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司法建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

司法建议

邓州市人民政府:

邓州市作为县级市、省直管市,是个农业大市,29个乡镇共有农业人口140万人,农田260万亩,人均耕地面积仅为1.85亩,地少人多的矛盾十分突出。在我院立案工作中,大量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急剧涌现,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村组基层组织不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村委会组织法等涉农法律法规行事违规操作。

根据我院审判实际可知,当前我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等几大类,每年到法院咨询的群众多达上百人,社会矛盾急剧凸显,当事人迫切要求问题得到解决,其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面临着巨大的审判压力。

但是,人民法院审判能力单薄、司法资源有限,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案多人少的困难境地,而且司法干预的范围和能力有限,仅仅依靠人民法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大量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

依据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包括上述类型纠纷在内的六大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既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还可

以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制作的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依法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如果当事人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依法执行。

在广大农村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实行依法调解、调裁结合、调裁优先的原则,既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做到便民高效、及时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还可以从本土乡情出发,结合村规民约,尊重社会公德,充分发挥多层次的社会有益力量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效用,做到情、理、法三者兼顾,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还有利于摆脱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减轻审判压力,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

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所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在邓州市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而邓州市目前并未设立该机构,导致农村大量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混乱无序,缺乏法律强有力的引导和保障,大量村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社会矛盾突出带来的是信访、上访问题日益严重,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所以,我院建议在邓州市尽快尽早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还请市政府、上级领导考虑为盼。

邓州市人民法院

二O一二年九月三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