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了多起重大冤假错案。
这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使司法公正在人们心中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刑事错案长期以来都是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的难以避免的难题,能有效适当控制刑事冤假错案会成为直接影响司法机制有序运行的关键因素。
刑事错案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危害,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容置疑的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中,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解读原因及提出预防对策。
标签:刑事错案;成因;预防对策由于刑事错案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且其出发点有可能不同,导致最终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
所以在我国,刑事错案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本文将针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和预防对策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刑事错案的主要成因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小觑的,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刑事错案的分析,可以找到以下几点共性,追根溯源,主要还是制度、立法以及司法环境三方面。
(一)司法体制存在缺陷伴随着案件真相的浮出水面,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也暴露在公众面前,如:1.部分司法人员素质较低:观念落后,能力不足刑事诉讼就很难避免不受司法工作人员观念与认知的影响。
诚然我国刑事立法中有无罪推定,但历史经验证明,执法者观念中还是有被告人就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看法,很容易把被立案侦查的人视为罪犯。
这种观念扎根在有些司法人员的思维中,使他们更重视有罪推定的应用,在这种思想的耳濡目染下,司法实践间接地被干预,进而导致错案的产生。
有数据显示,我国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其中从正统法学专业毕业的人员仅占很少的比例,而未从法学专业毕业,工作后能再接受系统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也是非常之少。
把案件交给这些可以说不是很专业的人来办理,其风险不言而喻。
2.司法决策行政化司法决策行政化,主要是指审判和检察过程的行政化,即法院和检察院内部案件处理决定的作出受到了行政体制运作模式的干扰。
冤假错案_精品文档
冤假错案1. 引言冤假错案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发生的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错误判决或冤案。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无尽的痛苦。
本文将重点讨论冤假错案的成因、影响以及预防和纠正的措施。
2. 成因分析冤假错案产生的成因复杂多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2.1 司法体制问题司法体制是冤假错案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环节,如侦查、审判、执行等,都需要各部门的合作和协调。
对于一些地方来说,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可能导致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公正。
此外,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会影响判决的结果。
2.2 证据问题冤假错案往往与证据问题密切相关。
证据的收集、保管和鉴定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造假、篡改等问题,都可能导致案件判决错误。
此外,科技手段的进步也给证据的真实性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图片、声音等可以被篡改。
因此,完善证据收集和鉴定体制,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对于预防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2.3 律师问题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辩护和代理作用,但是若律师不负责、不尽职,或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行事,可能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正。
因此,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对于减少冤假错案具有积极的作用。
3. 影响冤假错案的发生对相关各方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3.1 被害人及家属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是冤案的受害人及其家属。
他们将经历长期的心理痛苦和经济损失。
对于冤案的受害人来说,失去自由和名誉的打击是不可估量的。
3.2 社会公信力冤假错案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让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
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3 法治建设冤假错案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社会的法治环境。
法治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冤假错案的发生将对法治体系和法治意识产生负面影响。
4. 预防和纠正针对冤假错案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预防和纠正:4.1 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减少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简析
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简析刑事错案既是天灾,也是人祸。
铸成刑事错案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而这些因素集中体现于取证与推理方面,即由不当地获取和使用证据所致。
这是酿成错案的关键性因素。
结合本学期所学课程,我试图从几个经典错案中找出一些规律,并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概言之,造成错案的原因总与确证偏见密切相关。
确证偏见主要是指对待证明观点存在轻信或偏执的信任,对自己的论点只满足于确认,而不反思它可能是错的,也拒绝承认别的可能性解释,以自我为中心取舍论据,漠视、贬损或掩盖对之不利证据,对论证缺乏批评性的表现。
案件中的确证偏见会由许多原因造成。
其中包括侦查过程中的偏见、邀功心切、成见难消、破案层级压力大等。
像这样的情况下,若是机缘巧合造成犯罪嫌疑人身上具有的“疑似”点,很可能引起侦查人员逻辑上的确证偏见,因而相信犯罪嫌疑人就是真正的罪犯。
