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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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宁政办发[2009]141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等部门拟定的《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2009年11月)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民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服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7〕8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和《南京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包括社区居委会、公共服务站、老年之家、居民学校、社区警务室等。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产权属于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

三、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当根据服务需要进行合理布局,并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配套。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小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一楼应设有出入口,保证进出宽敞,方便居民办事。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配套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内各类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下列设施:(一)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社会福利保障等设施。

(二)公用基础设施是指道路、停车、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景观绿地,垃圾收集处理、公厕等环卫设施,消防、人防、公安技防设施,以及水电气、热力供应、邮政信报(智能包裹柜)、广电、通信、照明、物业管理、雨水和污水排放、空气和噪声污染防治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住房项目是指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监督管理的领导,决策、协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及交付使用等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3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南京国土资源管理转型创新总体方案》(宁委发〔2012〕2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保障科技创新创业用地,鼓励生产研发、创意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土地用途分类本意见所指工业用地,是指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M1、M2、M3)和仓储用地(W1、W2、W3、Wa),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本意见所指科技研发用地,是指规划用途为科研设计用地(C65)和生产研发用地(Mx),土地登记用途统一为科教用地(科技研发)。

本意见下发前,已按工业用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生产研发用地(Mx),可以根据土地使用者申请及原出让时规划批准文件,将土地用途直接变更为科教用地(科技研发),不需调整土地出让金。

二、提高土地利用强度新出让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标准厂房不低于1.2,鼓励建设四层及以上的标准厂房。

科技研发用地根据区位条件和规划要求,尽可能提高容积率。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中非生产性用地(含行政管理、生活服务、研发设施等)规模,其占地比例不得高于项目用地的7%,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总建筑面积的15%。

(完整版)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

(完整版)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统一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和房产登记阶段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屋面积测量规范》等规范,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范围内出让类用地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房产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统一标准】上条规定内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房产登记阶段所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统一按国家、省、市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执行。

第四条【管理阶段】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土地出让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相关执行标准和相关责任。

(二)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容积率,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面积计算规范自行计算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申报规划许可,并书面承诺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计算和复核建筑面积,直接依据建设单位申报的建筑面积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测量阶段,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房产实测成果提供给规划部门,对实测现状建筑中与核准图不一致的部位在房产实测成果中明确标注。

(四)规划核实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对房产实测成果,如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具体规划认定意见,由建设、国土、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确认和处理。

第五条【误差确定】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针对建设项目的地上建筑面积出现误差的,以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误差范围不得超过1%,且超建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上述标准分期进行核算,且累计总超建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南京群组房管理规定(3篇)

南京群组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京群组房的管理,保障群组房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群组房的规划、建设、销售、租赁、使用、维修、拆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群组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益。

第四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群组房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各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群组房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群组房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第六条群组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三)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四)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群组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第八条群组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群组房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三章销售与租赁第十条群组房销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销售价格公开、透明;(三)提供购房合同、质量保证书、售后服务承诺等资料。

第十一条群组房销售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群组房租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二)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三)租赁价格合理、公开。

第十三条群组房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群组房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四章使用与维修第十五条群组房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爱护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二)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三)不得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23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23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2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推动南部新城规划整合、资源配置、功能提升,高标准打造南京都市新中心,现将《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南部新城是我市打造新南京、建设南部现代都市新中心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加速推进南部新城的开发建设,提高南部新城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保证规划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特制定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如下:一、南部新城范围及规划管理南部新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北起外秦淮河、运粮河至绕城公路,西起南河、接秦淮新河、沿机场二通道接宁丹公路,南至绕越高速,东至宁杭高速,总用地面积164平方公里。

南部新城建设协调区范围:北起外秦淮河、运粮河至绕城公路,西至南河,南至秦淮新河、宏运大道,东至宁杭高速、绕城公路,总用地面积约66平方公里。

南部新城核心开发区范围:北起雨花南路、卡子门大街、大明路、外秦淮河、运粮河至绕城公路,西至南河,南至绕城公路、机场高速、秦淮新河、双龙大道、绕城公路,总用地面积约32平方公里。

在南部新城建设协调区66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由市规划局行使规划管理权,收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理顺市区规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宁政发〔2003〕187号)文中委托江宁区在该区域内核发江宁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具体事项。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颁布《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等五项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年12月22日 ? 来源:技术法规处宁规规范字〔2009〕1号?????????????????????????????????????????????? ????????签发人:赵晶夫关于颁布《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等五项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规划管理,规范我市规划管理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南京市建筑间距规划管理补充规定》、《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南京市规划许可证件变更规定》、《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的有关规定》五项规定,现予以颁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2010年1月1日之前规划设计方案已审定的,可不按以上规定执行。

