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关于审查起诉环节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方法(一)刑事审判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
刑事诉讼制度机制的效能能否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所秉承的司法理念和原则。
因此,首先应当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达成共识。
《意见》第1-5条重点强调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和理念:一是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第1条)。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总则部分,体现出该原则对刑事诉讼的直接指导意义。
实践表明,只有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人权,切实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意见》第1条具体规定,要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底线标准,并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坚守这一标准。
二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第2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保障。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多是审判活动受到外界不当干扰,人民法院面对外界压力未能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在定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所致。
《意见》第2条就此规定,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实践表明,严格依法办案,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前提,丝毫不能放松。
三是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第3条)。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或者突破刑事诉讼制度规定,甚至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既有独立的价值,也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
坚持程序公正原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基础。
《意见》第3条具体规定,在审判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工作心得:审查逮捕环节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工作心得:审查逮捕环节如何防范冤假错案防止冤假错案是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热切期待。
审查批捕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关的把关人,是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坚守人,在批捕环节发现和防止冤假错案,司法成本最低,司法效率最高,凸显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
本文将在我省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办案责任制及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对审查逮捕环节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作简单探讨。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和案件类型(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案是指发生了犯罪事实,但事实真相没有被查清楚,使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受到了刑事处罚的案件;假案是指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是办案人员出于非法目的而制造的案件,使得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被追诉人是假的;冤案和假案的共同点在于,都把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当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追究,通俗地说,就是“把人搞错了”。
错案是指在办理案件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错误处理的案件。
笔者认为,多数冤假错案都是疑案,即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作为犯罪来追究,这类案件不符合批捕、起诉、审判的法定条件,但当作符合条件的案件来批捕、起诉、审判。
在疑案中,可能有真犯罪的,也可能有未犯罪的,如果把疑案作为犯罪处理,就会使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蒙冤,从而造成了冤假错案。
(二)冤假错案的案件类型一是故意杀人等暴力案件,如湖北佘祥林案、河南农民赵作海案、甘肃裴树唐案以及浙江张高平叔侄案等。
该类案件的共性就是被害人已经死亡,犯罪嫌疑人反复供述,前后供述不一致,此类案件多为刑讯逼供所致的冤案,存在非法证据需要依法排除。
二是故意伤害案、交通肇事案、盗窃类案件、毁坏公私财物案件。
该类案件往往处于罪与非罪的临界点,多为鉴定意见不真实所致,如伤害类案件特别是轻伤害案件对伤情等级的鉴定错误,交通肇事案件事故责任划分不明,盗窃类案件物价鉴定数额虚假等问题导致错案发生。
检察工作心得:管好审查逮捕环节,防范冤假错案
检察工作心得:管好审查逮捕环节,防范冤假错案防止冤假错案是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热切期待。
审查批捕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关的把关人,是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坚守人,在批捕环节发现和防止冤假错案,司法成本最低,司法效率最高,凸显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
在我省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办案责任制及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对审查逮捕环节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作简单探讨。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和案件类型(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案是指发生了犯罪事实,但事实真相没有被查清楚,使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受到了刑事处罚的案件;假案是指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是办案人员出于非法目的而制造的案件,使得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被追诉人是假的;冤案和假案的共同点在于,都把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当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追究,通俗地说,就是“把人搞错了”。
错案是指在办理案件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错误处理的案件。
多数冤假错案都是疑案,即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作为犯罪来追究,这类案件不符合批捕、起诉、审判的法定条件,但当作符合条件的案件来批捕、起诉、审判。
