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卫农卫发〔2011〕6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卫生部)
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农卫发〔2011〕6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臵、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臵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臵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臵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
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
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字(89)第25号现将《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试行。
为此,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一、组织广大医务人员、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医院分级管理的有关文件,全面领会其精神,充分认识实行医院分级管理的实质是按照现代医院管理的原理,遵照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科学规律与特点,所实行的医院标准化管理和目标管理。
目的是调整与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体系,以增强其整体功能,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管理干部,通过学习“标准”,强化医疗系统全局观念,树立医院的发展建设要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增强医疗系统整体功能而做贡献的思想,防止和克服盲目攀比,不顾全局的局部观念。
切实防止借分级管理之机盲目扩大医院规模和发展不适宜技术的现象发生。
二、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现有医院的级别。
我国的医院,由于以往按行政区划、隶属关系、部门所有、条块分割体制而设置与管理,造成了布局不合理和资源浪费的弊端。
实行分级管理,进行正确导向,有利克服上述问题。
但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只能使之在今后的发展中逐步趋于合理。
现有医院级别的确定,应在适当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加以调整。
调整的依据应当是客观的需求,要避免主观随意性,或个人片面意见的干预。
要求各地在实施医院分级管理方案之前,要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
应广泛收集、分析、利用城乡卫生服务调查的信息和有关资料,了解当地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资源现状,做好预测与规划。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一、二、三级医院的数目、规模和发展目标,并要留有充分的余地。
三、要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医院分级管理工作。
首先要搞好试点,在不断总结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实行医院分级管理的一个基本目的是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增强和扩大其功能,打破由于基层薄弱,造成医疗系统结构不合理以致削弱整体功能的恶性循环。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卫农卫发〔2011〕6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臵、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臵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臵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臵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臵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湘卫农卫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农卫发〔2012〕3号)各市州卫生局:现将《湖南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湖南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行全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进程(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优化乡村卫生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以及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
在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村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
行政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
(一)机构设置与建设。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村民需求、地理条件及服务半径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中不包含图片和网址,也不会提及任何具体的邮箱地址。
一、引言
乡镇卫生院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
乡镇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任务。
然而,由于管理模式、经费投入、人员配备等方面的问题,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存在一定的
不足。
为了改善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特制定本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
1. 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卫生院院长,卫生院党支部
书记和常务副院长等职位,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
2. 卫生院院长负责协调、组织和管理卫生院的日常工作,卫生
院党支部书记负责党的建设工作,常务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管理工作。
三、医疗服务管理
1. 建立完善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医疗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
2.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和监测,加强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3. 加强医疗设备和药品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药品的安全使用。
四、人员管理
1. 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方案,确保卫生院各部门的人员配备合理。
2. 加强卫生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3.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财务管理
1. 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
【免费下载】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6月3日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为规范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提高卫生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服务的开展。
2.乡镇卫生院指在乡镇建立的卫生健康机构。
第二章乡镇卫生院的设置与基本条件第三条设置原则1.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数量、需求情况和地理条件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
2.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要求。
第四条基本条件1.乡镇卫生院应具备必要的办公、医疗设施和仪器设备。
2.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设施设备要求1.乡镇卫生院的办公场所应当满足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2.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仪器,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验。
第六条人员配备要求1.乡镇卫生院应按照规定配备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
2.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时进行培训和交流。
第七条质量管理要求1.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2.乡镇卫生院应当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三章乡镇卫生院的运营管理第八条医疗服务范围1.乡镇卫生院应当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
2.乡镇卫生院可根据需要开展其他医疗服务,但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医疗服务时间1.乡镇卫生院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医疗服务时间。
2.乡镇卫生院应当保证不间断的医疗服务,有必要时进行加班和值班。
第十条医疗费用管理1.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医疗费用管理制度。
2.乡镇卫生院应当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医疗安全管理1.乡镇卫生院应当落实医疗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医疗过程安全。
2.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医疗事故。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乡村卫生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我县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体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西县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和乡村个体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村卫生所(室)和乡村个体诊所简称村级医疗机构)。
第三条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是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村卫生所(室)拥有资产经营权,乡镇卫生院受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指导、管理和监督权,乡村两级卫生服务资源共用、风险共担、功能互补、利益共享的管理体制。
其基本内容是: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工资补助制;对村级医疗机构实行行政统一、业务统一、财务统一、药品统一、考核统一。
第四条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辖区内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指导有关机构开展药品材料集中招标采购,对一体化实施监督检查,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乡镇卫生院受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村卫生所(室)纳入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五条乡村卫生机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保证完成应承担的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任务。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六条县成立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
乡镇卫生院成立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办公室,协助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负责村卫生室统一布局调整,对村卫生室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村卫生室的设置要本着既方便群众,又便于管理的原则,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所(室)。
