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

合集下载

信用卡诈骗罪控告书

信用卡诈骗罪控告书

信用卡诈骗罪控告书
原告:[原告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
案情概述
被告在[日期]以及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利用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实施了一系列欺诈行为,以获取不当利益并造成损失。

根据相关证
据和事实,原告对被告的行为提出以下控告。

控告一: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盗窃信
用卡、支票等有价证券,利用虚假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
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与证据
1. [列举被告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包括时间、地点、方式等]
2. [提供相关证据,如监控录像、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
罪名认定
根据上述事实与证据,被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请求判决
鉴于被告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
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请求法院做出以下判决:
1. 判决被告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为被告所骗取的实
际损失金额。

2. 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费用。

裁判要点
1. 本案涉及信用卡诈骗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予以定罪处罚。

2. 被告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已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论
综上所述,基于对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的分析,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犯有信用卡诈骗罪,并要求进行相应的赔偿。

此致,
[原告姓名]。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伪造、变造、盗窃、买卖、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实施盗刷、套现、套取现金、套取贷款、套取货款、套取票据、套取金融票证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犯罪行为。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求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的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即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伪造、变造、盗窃、买卖、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实施盗刷、套现、套取现金、套取贷款、套取货款、套取票据、套取金融票证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在具体案件审查中,需要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确保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要件。

其次,要求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盗刷信用卡或者信用卡号码,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此,在立案标准中,需要对被告人的行为涉及的数额进行核实和确认,确保被告人的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再次,要求被告人的行为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从重处罚。

因此,在立案标准中,需要对被告人的行为情节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被告人的行为情节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最后,要求证据确凿、充分。

在立案审查中,需要对被告人的行为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核实,确保证据确凿、充分。

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从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需要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数额、情节和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才能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从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2篇)

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迅速发展,信用卡犯罪问题日益凸显。

信用卡犯罪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对社会秩序和金融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我国,信用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

本文将从信用卡犯罪的定义、法律适用原则、主要罪名及刑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信用卡犯罪的定义信用卡犯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的非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2. 信用卡恶意透支罪: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 信用卡盗窃罪:指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取款等行为。

4. 信用卡套现罪:指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等方式,将信用卡透支额度转换为现金的行为。

5. 信用卡洗钱罪:指利用信用卡进行洗钱活动的行为。

二、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原则1. 刑法原则: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2. 民法原则: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3. 行政法原则: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等。

4. 国际法原则:在涉及跨国信用卡犯罪时,适用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三、信用卡犯罪主要罪名及刑罚1. 信用卡诈骗罪(1)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2)刑罚:根据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信用卡恶意透支罪(1)构成要件: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定义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定义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定义是什么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是什么,其实就是在问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

为了帮助大家正确了解信用卡诈骗罪的有关知识,小编整理了有关内容,马上就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而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伪造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

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

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

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

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3、冒用他人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

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3篇)

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逾期现象也日益严重。

信用卡逾期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为了规范信用卡市场,维护金融秩序,我国对信用卡逾期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刑事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的内容。

二、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概述1. 信用卡逾期概念信用卡逾期是指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未还清全部应还金额的行为。

信用卡逾期分为透支逾期和透支消费逾期两种情况。

2. 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概述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用卡逾期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卡诈骗罪(2)信用卡透支罪(3)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卡逾期行为三、信用卡诈骗罪1. 概念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他人信用卡而使用,或者明知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而使用。

(3)犯罪客体:信用卡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以下情形之一: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

3. 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信用卡透支罪1. 概念信用卡透支罪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

2. 信用卡透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信用卡诈骗罪研究信用卡诈骗罪研究在当今社会中,信用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

然而,信用卡的广泛应用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信用卡诈骗罪因此也日益猖獗。

本文旨在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应对措施,以保护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信用卡信息,非法获得或使用信用卡资金,并实施欺诈行为的犯罪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特点包括:获取信用卡信息的手段多样,欺诈行为狡猾隐蔽,甚至采用跨国作案等。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想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一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未经持卡人同意;三是使用、制造、买卖、提供信用卡信息或非法获得、使用信用卡资金,并实施欺诈行为。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责任信用卡诈骗罪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对此法律对信用卡诈骗罪也给予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依法可处以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等一系列刑罚。

四、信用卡诈骗罪的预防与打击信用卡诈骗罪的预防与打击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和个人共同参与。

政府应加大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严惩犯罪分子,给予受害人更多的法律保护。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用卡信息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内部审计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发现和阻止信用卡诈骗行为。

