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其完善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引言中国刑事辩护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其发展和完善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中国刑事辩护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辩护权受限、辩护能力不足、司法保障不够等。
本文将就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研究,以期为中国刑事辩护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一、中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1.辩护权受限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往往不能及时获得律师的帮助和辩护,导致辩护律师无法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辩护律师的辩护请求往往采取不予支持的态度,导致辩护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2.辩护能力不足部分律师对刑事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掌握不够,导致其在庭审中无法有效地进行辩护。
一些辩护律师也存在态度消极、工作不认真负责的情况,致使被告人未能得到有效的辩护。
3.司法保障不足在中国,司法保障体系的建设还不够完善,导致刑事辩护的质量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法院的证据审查制度不够完善,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和判决。
对于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提高辩护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二、对策研究为了加强辩护权的保障,可以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着手。
在法律层面,应当完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辩护权的规定,明确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的辩护权利,保障律师的辩护请求得到及时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秉持中立公正的原则,对辩护律师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
为了提高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可以从教育培训和职业规范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应当加强律师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对刑事辩护相关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的掌握。
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律师职业规范,规范律师的工作行为,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其积极认真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案件论述题(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法律关系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直接向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合同编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合同相对性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合同相对性的概念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仅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直接向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
合同相对性原则体现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
2. 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二编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该规定明确了合同的本质和合同关系的主体。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民法典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对性。
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
(2)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独立性。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其他合同关系的影响。
(3)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确定性。
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不得随意变更。
三、合同相对性的适用范围1. 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于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与继承合同相对性原则同样适用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与继承。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转让后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具有相对性。
3. 合同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适用于合同违约责任。
在合同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违约责任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
刑事辩护全覆盖相关问题及完善措施
参考文献:[1]史晋川,陈春良.法经济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2]王福波.我国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摘要]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作为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辩护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
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改革具有其亮点和积极意义,但在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资金和人力资源等基础保障措施不完善,适用范围仍有扩大空间,援助律师评价监督体系尚未建立,以及值班律师的定位争论。
针对上述问题的完善措施,可以考虑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模式创新,优先扩大援助范围至侦查阶段,建立律师资质审查和综合评价的监督体系,以及赋予值班律师一定的辩护权利。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19)7-0186-04刑事辩护全覆盖相关问题及完善措施张英哲(郑州西亚斯学院,河南郑州451150)近年来,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大背景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刑事司法体制如何进行更好的改革成为重要问题。
2017年4月,司法部提出“推动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