在疑案中,可能有真犯罪的,也可能有未犯罪的,如果把疑案作为犯罪处理,就会使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蒙冤,从而造成了冤假错案。
(二)冤假错案的案件类型一是故意杀人等暴力案件,如佘祥林案、河南农民赵作海案、甘肃裴树唐案以及浙江张高平叔侄案等。
该类案件的共性就是被害人已经死亡,犯罪嫌疑人反复供述,前后供述不一致,此类案件多为刑讯逼供所致的冤案,存在非法证据需要依法排除。
二是故意伤害案、交通肇事案、盗窃类案件、毁坏公私财物案件。
该类案件往往处于罪与非罪的临界点,多为鉴定意见不真实所致,如伤害类案件特别是轻伤害案件对伤情等级的鉴定错误,交通肇事案件事故责任划分不明,盗窃类案件物价鉴定数额虚假等问题导致错案发生。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环节防范冤假错案机制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环节防范冤假错案机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侦查中心主义诉讼结构的一种全新理念上的取代。
长期以来,受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冤假错案频现,备受关注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昭雪的同时也是对国家法治和司法公信力的一种冲击。
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地位特殊、诉讼职能多项并存的检察机关(尤其公诉部门)而言,在履行法律监督的宪法职责内更应该对有效防范冤假错案起到积极的监控作用。
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现不仅对冤屈的被告人是一种精神和肉体上的侵害,更是对一个国家文明法治和司法公正的摧残。
有效的防范冤假错案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追求,更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有人形象地把“冤假错案”比作法治工厂车间的残次品,残次品不足以描述它的危害程度,“冤假错案”是法治工厂车间的有毒品,一旦“出厂”流向市场,后果不堪入目,威力无穷。
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涉及到立法技术、司法规范、诉讼制度、人员队伍执法理念、证据标准的运用等,还牵涉到公检法三机关诉讼关系的精细化水平。
目前的刑事诉讼体制,检察机关的诉讼优势不言而喻,如何在同性中挖掘特殊性,析出检察机关在冤假错案中存在的不足,找出解决办法是当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尤为关键。
一、冤假错案发生的现状分析(一)错误的司法理念过分重视言词证据,忽略其他关键性客观证据。
一般来说,获得言词证据最直接、最快速的方式是刑讯逼供。
在侦查机关威胁、引诱下,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自己的身心痛苦,违背自己的意愿说出与事实相反的结论,或者按照侦查机关事先编造的虚假事实进行供述,这样既快速查清了案件事实也提高了破案效率,更有甚者,有的地方侦查机关把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转嫁给犯罪嫌疑人身上,只要证不了自己无罪,就推定为有罪,这种办案思路与现代文明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由于一开始言词证据的错误导致“恶树之果”下形成的刑事链条也肯定是不成立的。
先入为主的错误思想也是刑事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之一,在侦查机关第一次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就已经标记成为“罪犯”的标签。
工作心得:从冤假错案看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困境
工作心得:从冤假错案看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困境人权保障既是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也是刑事诉讼追求的重要价值,但由于刑事司法制度的不完善,执法人员重惩罚犯罪而轻保障人权观念的根深蒂固,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多起程度不同但性质同一的冤假错案,这些错案中一样重主观证据,一样重有罪推定,一样重刑事实体,也一样证据非法,一样事实不清,一样程序不当。
因此,应当秉承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及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从依赖口供的证明观转向重视客观证据的证明观,从有罪推定的司法观转向疑罪从无的司法观,以此来寻求法律真正的价值和法治的公平与正义。
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任务写入该法,凸显了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刑罚权滥用的侵害,使刑事追诉行为控制在正当程序内。
在公诉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犯罪表现为公民个人与国家、社会利益的冲突和对抗,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的追诉,被追诉人的弱势地位十分明显,其个体的基本权利极有可能遭受国家公权力滥用的侵害。
因此,刑事诉讼的本质决定了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是其永恒的主题。
然而,司法实践在面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既统一而又矛盾的组合体的时候,却很自然地把天平倾向了惩罚犯罪,背离了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和目的,而本次刑诉法的修改并未涉及基本原则部分,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冤假错案的产生。
一、案例回顾201X年5月18日,张高平、张辉叔侄俩从老家安徽歙县开车前往上海,途中带上了女同乡王某去杭州,次日,这名女子被发现死于野外,下身赤裸。
201X 年4月21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当年10月19日,XX 高院终审改判主犯张辉死缓、从犯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201X年3月26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致死案启动再审程序,经开庭审理,XX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当庭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这起张氏叔侄强奸致死案是继201X年赵作海案之后又一起严重的冤案。
对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
对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一个重大的话题,也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近年来,全国先后曝光了一批冤假错案,这些案件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也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担忧,甚至动摇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信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坚决防止冤假错案,既是检察工作不能突破的法律底线,也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重大责任.在任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之前,我曾经长期在公诉部门工作,经手处理过一定数量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任汉中市院检察长以来,也组织处理了一些棘手案件,其中包括一起在全省较有影响的超期羁押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根据多年办案的实践经验和理性思考,结合中政委、高检院制定出台的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实施意见,我谈一点个人的体会.在法治文明的今天,出现这么多冤假错案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多个机关,各个办案环节,各个层面,然而,单就检察机关来讲,我认为我们在防止冤假错案中还有薄弱环节:一是审查案件技能不强,业务素质不高.