设置乡村卫生机构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和批准,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与村卫生所(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工资补助制;对村级医疗机构实行行政统一、业务统一、财务统一、药品统一、考核统一;协助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制止和取缔非法行医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医疗机构.第九条村卫生所(室)负责所辖村的预防保健任务和常见疾病的初级诊治,并对预防保健等社会工作实行乡村医生负责制,明确其服务的人口和责任。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2]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6月3日管理办法编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1-2]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渝府发[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2]9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22日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卫生室(所)是政府向农村居民提供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村卫生室(所)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完善村级卫生服务运行机制,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设置的村卫生室(所)。
第三条重庆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卫生室(所)的规划、管理和相关政策制定。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所)的规划、设置、审批、监督、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准入、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功能与设置第四条村卫生室(所)是民办公助的承担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能:(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二)利用适宜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三)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四)按规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五)宣传政策、统计上报有关信息;(六)承担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任务。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乡镇卫生院是我国基层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疾病防控、健康教育等工作。
为了保证乡镇卫生院的正常运行和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制定和执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围绕乡镇卫生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目标和主要内容进行论述。
一、乡镇卫生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乡镇卫生院是基层医疗服务的主要机构之一,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健康和福祉。
乡镇卫生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基本医疗服务:乡镇卫生院是基础医疗服务的重要提供者,负责为群众提供基本的诊疗、预防接种、计划生育等服务。
乡镇卫生院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基本医疗服务的质量和覆盖面的广度。
2.维护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乡镇卫生院通常是乡镇居民就医的首选,对于保障群众的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乡镇卫生院管理工作的健全与否,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的维系。
3.加强疾病防控工作:乡镇卫生院在疾病预防和控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如传染病的预防、流行病的监测与报告等。
完善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办法,可以提高疾病防控工作的效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4.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乡镇卫生院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对于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发展和提高有重要作用。
乡镇卫生院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有健全的管理办法来引导和推动其发展。
二、乡镇卫生院管理工作的目标乡镇卫生院管理工作的目标是为了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
具体目标包括:1.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提高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广大群众提供可及、可负担的基本医疗服务。
2.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乡镇卫生院应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推动全民健康。
3.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等,提高管理效能,优化资源配置。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zhengfu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zhengfu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
县级人民zhengfu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
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
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60题)1、依据《民政部关于部分团体免于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属于免于登记的范围。
A.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B.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C.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的、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D.全国性社会团体【答案】 D2、居民赵某,身体虚弱,经常打针吃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低保对象王某,身体健康,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李某,因家中失火,财产损失殆尽,本人严重烧伤,欠下巨额医疗费用,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三人中属于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是( )。
A.赵某和王某B.王某和李某C.赵某和李某D.赵某、王某和李某【答案】 B3、(2020年真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正确的是()。
A.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B.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C.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周D.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答案】 D4、某医疗社会团体符合非营利组织免检资格申请条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社会团体免检资格申请是由()依法按照管理权限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示。
A.财政,卫生行政部门B.税务,民政部门C.民政,卫生行政部门D.财务,税务部门【答案】 D5、张某拟成立一个专门研究基金会的社会团体,现已找到业务主管单位且经审查获同意。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张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A.可行性报告B.验资报告C.理事会成员名单D.专职工作人员名单【答案】 B6、关于戒毒治疗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不得收费B.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可以收取费用C.公办戒毒治疗机构不能收费,社会办戒毒治疗机构可以收取戒毒治疗费用D.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只能收取成本费【答案】 B7、现役军人孙建军勇斗歹徒牺牲,后被认定为烈士,除烈士褒扬金外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应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个月工资。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卫生院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卫生院评价办法(试
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7(000)033
【摘要】各市卫生计生委:为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山东省乡镇卫生院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总页数】5页(P49-5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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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法律法规清单
1 医疗机构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5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修订)修订)施行时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卫生部等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急救站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合用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妇科开展性传播疾病诊疗活动定性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中心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男子”等词语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批复卫生部关于静脉采血进行隐性血栓检测属于诊疗活动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识别名称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批复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9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者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农村接生员和乡村医生执业行为相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修正)修订)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合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张安医疗事件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未经执业注册医师私自开展家庭接生造成人员死亡有关法律合用和案件移送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护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注册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博士后人员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内科执业医师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外科执业医师出具 