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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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出口合同的履行

本章简单介绍

出口合同的履行是指出口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一系列手续后,直至收回货款的全部过程。它是整个出口工作的最后一个阶段,其特点是工作环节多、手续复杂、涉及面广、时间性强且业务技术要求严格。

本章结构图

第一节出口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经过磋商,依法有效地达成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履行合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等十六条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该合同法还规定,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遇有不可抗力事件或免责范围内的原因除外),就应根据不同情况和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规定了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是:“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的义务是:“买方必须按照合

同和本公约的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为顺利履行出口合同,一般要求从事出口的企业要建立起能够反映出口合同履行情况的进程管理制度,同时做好“四排”、“三平衡”工作。“四排”即是以买卖合同为对象,对于信用证是否已经开到、货源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分析排队,并归纳出“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四种情况。通过排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证为对象,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结合货源和运输能力的具体情况,分清轻重缓急,力求做到货、证、船三方面的衔接和平衡,避免三缺一的互等现象发生,作到按时装运货物。下面我们以C1F贸易术语条件下,凭信用证方式支付的最常见的出口合同履行程序为例对此进行说明。履行这类出口合同一般包括货(备货、报验)、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

第二节备货及报检

一、备货

备货是指出口方根据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品质、数量、包装等条款,于交货期前进行货物的准备工作。出口方在备货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货物的品质、规格

出口公司准备货源应严格地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及花色、品种等认真审查,高于或低于规定均属于违约,违约就可能遭到拒付。

(二) 货物的数量

交付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如有可能备货数量应比合同规定略有富裕,以备在运输及装运时发生意外伤损。

(三) 货物的包装与唛头

所交货物的包装,除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认真核对包装材料、方式是否相符外,还应注意包装是否牢固、有无破漏,如发现包装不牢固或有松包、破漏等损坏,应及时修整或更换。同时,对于货物的唛头,如合同和信用证已有规定,其刷制必须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

(四) 备货的时间

备货的时间应严格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掌握,同时要结合船期妥善安排,以利船、货衔接。也可在待对方开来信用证之后再备货。

二、报验

凡属法定检验的商品或合同以及信用证规定须由商检部门出具检验证书的商品,在货物备妥后应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申报检验的时间一般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出口前十天办理。报验时,应填写“出口报检申请单”,并连同合同副本和信用证等有关凭据送交检验机构办理检验和发证事宜。“出口报检申请单”的内容一般包

括品名、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产地等项。如需有外文译名时,应注意中外文的一致。

货物经检验合格,即由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或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凭此放行。出口方应在检验证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将货物出运。如在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内未能装运货物,需向商检机构申请延期,并由商检机构复验合格后才能装运出口。商检证书的有效期限,一般货物是从发证之日起算,两个月内有效;鲜果、鲜蛋为2—3个星期;植物检疫为3个星期。

第三节催证、审证及改证

在履行以信用证方式收付货款的合同时,出口方必须在收到信用

证,且其条款完全可以接受的条件下,才能办理货物装运手续。信

用证这一环节一般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等项内容。

一、催证

催证是指当进口人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来信用证,或出口方根据

货源或运输情况可能提前装运时,出口方利用电报、电传等通讯方

式催促进口方办理开立信用证手续。催证并非是每笔业务必有的程

序。既然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买方就应严

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办理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但是在实际业务

中,有时国外进口方会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时开证。对此,出口方为

了履行合同的需要,应催促对方办理开证手续。

二、审证

审证是指对信用证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接受或需要做哪些修

改。信用证开到后应立即根据出口合同的条款并参照《UCP500》

的有关规定,对信用证内容进行逐项认真审核。信用证是依据合同

开立的,信用证的内容应该与合同条款一致。但是在实际业务中,

由于国外客户或开证行的疏忽或差错,或者由于某些国家对开立信

用证的特殊规定往往会出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

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应该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

审核信用证的工作是银行与出口方的共同责任。由于银行与出口方

分工不同,审核的内容各有侧重。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

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项内容,出口方则着重审核信用

证内容是否符合买卖合同条款以及单据等方面的规定。

1、银行主要审核的要点

(1)来证各项内容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

(2)审查开证银行的资信情况。

(3)审查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是否明确。

(4)审查索汇路线是否合理,防止增加中转环节。

2、出口方审查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1)信用证的性质。来证应明确注明是“不可撤销”的。

(2)信用证的款项在何地支付。信用证的款项可在进口国、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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