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辩诉交易之比较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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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为作 有罪 答辩 的被告 应该得 到减 刑 1 3的奖励 。 /
决; 检察官和被告方在审判前均可就被告人 的刑罚
进 行协 商和交 易 , 院 的判 决 也 均可 能 直接 以双 方 法
的协议 为 基 础 等 等 。然 而 由 于 两 大法 系 国家 在 诉 讼 目标 模式 、 察 官 自由裁 量 权 、 官 所 处 地 位 及 检 法 起诉 原 则等方 面 的差 异 , 致辩 诉 交 易程 序 在 两大 导
量 权 、 官地位 、 法 案件 当事人 的地位 的差异 。 由于辩 诉 交易被 应用 范 围的越 来越 广泛 , 引发 了对 也 刑事 审判 结果 的思考 , 交 易制度 的存在使 得刑 事审判结 果在英美 法系 国家是可 以商量 的, 辩诉 而在
大陆法 系国家 的定 罪是 不可 以经过 商量 灵活处 理 的。辩 诉交 易在 两大 法 系之 间不 断 融合 , 差异 越
都 得到 了被 告 人 的赔 偿 。在 控 方 的 证 据 并 不 强 的 情 况下 , 被告人 作 有罪 答辩 于 国于 己于 受 害 人 都是 有利 的。既 然 被 告 人 承 认 有罪 能 给 国家 带 来 不 少
五 、两大 法 系 国 家 辩 诉 交易 制 度 的 比
较
意 大利 的辩诉 交 易制 度 是 从美 国移 植借 鉴 的 ,
来越小 。 关键词 : 辩诉 交 易 ; 源 ;比较 ;审判 结果 起
中图分 类号 : D 1. 95 1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8— 38 2 1 )2— 0 2— 4 10 5 7 (0 10 0 3 0 纪 的产 生 、 发展 、 完善 的历 史过 程 , 由刚开 始产 生 时 的一种地 下 交 易演 变 成 目前 美 国 处理 刑 事 案 件 的
易制度 就是 检 察 官 和 辩 护律 师在 法 院 开 庭 审 判 之 前, 就被 告人 的定罪 和 量刑 进行 协商 和 讨价 还 价 所 达成 的协 议 , 常是 被告 人 以承 认所 指控 的犯 罪 为 通
“ 出合理 怀疑” 准 的审判 方 式完 成 的。ar69 超 标 [(9 s ].- ) 案件处理 方式 的转 变 确 立 了一 项 新 制 度 即辩诉 交 易。17 , 90年 联邦最 高 法 院 在 “ 雷迪 诉 美 利 坚合 布 众 国” 中 , 次肯定 了辩诉 交易 的合 法地 位 。17 案 初 94
年修 订 的联 邦 刑 事 诉讼 规 则将 辩 诉交 易作 为一 项 诉 讼 制 度 确 立 下 来 , 而使 其 得 以制 度 化 和 法 典 从
代价 , 取检察 官对 其 指控 较轻 的犯 罪 或建 议 适 用 换
较轻的刑罚为条件 , 不经法庭正式审判而使刑事案 件快速得 到处理 的一 种刑事诉 讼制度 。
刑事法庭 诉讼 案 件 的处 理 程 序 和处 理 方 法 一 致 转 向, 绝大 多数定 罪 是 通 过 被 告 有 罪 答辩 完 成 的 , 而
不是通过 在法庭上 公 开 出示证 据 , 向陪 审 团证 明 并
人作有罪答辩 , 以换取检察官的指控或者法 院判决 上 的让步 , 常 的做法 是 如果 被告 人承 认犯 有某 一 通
虽然 专家 和学 者 对 有 关 辩 诉 交 易 的 正 当性 和 合理 性 的争论 一直 没 有停 止 过 , 它 的 看 法 也褒 贬 对 不一 , 是辩诉 交 易作 为美 国大多 数 案 件 的处 理 程 但
就 不能 建立 简易 程 序 ; 是 如 果 法 官 认 为 , 但 检察 官 的反对 不正 当时 , 可 以作 出减 刑 13的判决 。从 也 / 意大利 刑事诉讼 法 对 被 告人 最 终 量刑 的 限制来 看 ,
化 。据统计 , 目前美 国只有 1% 的被 告人 是经 过 审 0
判程序处理的, 9 %的被告人则是通过辩诉交易 而 0 定罪量刑的。 】 辩诉交易 已是确保美国刑事 司 [( 3
法制度 得 以正 常会 面临 崩溃 的危 险” 。现 在 这种
程序 的前 提条件 是被 告人 供 认 有罪 或 作 出 “ 有罪 答
辩 ”作 为 回报 , ; 被告人 均 可 获 得一 定 幅度 的减 刑 判
较 轻 罪 行 6 % 的 刑 期 和 严 重 罪 行 1% 的 刑 7 4 期 。8¨“ 在英 国 , 辩 有 罪 的被 告 人 同那 些 犯 有 [( ] 答 相 同罪 行 但否认 罪 行 的被 告人 相 比, 常可 能 得 到 通 较轻 的刑 罚 。在 英 格 兰 和威 尔 士 执 业 律 师 们 普 遍
21 0 3月 1年 第 2期( 总第 6 6期 )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M a"2 l l Ol .
