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产生原因的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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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产生原因的制度探析

冤假错案产生原因的制度探析

冤假错案产生原因的制度探析第一篇:冤假错案产生原因的制度探析冤假错案产生原因的制度探析摘要:近年来冤假错案的发生逐渐呈上身趋势,先后曝光冤假错案层出不穷,这些冤假错案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就其发生是多方面原因造成,本文通过对制度的探讨来分析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进而对冤假错案的防范给与借鉴意义。

关键词:冤假错案;诉讼内机制;印证证明近年来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究其发生,总归是有多方原因造成,但冤假错案的发生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诉讼领域内的问题。

首先,司法人员观念滞后,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的思想长期存在。

在没有干预,没有逼供的情况下,司法人员以疑罪从有、从轻的态度来处理案件。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于担忧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会放纵罪犯,受到社会公众质疑,受到领导批评,法官即使认为案件证据明显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也往往不敢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而是习惯于疑罪从轻,或发回重审,或者做出留有余地的有罪判决。

其次,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办案机制反思冤假错案的产生。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结合众多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可以发现,大多数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与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有着密切关系,若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讯逼供,则后续最重要的是如何予以纠正这些违法侦查手段。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以刑讯逼供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来说,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侦查、审判和执行的监督职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预防机制研究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预防机制研究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预防机制研究冤假错案自古以来都屡见不鲜,翻开历史会发现,它一直都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

即使进入新世纪,在科学技术发达、人权保障取得重大进步的前提下,仍然存在大量的冤假错案。

可以说,冤假错案是在当今司法大环境下不可避免的,试图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是违背客观规律的表现,我们能做到的仅仅是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及发生后能够及时纠正。

标签:冤假错案;预防机制;有效辩护纵观中国冤假错案的平反工作,可谓是一波三折。

数据显示,在2013年以前,纠正的刑事错案基本上没有一起是司法机关主动纠错的,错案纠正只能靠“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这些偶然的因素。

在笔者看来,没有强有力的制度支持,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根本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从已发生的冤案来看,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办案人员未能依法办案。

在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罪推定原则等刑事诉讼原则和规则并未深入到司法工作人员的内心之中,由此导致了司法机关盲目追求所谓的实体公正,而忽略了程序公正,从而导致冤假错案频频发生。

二是辩护不具有有效性。

有效辩护不仅仅反映了人权保障的理念,也追求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

我们在提高手持司法利剑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素质,努力将他们都塑造成维护公平正义的侠客的同时,也要打造坚硬的辩护固盾,让辩护人在面临不公正的司法利剑侵害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时,能够有足够强大的力量去反击。

如此一来,方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果说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办案和辩护人的辩护流于形式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那申诉难则是导致冤假错案难以纠正的原因。

为什么服刑人员的申诉就这么难呢?究其原因,离不开“利益”二字。

首先,作为执行刑罚的监狱以及驻监检察室在收到服刑人员的申诉后,不可能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证明一个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是错误的。

其次,相关的办案机关在收到申诉后,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竭尽全力去证明自己办理案件是冤假错案,于公,有损本单位的名声;于私,得罪当时的办案人员和领导。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冤假错案原因探析

冤假错案原因探析

刑诉论述:结合今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冤假错案,谈谈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及其防范机制一、结合案例分析冤假错案形成原因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报案者呼格吉勒图在案发62天后被枪决的案件(“4·09案”,又称呼格案)。

05年,嫌疑犯赵志红落网,自称是呼格案的凶手。

由此,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开始了漫漫9年申诉路。

14年11月20日,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

这仅仅是众多冤案中的一起,同时影响比较大的还包括,佘祥林杀妻案、浙江叔侄强奸致死案、赵作海杀人案等等。

(一)主要思想理论原因首先可以发现这些冤假错案在定案之时,并非个个铁证如山,无一例外都存在种种疑点,而最终却造成悲的核心就在于在于疑罪从无的思想没有植入我们司法审判的传统;其次,事实的认定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证明标准的不完善,也使得我们的侦查机关无法客观公正的还原事实,法官无法正确认定事实;最后,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少不了案外因素的干预,也即不能独立的司法。

考量领导命令,考虑社会影响力,考虑被害人家属情绪等的案外因素都与冤假错案的产生有不同程度的关系。

(二)具体实践原因1、案内原因案内原因根据案件成立直至判决的产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的原因,(1)立案侦查阶段关于证据事实材料收集不完善、不真实的因素;(2)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关于监督不利,承担公诉职能,却不具有担责意识的因素;(3)在审判阶段,重法律审理轻事实证据认定,证据制度和证明标准不完善的因素。

