv oas蜘
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生的思维能力, 又发展语言能力。
4 、 凭借课文, 感受说话。 如学习《 一次成功的实 验》 一课 后, 让学生谈谈从这一件事中受到什么启
发?这样不仅使学生加深对课文的理解 , 同时还加 强 了思想教育。
部分。读是通过语言文字理解思想 内容 , 重在理解 能力的培养; 说。 是用口头语言表达思想 , 重在表达 能力的培养。读与 说虽是两种不同的训练, 具有独 立性, 各有规律, 但二者又有内在联系, 关系密切。 读 是说的基础 , 说是读的发展。 —般来说. 读的正确 . 能 力高。 说的就规范, 能力就相应提高。说与读是相辅 相成、 相互作用的, 读可以带动说, 说又能促进读。 读 与说关系密切 , 必须重视阅读教学过程中的说话训 练, 把阅读教学与说话训练紧密结合起来。 在阅读教学中, 读与说的训练如何结合昵?笔 者现以新课标人教版三上语文教材为例 , 谈谈 自己 肤浅的做法: 1 、 凭借课文 , 问答说话。在讲读课文的过程中, 注意设计问题 , 多给学生说话的机会 , 让更多的学 生得到说的锻炼。如学习《 听听, 秋的声音》 —课后 , 可设计问题 : 你在秋天还能听到哪些声音呢?有的 学生说: 我还能听到“ 哗哗” 的声音, 这是秋雨在快活 地笑着跳着。 我还能听到“ 嘿呦嘿呦” 的声音。 这是小 蚂蚁忙着准备粮食过冬呢! 我还能听到“ 呱呱呱呱” 的声音 , 这是青蛙加紧挖涧建造房屋 ……经常设计 问题让学生说话, 久而久之 , 就形成了能力。 2 、 凭借课文, 复述说话。复述可 以 培养学生口 头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复述既是阅读教学的
5 、 利用课文插图练习说话。每册语文课本者 阳 有一定数量的插图,它是教材的有机组成部分 , 是 教材内容的形象表现 , 是绘画艺术和语言艺术的统 体, 富有启发性 , 是帮助学生理 解课 文内容的极
浅谈刑事诉讼错案的原因
浅谈刑事诉讼错案的原因作者:苏渊来源:《卷宗》2015年第11期近年来,我国的媒体接连曝光了数起性质极为恶劣的刑事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造成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深度怀疑,严重削弱了司法权威。
刑事冤假错案的频发在引起社会强烈反应的同时,也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深刻思考,究竟是哪些原因,在哪些环节出错,导致刑事错案的出现。
刑事诉讼错案虽然在表面看来是偶然出现的,但偶然中存在着必然,结合目前中国的社会实际可以看到出现刑事诉讼错案现象的原因主要有:1 司法功利主义是刑事诉讼错案产生的直接原因,主要表现在1.司法理念的落后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就是不断丰富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我国“重打击犯罪,轻权利保护”的刑事理念却一直主导着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
在我国的某些司法人员的认识里,只要是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基本上就等于决定了罪犯,因而在以后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为了加重刑事打击的目的,往往不再贯彻“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判决有罪”的思想,忽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因此,错案的出现在不足为怪了。
2.办案指标的压力办案指标的出现则是其另外一种典型的表现形式。
在该办案指标的指导下,必然会对相关办案人员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迫使司法办案人员尽快处理案件,完成相关的办案指标。
但是,由于在指标压力下办案,而指标有关系到自己的福利待遇,司法人员难免会急功近利,办案粗糙,导致案件经不起推敲。
2 审判权不能独立是刑事诉讼错案出现的主要原因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这也是现代法制国家普遍确立的一项宪法原则。
它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但在由于体制、制度、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不小的障碍。
主要表现为:1.行政机关的干预,使司法机关难以独立行使审判权各个地方政府往往控制着司法机关的人事、财政等权力,因此行政机关常常肆无忌惮的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施加各种压力,干预具体案件,致使一些司法人员抵抗不住外界压力,不能依法公正公平的审理案件,于是便在证据不充分甚至相互矛盾时仓促结案。
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出错(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法律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
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律程序出错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本文将分析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出错的原因,探讨其危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出错的原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立法空白、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导致法律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模糊地带,为出错提供了空间。
2. 司法人员素质不高部分司法人员缺乏法律素养,对法律程序理解不透彻,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错误。
3. 程序执行不规范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司法人员存在程序执行不规范、随意性大等问题,使得法律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变形、走样。
4.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刑事法律程序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法律程序出错后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5. 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动接受错误的程序。
