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19宝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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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按授予价格3.99元/股回购注销张立福等29名激励对象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共773,200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等有关文件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克华陆雄文
谢荣白彦春
田雍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