个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提高警惕,加强自身信息安全保护,合理使用信用卡并妥善保管信用卡信息。

五、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由于信用卡诈骗罪常常涉及跨国犯罪作案,因此,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对于打击信用卡诈骗罪至关重要。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打击信用卡诈骗罪的国际法律体系,共享相关信息和情报,并加强司法协助,加大对跨国信用卡诈骗团伙的追捕和打击力度。

六、信用卡诈骗罪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信用卡诈骗罪的手段也在不断演变。

信用卡诈骗罪的裁判规则

信用卡诈骗罪的裁判规则

信用卡诈骗罪的裁判规则1、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裁判要旨:在信用卡申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截取的开卡信件及知晓申领人身份信息的便利,私自激活信用卡,并以信用卡卡主的身份刷卡取现或者消费,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冒用被害人信息,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绑定他人信用卡透支窃取卡中钱款,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裁判要旨:行为人冒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通过被害人手机中的消费软件透支人民币至被害人的银行卡中,再通过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将银行卡中的该项钱款转至行为人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文号:(2018)京0117刑初31号3、银行同意分期还款,如持卡人拒不还款,仍需满足经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方可认定为恶意透支裁判要旨:银行同意持卡人分期还款的,应视为与持卡人达成新的合意,还款数额、还款期限应按照分期后的具体情况予以确认。

此后,如持卡人拒不还款,仍需满足经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方可认定为恶意透支。

案例文号:(2016)京0102刑初148号4、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裁判要旨: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符合一般人对“冒用”的通常理解,但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将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典型行为。

本案在准确理解刑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对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性质作出了正确认定,为认定非典型性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典型例证。

案例文号:(2009)青羊刑初字第55号5、案发前已归还的透支款不应计入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裁判要旨: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信用卡并更改持卡人信息后频繁透支,对被告人案发前归还的款项不宜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归还的数额扣除。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一种行为。

国家是如何规定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法规的?处罚标准又是什么呢?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案例

信用卡诈骗罪案例

信用卡诈骗罪案例信用卡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通过虚假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而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款。

这种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也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真实的信用卡诈骗罪案例,以警示大家提高警惕,防范此类犯罪行为。

某市民小张在一天收到了一封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自称是银行的工作人员,称小张的信用卡存在异常交易,需要核实信息。

小张由于平时繁忙,对信用卡的使用并不是很了解,便按照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进行了回拨。

对方自称需要核实小张的身份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小张出于信任便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有效期和CVV码等信息。

随后,小张的信用卡账户上出现了大额消费记录,小张感到异常,赶紧联系银行进行了查询,才发现自己已经成为了信用卡诈骗的受害者。

经过调查,小张才得知之前接到的电话其实是诈骗分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诈骗行为。

由于小张提供了个人信用卡信息,导致了财产损失和信用记录受损,给小张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通常会利用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诱骗持卡人提供个人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消费。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轻易相信陌生人提供的信息,尤其是涉及个人财产和隐私的信息。

为了防范信用卡诈骗,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比如不随意泄露个人信用卡信息,及时关注信用卡的账单和交易记录,定期更换信用卡密码和CVV码,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向银行进行核实等。

只有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才能有效地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总之,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信用卡信息,及时关注账单和交易记录,以免成为诈骗分子的下一个目标。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信用卡诈骗的重视,有效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判多少年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判多少年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三、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判多少年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随着互联网和电子支付的发展,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付方式之一。

然而,伴随着信用卡的广泛使用,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屡屡发生。

信用卡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本篇文档将浅析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内容。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在未经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采用欺骗、误导等手段获取信用卡信息或者利用信用卡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该罪行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且罪行情节较为严重者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某人借助欺骗、误导等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2.恶意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非法交易;3.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手法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法非常多样,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诈骗手法:1. 冒充银行客服诈骗诈骗者通过冒充银行客服的身份,向持卡人骗取信用卡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随后利用这些信息完成非法消费。

2. 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卡号诈骗诈骗者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卡号,比如通过社交媒体、公开网站等,随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消费。

3. ATM机窃取银行卡信息诈骗者使用一种叫做插卡器的设备植入到ATM机内部,用于窃取银行卡和密码等信用卡信息。

随后,诈骗者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消费。

4. 社交网络诈骗诈骗者通过社交网络的方式,透过各类诱人的诈骗信息,骗取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消费。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防范措施要想有效地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需注意以下几点:1.保护好自己的信用卡信息,不随意泄漏;2.不轻信陌生人的电话、短信等信息,并保持警惕;3.不在ATM机等公共场所借他人的银行卡;4.定期更新密码,以防密码被盗用;5.注意身边人员的举动,遇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