2、案外原因案外因素包括:(1)在党政机关的干预下案件的办理变得追求效率而丢弃质量。

政法委牵头,公检法联合办案的传统,使得权力得不到牵制,检法之间不能互相抗衡,导致一旦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根据上级指示必要严格查处,严格的同时却不能依法,依法的同时却事实不清,最终作出一个错误的判决。

(2)在重大刑事案件侦破后,许多的有关人员都得到提拔,在若干年后,发现冤案的,对于当时案件错误追究责任的机制会触动许多人员的既得利益,使得再审程序启动变得难上加难,使得冤案不得及时处理,甚至到了最后也不得平反。

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终极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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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对策简析文章摘要:不断见诸于媒体的冤假错案,其血腥和荒谬无不强烈地震撼人民的心灵,其给冤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动摇了国人对刑事司法权威的认同感,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死穴。

面对这些冤假错案的暴露与纠正,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且必须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体制。

关键字:冤假错案、成因、对策、制度、理念、监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一、冤假错案的含义冤假错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

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冤假错案给予准确界定,通常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给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案件被称为冤假错案。

所谓冤案一般是指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案件,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还是适用实体法或程序法错误,都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所谓假案一般是指故意捏造法律事实造成的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冤案和假案应当都属于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是当今中国单独所有,古今中外都有发生。

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不知发生了多少冤假错案,而且绝大部分最终是冤沉海底,得不到平反昭雪。

这些有据可查的案件散见于《后汉书》、《三国志》、《北史》等正史中。

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社会同样充斥冤假错案,连美国政府自己也承认自1973年至2003年这三十年间认定200多名囚犯有冤屈,比较突出的案例如在上一世纪60年代,美国人罗伯特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犯有抢劫罪,由此无辜蒙冤坐牢整整42年,直到2004年才被无罪释放。

冤假错案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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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1. 引言冤假错案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发生的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错误判决或冤案。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无尽的痛苦。

本文将重点讨论冤假错案的成因、影响以及预防和纠正的措施。

2. 成因分析冤假错案产生的成因复杂多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2.1 司法体制问题司法体制是冤假错案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环节,如侦查、审判、执行等,都需要各部门的合作和协调。

对于一些地方来说,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可能导致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公正。

此外,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会影响判决的结果。

2.2 证据问题冤假错案往往与证据问题密切相关。

证据的收集、保管和鉴定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造假、篡改等问题,都可能导致案件判决错误。

此外,科技手段的进步也给证据的真实性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图片、声音等可以被篡改。

因此,完善证据收集和鉴定体制,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对于预防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2.3 律师问题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辩护和代理作用,但是若律师不负责、不尽职,或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行事,可能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正。

因此,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对于减少冤假错案具有积极的作用。

3. 影响冤假错案的发生对相关各方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3.1 被害人及家属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是冤案的受害人及其家属。

他们将经历长期的心理痛苦和经济损失。

对于冤案的受害人来说,失去自由和名誉的打击是不可估量的。

3.2 社会公信力冤假错案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让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

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3 法治建设冤假错案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社会的法治环境。

法治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冤假错案的发生将对法治体系和法治意识产生负面影响。

4. 预防和纠正针对冤假错案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预防和纠正:4.1 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减少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对策摘要:冤假错案的产生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场人间噩梦错案在给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无比痛苦和巨大损失的同时也给司法公正带来冲击冤假错案的形成是由多方面原因导致的这些原因包括初动侦查粗糙、原始证据不足、从重从快的严打政策和命案必破的现实要求有罪推定的传统司法理念侦查监督不到位、审查把关不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虚假供述和证人的虚假证言、侦查司法人员人权观念淡漠、律师的不作为和外界不当干预对此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

关键词:刑事错案侦查活动原因探析目录引言 (2)一、冤假错案的界定 (2)(一)冤假错案的概念 (2)(二)冤假错案的法律界定标准 (2)二、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 (3)(一)初动侦查粗糙,原始证据不足,为刑事错案的形成埋下了祸根。

............................................................................... .3(二)“从重从快”的“严打”政策和“命案必破”的现实要求导致错案。