????? 特此通知。

附件:1、《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2、《南京市建筑间距规划管理补充规定》3、《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4、《南京市规划许可证件变更规定》5、《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的有关规定》?????????????????????????????????????????????????????????????????????????? ????????????????????????????????????????????????????????????????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科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酒店式公寓管理公约

酒店式公寓管理公约

酒店式公寓管理公约
酒店式公寓管理公约是指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酒店式公寓,保证住户的生活质量和安全,而对住户的行为和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文件。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酒店式公寓管理公约的内容:
1. 住户权利:
- 享有和其他住户一样的基本服务和设施。

- 有权申请并享受公寓提供的各项增值服务。

- 有权享受安全、安静和干净的居住环境。

2. 住户义务:
- 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规定、噪音规定等。

- 保持公寓的整洁和卫生,不乱扔垃圾,遵守垃圾分类规定。

- 不得滋扰其他住户,包括不得制造噪音、破坏公共设施等。

3. 公寓管理方责任:
- 提供基本服务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电供应、保洁等。

- 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安全,定期进行维修和维护。

- 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问题,确保住户的权益不受损害。

4. 公寓管理方权利:
- 根据需要对公寓进行改造或装修,但需提前通知住户,并
尽量减少对住户的影响。

- 对违反公约的住户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取消服务等。

5. 安全措施:
- 住户应遵守公寓的安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得私拉电线、不得使用明火等。

- 公寓应配备适当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安全摄像监控等。

6. 禁止事项:
- 禁止在公寓内从事违法或不道德的活动。

- 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或投掷垃圾。

- 禁止滋扰其他住户,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噪音。

以上仅是一个简单的示例,具体的酒店式公寓管理公约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的制定。

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

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市酒店式公寓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酒店式公寓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酒店式公寓是指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建筑形式。

酒店式公寓除布置在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外,可在商业办公用地或居住用地上兼容建设。

第四条在商业办公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设比例原则上在旧区不得超过20%,在新区不得超过35%;具体比例应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

超出上述比例的,需先经市政府批准。

在居住用地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设比例可不受限制。

建设比例指酒店式公寓的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

第五条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一般住宅标准设置。

商业办公用地或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除物业管理用房按一般住宅标准设置外,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公建标准设置。

酒店式公寓的配建停车设施按《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中住宅配建标准执行。

第六条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一般住宅标准执行。

商业办公用地或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

第七条酒店式公寓层高一般不得超过4.8米;超过4.8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

第八条酒店式公寓的建筑单体平面一般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按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

酒店式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大于100平方米。

第九条酒店式公寓的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采用封闭式。

沿城市主干道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第十条酒店式公寓项目报审时,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其建筑布局、出入口位置及建设规模、比例。

单体平面图上应当逐套标注“酒店式公寓”字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9•【字号】宁政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适用本意见。

二、市场主体进行工商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做出书面承诺。

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对住所(经营场所)依法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并经检查验收或审批方可营业或投入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市场主体可以利用下列建筑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一)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建筑;(二)独立住宅类建筑(含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三)酒店式公寓。

(四)符合本意见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住用商”条件的非独立住宅;四、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将非独立住宅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以下简称“住用商”):(一)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二)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三)文化创意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四)动漫游戏开发;(五)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六)翻译服务;(七)工业设计;(八)股权投资。

住用商的市场主体不得从事前款所列项目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

五、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不得将住宅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一)饭店、茶馆、小吃店、咖啡厅等餐饮业;(二)洗染、收旧等服务业;(三)仓储、物流业;(四)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酒吧、茶座等娱乐业;(五)网吧、电玩等游乐业;(六)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七)宾馆、商场、市场;(八)婴幼儿保育机构、儿童游乐厅;(九)营利性养老院、医院、疗养院;(十)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十一)工业生产加工业;(十二)存储、销售各种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利用住宅从事的经营项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
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2.27
•【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施行日期】2023.12.27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4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之常
2023年12月27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的决定
为维护法治统一,及时清理与改革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决定废止《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1月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第二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房屋使用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的使用,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五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倡导科技化、智能化手段,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第六条房屋使用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提示、告知和督促整改。

第七条房屋使用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房屋的消防、电气、建筑结构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房屋使用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对被发现的房屋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立案调查,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进行局部或者全面停业停工整顿。

第九条房屋使用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置房屋使用安全事故,并将处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十条房屋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房屋使用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房屋使用者应当对房屋内部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妨碍消防车辆和灭火救援的通行。