除了每个人应该注意的防范措施之外,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该加强安全措施,比如完善安全机制、提高员工识别诈骗能力等措施,以遏制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卡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同时,由于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普及,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

其中,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信用卡诈骗手段。

本文将介绍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几个实际案例。

一、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利用虚假情况冒用他人姓名、账号、信用卡等信息,以达到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即构成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案例分析1.江苏扬州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2019年11月,江苏扬州市公安局侦破了一起涉及13个省份的特大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使用冒用他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通过特定的通道获取信用卡授权码,并用于在各地银行ATM机上提取现金。

该案涉及金额达1000余万元,涉及受害人300余人,其中包括境外受害人。

2.山东泰安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2020年3月,山东泰安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利用冒用银行电话诈骗的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上的银行客服电话,以冒用银行客服的方式,向受害人要求提供个人信息,以便进行“卡升级”等操作。

在得到受害人的相关信息后,犯罪嫌疑人再使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进行转账等操作。

3.广州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2021年2月,广州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通过编造虚假的住宅楼盘信息,骗取受害人购买假房产的方式,获取到了大量的受害人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

再利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进行网购等消费,损失金额高达10余万元。

总结: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经常出现的信用卡诈骗手段,我们应当警惕这种犯罪行为。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提高个人的信息保护意识,避免把个人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以免受到经济损失的侵害。

三、预防措施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提高个人对于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预防能力,包括以下几点:1. 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不将个人敏感信息留给陌生人或非正规机构。

一般信用卡犯罪会坐牢多久

一般信用卡犯罪会坐牢多久

一、一般信用卡犯罪会坐牢多久对于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1、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犯禁;2、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3、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注: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将所有的诈骗所得的财物全部挥霍,且无力偿还的,或者多卡恶意透支的等等。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定行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

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

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

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

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最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最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最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无论是怎样的行为想要对其定罪立案,那么该行为就要先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的问题,是我们今天将要讨论的话题,请各位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量刑标准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

行为人实施: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欺诈罪罪责与法律保护

信用卡欺诈罪罪责与法律保护

信用卡欺诈罪罪责与法律保护信用卡的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信用卡欺诈罪也随之而来。

信用卡欺诈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或者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提现等活动的犯罪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破坏了信用体系,损害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需要采取法律手段来惩治这类犯罪,并对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

一、信用卡欺诈罪罪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信用卡欺诈罪是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罪名:1. 信用卡盗窃罪:指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或者交付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盗窃罪。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或者直接盗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行为。

根据数额大小和手段不同,可以构成不同程度的诈骗罪。

3. 信用卡伪造罪:指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犯罪行为,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伪造罪。

4. 信用卡倒卖罪: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倒卖信用卡或者提供信用卡倒卖的犯罪行为,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倒卖信用卡罪。

这些罪名都属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分子,法律会给予严厉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有信用卡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伪造罪的,数额较大的,将被判刑处罚,并处罚金;同时,犯有信用卡倒卖罪的,也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二、法律保护为了保护信用卡用户的权益,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欺诈的受害者进行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1. 追究犯罪责任:当信用卡用户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信息被盗用或发生其他欺诈行为时,应立即报案。

警方将会展开调查,依法追究犯罪责任,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2. 退还损失:如果受害人在信用卡被盗用后遭受了经济损失,可以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退还损失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金融机构有义务对受盗用信用卡的用户进行赔偿,并追偿从犯罪分子那里追回损失。

3. 防止二次被侵害:当受害人的信用卡被盗用时,银行或金融机构应立即封锁该卡,防止犯罪分子再次使用该卡。

同时,为了保障用户的信用安全,银行还会协助用户更换新的信用卡。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6条信⽤卡诈骗罪信⽤卡在⽇常⽣活中是经常使⽤的,在使⽤信⽤卡时,如果不注意就有可能被⼈盗刷,给⾃⼰造成不必要的⿇烦我损失,信⽤卡盗刷是信⽤卡诈骗的⼀种,那信⽤卡诈骗罪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6条信⽤卡诈骗罪信⽤卡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违反信⽤卡管理法规,利⽤信⽤卡进⾏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的⾏为。