(4)(三)侦查监督不到位,审查把关不严是导致错案的重要原因。

............................................................................... ..5 (四)侦查、司法人员人权观念淡漠、律师的不作为和外界不当干预导致错案。

(6)三、冤假错案的预防对策 (7)(一)严格依法办案 (7)(二)严禁非法收集证据 (8)(三)全面提升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素质 (9)(四)上级公安机关须加强审核和监督力度 (9)结语 (10)参考文献 (11)引言:什么是冤假错案?从某种意义上讲,冤假错案伴随着审判制度的始终。

因为,没有人能还原案件的全部真相。

从古至今,冤假错案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增加人们对司法之不信任,也许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但是刑事司法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冤假错案。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措施摘要:2020年8月4日张玉环故意杀童一案在江西第四审判庭重审后法院宣布其无罪,这一案件的发生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冤假错案的种种评议。

古往今来,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免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关键的还是要尽可能的降低其发生率,这就不得不要求司法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随着近几年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上个年代发生的不少冤假错案在当今得以平反,但也不能确保冤假错案将不再发生,为此我们必须要深度思考我国刑事司法体制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问题采取措施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证据意识淡薄刑讯逼供程序不合法轻律师辩护防范措施一、冤假错案案例回顾在近些年,国内许多起刑事冤假错案得以平反,例如1991年胥敬祥一案,在被关押13年后得以释放,其自诉的原因是口供是在严刑拷打下编造的,指纹也是被人按着手按上去的,是严刑逼供导致这一冤假错案的发生;1994年聂树斌强奸杀人一案在2016年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虽然已还聂树斌清白,但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蒙冤而死,能想到他当时该有多么痛心与遗憾,一件冤假错案甚至能给一个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影响,聂树斌一案既有严刑逼供,又有证据不足,司法机关人员证据意识淡薄,疑罪从有的意识贯穿始终,众多不合法的因素导致了这场悲剧发生;1996年孙万刚强奸杀人案,在2004年最终认定其无罪,主要原因也是证据不足;还有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等等;近期平反的张玉环杀人一案中据报道是当地警察让警犬对张玉环进行了“攻击性”的审讯,办案人员纵容警犬对张玉环进行攻击和撕咬,撕扯了他的裤子并且咬伤了他的大腿,疲劳审讯、以家人相威胁等刑讯手段也被用在了对张玉环的审讯过程中,最后的结果是他在恐惧和多种负面情绪的冲击下承认了杀人罪名,在2020年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因宣告张玉环无罪,张玉环将近27的牢狱生涯虽然结束了,但人已年过半百,无论怎样的赔偿都无法弥补一个人27年的岁月。

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2016年7⽉8⽇中国近年来刑事冤案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讨论背景•佘祥林案:1994年1⽉2⽇,佘妻张在⽟失踪,张的家⼈怀疑张在⽟被丈夫杀害。

佘祥林因涉嫌杀⼈被批捕,最终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佘妻张在⽟突然从⼭东回到京⼭。

京⼭县⼈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罪。

•赵作海案:2010年5⽉9⽇,“杀害”同村⼈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罪释放。

•浙江叔侄冤案:张辉、张⾼平系叔侄关系,因涉及2003年发⽣在杭州的⼀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刑、缓期⼆年执⾏和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浙江省⾼级⼈民法院依法再审此案,宣告张辉、张⾼平⽆罪。

•内蒙古呼格案:1996年4⽉9⽇,内蒙古⾃治区呼和浩特市⽑纺⼚年仅18周岁的职⼯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起奸杀案凶⼿。

案发仅仅62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即执⾏。

2005年,真正凶⼿落⽹并交待犯罪事实。

2014年,内蒙古⾃治区⾼级⼈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呼格吉勒图⽆罪。

因为刑事冤案,很多⽆辜的⼈的⽣活受到了沉重的打击,甚⾄失去了⽣命。

刑事冤案不仅对公民的⽣命、⾃由和财产造成了威胁,还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性。

在这⼀桩桩惨剧之后,我们更应该反思这些悲剧发⽣的原因,并且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

