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的时间性规定总结(1-5章全部,6、7章未完全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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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3、普通诉讼时效(1年);短期诉讼时效(2年):身体受到伤害、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延付货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
4、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5、申请人在异议登记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6、按份共有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安分共有人同意;未满2/3份额却转让共有物的,构成无权处分。
7、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一般为15日,特殊情况为6个月。(P51)
8、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9、遗失物被他人占有的,真实权利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返还原物。
10、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P59)
11、居住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
12、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P66),(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请求确定债权。
13、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的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14、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或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价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P83) 15、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消灭,五年属于除斥期间。
16、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17、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18、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19、最高额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20、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超过部分无效。
21、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3、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P98)
24、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使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2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分期付款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26、法定解除权的行使(P104),第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第四,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第五,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27、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其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28、民间借贷合同年利率不超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超过36%的,超过部分无效;居于两者之间的,人民法院不支持也不反对。利滚利超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9、逾期利率由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出借人主张子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0、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3、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出租人旅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承租人不得主张有限购买权。
34、承租人欠付租金2期以上或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的15%的,经出租人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35、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6、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如果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从其履行期限。
27、离职后1年内从事原岗位技术开发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28、合伙企业中的15天:(1)变更登记。(2)注销登记。(3)确定清算人(①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②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在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制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③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④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29、合伙企业中的20天:合伙企业办理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30、合伙企业中的30天:(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可以通知退伙,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2)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31、合伙企业清算中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2、设立公司应当首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P154)
3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