利⽤信⽤卡,⼀般是指使⽤伪造的、作废的信⽤卡或者冒⽤他⼈的信⽤卡、恶意透⽀的⽅法进⾏诈骗活动。

信⽤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具,⽽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信⽤卡诈骗罪,简⾔之就是利⽤信⽤卡体现的信⽤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般主体,只能由⾃然⼈构成。

主观要件⾏为⼈在主观⽅⾯是故意,并具有⾮法占有的⽬的。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1、使⽤伪造的信⽤卡使⽤伪造的信⽤卡是信⽤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

伪造信⽤卡主要有两种⾏为表现:⼀是完全模仿真实信⽤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法制造信⽤卡;⼆是在真实信⽤卡基础上进⾏伪造,如在空⽩信⽤卡上输⼊其它⽤户的的真实信息进⾏复制,或者在空⽩卡上输⼊虚假信息等。

另外,还有⼀些⾏为也属于伪造信⽤卡,如在原有信⽤卡上涂改、变造等。

⾏为⼈必须有使⽤伪造的信⽤卡的⾏为,才构成本罪。

所谓“使⽤”,是指利⽤信⽤卡的法定功能进⾏⽀付、消费、结算等⾏为。

使⽤伪造的信⽤卡,可以是⾏为⼈⾃⼰伪造后使⽤,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伪造的信⽤卡⽽使⽤,如果⾏为⼈将伪造的信⽤卡出售或者单纯伪造信⽤卡⽽没有使⽤的,以伪造、变造⾦融票证罪处理。

2、使⽤作废的信⽤卡作废的信⽤卡是指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的信⽤卡。

根据信⽤卡章程,可以导致信⽤卡作废的原因⼀般有以下⼏种情形:(1)信⽤卡超过有效期限⽽⾃动失效;(2)持卡⼈在有效期内停⽌使⽤交回原发卡银⾏⽽失效;(3)因信⽤卡挂失⽽失效;⽆论是持卡⼈还是⾮持卡⼈,明知是上述已经作废的信⽤卡⽽使⽤的,均以本罪论处。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在信用卡交易中故意使用虚假或欺骗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为了保护信用卡用户的权益,我国针对信用卡诈骗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使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人办理信用卡业务;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增信用卡交易金额、套现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同时,诈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信用卡诈骗的手段信用卡诈骗可以采用多种手段,例如虚构交易、伪造签名、冒用他人身份等。

这些手段都违法了信用卡交易的基本原则,涉及到个人信用、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司法解释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使用的手段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对于不同手段的量刑标准。

二、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认定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司法解释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超过5000元以上的诈骗数额认定为数额较大。

如果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则认定为数额巨大。

不同数额的诈骗在法律上会有不同的刑罚。

三、信用卡团伙的认定由于信用卡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犯罪分子之间的合作,司法解释对于信用卡诈骗团伙的定义和认定也有相应的规定。

团伙成员之间有明确分工和合作关系,并进行一定程度的组织,以实现不法目的的,将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团伙。

四、信用卡诈骗的刑罚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轻微的诈骗行为可能被判处罚金或者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诈骗行为则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信用卡诈骗罪,将依法从重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使我们更好地了解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量刑标准以及相关要素的认定。

这有助于保护信用卡用户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信誉和稳定。

同时,司法解释也提醒我们,作为信用卡用户,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警惕信用卡诈骗行为,及时报案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信用卡诈骗立案后几天抓人呢

信用卡诈骗立案后几天抓人呢

一、信用卡诈骗立案后几天抓人呢这个不一定,主要还是看警方的行动力,要是你的逾期情节严重,透支金额越多,警察抓人的速度就比较快,可能刚立案就马上去抓人了。

而若是透支金额不是很多,则可能会过一段时间再去抓人,不过你永远不要低估警察的行动力,既然你已经因为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了,警方是绝不会对你姑息的,所以千万别想着晚点抓人怎么样怎么样的。

至于这个抓人是上门抓人,这个也是不一定的。

警方有时候会为防止人跑路,会先打电话说让你去公安局做一下笔录,但是并不会直接说会抓人,而等到做笔录的时候就会直接把你抓了。

信用卡诈骗立案后几天抓人呢?二、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

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

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

辩护词法庭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各位陪审员:我是被告人张三的辩护律师。

在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中,我将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

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我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一、对案件事实的分析1. 对诈骗金额的认定存在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诈骗金额的大小。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涉嫌的诈骗金额存在一定争议。