三、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出错的危害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程序出错可能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不公,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当事人心理创伤。
2. 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法律程序出错会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3. 加剧社会矛盾法律程序出错可能使案件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进而引发上访、缠诉等行为,加剧社会矛盾。
4. 影响社会稳定法律程序出错可能导致案件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四、改进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法律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立法空白,明确法律程序的具体要求。
2.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程序。
3. 规范程序执行加强对司法人员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执行法律程序,防止程序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
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摘要: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近几年来,我国在大力主张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的情况之下,冤假错案仍一再发生,这就不得不让我们反思。
这里通过结合一些近年来为人们所熟知的案例,从几个角度分析讨论,阐明导致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几个重要原因。
关键词:疑罪从无;刑讯逼供;惟口供;律师辩护这里所讨论的冤假错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由于公安检查机关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证据,抑或其他违法的方法,结果使无辜的人被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即刑事冤假错案。
纵观诸多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总能找到许多共同点,总结有主要如下几点: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现象仍占主导,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根本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即使现在相关立法已经确立了这一原则。
这一现象一方面是因为办案人员受到上级机关、领导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追求办案效率。
虽然我们可以从先哲贝卡利亚那里得知,刑罚与犯罪的时间间隔越短,那么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就更加明显,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为了效率而忽略公正的理由。
每一个案件的侦破都具有其规律性和必然性,限期破案,片面追求破案率有悖客观规律,破案有奖,无可厚非,但限期破案,积案必罚的指令,则不应该出现,破案也需要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否则会给办案人员带来巨大的压力,以致为了不受罚而随便结案,这样就会造成冤假错案,甚至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托词或便利。
试想,当一味的追求效率而使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而无辜清白者被判刑入狱甚至被处以死刑时,这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司法的权威还能存在多久?我们不能为了效率而丧失了对公正的追求。
当这两者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在确保公正前提下去讲求效率。
另一方面是因为长期的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思想在影响着办案,司法实践中的这一做法不仅违背了我国刑法确立的罪行法定基本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还导致了冤假错案的频发。
论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及其预防——以刑事审判为视角
论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及其预防———以刑事审判为视角王顺(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近些年,佘祥林案、王树红案、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聂树斌案等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从刑事审判的角度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包括审判机关对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制约不足,疑罪从无的司法观念没有贯彻落实,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不正当干预和辩护律师作用没有明显发挥等。
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探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有效措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职责。