实践中法院判无罪的以及作其他处理的一些案件,有相当一部分,办案人在审查案件时都没有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审查意见.办案人审查能力不强、业务技能欠缺,如果部门负责人再把关不严,分管检察长决定不审慎,都将为案件质量埋下重大隐患.二是执法观念有偏差,诉讼价值把握存在问题.我们经常讲,要树立正确执法理念,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在具体办案中,不论是具体办案人、部门负责人,还是分管检察长,甚至检察长,或多或少仍存在执法观念把握不正确的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问题依然存在,甚至是根深蒂固,在这种错误观念的支配下,宁可错诉也不愿错放,怕担责任,怕舆论监督,怕承受压力.当然,在处理一些普通案件、一般问题时不一定显现出来,但一旦遇到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时,这些错误倾向表现的就比较突出.有的是打击犯罪心切,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予以默许,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或者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作为定案指控的证据;有的是出于外界舆论、当事人亲属或者有关部门协调的压力,明知案件证据存在问题仍然起诉,更有甚者,在前面所述原因驱使下,盲目提起公诉的案件出现无罪或者指控事实不成立时,检察机关为了挽回颜面或者掩盖失误,不但不予以主动纠错,而且继续坚持错误指控,甚至滥用抗诉权将本已出现的矛盾向上转移,错上加错,一错到底.三是不能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严格执法与维护稳定的关系.我们常讲办理案件要兼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来把握这个标准,在某些问题出现冲突时,如何去取舍,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往往难以把握.司法机关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一味追求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社会效果,而忽视了最根本的法律效果.这样做不但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将自身置于非常被动的境地.实践中,成功纠错的案例充分表明,只要案件错误得以及时纠正,法律正义得以伸张,经过析法说理,不会出现危及社会稳定的问题.四是决策者缺乏解决复杂问题,勇于担当的勇气.现在所暴露出来的冤假错案,以及大量的久押不决案件,相当一部分并不是没有发现问题,或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缺失解决复杂问题的勇气和担当.案件从一个诉讼环节转移到下一个诉讼环节,谁都不愿把烫手的山芋放在自己手里,都不愿在自己的环节解决问题.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是检察环节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检察机关防止冤假错案,必须结合贯彻落实这两个文件,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坚持以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制度机制建设为保障,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把提高办案质量的措施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一是要切实增强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公检法各相关部门是办案主体,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直接责任者.检察机关在防止冤假错案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重要性,坚决克服“公安机关是做饭的、检察机关是端饭的、审判机关是吃饭的”这样一种职责定位和思想倾向,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的重要性,勇于担负起监督职责.二是检察人员要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审查案件能力.检察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这一职能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有全面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技能,部门负责人应该是这方面的专家和权威,办案人应具备相应的审查案件能力,最低要求要能看得出案件存在的问题.现在优秀检察人员流动大,但应该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和连续,不断加大培养力度,保持骨干力量.三是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坚持法治原则.要多学习、善思考,在思想上有提高,在大局上有把握,在方法上要灵活,既要克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而忽视社会效果的一面,也要注意避免为了所谓的维稳、服务大局而牺牲法治的精神.四是要有不畏艰难、勇于担当的职业精神.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面对复杂案件,解决复杂问题,就是对我们的基本考验.检察人员要有职业精神,要有执法的良知,克服圆滑世故的不良习气和陈腐观念,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开公正,体现出执法者的正气和担当.同时要加大错案追究制的落实力度,用制度化的规范约束检察人员的职务行为,切实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全面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的处理中切实体会到公平正义.(作者: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志虎)附件下载:。
论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防范冤错案件
论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防范冤错案件【摘要】近段时期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错案件不断刺激公众的神经,从云南杜培武案,到河南赵作海案以及呼格案,给司法公信带来灾难性影响,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和正义性的强烈质疑。
这些案件与之前的河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一样,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永德所言,“相机出现的刑事冤错案件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时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关键词】冤假错案产生原因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审判中心主义政治社会舆论辩护律师制度控辩地位平等科技冤案主要是指把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错案既可以是把本来有罪的错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也可以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
错案甚至还包括那些因对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把轻罪认定为重罪的案件,或者把重罪认定为轻罪的案件。
1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的法治树立信心。
同时,相比较冤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范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件无法形成。