J 0UR NAL OF U AON N P I G OU C ADE E AC MY
N . (u 6 ) o2 S m.6
英 美 法 系 与大 陆 法 系辩 诉 交 易 之 比较 与 评 论
较轻 的罪行或 者承 认控 方 多项 指控 中的一 项 罪 行 ,
检察 官可 以对 被告 人 降格 指控 , 者撤 回对 其 他 罪 或 项 的 指 控 , 者 建 议 法 庭 对 被 告 人 减 轻 处 或 罚 。 …‘ ’ ” 峋 据此 定 义 可 以 这 样 理 解 , 谓 辩 诉 交 所
好处 , 么 给 予 被告 人 一定 的 回报 也 在 情 理 之 中。 那 美 国《 邦量刑 指南 》 联 允许 被告 人真 诚 地 承认 责 任 ,
对有 罪答 辩进行 “ 刑打折 ” 这个 折扣 能 减 掉相 对 量 ,
所 以它们 之间 存有 许 多相 似之 处 。例 如 , 用这 一 适
为本程 序 利大 于 弊。 主要 表 现 在 辩 诉 交 易 免 去 了
序 审理 案 件 。 L 9
意大 利对这 种辩 诉 交 易作 出 了若 干 的 限制 , 一 是检察 官 和辩 护 律 师 不 得 就 被 告 人 的犯 罪 性 质 进 行交易 ; 是 限 定 了最 高减 刑 幅度 ; 是 即 使 检 察 二 三 官不 同意 , 被告方 也可 以要 求法 官依 法减刑 13 /。
四 、以意大 利为代 表 的大陆 法系 国家 的
辩 诉 交 易 程 序
18 年 意大 利 刑 事 诉 讼 法 设 置 依 当事 人 请 求 98 而适用 刑 罚 的 程 序 被 认 为 是 借 鉴 英 美 法 系 当事 人 主义刑 事诉讼 制 度 的重 要 标 志 , 程 序 又 被称 为 意 该
论处 。这种 辩 诉 交 易 一般 是 在 检察 官 掌 握 了充 分 的有罪 证据 、 控辩 双 方对 被 告 人 有罪 问题 不存 在 争
述的“ 处罚命令程序” 我国澳 门的刑事诉讼程序也 ;
允 许检 察 官 提 出量 刑 建 议 。 日本 、 色 列 、 基 斯 以 巴
坦 等 国家 的 立法 或 实 践 中也 存 在 不 同形 式 的 辩 诉 交易 , 至 在 国际刑 事 司法领 域 也 引进 了辩 诉 交 易 甚
事诉讼规则》 《 ,元照英美法词典》 将之解释为 : 在 “
刑 事诉 讼 中 , 察 官 与被 告 人 进行 谈 判 , 服 被 告 检 说
据记 载 , 辩诉谈 判 自 10 年 就 以某 种形式在 美 8 4
国存在了, 1 世纪早期或 中期 , 在 9 辩诉交易处于偷 偷摸摸的“ 地下状态” 。在 15 80年到 16 年期间, 85
只有轻罪 案件 才 有 可 能 适 用 辩 诉 交 易 程 序 。若 预 审法 官认 为 被 告 人 可 能无 罪 或 者 指 控 没 有事 实基 础, 法官则 驳 回 当事 人 的请 求 , 采 用 正 式 审 判 程 并
序 , 具 有迅速 性 、 它 经济 性 和终 结性 的特 点 , 者 认 笔
重要 方 法 , 美 国刑 事 诉 讼 制 度 中 占据 着 主 导 地 在
位。
、
辩诉 交易 的 内涵
辩诉交 易 ( l agiig 是 起 源并 盛 行 于美 Pe B ra n ) a n 国的一项 司法制 度 。关 于辩诉 交易 , 国至 今没 有 美
一
个 普遍为 人 们 所 接受 的定 义 , 结合 《 国联 邦 刑 美
二 、 诉交易 的起源及其发 展 辩
辩诉交 易制度 起 源于 美 国 , 经历 了一 个 多世 它
收稿 日期 :00— 9— 4 2 1 0 2
作者简介 : 袁
・
慧( 95 ) 女 , 18 一 , 山东潍坊人, 士研 究生。 硕
3 ・ 2
袁 慧 : 英美 法 系与大 陆法 系辩诉 交 易之 比较与评 论
制度 。
议 的情 况 下 进 行 的。但 是 按 照 意 大 利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40条规定 , 官有权 拒 绝 使用 该 程 序 。在 18 4 法 98