【关键词】冤假错案;刑事审判;产生原因;应对措施【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18)01-0065-06一、刑事冤假错案现状2017年2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白皮书披露,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浙江张氏叔侄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起(参见表一),为相关当事人平反了名誉,重振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在2017年3月份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周强院长和曹建明检察长在作两院工作报告时,周强院长称,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曹建明检察长则表示,要深刻反思检察环节自身把关不严的沉痛教训。
这些“刑事冤假错案”究竟是如何产生的?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各自的看法和理解。
在以往的研究中,很多学者都认为“侦查环节”更容易出现漏洞,进而发生后续的刑事冤假错案,这种看法,可以说,与我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侦查环节存在刑讯逼供、重口供轻证据以及一系列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认识具有很大的关联性。
因为类似案件接二连三的发生,以至于有时候在社会公众潜意识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即刑事冤假错案都是由侦查机关造成的。
其实,从法学方法论角度上来看,这一结论是错误的,或者说是不全面的。
侦查活动引发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以“卢荣新案”为样本
侦查活动引发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以“卢荣新案”为样本摘要:由于刑事犯罪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人类认识的局限性,错案的存在不可避免。
本文力图通过对“卢荣新案”侦查环节的透析,寻找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漏洞与缺陷,总结错案形成的原因,揭示目前侦查人员及其相关侦查行为的问题。
关键词:错案;侦查;证据一、刑事错案概述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对于“刑事错案”概念的看法不一,一直未达成统一的认识,有客观说、主管说、主客观统一说等观点。
甚至有部分学者认为不应该使用“错案”的概念。
当然,在法律没有对刑事错案进行明确、清晰界定的状况下,这些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思考方向,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
鉴于现行立法较为模糊的现状,笔者认为我们因结合实践操作来具体认识刑事错案。
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实务运行来看,对刑事错案的分类笔者较为赞同陈永生学者的观点,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被错误追诉和误判有罪的案件;另一类是因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被检察机关、法院按无罪处理的案件。
[1]二、“卢荣新案”回顾笔者将根据判决书中二审查明的事实对该案进行分析。
其一,有关DNA的鉴定意见。
首先,对于用作DNA鉴定的锄头柄部擦拭物,办案机关于不同时间出具的检材提取情况说明彼此矛盾,无法证实该柄部擦拭物的来源;其次,用作DNA鉴定的卢荣新的血样,卷内居然没有提取记录。
因二审期间,重新送检,才证实该锄头柄部没有卢荣新的DNA。
而原判却据以定案,确实存在诸多问题。
办案机关对于检材提取情况都无法自圆其说,从侧面反映出办案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检材提取,保管等环节的疏漏甚至是不负责任的态度。
重要物证的提取记录也没有附卷,无法说明来源的证据何以定案。
其二,有关有罪供述。
卢荣新在侦查阶段的八次供述中仅做了一次有罪供述(随后还翻供),原判就因该有罪供述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认定为卢犯罪的主要证据,这并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
并且卢有罪供述的询问时间、地点、录像都存在重大瑕疵,办案机关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以及办案机关获取有罪供述的方式是否合法,都存在一定的疑问。
刑事错案的成因及程序性预防对策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2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7 期摘 要:本文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监督环节以及案外因素等方面分析刑事错案的成因,并以“程序正义”为切入点探讨刑事错案的程序性预防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分析;程序性预防近些年来一些曾经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开始被人民法院纠正,尤其是在2014年以后,我国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标,希望能够借此重树司法公信力。
根据201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2013-2016)》白皮书披露,在2016年全年,纠正重大冤假错案共11件涉及17人,数量达到历年最高。
但是,必须认清当前的刑事司法现状:还有很多的刑事错案尚未纠正,可能还有很多新的错案会产生。
因此,应当对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进行总结,也应当研究如何预防刑事错案发生的程序性对策。
一、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1.侦查阶段刑事案件发生后首先由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在这一阶段侦查人员习惯与采取“先供后证”的侦查方式,即希望能够先获得口供,再通过口供找到能够辅助侦查结果的证据,而其在讯问中又往往因为急于侦破破案、先入为主的印象、迫于舆论或者被害人家属的压力等因素,采取刑讯逼供等极端方式暴力取证,并以此作为起诉的主要证据。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实践中,“重口供、轻取证”的状况比较常见,凸显了侦查技术的落后与司法程序的不规范。
