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金领取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关领取上海生育金的新标准~~准备养宝宝的进来看看~~
本帖最后由 18禁不禁于 2010-1-12 11:52 编辑
现在发现要生宝宝的人越来越多了,我搜集了一些关于生育费用的资料,仅供参考
沪人社福发(2009)20号
上海劳动保障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第11号令),本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不再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现确定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为2892元。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2892元的,按2892元计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
一日
以下是从网上搜索来的,大家可以参考下。
上海生育保险办理全攻略(包括所有政策细节妈妈必
读)!
可以不夸张地说,上海的生育保险是全中国做得最周全、到位、体贴的。上海的妈妈相当的有福啊!
那么,你是否在本市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内呢?如果是,一定要来了解一下,究竟上海的生育保险制度是如何惠及你的家庭?在经济、就业等方面如何给予你保障和补贴的?没有领取的妈妈一定要仔细看看以
下内容哦!
问:关于生育保险的具体规定和办理细节,是否有专
门的咨询电话?
答:有的。具体咨询可以拨打上海市社保电话咨询中心(或叫上海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12333
问:哪些生育妇女可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
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
了个人帐户的;
(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问:哪些是属于“计划内生育”?
答: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计划内
生育”:
(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
计生委批准的;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生育保险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
部分。
问:怎样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同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
一、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直接到就近的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 本人身份证
(2)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 夫妻双方的户口本
(4) 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即出院小结, 上面
注明顺产还是难产
(5) 医院出具宝宝“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
(6) 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
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
(7) 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8) 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
《劳动手册》。
(9)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10) 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问:到哪里可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生育生活津贴和
生育医疗费补贴)?
答:可直接就进到各区县社保中心(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0-4:30) 浦东新区社保中心浦东南路3993
号 50879091
徐汇区社保中心徐虹北路80
号 64864804
长宁区社保中心定西路1016号9F 62512186(举报、投诉)
普陀区社保中心武宁路1032
号 62573913
闸北区社保中心沪太路711
号 56531268
虹口区社保中心曲阳路179
号 65085055
杨浦区社保中心江浦路736
号 55210395
黄浦区社保中心新永安路9
号 63112290
卢湾区社保中心中山南一路535号1
楼 63041494
静安区社保中心武宁南路211
号 62312119
宝山区社保中心友谊支路238
号 56695040
闵行区社保中心莘北路385
号 64929265
嘉定区社保中心博乐路69
号 59522253
金山区社保中心朱泾镇健康路271
号 57313749
松江区社保中心人民北路荣东路
口 57716059
青浦区社保中心公园路200
号 69717054
南汇区社保中心惠南镇城西路61
号 58024030
奉贤区社保中心南桥路262
号 57414032
崇明县社保中心城桥镇人民路207
号 59620854
问: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如何规定的?
答: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