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夏某信用卡诈骗案论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有什么区别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有什么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们常常听到过或者见到过的罪名,其犯罪的⽅式都是通过不正当⼿段,将财物转移到犯罪分⼦⼿中,但是,两者在本质上却有不同。
经过⼩编的虚⼼请教,在店铺特约律师的细⼼讲述下,⼩编终于弄清楚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关于它们的区别,且听⼩编⼀⼀道来。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有什么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从性质的区别1、根据我国《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他⼈占有的数额较⼤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为。
盗窃罪的⾏为是窃取他⼈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的意志,将他⼈占有的财物转移为⾃⼰或者第三者(单位)占有。
2、根据我国《刑法》第⼆百六⼗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使⽤欺骗⽅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诈骗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内容为:1)⾏为⼈实施欺骗⾏为;受骗者产⽣错误认识;2)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3)⾏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4)被害⼈遭受财产损失。
⼆、盗窃罪与诈骗罪所采取的犯罪⼿段的区别1、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是以⾮法占有为⽬的,占有他⼈数额较⼤的财物,但所采取的犯罪⼿段不同。
2、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犯罪分⼦采取公私财物所有⼈、保管⼈未发觉的⼿段、⽅法,将财物据为⼰有,如顺⼿牵⽺、深夜撬门扭锁、公共场所扒窃的⼿段等。
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常见的诈骗⽅法有编造谎⾔、假冒⾝份、伪造⽂书或者证件、涂改单据等,使被害⼈产⽣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的财产。
三、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盗窃罪是违反被害⼈的意志,诈骗罪是使被害⼈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构成诈骗罪。
受骗者在处分财产时必须有处分意识,即意识到⾃⼰将某种财产转移给⾏为⼈或者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
综上所述,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还是很⼤的,不光是犯罪⼿段还是犯罪性质都有很⼤的区别。
诈骗罪与盗窃罪有什么区别
诈骗罪与盗窃罪有什么区别
诈骗罪和盗窃罪是现实⽣活中很常见的两种侵犯他⼈财产权利的犯罪,⼀般情况下两种罪名是易于区分的,但当诈骗⾏为和盗窃⾏为交织在⼀起的时候就很容易混淆,对这类案件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这也是审判实务中⼀个难点的问题,为此店铺⼩编认为有必要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不同进⾏分析探讨。
诈骗罪与盗窃罪有什么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使⽤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为。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者有相同的地⽅,也有不同的地⽅。
主观⽅⾯均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的;犯罪主体均为⼀般主体;侵犯的客体均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不同的地⽅则表现为犯罪客观⽅⾯,这也正是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所在。
以上就是关于诈骗罪与盗窃罪有什么区别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关于的内容,请关注店铺官⽅⽹站,在线咨询我们店铺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上海)
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上海)罗开卷舒平锋 |上海高院上海金山法院 |法学博士裁判要旨:利用他人原先使用的手机号码与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通过重置支付宝账户密码的方式控制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而通过支付宝平台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网上消费、转账,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李乔在四川省成都市购买被害人姚某原先使用的手机卡号后,发现该手机号绑定了姚某的支付宝和银行卡,遂利用该手机号重置了支付宝账号密码,并利用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通过支付宝进行网上消费、转账。
截至同年9月10日,被告人李乔使用被害人姚某支付宝所绑定的建设银行卡及招商银行卡,消费、转账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4,918.2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乔家属向被害人赔偿1.5万元。
裁判结果: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姚某开通的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致使被害人姚某银行卡账户遭受经济损失1.4万余元,该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诈骗行为,且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李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乔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姚某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乔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乔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李乔利用他人原先使用的手机号码与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重置支付宝账户密码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的行为,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乔的行为属于“以窃取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使用”的行为,与“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并无本质区别,故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乔的行为符合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即“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该行为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故对被告人李乔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别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别在刑法中,盗窃罪和诈骗罪是两种常见的犯罪行为。