要防范冤假错案件,首先认真分析冤假错案件发生的根源、成因,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才能对症下药,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否则将劳而无功事倍功半。
那么,冤假错案件产生的根源何在?我认为,冤假错案件产生的根源主要有四个方面,司法理念、司法制度、政治影响、社会舆论影响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理念与制度问题。
一、错误的司法理念是冤假错案件发生的根源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代,司法的基本特征就是司法与行政不分,刑事与民事不分,侦查、公诉与审判职能不分,公检法三机关混同为一体。
由于长时期缺乏职能分工、相互制约的传统,这也为现阶段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埋下了伏笔,不仅三机关本身,甚至社会上都普遍认为,公检法是一家。
杜绝“冤假错案”大讨论(案管部门)
杜绝“冤假错案”大讨论(案管部门)第一篇:杜绝“冤假错案”大讨论(案管部门)“杜绝冤假错案”大讨论活动情况根据市院《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杜绝冤假错案”大讨论活动的通知》要求,按照我院《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学习**、信仰法治、守护公正”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部署,我科室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了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政法和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相关业务知识,并就学习内容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了集中讨论和专题交流,现将讨论情况总结如下:一、防止冤假错案重要意义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每一起冤假错案,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是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危及的不仅是检察机关的形象,而且是党的执政地位;影响的不仅是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而且是国家的长治久安。
防止冤假错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适用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必须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防止冤假错案,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冤假错案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侵犯人权。
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肩负着保障人民权益的神圣职责,必须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重要位臵,落实到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坚决杜绝冤假错案,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防止冤假错案,是维护司法权威、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形象的必然要求。
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特别是在新媒体时代,冤假错案不仅伤害群众感情,而且有可能引发一些不理性的声音,甚至质疑我国的司法制度,给检察机关带来被动。
冤案被澄清感悟心得体会(2篇)
第1篇在我国,冤案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冤案逐渐得到纠正。
作为一名公民,我深感欣慰。
今天,我就以自己亲身经历的一起冤案被澄清为例,谈谈我的感悟和心得体会。
一、冤案的阴影那是一个阳光明媚的午后,我正和朋友在街头散步。
突然,一辆警车呼啸而过,车上下来几位警察,将一个满头大汗的中年男子押上了警车。
据说,这位男子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被警方刑拘。
后来,我得知这位男子名叫李明(化名),是一家企业的员工。
事发当天,他与同事在工地施工时发生了争执,误伤了同事。
然而,在警方调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李明被错误地指控为故意伤害案的主谋。
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李明被刑拘,失去了自由。
这起冤案让我深感震惊。
一个无辜的人,只因一场误会,就被剥夺了自由。
这让我对我国的司法公正产生了质疑,也让我对冤案产生了深深的忧虑。
二、冤案的澄清在李明被刑拘后,他的家人和朋友开始为他奔走呼号,寻求正义。
在多方努力下,警方重新调查了这起案件,发现了一些新的线索。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最终确认李明并非故意伤害案的主谋,而是误伤同事。
在事实面前,警方承认了错误,并依法对李明进行了无罪释放。
李明和家人喜极而泣,终于等到了正义的伸张。
三、感悟与心得体会1. 坚定信念,寻求正义面对冤案,我们不能坐视不管,要坚定信念,为受害者寻求正义。
正如李明和他的家人一样,他们没有放弃,一直努力寻求真相,最终让冤案得到了澄清。
2. 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这起冤案也提醒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面对不公正待遇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关注冤案,推动司法公正冤案的存在,反映了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要关注冤案,推动司法公正,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阳光下生活。
4. 加强证据意识,提高侦查水平这起冤案的澄清,也让我们看到了我国警方在侦查工作中的不足。
我们要加强证据意识,提高侦查水平,确保案件真相大白。
工作心得:刑事冤假错案防范中检察机关监督职能遭遇的困境
工作心得:刑事冤假错案防范中检察机关监督职能遭遇的困境从近年暴露出的冤假错案来看,均引起了刑事司法系统的极大震动,各级司法机关认真反思,探寻发生错案的原因,形成了一些基本的共识。
冤假错案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侦查人员侦查水平不高,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不到位,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尚未排除,诉讼机制方面,司法机关工作机制或者说司法管理机制方面的非科学性等。
相继出现的冤假错案给检察系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善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监督工作的发展。
错案一旦发生,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
同时相比较错案的纠正,我们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不仅要关注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具体原因,而且要认识检察环节出现冤假错案深层次的原因,鉴于此,笔者试图从检察官自身定位等多方面探究检察机关在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困境。
(一)检察官在办案中偏离角色定位检察官不仅仅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犯罪追诉者,同时还有追求公平正义的客观公正的义务。
也就是说,检察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维护司法公正之责,而不仅仅在于追诉犯罪,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认可检察官的这一职能定位。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0 条明确规定:“检察院不仅要侦查证明有罪的,而且还要侦查证明无罪的情况,并且负责提取有丧失之虞的证据。
