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作者:谭明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对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应。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包括刑事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错误的鉴定结论导致的,司法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的缺乏、审判程序易受外来因素的影响等等。针对以上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提出防范冤假错案的对策,即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加强程序公正与监督、保证审判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加大责任追究机制等等。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刑事司法理念程序公正责任追究
作者简介:谭明星,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二年级,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16-02
一、冤假错案的内涵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二条规定,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明确错案的概念,但是在 1998 年 9 月 3 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以上是我国法律对错案的一个界定,但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的概念予以明确。本人认为,冤假错案就是由于刑事侦查或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错误证据或审判中的错误导致的对案件事实认识不清,从而对案件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决而使无辜的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的错案。
对刑事冤案相关问题的思考
千古悠悠 。 有多少冤魂嗟叹, 空怅惘人寰无限 ,
丛生哀怨。
泣血蝇虫笑苍天 , 孤帆叠影锁 白链 。 残月升骤起烈烈风 尽吹散 。 “ 千古悠悠 , 有多少冤魂嗟叹 。空怅惘 人 寰无限 ,丛生哀怨 。 ”冤 案是社会最 大的 不公 ,无辜者受到法律 的追究 ,而真正的凶 手 却在 逍遥法 外。现代 社会 法制 建设 的发 展。 刑事冤案本是不应该发生 的。然而近些 年 。随着赵作海案 、 余祥林案 ,张高平叔侄 案等一 系列冤案纷纷大 自于天下 , 我 国司法 公 正的形象受到强烈的质疑 , 这系列案件无 疑在拷问着我 国的法治水平。冤案的所造成 的危害是 巨大的, 让人触 目惊心 。 痛定思痛 , 我们应 当从深 层次 的根源 去分析 促成 刑事 冤 案产生的原 因,从中来获得启 发 ,以杜绝 悲剧的重演 。
反思和改正 。
三 、刑 事 冤案 的成 因分析
( 一) 有罪推定观念难以根 除 我国早在 1 9 9 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 的时 候 就吸收了无罪推定 的合理因素 , 规定在审 查起诉 和审判阶段 , 对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 的 案件 , 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权作无罪处理。但 是在实 践 中无罪推 定 的理 念没有得 到真 正 的确立 。从 已经 曝光 出来 的大多数冤 案来 看, 有罪推定 的思想依然存在 , 刑讯逼供 现 象屡禁不止 , . 法院难以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 出判决等一系列问题 , 都在一定程度上为冤 案的形成填了一把火。 ( 二)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不符合基本的 规则 第一 ,过分 注重 口供 。 虽然刑事诉讼 法 规定 。 仅有被告人的 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 定案 , 但是被告人 的口供却可 以成为其他证 据 的来源 ,案件得 以成功侦查的突破 口,加 之我 国现 阶段的侦查技术 相对落后 。当难以 通过其他线索进行侦查的时候 , 侦查人员就 会通过各种手段来获取被告人 的口供 , 这也 就 为刑讯逼供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 促使冤案 的产生 。第二 ,忽视犯罪现场的勘验 ,不注 重科技手段 的应用 。 从许多冤 案的现场勘验 和信息 的收集来看 , 侦查人员没有重视对犯 罪 现场 的痕迹 、物品、尸体的勘验检测 。 仅 凭 主观 上通 过与被 害人 的关 系来确定 犯罪 嫌疑人 。第三 ,忽视被告人 的无罪证据。在 刑事诉讼 当中 , 办案人员应当秉持客观公正 的义务 , 对有罪 、无罪 。罪重 、罪轻证据给 予同样的重视 , 但是事实却是相反的 。陕西 省近年公布的一起冤案 中, 就是因为侦查人 员隐匿了一件对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 才 导致冤案的发生。 ( 三) 对辩护人 的合理意见置之不理 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控辩审 的三方 , 辩护 方 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 。 辩护律师提出对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有利 的事实 、 证据和理由 , 对于弥补控方调查取证不足 , 协助法官正确 认定案件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 但是从大多 数 的冤案来看 ,我国侦查 、 起诉 和审判机关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浅谈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
文章摘要:不断见诸于媒体的冤假错案,其血腥和荒谬无不强烈地震撼人民的心灵,其给冤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动摇了国人对刑事司法权威的认同感,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死穴。面对这些冤假错案的暴露与纠正,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且必须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体制。