尽管两者都属于财产犯罪,但它们在作案手段、主观故意和法律要素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分别对盗窃罪和诈骗罪进行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区分和理解这两种犯罪。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或者以虚假的方式,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主要特点包括:1. 客观要素:盗窃罪的客观要素包括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
行为是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如入室盗窃、扒窃、侵占等。
结果是指被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2. 主观要素:盗窃罪的主观要素是故意。
即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行为违法,具有窃取公私财物的故意。
3. 盗窃罪的构成: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秘密或者虚假方式。
非法占有是指非法侵占他人的财物,公私财物是指既包括国家所有的财物,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物;秘密或者虚假方式是指在实施盗窃行为时,犯罪嫌疑人采取隐蔽行动,或欺骗方式来达到窃取财物的目的。
二、诈骗罪诈骗罪是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使他人误认为虚构事实是真实的,以此达到骗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的犯罪行为。
与盗窃罪相比,诈骗罪有以下特点:1. 客观要素:诈骗罪的客观要素包括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
行为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欺骗手段,以此骗取他人财物或其他财产利益;结果是指他人财物或其他财产利益的实际骗取。
2. 主观要素:诈骗罪的主观要素是故意。
即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行为是虚构的或者隐瞒真相的,具有骗取他人财物或其他财产利益的故意。
3. 诈骗罪的构成:为构成诈骗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或其他财产利益。
虚构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刻意制造、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合的情况;隐瞒真相是指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蓄意欺骗受害人;其他欺骗手段包括伪造文件、虚假购买、诱骗等多种方式。
总结:盗窃罪和诈骗罪都属于财产犯罪,但它们在作案手段、主观故意和法律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科技业随之飞快进步,传统犯罪思想诱发的财产犯罪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随之而来的许多新型化的犯罪手段也在逐渐激增。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下人民的安定和社会财产秩序的稳定,正确认识财产犯罪中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本文将对盗窃罪和诈骗罪两大财产犯罪进行必要的研究,以进一步区分传统方式和新型犯罪方式下两大财产犯罪的区别。
标签:盗窃罪;诈骗罪;财产犯罪一、对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分的一些现有观点盗窃罪和诈骗罪作为法律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财产犯罪类型,对其进行区分无疑对这类刑事案件的处理将起到帮助。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使财产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盗走。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有以下观点对两者进行区分:(1)根据犯罪的行为方式。
诈骗罪于盗窃罪在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及犯罪侵犯的客体上基本相同,一般情况下区分二者的关键是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要方式是“骗取”还是“窃取”。
由此可见,两罪从行为方式上有明显差别,在理论上似乎很容易区分二者的不同,实则在实践中却要复杂的多。
例如:甲名义上是借用乙的电话打电话,实则在乙不注意的情况下逃走,因而成功的窃得手机。
在这个案件中甲趁乙不注意将手机盗走是其犯罪的主要行为,因此认定为盗窃罪。
然而,若是骗得被害人的车钥匙,进而盗走汽车的行为我们又该如何区分。
似乎以主要手段来定义犯罪又是不全面的。
(2)根据是否有处分意识。
传统观点认为是否具有处分意识是诈骗罪有别于盗窃罪的关键。
例如:甲以看似合理的名义,要求乙点击链接处分一元钱,实际则是甲植入程序使乙在处分一元钱的外观下处分了3万元。
实务中经常会这样处理,由于乙对29999元不具有处分意识,这部分的犯罪手段认定为秘密窃取。
如何区分信用卡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Words are the shadow of action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如何区分信用卡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第一、犯罪客体不同。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另外,两罪在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区别并无不同。
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主要在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
信用卡的出现改变了人们固有的消费模式,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信用卡在各方面都在走向成熟,信用卡的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随之而来的就是不法分子想尽办法侵害持卡人的权益。
信用卡诈骗与盗窃行为层出不穷。
我国刑法也针对盗窃和信用卡诈骗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我们应该如何区分信用卡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呢?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
一、信用卡诈骗罪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
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
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
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
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
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
