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2017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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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04.11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16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调整和废止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废止部分)》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11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8.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
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关计算税款、滞纳金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关税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关税、滞纳金按人民币计征作出了规定,但对于计征至元还是计征至分,则没有明确。

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税款一直是计征至分,但从未在法律规定中给予明确,此次修订《征管办法》专门对此予以明确。

本条同时增加了对滞纳金起征点的规定,使得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与滞纳金的起征点相统一。

滞纳金是海关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未在缴款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所采取的一种间接行政强制措施。

在工作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都是采用关税的起征点作为滞纳金的起征点,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此次修订《征管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关税条例》和本办法中都没有可以减免滞纳金的条款,也就表明原则上滞纳金是不能减免的,如果遇到极个别的特殊情况纳税义务人要求减免滞纳金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报告,各直属海关无权擅自决定减免滞纳金。

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8.14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官方解读: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大力税手学习理解:首先我们看看29号文件中的备案要求:第八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适用本办法。

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依法进行确定。

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计税价格的确定,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第一节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确定方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确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

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节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第七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讲解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释义摘自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网页)——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目录海关专用缴款书(电子件格式)退税申请书(电子件格式)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附件:5. 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电子件格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条款。

制定任何法律、法规、规章等都有立法目的。

《征管办法》属于立法层级中的部门规章级别,以其上位法(包括《海关法》、《关税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立法依据。

一、立法目的首先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

国家的税收政策,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运用税收手段以达到其特定的经济、政治目的的行为准则。

它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意识活动的产物。

国家制定税收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控利益分配,促进经济发展。

宏观意义上的税收政策,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确定的税收工作的指导方针及相应的税收措施,其实施过程是由政策决策主体、政策目标、政策手段、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内在联系、政策效果评价和信息反馈等内容组成的一个完整的调控系统。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一、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规定如下:(一)纳税义务人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税目和税率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计算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税额二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比例税率公式中“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二应税消费品数量X消费税定额税率公式中“应税消费品数量”是指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X消费税定额税率)三(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消费税税额二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三海关核定的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X消费税定额税率【例3-11】某公司从境外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经海关核定,关税的完税价格为54000元,进口关税税率为25%,消费税税率为15%。

请计算该批高档化妆品进口环节应缴纳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三(1-消费税比例税率)=(5400+54000X25%)宁(1T5%)=79411.76(元)应纳税额二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比例税率=7941.76X15%=11911.76(元)(四)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

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02.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7.0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打击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犯罪活动,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提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级别,强化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的抵扣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

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

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赢得
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13日。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是()。

A.英国会展单位在我国境内为境内某单位提供会议展览服务B.境外企业在巴基斯坦为我国境内单位提供工程勘察勘探服务C.我国境内单位转让在德国境内的不动产D.新西兰汽车租赁公司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汽车,供其在新西兰考察中使用【答案】 A2、下列说法中,符合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是()。

A.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B.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C.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D.委托加_工应税消费品的,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答案】 A3、某市医疗用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口罩的生产与销售。

2020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A.5.64B.5.67C.6.24D.6.37【答案】 C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住宅项目,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3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4000万元,利息支出50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4%。

该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开发费用为()万元。

A.780.00B.700.00C.850.00D.500.00【答案】 A5、某市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A牌卷烟,2021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A.37.8B.54.55C.39.14D.39.71【答案】 B6、位于市区的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自产货物。

2021 年9 月应纳增值税-320 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380 万元;本月税务检查时发现,2020 年 7 月出租 2015 年购置的厂房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 100 万元未入账,被査补增值税,并处以滞纳金和罚款。

该企业出租厂房,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021 年 9 月该企业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万元。

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2019年)甲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旅居业务。

2020年3月主要经营业务如下:A.24.51B.354.51C.348.29D.23.49【答案】 C2、某县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发生如下业务:A.10985.60B.12864.80C.12964.80D.12990.00【答案】 C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A.6686.42B.4190.48C.4834.95D.7904.76【答案】 D4、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2月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12万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取得含税收入8万元(未放弃相关减税优惠)、出租闲置商铺取得含税收入5万元。