关键字:冤假错案、成因、对策、制度、理念、监督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
冤假错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给予准确界定,通常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给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案件被称为冤假错案。所谓冤案一般是指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案件,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实体法或程序法错误,都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所谓假案一般是指故意捏造法律事实造成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冤案和假案应当都属于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是当今中国单独所有,古今中外都有发生。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不知发生了多少冤假错案,而且绝大部分最终是冤沉海底,得不到平反昭雪。这些有据可查的案件散见于《后汉书》、《三国志》、《北史》等正史中。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社会同样充斥冤假错案,连美国政府自己也承认自1973年至2003年这三十年间认定200多名囚犯有冤屈,比较突出的案例如在上一世纪60年代,美国人罗伯特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犯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了多起重大冤假错案。这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使司法公正在人们心中打上了大大的问号。刑事错案长期以来都是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的难以避免的难题,能有效适当控制刑事冤假错案会成为直接影响司法机制有序运行的关键因素。刑事错案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危害,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容置疑的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中,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解读原因及提出预防对策。
标签:刑事错案;成因;预防对策
由于刑事错案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且其出发点有可能不同,导致最终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所以在我国,刑事错案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本文将针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和预防对策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刑事错案的主要成因
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小觑的,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刑事错案的分析,可以找到以下几点共性,追根溯源,主要还是制度、立法以及司法环境三方面。
(一)司法体制存在缺陷
伴随着案件真相的浮出水面,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也暴露在公众面前,如:
1.部分司法人员素质较低:观念落后,能力不足
刑事诉讼就很难避免不受司法工作人员观念与认知的影响。诚然我国刑事立法中有无罪推定,但历史经验证明,执法者观念中还是有被告人就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看法,很容易把被立案侦查的人视为罪犯。这种观念扎根在有些司法人员的思维中,使他们更重视有罪推定的应用,在这种思想的耳濡目染下,司法实践间接地被干预,进而导致错案的产生。有数据显示,我国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其中从正统法学专业毕业的人员仅占很少的比例,而未从法学专业毕业,工作后能再接受系统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也是非常之少。把案件交给这些可以说不是很专业的人来办理,其风险不言而喻。
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简析
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简析
刑事错案既是天灾,也是人祸。铸成刑事错案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而这些因素集中体现于取证与推理方面,即由不当地获取和使用证据所致。这是酿成错案的关键性因素。结合本学期所学课程,我试图从几个经典错案中找出一些规律,并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概言之,造成错案的原因总与确证偏见密切相关。
确证偏见主要是指对待证明观点存在轻信或偏执的信任,对自己的论点只满足于确认,而不反思它可能是错的,也拒绝承认别的可能性解释,以自我为中心取舍论据,漠视、贬损或掩盖对之不利证据,对论证缺乏批评性的表现。
案件中的确证偏见会由许多原因造成。其中包括侦查过程中的偏见、邀功心切、成见难消、破案层级压力大等。像这样的情况下,若是机缘巧合造成犯罪嫌疑人身上具有的“疑似”点,很可能引起侦查人员逻辑上的确证偏见,因而相信犯罪嫌疑人就是真正的罪犯。
以近年来的几起错案在为例:
在佘祥林案件中:佘祥林与某女青年关系暧昧,其妻张在玉精神不正常,夫妻关系不好。此时,恰好张在玉下落不明,河边又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由于佘祥林平时与妻子关系不好,使得张在玉娘家人合理推测:张在玉一定是遇害了。加之,河边出现的女尸无法辨认,这些因素的巧合进一步强化了张在玉娘家人的心理:女尸一定是张在玉。张家人咬定无名女尸是张在玉,确证偏见直接误导警方对侦查方向的确定,这也是酿成冤案关键的一步。