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作者:赵思佳来源:《理论与创新》2018年第04期摘要:现如今要求打击信用卡诈骗罪的呼声愈来愈强烈,如何认定该罪同时有效防范该罪,是公民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文章在于对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进行研究,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认定标准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2013年 6月24日下午,于某搭朋友王某的车回家。
当于某下车后,王某发现于某的信用卡掉在了车里,然后王某来到一银行的ATM机处,试图利用于某的信用卡取钱。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知道了王某的QQ密码,就寻思试一试,结果居然被他试对了。
王某怕取钱的时候碰见熟人便立即离开了ATM机,晚上开车去了市里又找了一个,分几次次把于某卡里卡里的钱都取出来了。
在这个案子中,争议焦点有两个,一个是ATM机能否成为诈骗对象;另一个就是对冒用应该如何认定。
ATM机能否成为诈骗对象ATM机是否能成为诈骗对象的问题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
有些人认为,现如今的犯罪分子已经完全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手段,利用高科技的快速发展来实现财产犯罪,然而高科技背景下产生的高科技工具又不能单纯的被认为是没有意识的工具,毕竟这些工具是由我们人类自己设计出来的,是人的意志和思想的程序化,ATM机只要是因为犯罪分子为了谋取钱财而产生了错误的意识,也就等价于程序的设置者陷入了错误的认识,错误的处分财务就是一种诈骗的行为,所以说,ATM机可以作为诈骗对象。
而持否定态度的认为对于诈骗罪的认定需要有让他人陷入错误意识才支配财务的诈骗行为,只有人才具有意识,而机器没有意识又怎么会有错误意识,行为人也不可能对没有意识的机器进行诈骗,所以说ATM机不能成为诈骗对象。
而我认为,ATM机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作为诈骗对象的。
我国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始终认为欺诈行为要以使他人陷入错误意识为要件,被欺骗的对象需要有思想意识,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说明机器是否可以被骗,但是无论是从作用方式还是思想意识方面来说机器和人并无差别,对于ATM机来说,等同于银行工作人员,行为人实施诈骗无论是在机器还是柜台面前其性质都是一样的。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一、引言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中盗窃罪和诈骗罪作为一种财产犯罪,经常被提及和讨论。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中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这两种犯罪行为。
二、盗窃罪的定义及特点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将他人动产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财产犯罪。
在盗窃罪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 非法占有:盗窃罪必须要求犯罪主体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占有,并且这种占有必须是非法的,与所有权者的意愿不符。
2. 动产:盗窃罪的客体是动产,即可以转移的财物,如现金、手机、汽车等。
3. 秘密行为:盗窃罪需要以秘密行为为手段,即从事者需在不被发现的情况下实施盗窃行为。
三、诈骗罪的定义及特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实施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在诈骗罪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 非法占有:与盗窃罪相似,诈骗罪也需要具备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目的。
2. 欺骗手段:诈骗罪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采取某种欺骗手段,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伪造文件等诈骗手段。
3. 错误认识:诈骗罪区别于盗窃罪的关键特点在于犯罪主体通过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在这种错误认识的基础上采取行动。
四、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了解了盗窃罪和诈骗罪各自的定义和特点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区别:1. 手段与实施方式不同:盗窃罪以秘密行为为手段,主要通过偷窃、抢劫等方法实施;而诈骗罪则需要采取欺骗手段,通过虚构信息、伪造文件等方式蒙骗他人。
2. 损失方式不同:在盗窃罪中,被害人并不一定需要受到实际经济损失,仅仅是对财物占有权的侵犯即构成犯罪;而在诈骗罪中,被害人因为信以为真而实际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失。
3. 需要的条件有所不同:盗窃罪相对简单,只需要求非法占有和秘密行为;而诈骗罪需要欺骗手段以及他人产生错误认识。
4. 社会认可度不同:盗窃罪行为更容易引起公众的强烈反感,因为它直接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而对于诈骗罪行为,人们可能更容易被迷惑或者无法真实判断。
从夏某信用卡诈骗案论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瑞安市 人 民检 察 院指 控被 告人夏某 犯信用 卡诈骗罪 , 向瑞 安 体操 作机 内, 而 未输入 密码 , 此时被 告人 夏某 只有 输入 正确 密码 市人 民法 院提起 公诉 。
被告 人夏 某对 公诉机 关 的指控 无异议 。 【 审判】 瑞安 市人 民法 院 经审 理认 为 ,被 告人 夏某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
的, 冒用 他人 信用 卡 , 数额 巨大 , 其 行为 已触犯 刑律 , 构 成信用 卡
诈骗 罪 。公诉 机关 指 挥 的罪名 成立 。被 告人夏 某 归案后 能如 实 样 , 因此本 案应 当构成 盗窃罪 , 且 因盗窃金额特 别巨大 , 按 律应 处
供述 自己的罪行 , 并 能积极 退赃 , 可依 法和酌 情从 轻处 罚 。为严 十 年 以上 有期徒 刑 , 但 因本 案的特 殊性 , 考 虑到罪 刑相适 应原 则, 明 国法 , 惩 罚犯罪 , 维 护金 融管 理秩序 , 根 据被 告人 犯罪 的事 实 、 建 议依 照 《 刑法》第六 十三 条 第二款 之规 定 , 逐级 上报 最 高院核
万 松路 的农 业银 行取 走人 民 币 2 0 0 0 0元 。 过 了几 日, 被 告人 夏某 用他人 信用卡 , 是指行 为人 以持卡人 的名义 使用他 人信用 卡骗取
在 工 商银行 的 A T M 机 上使用 自己的银行 卡 时, 银行 卡被 A T M 机 财物 , 其行 为应有 “ 冒充他 人身 份” 与“ 使用 信用 卡” 两 方面构 成 。 吞 掉 。案 发后 ,被 告人夏 某于 2 0 1 1 年1 2月 2日被 公安人 员抓 冒充他 人身份 通常表现 为 未经持卡 人 同意 , 以持 卡 、 签 名、 密码等
审 宣判后 , 检察院 未提 出抗 诉 , 被 告人夏某 亦未提 出上诉 ,
盗窃罪与诈骗罪财产侵害犯罪的不同手段
盗窃罪与诈骗罪财产侵害犯罪的不同手段盗窃罪与诈骗罪是两种常见的财产侵害犯罪手段。
虽然它们都是以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为目的,但其实施方法和行为方式却存在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不同手段进行详细分析。
一、盗窃罪的手段盗窃罪是指为了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财物,通过非法侵入、抢夺、扒窃等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实施财产侵害。
其手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1.非法侵入:指通过越过安全措施,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商铺等场所进行盗窃行为。
这种手段常见于夜间,常见的方法有翻墙、撬门等。