2.起诉阶段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并没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实质审查,而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尤其是带着有罪推定的主观司法思维下,将侦查机关获得的口供奉为圭臬,忽视了程序的重要性,而将依靠口供取得的有罪证据作为提起公诉的凭据。
因而非法证据未能在起诉阶段被依法排除,程序正义在此时存在的必要性也被忽视。
3.审判阶段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事件中,检察机关承担着公诉方的角色,这样检察机关就从一个监督者的身份变为了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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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错案的形成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司法科学的不断进步,特别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配套规范、制度等的出台和发布,刑事错案预防取得了显著进步。
但是,由于刑事错案本身的复杂性,仍需要分析刑事错案的发生机制。
标签:刑事错案复杂机制从赵作海案到聂树斌案,从杜培武案到呼格吉勒图案,再到浙江“叔侄冤案”,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但给公民的尊严、身心造成了严重损害,同时也在拷问着司法从业人员的良知,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说明我国在司法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
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冤假错案并不仅在中国存在,即使在世界范围内,错案也是难以杜绝的。
应该看到我国在预防刑事错案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成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了“完善制度机制,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当务之急是,通过加强对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救济机制的研究,探讨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冤假错案救济机制。
一、刑事错案概念的界定研究刑事错案的预防,首先需要对刑事错案的概念进行合理的界定。
但由于个人立场、情感判断与社会判断的主观差异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宗教、道德的客观环境不同,法律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相互交叉等因素,社会各界对刑事错案概念的界定也是不同的。
笔者认为,虽然社会各界人士对刑事错案的定义及理解不一致,仍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和阐述,进而对刑事错案概念进行科学界定。
首先,从相关概念的表述上进行区别,明确刑事错案概念的范畴。
我国成语中“冤假错案”应该包含了冤案、假案和错案等三个概念。
“冤案”,是因为没有发生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已经发生,由于不实的证据和虚假的证言,将没有罪的人误指为罪犯的案件。
“假案”,是指为诬陷他人而虚构或者强加某种罪名的案件。
而“错案”,通常是指错误裁判的案件,包括无罪判有罪,有罪判无罪,或是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等。
在一般民众的认知中,错案、假案就是冤案。
而在法律工作者的眼中,假案、冤案都是由于司法、执法过错,导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就是错案。
但错案对事实认定错误有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一种形式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冤枉了好人,这可以称之为“错判”;另一种形式是把本来有罪的人错定为无罪,释放了坏人,这可以称之为“错放”。
所以,错案外延比冤案更广。
所以,笔者认为,刑事错案的概念包含了冤假错案的全部外延,法律用语更加专业,指向性更加明确,对预防机制的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应用更加适用。
其次,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合理界定,厘清刑事错案概念的内涵。
从刑事错案的字面意思理解,只要是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都可以称之为刑事错案。
但只有多角度、各节点、全方位地分析,才能得出刑事错案的科学概念。
具体而言,刑事错案既有实体意义上的错案,也有程序意义上的错案;既有事实认定上的错案,也有法律适用上的错案;既有最终司法确认的错案,也有各诉讼环节中的错案;既有错误入罪的错案,也有错误出罪的错案;既有主观过错上的错案,也有非主观过错上的错案等。
总之,刑事错案作为一种客观的司法现象,是刑事冤案、假案和错案的泛称,指由于刑事司法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刑事程序、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导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司法侵害的案件。
二、刑事错案的形成机制(一)主观意识方面的形成机制一是“有罪推定”观念的根深蒂固。
“有罪推定”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
“有罪推定”是很多冤假错案产生的思想根源,其基本思路是犯罪嫌疑人在没有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审判之前被推定为有罪,据此开展的一系列司法程序。
以司法实践为例,受有罪推定观念影响的侦查违法行为是导致刑事错案的起点,其形成机制的思想表现有“确证偏见”“口供为王”“命案必破”,具体在行为上包括刑讯逼供、骗供诱供行为;故意伪造损毁、私自涂改证据行为;以体罚虐待、威胁诱骗等手段非法收集证据行为;滥用职权,违法决定、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行为;牢头狱霸、狱内侦查等办案行为。
二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和对刑讯逼供的依赖。