在湖南的滕兴善冤案中,滕兴善身为屠夫,具有较高的解剖技巧,此点巧合了无名尸块解剖上的特点。加之,石小荣下落不明,滕兴善与其有暧昧关系,女尸年龄又与石小荣相符。这些诸多“疑似”集中在滕兴善身上,使得警方对滕兴善产生“合理”怀疑。特别是在警方面临巨大破案压力之下,确证偏见心理愈发增长,不会放过对任何可疑人或事得“假象”。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防范建议
03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
客观原因
证人证言的随意性
在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证据之一。然而,由于人的记忆可能存在误差,或者受 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证人可能提供不准确或不完整的证言,导致冤假错案。
鉴定结论的局限性
鉴定结论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之一,但鉴定结论可能存在误差或主观性。特别是在一 些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中,鉴定结论可能受到鉴定人的知识、经验和技术水平的影响,导 致冤假错案。
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
对法官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法官的晋升、奖惩挂钩,激励法官更好地履行职责。
提高办案人员素质
加强办案人员职业素养培 训
提高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增强办案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建立完善的选拔机制
严格选拔标准,选拔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和职 业道德水平的人员加入办案队伍,提高办案
02源自文库
刑事冤假错案概述
刑事冤假错案的定义
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错误、不当行为或者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的无 辜者被定罪、量刑或者冤枉入狱的案件。
这类案件通常涉及到刑事司法系统的缺陷和漏洞,对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严 重侵害,同时也影响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刑事冤假错案的危害
对涉案人员的家庭和社会关系 造成极大的伤害和困扰。
完善辩护制度
加强对辩护律师的保障和支持,提高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 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从而降低冤假 错案的发生率。
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2016年7⽉8⽇
中国近年来刑事冤案的成因分
析及对策研究
⼀.讨论背景
•佘祥林案:1994年1⽉2⽇,佘妻张在⽟失踪,张的家⼈怀疑张在⽟被丈夫杀害。佘祥林因涉嫌杀⼈被批捕,最终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佘妻张在⽟突然从⼭东回到京⼭。京⼭县⼈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罪。
•赵作海案:2010年5⽉9⽇,“杀害”同村⼈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罪释放。
•浙江叔侄冤案:张辉、张⾼平系叔侄关系,因涉及2003年发⽣在杭州的⼀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刑、缓期⼆年执⾏和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浙江省⾼级⼈民法院依法再审此案,宣告张辉、张⾼平⽆罪。
•内蒙古呼格案:1996年4⽉9⽇,内蒙古⾃治区呼和浩特市⽑纺⼚年仅18周岁的职⼯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起奸杀案凶⼿。案发仅仅62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即执⾏。2005年,真正凶⼿落⽹并交待犯罪事实。2014年,内蒙古⾃治区⾼级⼈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呼格吉勒图⽆罪。
因为刑事冤案,很多⽆辜的⼈的⽣活受到了沉重的打击,甚⾄失去了⽣命。刑事冤案不仅对公民的⽣命、⾃由和财产造成了威胁,还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性。在这⼀桩桩惨剧之后,我们更应该反思这些悲剧发⽣的原因,并且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
⼆.刑事冤案的成因
不难发现,在这些刑事冤案中都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刑讯逼供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直接原因。在赵作海案中,审讯⼈员为了尽快破案,采⽤不让赵作海吃饭休息、⽤⽊棒和⼿枪猛敲颅⾻等刑讯逼供的⽅式对赵作海进⾏了轮番不停歇地审讯。就在两天之后,赵作海第⼀次做了杀害赵振晌的有罪供述。虽然我国法律已明⽂规定禁⽌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
刑事错案的原因和对策
客观标准说
错案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 及鉴于管理机关违法行驶职权,在认定事实、 使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案件。
综合标准说
是主客观标准相统一的一种观点,该种观点 认为错案的认定既要求客观上错案发生的现 实性,也要求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者过失的 心态。
错案的成因
一、平等诉讼程序规则的失位 二、证据意识 三、司法办案人员素质低下 四、不当的绩效考核 五、不良的司法环境 六、司法体制自身的问题
二、美国模式 三权分立:司法权专属法院,侦查权和 检察权属于行政权 警察负责侦查,检查官负责起诉(也可 以参与侦查工作) 法院对于侦查活动享有“审查之权”。
改革公检法关系的启示: 1、警检关系:建立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主 导指挥机制。 2、检法关系:改革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
刑事错案的成因及对策
刑事错案的成因及对策
பைடு நூலகம்刑事错案的理论标准 刑事错案的成因 刑事错案的对策
什么是刑事错案?