以近年来的几起错案在为例:在佘祥林案件中:佘祥林与某女青年关系暧昧,其妻张在玉精神不正常,夫妻关系不好。
此时,恰好张在玉下落不明,河边又发现一具无名女尸。
由于佘祥林平时与妻子关系不好,使得张在玉娘家人合理推测:张在玉一定是遇害了。
加之,河边出现的女尸无法辨认,这些因素的巧合进一步强化了张在玉娘家人的心理:女尸一定是张在玉。
张家人咬定无名女尸是张在玉,确证偏见直接误导警方对侦查方向的确定,这也是酿成冤案关键的一步。
在湖南的滕兴善冤案中,滕兴善身为屠夫,具有较高的解剖技巧,此点巧合了无名尸块解剖上的特点。
加之,石小荣下落不明,滕兴善与其有暧昧关系,女尸年龄又与石小荣相符。
这些诸多“疑似”集中在滕兴善身上,使得警方对滕兴善产生“合理”怀疑。
特别是在警方面临巨大破案压力之下,确证偏见心理愈发增长,不会放过对任何可疑人或事得“假象”。
在杜培武案件中,杜培武身上有枪弹遗留的痕迹,没有通过测谎测试,其妻王晓湘“红杏出墙”。
这一系列疑点都集中在杜培武身上,一些顶级刑侦专家也认为杜培武杀人至少有90%的可能性。
毕业论文:论我国当代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1
中文题目论我国当代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学校名称:广播电视大学指导教师:学生姓名:学号:专业:法学专业入学时间: 2010年9月论文提纲一、刑事冤案产生的危害(一)直接危害(二)间接危害二、造成刑事冤案的原因分析(一)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罪魁祸首(二)执法主体的观念和素质问题是刑事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三)民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刑事冤案的重要原因(四)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造成刑事冤案的客观原因1、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2、我国一直不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3、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三、预防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几点对策(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加大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查处力度(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治意识(三)开展教育培训, 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四)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1、完善无罪推定原则2、完善证人出庭制度3、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论我国当代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策【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新闻媒体陆续曝光了好几起影响较大的刑事冤案,如云南民警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河南农民胥敬祥“抢劫”案等等。
这些刑事冤案的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社会上造成了广泛而恶劣的影响。
尤其是去年的赵作海案,再一次把公众和法学界的专家们对于刑事冤案的讨论引向深入。
刑事冤案频繁发生的原因何在?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发生?各界观点不一。
本文试图从以赵作海案为主的典型性冤案出发,对刑事冤案所产生的危害及其频繁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富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够有效地预防、减少和避免刑事冤案的发生,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关键词】赵作海案;刑事冤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近些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相继出现了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孙万刚案等刑事冤案,它们使得许多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有罪的人却逍遥法外。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收稿日期:2017—10—12作者简介:王岩(1986—),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为刑法理论。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王岩(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黑龙江泰来162400)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了多起重大冤假错案。
这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使司法公正在人们心中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刑事错案长期以来都是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的难以避免的难题,能有效适当控制刑事冤假错案会成为直接影响司法机制有序运行的关键因素。
刑事错案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危害,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容置疑的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中,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解读原因及提出预防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预防对策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18)01—0127—03由于刑事错案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且其出发点有可能不同,导致最终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
所以在我国,刑事错案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本文将针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和预防对策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刑事错案的主要成因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小觑的,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刑事错案的分析,可以找到以下几点共性,追根溯源,主要还是制度、立法以及司法环境三方面。
(一)司法体制存在缺陷伴随着案件真相的浮出水面,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也暴露在公众面前,如:1.部分司法人员素质较低:观念落后,能力不足刑事诉讼就很难避免不受司法工作人员观念与认知的影响。
诚然我国刑事立法中有无罪推定,但历史经验证明,执法者观念中还是有被告人就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看法,很容易把被立案侦查的人视为罪犯。