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推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办法,并且在北京、河南省等八个地区开展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
2019年1月,司法部发布文件决定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期限延长,工作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益的重要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
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为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提供了新机遇、新空间。
通过在中国知网对主题为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文章进行检索可发现,该类文章在2017年以前几乎为空白,随着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开始集中涌现出以刑事辩护全覆盖为主题的研究成果。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完善论文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36-02摘要刑事辩护律师是被告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但是因为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存在诸多风险,律师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控诉方一般是强大的国家机关,司法的天平已经倾斜,而天平的另一端,越来越多的律师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越来越少接受刑事案件。
这种情形的出现不利于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不利于和谐。
因此我们可以探索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制度,健全律师自治体制,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辩护辩护权律师伪证罪律师的豁免作为重庆打黑活动的插曲,李庄一时成为众矢之的,在二审判决后,事情本可尘埃落定,但风波似乎仍没平息,在此我不去判别李庄做没有做违法的事情,甚至更倾向于相信李庄也不会是个道德有多高尚的律师。
但从法治建设的基本角度出发,李庄案确实值得我们深思,因为这是一次机会,人们除了李庄之外,也关注了刑辩律师的现状和困境,刑辩律师可以借此机会为他们长期所遭遇的质疑辩护。
“刑辩律师”这一被誉为“钢丝上舞蹈”的职业,在李庄案发后,更暴露出重重的危机,因此有必要反思我国刑辩律师制度。
一、律师群体的现状和发展律师这个职业在新中国存在不过三十多年,但是一直受到质疑,甚至有人怀疑我国有存在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吗?现实中刑事辩护律师不仅遭遇着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难三大难,《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更犹如一把架在刑事辩护律师脖子上的钢刀。
这些困难使得刑事辩护之路荆棘密布。
有很多刑事辩护律师因为为被告人辩护而自己成为了被告人,以至于身陷囹圄,刑事辩护几乎成为律师执业的雷区。
因此在我看来李庄事件辨证地看是给了我们机会为变辩护权而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积极、有力且全面地为其当事人辩护。
被告人的权利之所以应当得到保障,是因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被告人是一个弱者。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一、引言刑事诉讼制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刑事诉讼制度也面临着不断改革的现实需求。
本文旨在探讨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公正原则的强化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公正原则,推动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制度的建立。
例如,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法庭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亦得到提升。
2. 侦查取证制度的完善刑事诉讼改革对侦查取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要改革。
例如,引入了预先证据规则,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对侦查活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了对取证程序的规范管理。
这些改革有效地提升了刑事案件的调查质量和证据合法性。
3. 确权保护机制的完善刑事诉讼改革优化了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例如,建立了侦查阶段诉讼参与权和诉讼地位的有机衔接机制,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和改革,也进一步提高了对权力滥用的追责和惩处。
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尽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各地法院工作负荷不均衡,导致一些地方的刑事审判长期拖延。
另一方面,法院的审判能力和条件也存在差异,导致审判结果不尽人意。
2. 刑事案件审理周期过长长期以来,刑事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一直是制约诉讼质量的重要因素。
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些案件需要经历漫长的诉讼流程,导致当事人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质疑。
3. 证据收集难度大和取证程序不够规范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取证程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辩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两个方面规定了辩护制度,一是关于自行辩护的规定,二是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
尽管如此,辩护制度依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受到限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尤其是在侦查阶段。
这导致律师难以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其次,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受到限制。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较窄,难以全面了解案件材料,从而影响辩护效果。
此外,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受到限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调查取证权,这使得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难以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为了完善辩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应当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确保会见不受干扰和限制。
这样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其次,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使其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材料,提高辩护效果。