主观说 客观说 综合标准说
主观标准说
也称为“过错错案说”,该说认为刑事错案 的关键在于确定司法人员主观上有过错,即 司法人员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刑法或是刑事诉 讼法的规定审判案件,后被依法纠正的案件。
四、不当的绩效考核制
单纯追求破案率, 美国命案破案率在30%,我国要求“命案 必破”,80%就要受到批评。 导致司法人员压力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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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
近一个时期,媒体先后曝光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上海两梅(梅吉祥、梅吉杨)杀人案以及河南李怀亮杀人案等刑事冤假错案,给司法公信再次带来灾难性影响。这些案件与之前的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南滕兴善案一样,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这恐怕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我们应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紧迫背景。正如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应当说文章对冤假错案的认识、分析还是比较深刻的,对防范冤假错案也提出了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但遗憾的是文章对产生冤假错案的关键、核心问题即错案产生的根源、成因没有过多论及。笔者认为,要防范冤假错案,首先必须认真分析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源、成因,只有准确找出问题所在,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否则将劳而无功或事倍功半。那
么,当前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何在?笔者以为,归根结底还是理念与制度问题。一、错误理念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从目前暴露出的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无论是赵作海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案、李怀亮杀人案,还是佘祥林、杜培武案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而且公检法办案人员对存在的问题都很清楚,并由此导致案件一而再、再而三的被退回补充侦查或发还重审。如果公检法任何一个机关能够坚守法律底线,坚持定案证据标准,可以说不需要业务多么精通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但遗憾的是,就是这样一些案件经过公检法层层关口,经历慢长时日,大多仍然是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而告终。这也是这些案件之所以引发公众强烈不满的主要因素。而且,这些冤案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事后证实,案件在侦查阶段均存在刑讯逼供,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靠被告人的供述定案。公安机关在取得嫌疑人的口供之后,马上作破案、结案处理(而且许多地方政府会立即对公安进行表彰、授奖,根本不考虑还要经过法院审判、判决。这已不仅仅是搞“有罪推定”了,而是公安、政府直接作“有罪认定”)。而许多该固定、收集的证据没有固定、收集。案件在公安、检察和审判各阶段几经反复,往往是若干年过去,明知案件证据不充分、不扎实,但再要收集证
浅谈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防治
现 …。面对我 国刑事错案集 中爆发 的情 况 , 尽 可能的减少 刑
事错案的发生是 当务之 急 , 错 案 发生 的原 因多种 多样 , 只有 找到错案 的源头 , 才能从根本上预 防锗案 的发生 。
查阅我 国刑 事 错案 , 刑讯 逼供 如 影 随行 。云 南杜 培武 案, 湖北余祥林杀 妻案 、 河南 赵作海 杀害 堂兄 案 以及浙 江 张
收 稿 日期 : 2 0 1 6—1 1 —1 0
延续并发展 了刑讯逼供 的审讯方式。新 中国成 立后 , 中国共
多少 经济赔偿都无法抚平 的创伤 , 妻离 子散 , 家破人亡 , 无辜
者很 难重新 回归社会 。内蒙呼格案 的发生 , 让被冤 枉的鲜活
的1 8岁青年的生命 画上可悲 的句 号 , 在生与死面前 , 迟来 1 8
年 的无 罪判 决显得那 么苍 白无 力 。冤 假错案 制造 了无 数人 间悲剧 , 对 当事人所 造成 的伤 害是不 可逆 转 也无法 弥补 的 , 对社会 的影响也是 巨大的 , 让人 们心 中原 本圣 洁 、 公 平 正义 的法律蒙尘 , 使 国家 司法背负 着难 以承受之重 。
一
产党领导下 的人 民政府旗 帜鲜 明地 反对刑讯逼 供 , 经过几 代 法律工作者 的不懈努力 , 在遏制刑讯逼供方 面进行 了许 多有 益的探索 , 取得了丰 富的理论 成果 , 目前 刑讯 逼供 已经构 成 犯罪 , 写进新 刑法 。虽然 我 国近 十几 年来 人权 保 障处 处 彰 显, 但仍 然不能彻底摆脱 几千 年封建 法制 思想 的束缚 , 加 上
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
社会舆论压力
媒体炒作:过度 渲染案件细节, 引发公众关注
网络舆论:社交 媒体上的言论和 观点,影响公众 认知
公众压力:公众 对案件的关注和 期待,影响司法 公正