2.扒窃:指利用自己的身手技巧,轻巧地打开包围陌生人的背包、袋子,偷取其中的财物。
扒窃常见于人群密集的地方,如商场、公交车等,犯罪分子通常利用混乱的环境来实施盗窃。
3.抢夺:指以暴力或胁迫手段,从他人手中强行夺取财物的行为。
抢夺通常发生在街头巷尾,犯罪分子常常使用武器或强制手段威胁受害人。
以上只是盗窃罪的一些常见手段,实施者通常采用不同的手法来窃取他人财物,同时也存在多种变化和组合。
二、诈骗罪的手段与盗窃罪不同,诈骗罪是一种通过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其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虚构事实:诈骗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来误导受害人,以获取其财物。
常见的手段有虚假中奖、假冒公检法和银行工作人员等。
2.利用关系:诈骗犯罪分子利用自己与受害人的关系,以亲友关系、合作伙伴关系等为借口进行欺骗,进而非法获取财物。
3.网络诈骗: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诈骗日益猖獗。
犯罪分子通过制作虚假网站、发送虚假短信或邮件等手段,骗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银行账号等财务信息。
诈骗罪存在多种手段,而犯罪分子通常根据受害人的特点和自身的技巧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作案。
三、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盗窃罪与诈骗罪虽然都是财产侵害犯罪,但二者在手段和行为方式上存在明显的不同之处。
首先,盗窃罪强调之物的实际占有,即以实际获取他人财物为目的。
而诈骗罪则强调的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他人财物的目的。
诈骗罪与信用卡盗窃罪法律上的区别与联系
诈骗罪与信用卡盗窃罪法律上的区别与联系在当代社会中,诈骗罪和信用卡盗窃罪是两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它们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虽然它们在法律上有所区别,但也存在着联系。
本文将探讨诈骗罪和信用卡盗窃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一、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分为普通诈骗罪和巨额诈骗罪两种。
诈骗罪的特点在于,犯罪主体使用欺骗手段获得被害人的财产,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造成财产的转移。
其行为表现多种多样,包括利用虚假广告、谎言陷阱、伪造文件等方式欺骗他人。
二、信用卡盗窃罪信用卡盗窃罪是指未经持卡人许可,非法使用、窃取信用卡信息,以达到不当牟利目的的行为。
根据《刑法》,信用卡盗窃罪分为盗窃、运输盗窃和非法制造、买卖信用卡的罪名。
信用卡盗窃罪的主要特点是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的消费或转账。
盗窃者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获取信用卡信息,如网络黑客攻击、窃取实体信用卡等方式。
三、区别与联系尽管诈骗罪和信用卡盗窃罪在行为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有一些共同之处,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获利为目的等。
首先,两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无论是诈骗罪还是信用卡盗窃罪,其犯罪目的都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
其次,两者都伤害了被害人的利益。
诈骗罪和信用卡盗窃罪的犯罪行为都导致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
然而,诈骗罪和信用卡盗窃罪也存在着一些区别。
首先,诈骗罪涉及广泛,不仅限于信用卡。
诈骗罪可以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被害人的现金、商品、房产等各种财物,而信用卡盗窃罪仅限于盗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进行非法消费。
其次,两者的法律规定不同。
在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罪名明确规定,而信用卡盗窃罪以及其他与信用卡相关的犯罪行为则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
综上所述,诈骗罪和信用卡盗窃罪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区别,但也存在联系。
诈骗罪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欺骗行为,而信用卡盗窃罪则是其中一种特定形式。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的区别与限制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的区别与限制在刑法中,盗窃罪和诈骗罪是两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尽管它们都属于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但其认定标准以及法律责任在某些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与限制。
一、盗窃罪的认定标准与法律责任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在盗窃罪的认定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 对象要素:盗窃罪的对象是指财物,包括有形财物和无形财物。
2. 客体要素:盗窃罪的客体是指财物的占有权,即他人合法拥有的财物。
3. 目的要素: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被告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
盗窃罪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根据盗窃数额的不同,刑罚可能包括有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十年以上无期徒刑。
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与法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在诈骗罪的认定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 方法要素:诈骗罪的犯罪手段包括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隐藏真相等。
2. 对象要素:诈骗罪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财物。
与盗窃罪不同之处在于,诈骗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
3. 结果要素:诈骗罪的结果是指被告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了不法财物。
诈骗罪的法律责任根据诈骗数额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刑罚可能包括有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与限制在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之外,盗窃罪与诈骗罪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和限制:1. 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通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来实现犯罪目的,而诈骗罪则是通过欺骗手段来骗取他人财物。
2. 客体要素不同:盗窃罪的客体是财物的占有权,而诈骗罪的客体是财物的所有权。
3. 形式不同:盗窃罪通常以实物财物的侵占为主要表现形式,而诈骗罪则更多涉及欺诈行为。