”英国的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起诉时,除了考虑有罪证据的充足性外,还必须考虑公共利益。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将检察机关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且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认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客观公正之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 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可见,我国的检察机关虽然没有像德英国家那样被称为“站着的司法官”、“最公正之官署”,但在维护刑事司法公正,实现程序正义方面实质上发挥着同等重要的作用。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防范刑事错案的路径分析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防范刑事错案的路径分析尽管刑事错案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难以避免的,但若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效采取科学的取证、质证等方法,无疑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能、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职能和公诉案件的控诉职能,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中间环节,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因此,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探析刑事错案的产生原因,探索防范刑事错案的路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错案的基本内涵刑事错案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错误认定客观事实,适用实体法律错误,违反程序法规的相关规定,使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行为或结果与应然意义上的行为或结果不相一致的刑事案件。
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客观事实认定错误。
客观事实是犯罪的事实,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对他人之法益造成侵害或危险的一种状态,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三种事实状态:一是客观事实,该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具有不可恢复性;二是主观事实,即发生在参加诉讼人员头脑中的事实,具有多变性;三是法律上的事实,即通过诉讼程序最终认定的事实,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
文中所指的客观事实实质上就是证据学中的法律事实。
因为犯罪过后,要通过一定的证据才能还原犯罪事实的真相,而过后又随着时间的推移,时过境迁,要完全恢复到原事实的真相是不可能的。
法律规定一定的证明标准,还原到的事实状态就是法律事实,这就是审判机关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
如果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对事实的还原状态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就进行定罪量刑,那么就属于客观事实认定错误。
(二)实体法律适用错误。
刑事司法活动要适用的法律一般为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对某一行为司法机关进行定罪量刑必须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具有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基本原则。
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不但要考虑它的形式侧面,而且要考虑到它的实质侧面,禁止类推解释。
工作心得: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防范刑事冤假错案
工作心得: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防范刑事冤假错案修改后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责任主体、程序及法律后果,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是一项尊重司法规律、尊重法律事实的程序设计。
这一规则反映了国家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与选择,关系到司法机关之间职能关系的重新定位与调整。
实施与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恰是预防刑事错案的有效且可行路径之一。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独特价值(一)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精神。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定了司法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立法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否定态度。
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和纠正,显示出一种价值平衡与取舍,即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发生冲突时,以保障人权为首要价值取向。
同时在刑事诉讼双重价值目标选择时保持一定的张力,特定情况下不损害人权保障和客观真实义务的轻微不合法取证,规定可以采信,弥补了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可能放纵犯罪的不足。
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结合,侧重于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观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精神相契合,符合我国国情。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指导思想贯穿于修改后刑诉法始终,为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运行和诉讼效益提供了思想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与修改后刑诉法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相一致,即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刑事诉讼立法与执法的民主和文明程度。
(二)突出了程序公正的首要价值取向。
程序公正为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程序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设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是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制约公权力、保障人权的现实需要。
修改后刑诉法将以法定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予以否定和排除,体现了程序公正的首要价值取向,即当程序公正与实体真实发生抵触或矛盾时,应当进行利益权衡,优先考虑程序公正原则。
一方面,要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另一方面,要切实维护国家司法公信力和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
检察工作心得:筑牢三道防线,预防冤假错案
检察工作心得:筑牢三道防线,预防冤假错案法是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