最后,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并确保其能够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这样可以提高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和效果。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辩护制度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通过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扩大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法律援助。
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
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2023年,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刑事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而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刑事辩护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面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方案进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1.有些律师不尽职尽责刑事辩护律师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代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一些律师不尽职尽责的情况。
一些律师只是为了追求名利而接案,对于案情和证据没有做出足够的了解,没有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利,导致了不公正的结果。
2.庭审记录不完整庭审记录是重要的刑事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庭审记录的完整性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些法院在记录庭审过程中,可能存在记录不全、记录错误等情况,给刑事辩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律师和公诉人不平等在庭审中,律师和公诉人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中,律师和公诉人之间的地位存在不平等的情况。
由于一些非正规的司法惯例或者法院的口头要求,一些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发言机会比公诉人少,并且有时会受到公诉人的阻挠。
4.资金问题由于一些当事人在经济上的限制,导致了律师和刑事辩护机构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从而无法提供更专业和高效的服务。
这也导致了一些可靠的律师无法进入刑事辩护领域。
二、改进方案1.提高律师素质要想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必须提高律师素质。
一方面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等途径入行的律师要接受更长时间的培训,另一方面,现有的律师也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能力。
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内部培训和交流,推进行业标准化,增强整个行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
2.完善庭审记录制度完善庭审记录制度,加强监管和审核,改善庭审记录质量,对庭审记录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加以监管。
这将提高公证自由证据的价值和庭审公正性,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3.公开化庭审公开化庭审有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是刑事辩护制度改进的必要手段之一。
上海我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上海我国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审判中的辩护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而在上海这座国际大都市中,刑事辩护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面临着一些问题,急需完善和改善。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对上海我国刑事辩护的存在问题及完善进行阐述。
一、辩护律师数量不足首先,上海的辩护律师数量相比于其他大城市,还是比较匮乏的。
尤其是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更是凤毛麟角。
这导致很多刑事案件的辩护质量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有些甚至没有得到独立辩护。
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可以采取鼓励更多的年轻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推动先进的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扶持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以增加刑事案件的辩护师数量。
同时,为了吸引更多的优秀律师,相关部门还应给予相应的薪酬待遇和优惠政策等。
二、辩护律师的权利和利益保障有待加强辩护律师作为公民的代表和法律服务者,其权利和利益应该受到保障,而现实中,一些律师在执行辩护任务时,往往被禁止或者限制了一些诉讼权利,这对于他们的诉讼执业非常不利。
为了保障辩护律师的权益,政府可以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健全辩护律师的权利保护机制,给予律师正确地行使辩护工作所应享有的权利。
三、提高辩护质量刑事辩护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客观公正处理。
在实际情况中发现,很多案件的辩护质量低下。
一方面是因为辩护律师资质有限,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司法机关对辩护律师的限制和打压。
为提高辩护质量,首先要完善辩护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加强辩护律师的培训,提升辩护律师的素质和能力,确保辩护律师的执业水平。
同时,政府还要制定出更加完善的刑事辩护制度,让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不仅仅是““旁观者”,而是“参与者”;让辩护律师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障和依法行使。
综上所述,上海的刑事辩护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辩护律师数量不足、辩护师权益保护不到位、辩护质量低下等方面。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出更加完善的刑事辩护制度、加强律师的培训和扶植等措施,来完善和改善这些问题,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法治建设。
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刑事辩护律师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尺度的公正与平衡。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不可否认刑事辩护律师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加以解决。
首先,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素养和道德风险成为当前的一大问题。
一部分律师疏于职业道德,违背职业底线,为犯罪分子提供过度的帮助,使其逃避法律的惩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确保律师团体中人人遵守法律法规、秉持正义。