4. 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更为复杂:由于涉及欺骗手段,诈骗罪的认定中主观故意的判断相对复杂。
盗窃罪则相对简单明确。
5. 刑罚限制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罪的刑罚一般依据盗窃数额的多少,而诈骗罪的刑罚则更多地依据诈骗数额的大小。
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盗窃罪与信⽤卡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盗窃罪和信⽤卡诈骗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罪名,但是存在某些相似之处,那么,盗窃罪与信⽤卡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盗窃罪与信⽤卡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般情况下,信⽤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的界限不难区分,容易混淆的是通过⾮法⼿段获取他⼈信⽤卡并使⽤的情形。
主要从以下⼏个⽅⾯区别:
第⼀、犯罪客体不同。
信⽤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且还国家⾦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民财产权,属单⼀的客体。
第⼆、犯罪客观⽅⾯表现不同。
盗窃罪主要通过秘密窃取的⽅式获得受害⼈的财产,受害⼈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诈骗罪主要通过欺骗的⽅式让受害⼈⾃愿交付财产,受害⼈往往处于主动状态。
即信⽤卡诈骗罪主要是通过“冒⽤他⼈信⽤卡”的情形让受害⼈⾃愿交付财产,受害⼈往往也处于主动状态。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搜集整理的关于“盗窃罪与信⽤卡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资料,希望您在认真阅读以后可以解决⽬前的困惑,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的问题⽐较复杂,我们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法律咨询。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摘要】本文围绕一个案例展开对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进行思考。
首先介绍了诈骗罪的定义与特点,指出其是通过欺骗方式获取财物的行为。
接着阐述了盗窃罪的定义与特点,强调其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然后从犯罪主体、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三个方面对这两种犯罪进行了比较分析。
犯罪主体方面,诈骗罪以欺骗的手段进行犯罪,而盗窃罪则是实施暴力或非暴力行为。
犯罪手段方面,诈骗罪更多的是通过言语或行为引诱受害人,而盗窃罪则是直接盗取。
犯罪目的方面,诈骗罪的目的更多是为了获取财物,而盗窃罪则是为了自己占有。
最后通过总结比较,展现了这两种犯罪的不同之处。
【关键词】引言、案例、诈骗罪、盗窃罪、区别、犯罪主体、犯罪手段、犯罪目的、总结比较1. 引言1.1 案例引发的思考日前,某案引发了我对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展开深入思考。
在这起案件中,一名骗子利用电信诈骗手段,骗取了大量受害者的钱财,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谴责。
与此我也注意到有关盗窃罪的报道,一名小偷在商场行窃被抓获。
这两起案件引发了我对这两种犯罪之间的差异与联系的思考。
诈骗罪和盗窃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两种犯罪行为,虽然它们都涉及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但其犯罪构成和行为方式却有所不同。
通过深入了解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定义与特点,以及它们在犯罪主体、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上的区别,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这两种犯罪行为的本质和危害。
在接下来的正文中,我将就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展开探讨,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2. 正文2.1 诈骗罪的定义与特点诈骗罪是指利用欺骗、隐瞒事实等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觉,从而取得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诈骗罪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欺骗手段:诈骗罪的犯罪特点在于利用各种欺骗手段达到犯罪目的。
这些手段可能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文件等,以欺骗他人进行非法占有。
2. 非暴力手段:相较于暴力犯罪,诈骗罪是一种非暴力犯罪行为。
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之区别
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之区别发布时间:2021-12-21T06:32:57.27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5期作者:车玉章[导读] 形形色色的欺诈与盗窃相交织,公然诱骗与暗中窃取双管齐下的犯罪层出不穷,致使人们在现实中时常将盗窃罪与诈骗罪混淆。
青岛大学山东省青岛市266071摘要:盗窃罪与诈骗罪是刑法中司空见惯的罪名,对于法律学习者来说并不陌生,法律人区分二者往往比较容易,但近年来,现代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诈骗的方式也日新月异,传统的通过单纯虚构交易等事实来欺骗被害人、使被害人直接明确地处分财产的骗局越来越难以奏效,形形色色的欺诈与盗窃相交织,公然诱骗与暗中窃取双管齐下的犯罪层出不穷,致使人们在现实中时常将盗窃罪与诈骗罪混淆。
关键词:盗窃行为;诈骗手段;财物损失一、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一)盗窃罪的犯罪客体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其特征是:第一,财物必须是可以支配的,而且可以被移动。
我国刑法对该公私财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还没有确切的定论。
第二,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第三,他人的财物。
主要指必须是被其他人控制支配的财物,某些情况下,被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的自己的财物,也是“他人的财物”。
第四,必须不为法律所排除。
有一些物品虽然有一定价值而且被他人占有,但由于法律对其有特别对待,其并不能看作该罪的对象。
(二)盗窃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进行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财物的行为。
(三)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五)盗窃罪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指实施犯罪的人把第三者作为开展犯罪的工具去进行犯罪。
例如,甲指示一个未成年小朋友去实施偷窃。
第一,实施犯罪的人具有故意利用他人开展犯罪的意愿;第二,实施犯罪的人进行了操纵他人犯罪,即实施犯罪的人把他人作为进行犯罪的载体来开展犯罪行为,而不是自己去实行犯罪。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摘要】本文将围绕诈骗罪和盗窃罪展开讨论,通过一个案例引出对这两种罪行的思考。
将介绍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定义,明确它们之间的区别。
接着,将探讨这两种罪行在罚款和监禁处罚上的不同,以及它们所涉及的不同的侵权方式。