有法就有处罚,如果法律得不到正确的执行和适用,就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对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带来无法释怀、甚至无法修复的痛。
但“法律是最杰出的智慧,代代相继,由经久不断地经验构成,(经由光明与真理的检验)精致而优雅。
”法律不断完善和进步中,我们对冤假错案应有法律人的理性认识,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去积极预防,才能有效推进依法治国,促进法治文明,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梦。
由于刑事领域的冤假错案往往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权、自由权和生命权,挑战着法律底线的最大容忍度,如频频“翻案”,将会给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带来冲击。
事先预防远比事后补救、赔偿、追责,更能体现法治的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
一、正确的理念是铲除冤假错案的思想根源“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的格言,也意味着应当追求法律本身的真实含义。
”用法律本身的真实含义来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转变重有罪轻无罪、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错误的司法理念,关键是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在思想根源上抵制冤假错案。
(一)司法平等预防冤假错案首先要做到司法平等。
因为人皆平等,法律不是适用一次就作废,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在适用时必须做到平等。
平等地尊重和保护权益。
既不能随意动用刑法侵犯法律保护的权益,又要尊重公民的各类诉讼权利。
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对象,既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还有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平等地尊重和保护各类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收获的是公民和执法者对法律的平等遵守,建立的是一种诚信、公开、有序的司法环境。
这种平等理念所带来的保护透明化,会在诉讼活动中净化引发冤假错案的负面因子,起到惩防犯罪、保护权益无差别的导向作用。
平等地定罪和量刑。
冤假错案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定罪量刑的错误。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工作心得:预防冤假错案的法治思考
工作心得:预防冤假错案的法治思考由于刑事领域的冤假错案往往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权、自由权和生命权,挑战着法律底线的最大容忍度,如频频“翻案”,将会给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带来冲击。
事先预防远比事后补救、赔偿、追责,更能体现法治的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
因此,本文立足法治,主要从刑事司法理念、制度和良知三个方面,对刑事领域的冤假错案提出预防思考。
一、正确的理念是铲除冤假错案的思想根源“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的格言,也意味着应当追求法律本身的真实含义。
”用法律本身的真实含义来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转变重有罪轻无罪、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错误的司法理念,关键是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在思想根源上抵制冤假错案。
(一)司法平等预防冤假错案首先要做到司法平等。
因为人皆平等,法律不是适用一次就作废,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在适用时必须做到平等。
1、平等地尊重和保护权益。
既不能随意动用刑法侵犯法律保护的权益,又要尊重公民的各类诉讼权利。
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对象,既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还有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平等地尊重和保护各类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收获的是公民和执法者对法律的平等遵守,建立的是一种诚信、公开、有序的司法环境。
这种平等理念所带来的保护透明化,会在诉讼活动中净化引发冤假错案的负面因子,起到惩防犯罪、保护权益无差别的导向作用。
2、平等地定罪和量刑。
冤假错案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定罪量刑的错误。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事诉讼法》第6条也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因此在定罪量刑上,要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反对特权思想,既不允许将无罪认定为有罪,轻罪认定为重罪,该判轻刑的判重刑,也不允许将有罪认定为无罪,重罪认定为轻罪,该判重刑的判轻刑。
工作心得:“点、线、面、体”:公诉防错案方法论
工作心得:“点、线、面、体”:公诉防错案方法论“检察官的责任是寻求公正,而不仅仅是控诉犯罪。
”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则是寻求公正的最起码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公诉处在承上启下的环节,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设计,其审查起诉、提起公诉职责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权能对于守住底线作用重大。
司法实践表明,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与错误指控或监督缺位有关。
通过剖析一系列典型错案,结合自身办案实践的积累,为实现我国公诉应有的价值功能,提出公诉个案办理的“点、线、面、体”方法论,供从事公诉的检察官参考。
点。
考察、分析、研判、把握任何事物,都有一个确立立足点、明确出发点、锁定落脚点、选择切入点的方法论问题。
公诉办案也有同样的规律,以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为立场,从防止冤假错案出发,追求个案处理公正的目标,应当始终坚持驾驭好两层次的“点”。
1.法律要点。
公诉是一种司法活动,司法的特征之一就是适用法律。
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把握好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这些要件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构成。
一方面,由刑法所规定,另一方面,基于刑法有关条文规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由司法解释加以具体化。
同时,一些从违反行政法规转化为刑事犯罪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要点,也是考察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的法律要点。
实践中不少错案的形成往往在于忽视了法律要点。
比如,某合同诈骗案、贷款诈骗案,由于在把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法律要点上严重缺失,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决无罪。
2.事实节点。
这是指案情中对应于法律要点和有关方面知识的关键事实点。
对侦查机关(部门)所移送案件审查起诉时,应当根据前述法律要点把握好对案件事实的归纳和描述,理顺事实的因果关系。
有的案情还涉及一些社会常识和专门领域的专业知识,也是案情的重要事实节点。
不重视事实节点的把握,是酿成冤假错案的核心因素。
比如,滕某故意杀人冤案、连被害人石某的体貌特征都没有认真加以核实,被害人身份的错误导致了被告人滕某的被冤枉。
