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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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论述:结合今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冤假错案,谈谈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及其防范机制
一、结合案例分析冤假错案形成原因
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报案者呼格吉勒图在案发62天后被枪决的案件(“4·09案”,又称呼格案)。05年,嫌疑犯赵志红落网,自称是呼格案的凶手。由此,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开始了漫漫9年申诉路。14年11月20日,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这仅仅是众多冤案中的一起,同时影响比较大的还包括,佘祥林杀妻案、浙江叔侄强奸致死案、赵作海杀人案等等。
(一)主要思想理论原因
首先可以发现这些冤假错案在定案之时,并非个个铁证如山,无一例外都存在种种疑点,而最终却造成悲的核心就在于在于疑罪从无的思想没有植入我们司法审判的传统;
其次,事实的认定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证明标准的不完善,也使得我们的侦查机关无法客观公正的还原事实,法官无法正确认定事实;
最后,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少不了案外因素的干预,也即不能独立的司法。考量领导命令,考虑社会影响力,考虑被害人家属情绪等的案外因素都与冤假错案的产生有不同程度的关系。
(二)具体实践原因
1、案内原因
案内原因根据案件成立直至判决的产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的原因,(1)立案侦查阶段关于证据事实材料收集不完善、不真实的因素;(2)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关于监督不利,承担公诉职能,却不具有担责意识的因素;(3)在审判阶段,重法律审理轻事实证据认定,证据制度和证明标准不完善的因素。
2、案外原因
案外因素包括:(1)在党政机关的干预下案件的办理变得追求效率而丢弃质量。
政法委牵头,公检法联合办案的传统,使得权力得不到牵制,检法之间不能互相抗衡,导致一旦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根据上级指示必要严格查处,严格的同时却不能依法,依法的同时却事实不清,最终作出一个错误的判决。(2)在重大刑事案件侦破后,许多的
有关人员都得到提拔,在若干年后,发现冤案的,对于当时案件错误追究责任的机制会触动许多人员的既得利益,使得再审程序启动变得难上加难,使得冤案不得及时处理,甚至到了最后也不得平反。
二、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
据以上原因分析,防范机制要要对症下药。
1、在立案侦查阶段,要提高的公安机关的证据收集能力,制定科学采证的标准。刑事诉讼法第43条,司法解释的61条都明确禁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只有这一点得到真正的落实,才能确保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从源头上杜绝冤假错案的产生。
2、在检察院移送审查起送阶段,要明确检察院的监督责任,增强检察官责任意识。检察官不仅是刑事诉讼中犯罪的追诉者,同时富有追求客观正义的公平的义务。所以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批捕,加强侦查取证的能力,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严格加以限制防止其起诉和抗诉权利的滥用。
3、在法院审判阶段,要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心证,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同时在合议庭审理阶段,更加注重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真实性客观性的审查。
4、针对案外干预,要做到政法委不管个案的原则,即其不能干预个案的公正审理,更不能给公检法施加压力,阻碍案件的质量。其只能在统领负责,方针政策和相互协调关系的方面发挥作用。
综合而言,对于冤假错案的防范在宏观方面需要公检法之间的良性互动,需要他们之间互相的抗衡和牵制,在微观方面需要完善证据立法,完善监督立法,并且需要各个司法机关都各司其职,严格守法,及确立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的意识,跟要树立人权保障,疑罪从无的公正法律观念,以思想观念的转变带动行为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