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室业务保安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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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部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在矿党政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负责全矿保卫工作,担负生产场所、家属区域的治安管理和政治、刑事案件的侦破,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保卫公私财产职工家属及全矿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二条对矿护矿队、治安联防组、居委会实行业务指导,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第三条协同有关部门,向广大职工群众进行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大搞群防群治,检查监督全矿主管单位要害部门保安措施的实施,负责公共场所和复杂区域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负责对本单位公安干警、护矿人员的政治业务教育,负责防火设施和队伍的建设,减少或消灭火灾发生。及时处理公安干警和扩矿人员中的违法乱纪事件。

第五条负责搞好井下职工农转非落户工作。

计划部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划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拟定本矿的具体实施办法,检查分析执行情况,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条组织贯彻上级统计部门颁发的计划统计报表和有关工作指示,参加工程设计、技术设计的审查。

第三条平衡汇总长远规划,编制生产、基建、技改、安措等建议计划、编制年度维简、大修、自筹、基建等各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生产计划。

第四条组织各项计划的贯彻落实,定期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办理计划的修改和调整。

第五条收集和整理矿区计划资料,编制统计快报和综合统计资料手册。

第六条负责计划、统计文件、资料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第七条完成矿长和上级交给的有关计划工作的任务。

地测部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负责全矿地质、勘探、测绘工作,贯彻国家有关技术政策。

第二条负责编制生产勘探设计,按质量验收,并编写勘探成果报告。根据生产建设发展需要,负责向上级提出矿区内井田资源勘探建设计划。

第三条负责矿井地质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储存条件,编制矿井延深水平地质说明书,审查采区地质说明书,协助并及时解决和预报生产中的重大地质技术问题。

第四条进行水文地质工作,查明影响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并掌握地下水的活动规律,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拟定防治水措施,审查矿较大的探放水设计、参与防洪方案的编制,提供或设计供水水源勘探方案。

第五条负责矿区资源管理,严格执行省资源委员会划界规定,审议矿区内地方小煤窑的开采,合理开发国家资源,保护矿井的安全。

第六条按照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储量管理工作。监督地下资源的合理开采,负责测算、统计、上报矿井储量、开采损失、损失率等。掌握矿井各类储量动态及变化情况,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量的报审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负责矿井“三个煤量”的测算和向上级提出年度“三量”动态分析报告。

第八条负责实测矿区地形图以外的工业广场平面图,并对矿区三角网标志进行管理。参与生产建设需要的测量工作,审查大型贯通方案设计。

第九条负责组织岩移观测工作,收集提供各种参数。

第十条结合生产开展矿井地质和测量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组织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负责全矿区地质、测量图纸资料的整理编绘、存档工作,及时填报矿井交换图。

第十二条参加矿井采掘技术设计的审查和处、季、月度生产计划,以及

矿区远景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组织开展地测系统同业务竞赛,认真检查评比,推动地测工作不断前进。

第十四条负责地质测量范围内的业务保安工作,对生产建设矿井范围的古窑组织调查管理,贯彻有疑必探的方针,检查防治水、探放水设计的执行情况,监督各类保安煤柱按设计留设。

生产部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负责全矿采煤、掘井、开拓、井巷维修等方面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矿井开拓延伸工程,环节改造工程以及蟛下大修理等工程的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技术政策和矿井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负责了解、掌握合理的“三量”关系。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矿井“三量”状况,并提出具体改进意见。

第三条负责组织采区设计方案审查,办理批准手续,并负责采区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整理工作。负责采区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负责编制有关矿井安全生产技术规定,负责审查生产方面各工种的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参与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季度计划。参与审查矿井开延工程,新建及改扩建的设计及其施工组织设计,参加开延工程,新建及改扩建的移交验收工作。

第六条参加矿井开延工程,环改工程。大修理工程(井巷)的计划编制工作,并负责对上述工程进度、质量验收、上级等工作。

第七条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参加矿井重大灾害事故的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负责研究改进采煤方法、采煤工艺,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提高资源回收及单产水平。

第九条负责研究推广合理的开拓部署方案,改进施工方法,改革支护形式,减少无效进尺,提高掘进率,提高机械化水平。

第十条负责做好井下坑木代用品的规划、分配、使用、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按照井巷维修暂行规定要求,对矿井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降低井巷失修率。

第十二条负责各类生产专业报表汇总、上报工作,定期进行生产分析,及时发现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问题,汇报领导,以便有交地指挥生产。

第十三条经常深入基层、井下调查研究,努力作好先进经验,先进技术的推广以及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试验、使用和总结工作。

第十四条参加上级和矿组织的矿井安全质量大检查和矿井标准化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配合有关单位搞好职工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搞好业务保安,模范地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反映生产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并提出措施意见。

机电部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在分管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范围内的设备、配件、电、水、能源实行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包括编制规划、落实资金、选型采购、使用,以及使用中的更新改造、大修及报废、回收等。其设备更新、大修及配件资金由机电科负责集中使用管理。

第二条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指令、命令、法规及规定等。

第三条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全矿相应的机电、运输发展规划、制定年、季、月作业计划,并组织贯彻实施。

第四条对安装队、井上、下维运队、井上、下皮带队、机分厂、水暖队实行全能管理,全面领导。

第五条负责全矿在册机电设备的管理。负责规划资金、设备选型、购置、分配使用,办理报废及闲置、废旧设备的处理。负责编制设备有大修、中修、节日检修计划,并贯彻实施。

第六条负责全矿机电运输工作的建设规划,制定管理办法,组织检查验收,实现达标。

第七条负责全矿的能源管理工作,制定整理方法,下达能源指标,考核监督实施。

第八条负责全故锅炉及受压容器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改造,技术鉴定,定期检验。

第九条负责全矿通讯管理工作,确保通讯畅通。

第十条积极推广工艺、新技术。做好机电、运输系统新技术、新产品的试制工作,并做好鉴定与总结。

第十一条负责机电、运输系统的同业务、同工种的劳动竞赛工作,表扬先进,鼓励后进。

第十二条参加矿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组织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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