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对审査判断证据提供正面指引,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明确证据采纳标准。
♦明确非法证据范囤和认定标准,完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审判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立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保障公正司法、提髙司法公信力,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议题。
其中,如何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有效机制,是值得认真研究的一个关键问题。
防范冤假错案是审判的一项基本要求。
整个刑事诉讼涉及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多个环节,审判作为最后一个环节,决立被告人是否有罪,判处什么刑罚,因此是防范冤假错案最后一逍防线。
这意味着审判肩负的责任非常重大。
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髙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总结司法经验教训,研究冤假错案防范机制。
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要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努力实现死刑案件零差错。
这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死刑政策的基本要求。
从这几年死刑复核实践看,最髙人民法院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有效防范了冤假错案发生。
各级法院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持续提髙。
例如此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念斌案件,就是疑罪从无经典案例。
近年来,最髙人民法院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方而做出许多努力和探索。
2010年,由最髙人民法院牵头,'‘两高三部”(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立》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践表明,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主要是事实证据出现问题, 包括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没有全而收集和移送证据,没有严格审查判断证据,没有坚持法左证明标准,没有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等。
“两个证据规左”在刑事诉讼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证据制度,对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提髙证据意识,严格案件证拯关,产生积极影响。
职务犯罪中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10大要点
职务犯罪中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10大要点职务犯罪案件中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文为便于论述,或统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在职务犯罪的语境下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中一个重要方向是对犯罪嫌疑人口供取得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辩护律师要成功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推动司法机关排除非法口供,则需把握好如下要点:要点一:应予排除的口供的范围: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所作出的供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95条第1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5条第2、3款规定: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二条第八项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采用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所作出的供述,才能纳入非法排除的证据的范畴。
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遭到侦查人员威吓、呵斥、扇耳光、踢脚,但鉴于轻微暴力尚未达到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的程度,故而仅属于不文明审讯,不被纳入刑讯逼供的范畴。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防⽌冤假错案的意见⽂号:司法通[2014]10号颁布⽇期:2014-02-13执⾏⽇期:2014-02-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防⽌冤假错案,努⼒让⼈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按照《司法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组关于做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制环节⼯作的通知》 (司群组发[2013]7号) 的统⼀部署,现就健全完善统⼀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和社会公信⼒,进⼀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在促进公正司法、防⽌冤假错案中的作⽤提出以下意见。
⼀、充分认识司法鉴定对于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意义1.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活动顺利进⾏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作为科学技术⼿段,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这对于司法审判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防⽌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司法鉴定⼯作的重要意义,以⾼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司法鉴定各项⼯作。
⼆、健全完善统⼀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2.健全完善管理与使⽤相衔接的运⾏机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作会议提出的“完善统⼀、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作要求,按照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和全国司法鉴定管理⼯作会议的⼯作部署,围绕建⽴完善科学合理、统⼀规范、运⾏⾼效、监督有⼒的司法鉴定统⼀管理体制的⼯作⽬标,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形成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相衔接的运⾏机制。
及时将司法审判急需的环境污染损害、司法会计等鉴定事项纳⼊统⼀登记管理范围,进⼀步完善名册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当前名册管理⼯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推进⾏业协会建设。
要积极推进省级司法鉴定⾏业协会建设,基本实现省级⾏业协会全覆盖。
完善⾏业协会的⾃⾝建设和⼯作规范,充分发挥协会开展⾏业⾃律、⾏业管理、⾏业指导的积极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17•【文号】法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实施意见》,现提出以下要求:1.充分认识改革意义,明确改革方向。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司法性质和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要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2.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牵涉到政法工作全局,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密切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各项改革统筹推进,落到实处。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加强对下指导,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本辖区的改革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1.深刻认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大现实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充分领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涵义,全面认识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
2.牢牢把握人民法院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历史机遇。
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分重视司法工作,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人民群众对法治进步和公正司法的热切期盼,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几代法院工作人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长期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各级法院要倍加珍惜并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牢牢把握这一历史机遇,以公正、高效、为民、廉洁司法的卓越实践,全面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谱写人民法院发展的新篇章。
3.切实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都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视人民法院工作与党中央要求、人民群众期待之间的差距,认真排查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立足自身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努力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提高到新的水平。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中央政法委: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中央政法委最新新闻报道要求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本报北京8月11日讯记者蒋皓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意见强调,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案例模板(1)
**徇私枉法、受贿案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初查、侦查阶段的认罪供述,系通过威胁、引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取得,无法保证其供述的真实性,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申请排除段炼在此期间所写的有罪自述材料和有罪供述。
有罪自书材料包括:***。
