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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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防护标准
自然环境中的宇宙射线和天然放射性物质构成的辐射称为天然放射性本底,它是判定环境是否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基准。为防止放射性污染对人体的辐射损伤,保护环境,各国都制订了放射性防护标准。下面介绍我国《放射防护规定》中的部分标准和其他一些国家的部分标准。
一、我国《放射防护规定》中的部分标准
(一)职业性放射性工作人员和居民每年限制剂量当量(见表8-5)。
表8-5 工作人员、居民年最大容许剂量当量
注:①表内所列数值均指内、外照射的总剂量当量,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②16岁以下人员甲状腺的限制剂量当量为1.5×10-2Sv/a
(二)露天水源中限制浓度和放射性工作场所空气中最大容许浓度
表8-6为与环境关系密切的部分放射性核素的限制浓度和最大容许浓度。
表8-6 放射性同位素在露天水源中的限制浓度
和放射性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注:①露天水源的限制浓度值是为广大居民规定的,其他人员也适用此标准。放射性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最大容许浓度值是为职业放射性工作人员规定的,工作时间每周按40h计算。
②矿井下222Rn子体或220Rn子体的α潜能值不得大于4×104MeV/L。
放射性同位素在放射性工作场所以外地区空气中的限制浓度,按表8-6放射性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最大容许浓度乘以表8-7所列比值控制。
表8-7 比值控制
二、其他国家和机构发布的有关环境放射性标准
其他国家和机构发布的有关环境放射性标准见表8-8。
表8-8 国外有关环境放射性标准注:①公众成员系指居民中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