⼆.刑事冤案的成因不难发现,在这些刑事冤案中都存在刑讯逼供现象。

刑讯逼供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直接原因。

在赵作海案中,审讯⼈员为了尽快破案,采⽤不让赵作海吃饭休息、⽤⽊棒和⼿枪猛敲颅⾻等刑讯逼供的⽅式对赵作海进⾏了轮番不停歇地审讯。

就在两天之后,赵作海第⼀次做了杀害赵振晌的有罪供述。

虽然我国法律已明⽂规定禁⽌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

为何刑讯逼供屡禁不⽌,审讯⼈员知法犯法,刑事冤案不绝?主要有以下⼏点原因。

1.制度⽅⾯①有罪推定我国现⾏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司法体系也日趋完善。

然而,我国的司法活动中仍是产生了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

这些冤假错案的产生,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反响巨大。

冤假错案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因素,阻碍了民众法治意识的提升。

这些现象,都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

审判,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的最后一道希望。

对于冤假错案建立完善的预防机制是当今社会的一种必然选择。

标签:冤假错案;错案成因;预防机制1 我国冤假错案概述1.1 冤假错案的概念冤假错案,指的是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相符,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刑事案件。

其中冤案指将无辜者判为有罪,存在冤屈情况的案件;假案指虚假,不存在,无中生有的案件;错案指量刑过轻或过重,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符或程序不合法的案件。

總而言之,冤假错案是指因为程序上的错误或人为因素,导致判断与判决出现错误的案件。

其本质是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

1.2 冤假错案的危害冤假错案对于个人而言,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

从审判前的调查(甚至存在刑讯逼供)开始,到审判后的牢狱之灾,再到出狱后的社会评价低,缺少赖以生存的一技之长,被社会所抛弃。

这整个过程中,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极大程度上受到了侵犯,并且其承受的巨大的身体上的折磨、心理上的压力也是不可估量的。

与此同时,冤假错案同样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不可逆转的巨大打击——家庭的顶梁柱倒塌,就此土崩瓦解,频频上访无果者大有人在。

冤假错案对社会的影响来看,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巨大。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法律权威、道德底线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民对于法律的不良认知,可以说是使法律趋近于形同虚设,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从而在方方面面动摇了社会的稳定。

冤假错案的存在,极大地践踏了司法公正,威胁到社会公平正义。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doc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doc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近一个时期,媒体先后曝光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上海两梅(梅吉祥、梅吉杨)杀人案以及河南李怀亮杀人案等刑事冤假错案,给司法公信再次带来灾难性影响。

这些案件与之前的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南滕兴善案一样,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这恐怕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我们应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紧迫背景。

正如沈副院长所言,“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应当说文章对冤假错案的认识、分析还是比较深刻的,对防范冤假错案也提出了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但遗憾的是文章对产生冤假错案的关键、核心问题即错案产生的根源、成因没有过多论及。

笔者认为,要防范冤假错案,首先必须认真分析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源、成因,只有准确找出问题所在,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否则将劳而无功或事倍功半。

那么,当前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何在?笔者以为,归根结底还是理念与制度问题。

一、错误理念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从目前暴露出的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无论是赵作海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案、李怀亮杀人案,还是佘祥林、杜培武案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而且公检法办案人员对存在的问题都很清楚,并由此导致案件一而再、再而三的被退回补充侦查或发还重审。

如果公检法任何一个机关能够坚守法律底线,坚持定案证据标准,可以说不需要业务多么精通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但遗憾的是,就是这样一些案件经过公检法层层关口,经历慢长时日,大多仍然是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而告终。

这也是这些案件之所以引发公众强烈不满的主要因素。

冤错案件救济机制的完善

冤错案件救济机制的完善

冤错案件救济机制的完善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司法体系逐渐完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错误判决或冤假错案。

这些案件给当事人带来了无穷的痛苦和打击,也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完善冤错案件救济机制,尽可能地让被冤错案件得到救济,就显得极为必要。

一、冤错案件的产生原因冤错案件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不符合立案标准。

有些案件在立案时可能会出现失当或者不当的情况,导致案件没有被适时受理、受理太晚或者无法受理。

2. 证据不足或者错误。

在审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证据不足或者证据错误的情况,导致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平或者不准确。

3. 法官态度不当。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可能会出现偏颇的态度,导致案件放弃或者收到不公平的判决。

4. 法律适用不当。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法律适用不当,导致判决结果与案件事实不符,进而导致错误判决。

5. 其他原因。

可能会有其他原因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例如审判程序不规范、执法人员行为过激或者不当等。