有罪供述包括**具体理由如下:一、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实施了威胁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威胁”主要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供述。
经查阅卷宗,被告人**在讯问笔录中多次提到...由此可见,本案中,**的有罪供述就是在其本人受到侦查机关威胁的情形下作出的。
二、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实施了引诱行为根据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于引诱方法,主要是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许诺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作出不起诉的处理。
根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通过引诱方式.....正是在侦查机关的引诱之下,**在2017年1月21日等讯问过程中都作了有罪供述。
三、侦查机关非法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根据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司法实践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主要包括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或者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后仍非法羁押犯罪嫌疑人等。
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 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10fd00d2-7160-11ec-a421-7cb59b590d7d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2021年09月06日20:04:34来源:新华网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记者陈飞)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处理程序、严格控制审查、加强监督管理的意见》,抓捕起诉,坚决纠正刑事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依法完善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并提出明确要求。
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格预防冤假错案作为检察工作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处理每一个案件。
检察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依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应保障律师会见权刑讯逼供意见必须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程序,收集、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轻罪或重罪的证据材料,严禁刑讯逼供,禁止威胁、引诱、逼供,欺骗和其他非法手段。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于特别严重的贿赂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并及时作出是否允许会见的决定;检察人员可以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要求本人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做好书面记录;在对嫌疑人的每次讯问中,讯问的整个过程都是同步的并被记录下来的。
不得随意扩大指定居住地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加强对指定居住地监视居住决定和实施合法性的监督。
可能判处死刑案件须坚持最严格证据标准《意见》强调,要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标准,既要防止人为提高标准,影响打击力度,又要坚持法律标准;对于拒不认罪、拒不认罪等10起犯罪嫌疑人案件,应当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一)主要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制约监督、强化检察长对司法办案工作领导有机结合;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坚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三)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09.09•【文号】高检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的重要责任1.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2.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积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始终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4.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在办案中不得规避管辖、滥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违法延长办案期限。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3.06.05•【文号】公通字[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公通字[20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今年以来,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等冤假错案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进一步提升执法为民理念、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增强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刑事执法办案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切实打牢防止冤假错案的思想基础。
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端正执法为民思想,增强法治思维。
要进一步强化依法办案意识,通过组织开展冤假错案剖析点评和“回头看”等活动,教育广大民警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绝不能因为舆论压力、领导意志、立功心切等,突破法律底线,违法违规办案。
要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彻底摒弃“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把保证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既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因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充分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要从根本上转变破案定罪过于依赖“口供”的做法,坚决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尽快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到“证据定案”的转变。
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防止为了办案速度、办案效果而出现违反程序、变通程序甚至放弃程序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
最⾼⼈民法院刑三庭负责⼈就《最⾼⼈民法院关于建⽴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作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最⾼⼈民法院刑三庭负责⼈就《最⾼⼈民法院关于建⽴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作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11⽉21⽇,最⾼⼈民法院举⾏新闻通⽓会,介绍《最⾼⼈民法院关于建⽴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作机制的意见》的有关情况。
最⾼⼈民法院刑三庭负责⼈就该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问:最⾼⼈民法院针对防范冤假错案的⼯作机制问题专门出台《最⾼⼈民法院关于建⽴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基于什么背景,有什么重要意义?答:刑事司法的⽬的在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权,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
打击与保护必须并重,如果失之偏颇,就会背离刑事司法的⽬标。
强调保护忽视对犯罪的打击,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强调打击忽视保护,就有可能产⽣冤假错案,司法就会失去公信⼒和权威。
今年7⽉份,中央政法委为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发⽣,下发《关于切实防⽌冤假错案的规定》,对执法司法⼯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更加具体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规定》的精神和要求,有效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最⾼⼈民法院经过深⼊调研,并⼴泛征求各级法院和专家学者等⽅⾯的意见,起草了《最⾼⼈民法院关于建⽴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作机制的意见》。
近⽇,第⼗⼋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深化改⾰若⼲重⼤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要健全错案防⽌机制。
可以说,《意见》是最⾼⼈民法院贯彻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意见》主要具有以下意义:⼀是有助于树⽴科学的司法理念,打牢防范冤假错案的观念基础。
实践表明,错误的执法理念和司法观念,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深层次原因。
只有彻底纠正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才能消除冤假错案再次发⽣的现实危险。
《意见》要求⼈民法院坚持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树⽴科学的司法理念,促使⼈民法院和刑事法官从观念上牢固树⽴防范冤假错案的思想防线。
⼆是有助于完善审判⼯作机制,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等介绍如下。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意见》在司法理念和工作机制两个层面明确了刑事审判的基本要求。
一是在司法理念层面,要深刻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时刻警惕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提高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
二是在工作机制层面,要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的各项机制,切实提高刑事审判水平,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防线。
制定《意见》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错案一以贯之的工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冤假错案的防范,将办案质量视为刑事审判工作的生命线。
2007年,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死刑复核工作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切实防止错案发生。