司法压力:司法 机关受到舆论压 力,影响案件处 理
媒体炒作干扰
媒体过度渲染案件细节,误导公众认知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缺乏客观性,导致公众产生偏见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过于片面,导致公众无法全面了解案件真相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过于频繁,导致公众产生疲劳感,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判断
添加 标题
认知偏差:当事人的认知偏差可能会导致 其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和描述出现偏差,从 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添加 标题
情绪波动:当事人的情绪波动可能会影响 其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描述,导致其陈述 出现偏差。
添加 标题
心理防御机制:当事人在面对刑事指控时, 可能会启动心理防御机制,如否认、合理 化、投射等,从而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
非法证据的定义: 违反法律规定, 侵犯人权,损害 司法公正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种类: 刑讯逼供、非法 搜查、非法扣押 等
非法证据排除的 法律规定:《刑 事诉讼法》第54 条
非法证据排除不 彻底的原因:执 法不严、司法腐 败、法律意识淡 薄等
鉴定制度不科学
鉴定机构缺乏独立性,容易受到外部干扰 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培训和监管 鉴定程序不规范,容易出现错误和遗漏 鉴定结果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容易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切实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和建议
《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切实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和建议》参加安徽省政法委会议讲话稿(节选)
(我们结合律师执业中的办案实践及遇到的问题,为如何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切实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这一重大课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和与会的专家、同仁交流,敬请各位领导指导、指正。
一、办案机关应尽快纠正违背客观规律的办案考评标准
近年来发现的蚌埠市于英生案、蒙城县代克民案、利辛县康文良案、萧县孙长娣案等重大冤假错案的共同成因,均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违背客观规律的工作考评要求下,产生急功近利的态度,或刑讯逼供取证导致错案、或是人为炮制冤案,制造了冤狱的开端,而检察院、法院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缺乏对案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严格充分的审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案件“破获”后,侦查机关为了维护其“工作成果”,会通过各种努力,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保障案件的顺利批捕、审查起诉;而案件批捕、起诉部门在接手案件后,因为本部门同样有着类似的考评指标,将案件向审判机关移交后,也对审判活动进行干预,保障案件做出有罪判决。
至此,整个刑事诉讼成为“行政治罪模式”,刑事诉讼各环节相互监督的纠错机能失灵,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刑
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因此,纠正公检法机关内部违背客观规律的工作考评标准,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确立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中立地位,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
现行法律框架内,检察机关是犯罪的指控方,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又行使着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在刑事诉讼中实际占据主导地位。与此同时,审判机关的权力明显受到检察机关的过度制约,控、审两方地位失衡。目前来看,法院的定罪率接近百分之百,纠错功能几乎完全丧失,这也是审判机关不具备刑事诉讼核心地位的客观表现。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对策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对策