这种观念扎根在有些司法人员的思维中,使他们更重视有罪推定的应用,在这种思想的耳濡目染下,司法实践间接地被干预,进而导致错案的产生。
有数据显示,我国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其中从正统法学专业毕业的人员仅占很少的比例,而未从法学专业毕业,工作后能再接受系统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也是非常之少。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防范建议
由于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存在错误,或者对案件 事实的认定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导致案件被错误处理。
司法机关不当行为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滥用职 权、隐瞒证据、误导法官等,导致案件存在重大错误。
技术手段限制
在办案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和局限性,可能存在 证据无法得到充分验证或者无法发现关键证据的情况,从 而造成冤假错案。
对涉案人员的身心健康和人身 自由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甚 至可能导致终身无法弥补的伤 害。
对整个社会的公正和稳定造成 负面影响,导致公众对司法制 度的信任下降,对社会安全感 的降低。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分类
证据不足
由于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证据不足或者缺乏可靠的证 据支持,导致案件无法得到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从而造成 冤假错案。
研究意义
通过对刑事冤假错案成因的研究,为防范和减少冤假错案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
研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刑事冤假错案成因的分析,提出针对性的防范建议, 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专家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 ,对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 建议。
缺乏科学证据支持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缺乏科学证据支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例如,在某些涉及 DNA证据的案件中,如果没有足够的DNA证据支持,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
主观原因
01
办案人员的素质不高
办案人员的素质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些办案人员可能缺
乏专业知识、经验或责任心,导致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不准确或不
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2016年7⽉8⽇中国近年来刑事冤案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讨论背景•佘祥林案:1994年1⽉2⽇,佘妻张在⽟失踪,张的家⼈怀疑张在⽟被丈夫杀害。
佘祥林因涉嫌杀⼈被批捕,最终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佘妻张在⽟突然从⼭东回到京⼭。
京⼭县⼈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罪。
•赵作海案:2010年5⽉9⽇,“杀害”同村⼈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罪释放。
•浙江叔侄冤案:张辉、张⾼平系叔侄关系,因涉及2003年发⽣在杭州的⼀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刑、缓期⼆年执⾏和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浙江省⾼级⼈民法院依法再审此案,宣告张辉、张⾼平⽆罪。
•内蒙古呼格案:1996年4⽉9⽇,内蒙古⾃治区呼和浩特市⽑纺⼚年仅18周岁的职⼯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起奸杀案凶⼿。
案发仅仅62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即执⾏。
2005年,真正凶⼿落⽹并交待犯罪事实。
2014年,内蒙古⾃治区⾼级⼈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呼格吉勒图⽆罪。
因为刑事冤案,很多⽆辜的⼈的⽣活受到了沉重的打击,甚⾄失去了⽣命。
刑事冤案不仅对公民的⽣命、⾃由和财产造成了威胁,还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性。
在这⼀桩桩惨剧之后,我们更应该反思这些悲剧发⽣的原因,并且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
⼆.刑事冤案的成因不难发现,在这些刑事冤案中都存在刑讯逼供现象。
刑讯逼供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直接原因。
在赵作海案中,审讯⼈员为了尽快破案,采⽤不让赵作海吃饭休息、⽤⽊棒和⼿枪猛敲颅⾻等刑讯逼供的⽅式对赵作海进⾏了轮番不停歇地审讯。
就在两天之后,赵作海第⼀次做了杀害赵振晌的有罪供述。
虽然我国法律已明⽂规定禁⽌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
为何刑讯逼供屡禁不⽌,审讯⼈员知法犯法,刑事冤案不绝?主要有以下⼏点原因。
1.制度⽅⾯①有罪推定我国现⾏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
以刑诉三大原则为视角探讨我国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其预防措施
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中,被告人有权拒绝陈述即享有沉默权。但很显然的是我国的绝大多数的被告人未认识到自己拥有这项权利。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缺少最起码的自我保护和防卫意识。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的缺乏同样影响着案件的发展,在赵作海案中,村民怀疑所发现的无头、无四肢的男尸是失踪的赵振晌,遂向柘城县公安机关报案。又因为赵作海和赵振晌之间曾经有过矛盾,于是怀疑赵作海是凶手。现在舆论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一旦真理只是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也即舆论乃假时又该怎么办呢。
预防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几点对策
从实践情况来看,刑事冤案大多数是由于偶然事件而被揭发,最典型的是真凶重现和死者“复活”这两种情形。尽管国家给予受害人赔偿,但是冤案仍旧频繁出现,让人们产生对司法对法律的怀疑。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冤案发生,应当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加大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查处力度,开展教育培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以有效地减少、避免刑事冤案的发生。?