通过案例展望未来,深入探讨如何避免和打击这两种罪行。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更加清楚地了解诈骗罪和盗窃罪之间的差异,以及如何防范自身遭受此类侵害。
【关键词】诈骗罪、盗窃罪、区别、罚款、监禁、侵权方式、案例、思考、引言、定义、结论、展望1. 引言1.1 案例引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诈骗罪与盗窃罪这两个法律概念。
对于很多人来说,诈骗罪和盗窃罪之间的区别并不容易理解。
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引出这个话题将更有利于我们深入探讨这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
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个真实案例,来了解诈骗罪和盗窃罪之间的区别。
2. 正文2.1 诈骗罪的定义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属于一种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诈骗罪的定义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诈骗罪的特点在于其手段狡诈、隐蔽,容易让受害人掉入陷阱而不自知。
常见的诈骗手段有电话诈骗、网络诈骗、传销诈骗等。
这些手段往往让受害人误以为自己真的受益或者处于某种危险之中,从而轻信诈骗者的谎言,最终导致财产损失。
诈骗罪的危害性很大,不仅直接损害受害人的财产利益,还会破坏社会的诚信建设,造成社会不安定。
对于诈骗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诈骗罪是一种欺诈行为,通过虚假手法获得不法利益,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必须予以严惩。
2.2 盗窃罪的定义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盗窃别人的财物;情节严重的,盗窃价值较大的财物。
盗窃罪的客观构成主要包括三个要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侵占和侵占的主体。
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在哪
信⽤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在哪关于信⽤卡诈骗罪,可能有⼀些⼈不是很清楚,其实,信⽤卡诈骗就是使⽤伪造,作废的或者冒充他⼈的信⽤卡,恶意透⽀的⾏为进⾏的诈骗活动,那么,什么是盗窃罪,两者有什么区别?接下来由店铺的⼩编带你了解关于信⽤卡诈骗罪和盗窃罪有什么不同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信⽤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在哪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的时间不同。
盗窃罪⾏为⼈认识到⾃⼰是以不为财物所有⼈或持有⼈知道的秘密⽅法⾮法获取他⼈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于⾮法获取他⼈财物之前。
信⽤卡诈骗罪⾏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法占有⽬的。
⾏为⼈的⾮法占有⽬的⼀般基于对其⾏为的推定,经发卡银⾏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既是⾏为的⼀个客观⽅⾯,⼜是推定⾮法占有⽬的的重要依据,且犯罪故意只能产⽣于⾮法获取他⼈财物之前;2、犯罪的客观⽅⾯不同。
⽽盗窃罪的⼿段只能是秘密的⼿段。
信⽤卡诈骗罪的恶意透⽀的客观⽅⾯有两种表现:⼀是超过规定限额透⽀,经催收不还,另⼀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经催收不还的;3、犯罪对象不同。
⽽盗窃罪、信⽤卡诈骗罪的对象则只能是⾏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财物,同时信⽤卡在信⽤卡诈骗罪中是犯罪⼯具,为本罪所独有;4、是否退还所产⽣的法律后果不同。
⽽盗窃罪即使窃取他⼈财物之后⼜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主动退赃⾏为只能作为⼀个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
5、主体要件不同。
盗窃罪为⼀般主体,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均构成本罪;⽽信⽤卡诈骗罪仅限于合法持卡⼈。
骗领信⽤卡⼈和其他⾮经申办程序⽽基于诸如借⽤、拾取、收买、盗窃、抢劫等⾏为持有信⽤卡的⼈员,不能成为恶意透⽀的主体。
⼆、盗窃罪、信⽤卡诈骗罪的共同点1、都以他⼈财物为对象,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主观上都是故意,并都以⾮法占有他⼈财物为⽬的。
三、关于信⽤卡诈骗罪1、使⽤伪造的信⽤卡或者使⽤以虚假⾝份证明骗领的信⽤卡。
(1)使⽤伪造的信⽤卡的伪造信⽤卡主要有两种⾏为表现⼀是完全模仿真实信⽤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法制造信⽤卡;⼆是在真实信⽤卡基础上进⾏伪造,如在空⽩信⽤卡上输⼊其他⽤户的真实信息进⾏复制,或者在空⽩卡上输⼊虚假信息等。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近年来,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案件屡屡在社会上频繁发生。
这两种犯罪行为的界限有时候是非常模糊的,而区分这两种行为对于司法审判、法律制定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尝试对这两种罪行进行区分,并通过案例进行进一步解析。
所谓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盗窃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指窃取他人财产。
而诈骗罪,则是指通过欺骗手段,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诈骗罪的定义是:以欺骗为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那么,如何确定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界限呢?这里,处分行为的界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是通过欺诈、虚假交易和非法占有等手段行为,则属于诈骗罪。
而如果是通过直接非法侵占、窃取等行为,则属于盗窃罪。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进一步解析这两种罪行间的区别。
案例一:小杨将小张的手机窃取,并搭乘地铁离开。
在途中,小杨遭到了保安的查看,手机被查出来并归还给了小张。
这一案例中,小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他错拿了小张的手机,并非通过任何欺骗手段,而是直接侵占了小张的财产。
即便小杨在途中被捉住并交回了手机,他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因此减轻。
案例二:小美在电话里骗取了小王的账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并冒充小王在淘宝上消费。
小王发现问题后报了案。
这一案例中,小美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虚构等手段骗取了小王的个人信息,并以小王的名义进行了一笔消费。
这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
案例三:小红向老太太称自己是帮助老年人领取政策补助的人员,以此博取信任,并骗取了老人的存款。
这一案例中,小红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hand同时非法占有了老太太的存款。
这种行为也是欺诈行为的一种。
综上所述,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判断这两种罪行通常需要参照处分行为的界定。
这些案例中的行为使得我们进一步了解和加强诈骗行为的打击和防范。
通过增加识别和防范措施,可以更好的保护个人的财产安全。
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区别是什么?