【摘要】多年来我国发生的冤假错案并不是很少,但随着刑侦手段和法律法规的不断进步与完善,越来越多当年的冤假错案得以昭雪。冤假错案的发生是诉讼中轻视程序的结果,是侦查中非法取证的结果,是缺乏人权意识的结果,是检察院监督职能缺位的结果。杜绝冤假错案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回应社会舆论的必然要求。本文介绍冤假错案的成因,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冤假错案的危害性,指出杜绝冤假错案的必要性,并提出建议及对策,防止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
【关键词】冤假错案;成因;对策
一、引言(Introduction)
张作海故意杀人案和胥敬祥抢劫案的昭雪,引发我们对冤假错案的思考。法律无疑对于犯罪者来说是极为残酷的,而这种残酷一旦降临到无辜人的身上则有可能让一个原本幸福祥和的家庭破碎,继而白白断送很多人的未来和生命。当冤错案发生之后,国家虽然根据案情的程度会给予当事人一些经济补偿,但是却根本等同于亡羊补牢一般意义很小。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们开始对国家当前的司法公正程度表现出了质疑,并且对于冤假错案的容忍度也变得越来越低。就我国当前的司法现况来看,无论是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司法体制的完整性以及执法手段的先进性来看都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都是引发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诱因。本文通过了解冤假错案的成因,针对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明确杜绝冤假错案的必要性,从而制定相关的对策,以防悲剧再次发生。
二、冤假错案的成因
(一)诉讼中轻视程序的结果
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对于案件,在侦查阶段过于强调侦查的结果而忽视侦查的程序,导致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为了尽快结案,在找不到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延长羁押时间,不在指定场所进行讯问,询问过程不进行录音录像,凡此种种,均是违背法定程序的行为,这样的侦查得出的结论不应采纳。而在呼格吉勒图案中,笔录显示公安机关在侦察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这样得出的案件结论是值得怀疑的。
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
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
摘要: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近几年来,我国在大力主张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的情况之下,冤假错案仍一再发生,这就不得不让我们反思。这里通过结合一些近年来为人们所熟知的案例,从几个角度分析讨论,阐明导致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几个重要原因。
关键词:疑罪从无;刑讯逼供;惟口供;律师辩护
这里所讨论的冤假错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由于公安检查机关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证据,抑或其他违法的方法,结果使无辜的人被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即刑事冤假错案。
纵观诸多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总能找到许多共同点,总结有主要如下几点:
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现象仍占主导,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根本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即使现在相关立法已经确立了这一原则。这一现象一方面是因为办案人员受到上级机关、领导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追求办案效率。虽然我们可以从先哲贝卡利亚那里得知,刑罚与犯罪的时间间隔越短,那么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就更加明显,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为了效率而忽略公正的理由。每一个案件的侦破都具有其规律性和必然性,限期破案,片面追求破案率有悖客观规律,破案有奖,无可厚非,但限期破案,积案必罚的指令,则不应该出现,破案也需要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否则会给办案人员带来巨大的压力,以致为了不受罚而随便结案,这样就会造成冤假错案,甚至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托词或便利。试想,当一味的追求效率而使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而无辜清白者被判刑入狱甚至被处以死刑时,这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司法的权威还能存在多久?我们不能为了效率而丧失了对公正的追求。当这两者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在确保公正前提下去讲求效率。另一方面是因为长期的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思想在影响着办案,司法实践中的
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