年法典 中 没有 要 求 检 察 官 需 要 陈 述 自己意 见 的理 由, 19 年 的宪 法 法 院 的 司法 解 释 中指 出 , 果 在 91 如 检察官 在反 对 使 用 简 易 程 序 的情 况 下 而 未 说 明 理 由, 以及 当法 庭审 判 结束 时 法 官认 为 检 察 官 的反 对 意见缺 乏理 由根 据 , 时可 以适 用 减刑 规 定 。也 就 此 是 说 , 通常 情况 下 , 果没 有 获 得 检察 官 的 同意 , 在 如
・
3 . 3
辽宁警 专学报
21 0 1年第 2期
三、 以美国为代 表的英 美法 系国家 的辩
诉 交 易 程 序
美 国 的辩 诉交 易 内容可 以分 为 “ 名 的交 易 ” 罪 、 “ 数 的交 易 ” “ 罚 的交 易 ” [ ‘ ’ 据 美 国 罪 和 刑 。】 根
联邦 刑事 诉 讼 规 则 第 1 的规 定 , 诉 交 易 包 含 1条 辩 了如下程 序 : 一 , 诉 交 易 的 时 间 ; 二 , 诉 交 第 辩 第 辩 易 的启 动 与谈 判 ; 三 , 官对 辩 诉 交 易 的接 受 与 第 法 拒绝 。 】 .9 [ (3) P8
袁 慧
( 中国政法大 学 刑 事 司法学 院 , 北京 10 8 ) 00 8
摘 要 : 辩诉 交 易起 源于美 国 , 但现 在却被 越来 越 多的大 陆法 系 国家所 移植 效 仿 , 为 刑事 司 成
法体制 的重要 组成部分 。本 文从 辩诉 交易 的 内涵着 手 , 比较 了两大 法系在法律传 统 、 察 官 自由裁 检
制度 已经超 越 了美 国 的 国界 , 播 到 了世 界 上 许 多 传 其他 国家 。不 仅 英 美 法 系 的英 国、 大 利 亚 、 拿 澳 加 大等 国得 以借鉴 , 且一 些 大 陆法 系 国家 和 地 区也 而
开始 吸收其 中的合 理 精神 。意大 利 于 18 9 8年 制 订
了新 《 意大 利 刑事 诉 讼 法典 》, 确立 了 “ 于 当事 人 基 请 求而 适用 刑 罚 ” 的交 易 程 序 ; 国也 确 立 了 以量 德 刑 的让 步 或 减少 指 控 的 罪名 来 换 取 被 告 人 有 罪 供
大利式 辩 诉 交 易 程 序 。 即 在 审 判 开 始 之 前 检 察 官 和辩护 律师 可 以就 判刑 达 成 协议 , 请 求 法官 按 此 并
控方在 陪 审 团审判 中证 明被 告 人有 罪 的证 明责 任 ,
大大地 缩短 了检 察 机关 和法 院 的办 案 时 间 , 国家 为 节 省 了大 量 的人 力 、 力 、 力 。被 害 人 也 免 去 了 物 财
在 法庭 上作 证 的痛苦 , 且 多数 犯罪 行 为 的受 害 者 而
决; 检察官和被告方在审判前均可就被告人 的刑罚
进 行协 商和交 易 , 院 的判 决 也 均可 能 直接 以双 方 法
的协议 为 基 础 等 等 。然 而 由 于 两 大法 系 国家 在 诉 讼 目标 模式 、 察 官 自由裁 量 权 、 官 所 处 地 位 及 检 法 起诉 原 则等方 面 的差 异 , 致辩 诉 交 易程 序 在 两大 导
量 权 、 官地位 、 法 案件 当事人 的地位 的差异 。 由于辩 诉 交易被 应用 范 围的越 来越 广泛 , 引发 了对 也 刑事 审判 结果 的思考 , 交 易制度 的存在使 得刑 事审判结 果在英美 法系 国家是可 以商量 的, 辩诉 而在
大陆法 系国家 的定 罪是 不可 以经过 商量 灵活处 理 的。辩 诉交 易在 两大 法 系之 间不 断 融合 , 差异 越
都 得到 了被 告 人 的赔 偿 。在 控 方 的 证 据 并 不 强 的 情 况下 , 被告人 作 有罪 答辩 于 国于 己于 受 害 人 都是 有利 的。既 然 被 告 人 承 认 有罪 能 给 国家 带 来 不 少