其次,刑事辩护律师的公证性与独立性亟待加强。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干预和操控,这种情况容易导致律师无法独立行使职责,损害辩护权的实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建立起一个独立的律师管理机构,确保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在贫困地区的实施不充分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贫困地区缺乏专业的律师资源,导致被告人很难得到合适的辩护,这进一步加剧了司法不公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律师资源投入,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律师培养和招募工作,确保贫困地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另外,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在证据收集、审判环节存在的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
在一些案件中,律师在收集证据和进行辩护时面临很多阻碍和限制,无法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导致律师辩护不充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律师在证据收集和审判环节的权利保障,加大对律师的培训和支持力度,确保律师能够充分发挥辩护作用,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辩护。
此外,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在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辩护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信任,导致律师的辩护意见无法得到充分的重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沟通和合作,建立起一个有效的联动机制,确保辩护律师能够在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以完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为论述角度
( ) 辩护 制度有 利 于落 实诉讼 程序 , 程序正 义 二 实行 实现
辩护 人尤其 是辩护律 师对刑 事诉讼 的参与 , 以促使 公权 力 护 , 可 如辩护 时间被 随意压缩 、 辩护 意见得不 到完整表 述 、 辩护 律师
的行使者 及时矫 正 自己的错 误 , 格遵 守法律规 定 的程序 , 可 提 出的合 理请 求得不 到法庭 支持 等现象 时有 发生 严 并 。 以最 大 限度 的防 止冤枉 无辜 , 促进 司法 公正 的实现 。
关的材料 ”但是 必须征 得证人或 者其他 有关单位 或个人 的同意 , ,
( ) 一 侵害辩护律师人身权利 ̄J S ' g象时有发生。 执业风险压 这就 等于 为拒绝提 供证据 的单位 和个人提 供 了合法的“ 箭牌” , 挡 。
力 大
对铍 害人 或其近 亲属 取证就 更难 了 , 仅要通 过人 民法院 、 民 不 人
导致 律师辩 护 出现 “ 六大 困难” —— 会见难 、 阅卷难 、 调查取证 难、 质证 难 、 申请取 保难 、 意见被 采纳难 0 。 以调查 取证难 为例 。 法律规 定辩 护律师 可 以收集“ 案件有 与
题和 缺陷 , 师参与 刑事 诉讼 活动 的困难重 重 , 律 主要 表现在 以下 几个方 面:
正的司 法程序 的保障 , 也离 不开我 国律 师辩护 权的有 效行 使。 在 我 国刑事诉 讼 实践 中, 刑事辩 护制度 很不完 善 , 在 多方面 的问 存
( ) 师辩 护 出现 “ 大 困难” 三 律 六 由于立法 规定 的缺 失,J 司法实 践 中对 律师 的限制过 多 , J之 u
( ) 三 实行辩护 制度有 利 于保障被告 人 的合 法权益 在司 法实 务中 , 由于控诉 权 的行使 归属检 察机关 , 检察机关
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与完善
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与完善律师辩护权是指律师在代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具有的合法权利,包括调查取证、提出答辩意见、参加庭审、质证证人、辩论等诸多方面。
律师辩护权作为法治社会的制度保障,尤其重要。
然而,目前在中国大陆,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存在着不少缺陷,亟待完善。
首先,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之一是调查取证不充分。
在一些案件中,律师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材料,或者无法调取相关证人进行人证、物证和鉴定等需要的证据。
例如,2015年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一名冤案被害人家属委托律师为其平反,但律师在代理案件期间找不到原案重要证人,导致案件难以定性。
其次,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之二是对律师言论自由的限制。
在一些案件中,律师的言论受到限制,在庭审过程中无法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例如,2019年温州一名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提出了实质性的辩护意见,但遭到法官干涉而被强制沉默,导致该案被判定无罪的可能性被大大削弱。
最后,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之三是在死刑案件中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在死刑案件中,律师的调查取证和辩护意见往往被限制,且律师无法倡导更宽松的刑事惩罚政策。
例如,2014年广东省一名被判死刑的被告人经过本省法院多次审理后,经过律师的努力,将原先的死刑量刑减轻至 25 年有期徒刑。
针对以上存在的制度缺陷,中国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律师辩护权制度,包括加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优化律师的辩护环境、保护律师的言论自由、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公正性和权威性等方面。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针对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一些国家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进行改进。
例如,德国对律师辩护权的保护非常重视,在庭审中,法庭和检察官必须让律师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不得限制律师的言论自由。
同时,德国还规定律师可以请求听取重要证人,并有权复查现有证据并寻找新的证据,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另外,美国也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
浅析我国刑事辩护制度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5
制度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3 5 . 0 2 根据我 国现行 《 刑 事诉讼 法》 的相关 规定 , 我 国的刑事辩 护分
作者简介: 蔡燕瑜 , 西南政法大学 2 0 1 0级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 研究方向: 民事诉讼法。
发源 于西方 的刑 事辩护 制度 , 现 已盛 行于现 代各 国 , 其孕 育
和形 成意 味着 一 国对 刑事 司法 的精 神和 意义 的思 考有 了一个 新 成三 类 , 分 别是 自行辩 护 、 委 托辩护 及指 定辩护 。 其 中, 委托 辩护
的高 度 。 刑事 辩护制度 不 仅是保 护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权 利 的需 是指 被指 控本人 或者 其近亲 属 , 以委 托合 同的形式 , 委托法 律准 要, 而 且是 司法公 正及 法律专 业化 的必然 要求 , 其 职能 实现 的程 许 的人通 常是 律师 为其辩 护 。该辩护 制度 是刑 事辩护 制度 中最
“ 辩护制 度是立 法对贯彻 落实辩 护制度 原则所采 取的措施 和 录等 等 。这样 的司法 将会 见置于 流于 形式 , 形 同虚 设 的困境。
方法 的总称 。 ” ‘ 辩护制 度源于 并发展 于西方 , 它主要经 历过三 个
阶段 , 及古 罗马 的萌芽 阶段 、 中世 纪 的压制 阶段和 资产 阶级革 命
度在 一定 意义 上彰 显 了一 国刑事法 治 的水平 。伴 随着我 国法 制 为 常见 也是 比较重 要的制 度 内容 。而指定 辩护 则是指 在法律 规
