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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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了多起重大冤假错案。这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使司法公正在人们心中打上了大大的问号。刑事错案长期以来都是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的难以避免的难题,能有效适当控制刑事冤假错案会成为直接影响司法机制有序运行的关键因素。刑事错案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危害,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容置疑的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中,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解读原因及提出预防对策。
标签:刑事错案;成因;预防对策
由于刑事错案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且其出发点有可能不同,导致最终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所以在我国,刑事错案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本文将针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和预防对策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刑事错案的主要成因
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小觑的,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刑事错案的分析,可以找到以下几点共性,追根溯源,主要还是制度、立法以及司法环境三方面。
(一)司法体制存在缺陷
伴随着案件真相的浮出水面,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也暴露在公众面前,如:
1.部分司法人员素质较低:观念落后,能力不足
刑事诉讼就很难避免不受司法工作人员观念与认知的影响。诚然我国刑事立法中有无罪推定,但历史经验证明,执法者观念中还是有被告人就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看法,很容易把被立案侦查的人视为罪犯。这种观念扎根在有些司法人员的思维中,使他们更重视有罪推定的应用,在这种思想的耳濡目染下,司法实践间接地被干预,进而导致错案的产生。有数据显示,我国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其中从正统法学专业毕业的人员仅占很少的比例,而未从法学专业毕业,工作后能再接受系统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也是非常之少。把案件交给这些可以说不是很专业的人来办理,其风险不言而喻。
2.司法决策行政化
司法决策行政化,主要是指审判和检察过程的行政化,即法院和检察院内部案件处理决定的作出受到了行政体制运作模式的干扰。就检察院而言,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着上级对下级工作进行指导把关的工作机制,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决策难题向主诉检察官请示,一律实行领导决策制,由行政级别更高的那位
做出决定,而忽略了参照合法性是惟一的依据。就法院而言,依旧是换汤不换药。不论是合议制,还是审判委员会制,本质上都是使用行政管理模式对案件作出司法决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等等,形成了严格的上下级汇报模式,对上级法院或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不难看出,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都存在明显的行政化管理模式,这将导致严重后果。
(二)证据立法的疏漏
1.不完善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在我国,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展示制度名不符实,我国的有关规定在对律师相关权利方面甚至做了削减。不完善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不利于辩方有针对性地、及时地向控方提出科学有效的辩护意见。会逼迫辩方在辩护权难以实现的情况下铤而走险,采取反击措施来干扰控方及时发现案件事实和证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疑点。长此以往,冤假错案的避免会难上加难。所以,审前阶段证据展示制度的不完善,不仅使审判过程的对抗性难以实现,加剧了控辩双方对抗力量不平衡,还提高了刑事错案的增加率。
2.虚化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是还原案件客观情况的关键性人物,更是杜绝冤假错案,保障案件顺利审结的关键所在。但是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缺乏对证人出庭强制性的明确规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法庭常常是通过控方当庭宣读书面证人证言进行交叉询问。从法理上讲,这种审理方式明显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对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显然不利。同时,不能保证辩方对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进行有效地参与。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证人证言普遍属于“控方证据”,这实际上是对被告人与证人对质的权利的剥夺,减轻了其多法庭裁判的影响力。难以及时发现劣证伪证去伪存真,同时也深深地弱化了庭审质证预防刑事错案的功能。
3.缺少明确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度成为立案的最优证据,也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的存在,很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把获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当作调查取证的重中之重,甚至为了获取口供,不惜采取违法残忍的手段。在被确认为刑事错案的案件中,也正是因为其为刑事错案,所以控方手中肯定不会有充足证据证明被指控事实的。因为案件本身是个错案,又是以殴打虐待的方式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所以在后面的庭审过程中肯定会出现反悔的现象,被告人会强调自己受到了生理和心理上的虐待,不是自愿做出的供述。如此看来,非法证据的排除根本难以实现。
(三)不良司法环境的影响
1.地方党政权力部门的不当干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我国的法院要接受党委的领导,要受人大、检察机关的监督。由于确保国家机关正确行使职权与加强党的领导之间有着很多不和谐的因素,所以刑事司法活动很难完全不受地方党政权力部门及其领导的不当干预。这时政法委顺理成章的成为各级党委在管理工作和政法工作的参谋和助手的,在司法实践中脱颖而出,成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意见不统一时的救命稻草,帶领系统内部有关人员党内联合办公,解答各种难题。该机制的初衷是为了支持并监督政法系统各部门依法行使职能,协调并指导政法系统内各部门之间配合、制约作用,讨论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来推动案件的查处和办理。不置可否,此制度在防止案件拖拉、推诱上,的确存在积极的作用。但是,一方面政法委牵头,组组联合办案,制度本身就存在法律依据和制约机制的欠缺;另一方面参与者同样缺少程序正确的观念,很容易使过程异化变质,这两方面因素共同导致的负面影响是不可小觑的。2.民意舆论的压力
我国刑事司法中最直接的表达民意的方式不外有两种,被害方组织的恳请严惩凶手的联名上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策划的申诉冤屈的联名上书。而从实际经验教训中可以得出结论,前者给司法机关带来的压力更为显著。基于受害者的本能反应,民众很容易把自己定位在受害者的位置,并以此为立场进行判断,判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他们对犯罪的定义及刑罚的期待。所以说,民意在某种意义上“促成”了冤假错案的形成。除此之外,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用网络、报刊、电视及其他新闻机构、大众传媒等媒体,来间接表达看法和态度的新兴方式,被广大法学专家学者垢病。这种现象在那些严重危害人类生命、财产的暴力性犯罪方面尤为突出,更易引起全国甚至国际上的广泛关注。由此可见,我国当前的媒体舆论环境参差不齐,很多媒体不切实际,胡乱报道未经法院审理的案件,并采用过激的语言误导舆论导向,不顾及事实依据,迫使法院服从于舆论风向。
二、刑事错案的预防对策
(一)完善证据制度
避免错案的出现,必不可少的是制度建设的提升,相关法律要得以整合,不仅如此,在这个过程中最最重要的,应属从本源上,使原本的刑事司法观念在执法者内心破除,取而代之的应是更为先进科学的新的司法观念,确立新的证据制度。不管是在证据提供,还是在调查审理过程中,质证都是应该具备的一个环节。如果该环节得不到保障,极易出现后续工作的错误。质证的好处数不胜数,执法者能够以此为依据做出合法科学的判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保障,能够使我国各种相关程序制度朝着更加科学民主的方向前进。最后是认证,这是三个环节里最为重要,最具权威的一个了。在认证上,我国的制度是这样的,即“法官说了算”,换言之可以随时根据具体情况的发展变化,做出恰到好处的调整。我国的认证程序并没有单独的环节,而是和前两个环节合并在一起了,同时由于我国特殊的庭审方式的存在,证据认证规则及证明标准,均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这种现状不好,应该创新。
(二)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