最高检昨日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概启动问责程序。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成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
《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并别离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和免去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三类过错要承担司法责任
《意见》按照检察官主观上是不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不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背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
《意见》明确了故意违背法律法规责任必需追责的11种情形:
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证据的;
违背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违背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非法搜寻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置涉案财物的;
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补偿的案件拒不补偿或拖延补偿的;
违法违规利用武器、警械的;
其他违背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中国十大冤假错案受害人曝光:
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路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裁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2021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被捕,其交代的第一路案件即是昔时这起“4·9”杀人案。今年10月30日,来自内蒙古政法委、公安厅和高院的消息称,“4·9”杀人案最快本月启动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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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8⽇
中国近年来刑事冤案的成因分
析及对策研究
⼀.讨论背景
•佘祥林案:1994年1⽉2⽇,佘妻张在⽟失踪,张的家⼈怀疑张在⽟被丈夫杀害。佘祥林因涉嫌杀⼈被批捕,最终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佘妻张在⽟突然从⼭东回到京⼭。京⼭县⼈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罪。
•赵作海案:2010年5⽉9⽇,“杀害”同村⼈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罪释放。
•浙江叔侄冤案:张辉、张⾼平系叔侄关系,因涉及2003年发⽣在杭州的⼀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刑、缓期⼆年执⾏和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浙江省⾼级⼈民法院依法再审此案,宣告张辉、张⾼平⽆罪。
•内蒙古呼格案:1996年4⽉9⽇,内蒙古⾃治区呼和浩特市⽑纺⼚年仅18周岁的职⼯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起奸杀案凶⼿。案发仅仅62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即执⾏。2005年,真正凶⼿落⽹并交待犯罪事实。2014年,内蒙古⾃治区⾼级⼈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呼格吉勒图⽆罪。
因为刑事冤案,很多⽆辜的⼈的⽣活受到了沉重的打击,甚⾄失去了⽣命。刑事冤案不仅对公民的⽣命、⾃由和财产造成了威胁,还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性。在这⼀桩桩惨剧之后,我们更应该反思这些悲剧发⽣的原因,并且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
⼆.刑事冤案的成因
不难发现,在这些刑事冤案中都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刑讯逼供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直接原因。在赵作海案中,审讯⼈员为了尽快破案,采⽤不让赵作海吃饭休息、⽤⽊棒和⼿枪猛敲颅⾻等刑讯逼供的⽅式对赵作海进⾏了轮番不停歇地审讯。就在两天之后,赵作海第⼀次做了杀害赵振晌的有罪供述。虽然我国法律已明⽂规定禁⽌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
为何刑讯逼供屡禁不⽌,审讯⼈员知法犯法,刑事冤案不绝?主要有以下⼏点原因。
1.制度⽅⾯
①有罪推定