B 超诊断报告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重庆市卫生局采供血机构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批复1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修订) 7 香港、澳门特殊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香港和澳门特殊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香港和澳门特殊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台港澳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1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医疗广告审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1 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封存有关问题的复函1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人类辅助繁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修订) 7 消毒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 (试行)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卫生部关于《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用品定义范围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4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有关事项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台港澳居民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中身份证填写有关问题的批复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修正)修订)修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6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4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修订)修订)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临床用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单采血浆站业务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单采血浆时间间隔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方便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异地用血工作的通知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关于医疗设备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用加速器等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有关问题的批复1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修订)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修订)修正)1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节录)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4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试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卫生部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修订)修订)卫生部关于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学科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有关回避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朱伯梅与重庆市中山医院医疗事故争议处理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有权直接判定医疗事故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争议经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案件重新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学会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新生儿死亡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抽取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旁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争议处理申请移送等有关问题的批复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2行)(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伤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部等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修正)修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一)(节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节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3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修正)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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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07-28 16:39:40
卫农卫发〔2011〕6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
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
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
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标识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具体式样由卫生部另行发
布。
第三章基本功能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
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协助实施疾病防控、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
第十二条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开展院内外急救、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转诊服务。
第十三条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有条件地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四章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临床和公共卫生等部门。
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
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防、保健等科室。
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
具体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执业范围确定。
第十五条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
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
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服务。
第十七条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
定期召开院周会、例会和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与建议。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完善社会监督,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转变服务模式,以健康管理为中心,开展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规范医疗文书书写。
第二十三条统筹协调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规范公共卫生服务。
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四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物。
强化用药知识培训,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
第二十五条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措施。
加强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治疗室、产房、发热门诊、医院感染等医疗安全重点部门管理,依据《医疗废物
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
包括全科医学在内的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
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可注册同一类别3个专业,不得从事执业登记许可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
新聘用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积极探索对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年度收支预算由乡镇卫生院根据相关规定编制草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核定。
乡镇卫生院按照年初核定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支出。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审计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以及出租、承包内部科室。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制度相关政策。
落实公示和告知制度。
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杜绝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完善设备保管、使用、保养、维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乡镇卫生院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
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和乡镇卫生院对职工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包括行风建设、业务工作、内部管理和社会效益等为主要考核内容的综合目标管理。
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经费补助以及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
第三十七条乡镇卫生院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工作人员考核和激励制度。
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按照不同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及创造的社会效益等情况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调整岗位、解聘续聘等的依据。
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全科医生等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78年12月1日发布的《全国农村
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