第十三条对存在严重房屋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屋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房屋使用的安全。

第十四条房屋使用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房屋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房屋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时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酒店式公寓管理公约

酒店式公寓管理公约

酒店式公寓管理公约1. 引言酒店式公寓是一种集住宿与居住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型建筑,为了保证住客的舒适度和安全性,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公约是必要的。

本公约旨在规范酒店式公寓的运营和管理,确保住客享受到高质量的服务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2. 公约范围本公约适用于所有入住酒店式公寓的住客、员工和管理人员。

3. 公约内容3.1 入住与退房1.入住前,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办理登记手续。

2.如需延长入住时间,请提前与前台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

3.退房时间为中午12:00之前,如需延时,请提前告知前台并支付相应费用。

3.2 安全与防火1.酒店式公寓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或易燃物品,以确保火灾安全。

2.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使用过载插座。

3.发现火警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拨打紧急电话并按照指示行动。

3.3 设施设备使用1.住客可以免费使用酒店式公寓内的基本设施,如健身房、游泳池等。

但需遵守相应规定和时间安排。

2.损坏公共设施或设备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4 客房卫生与清洁1.酒店式公寓会定期进行客房清洁和床上用品更换。

请住客配合工作人员的操作。

2.酒店式公寓内禁止乱丢垃圾,请将垃圾放置于指定地点。

3.5 噪音控制1.住客在公共区域和客房内要注意控制噪音,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2.夜间10:00后,请尽量减少电视、音响等声音的使用。

3.6 安全保障1.酒店式公寓配备24小时安保人员,确保住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公寓内有监控设备,请住客遵守相关规定,并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

3.7 突发事件处理1.发生突发事件时,住客应保持冷静,并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行动。

2.酒店式公寓将及时向住客提供应急救援和相关信息。

3.8 投诉与建议1.如对酒店式公寓的服务有任何不满意或建议,可向前台或管理部门提出。

2.酒店式公寓将积极处理投诉,并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4. 公约执行与监督1.酒店式公寓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公约的落实。

2.工作人员将接受培训并遵守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寓楼内旅馆审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寓楼内旅馆审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寓楼内旅馆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x府,各委、局,各单位: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规范酒店型公寓项目建设管理行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城市功能定位、市场需求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严格控制酒店型公寓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用地管理
(一)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酒店型公寓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在土地管理中酒店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住宿餐饮用地。

(二)酒店型公寓应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年限为x 年。

(三)酒店型公寓的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中商业金融业的总建设规模比例不得超过30%。

(四)需要配建酒店型公寓的商业金融业用地的项目,在规划条件阶段,均应编制策划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查,明确配建比例。

二、设计管理
(一)酒店型公寓应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非住宅技术规范。

(二)酒店型公寓建筑外檐应按照公建标准控制,不得设置阳台。

空调按照中央空调设置,采用户式中央空调时,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面积不超过x平方米,并做好遮蔽处理。

(三)酒店型公寓建筑主体功能部分层高大于x米且小于或者等于x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x倍计算;建筑主体功能部分层高大于x米且小于或者等x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x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4日南京市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人才安居住房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满足各类人才安居需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号)和《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安居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其他主体投资建设,为解决本市人才安居需求的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人才安居住房建设采用政府投资建设、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企事业单位建设等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安居住房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才安居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投资相结合、建设规模与安居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实现资源集约化、建筑智能化。

第五条人才安居住房实行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

配建、竞建的人才安居住房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配套共享。

集中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应充分考虑选址布局合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

在二类居住用地上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以及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供应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的人才安居住房,应严格按居住区配套标准建设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在其他用地上建设的人才安居住房,供应对象为单身的,应配置满足日常生活服务的公共配套、市政设施等。

南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南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南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一、前言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和工程项目数量的增加,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效率和质量,南京市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批、监督和验收流程,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审批范围南京市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适用于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建筑、水利工程、市政设施等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

三、审批程序1. 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递交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方案、规划指标、经济效益等内容。

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相关的资料文件,包括工程设计图纸、土地使用证、施工方案、环评报告等。

2. 审查评估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查评估,核实项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等。

审查评估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如有需要,可以要求项目方进一步完善相关材料。

3. 审批批复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审查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对项目进行审批批复。

审批部门可以分为初审、复审、核准等程序,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确定审批流程。

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 监督验收审批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按照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完工后,审批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确认项目是否符合审批文件和工程质量要求。