我国现⾏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罪推定的定义:“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罪”,这⼆者之前仍存在⼀些细微差别。在我国⽬前的执法过程中,仍然实⾏的是有罪推定。观念⽀配⾏动,执法⼈员如果对于嫌疑⼈有先⼊为主的有罪推定,在之后寻找证据的过程中必然将导致⼀定的倾向性,这将⼤⼤提⾼冤假错案发⽣的概率。另⼀⽅⾯,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先被视为有罪,如果想证明⾃⼰⽆罪,就需要拿出证据洗刷⾃⼰的冤屈,这样⼀来,被告⼈承担起证明⾃⼰⽆罪的责任,但是同时被告⼈又⽋缺搜寻证据的能⼒,这使被告⼈和控诉⽅即执法⼈员在⼀开始就处于⼀种不平等的状态。
②执法监督体制不健全
在权利机构中,⼈民检察院具有监督权,对于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为有通知纠正的责任。但是只有重⼤案件,⼈民检察院才派员到场监督。对于⼤多数案件的监督只有在其审理执法机关呈递的材料时才发现,属于事后监督。在事后监督中发现问题是很难的,检察院依靠的材料又是执法机关提供的,在监督⽅⾯⼏乎没有参考价值。
这⼀点在呼格案中体现得⾮常明显。由于当时全国推⾏“严打”,公安、检察院、法院密切配合,以求快批准、快起诉、快审判,打破了司法体系原有的制衡与纠错机制,提⾼了冤假错案发⽣的可能。
③绩效考核制度
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是导致故意杀⼈冤假错案发⽣的另⼀个很重要的原因。2015年之前,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都是公安机关的硬性考核指标,与⼯资奖⾦、升迁机会直接挂钩。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执法⼈员的公正性提出了很⾼的要求,难免会出现为了个⼈利益草率结案的现象。
另外,公安机关的绩效考核标准中包括⽴案的公诉率,即诉讼预判结果与实际判决结果是否相符是评价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标准之⼀。这类评判标准将公检法三者的利益相结合,造成了公安机关⽴的案件检察机关不敢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审判机关不敢不判的现象。
2.⾏政政策⽅⾯
刑事政策的不正当规定,如“坦⽩从宽,抗拒从严”,这⼀政策设定的初衷是⿎励犯罪⼈主动交代罪⾏,对⾃⼰的⾏为进⾏悔过从⽽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理。表⾯看,是合乎情理、公平正义的,有利于提⾼公安机关的办事效率。但是,⼀⽅⾯,这种规定默认的否认了被告⼈的沉默权,另⼀⽅⾯,由于不存在这样⼀个可以判定被告⼈所⾔究竟是真是假的机制,也就是在实际执⾏过程中,执法机关默认“只有认罪才是坦⽩”,所以这条政策规定其实也是有罪推定的衍⽣品。
另外⼀个不正当的规定就是“命案必破”。2004年11⽉公安部南京会议(全国侦破命案⼯作会议)上,公安部认可此前湖北、河南等地所作的尝试,正式提出“命案必破”⼜号。“命案必破”的最⼤缺陷是他可能导致或者⾄少刺激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采⽤严刑逼供。办案⼈员⾯临来⾃上层的压⼒越⼤,发⽣刑事冤案的可能性就越⼤。
3.规则⽅⾯
①证据规则的不完善。⼀⽅⾯就是“⼜供中⼼主义”,我国古代就存在“罪从供
定”、“⽆供不录案”的诉讼⽂化,新中国建⽴以来,⼜供的法律地位虽然发⽣了⼀些理性的转变,但在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仍具有浓厚的“⼜供情结”,⼜供不仅是定案的关键证据,也是侦察过程中重要的突破点,是很多其他证据的来源,进⽽形成了⼜供中⼼主义的诉讼⽅式,这也是刑讯逼供的温床。另⼀⽅⾯,⾮法证据难以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获取证据难度⼤,采取⼀些特殊⼿段,例如窃听
等,法院对于通过⾮法⼿段获得的证据通常是睁⼀只眼闭⼀只眼,但是,客观上这也间接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
②辩护规则的不完善
⾸先,在我国,律师的地位不⾼,其辩护意见很难被法院采纳,经常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法院有很⼤⾃由裁量权,所以就会诱发权⼒寻租,司法潜规则就很盛⾏。在复杂的⼈情关系中,律师办案靠的更多是“关系”,⽽不是能⼒。这样很不利于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其次,会见权难以保障。案件发⽣后,我国侦查机关⼤多以案件保密为由,害怕律师提⾼犯罪嫌疑⼈的“反侦差能⼒”,拒绝律师的会见权,律师⽆法很好的了解案情,更⽆法很好的实施辩护。最后,法律没有规定律师的在场权。律师作为⼀个“第三⽅”、“见证⼈”,可以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减少违法侦查、讯问的发⽣,即使发⽣了这种现象,也可以即时地要求纠正。总之,⼀般来说嫌疑⼈处于羁押的与外界隔绝的状态,所以就纵容了侦查的随意性,可以说与我国的刑讯逼供有很⼤的关系。
4.个⼈⽅⾯
①司法⼈员的⼈权意识
⼈权是什么?是⼈之所以为⼈的最基本的权利,以确保⼈的⽣存和发展空间,⼴义包括⽣命权、健康权、⼈⾝⾃由权、⼈格尊严权等等,其主体作⽤范围涵盖了所有的公民。⾰命年代把⾰命、任务、组织看得超过⼀切,甚⾄超越⼈本⾝。但随着时间推移和社会进步,我们又重新回到尊重⼈权的社会氛围中。新《刑事诉讼法》将保障⼈权⽤⽂字形式确定下来:
“......积极同⼀切犯罪⾏为做⽃争,保护公民的⼈⾝权利、财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就上述条款⽽⾔,保障⼈权的主体对象指包含了犯罪嫌疑⼈在内的全体公民。但是却没有落在实处。整个司法体制都缺乏对公民⽣命权,⼈⾝⾃由权等基本权利的尊重。超期羁押嫌疑⼈,刑讯逼供,⼀个案件往往⼀审再审折腾多年。呼格案短短六⼗⼏天就判处被告⼈死刑且⽴即执⾏,本⾝便是对受害⼈⽣命权的漠视。
②执法⼈员的能⼒和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