都说存在即合理,我国的刑讯逼供存在也有其特殊性。侦查机关在审问过程如果借助刑讯获得重要口供使得案件破解,那么不论是警民还是上下级都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又怎么会来事后追究施刑者的法律责任呢。而施刑者又是有着执法者的身份来庇护着,有着这个天然的保护伞,又怎么会有所顾忌呢。中国自古以来便有着刑讯逼供的历史了,这也是一种文化遗留下来的问题吧。
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
刑事冤案在任何一个时代都不可能完全消除,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地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完善相关立法及制度,推进司法改革,促进人权保护,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如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综上所述,刑事冤案导致认为司法不公的人不只是被冤枉的人,还包括该被冤枉人的家人、其家族的人、其村子里的人,甚至社会上知道这起冤案的人。总而言之,刑事冤案一旦发生就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为有效地避免和减少刑事冤案的再次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我们应该吸取教训,努力建立一个更科学、更完善的刑事诉讼体制。
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
证人记忆偏差:证人可能因时间、 环境等因素导致记忆不准确
证人受到压力:证人可能因受到威 胁、利诱等外部压力而改变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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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主观偏见:证人可能因个人情 感、价值观等因素对案件有偏见
证人表达能力:证人可能因语言表 达能力有限而无法准确描述案件情 况
心理压力:被告人在审讯过程中受到心理压力,导致供述不实 认知偏差: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存在偏差,导致供述不实 记忆错误:被告人对案件细节的记忆存在错误,导致供述不实 诱导供述:审讯人员对被告人进行诱导,导致供述不实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 不齐:司法人员专 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有待提高
证据收集不规范:存在非法取证、伪造证据等问题 证据审查不严格: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导致错误认定事实 证据证明力不足:证据的证明力不足,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证据保存不当:证据保存不当,导致证据丢失或损坏,影响案件审理
技术落后:缺乏先进的侦查技术和设备 人员素质:侦查人员缺乏专业培训和经验 制度缺陷:侦查程序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信息共享:侦查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汇报人:abc
PART FOUR
心理压力:被害人在受到刑事指控时,可能因为心理压力而做出不实的陈述 记忆偏差:被害人在回忆案件细节时,可能因为记忆偏差而做出不实的陈述 误导诱导:侦查人员在询问被害人时,可能因为误导诱导而做出不实的陈述 利益驱动:被害人可能因为利益驱动而做出不实的陈述,如为了获得赔偿或减轻刑罚
性
司法人员数量不足,导致案件处理 速度慢
司法经费不足,影响司法设施和设 备的更新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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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影响案件 审理质量
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
法律理解错误
法律条文理解不准确,导致适 用错误
法律解释存在争议,导致适用 错误
法律适用标准不明确,导致适 用错误
法律适用程序不规范,导致适 用错误
法律适用不当
法律理解错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准确,导致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错误: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不准确,导致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冲突: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导致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滞后:法律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导致适用错误
社会舆论压力
媒体炒作:过度 渲染案件细节, 引发公众关注
网络舆论:社交 媒体上的言论和 观点,影响公众 认知
公众压力:公众 对案件的关注和 期待,影响司法 公正
司法压力:司法 机关受到舆论压 力,影响案件处 理
媒体炒作干扰
媒体过度渲染案件细节,误导公众认知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缺乏客观性,导致公众产生偏见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过于片面,导致公众无法全面了解案件真相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过于频繁,导致公众产生疲劳感,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判断
添加 标题
认知偏差:当事人的认知偏差可能会导致 其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和描述出现偏差,从 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添加 标题
情绪波动:当事人的情绪波动可能会影响 其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描述,导致其陈述 出现偏差。
添加 标题
心理防御机制:当事人在面对刑事指控时, 可能会启动心理防御机制,如否认、合理 化、投射等,从而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
证据保管不当,可能导致证据 丢失或损坏
证据审查不严格
证据收集不规范: 证据来源不明确, 证据真实性存疑
证据审查不严格: 对证据的审查不够 细致,容易遗漏重 要信息
证据使用不规范: 证据使用不当,可 能导致冤错案件的 发生
证据保存不规范: 证据保存不当,可 能导致证据丢失或 损坏,影响案件审 理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预防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预防翻开历史我们会发现,冤假错案一直都像幽灵一样动摇着着司法的权威,冤假错案的原因五花八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中抽象出最本质、最核心、最重要的原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设计良好的制度解决这些问题。
一、冤假错案形成原因探究(一)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公检法三机关尽管职责不同,但三机关对错案的发生都有责。
侦查阶段是找出证据,查明事实的重要阶段,这一阶段的侦查人员行为违法、草率与否直接决定了整件案件是否会成为冤假错案。