部分交易记录存在不明或无证据支持,被告人并未从中获利,诈骗金额应予重新核定。

2. 被告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未有明显的主观恶性。

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其行为更多是由于一时的财务困难和错误判断,而非有预谋的诈骗行为。

被告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偿还欠款来解决问题,并非故意诈骗。

二、对案件具体情节的考量1. 被告人初犯且无前科,社会危害性较低被告人张三是初犯,且在日常生活中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其行为属于一时冲动,非长期恶意的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对初犯且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犯罪行为,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2. 被告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被告人也积极联系银行和相关受害者,尝试弥补损失,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家庭和社会背景1. 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迫于无奈实施违法行为被告人张三因家庭经济困难,急需资金周转,迫于无奈实施了违法行为。

被告人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其行为虽有不当,但情有可原。

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2. 被告人积极改过自新,愿意赔偿受害者损失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希望通过合法途径偿还欠款,并向受害者表达歉意。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为切入点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广泛应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其中“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成为了近几年来备受关注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那么,对于这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法律该如何适用呢?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发卡银行同意,预知或者应当知道无法履行还款义务,透支信用卡或者信用卡账户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在“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中,宋某某的行为符合此罪名的构成要素。

其次,案件中出现的“套现”行为也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经常采用的手段之一。

所谓“套现”,是指将信用卡额度套取现金,从而达到欺诈的目的。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出现“套现”的情况越来越多,不少行骗者使用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骗取信任。

最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量刑也是该罪名判决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适量加重量刑力度,使其具有警示教育意义,达到预防和惩治的目的。

总之,“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等案例的发生,提醒我们在利用信用卡时要保持警惕,避免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受害者。

与此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也敦促公民切实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除了“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我们还可以看到其他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

第一个案例是“张某某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案”。

2019年9月,程某被破获一系列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案件,警方调查发现,程某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共计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60余次,共计套取40余万元。

法院以恶意透支银行费用罪,对其进行了有期徒刑七年。

第二个案例是“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1)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2)(一)犯罪主体 (2)(二)犯罪主观条件 (4)(三)犯罪客体要件 (4)(四)犯罪客观条件 (5)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5)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6)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7)4、恶意透支 (7)三、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问题 (9)(一)盗用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9)(二)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12)(三)骗领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13)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信用卡侵吞行为的定性 (14)(一)基于职务之便骗取取款单,自行兑现 (14)(二)基于职务之便于使用人勾结,进行分赃 (14)(三)2005年《刑法》第五修正案规定 (15)参考文献 (16)内容摘要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鉴于近年来信用卡诈骗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本文将对刑法理论界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几个相关及疑难问题进入深入探讨。

本文首先对信用卡诈骗罪作了一个概述,并对“信用卡”作了一个简单的阐述。

其次,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四个方面详细介绍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并对各种不同观点进行辨析。

第三,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拾得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信用卡并使用”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和探讨。

最后,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信用卡侵吞的行为进行定性,并根据不同的情形得出不同的结论。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盗窃、拾得、骗领、内部人员侵吞。

论信用卡诈骗罪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1。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何为信用卡?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信用卡是指银行、金融机构向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可以在指定的商店和场所进行直接消费,并可在发卡银行及联营机构的营业网点存取款、办理转帐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

狭义上的信用卡即银行卡。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月5日颁行)的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

信用卡和借记卡的主要区别在于,借记卡并非是从信用卡中分离出来的,而是新法规颁行新增的一种银行卡,借记卡并不体现持卡人的信用,不具有透支功能,因此它本质上属于一种金融凭证,利用借记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1、参见,黄祥青:《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适用中的四个问题》,陈新良:《刑事法判解》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9页。

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如下特征:(一)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义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在犯罪主体中存在以下问题:1.单位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对此学界存有分歧。

否定说认为,信用卡存在使用额的限制,单位不必冒此风险去诈骗如此小的数额的财物。

肯定说认为,单位持卡人在单位意志下可以实施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行为,且实践中已发生了单位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案件。

笔者认为,单位可以也应当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因为:(1)按照发行对象,信用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既然可以作为合法持卡人和使用人,当然能够实施如恶意透支之类的诈骗活动。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的允许透支额(无论是单笔透支额还是月透支额)都比个人要大,如果单位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恶意透支,数额也是非常惊人的,但对单位处罚却缺乏法律依据,显然是不合适的。

(2)根据刑法177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伪造信用卡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不规定单位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只能就手段进行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目的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原则。

(3)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与其性质类似的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而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立法上明显不协调2。