二、现有的冤错案件救济机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冤错案件救济制度。

主要包括申诉、上诉、复议等方式。

通过这些方式,被冤错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对案件进行复审或者重新审理。

在具体的运作中,这些救济机制得到了一定的成效,已经拯救了许多冤假错案的被害人,让他们得到了应有的赔偿或者恢复他们的名誉。

三、完善冤错案件救济机制的途径虽然现有的冤错案件救济机制在运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因此,需要做出一些完善的举措,以提高冤错案件救济的效率和维权的准确性。

1. 建立网上申诉平台。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申诉平台的建立可以让冤假错案件的被害人方便地进行申诉和投诉。

同时,也可以让上级机构能够更快地审理并反馈结果。

2. 健全律师代理机制。

目前,被冤错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没有足够的素质和知识来应对复杂的法律程序。

因此,需要让更多的律师参与到冤错案件救济机制中来,提供合理、合法的指导和代理服务。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

冤假错案之赵作海一案发生的原因分析摘要:法律在人们心目中是公平的象征,然而,近些年来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就不得不让人对我国的司法体制产生质疑。

只要各部门恪尽职守,就很难有冤假错案的产生,可见,这一体制还是存在问题的,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促成冤假错案。

下面我将对赵作海一案进行简略分析。

关键词:赵作海,冤假错案,原因分析一、案情简介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赵作海杀害。

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随后,赵作海作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商丘中院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老王集乡赵楼村。

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里,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金惠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之后收拾东西于次日凌晨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由于患上偏瘫,无钱医治,赵振晌方才回村。

2010年5月8日,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次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决定宣告赵作海无罪。

省高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二、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一)立案侦查不认真,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当初侦办此案的商丘市公安局柘城县分局面对这起疑点重重的案件,采取的措施是一种高压状态,抑或有比拿“精神病人”顶罪还严重的心态。

公安局在刑事侦查阶段,多次采用酷刑,在反复的三十多天持续不断的拷打以后,赵作海坚持不住了,只好违背良心地招了。

(二)尸源不定,公安机关草率起诉在对尸体身份进行确认时,虽对尸体进行了DNA检测,甚至挖开赵振晌母亲的坟墓采取了骨骼样本,但苦于当时的技术限制,一直没有得出结论。

构建刑事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探析

构建刑事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探析

构建刑事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探析本文阐述了刑事冤假错案的概念和特征,分析了刑事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提出了构建防范机制的对策建议。

要坚持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加强侦查监督;转变司法观念,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独立行使检察权;加强证据审查;发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的防范作用。

标签:刑事;冤假错案;防范机制;构建一、刑事冤假错案的概念和特征1、刑事冤假错案的概念古往今来,“天下无冤”是司法的一种理想状态。

想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我们要明了何谓刑事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并不等同于刑事冤假错案,前者是对冤案、假案、错案的笼统说法,通常被认为是刑事错案的代名词;后者是指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错案,既可以表现为冤案,又可以表现为假案,或者既是冤案又是假案。

在理论界,专家学者对于刑事错案的定义见解并不一致。

2、刑事冤假错案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

刑事冤假错案的主体特定性是由刑事诉讼权力主体的特定性决定的,是指刑事冤假错案的主体是特定的刑事诉讼的权力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管机关)。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行为的违法性。

刑事冤假错案的违法性是指刑事错案的行为皆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

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然而刑事冤案使清白之人蒙受不白之冤,使有罪之人逍遥法外,没有达到应有目的,同时也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违背。

(3)行为的危害性。

法律在人们心中是神圣的,代表着公正、自由和正义,是公民权益的保护伞。

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无疑会动摇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和怀疑,是对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极大蔑视,正如圣•托马斯所言:“人们会认为这种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不服从。

”此外,冤案的存在,还间接纵容了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刑事“冤假错案”成因浅析

刑事“冤假错案”成因浅析

刑事“冤假错案”成因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频发严重地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人民大众对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的重大质疑,浪费司法资源,影响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摧毁了公众的法治中国梦。

为加强对人权的进一步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重树司法公正的权威也成为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法制化不断加速的进程中,法学界对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研究也渐进增多,本文从我国“冤假错案”的成因入手并参考了国外的相关规则进行探索分析。

标签:“冤假错案”;米兰达规则;刑事2016年11月30日对“聂树斌案”判决书的做出,“沉冤昭雪”的同时,“死刑错案”又深深地刺痛着人们的神经,巨大地挑战了我国的司法公正。

以往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媒体有过深度报道,公众广泛关注,一次次地触碰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底线,一次次地挑战法律的权威与正义。