五 、两大 法 系 国 家 辩 诉 交易 制 度 的 比
较
意 大利 的辩诉 交 易制 度 是 从美 国移 植借 鉴 的 ,
来越小 。 关键词 : 辩诉 交 易 ; 源 ;比较 ;审判 结果 起
中图分 类号 : D 1. 95 1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8— 38 2 1 )2— 0 2— 4 10 5 7 (0 10 0 3 0 纪 的产 生 、 发展 、 完善 的历 史过 程 , 由刚开 始产 生 时 的一种地 下 交 易演 变 成 目前 美 国 处理 刑 事 案 件 的
易制度 就是 检 察 官 和 辩 护律 师在 法 院 开 庭 审 判 之 前, 就被 告人 的定罪 和 量刑 进行 协商 和 讨价 还 价 所 达成 的协 议 , 常是 被告 人 以承 认所 指控 的犯 罪 为 通
“ 出合理 怀疑” 准 的审判 方 式完 成 的。ar69 超 标 [(9 s ].- ) 案件处理 方式 的转 变 确 立 了一 项 新 制 度 即辩诉 交 易。17 , 90年 联邦最 高 法 院 在 “ 雷迪 诉 美 利 坚合 布 众 国” 中 , 次肯定 了辩诉 交易 的合 法地 位 。17 案 初 94
年修 订 的联 邦 刑 事 诉讼 规 则将 辩 诉交 易作 为一 项 诉 讼 制 度 确 立 下 来 , 而使 其 得 以制 度 化 和 法 典 从
代价 , 取检察 官对 其 指控 较轻 的犯 罪 或建 议 适 用 换
较轻的刑罚为条件 , 不经法庭正式审判而使刑事案 件快速得 到处理 的一 种刑事诉 讼制度 。
刑事法庭 诉讼 案 件 的处 理 程 序 和处 理 方 法 一 致 转 向, 绝大 多数定 罪 是 通 过 被 告 有 罪 答辩 完 成 的 , 而
不是通过 在法庭上 公 开 出示证 据 , 向陪 审 团证 明 并
人作有罪答辩 , 以换取检察官的指控或者法 院判决 上 的让步 , 常 的做法 是 如果 被告 人承 认犯 有某 一 通
虽然 专家 和学 者 对 有 关 辩 诉 交 易 的 正 当性 和 合理 性 的争论 一直 没 有停 止 过 , 它 的 看 法 也褒 贬 对 不一 , 是辩诉 交 易作 为美 国大多 数 案 件 的处 理 程 但
就 不能 建立 简易 程 序 ; 是 如 果 法 官 认 为 , 但 检察 官 的反对 不正 当时 , 可 以作 出减 刑 13的判决 。从 也 / 意大利 刑事诉讼 法 对 被 告人 最 终 量刑 的 限制来 看 ,
化 。据统计 , 目前美 国只有 1% 的被 告人 是经 过 审 0
判程序处理的, 9 %的被告人则是通过辩诉交易 而 0 定罪量刑的。 】 辩诉交易 已是确保美国刑事 司 [( 3
法制度 得 以正 常会 面临 崩溃 的危 险” 。现 在 这种
程序 的前 提条件 是被 告人 供 认 有罪 或 作 出 “ 有罪 答
辩 ”作 为 回报 , ; 被告人 均 可 获 得一 定 幅度 的减 刑 判
较 轻 罪 行 6 % 的 刑 期 和 严 重 罪 行 1% 的 刑 7 4 期 。8¨“ 在英 国 , 辩 有 罪 的被 告 人 同那 些 犯 有 [( ] 答 相 同罪 行 但否认 罪 行 的被 告人 相 比, 常可 能 得 到 通 较轻 的刑 罚 。在 英 格 兰 和威 尔 士 执 业 律 师 们 普 遍
21 0 3月 1年 第 2期( 总第 6 6期 )
辽
宁 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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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0UR NAL OF U AON N P I G OU C ADE E AC MY
