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区环保安监局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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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区环保安监局办事指南
一、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办理流程图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第九条;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粤府办〔2014〕62号)。
四、申报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已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
4、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申请办理应当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文本;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3、污染排放物验收监测材料;
4、污染治理设施材料;
5、落实环保审批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6、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证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程序
受理验收组现场检查初审审核批准办结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内
注: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样,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必要时需加盖发文机关的公章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