这类“冤假错案”的产生,不仅严重侵犯无辜被追诉人的人身合法权益,而且某种程度上讲是在放纵真正实施违法行为的犯罪者,使其逍遥法外,继续侵犯潜在受害者的人权,不断地危害社会。

重新审视近期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呈现出与以往错案的不同特点。

像上面提到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被司法纠正,基本上是因出现了“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而近期错案的纠正并未出现此闹剧,比如说“聂树斌案”,其判决书上明确写明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未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聂树斌有罪。

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①这是案件存疑,重新审理,最终进行了改判。

这也正是我国司法的进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早在2013年5月人民法院报撰文提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行政冤假错案的法律规定(3篇)

行政冤假错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冤假错案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错误适用法律,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形成的冤假错案。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冤假错案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冤假错案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行政冤假错案的定义及特征(一)行政冤假错案的定义行政冤假错案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错误适用法律,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形成的冤假错案。

(二)行政冤假错案的特征1. 违法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错误适用法律: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 害益受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受到侵害,造成了实际损失。

4. 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违反了法定程序,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行政冤假错案的法律规定(一)行政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我国关于行政冤假错案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1. 赔偿范围:国家赔偿包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侵害。

2. 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根据被侵害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赔偿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二)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关于行政冤假错案救济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程序和判决。

1. 行政诉讼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

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

法律理解错误
法律条文理解不准确,导致适 用错误
法律解释存在争议,导致适用 错误
法律适用标准不明确,导致适 用错误
法律适用程序不规范,导致适 用错误
法律适用不当
法律理解错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准确,导致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错误: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不准确,导致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冲突: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导致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滞后:法律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导致适用错误
社会舆论压力
媒体炒作:过度 渲染案件细节, 引发公众关注
网络舆论:社交 媒体上的言论和 观点,影响公众 认知
公众压力:公众 对案件的关注和 期待,影响司法 公正
司法压力:司法 机关受到舆论压 力,影响案件处 理
媒体炒作干扰
媒体过度渲染案件细节,误导公众认知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缺乏客观性,导致公众产生偏见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过于片面,导致公众无法全面了解案件真相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过于频繁,导致公众产生疲劳感,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判断
添加 标题
认知偏差:当事人的认知偏差可能会导致 其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和描述出现偏差,从 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添加 标题
情绪波动:当事人的情绪波动可能会影响 其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描述,导致其陈述 出现偏差。
添加 标题
心理防御机制:当事人在面对刑事指控时, 可能会启动心理防御机制,如否认、合理 化、投射等,从而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
证据保管不当,可能导致证据 丢失或损坏
证据审查不严格
证据收集不规范: 证据来源不明确, 证据真实性存疑
证据审查不严格: 对证据的审查不够 细致,容易遗漏重 要信息
证据使用不规范: 证据使用不当,可 能导致冤错案件的 发生
证据保存不规范: 证据保存不当,可 能导致证据丢失或 损坏,影响案件审 理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对策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对策

冤假错案的成因与对策【摘要】多年来我国发生的冤假错案并不是很少,但随着刑侦手段和法律法规的不断进步与完善,越来越多当年的冤假错案得以昭雪。

冤假错案的发生是诉讼中轻视程序的结果,是侦查中非法取证的结果,是缺乏人权意识的结果,是检察院监督职能缺位的结果。

杜绝冤假错案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回应社会舆论的必然要求。

本文介绍冤假错案的成因,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冤假错案的危害性,指出杜绝冤假错案的必要性,并提出建议及对策,防止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

【关键词】冤假错案;成因;对策一、引言(Introduction)张作海故意杀人案和胥敬祥抢劫案的昭雪,引发我们对冤假错案的思考。

法律无疑对于犯罪者来说是极为残酷的,而这种残酷一旦降临到无辜人的身上则有可能让一个原本幸福祥和的家庭破碎,继而白白断送很多人的未来和生命。

当冤错案发生之后,国家虽然根据案情的程度会给予当事人一些经济补偿,但是却根本等同于亡羊补牢一般意义很小。

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们开始对国家当前的司法公正程度表现出了质疑,并且对于冤假错案的容忍度也变得越来越低。

就我国当前的司法现况来看,无论是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司法体制的完整性以及执法手段的先进性来看都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都是引发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本文通过了解冤假错案的成因,针对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明确杜绝冤假错案的必要性,从而制定相关的对策,以防悲剧再次发生。