甲公司当月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A.0.65B.0.74C.0.82D.0.73【答案】 B5、2021年6月20日,陈某因汽车质量问题与经销商达成退车协议,并于当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纳车辆购置税。

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上显示,陈某于2020年5月8日购买该车辆,支付价税合计金额223800元,并于当日缴纳车辆购置税19293.10元。

应退给陈某车辆购置税()元。

A.15434.48B.17363.79C.17824.78D.19293.10【答案】 B6、下列关于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B.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C.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D.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答案】 C7、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运达中国境内前的 运输及相关费用(广义运费)。
完税价格
公式定价的进 口货物
合同已明确 货物价格
在货物运抵中国境内前已经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与因素
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六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结算价格符合<审定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滞纳金起征额为50元,不足50元的免予征收。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境内某公司从日本进口除尘器一批,已知该批货物应征关税税额为 人民币10000元,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40000元,海关 于2008年5月23日(星期五)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该公司于 2008年6月13日缴纳税款(根据国务院的节假日休假安排,6月7 日---9日为法定节假日),该单位应缴税款滞纳金为:(答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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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指有关货物进口后进行的第一次转售,且转售
者与境内买方之间不有特殊关系
(1)用以倒扣的上述销售价格应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
a、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将该货物、 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b、按照该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 c、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的价格 d、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 e、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海关总署第179号令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第四条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凭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被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表决通过,中航三鑫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至颁布。

1986年9月30日公布的《海关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署长牟新生二五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收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释义摘自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网页)――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表明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节申报与审查第五条第九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节税款的征税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税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章特定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税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节并无代价抵偿货物第二节出租进口货物第三节暂时进出境货物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四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归还与补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五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定其与减免第六章进出口货物的税款借款第七章附则附件:1―5(读取件)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第四节进出境维修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第五节退运货物附件:1.进出口货物叛退税证明(电子件格式)附件:2.海关专用到账书(电子件格式)附件:3.增值税申请书(电子件格式)附件:4.总收入归还书(海关专用)(电子件格式)附件:5.海关补征税款知会书(电子件格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收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强化海关税收管理,保证依法征收,确保国家税收,保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缩写《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缩写《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根据2015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第二章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第一节物流中心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单选题(共45题)1、下列关于车辆购置税申报与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是()。

A.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B.购买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旧机动车自用也要缴纳车辆购置税C.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是销售应税车辆的4S店所在地D.免税车辆不需要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手续【答案】 A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服务中,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是()。

A.咨询服务B.信息技术服务C.货物运输服务D.娱乐服务【答案】 D3、下列经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A.商场销售相机及存储卡B.商场销售办公设备并提供送货服务C.疗养中心提供住宿并举办健康讲座D.健身房提供健身场所并销售减肥药【答案】 B4、(2018年真题)下列项目中,免征增值税的是()。

A.婚姻介绍服务B.个人销售受赠的住房C.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非学历教育服务D.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答案】 A5、某市高尔夫球艺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下设高尔夫球具生产厂、高尔夫球包生产厂、高尔夫球生产厂,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的高尔夫个性化产品。

2020年6月发生业务如下:A.3.48B.1.74C.4.22D.5.56【答案】 A6、位于市区的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 年 7 月发生如下业务:A.2724.77B.3606.76C.3931.36D.4665.14【答案】 B7、2020年5月,某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灾区无偿提供运输服务,发生运输服务成本2万元,成本利润率10%,无最近时期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当月为A企业提供运输服务,取得含税收入5.5万元。

该运输公司当月上述业务的销项税额()万元。

A.0.45B.0.63C.0.65D.0.70【答案】 A8、下列关于增值税零税率和征收率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B.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计算纳税C.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12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D.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答案】 D9、某小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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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2017最新)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三月十六日附件: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一、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八)盛装货物的容器;(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上述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上述所列可以暂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分别计算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口时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按海关认定的进口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确定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并依法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七、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海关按照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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