四、审批依据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规和文件: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3. 城市建设管理条例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五、审批优化为了加快审批流程,提高效率,南京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提高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所有民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不同类型的房屋。

第三条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道路交通、排水系统等。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监督,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改建、维修等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房屋建筑安全管理第六条房屋建筑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房屋设计、施工、验收等一系列程序应当明确,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和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通知房屋业主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房屋出租房主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办理相应的手续,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房屋日常维护管理第九条房屋业主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房屋检查和维修工作,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可持续使用。

第十条房屋的电力、供水、煤气等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应当由专业管理人员或者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一条城市房屋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房屋安全预警、事故应急救援等机制,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房屋业主应当配合城市房屋应急管理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及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20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20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2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非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凡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承租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发挥好政府在制度建设、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注重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宁政办发〔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拟定的《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9日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市建委2016年6月)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精神,本着市区联动、科学规范、信息共享的原则,提出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思路(一)建立联合管理工作机制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设施建设与监督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做好公共配套设施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配套设施建设的日常管理,对本区范围内配套设施的布局、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等全过程监督,并受市建委委托,组织公共配套设施的联合查验工作。

建设单位是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公共配套设施前期报建报备、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等工作。

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根据具体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履行好审核把关责任。

规划、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环保验收部门负责把好单项专业验收关。

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包括物业、公安技防、民政、通信、电力、水务、燃气、教育、卫生、交通运输、城管、园林、文化、体育、商务等行业部门,以及水电气通讯等有关专营单位、行业管理单位、排污排水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按区政府通知要求,参加公共配套设施的联合查验。

2023年公寓住房管理规定

2023年公寓住房管理规定

2023年公寓住房管理规定公寓住房管理规定(2023)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寓住房的管理,加强住房市场的监管,维护住户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寓住房的管理,以确保公寓住房的安全、卫生、秩序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公寓住房包括出租的公寓、公共住宅以及集体产权住房。

第三条:公寓住房的使用权和管理权由业主或管理机构负责。

业主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管理职责,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寓住房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定期进行管理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业主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寓住房的管理制度,明确公寓住房的使用流程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业主或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公寓住房的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并及时修缮维护。

第七条:公寓住房应当安装并定期维护消防设施,确保住户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公寓住房的装修和改造工程应当符合建筑、环保及相关法规的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住户的安全。

第九条:业主或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清洁公寓住房的公共区域,维护环境卫生,确保住户的健康生活环境。

第十条:公寓住房的车辆停放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停放,不得占用公共空间,遵守交通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住户应当遵守公寓住房的管理规定,不得干扰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住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积极参与公寓住房的管理,共同维护公共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业主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住户的投诉及时处理,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对违反公寓住房管理规定的住户,业主或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劝阻、警告等,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公寓住房的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寓住房管理规定情况严重的业主或管理机构,有关部门有权吊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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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市酒店式公寓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酒店式公寓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酒店式公寓是指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建筑形式。

酒店式公寓除布置在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外,可在商业办公用地或居住用地上兼容建设。

第四条在商业办公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设比例原则上在旧区不得超过20%,在新区不得超过35%;具体比例应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

超出上述比例的,需先经市政府批准。

在居住用地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设比例可不受限制。

建设比例指酒店式公寓的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

第五条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一般住宅标准设置。

商业办公用地或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除物业管理用房按一般住宅标准设置外,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公建标准设置。

酒店式公寓的配建停车设施按《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中住宅配建标准执行。

第六条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一般住宅标准执行。

商业办公用地或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

第七条酒店式公寓层高一般不得超过4.8米;超过4.8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

第八条酒店式公寓的建筑单体平面一般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按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

酒店式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大于100平方米。

第九条酒店式公寓的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采用封闭式。

沿城市主干道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第十条酒店式公寓项目报审时,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其建筑布局、出入口位置及建设规模、比例。

单体平面图上应当逐套标注“酒店式公寓”字样。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酒店式公寓规划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酒店式公寓规划管理,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现对《关于颁布〈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等五项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宁规规范字〔2009〕1号)文件中的《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自2011年1月1日起,规划居住用地的出让条件中不再安排酒店式公寓。

2、在规划商业办公用地内,可适当配建酒店式公寓,且应当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酒店式公寓的配建比例,原则上在旧区不得超过20%,在新区不得超过35%,超出上述比例的需先经市政府批准。

3、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用地已出让且出让条件中明确可配建酒店式公寓的项目,或规划设计方案已审定且方案中同意配建酒店式公寓的项目,仍按原先规定执行。

4、任何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在总平面图和单体图中擅自加注为“公寓”或“酒店式公寓”。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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