N . (u 6 ) o2 S m.6
英 美 法 系 与大 陆 法 系辩 诉 交 易 之 比较 与 评 论
较轻 的罪行或 者承 认控 方 多项 指控 中的一 项 罪 行 ,
检察 官可 以对 被告 人 降格 指控 , 者撤 回对 其 他 罪 或 项 的 指 控 , 者 建 议 法 庭 对 被 告 人 减 轻 处 或 罚 。 …‘ ’ ” 峋 据此 定 义 可 以 这 样 理 解 , 谓 辩 诉 交 所
好处 , 么 给 予 被告 人 一定 的 回报 也 在 情 理 之 中。 那 美 国《 邦量刑 指南 》 联 允许 被告 人真 诚 地 承认 责 任 ,
对有 罪答 辩进行 “ 刑打折 ” 这个 折扣 能 减 掉相 对 量 ,
所 以它们 之间 存有 许 多相 似之 处 。例 如 , 用这 一 适
为本程 序 利大 于 弊。 主要 表 现 在 辩 诉 交 易 免 去 了
序 审理 案 件 。 L 9
意大 利对这 种辩 诉 交 易作 出 了若 干 的 限制 , 一 是检察 官 和辩 护 律 师 不 得 就 被 告 人 的犯 罪 性 质 进 行交易 ; 是 限 定 了最 高减 刑 幅度 ; 是 即 使 检 察 二 三 官不 同意 , 被告方 也可 以要 求法 官依 法减刑 13 /。
四 、以意大 利为代 表 的大陆 法系 国家 的
辩 诉 交 易 程 序
18 年 意大 利 刑 事 诉 讼 法 设 置 依 当事 人 请 求 98 而适用 刑 罚 的 程 序 被 认 为 是 借 鉴 英 美 法 系 当事 人 主义刑 事诉讼 制 度 的重 要 标 志 , 程 序 又 被称 为 意 该
论处 。这种 辩 诉 交 易 一般 是 在 检察 官 掌 握 了充 分 的有罪 证据 、 控辩 双 方对 被 告 人 有罪 问题 不存 在 争
述的“ 处罚命令程序” 我国澳 门的刑事诉讼程序也 ;
允 许检 察 官 提 出量 刑 建 议 。 日本 、 色 列 、 基 斯 以 巴
坦 等 国家 的 立法 或 实 践 中也 存 在 不 同形 式 的 辩 诉 交易 , 至 在 国际刑 事 司法领 域 也 引进 了辩 诉 交 易 甚
事诉讼规则》 《 ,元照英美法词典》 将之解释为 : 在 “
刑 事诉 讼 中 , 察 官 与被 告 人 进行 谈 判 , 服 被 告 检 说
据记 载 , 辩诉谈 判 自 10 年 就 以某 种形式在 美 8 4
国存在了, 1 世纪早期或 中期 , 在 9 辩诉交易处于偷 偷摸摸的“ 地下状态” 。在 15 80年到 16 年期间, 85
只有轻罪 案件 才 有 可 能 适 用 辩 诉 交 易 程 序 。若 预 审法 官认 为 被 告 人 可 能无 罪 或 者 指 控 没 有事 实基 础, 法官则 驳 回 当事 人 的请 求 , 采 用 正 式 审 判 程 并
序 , 具 有迅速 性 、 它 经济 性 和终 结性 的特 点 , 者 认 笔
重要 方 法 , 美 国刑 事 诉 讼 制 度 中 占据 着 主 导 地 在
位。
、
辩诉 交易 的 内涵
辩诉交 易 ( l agiig 是 起 源并 盛 行 于美 Pe B ra n ) a n 国的一项 司法制 度 。关 于辩诉 交易 , 国至 今没 有 美
一
个 普遍为 人 们 所 接受 的定 义 , 结合 《 国联 邦 刑 美
二 、 诉交易 的起源及其发 展 辩
辩诉交 易制度 起 源于 美 国 , 经历 了一 个 多世 它
收稿 日期 :00— 9— 4 2 1 0 2