法 院依法指 定律师为 未委托辩 护人 的被 告人进 的不 断进步 , 刑事辩护 早 已成 为我 国刑事 司法中一项 重要 的法 律 定 的特 殊情 况下 , 职能。 而 作为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权益 的重 要维护 者 , 辩护律 师 ,
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与改进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与改进日益受到关注。
作为维护公正与平等的重要一环,刑事辩护人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辩护人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刑事辩护人的职业地位和权益保障亟待加强。
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面临种种困境,如职业地位低下、权益保障不足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建立健全的职业资格认定与评估机制,严格把关刑事辩护人的执业条件,提高其职业地位和社会声誉。
同时,还应完善刑事辩护人的保障措施,确保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不受非理性的干扰和打压。
其次,刑事辩护人的培训和教育需加强。
刑事辩护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辩护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然而,目前我国刑事辩护人的培训和教育体系尚未形成,培训内容和方式也不够科学和系统。
为了提升刑事辩护人的水平和能力,应建立严格的培训机制,提供全面的培训课程和学术支持,同时加强与律师行业的合作,发挥其专业资源和优势。
再次,应加强对刑事辩护人的监督和评估。
刑事辩护人的执业行为涉及到公平正义的核心利益,必须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督和评估。
当前,我国刑事辩护人的监督制度尚不健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不明确。
为了确保刑事辩护人的执业行为符合规范和伦理要求,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加强对刑事辩护人的绩效评估,推动其职业化发展。
此外,还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刑事司法体系之间的互动和交流日益频繁。
通过与其他国家刑事辩护人的交流与合作,可以提高我国刑事辩护人的专业水平和国际视野,推动其制度的完善与改进。
总之,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完善与改进是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刑事辩护人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其职业化建设和权益保障,提升其专业水平和能力,加强监督与评估,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起一个更加公正、透明和有效的刑事司法体系,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doc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辩护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对保障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我们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至今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陷弊端,这些缺陷和弊端严重地阻碍着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损害了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再者,我国现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新情况,国家正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便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制度“接轨”。
因此,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刑诉法》应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定为辩护人,并明确相应的诉讼权利现行《刑诉法》第96条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工作延伸到了刑事侦查阶段,这就是俗称的“律师提前介入”。
而这种所谓的“提前介入”是相对于原来的《刑诉法》而言的。
原来的《刑诉法》规定,只有当刑事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之后,律师才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而在此之前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能让律师过问的。
因此,现行刑诉法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这无疑是法律上的一个进步。
但是,我们也千万不可否认,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还仅仅是一个能供人观赏的工艺摆设,或者说是一个法律上的点缀而已,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步。
因为从表面上看,似乎律师的权利扩大了,律师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了;对涉案当事人来说,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似乎多了一层人权保障;对公安、检察机关来说,好像又多了一些来自律师的监督。
总之,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从表面看同世界上一些先进、发达国家的法律更加接近。
说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进步,是因为律师诉讼权利的扩大实际上是徒有虚名、律师的作用形同虚设,并且得不到保障。
例如,1、按照法律的规定,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人是侦查机关的义务,但法律的这一规定在侦查机关看来却成为他们的一项权利,在对法条逻辑关系和文字的解释上故意制造歧意,任意对律师的依法会见设置各种障碍。
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经不断完善。
相较于过去,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更为完备,并且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一些问题的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述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第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情况;第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三,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实行公共法律服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告人如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辩护人费用的,可以向国家请求刑事法律援助,由国家提供辩护人或者给予其他必要的法律援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法律服务法》规定,国家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组织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包括三个层级:国家层面的法律援助机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层面的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地级市(含县)和区县级别的法律援助中心。
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涵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辩护人。