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时应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过度依赖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把关不严、审查不细,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除此之外,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差,缺乏办案经验,而这些审判人员的能力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破案率。
(二)伪证假证过度重视口供证据,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大原因。
有调查表明在七种证据中,最容易直接导致错案的两种言词证据是口供和证人证言,一旦犯罪嫌疑人、证人做出了错误供述,就会误导侦查人员,使他们在调查取证的道路上离事实真相越来越远。
而当真相难以澄清时,一些容易疏忽的办案人员难免采取一些非法的措施来获取证据。
(三)刑讯逼供尽管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作了相关的处理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在实践中,刑讯者在刑讯时却无所顾忌。
究其原因有两个:一是刑讯逼供通常是隐蔽进行的,不容易为逼供以外的人所知晓,这样不仅刑讯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刑讯所得的证据也不会被排除。
二是刑讯逼供的收益要远远大于风险,尽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公、检、法三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但检察机关几乎不可能主动追诉刑讯逼供行为。
(四)有罪推定从理论上讲,被捕后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仍然只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犯人,然而在实践办案中,办案人员往往形成了肯定其有罪的思维模式,更有甚者通过在讯问进行不顺利时,怀着对犯罪嫌疑人的痛恨和犯罪分子不打不招的心态,实施刑讯。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doc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
终极版doc————————————————————————————————作者:————————————————————————————————日期:浅谈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文章摘要:不断见诸于媒体的冤假错案,其血腥和荒谬无不强烈地震撼人民的心灵,其给冤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动摇了国人对刑事司法权威的认同感,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死穴。
面对这些冤假错案的暴露与纠正,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且必须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体制。
关键字:冤假错案、成因、对策、制度、理念、监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假错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给予准确界定,通常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给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案件被称为冤假错案。
所谓冤案一般是指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案件,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实体法或程序法错误,都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所谓假案一般是指故意捏造法律事实造成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冤案和假案应当都属于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是当今中国单独所有,古今中外都有发生。
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不知发生了多少冤假错案,而且绝大部分最终是冤沉海底,得不到平反昭雪。
这些有据可查的案件散见于《后汉书》、《三国志》、《北史》等正史中。
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社会同样充斥冤假错案,连美国政府自己也承认自1973年至2003年这三十年间认定200多名囚犯有冤屈,比较突出的案例如在上一世纪60年代,美国人罗伯特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犯有抢劫罪,由此无辜蒙冤坐牢整整42年,直到2004年才被无罪释放。
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
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摘要: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近几年来,我国在大力主张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的情况之下,冤假错案仍一再发生,这就不得不让我们反思。
这里通过结合一些近年来为人们所熟知的案例,从几个角度分析讨论,阐明导致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几个重要原因。
关键词:疑罪从无;刑讯逼供;惟口供;律师辩护这里所讨论的冤假错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由于公安检查机关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证据,抑或其他违法的方法,结果使无辜的人被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即刑事冤假错案。
纵观诸多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总能找到许多共同点,总结有主要如下几点: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现象仍占主导,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根本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即使现在相关立法已经确立了这一原则。
这一现象一方面是因为办案人员受到上级机关、领导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追求办案效率。
虽然我们可以从先哲贝卡利亚那里得知,刑罚与犯罪的时间间隔越短,那么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就更加明显,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为了效率而忽略公正的理由。
每一个案件的侦破都具有其规律性和必然性,限期破案,片面追求破案率有悖客观规律,破案有奖,无可厚非,但限期破案,积案必罚的指令,则不应该出现,破案也需要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否则会给办案人员带来巨大的压力,以致为了不受罚而随便结案,这样就会造成冤假错案,甚至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托词或便利。