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如何避免冤假错案第一篇:如何避免冤假错案如何避免冤假错案侦查国保一班石海波 200920310039 从古至今,冤假错案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增加人们对司法之不信任,也许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但是刑事司法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冤假错案。
在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对被告人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都是不可回复的,更严重的是人们将丧失对司法的信任,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本无法保障。
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
我国冤假错案的原因(参考网上相关资料):第一:偏听偏信,轻信被害人的指控;第二:警方先入为主,执法观念陈旧,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实行有罪推定;第三:现场勘察不细致,调查访问不深入,证据材料失实;第四: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第五: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第六:采用证明力薄弱的证据;第七:迷信所谓的科学证据如测谎结论;第八:用违法的方法调查收集证据和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九: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第十:权力机关干涉,司法独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第十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如没有赋予被告人的沉默权等;第十二:轻信口供,没有赋予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第十三:侦查权的强大与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监督权的缺位;第十四:有案必破,破案有奖,积案受罚,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下具体就第九条原因(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进行完善。
(一)当务之急是确保律师合理的辩护意见能够得到采纳。
1、应借鉴国外的陪审团制度,让陪审团来对“有罪”或“无罪”作出决定。
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其可以帮助法院减压,死刑案件是重大案件,法院作出判决时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来自于社会、来自于公众,来自于被害人家属,也来自于公安、检察等兄弟办案单位,在巨大的压力下,即使明知案件存在疑点,即使律师提出合理质疑,也很难下决心作出无罪判决。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冤错案件防范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冤错案件防范作为一个法律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审判在确认罪行的同时,也承担着排除冤错案件的责任。
虽然现代司法系统日益完善,但冤错案件依然不可避免地出现,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因此,如何从审判的角度出发,协同其他环节,防范冤错案件,显得十分关键。
一、审判如何防范冤错案件?1. 制定严格的证据标准公证仪式和严格的证据规则是确保审判公正性的前提。
在审判中,裁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证据规则,明确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力量。
应根据案件类型、情节和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证据标准,避免过于苛刻或过于松散,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 强化对证人的审查和调查证人是一些关键证据的来源,因此审判中的证人证言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干扰,裁判人员应当尽可能地审查证人证言,并通过质证等方式对其作出评估,确保证言的真实性。
3. 采用多种证据形式除了证人证言以外,现代审判中还采用了越来越多的证据形式,比如电子证据、视频证据等。
这些证据形式不仅可以帮助裁判人员更好地了解案件细节,还可以为审判制度的精细化管理提供方便。
4. 加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审判中的程序是确保公正审判的基础,因此,应当通过加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为公民维护其合法权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特别是对于涉及到关键证据、强制措施等的时候,裁判人员更应该密切关注程序的合规性。
5. 提高裁判人员的专业水平裁判人员的专业素质是保障公正、防范冤错案件的重要因素。
要想提高裁判人员的专业水平,需要强化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践行法律精神的能力。
二、防范冤错案件:需要各环节齐心协力1. 研究案件的真实情况防范冤错案件的第一步是对案件进行彻底的分析和研究。
如果评估机构能够从多个角度考察案件细节,如口供、证人证言、物证等,就可以减少误判的风险。
2. 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益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益,是确保公正裁判的重要前提。
例如,在措施执行期间,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防止过度惩罚和不当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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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关于审查起诉环节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
近年来,刑事冤假错案频繁发生,如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河南李怀亮杀人案等,严重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
冤假错案的形成有着相当的过程根源,与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三机关均有关联,公安机关侦查错误,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和起诉,两级法院作出错误的有罪判决,其演绎了一个完整的冤假错案形成与发展过程。
但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相比,检察机关有着更为重要的职责,承担着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等诉讼活动。
一、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
第一,正确刑事司法理念的缺失
我国刑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但深受传统思想“如实招来实”、“抗拒从严”、“有罪推定”的影响,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仍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而告终。
从目前暴露出的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无论是赵作海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案、还是李怀亮杀人案,每一起案件在当时看起来似乎都是铁证如山,
而直到发现真凶或受害人突然现身时才会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如此重大的惊天冤案方可重见天日。