My heart is unwilling to move forward. The road is too far away and I feel too tired. When love becomes so barren, my heart has no place to belo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区别是什么?一、概念上的区别,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二、主观意图不同如今社会压力在不断的增大,很多诈骗在我们身边时常发生,我们并不能很好的彻底制止被盗窃、被诈骗的发生,但是我们可以在生活中时刻谨慎来预防事故的发生,但是有时候我们对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混淆一谈,那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区别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概念上的区别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二、主观意图不同盗窃罪与诈骗罪在主观上都以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不同的只是客观方面存在差异,即非法获取财产的方法不同。
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财产,诈骗罪是采取欺诈的方法取得财产。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两者之间差别十分明显。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具体案件的界限划分,却并不那么容易。
如一些案件诈骗和窃取行为相互交织,对这类案件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意见不一致。
三、法律界限的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法律界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法;(2)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其财产的意思和行为。
2021年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张明楷: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刑法对诈骗罪的罪状规定得比较简单。
如果对分则条文进行体系解释,就不难发现,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
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
由于诈骗罪与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所以需要严格区别。
首先,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
例如,A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
”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的财物(以下简称电话案)。
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A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
其次,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骗罪。
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
例如,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
”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
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
因此,A 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不难看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
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如电话案);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如西服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夏某信用卡诈骗案论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摘要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应注意把握两罪的关键区别,特别是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能单单从案件的定性上进行判断,还要结合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原则进行综合的裁判。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盗窃罪作者简介:黄儒,瑞安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04-02一是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应注意把握两罪的关键区别: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以及欺骗是否引起了对方的错误认识。
二是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能单单从案件的定性上进行判断,还要结合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原则进行综合的裁判。
[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贵州省都匀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
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8日17时许,陈某在浙江省瑞安市万松路中国工商银行瑞安市支行的多媒体操作机上办完业务后将银行卡遗忘在机内,后被告人夏某准备在该机上办理业务时,发现该机内遗留有他人的银行卡且处于已输入密码的操作界面,遂分两次将该银行卡上的人民币108000元转到自己的银行卡内,并跑到万松路的农业银行取走人民币20000元。
过了几日,被告人夏某在工商银行的atm 机上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时,银行卡被atm机吞掉。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于2011年12月2日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已退出赃款20000元还给被害人陈某,且被告人夏某工商银行的账户(内有人民币83000元)已被冻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夏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审判]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挥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积极退赃,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夏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夏某亦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夏某行为的定性量刑,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夏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理由是:被告人夏某利用他人遗忘在银行多媒体操作机上的信用卡,将卡内钱财转移到自己的银行卡内,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通过冒充信用卡所有人,欺骗银行金融系统,将卡内钱财转移到自己的银行卡内,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中,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被告人夏某利用他人遗忘在银行多媒体操作机内并已输入密码的信用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并不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其行为应有“冒充他人身份”与“使用信用卡”两方面构成。