为此,笔者建议,刑法在修订时,应规定该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

不过,在修订之前,只能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有观点认为,使用作废信用卡的主体既可以是持卡人,也可以是持卡人以外的人3。

但也有人认为只能由持卡人构成。

4对恶意透支行为主体的观点颇多,5归纳起来,不外乎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

对此,笔者意见是这两种行为主体只能是持卡人本人,持卡人以外的人除共同犯罪外均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对作废的信用卡,无论由于何种原因信用卡作废,其他人(相对于持卡人)如果可以成为行为主体,在其确实不知是作废的信用卡时定罪处罚,就可能违背了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原则。

行为人在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时,无论其是否明知该信用卡是否作废,都需要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因此,对其他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可以“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定罪处理。

恶意透支是相对于善意透支而言的。

善意透支是信用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制度基础,恶意透支是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对透支权利的滥用,行为性质则完成了从私法上违约到公法上的犯罪行为的转变,二者具有主体的同一性。

其他人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持信用卡消费或2、参见,王晨:《诈骗犯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224页。

3、参见,候放,柯葛壮:《信用证信用卡外汇违法犯罪的防范与处罚》,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298-299页。

4、参见,李文燕:《金融诈骗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285页。

5、参见,李文燕:《金融诈骗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290页。

者提取现金,都谈不上是透支行为,而是直接的诈骗活动。

(二)犯罪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需要指出,刑法在修订后,该罪的罪状中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而在其他类型的诈骗罪中却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如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这种立法处理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分歧。

有人认为应当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明文规定目的的,该目的为必备构成要件,否则,就不是必备要件6。

笔者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都是其必备要件。

诈骗犯罪是一种贪财性犯罪,行为本身就暗含了非法占有目的,无论是否明文规定,都是题中应有之义。

至于刑法上的规定,不应引起分歧,凡是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都有对应的合法行为,如,集资机诈骗罪对应合法的集资行为,合同诈骗罪对应正常的合同纠纷,包括本罪中的恶意透支对应善意透支,刑法正是为了将犯罪行为与合法行为正确区分,立法技术上才作如此处理。

(三)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四)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

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完全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6、参见,夏朝晖:“试论合同诈骗罪”,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四期。

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他用户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

另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于伪造信用卡,如在原由信用卡上涂改、变造等。

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

所谓“使用”,是指利用信用卡的法定功能进行支付、消费、结算等行为。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可以是行为人自己伪造后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如果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或者单纯伪造信用卡而没有使用的,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理。

对自己伪造信用卡又使用的行为定性学界存在争论。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7;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其中牵连犯说对何为重罪又有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法定刑相同,以结果行为(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为宜。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

因为伪造金融票证罪是行为犯,而信用卡诈骗罪是结果犯;前者无数额限制,而后者有数额限制。

二者虽然法定刑相同,但显然伪造金融票证罪对行为人更为严厉,因此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伪造后使用的,若数额较大,定信用卡诈骗罪,若数额达不到较大标准,定伪造金融票证罪8。

对此,笔者的看法是,行为人有使用自己伪造的信用卡行为,同时又把伪造的其他信用卡出售或者交予他人使用的,应当数罪并罚;7、参见,周仰虎,于英君:“论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完善”,载《刑法问题与争鸣》第4期,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

8、参见,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82页。

如果行为人单纯为了本人使用信用卡而伪造的,使用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才构成牵连犯;至于在牵连犯情形中,何为重罪,应当以行为的具体社会危害性和适用的刑种、刑期为标准,而不应当以法定刑的轻重为标准;如果二者程度均相当,为整体体现危害行为的特征,以结果行为即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根据信用卡章程,可以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信用卡超过有效期而自动失效;(2)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3)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

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非持卡人,明知是上述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

使用涂改卡是不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涂改卡按照有关规定,当然归于无效,但涂改是在作废的真实信用卡上涂改有关信息的伪造行为,是信用卡绝对无效的原因。

而作废信用卡是真实信用卡因为法定原因归于无效,并非自始无效。

所以,使用涂改卡应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管理的国际性规则,根据这项规则,信用卡的使用权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不得转借或转让。

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将与借用亲属、朋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为区别开来。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冒用的,应属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行为。

冒用信用卡不仅限于“持卡”冒用。

如有的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置了信用卡网上帐户,信用卡用户可以进行电子商务并网上支付,网络金融结算系统为了保护用户信用卡信息的安全,给每一位用户的信用卡设置了特殊的密码,以防止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恶意窃取和使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