试想,当一味的追求效率而使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而无辜清白者被判刑入狱甚至被处以死刑时,这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司法的权威还能存在多久?我们不能为了效率而丧失了对公正的追求。
当这两者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在确保公正前提下去讲求效率。
另一方面是因为长期的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思想在影响着办案,司法实践中的这一做法不仅违背了我国刑法确立的罪行法定基本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还导致了冤假错案的频发。
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
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第一篇: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摘要伴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与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的法制建设工作也开始变得越来越成熟。
然而,在近年来频频被曝光在大众目光下的多起冤案和错案不难看出,我国的司法程序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例如法律文化因素不完善、司法环境不和谐以及辩护律师的职能过于弱化等等。
为了能够尽快的解决和改善我国当前司法体制中所出现的这些问题,国家政法委与最高人民法院都相继出台了有关于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对策。
本篇文章以浙江省发生的叔侄冤案为主要切入点,同时结合了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文章共可分成四个主要部分,其中第一个部分主要是对浙江叔侄冤案案情的回顾与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刑事冤错案有关概念以及界定范围的介绍;第三部分结合了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对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了列举;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则是刑事冤假错案的几点预防对策。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叔侄冤案;法律证据Analysis of the Causes and Prevention of criminal injustices 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 of the country, our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work began to become more and more mature.However, in recent years frequently been exposed in the public eye more than injustice and wrong cases is not difficult to see that China's judicial process there are still many shortcomings, such as inadequate legal and cultural factors, legal environment of discord and defense counsel functions and so too weakened.T o be able to address and improve our current justice system arising from these issues as soon as possible, the National Political and Law Commission and the Supreme Court have issued preventive measures are about miscarriages ofjustice in criminal.This article nephew injustice to occur in Zhejiang Province is the main entry point,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conducted in-depth research.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main parts, the first part of which is in Zhejiang nephew injustice of the case review and analysis;the second part is about the concept of the criminal injustice and wrong case to define the scope of the presentation;third part of our current The legal environment for causes of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have been cited;fourth part of the main content is a few preventive measures criminal miscarriages of justice.Keywords: criminal injustices;nephew injustice;legal evidence 目录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2 Keywords 2 第1章引言 4 第2章案例及其引发的思考 2.1 案例回顾 5 2.2 案例引发的思考 6 第3章刑事冤假错案的界定 6 第4章刑事冤假错案的主要成因 7 4.1 法律文化因素的影响 7 4.2 不良司法环境的影响 8 4.2.1 党政权利部门的不良干预 8 4.2.2 民意舆论的负面影响 8 4.3 辩护律师辩护职能的弱化 8 4.3.1 缺少职业操守 9 4.3.2 参与积极性较差 9 4.4证据意识单薄且证明标准过于简化 9 4.4.1定案证据不充分 9 4.4.2 无罪证据被忽视 10 第5章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对策 10 5.1 重塑新诉讼理念 10 5.2 优化司法环境 11 5.2.1 确保检查权于审判权的独立性 11 5.2.2 减少民意舆论对诉讼过程的干扰11 5.3 提高律师与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12 5.3.1 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12 5.3.2 提升律师的业务能力 12 5.4 充分利用科技的力量 13 5.5 完善证据制度 13 第6章结束语 15 致谢 15 参考文献 16 第1章引言公平与正义是国家在社会环境下的唯一立法准则,不让任何一个不法分子逍遥法外、不让任何一个好人蒙受冤屈是我们所有人都共同期望的。
冤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冤案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冤案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极大损害。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刑事冤案进行分析,探讨冤案的形成原因、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如何避免冤案的发生。