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具有历史意义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完善了证据制度,规范了证据要求,统一了证据标准,对提升公安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和办案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两个证据规定”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主要内容被吸纳为法律规定,对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
《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涉产权保护再审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涉产权保护再审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10•【分类】问答正文《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涉产权保护再审典型案例答记者问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胡仕浩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在健全完善上述机制方面做了哪些工作?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始终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和涉企案件再审纠错工作,不断完善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化建设。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持续强化政策指导和案例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高度重视涉企案件审判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涉产权案件再审纠错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院领导挂帅,相关审判部门参加,加强司法政策供给,加强监督指导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发布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包括今天发布的《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文件,还先后发布了9批83个涉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指导全国法院进一步抓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提升涉企案件审判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工作心得: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工作心得: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一、引言201X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形式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1条规定:“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首次在司法工作层面提出了庭审实质化的主张。
随后,第六次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提出“在庭审中要贯彻直接言辞原则,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真正通过庭审来查明案件事实”,正是明确刑事庭审实质化将是下一阶段刑事审判最重要的改革。
公诉机关应当正视庭审实质化的要求,正确理解庭审实质化的新理念、新要求,积极迎接和应对庭审实质化带来的挑战。
在司法活动中,公检法三机关是三个重要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确立了公检法机关实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据此,无论是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是1996年和201X年两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这是解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本文所指含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的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反映了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相互关系的特点,也是刑事司法权力配置的基本方案。
显而易见,刑事诉讼法该条作了几乎相同的规定,只是将宪法规定的“办理刑事案件”改为“进行刑事诉讼”。
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引言冤错案件的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当前我国在健全这一机制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存在的问题1.司法公开不足:司法公开是防范冤错案件的关键,但实践中公开程度不够,导致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有限。
2.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司法人员专业素养不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增加了冤错案件的风险。
3.证据意识薄弱:在办案过程中,部分司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导致证据不足或证据链断裂,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4.申诉机制不畅:现有的申诉机制繁琐,申诉成本高,使得当事人难以有效维权。
5.司法鉴定管理不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良莠不齐,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受到质疑。
6.律师辩护权受限: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受到诸多限制,难以充分行使辩护权,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7.国家赔偿制度不完善:国家赔偿标准低,程序复杂,使得受害者难以获得合理的赔偿。
三、建议1.加强司法公开:通过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等方式,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
2.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3.强化证据意识:加强司法人员的证据意识培训,确保在办案过程中充分收集和保存证据。
4.完善申诉机制:简化申诉程序,降低申诉成本,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维权途径。
5.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建立严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审查制度,确保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6.推进司法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7.强化律师辩护权:保障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充分行使权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8.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提高国家赔偿标准,简化赔偿程序,使受害者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得合理赔偿。
四、结论建立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我院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下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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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
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
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9.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 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三、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
10.庭前会议应当归纳事实、证据争点。
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时重点调查;没有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适当简化。
11.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
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12.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3.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4.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对于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及理由。
15.定罪证据存疑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在二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四、认真履行案件把关职责,完善审核监督机制
16.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负责。
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
合议庭成员通过庭审或者阅卷等方式审查事实和证据,独立发表评议意见并说明理由。
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
17.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依次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18.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
19.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20.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
证据存疑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地调查。
2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依法报请延长审理期限。
22.建立科学的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
五、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制约机制
23.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24.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
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
25.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等旁听观审。
26.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
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
27.建立健全审判人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
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
审判人员办理案件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关审判工作纪律和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