作者简介 : 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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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 95 ) 女 , 18 一 , 山东潍坊人, 士研 究生。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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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 慧 : 英美 法 系与大 陆法 系辩诉 交 易之 比较与评 论
制度 。
议 的情 况 下 进 行 的。但 是 按 照 意 大 利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40条规定 , 官有权 拒 绝 使用 该 程 序 。在 18 4 法 98
年法典 中 没有 要 求 检 察 官 需 要 陈 述 自己意 见 的理 由, 19 年 的宪 法 法 院 的 司法 解 释 中指 出 , 果 在 91 如 检察官 在反 对 使 用 简 易 程 序 的情 况 下 而 未 说 明 理 由, 以及 当法 庭审 判 结束 时 法 官认 为 检 察 官 的反 对 意见缺 乏理 由根 据 , 时可 以适 用 减刑 规 定 。也 就 此 是 说 , 通常 情况 下 , 果没 有 获 得 检察 官 的 同意 , 在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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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辽宁警 专学报
21 0 1年第 2期
三、 以美国为代 表的英 美法 系国家 的辩
诉 交 易 程 序
美 国 的辩 诉交 易 内容可 以分 为 “ 名 的交 易 ” 罪 、 “ 数 的交 易 ” “ 罚 的交 易 ” [ ‘ ’ 据 美 国 罪 和 刑 。】 根
联邦 刑事 诉 讼 规 则 第 1 的规 定 , 诉 交 易 包 含 1条 辩 了如下程 序 : 一 , 诉 交 易 的 时 间 ; 二 , 诉 交 第 辩 第 辩 易 的启 动 与谈 判 ; 三 , 官对 辩 诉 交 易 的接 受 与 第 法 拒绝 。 】 .9 [ (3) P8
袁 慧
( 中国政法大 学 刑 事 司法学 院 , 北京 10 8 ) 00 8
摘 要 : 辩诉 交 易起 源于美 国 , 但现 在却被 越来 越 多的大 陆法 系 国家所 移植 效 仿 , 为 刑事 司 成
法体制 的重要 组成部分 。本 文从 辩诉 交易 的 内涵着 手 , 比较 了两大 法系在法律传 统 、 察 官 自由裁 检
制度 已经超 越 了美 国 的 国界 , 播 到 了世 界 上 许 多 传 其他 国家 。不 仅 英 美 法 系 的英 国、 大 利 亚 、 拿 澳 加 大等 国得 以借鉴 , 且一 些 大 陆法 系 国家 和 地 区也 而
开始 吸收其 中的合 理 精神 。意大 利 于 18 9 8年 制 订
了新 《 意大 利 刑事 诉 讼 法典 》, 确立 了 “ 于 当事 人 基 请 求而 适用 刑 罚 ” 的交 易 程 序 ; 国也 确 立 了 以量 德 刑 的让 步 或 减少 指 控 的 罪名 来 换 取 被 告 人 有 罪 供
大利式 辩 诉 交 易 程 序 。 即 在 审 判 开 始 之 前 检 察 官 和辩护 律师 可 以就 判刑 达 成 协议 , 请 求 法官 按 此 并
控方在 陪 审 团审判 中证 明被 告 人有 罪 的证 明责 任 ,
大大地 缩短 了检 察 机关 和法 院 的办 案 时 间 , 国家 为 节 省 了大 量 的人 力 、 力 、 力 。被 害 人 也 免 去 了 物 财
在 法庭 上作 证 的痛苦 , 且 多数 犯罪 行 为 的受 害 者 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