二、案例简介本案当事人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10年5月,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一审、二审,张某被判无期徒刑。
在服刑期间,张某坚称自己无罪,并不断申诉。
2015年,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查,张某被宣告无罪并当庭释放。
三、案例分析(一)冤案形成原因1. 证据不足: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未能充分证明张某的犯罪事实。
例如,案发现场的指纹、DNA等关键证据均未与张某相吻合。
2. 侦查人员主观臆断: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张某存在偏见,未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导致案件误判。
3. 法院审判程序瑕疵: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如未充分保障张某的辩护权、未依法调查取证等。
4. 申诉制度不完善:张某在服刑期间多次申诉,但申诉渠道不畅,导致其冤情未能及时得到纠正。
(二)法律适用问题1. 证据规则: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存在瑕疵,未能充分证明张某的犯罪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 辩护权保障: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张某的辩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3. 申诉制度:本案中,张某的申诉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导致其冤情长期得不到纠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和处理。
(三)避免冤案发生措施1. 加强证据审查: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充分、确凿。
2. 完善侦查程序:侦查机关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错判的冤案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错判的冤案是指因种种原因导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出现错误,最终导致无辜者被定罪处罚的案件。
这些冤案不仅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信任。
本文将以“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为例,分析法律错判的冤案,以期引起社会对司法公正的重视。
二、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被杀害在家中。
警方经过调查,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抓获。
陈某某承认杀人事实,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其辩护律师提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且案发时精神状态异常,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然而,法院最终判决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问题1. 证据不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存在瑕疵,且部分证据与陈某某的供述存在矛盾。
此外,陈某某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异常,可能对其行为能力产生影响。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这些证据,导致对陈某某的判决存在疑点。
2. 侦查人员存在违法取证行为据陈某某的辩护律师透露,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可能对陈某某的供述产生误导,导致其供述与事实不符。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对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也未对陈某某的供述进行严格审查。
3. 法院审理程序不规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例如,在法庭调查阶段,法院未能充分听取陈某某的辩护律师的意见,也未对陈某某的供述进行详细审查。
此外,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存在矛盾,导致判决结果存在疑点。
四、法律错判的后果1. 陈某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由于法院判决错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遭受了极大的身心痛苦。
此外,其家庭也因陈某某的错误判决而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2. 司法公信力受到损害该冤案的发生,使社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了质疑,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3. 社会稳定受到威胁冤案的发生,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引发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进而影响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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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8⽇
中国近年来刑事冤案的成因分
析及对策研究
⼀.讨论背景
•佘祥林案:1994年1⽉2⽇,佘妻张在⽟失踪,张的家⼈怀疑张在⽟被丈夫杀害。
佘祥林因涉嫌杀⼈被批捕,最终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佘妻张在⽟突然从⼭东回到京⼭。
京⼭县⼈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罪。
•赵作海案:2010年5⽉9⽇,“杀害”同村⼈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罪释放。
•浙江叔侄冤案:张辉、张⾼平系叔侄关系,因涉及2003年发⽣在杭州的⼀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刑、缓期⼆年执⾏和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浙江省⾼级⼈民法院依法再审此案,宣告张辉、张⾼平⽆罪。
•内蒙古呼格案:1996年4⽉9⽇,内蒙古⾃治区呼和浩特市⽑纺⼚年仅18周岁的职⼯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起奸杀案凶⼿。
案发仅仅62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即执⾏。
2005年,真正凶⼿落⽹并交待犯罪事实。
2014年,内蒙古⾃治区⾼级⼈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呼格吉勒图⽆罪。
因为刑事冤案,很多⽆辜的⼈的⽣活受到了沉重的打击,甚⾄失去了⽣命。
刑事冤案不仅对公民的⽣命、⾃由和财产造成了威胁,还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性。