二、冤假错案的成因(一)诉讼中轻视程序的结果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

对于案件,在侦查阶段过于强调侦查的结果而忽视侦查的程序,导致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为了尽快结案,在找不到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延长羁押时间,不在指定场所进行讯问,询问过程不进行录音录像,凡此种种,均是违背法定程序的行为,这样的侦查得出的结论不应采纳。

而在呼格吉勒图案中,笔录显示公安机关在侦察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这样得出的案件结论是值得怀疑的。

冤假错案___法律规定(3篇)

冤假错案_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冤假错案,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错误判决,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案件。

冤假错案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本文将从冤假错案的定义、产生原因、法律规定以及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冤假错案的定义与产生原因1. 定义冤假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由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等原因,导致对无辜者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对有罪者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

2. 产生原因(1)侦查机关取证不严、执法不公。

部分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2)审判机关法律适用不当。

部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或者故意曲解法律,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3)辩护制度不完善。

部分被告人由于辩护律师能力不足、辩护权受限等原因,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4)司法腐败。

部分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处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冤假错案的处理有以下规定:(1)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应当依法进行再审。

(2)对于冤假错案,应当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3)对于涉嫌违法的侦查、审判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冤假错案的国家赔偿制度进行了规定:(1)对于冤假错案,国家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2)赔偿范围包括: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名誉权受到侵害、财产损失等。

(3)赔偿标准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四、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1. 完善侦查制度(1)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侦查人员素质。

(2)严格执行取证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

(3)建立侦查监督机制,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2. 完善审判制度(1)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法官素质。

浅谈中国式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对策简要分析

浅谈中国式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对策简要分析
浅谈中国式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对策简要分析
民商经济法学院 经济法一班 201531020113
高治钧
导 语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佘祥林、赵作海、 张高平等错案纠正的通报以及网络舆情对司法公 正的监督,使得“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成 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更热门的话题,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也被推上了媒体舆论的风口浪 尖。而不断见诸于媒体的冤假错案,其血腥和荒 谬无不强烈地震撼人民的心灵,给其冤者造成无 法挽回的损失,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公安司法机关 的公信力,动摇了国人对于司法权威的认同。面 对这些冤假错案的不断暴露,我们不得不反思我 国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且不得不改革和完善 我国的司法体制。这已经成为我国十八大以后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刻不容缓的事情。
2、非法取证 、 刑讯逼供、经 验主义假设、 暴力求证、引 诱作证等泛滥
4、“偏听则 暗,兼听则明” 当前我国律师 地位低下,公 检法机关武断 排斥律师辩护 意见,严重打 压律师作为唯 一使用法律保 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重要性。

公检法外部原因
2、非法证据排 除制度由于立法 原因,可操作性 差,难以实施。 证人出庭制度制 度由于缺乏有效 的证人保护和拒 绝出庭的处罚措 施,也难以落实。 再加上律师辩护 制度薄弱,控辩 双方强弱差距大, 抗衡制约作用不 能发挥。 4、重大刑事案 件容易引发受到 公众和媒体的关 3、由于中国司 注,而普遍的社 法体制是组织独 会大众又都是法 立而非官员独立, 盲,没有一个比 技术独立而非政 较理性的思维和 治独立,有限独 客观的评判。导 立而非充分独立。 致司法机关尤其 导致过多的党政 是公安,检察院 权力机关的干预, 出现了违反司法 导致司法权力不 规律的政绩观, 独立。行政领导 一味追求破案率, 限期破案等。司 起诉率,有罪判 决和抗诉率。 法权力难以发挥 其应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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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产生原因的制度探析
摘要:近年来冤假错案的发生逐渐呈上身趋势,先后曝光冤假错案层出不穷,这些冤假错案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就其发生是多方面原因造成,本文通过对制度的探讨来分析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进而对冤假错案的防范给与借鉴意义。

关键词:冤假错案;诉讼内机制;印证证明
近年来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究其发生,总归是有多方原因造成,但冤假错案的发生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诉讼领域内的问题。

首先,司法人员观念滞后,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的思想长期存在。

在没有干预,没有逼供的情况下,司法人员以疑罪从有、从轻的态度来处理案件。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于担忧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会放纵罪犯,受到社会公众质疑,受到领导批评,法官即使认为案件证据明显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也往往不敢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而是习惯于疑罪从轻,或发回重审,或者做出留有余地的有罪判决。