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存在问题一:刑事法律援助财政补贴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财务司关于做好2020年度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财〔2020〕68号),2020年度的刑事法律援助财政补贴一般按200元/人天计算。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个财政补贴金额很难满足实际需要,尤其是在大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补贴数额不足以支付辩护律师的费用。
这给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和公正性带来一定的影响。
存在问题二: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与运营不合理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与运营存在不合理之处。
在一些地区,法律援助机构所面临的经费短缺、人力不足等问题导致其无法有效履行职责。
此外,法律援助机构在人员配置上也存在问题,例如有的机构缺乏足够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对于质量的掌控就会受到影响。
存在问题三:部分律师诚信度低下在实践中,虽然有相应的监管制度来保障律师与当事人的财产及利益安全,但是还是会出现部分律师不遵守规定,利用法律援助制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一、引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一个不断探索与进步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把握好法律的公正性和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平衡点,成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
回顾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我们逐渐建立起完善的刑事辩护制度体系,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中国历史上法律文化渊源流长,早在唐、宋时期,就有一系列关于刑事辩护的制度和规定。
例如,唐律规定:“有人讼诉官司,狱吏问其所缘,必须诘问,误词切切,以事明白,弗得胡言。
”这些规定在当时就体现了刑事辩护的重要性和价值,为后来的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但是,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里,刑事辩护制度受到限制。
清代的刑事诉讼制度规定,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不得为犯罪人,“祷解天谴,更祸于行”。
这一规定,使得刑事辩护制度长期处于不完善、不健全的状态。
到20世纪初,随着新民主主义的到来,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逐渐得以完善和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刑事辩护制度进一步完善,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法制建设和法治观念的不断引导,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并日益向着公正、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方向不断迈进。
三、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1. 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辩护人,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指定辩护人。
”这一规定明确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申请辩护人的权利,为被告人提供了权利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公设辩护和律师辩护并存的制度,被告人可以选择自己的辩护方式。
通过这两种方式的选择,被告人可以更加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提高了辩护质量和效率。
2. 刑事辩护在审判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刑事辩护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审判活动中,刑事辩护既是犯罪事实的结果,也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思考p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是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法律原则,它超越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传统法律文化的界限和阻碍,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得到普遍确立。
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国的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改革后的刑事辩护制度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2011年8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刑事辩护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虽然草案目前还在审议中,但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已是大势所趋。
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完善:一、建立由律师垄断辩护的辩护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分为两大类:自行辩护和他人辩护。
自行辩护要产生实际效果是很难的,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处于被羁押的情况之下,他不可能去搜集证据或者查阅案件材料,自行辩护要产生作用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对于他人辩护,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类人:一类是律师,一类是其他人,包括人民团体、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笔者比较支持的观点是应该由律师来垄断刑事辩护。
辩护不仅仅是辩护技巧的展示,更多的是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综合体现。
普通公民不但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法律也没有规定他们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会见权、阅卷权等也受到较大的限制,因此普通公民是很难胜任刑事辩护这一角色的。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律师外的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担任辩护人,是基于之前我国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数量有限的原因而作出的过渡性规定。
随着我国法律职业制度的不断改革,国家确立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进程迈上了新的台阶,为国家选拔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其中包括大量优秀的律师。
虽然我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由律师来垄断刑事辩护存在不小的困难。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由不专业的普通公民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辩护对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利将更加不利。
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而设定的。