事实上,诸如此类的案件案情本身并不复杂,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明显存在重大疑点,并且公检法相关办案人员对既存的问题都很清楚。
因此,只要公诉人能够坚守法律底线,严格根据证据标准定案,就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很显然,“疑罪从有”、“疑罪从轻”“、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刑事执法观念特别是错误的执法理念已深深束缚着办案人员的法律思维,是诸多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第二,对公安机关非法取证和刑讯逼供形成的案件,审查把关不严是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之一
现行《刑事诉讼法》既有“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规定,也有“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认罪从宽”的规定,两者的规定不明确导致了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仍然重口供、轻证据,刑讯逼供现象也就屡禁不止。
刑讯逼供便成为冤假错案产生的直接原因,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对防范冤假错案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若作为第一道监督防线的公诉部门对公安机关违法取证和刑讯逼供的案件不严格审查把关,冤假错案的发生似乎难以避免。
换言之,尽管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直接决定了“证据”的成色和案件的进展,非法取证和刑
讯逼供行为造就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公诉部门作为侦查监督的重要环节,如果尽到审查把关职责,遵循司法公正准则,不徇私、不舞弊,不受行政权力的影响,冤假错案将大为减少。
反之,若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不能严格审查把关,没有尽到检察机关应尽的监督职责,冤假错案亦就难以减少乃至消除。
第三,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得不到合理采纳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结构呈现出控方实力强大,缺乏制约,辩方职能弱化的情况,刑事辩护对控方的抗衡制约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对于某些热点刑事案件,办案人在社会公众、被害人家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多重压力的感染下,在明知案情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即便律师提出合理质疑,也很难以下定决心作出正确的处理。
在此局面下,有的辩护律师不敢直面对抗公诉方,惧怕检察机关的威严及威慑,这无疑削弱了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作用和功效。
回顾近期的几起重大冤假错案,律师辩护最大问题并不在于律师不能提出正确的意见,而在于律师提出的正确的辩护意见“曲高和寡”,没人理,得不到采纳。
例如在佘祥林、杜培武案中,律师的辩护意见都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症结之所在,而事后证明这些意见都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但都没有被采用。
况且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难”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面对刑
讯逼供,律师无能为力,也不敢调查取证。
其原因在于取得无罪证据就是对侦查工作的否定,律师随时有涉嫌伪造证据罪而至牢狱之灾的可能。
换言之,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代为申诉控告权等基本权利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缺乏刑事辩护律师的侦查、裁判更容易衍生冤假错案。
二、如何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
第一,转变司法观念,树立正确执法理念
冤假错案的防范不仅应从制度机制进行,更需重塑现代司法的新观念,改变诉讼精神,从意识形态上正视其危害性。
转变司法观念首先需从认识的冤假错案的危害性展开。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由于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办案人员可能因此蜕变为加害方,容易形成社会公众对其的不良看法,职业耻辱感将影响其终生。
与此同时,应充分认识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再加之人的有限理性、技术发展水平的相对性、程序制度的疏漏性等诸多制约因素,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可以说还是比较大的。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该审查既有的司法困境,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真正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文明规范执法并重的司法大局意识。
树立“以正义为最高司法标准“的理念,从意识形态上就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可能性。
第二,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团体的制约和干涉,不可受个人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影响,任何程度的迁就、照顾都有可能酿成大错,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必须坚决杜绝。
在案件的处理上,决不“奉命行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在任何时候、任何状态下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处理案件。
其二,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理论的基础和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对此做出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都不得判定任何人有罪。
”但在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往往难以落实,因而亟需强化该原则的适用,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严格适用司法三段论,限制公权力手段威胁个人的自由与财产等权益,以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权利的行使角度看,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
彻底消除司法人员无罪推定要“留有余地”的观念,防范有罪推定的形成,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钱。
第三,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认真听取律师意见
律师介人刑事诉讼形成诉辩对抗,对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对这一点,我们确有再认识的必要。
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阅卷、申请调取收集证据、辩护等各项执业权利,尤其要注意听取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
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人员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证据合法性有争议的,应当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律师提出的每一点意见都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如实说明采纳的情况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