冒充他人身份通常表现为未经持卡人同意,以持卡、签名、密码等方法向他人表明自己是合法持卡人,从而骗取对方对自己身份的信任。
结合本案,若被害人陈某仅仅是将信用卡遗留在银行多媒体操作机内,而未输入密码,此时被告人夏某只有输入正确密码才能通过银行的身份认证,从而来获取卡内钱财,此时他的这种行为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但本案恰恰相反,被害人陈某不仅将信用卡遗留在机内,而且已输入了正确的密码,银行已通过了对他的身份认证,即被告人夏某已不需要冒充他人身份,并可堂而皇之的获取卡内钱财,这就如到敞开房门的他人家中取走财物一样,因此本案应当构成盗窃罪,且因盗窃金额特别巨大,按律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本案的特殊性,考虑到罪刑相适应原则,建议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逐级上报最高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由于本案大部分赃款在账户里被冻结,应认定盗窃未遂。
理由是:持卡人对卡内钱财享有的是一种债权,而不是物权,即持卡人与银行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非物权关系,持卡人只有将卡内钱财已现金方式取出,才算对该笔现金享有了物权,而对卡内的金额只享有要求银行支付的债权,真正的所有权仍归银行享有。
本案中,被告人夏某未以现金方式将卡内钱财取出,而是通过转账方式将这张卡的钱财转移到那张卡上,转移的只是一种债权,物权仍归银行享有,且该钱财因被银行方面及时冻结,导致他不可能以现金方式取走,因此被告人夏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近几年来,随着信用卡消费的日渐普及,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日渐增多,尤其是信用卡诈骗与盗窃、侵占及普通民事责任的不当得利等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界限较为模糊,由此也引出一些争议性较大的案件。
国家虽然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等进行规范指导,但在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模糊点、争议点。
笔者认为要分清这些争议,应当从立法本意、法理等方面进行区别。
一是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四种行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其与诈骗罪其实是一脉相承的,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即其必须首先是一种诈骗犯罪,其次才被细划为信用卡诈骗犯罪。
因此,其必须先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
其关键点在于:“欺骗”与“认识错误”。
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不需要有“欺骗”与“认识错误”。
因此区分两案,首先就要分清楚行为中有没有“欺骗”与“认识错误”,若有,则是诈骗行为,若无,则是盗窃或其他行为。
结合本案,被害人陈某在银行多媒体操作机上办完业务后将银行卡遗忘在机内,被告人夏某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却继续操作,冒用被害人陈某的名义将卡内的钱财转移到自己卡内,而银行系统错误认为正在操作的仍是合法持卡人陈某,并基于此项错误认识,将卡内钱财转移到了被告人夏某的卡内。
因此,被告人夏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的行为特征,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至于,本案的特殊处,也是容易让人认识混淆的地方:陈某已输入正确的密码,被告人夏某无需再行输入密码。
笔者以为,这不能构成本案定性盗窃或信用卡诈骗的关键区分点。
因为,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关键在于是否冒用,而非冒用的手段、技巧是否更容易让人产生错误认识。
被告人夏某只要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而隐瞒了自己不是合法持卡人的事实,继续对银行多媒体操作机发出交易指令,转移财产,即构成冒用的行为事实。
至于是否需要输入密码,并不影响他隐瞒自己不是合法持卡人的冒用事实。
这就好比,甲误以为丙是乙,而欲给其钱财,丙明知道甲认识错误,而隐瞒了自己不是乙的事实,接受钱财。
那么,不管丙是提供了伪造的身份证件还是仅仅口头表示自己确实是乙,均改变不了其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因此,认为被告人夏某没有输入密码的行为,所以不算是冒用他人信用卡,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是银行多媒体操作机、atm机及网上银行不能简单的被认定为机器,而认为欺骗机器不为骗。
在理论界,对于行为人通过atm机等类似的银行系统进行取款、转账来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这一过程中是否“有人”被骗,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张明楷教授就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只能是对自然人使用,因此,在atm机上冒用,或在电话银行冒用的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因而不成立信用卡诈骗,只成立盗窃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
但是,笔者以为若如此理解,会否稍显死板?在银行柜台或特约商户使用信用卡消费与在atm机上取款转账,在性质上其实并无不同。
atm机是一种自助式银行业务办理设备,具有一定的智能性和处理财物的功能,其不应呆板的被认为一种机器,而应被认定为银行的电子代理人。
一个明显的标志,就是行为人通过atm机进行的交易,其法律后果是由银行承担的。
因此,通过atm机进行诈骗,其欺骗的不是机器,而是银行。
另外,由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与信用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在法律上的认定是有所区别的,因此若死板的认定欺骗atm机不为骗,则容易引起情节相类似的两起犯罪行为,在量刑上却出现较大的差异,引起个案的不公,不利于量刑的平衡。
比如,诈骗相同的金额,通过银行柜台的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可能仅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而通过atm机却被认定为盗窃罪,要在十年以上量刑,两者量刑差异太过巨大,明显有失公平。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夏某虽然是通过操作银行多媒体操作机,却仍然应该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
三是从罪刑相适应原则考虑,本案也应认定是信用卡诈骗罪。
如上文所说,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与信用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在法律上的认定是有所区别的。
本案所涉金额已过十万元,按照浙江省的标准,若以盗窃罪论处,已属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以为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则是数额巨大,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夏某在完成犯罪行为后,大部分的赃款当晚就被银行冻结,其在归案后又主动退出2万元赃款,事实上并未给被害人陈某造成太大的损害,且被害人陈某因疏忽大意,将信用卡遗忘在银行多媒体操作机上,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过失,因此若以盗窃罪论处,在十年以上量刑,明显罪刑不相适应。
虽然可以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逐级上报最高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如此一来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层层报批,难免会拖延不少时间,效率低下,亦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因此,从罪刑相适应原则上考虑,本案也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