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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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

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

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

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将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首先,要享受该项“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 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 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此外,对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相关指标。

为便于理解,鼎泰丰孵化基地以园区3家企业为例,为企业讲解如何减免纳税额。

案例一、工业企业A企业,从业人数90人,资产总额2800万元,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是50万元。

1. 因2016年度适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此,A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25%=12.5(万)2.按照2017年度适用的“43号通知”规定,A企业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50%×20%=5(万)比较:A企业2017年与2016年的应税所得都是50万元,但是2017年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7.5(12.5-5)万元,减税幅度达60%之高。

财税2017 79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7  79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11-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6.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发文日期:2017年05月22日【全文有效】【主动公开】显示明细字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规定,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四、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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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知》(财税〔2018〕13 号)。
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
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
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
说明;
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9.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
序号 7
优惠事项名称
符合条件的非 营利组织(科技 企业孵化器)的 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 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127 号)。
以及持股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情况 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 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规定。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 公司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 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 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 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 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 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 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 (财税〔2016〕10 号)。 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 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 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 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 征企业所得税。
中央电视台的 广告费和有线 电视费收入免 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奥委会取 得的由北京冬 奥组委支付的 收入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
CDM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 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 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 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 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若干优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30 号)。 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7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2017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2017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产业发展是指产业的产生、成长和进化过程,既包括单个产业的进化过程,又包括产业总体,即整个国民经济的进化过程。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初创企业国家扶持政策一、国家政策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基金简介:该基金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基金。

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支持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高技术服务业(不包括高科技农业)。

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资助额度20万元~50万元;一般创新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重点创新项目资助金额为100~200万元。

申报时间:每年4~6月份主管部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查询网址:2.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基金简介:该基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新型元器件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专项资金。

电子发展基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创业风险投资三种方式。

申报时间:12月份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查询网站: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简介: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

资金资助的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时间:9月份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查询网站:二、北京市政策1.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开办费资金简介:根据《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可申请政府提供的10万元企业开办费。

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将制定详细的评估操作办法,具体实施评审和开办费发放工作。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及优惠政策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及优惠政策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及优惠政策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2017年度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6月15日--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企业须在上述时间内完成相关申报手续,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A、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B、实用新型6件以上;C、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6件以上;(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三、国家高新企业认定税收优惠政策:(一)所得税率优惠。

2017年24个财税新规

2017年24个财税新规

2017年24条财税新政一、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75%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财税〔2017〕37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7〕37号:(1)除本条第(2)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3)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优惠时间
后续管理要求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5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预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13
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
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一)优惠政策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上一条规定执行。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软件产品,执行16%税率),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软件开发服务,执行6%税率,该条款为营业税时代条款);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执行6%税率,营业税时代条款)。

(二)软件产品的界定和分类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软件产品满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X 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X 17%2.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X 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X 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 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

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

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是不是有免税的优惠政策出台?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有什么注意的地方?今天店铺分享了小微企业所得税给大家,欢迎阅读!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2017年小微企业免税额相关消息如下: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再调整免税额由2万提至3万年减税超300亿10月8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经济下行压力之下,作为中国经济最活跃细胞的小微企业再获免税新政。

10月8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去年8月1日,国家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月销售额度是2万元,此次新政将这一额度提高至3万元。

财政部此前表示,免税额度为2万元时,每年预计为小微企业减税300亿元。

此次免税额提高至3万元后,减税规模将超300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国家年内第二次出台对小微企业减税政策,实属罕见。

今年4月8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此次新政则在小微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免税力度上加码。

年内两次出台小微企业减税政策,是迫于经济放缓的压力下的稳增长措施。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9月底召开的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表示,从财政政策来看,中国政府在促进经济增长的财政政策上,第一位就是进一步给小微企业减轻税负。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等会关于软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等会关于软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等会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苏财税[2017]1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3.06
【实施日期】2017.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财税〔2017〕12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和《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
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
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资料。

省级税务部门每年分两批将上述企业名单及。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2
取得的地方政 府债券利息收 入免征企业所 得税
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 税。
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 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
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 关材料;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 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 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 关材料; 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 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享受优 惠时间
后续管理要求
预缴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 享受 关)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 1.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证明,包括
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 年版)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
国债利息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 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 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 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 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6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
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 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 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 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 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

201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梳理(截止2017年11月17日)

201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梳理(截止2017年11月17日)

2017年税收政策变化梳理(截止2017年11月17日)2017年是税收政策变化很大的一年,我们把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进行一次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们将税收新规分为三类,政策类、程序类、管理类,下面分别加以说明:一、政策类1.企业所得税(1)简述本年度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对小微企业、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扣除标准提高。

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财税[2017]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相关规定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7
一、软件企业条件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6%;其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究开发 费用总额的比例≧60% 研发费用口径:财税【2015】119号 销售(营业)收入:主营+其他(不含视同销售)
8
一、软件企业条件
4、汇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14
一、软件企业条件
5、实际税负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第二条第(二)款: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 ÷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应纳税额=销项-进项(不能单独确认的,实务中按 收入比例确定) 税负率>3%,超过部分退税;低于3%,无退税
15
一、软件企业条件
收入总额的比例≧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
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 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30%)
9
一、软件企业条件
软件产品收入:财税〔2012〕27号第十六条,指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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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4、退还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2〕27号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
照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 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 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 注:其他企业销售软件产品退还的增值税有优惠?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 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 证明文件,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 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2017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最新规定

2017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最新规定

2017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最新规定什么是所得税免检,关于所得税减免出台了哪些相关的政策。

2017年所得税减免的政策有哪些。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一、减免税政策39个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明确:(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但在预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①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以及集成电路增值税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以及集成电路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财税字[1997] 273号(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财税[2000]25号)4、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

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 —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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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政策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

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按照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四、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六、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

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4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前述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5《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加计扣除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6 新办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是“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7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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