辩护人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息息相关,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实质上就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确有改变。
设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对于长久存在的辩护律师“三难”问题和伪证罪的相关问题也有所关注,但是尽管如此,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仍存在一定的困境,本文就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事辩护;困境;出路一、新诉讼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及影响(一)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介入案件的方式、程序和时间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和广泛的诉讼权利,目的是希望辩护律师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以确保整个刑事诉讼的公正。
在新的诉讼法中,律师会见权得以完善和落实,律师自由会见嫌疑人不被干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本次刑诉法修改中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介入诉讼。
现行法律中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此阶段律师一般称为法律帮助人,但本次刑诉法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至此,律师在此阶段得以正名。
3、切实保障律师阅卷权。
本次刑诉法修改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二)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影响新刑诉法修改后,对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其所在的职业环境将会有一定的改观,但由于立法者的理念并没有彻底改变,新刑诉法还留有阶级斗争的遗痕,因而对于刑辩律师来说,风险依然存在,尚需大家注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调查取证
律师法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 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 关的情况。 草案41条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 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 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 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会见权
熊秋红:草案相对于律师法是退步的,1996
年刑诉法规定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要批准,律 师法对这个问题回避了,没有规定。 草案的相对进步就是把原来笼统的国家秘密作 了类型细化,三种犯罪,这比过去强。比过去弱 的是,现在重大贿赂的共同犯罪限制了,这类案 件很难解释成涉及国家秘密,国外也很少见对贿 赂犯罪限制会见权的。
■伪证条款
陈光中:草案的规定是个进步,毕竟把办
案人员与律师捆绑在一起,加以平衡。至于原 来规定的“改变证人证言”,本来就不合理。 包括现行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违背事实改 变证言”都是没必要的,伪证就足够了。伪证 不该专门针对律师,如果律师存在这种行为, 那么办案人员更多。在目前没有取消或修改刑 法306条的前提下,应当修改38条而不是取消此 条。 我多次表达过,这条还应该作个补充规定, 即一旦开庭,证据向法庭出示后,控辩双方不 得进一步接触证据来源,由法院主导处理伪证 问题。
田文昌:在草案起草讨论中,反对写入律师在场权条款的理由是,
刑事侦查讯问不具备让律师到场的条件。讨论时有人说,夜里审、随时 审,律师能来吗?其实这并不成为问题,只要讯问时有律师在场就可以 ,不一定非要是办案律师本人。可以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即刑辩律师们 可以轮流去看守所值班,比如案子发生在北京,办案律师在外地,那他 可以委托北京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到场。
(五)律师自身形象和素质有待提高
诉讼实践中,律师权利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 发生,但他们并没有为自己的权利据理力争:有 的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因为担心自己会承担《刑 法》306 条所规定的刑事责任,根本就不去调查 取证;有的律师因为知道申请取保难,对于被羁 押的当事人,索性连申请都不提出了;有的律师 在法庭上看似激扬陈词,实际上可能根本就没抓 住要害,正如“许霆案”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杨 某在法庭辩论环节的发言多次被法官打断,对此 我们不能简单的指责法庭,认为这是法官的错, 事实上就是因为律师自身的原因才没能很好的行 使为被告人辩护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 素质良莠不齐,导致律师辩护权无法得到真正行 使的现象较为常见。
■伪证条款
陈卫东:长期以来律师认为这条是歧视性条款,
在修法过程中,律师的呼声也受到了重视。我认为, 这样一个变化出发点是可以肯定的,但它的效果并没 有改变,依旧是突出了律师、辩护人。 当时有两种方案,要么取消,要么在原来的基础 上改动。 草案采取了第二种方案,在辩护人后边加上“其 他任何人”。本来应该加上“侦查人员、检察人员、 审理人员”,但这一条是归在辩护这一章内容下的, 如果涵盖侦、控、审人员,就显得文不对题,所以最 后概括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 我倾向这条不写。 不写也不影响出现这种情况时候的处理。在刑事 诉讼中侦、控、审任何一方存在这样的问题都应该受 到处罚。
三、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构想
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诉 讼活动的重要制度,其完善与否标志 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是衡量一个 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科学化、 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为了切实保障人 权、惩罚犯罪,促进我国的司法公正, 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刑事辩 护制度加以完善:
(四)司法人员程序意识淡薄
由于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司法机 关工作人员普遍存在“部门主义”和“公、检、 法是一家”的观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 院和人民检察院受相互配合、互相协调等观念影 响,审判过程中法官只会听取公诉人的发言,并 经常制止辩护人的发言,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 律师的辩护权。而且,由于法官、检查人员普遍 存在着追诉犯罪的心理倾向,他们往往认为辩护 律师是在“为坏人说话”“为罪犯开脱”,因此 很难保证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甚至不给予 律师充分辩护的机会,辩护制度也就很难在实践 中得到落实。
(二)控辩双方严重失衡,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 控辩双方严重失衡, 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基于控辩平等的理念,控辩双方就像天平的两端,刑事 辩护律师和公诉人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在现实诉讼活动 中,控辩双方的地位并不平衡,庭审中律师的辩护权有时得 不到全面保护,如辩护时间被随意压缩、辩护意见得不到完 整表述、辩护律师提出的合理请求得不到法庭支持等现象时 有发生。 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控诉权的行使归属检察机关,检察 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刑事诉讼中 特有的权力和地位。当检察机关以公诉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 上时,其诉讼地位就大于代表被告人权益的辩护律师,双方 在诉讼中地位悬殊,因此导致“你辩你的、我辩我的”现象 比较严重,辩护制度也只是徒有虚设。