从我国法治思想的历史来看,重打击、轻防范,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重集体、轻个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仍被作为合法的刑事政策使用。
三是刑事司法人员的个人因素。
如侦查人员的个人素质、侦查模式、思维定式、专业能力等主观因素对刑事错案的形成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在一些时候,所谓的破案专家或侦查人员的想法和做法,直接导致了刑事错案的发生。
(二)客观条件方面的形成机制司法环境直接影响着刑事司法工作的开展,成为冤假错案不断发生的外部机制。
这里既有体制机制的限制因素,也有社会法律文化的深层影响。
一是在社会法律文化方面。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因素根深蒂固,影响和制约着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
首先,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突出的群体性特征,受中国传统文化群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的影响,社会群体利益绝对优化的观念影响并弱化了对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和警惕。
其次,在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养不高的社情之下,民意高于法律的司法传统使得刑事司法工作必须估计社会对案件裁判结果的预期,社会舆论的外在压力严重影响了刑事司法工作的走向。
二是在体制机制方面。
虽然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确立了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但是,我国刑事司法工作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的法律监督。
首先,司法机关工作机制不科学,公检法部门人和财物的决定权在地方党委、政府,缺乏独立的制度保障和物质基础,司法决策存在行政化特征,刑事诉讼结构采取流水式作业模式。
其次,在一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涉法涉诉事務要服从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公检法部门处于无条件配合和被领导地位,如政法委牵头的公检法联合办案制度、地方党政负责人领导司法体制改革、多部门维稳联席会议等,公检法部门的独立性更难以保证,容易在涉法涉诉案事件上造成影响。
最后,一些地方领导的个人意志、相关部门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给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多的无形压力,妨碍了我国正常的司法程序,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
如在佘祥林冤案中,佘样林被公安机关超期羁押近两年,检察机关一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未提起公诉,佘祥林迟迟未受到审判。
但1997年底,湖北省荆门市政法委下令清理长期未结案件。
为完成政绩任务,荆门市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三机关会议,要求必须将佘祥林案“送出去”。
让久拖未决的佘祥林案在短短几个月时间之内完成了全部诉讼程序。
三是刑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
刑事案件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的特点,有些案件线索极少、破案时机稍纵即逝也是造成刑事错案的客观因素。
加之越来越高的智能型、科技型和反侦查型,对案件的侦破提出了新的挑战。
犯罪形态的千变万化、犯罪的智能化和科技化要求侦查技术、设备的科技含量也要提高。
但是,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刑事侦查科技水平较低,如交通条件、通信设备的限制,技术侦查装备条件的落后,常会影响侦查人员不能及时、准确地发现、收集、固定和妥善保管证据。
(三)刑事司法环节方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法律的准确和有效执行。
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公检法三家变一家,重配合轻制约。
第一,侦查环节是刑事错案的起点。
在侦查过程中,“由人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犯罪嫌疑人供述便成为侦破案件和最终定罪量刑的决定性因素。
侦查机关在发案率攀升、破案率指标的巨大压力下,一味地追求命案侦破率,反而容易违反司法程序收集证据,刑讯逼供便顺势而生、屡禁不止,催生了部分冤假错案。
第二,审查起诉是刑事错案的失守点。
检察机关作为侦查监督和案件公诉机关,如果能坚持原则、严格监督,严把法律适用关、证据审查关和程序公正关,就能将刑事错案挡在检察院前,堵在审判法庭之外。
但由于政法委协调、联合办案等多重因素影响,部分案件还是不能受到有效监督,存在发生刑事错案的可能性。
这里既有检察机关兼备起诉、监督两大职能的角色冲突原因,也有公诉检察官为求胜诉,保证控诉得到法庭支持,保证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惩处的主观因素。
有些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即使发现有侦查违法行为的存在,也会对非法证据采取容忍态度。
如在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中,被害人指甲内发现的DNA 与张氏叔侄不同的鉴定报告是在辩护律师一再要求下,检察人员才向法庭出示的。
第三,法庭审理是刑事错案的最后防线。
作为预防冤假错案产生的最后环节,法院突破了最后一道防线。
当法官发现认定犯罪的证据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时,他们本着疑罪从轻的思想审判案件,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
一方面,现行庭审制度中,检察院对移送证据范围的决定权和公诉的立场,容易使法官受到呈送證据的倾向性意见影响,进而对后续庭审进程造成影响。
另一方面,基于整体利益平衡的考量。
在现行体制机制下,刑事诉讼是控、辩、审三方利益协调的过程,很难为法官放弃个人利益来尽全力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保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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