在这⼀桩桩惨剧之后,我们更应该反思这些悲剧发⽣的原因,并且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
⼆.刑事冤案的成因
不难发现,在这些刑事冤案中都存在刑讯逼供现象。
刑讯逼供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直接原因。
在赵作海案中,审讯⼈员为了尽快破案,采⽤不让赵作海吃饭休息、⽤⽊棒和⼿枪猛敲颅⾻等刑讯逼供的⽅式对赵作海进⾏了轮番不停歇地审讯。
就在两天之后,赵作海第⼀次做了杀害赵振晌的有罪供述。
虽然我国法律已明⽂规定禁⽌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
为何刑讯逼供屡禁不⽌,审讯⼈员知法犯法,刑事冤案不绝?主要有以下⼏点原因。
1.制度⽅⾯
①有罪推定
我国现⾏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
”,⽽⽆罪推定的定义:“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罪”,这⼆者之前仍存在⼀些细微差别。
在我国⽬前的执法过程中,仍然实⾏的是有罪推定。
观念⽀配⾏动,执法⼈员如果对于嫌疑⼈有先⼊为主的有罪推定,在之后寻找证据的过程中必然将导致⼀定的倾向性,这将⼤⼤提⾼冤假错案发⽣的概率。
另⼀⽅⾯,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先被视为有罪,如果想证明⾃⼰⽆罪,就需要拿出证据洗刷⾃⼰的冤屈,这样⼀来,被告⼈承担起证明⾃⼰⽆罪的责任,但是同时被告⼈又⽋缺搜寻证据的能⼒,这使被告⼈和控诉⽅即执法⼈员在⼀开始就处于⼀种不平等的状态。
②执法监督体制不健全
在权利机构中,⼈民检察院具有监督权,对于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为有通知纠正的责任。
但是只有重⼤案件,⼈民检察院才派员到场监督。
对于⼤多数案件的监督只有在其审理执法机关呈递的材料时才发现,属于事后监督。
在事后监督中发现问题是很难的,检察院依靠的材料又是执法机关提供的,在监督⽅⾯⼏乎没有参考价值。
这⼀点在呼格案中体现得⾮常明显。
由于当时全国推⾏“严打”,公安、检察院、法院密切配合,以求快批准、快起诉、快审判,打破了司法体系原有的制衡与纠错机制,提⾼了冤假错案发⽣的可能。
③绩效考核制度
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是导致故意杀⼈冤假错案发⽣的另⼀个很重要的原因。
2015年之前,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都是公安机关的硬性考核指标,与⼯资奖⾦、升迁机会直接挂钩。
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执法⼈员的公正性提出了很⾼的要求,难免会出现为了个⼈利益草率结案的现象。
另外,公安机关的绩效考核标准中包括⽴案的公诉率,即诉讼预判结果与实际判决结果是否相符是评价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标准之⼀。
这类评判标准将公检法三者的利益相结合,造成了公安机关⽴的案件检察机关不敢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审判机关不敢不判的现象。
2.⾏政政策⽅⾯
刑事政策的不正当规定,如“坦⽩从宽,抗拒从严”,这⼀政策设定的初衷是⿎励犯罪⼈主动交代罪⾏,对⾃⼰的⾏为进⾏悔过从⽽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理。
表⾯看,是合乎情理、公平正义的,有利于提⾼公安机关的办事效率。
但是,⼀⽅⾯,这种规定默认的否认了被告⼈的沉默权,另⼀⽅⾯,由于不存在这样⼀个可以判定被告⼈所⾔究竟是真是假的机制,也就是在实际执⾏过程中,执法机关默认“只有认罪才是坦⽩”,所以这条政策规定其实也是有罪推定的衍⽣品。
另外⼀个不正当的规定就是“命案必破”。
2004年11⽉公安部南京会议(全国侦破命案⼯作会议)上,公安部认可此前湖北、河南等地所作的尝试,正式提出“命案必破”⼜号。
“命案必破”的最⼤缺陷是他可能导致或者⾄少刺激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采⽤严刑逼供。
办案⼈员⾯临来⾃上层的压⼒越⼤,发⽣刑事冤案的可能性就越⼤。
3.规则⽅⾯
①证据规则的不完善。
⼀⽅⾯就是“⼜供中⼼主义”,我国古代就存在“罪从供
定”、“⽆供不录案”的诉讼⽂化,新中国建⽴以来,⼜供的法律地位虽然发⽣了⼀些理性的转变,但在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仍具有浓厚的“⼜供情结”,⼜供不仅是定案的关键证据,也是侦察过程中重要的突破点,是很多其他证据的来源,进⽽形成了⼜供中⼼主义的诉讼⽅式,这也是刑讯逼供的温床。
另⼀⽅⾯,⾮法证据难以排除。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获取证据难度⼤,采取⼀些特殊⼿段,例如窃听
等,法院对于通过⾮法⼿段获得的证据通常是睁⼀只眼闭⼀只眼,但是,客观上这也间接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
②辩护规则的不完善
⾸先,在我国,律师的地位不⾼,其辩护意见很难被法院采纳,经常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
法院有很⼤⾃由裁量权,所以就会诱发权⼒寻租,司法潜规则就很盛⾏。
在复杂的⼈情关系中,律师办案靠的更多是“关系”,⽽不是能⼒。
这样很不利于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
其次,会见权难以保障。
案件发⽣后,我国侦查机关⼤多以案件保密为由,害怕律师提⾼犯罪嫌疑⼈的“反侦差能⼒”,拒绝律师的会见权,律师⽆法很好的了解案情,更⽆法很好的实施辩护。
最后,法律没有规定律师的在场权。
律师作为⼀个“第三⽅”、“见证⼈”,可以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减少违法侦查、讯问的发⽣,即使发⽣了这种现象,也可以即时地要求纠正。
总之,⼀般来说嫌疑⼈处于羁押的与外界隔绝的状态,所以就纵容了侦查的随意性,可以说与我国的刑讯逼供有很⼤的关系。
4.个⼈⽅⾯
①司法⼈员的⼈权意识
⼈权是什么?是⼈之所以为⼈的最基本的权利,以确保⼈的⽣存和发展空间,⼴义包括⽣命权、健康权、⼈⾝⾃由权、⼈格尊严权等等,其主体作⽤范围涵盖了所有的公民。
⾰命年代把⾰命、任务、组织看得超过⼀切,甚⾄超越⼈本⾝。
但随着时间推移和社会进步,我们又重新回到尊重⼈权的社会氛围中。
新《刑事诉讼法》将保障⼈权⽤⽂字形式确定下来:
“......积极同⼀切犯罪⾏为做⽃争,保护公民的⼈⾝权利、财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
就上述条款⽽⾔,保障⼈权的主体对象指包含了犯罪嫌疑⼈在内的全体公民。
但是却没有落在实处。
整个司法体制都缺乏对公民⽣命权,⼈⾝⾃由权等基本权利的尊重。
超期羁押嫌疑⼈,刑讯逼供,⼀个案件往往⼀审再审折腾多年。
呼格案短短六⼗⼏天就判处被告⼈死刑且⽴即执⾏,本⾝便是对受害⼈⽣命权的漠视。
②执法⼈员的能⼒和素质
有些执法⼈员的执法⼯作缺少主观能动性,过分强调⼜供的重要性,缺乏实地侦察的能⼒,或者对于⼀些案件的疑点视⽽不见,过分依靠⾃⼰的经验办案。
同时有些执法⼈员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些错误思想的影响,认为“坏⼈该打,不打不⽼实”,滥⽤执法权⼒。
三.刑事冤案的对策
由于篇幅的限制,针对前⾯提出的成因简要的提出以下⼏点建议。
第⼀,在理念层⾯,真正实⾏⽆罪推定原则。
第⼆,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做出⼀定的限制,分权或者建⽴有效的监督机制。
第三,在公安机关内部建⽴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四,在制定带有司法导向性的政策时应当谨慎。
第五,证据规则的完善。
确⽴沉默权,并且完善⾮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六,完善辩护制度,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在场权,发挥辩护制度的防错、纠错功能。
第七,提⾼执法司法⼈员的⼊职门槛,同时提⾼执法司法⼈员的⼈数与⼯资待遇,加⼤对执法司法的经费投⼊。
第⼋,削减舆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