(三)律师辩护出现“六大困难” 律师辩护出现“六大困难”
由于立法规定的缺失,加之司法实践中对律师的限 制过多,导致律师辩护出现“六大困难”——会见难、 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质证难、申请取保难、意见被采 纳难。 以调查取证难为例。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收集“ 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是必须征得证人或者其他有关 单位或个人的同意,这就等于为拒绝提供证据的单位和 个人提供了合法的“挡箭牌”。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取 证就更难了,不仅要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 ,还要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同意,这就使律师进行调 查取证面临双重困难。尽管法律规定律师有权请求人民 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但往往会以“没 有必要”为由而遭拒绝,况且对于检察院、法院是否批 准申请,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总之, 调查取证权被人为地设置了许多障碍。
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 完善建议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保障律 师执业权利,强化法律援助,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 规定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2. 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规定 3. 完善律师阅卷的相关规定 4.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律师辩护权依然保障不足
■伪证条款 ■律师调查取证 ■律师会见权 ■草案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
■伪证条款
原38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 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 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 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 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草案42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 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 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 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 发展现状及其完善
一、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现状 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出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 的完善建议 三、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构想
一、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现行刑事辩护 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 我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 不少缺陷和问题,主要 体现为辩护律师参与刑 事诉讼活动困难重重。
■伪证条款
张青松:这条最应该改造的是如何追究
伪证法律责任的部分。我认为至少要有三 个程序,首先未经法院确认属于伪证,不 得启动追究程序;其次法院确定伪证后, 应该先建议律师所在律协进行调查律师是 否违反了职业规范;最后我建议原管辖机 关回避,即原侦查、审查起诉机关不再管 辖。
■伪证条款
田文昌:我原来也想过如果修改实在太难,
■律师会见权
律师法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 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 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 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草案37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 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 侦查机关许可。
■草案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
陈光中:律师在场权是国外的通例,但中国一直没有规定。个人认
为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条件尚未成熟。目前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太低, 不到四分之一,规定律师在场权难以行得通。
张建伟:解决刑讯逼供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第一要务,最能体现
这种改革决心的就是赋予律师在场权。 法工委有他的难处,有一些规定如果写得太进步了,很有可能最后难 以落实,最后摘掉。现在是“与虎谋皮”式的立法,要限缩国家机关权 力,首先要经过国家机关同意才行。 所以可能十几年以后,我们才会触及到律师在场权的问题,这是非常 遗憾的。
(一)侵害辩护律师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侵害辩护律师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执业风险压力大
现代民主刑事诉讼格局要求在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地位平等 ,诉讼中的权利是对等的,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的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遭受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新刑法实施后,律师被指控 、涉嫌“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的案件占全国律师协会全部 维权案件数量的 80%。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 38 条关于律师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第 306 条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规定 定,都是不平等的。这些“歧视性”条款加重了律师的法律责任,在 实践中给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带来了很大风险,这也极大地挫伤了律师 从事刑事辩护的积极性。据调查,近年来,因公安机关错抓律师,律 师对刑事诉讼案件普遍感到恐慌心理,介入刑事诉讼的律师占律师总 数不足 30%,绝大多数律师都因惧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愿参与刑事 诉讼,执业风险压力太大成为辩护律师最大的心理担忧。
■律师会见权
张青松:草案扩大了律师不得会见的范围,是巨大
的退步。 草案规定也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危害国家安全罪在 刑法中有专门的一章,是实体罪名。但什么是恐怖活 动犯罪,刑法里是没有这个罪名的,那么像危害公共 安全,公安机关完全可以说是恐怖犯罪,因为涉及不 特定的人身安全。 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没法确定,在实践中就会成为 限制会见的理由,刑法400多个罪名,至少有200多个 可以解释成恐怖犯罪,实务部门要这样曲解,律师就 死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