其次,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办案机制反思冤假错案的产生。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
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结合众多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可以发现,大多数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与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有着密切关系,若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讯逼供,则后续最重要的是如何予以纠正这些违法侦查手段。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以刑讯逼供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来说,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侦查、审判和执行的监督职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对刑讯逼供的发生,人民检察院本应发挥法律监督者的作用,对此及时纠正,扼杀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源。

同时,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承担着审判职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方式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应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同时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职责,来保障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的实现,抑制冤假错案的产生。

然而,在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对此原则的贯彻落实确有偏差,三机关更加注重相互配合架空了相互制约,侦查机关处于打击犯罪的最前沿的位置,公诉机关则处于传递接力棒的地位,人们形象地把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喻为“做饭、端饭与吃饭”,通常是侦查机关“做什么饭”,公诉机关就“端什么饭”,审判机关也就“吃什么饭”。

同西方国家的“审判中心”,构造相比,我国的公检法相互配合的模式属于典型的“侦查中心”架构,多数时候是由“做饭的说了算”。

在三机关接力赛跑、合力打击犯罪的诉讼模式下,原本应当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院和作为公平审判者的法院,也染上了较强的追诉色彩,三机关之间的同质性高、角色混淆,诉讼监督、制约机制全面失灵。

除此之外,我国的证据审查也存在颇多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证据裁判,定罪量刑的标准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因此证据审查判断机制严格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我国实行的是印证证明模式。

印证就是将诉讼的各种证据对照比较审查,确定各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我国印证证明模式的形成具有诸多原因:
第一,印证证明模式仍然属于自由心证体系的内容,但由于我国对直接言词原则的不彻底贯彻,我国的证据出示呈现书面化的形式,在我国特有的案件审批制度下,存在着“审判分离”“审而不判”的现象,因此案件审理注重证据间的
相互印证。

第二,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和再审法院的审查范围是对事实和法律的全面审查,但二审和再审多为书面,法律仅规定了部分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在书面审查的环境下,法院审查的依据就在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

鉴于上述印证证明模式的成因,我国的印证证明模式也存在缺陷:
第一,印证机制僵化。

刑事印证证明模式属于自由心证体系,在自由心证体系下,对证据更加注重对证据质量的要求,对证据的审查只要达到内心确信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即使孤证也能定案。

然而根据我国的印证证明模式,孤证不能定案。

这也就是“中国式印证证明模式”的特点。

对证据数量性的要求过多而忽略了证据的质量,这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第二,对印证证明规则的狭隘理解。

在我国“孤证不能定案”实际上是对印证证明规则的狭隘理解。

在“中国式印证证明模式”的影响下,多数人对刑诉法53条有一种错误
认识。

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也即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证据之间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锁链,所有证据共同指向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在这种刑事证明标准之下,单一证据是不能定案的,也即“孤证不能定案”。

因此,对于
刑诉法第53条的理解就是只有口供不定案,只有口供,就
必须以其他证据进行补强证明。

但实际上,口供补强这一规则的适用环境是仅有犯罪嫌疑人口供就对其定罪。

但定罪和定事实是有差别的。

在以犯罪嫌疑人口供而认定事实时,口供补强规则就不适用了。

第三,对口供的极其依赖,诱发口供中心主义。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关键性的印证证据往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这种对口供的严重依赖极容易诱发口供中心主义,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能出现。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通过初步的侦查之后会获得一些证据,然后希望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获取更多的线索来印证已经收集的证据。

为了获得口供,侦查人员就可能采取违法侦查手段甚至刑讯逼供。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也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前后相互印证,且口供与其他证据也相互印证,即可以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阶段这种以口供为中心的审查方式,容易使审查起诉部门忽略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也不利于实现侦查监督。

在审判阶段,法庭调查的第一步骤也是讯问被告人,然后出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如果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认罪,那么随后的法庭调查就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等量刑情节展开。

因此,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供述也处在证据链条的核心地位,在这种环境下,获取口供的强烈愿望可能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
法权利,迫使被告人自证其罪。

综合全文,我国在防范冤假错案产生的道路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改变司法工作人员的错误思想,重新定位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完善证据审查制度。

从制度上,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董坤:《侦查行为视角下的刑事冤案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 [法]勒内.弗洛里奥.错案[M]. 赵淑美,张洪竹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3] 周永坤:《错案追究制与法治国家建设―一个法社会学的思考》,载《法学》199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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